提單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1 0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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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欺詐成因分析論文
信用證制度:提單欺詐的制度根源
導致提單欺詐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證制度,更具體地說是根源于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以及由它衍生而來的嚴格相符原則。
(一)信用證制度及其基本原則
跟單信用證或信用證是開證行代買方開立的或開證行自己開立的、保證依受益人提交的與信用證條款和條件的要求相符的匯票或單據付款的承諾。跟單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融資的工具之一,是“英國商業天才所創造的機制”。信用證制度有以下兩項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這一原則的含義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付款義務獨立于受益人對他在基礎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付款義務獨立于開證申請人對開證行的義務,即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一經開出,開證行即承擔了第一位的付款責任。獨立性原則在UCP600中主要體現在第3條、第4條中。嚴格相符原則。嚴格相符原則對于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意義,它使受益人相信,如果受益人滿足了銀行承諾的條件(即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則銀行作為“可靠的出納員”的承諾即可無條件的付諸實施。這一原則是信用證獨立性原則的衍生物。
(二)信用證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導致提單欺詐
跟單信用證的基本特征之一是:銀行處理的單證而不是貨物。提單是從大副收據發展而來的,大副收據本身是承運人的收貨證明。后來經過長期的貿易實踐,提單被等同于對物的物權憑證逐漸成為一種商業習慣,而且這種習慣在法律上得到認可,即提單作為一種物權憑證是可流通的或可轉讓的。因此提單的交付等于象征性交付貨物。這一點是信用證下銀行以提單作為主要的付款憑證的主要原因。跟單信用證的這一特征決定了提單的價值及其在信用證體系中的作用。
提單背書轉讓論文
提單背書轉讓的法律效果
杜永濤
一提單的法律性質
從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來看,很少有對提單作出明確的定義,《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均沒有給提單下一個明確的定義,直到《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即《漢堡規則》出現,國際上才有了被若干國家共同接受的、統一的提單的明確定義。按照《漢堡規則》,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漢堡規則》已經于1992年11月生效,但海運大國均未加入該規則,目前締約國擁有的船隊總噸位尚不足2%,尚缺乏國際普遍性。
英國法院在1794年LickBarrow訴Mason一案中首次確認提單具有documentoftitle的功能,國內將其譯作物權憑證,學術界關于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的學說歸納起來,主要有四種,即物權憑證說,所有權憑證說,抵押權憑證說和可轉讓的權利說。
1物權憑證說是最傳統的一種學說,該學說認為為適應國際貿易中單證買賣的正常運轉的要求,提單應具有船舶所載貨物物權憑證的效力,提單代表著貨物,誰持有提單,誰就有權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并對該貨物享有所有權。
提單欺詐成因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提單欺詐成因信用證
論文內容摘要:在國際貿易運輸中,海上貨物運輸始終占據主導地位,而提單則是海上貨物運輸中最重要的單證,已成為國際貿易和航運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隨著國際貿易和航運的發展,提單欺詐已嚴重的危機到整個提單的正常運作機制,阻礙了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本文深入分析了提單欺詐的成因,以期更好的防范提單欺詐,使提單對國際貿易發揮更大的促進作用。
國際貿易實踐中,提單欺詐產生的原因比較復雜,比如由于提單沒有嚴格的格式要求,對空白提單管理不嚴格,對空白提單的盜用,法律上也沒有規定任何可懲罰措施,因此這種欺詐比較簡單易施。從效益上來看,偽造提單無論在技術上,還是在成本上都比較容易,這大概是利用提單欺詐日益猖獗的直接誘因。
信用證制度:提單欺詐的制度根源
導致提單欺詐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證制度,更具體地說是根源于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以及由它衍生而來的嚴格相符原則。
(一)信用證制度及其基本原則
提單欺詐成因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提單欺詐成因信用證
論文內容摘要:在國際貿易運輸中,海上貨物運輸始終占據主導地位,而提單則是海上貨物運輸中最重要的單證,已成為國際貿易和航運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隨著國際貿易和航運的發展,提單欺詐已嚴重的危機到整個提單的正常運作機制,阻礙了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本文深入分析了提單欺詐的成因,以期更好的防范提單欺詐,使提單對國際貿易發揮更大的促進作用。
國際貿易實踐中,提單欺詐產生的原因比較復雜,比如由于提單沒有嚴格的格式要求,對空白提單管理不嚴格,對空白提單的盜用,法律上也沒有規定任何可懲罰措施,因此這種欺詐比較簡單易施。從效益上來看,偽造提單無論在技術上,還是在成本上都比較容易,這大概是利用提單欺詐日益猖獗的直接誘因。
信用證制度:提單欺詐的制度根源
導致提單欺詐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證制度,更具體地說是根源于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以及由它衍生而來的嚴格相符原則。
(一)信用證制度及其基本原則
提單法律功能論文
摘要:隨著世界各國之間貿易交往的不斷深入,海上運輸已經成為國際間貨物運輸的主要形式。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圍繞作為重要單證的提單產生的糾紛可謂繁多。由于提單的簽發、轉讓等往往涉及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而各國關于提單的法律規定又存在諸多不同,在發生提單糾紛時經常會引起準據法的確定等一系列的問題。因此加強提單的法律功能的研究顯得特別的重要了。本文首先對提單的定義進行了分析,接著對提單的法律功能進行了闡述,最后對提單法律功能適用的基本原則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提單;法律功能;基本原則
引言:自歐洲早期航海貿易從船商合一到船商分離,出現提單雛形起,提單己在海上貨物運輸中使用了很長的歷史。17世紀,為解決因貨物通過海運時間長,不便商人處分貨物的矛盾,在貿易領域逐漸承認提單可以直接代表運輸途中的貨物,轉讓提單具有轉讓貨物一樣的效力,處分提單等于處分正在海上運輸途中的貨物。現代意義的提單就這樣順應航海貿易的發展而出現了,其被賦予了貨物收據、運輸合同證明及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功能。國際貿易的發展推動提單的發展,而提單功能的完善使國際貨物買賣實現了由實物交易到單證交易過渡,國際貿易因此蓬勃發展,進而又促進了海上貨物運輸事業的繁榮。提單成為國際貿易與海上貨物運輸中最重要的單證之一。
一、提單的定義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特有的重要運輸單證。英美等國將海陸空運單據通稱提單,當專指海運時則稱為海運提單,英國船運法規定,提單是由船東或其他人所簽發的文件,該文件確認貨物裝上何船并駛往何港,以及運輸裝船貨物的若干條件;在德國,提單是承運人接受承運貨物的書面證明,承運人通過提單承擔將接管的貨物依其所證明的狀況運至目的地,并根據提單的內容交付貨物的義務。在臺灣地區,海運提單稱作載貨證券,載貨證券為運送人或船長于貨物裝載后、同托運人之請求發給托運人、承認貨物業已裝船,約定運送期間權利義務及領受貨物之特種有價證券。簡言之,載貨證券為一種貨物已上船之書據。它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及承運人收受或裝載貨物的文件。繳回該文件時,承運人應交付貨物;提單條款內所載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單人請求交貨時,承運人即有交付貨物的義務。
《聯合國1978年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第1條規定:“提單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單證。單證中關于貨物應交付指定收貨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單持有人的規定,即構成了這一保證”。
論提單欺詐防范應對策略
摘要: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也是銀行憑單付款的主要依據,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提單的使用也帶來種種風險,提單欺詐活動日益猖獗,使提單信譽大大受損并影響到整個國際貿易體系。本文論述了提單欺詐,并提出了相應防范措施。
關鍵詞:提單;提單欺詐;保函;止付令
提單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它運用于海運已有幾百年的歷史,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著巨大作用。
但由于提單擔負著眾多功能,通過各個環節,發生欺詐的可能性很大。近年來,提單欺詐案件頻繁發生,其范圍之廣、種類之多、危害之大,令人震驚。有效打擊提單欺詐活動,進一步完善提單制度本身,已成為擺在世界各國面前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提單欺詐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偽造提單。提單是信用證所要求的主要單據,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即憑單付款,而不審查單據的來源及其真實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證“單據交易、嚴格相符”的特點偽造提單,以騙取貨款,可能貨物根本沒有裝船,或以次充好,蒙騙客戶。
提單的法律功能論文
一、提單的定義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特有的重要運輸單證。英美等國將海陸空運單據通稱提單,當專指海運時則稱為海運提單,英國船運法規定,提單是由船東或其他人所簽發的文件,該文件確認貨物裝上何船并駛往何港,以及運輸裝船貨物的若干條件;在德國,提單是承運人接受承運貨物的書面證明,承運人通過提單承擔將接管的貨物依其所證明的狀況運至目的地,并根據提單的內容交付貨物的義務。在臺灣地區,海運提單稱作載貨證券,載貨證券為運送人或船長于貨物裝載后、同托運人之請求發給托運人、承認貨物業已裝船,約定運送期間權利義務及領受貨物之特種有價證券。簡言之,載貨證券為一種貨物已上船之書據。它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及承運人收受或裝載貨物的文件。繳回該文件時,承運人應交付貨物;提單條款內所載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單人請求交貨時,承運人即有交付貨物的義務。
《聯合國1978年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第1條規定:“提單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單證。單證中關于貨物應交付指定收貨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單持有人的規定,即構成了這一保證”。
我國《海商法》第71條對提單所作的解釋是:“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通過比較,不難發現,兩者的內容是基本一致的。它們都概括了提單的本質屬性,即: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證明承運人接管貨物或貨已裝船和保證據以交付貨物。提單的上述本質屬性則決定了提單在海上貨物運輸關系中的法律地位。
二、提單的法律功能
提單面臨挑戰論文
提單(BillofLading),是指用以證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收受或者裝船,并由承運人據以在目的港交付所運貨物的憑證。提單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和國際貿易中都占居重要地位,是貨物賣買、運輸和結匯環節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單據之一。提單具有悠久的歷史,從它一產生起,就在促進國際貿易和對外交往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歷史演變,科技發展,世風惡化,使提單日益面臨嚴重挑戰和危機。對幾百年來的提單運行機制進行必要的變革,已引起國際社會和航運組織越來越廣泛的關注。本文試圖在這方面作些初步的探討,拋磚引玉,并就教于同行前輩和學人。
一、提單在整肅國際航運秩序方面發揮過重要作用
提單是隨著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產生、發展而逐步實行和完善起來的。在歐洲中世紀之前,海上運輸已初具規模,地中海地區更有著較為繁榮的海上貿易,但是,這時的船舶所有人和所載貨物的所有人往往是同一個人,船貨合一,貨主隨船同行,航海的目的是為了進行貿易而非為了運輸。所以,這一時期的海上運輸不需要任何單證,只需將這種貨運情況載入相應的船舶文件,并作為文件的一部分進行登記即可。中世紀之初,工商業進一步發展,促使貨主與船主逐漸分離,貨主不再與船同行,貿易商和運輸商被生產力的發展而劃分為各自獨立的陣營,進行自己業務范圍內的經營。此時,就需要開一張單證作為貨主將貨物交給船方后的收據,這種單證通常被認為是提單的起源,或稱為提單的雛形。
從提單的雛形產生開始,提單就在整肅國際航運秩序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從事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無疑會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不同法律規定和習慣作法,產生不同程度的法律沖突和糾紛,給航運業發展帶來消極影響。提單在抵消這些不利因素方面發揮了作用,使各國之間混亂的航運秩序逐漸趨于統一,使國際航運業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和諧的發展與壯大。提單在整肅國際航運秩序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提單規定了船貨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有關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各關系人都受提單條款的約束和調整,國際航運由混沌無序狀態逐步過渡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狀態。一般而言,提單是承、托雙方訂立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EvidenceofContract),在提單的背面條款中都載有合同的主要條款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但是,對運輸合同當事人以外的關系人,如提單受讓人或收貨人來說,由于不知曉合同的內容,提單實際上起著運輸合同的作用。
提單法律功能論文
摘要:隨著世界各國之間貿易交往的不斷深入,海上運輸已經成為國際間貨物運輸的主要形式。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圍繞作為重要單證的提單產生的糾紛可謂繁多。由于提單的簽發、轉讓等往往涉及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而各國關于提單的法律規定又存在諸多不同,在發生提單糾紛時經常會引起準據法的確定等一系列的問題。因此加強提單的法律功能的研究顯得特別的重要了。本文首先對提單的定義進行了分析,接著對提單的法律功能進行了闡述,最后對提單法律功能適用的基本原則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提單;法律功能;基本原則
引言:自歐洲早期航海貿易從船商合一到船商分離,出現提單雛形起,提單己在海上貨物運輸中使用了很長的歷史。17世紀,為解決因貨物通過海運時間長,不便商人處分貨物的矛盾,在貿易領域逐漸承認提單可以直接代表運輸途中的貨物,轉讓提單具有轉讓貨物一樣的效力,處分提單等于處分正在海上運輸途中的貨物。現代意義的提單就這樣順應航海貿易的發展而出現了,其被賦予了貨物收據、運輸合同證明及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功能。國際貿易的發展推動提單的發展,而提單功能的完善使國際貨物買賣實現了由實物交易到單證交易過渡,國際貿易因此蓬勃發展,進而又促進了海上貨物運輸事業的繁榮。提單成為國際貿易與海上貨物運輸中最重要的單證之一。
一、提單的定義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特有的重要運輸單證。英美等國將海陸空運單據通稱提單,當專指海運時則稱為海運提單,英國船運法規定,提單是由船東或其他人所簽發的文件,該文件確認貨物裝上何船并駛往何港,以及運輸裝船貨物的若干條件;在德國,提單是承運人接受承運貨物的書面證明,承運人通過提單承擔將接管的貨物依其所證明的狀況運至目的地,并根據提單的內容交付貨物的義務。在臺灣地區,海運提單稱作載貨證券,載貨證券為運送人或船長于貨物裝載后、同托運人之請求發給托運人、承認貨物業已裝船,約定運送期間權利義務及領受貨物之特種有價證券。簡言之,載貨證券為一種貨物已上船之書據。它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及承運人收受或裝載貨物的文件。繳回該文件時,承運人應交付貨物;提單條款內所載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單人請求交貨時,承運人即有交付貨物的義務。
《聯合國1978年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第1條規定:“提單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單證。單證中關于貨物應交付指定收貨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單持有人的規定,即構成了這一保證”。
預借或倒簽提單研究論文
提單的基本要求
提單,又稱海運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在班輪運輸中,提單就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在租船運輸中(除了租船人將船舶充作班輪經營的情況外),提單雖不是租船合同本身,但也是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和承運人、托運人雙方所簽運輸合同的證明,并被當作物權憑證以供流轉。按照簽發提單時貨物是否已裝船來分類,提單可分為待運提單和已裝船提單。在貨物裝船前,如果承運人已經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了收貨待運提單或者其他單證的,在貨物裝船完畢時,托運人可以將收貨待運提單或者其他單證退還承運人,以換取已裝船提單;承運人也可以在收貨待運提單上加注承運船舶的船名和裝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貨待運提單視為已裝船提單。對托運人而言,提單只是承運人已按提單所記載的內容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而對善意受讓提單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提單持有人而言,提單就不僅僅是初步證據,而且是終結性證據,承運人不得否認提單上有關貨物資料記載內容的正確性。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提單的規定確定。這樣,對托運人而言,提單是托運人、承運人所訂運輸合同的直接證明;對收貨人而言,提單本身就是一個運輸合同,承運人和收貨人是該合同的當事人。因此,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均受提單的約束,提單的內容,包括簽發日期和對貨物狀況(如是否裝船)的記載,必須真實、準確、合法.所有這些,都是我國海商法以及國際慣例對提單的基本要求,是承運人法定義務的集中體現,也是本文闡述問題的基礎和出發點,必須先予明確。
什么是預借或倒簽提單?
在現代國際貿易中,采用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是最常見、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這種付款方式的情形下,開證銀行應買方的請求開出的信用證對貨物的裝運期限、信用證的有效期和交單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確的規定,賣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向議付銀行提交所需單證后,方能順利結匯。其中,賣方所提交的提單必須是已裝船提單,否則不能結匯。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主、客觀方面的原因,經常會遇見下述兩種情況:
1.眼看信用證的有效期即將屆滿,而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如果賣方等到貨物裝船完畢,再憑承運人開出的已裝船提單去議付銀行結匯,則肯定會超過信用證所規定的結匯期,議付銀行會以此為由而拒絕結匯。
2.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遲于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期限,如果承運人以該日期作為提單簽發的日期,議付銀行也肯定會以單證不符(提單在簽發日期上與信用證的規定不相符)為由而拒絕賣方的結匯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