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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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稅款調研報告
目前,由于我國涉及企業改制的相關稅收政策法規的滯后和不完善,加之稅務機關對改制企業稅收管理的缺位,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暴露出一系列的稅收問題,對稅務機關依法治稅提出了新的挑戰。本文針對改制企業稅款追繳問題,從調查我縣企業改制情況入手,探討對企業改制前的欠稅及偷騙稅追繳的對策。
一、改制企業稅款追繳所面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近幾年來,如東縣按照上級政府的要求對國有、集體企業按照“產權明晰、人企分離、機制靈活、公轉民營”的目標進行深化改制。直至2002年底,全縣所有國有、集體企業的新一輪改制已基本完成。企業改制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資產整體出售式改造等資帶債式改造、破產重組式改造、兼并式改造(又分為購買式兼并、控股式兼并、承擔債務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四種)、分立式改造(又分為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改制企業法人登記變化的方式有三種:一是原企業法人登記變更,改制前的企業法人變更為改制后的企業法人,如股份合作制改造等;二是原企業法人登記注銷,設立新的法人企業或并入其它法人企業。比較典型的有破產重組式改造、購買式兼并和承擔債務式兼并、新設分立等;三是原企業法人登記不變,分離出部分資產又設立新的法人企業或被其它法人企業吸收。比較典型的有存續分立、公司制改造中的部分改造、等資帶債式改造等。而對于采用公司制改造或資產整體出售式改造的企業還有原企業法人變更,或原企業法人注銷、新設立企業法人的情形。
(一)面臨的問題
調查發現,部分納稅人借企業改制之名、行偷逃稅之實的現象相當嚴重。其中:利用企業改制,采用多種手段逃避稅務機關對其欠稅及偷騙稅的追繳,導致巨額稅款流失的問題尤為突出。主要有兩種類型:
1、采用“金蟬脫殼”方式逃避稅款追繳。
稅款核定征收工作調研報告
眾所周知,未曾征收入庫的稅款,在征稅主體稅務機關方面,體現為應征稅款;在納稅主體納稅人方面,體現為應納稅額。稅款征收方式按照應征稅款的計算方法來分類,可分為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稅款核定征收方式即核定應納稅額,是稅務機關對不設置賬簿等無法按查賬征收方式合理、準確計算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情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一、稅款核定征收方式隨《征管法》發展不斷完善
稅款征收方式隨著《征管法》的發展完善,歷經了幾度變化,同樣顯現為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
1、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稅款征收方式,由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管理水平以及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則,具體確定。主要方式有: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繳。
2、1993年8月四日起施行的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查帳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稅款。由于原《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截然不同于《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中的“代征人”,已上升為稅收法律關系中介于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之間的一種特殊主體。因此,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就不再把“代征、代扣、代繳”作為點名列舉的稅款征收方式。原《稅收征管法》增加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核定應納稅額對象的規定;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增加了第三十五條核定應納稅額方法的規定。
3、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征收的方式。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沒有點名列舉稅款征收方式,但不列也可自明。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的實質就是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又分別對原《稅收征管法》和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核定應納稅額的條款作了較大修改。幾度變化,幾度完善,現行稅款征收方式得以基本定型,稅款核定征收方式也真正成為與稅款查賬征收方式并駕齊驅的稅款征收重要方式。
稅款核定問題論文
近來,筆者接觸到一些納稅人反映的情況,對稅務部門所核定的稅款難以接受,且由此產生了一些矛盾,使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關系變得緊張。稅款核定已成為當前稅收工作中的一個焦點,也成為稅收工作中的一個難點。如何做好稅款核定工作,是稅務部門必須急切解決的問題。
一、稅款核定中應把握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只有上述情況出現時,稅務機關才能采取稅款核定的辦法,核定其應納稅額。其他任何情況都不能采取核定的辦法征收稅款。
二、稅款核定中應采用程序。(一)納稅人申請核定納稅定額,納稅人開業或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向主管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定額申請表或年(季)度營業額申報表。稅務人員必須指導納稅人正確填寫此表,納稅人必須如實填寫。如實、客觀地填寫此表對于正確核定稅款具有很好的參考價值,對融洽征納雙方的關系具有積極的作用。(二)主管地稅務機關選擇典型戶進行調查,逐戶填寫生產經營情況調查表;再選擇不同的類型戶進行調查,以便掌握各種類型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并填制月份營業情況典型調查表,為正確核定納稅定額提供第一手的資料。在調查中應如實取得有關資料,各項數據必須真實可靠,選擇典型戶必須具有代表性。(三)將典型戶調查情況登記在典型戶調查情況登記簿,建立檔案。(四)查詢納稅戶以往納稅額和同行業、同規模經營情況及納稅額是否相近。(五)稅務機關根據業戶自報、典型調查、參照同行業、同規模業戶經營情況及納稅額,綜合考慮初步擬定應納稅額或營業額。(六)組織業戶代表和稅務管理人員進行集體評議稅負。(七)將集體評議后的納稅定額報上級主管稅務部門審批。(八)上級主管稅務部門接到核定表后,應及時進行審核,作適當的調整,并將審核表退回下級稅務機關。(九)主管地稅務機關接到退回的審核表后,進行登記并向納稅人下達應納稅款核定書,及時送達給納稅人。
三、稅款核定中應注意的幾個具體問題。一是要認真做好稅法的宣傳工作。要把稅收政策認真宣傳到每一納稅人,并要把核定稅款的原則和方法及時告知納稅人。二是一定要組織業戶代表進行集體評議。業戶代表必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核定稅款時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綜合考慮各種情況,認真梳理各種意見,并進行匯集歸類。三是要做到公開辦稅,初步擬定稅款時,要進行公榜接受社會的監督,并根據反饋的意見進行適當調整。在經審核后,又要再一次進行公榜,增加稅收工作的透明度。四是要加強與納稅人的溝通。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是一種征納關系,且緊密相連。所以要善待納稅人,在征稅時要多做宣傳解釋工作,提供優質的服務。平常要多到納稅戶中去走走,了解他們的思想動態,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問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多交一些納稅人朋友。
稅款抵扣消除重疊征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偷逃增值稅的主要手段;偷逃增值稅的查賬方法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增值稅是一種以法定增值額為計稅依據所征收的一種稅、少計銷項稅、把銷售產品等含稅收入票據壓下來不做賬、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貨物,不作銷售處理計提銷項稅、隨同產品出售包裝物收入及逾期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免稅項目多退銷項稅額、虛增進項稅、虛開貨物進價,多計進項稅、購入貨物作為投資或捐贈轉出時,不將相應的進項稅轉出、非法從運輸企業、個體戶手中弄來運費發票、其他手段、查補增值稅的入庫,不按規定調整賬務、偷逃增值稅后,謊稱會計資料遺失或因某種災害損毀、審查會計賬簿、審查會計憑證、審查收款票據、盤點庫存現金、審查銀行存款、審查實物資產、比較分析情況、發動群眾舉報等。具體請詳見。
增值稅是一種以法定增值額為計稅依據所征收的一種稅,它運用稅款抵扣原則來消除重疊征收。偷逃增值稅是指增值稅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少計銷項稅,虛增進項稅,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增值稅款的行為。根據本人從事財會、審計、紀檢監察工作二十多年的體會,就偷逃增值稅的主要手段及其查賬方法作點膚淺分析。
一、偷逃增值稅的主要手段
1.少計銷項稅。
(1)把銷售產品等含稅收入票據壓下來不做賬,推遲申報納稅。
(2)把銷售產品等含稅收入放入“小金庫”中,以偷逃增值稅。
房產業稅款流失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和問題;加強我國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措施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房地產稅收是國家和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漏征漏管的多,稅收流失嚴重,已成為制約產業經濟發展的“瓶頸”、相關的稅收法規制度不完善、房地產企業納稅意識不強、財務管理比較混亂、房地產經營項目難以管理、稅務征管能力不強、完善相關稅收政策、提高納稅意識、加大房地產稅收稽查力度、實現房地產稅收一體化、提高稅務征管能力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繁榮發展,房地產業已成為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但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文章就近幾年伴房地產業出現的較為嚴重的稅款流失現象做了分析,并對改進稅收征管工作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
房地產稅收是國家和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近年來,房地產業發展迅速,成為拉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稅收新的稅源增長點,其稅收征管也日益成為了稅務部門關注的重點和難點。由于其范圍廣、稅費項目繁多、重復課稅、稅負不公、收入分散且隱蔽性強,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多的困難。漏征漏管的多,稅收流失嚴重,已成為制約產業經濟發展的“瓶頸”。以北京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稅部門共清繳歷年稽查欠稅4.59億元,其中房地產行業就達2.56萬元,占欠稅總量的55.8%。本文根據房地產稅收征管問題的成因,針對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以期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
一、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和問題
1、相關的稅收法規制度不完善
加強增值稅專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稅款流失
隨著新稅制的全面實施以及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增值稅的改革日益深入人心。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和管理日益為各級稅務機關所重視。經過幾年的實踐,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方面也不同程度地暴露了一些問題,特別是利用增值稅發票偷稅案屢屢發生。然而,值得深思的是我們至今對增值稅發票案件還沒有十分有效的預防和控制手段。還不能將利用發票偷稅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
全國各地不斷發生的增值稅發票大案,導致的不僅僅是社會物質和國家利益的巨大損失,而更深遠的是精神上的損失。可以想象,當屢屢發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對人們心靈的震撼從最初的觸目驚心,到司空見慣,不以為然,這種心態發展下去,喪失的不只是人們心目中的“稅法”觀念,而是法律的公平與公正。因此有效地遏制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偷稅犯罪活動,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目前增值稅發票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虛開現象嚴重。所謂虛開是在無任何商品交易行為(購銷行為)的情況下,利用所持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采取無中生有或以少開多的手段,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或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人為的調節進項稅額。造成零申報、負申報。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是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的主要商事憑證,而且是兼記銷售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抵扣稅款的重要憑證,該發票不僅具有較強的以票管稅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一個產品從最初生產到最終銷售各個環節聯系起來,形成鏈條,體現了流轉稅在生產和流通環節的重要作用。正因為“抵扣制度有著極大的誘惑力”,因此,一些人千方百計在扣稅環節上動腦筋,作文章。其主要表現一是,根據銷項稅確定進項稅。納稅人月末進行核算先將當月銷項稅額計算出來,然后再設法開具同等金額的進項稅票,于是出現了怪現象之一“零申報”。本市某外資企業98年人為調節進項稅達7000余萬元。二是,非法索取進項稅發票,多多益善。月末一次性抵扣,造成進項稅大于銷項稅,于是出現怪現象之二“負申報”。
(三)人為調節銷項稅。在開具銷售發票時,采取上下聯次、內容、數額均不相等,或大頭小尾分別填開辦法,其目的是縮小銷項稅額。達到偷稅目的。
石油企業代征代扣稅款手續費撥付程序亟需簡化
目前,*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塔里木油田地稅局征收的石油稅收涉及南疆5個地州26個縣(市),其中涉及返還代征代扣稅款手續費問題的縣(市)有16個,代征代扣稅款義務人有100戶石油企業,在石油企業代征代扣稅款手續費核算和支付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亟需解決。
一、存在的問題
(一)效率低,成本高
*區地稅局直屬征收局每月與各縣(市)地稅局通過郵寄方式傳遞《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及相關資料,既影響撥付代征代扣稅款手續費速度,而且雙方都要承擔郵寄成本。
(二)不便審核和支付
代征代扣手續費涉及的縣(市)多、石油企業多,不便于直屬征收局審核與支付。由于一個石油企業的代征代扣稅款往往涉及多個縣(市),在支付手續費時,直屬征收局需根據企業提供的《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進行兩項審核:一是企業提供的《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上注明的涉稅縣(市)是否正確;二是每張《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上注明的縣(市)地稅局是否已將相應手續費返給直屬征收局。如果兩項審核中有一項沒有通過,我局就不能將該張《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上相應的稅款手續費支付給該企業,造成一個企業同時提交的多張《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其相應的稅款手續費往往不能一次性支付。
出租房屋稅款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大本區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力度,加強社區建設和外來人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和《北京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京地稅征〔2003〕685號),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個人出租房屋的稅款征收,采取委托代征代繳方式,由區地稅局委托各街鄉征收上繳。
第三條委托代征的范圍,包括個人出租房屋應繳納的各項稅費。
第四條委托代征辦法。區地稅局與各街鄉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各街鄉按照屬地原則,征收上繳。
第五條各街鄉代征的各項稅費應單獨記賬核算,集中上繳入庫。
第六條建立激勵機制。區財政局根據區地稅局和各街鄉提供的代征稅款完成情況,將實際入庫的代征稅款形成的區財力全部返還給街鄉,專項用于各街鄉社區建設及外來人口管理工作。
農產品收購憑證抵扣稅款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年的增值稅改革,增值稅專用發票成為抵扣進項稅的重要依據。同時,為了解決農產品經營及加工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收購免稅農產品抵扣進項稅的問題,國家出臺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可開具農產品收購憑證,并按照收購憑證注明的價款和規定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的政策,使農產品收購憑證成為增值稅鏈條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起到了減輕農產品經營及加工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促進我國農產品轉化的作用。然而,近年來隨著金稅工程的全面實施,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為同等效力扣稅憑證的農產品收購憑證,因缺乏科學有效的監控措施,存在的問題日益凸現。這一由企業自開自抵,沒有任何認證制度約束的農產品收購憑證,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稅款大開方便門。下面,將從收購憑證制度存在的問題、成因及解決方法等方面作如下分析。
一、農產品收購憑證存在的弊端多問題重
(一)現行農產品收購憑證的開具使用違背了國家政策的初衷。現行稅收政策規定,農產品收購憑證只有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產品時,才能開具并作為抵扣進項稅的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限定: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財稅字[*]52號文件關于《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進一步明確規定了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按照規定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然而實際上很少有企業是從一家一戶農業生產者個人手中直接收購的,企業為減少麻煩和收購費用,都是從部分中間商販手中收購大批量的農產品,然后匯總開具收購憑證,而且,每張票的金額幾乎都是開滿的;同一銷售者銷售數額較大,農業生產者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種養植能力。
(二)客觀上造成了偷稅漏洞。稅收政策規定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買價的13%扣除率抵扣稅款。然而,有些企業幾乎不索要普通發票,而是以不要發票,適當壓低產品價格,自行填開農產品收購憑證進行抵扣,并以此向中間商索要好處,從而使這些中間商既不辦理稅務登記,又不領取普通發票,形成大量稅收流失。這是經營農產品企業比較普遍的現象。
(三)違背了增值稅的涵義,出現了增值不繳稅的問題。國家規定(財稅[*]12號文件)從*年1月1日起,免稅農產品的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這一政策的實施,造成了農產品經營及加工行業一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出現了增值不繳稅的問題。如收購農業生產者100元的糧食,開具收購憑證后,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00×13%=13元的進項稅。當月把收購的100元糧食以113元的含稅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轉售,需繳銷項稅[113/(1+13%)]×13%=13元。該項業務實際增值了13元,而銷項稅減進項稅等于零,出現了增值不繳稅的問題。
(四)為企業調節稅款和偷逃騙稅提供可乘之機。企業往往采取提高開具單價或虛開收購憑證的手段來調節稅款,即企業在收購農產品時,故意提高開具單價,為多提進項稅打基礎;或每到月末結帳,當企業銷項稅大于進項稅時,便先虛開一定數額的收購憑證,以沖抵銷項稅,來達到進銷項稅額平衡。這也是農產品經營及加工行業長期零稅負申報和稅負明顯偏低的主要原因。還有些企業通過虛開收購憑證達到偷稅目的,更有甚者通過自行填開收購憑證,調節進、銷項稅比例,從而達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法研究
摘要:司法實務中,不同法院裁判同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人存在從無期徒刑到無罪的極端落差。筆者檢索100起類案裁判文書進行實證分析后發現,對該行為的定性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為擺脫“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亂象,本文通過判理分析,從刑法教義學的視角,論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系不成文目的犯,并以“罪責刑相適應”為原則,將犯罪數額分為入罪數額(情節)與量刑數額。
關鍵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目的犯;犯罪數額
一、問題源起——從一起案例說起
(一)案情概況。2013年,俊威公司與華氏行公司簽訂代購合同,約定由華氏行公司按其指令向第三方公司代購原材料并墊付價款,同時俊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兵要求該公司將收到的華氏行公司代購貨款轉給俊威公司,以達到使用華氏行公司資金的目的。后徐兵為第三方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公司按合同價款給華氏行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用徐兵虛開的票據抵扣了進項稅款,華氏行公司按合同價款給俊威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用第三方公司開具的票據抵扣了進項稅款。判決:一審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徐兵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審法院改判無罪。(二)裁判觀點筆者通過檢索。100起類似案例發現,司法實踐中對于不以騙取稅款為目的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以下簡稱“‘虛開’行為”)的定性,存在著截然不同的裁判觀點,主要有:觀點一: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該罪是行為犯,只要虛開達到一定數量,即構成犯罪,犯意和結果僅作為意定量刑情節。稅務、公安、檢察及部分法院多持此類觀點。觀點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不具有騙取稅款、抵扣稅款的犯罪故意,亦未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不能以犯罪論處。筆者持此觀點。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定性
在立法之初的特定時代環境下,“虛開”行為均系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而以虛增業績、套用他人資金等為目的的對開、環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尚未出現,該目的已成為犯罪構成的應有之義,故立法上采用簡單罪狀的表述方式,其本意是打擊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抵扣國家稅款和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行為,以保護發票秩序,保障國家流轉稅制。但在商業交易類型不斷豐富擴展的當下,不具偷騙稅款目的、客觀上也未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或危險的“虛開”與立法之初的“虛開”,顯然有了質的區別。(一)行為定性之不成文目的犯。稅務機關以實物流、現金流、發票流必須一致的刻板條文標準來認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合法的做法亦明顯滯后于貨、票、款相分離的現行交易形式。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規定,對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的納稅人,并不將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虛開”行為定性的必要條件。若單純地將虛開增值稅的外在表現形式及票面數額這一結果事實作為定罪和量刑的唯一標準,是典型的“客觀歸罪”傳統思維模式,與現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馳。筆者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非法定的目的犯,即刑法雖未要求“以騙取稅款為目的”,但構成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取稅款的故意,客觀上給國家稅款的流失造成損害或危險。不具有騙稅目的的“虛開”,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二)犯罪構成之法益侵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同時侵犯了國家發票管理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后者為主要犯罪客體。如前所述,行為人不以騙取稅款為目的,只是一般的虛開,客觀上不會或不可能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該行為侵犯的僅為發票管理制度,國家稅收制度并未遭受侵害或危險,缺乏嚴重社會危害性這一犯罪構成要件。從犯罪的本質出發,不以騙稅為目“虛開”行為因未侵害現實法益、不具有嚴重現實危害性而不構成犯罪。(三)以犯罪客體透析主觀特定要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危害稅收征管罪類別,“虛開”行為違反了發票管理制度,用其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嚴重地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換言之,從客觀證據證明行為人的“虛開”行為并非為了抵扣稅款,也并未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則其行為并未危害稅收征管秩序,進而并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則不構成本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客體問題與性質認定問題屬于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侵犯國家稅收征管制度的犯罪客體客觀上決定了該罪的目的犯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