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許可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6 0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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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使用許可協議
被許可方:_________(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許可方:_________(簡稱乙方)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許可人:______(下稱甲方)
被許可人:______(以下稱乙方)
經甲方和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許可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在____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冊的第____號____商標;
2.乙方應付給甲方許可使用報酬____元,支付辦法為____;
知識產權使用許可與合同探索
關鍵詞: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合同
提要:本文提出知識產權的概念和法律關系,列舉了知識產權許可的載體,即知識產權許可合同。
一、知識產權使用許可一般理論分析
(一)知識產權許可的概念。知識產權被視為傳統民法物權、債權二元化財產權體系外出現的新型權利類型,其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無形性。“這一特點把它們同一切有形財產及人們就有形財產享有的權利區分開。”許可是知識產權權利人行使權力的主要方式,也是其獲取經濟利益的主要途徑。知識產權許可是一個在理論上存在的描述性的、總括的概念,是專利實施許可、商標使用許可、著作權使用許可等的總稱。通常根據情況知識產權許可由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的任意組合以及他們的子權利的任意組合而構成。
知識產權許可能促使知識產權應用、加快新技術傳播,有利于鼓勵創新、刺激知識產權人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更多投入。獲得知識產權授權之后,對許可人而言,由于自身不具備最大限度地利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因而通過許可既可以使自身基于知識產權的利益最大化,也可以全面利用經濟資源,實現社會收益的最大化;對于被許可人而言,也許在資金、市場、人才等其他經濟資源都滿足的情況下,獨缺其發展所需的知識產權,因而獲取他人的知識產權也許是企業發展的捷徑。因此,知識產權許可屬于權利變動領域,知識產權許可既是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又是義務。作為所有權人,有權利決定自己使用還是許可他人使用知識產權,這是所有權人的一種基本權利。但是,如果這種權利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在沒有法律規定的除外情形時,權利人對擁有的知識產權既不能自身使用,也不能對外許可,這種情況下知識產權就成為了知識產權人的一種義務,法律可以介入。
(二)知識產權許可的法律關系。“知識產權作為國家以法律形式賦予的一種專有權利,并不是一種絕對的抑制自由的特權,它體現的是一種利益平衡機制。這在知識產權的一系列制度上都有所表現,從某種意義上說,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史,就是一部構建知識產權所有人與公眾利益平衡的歷史。”知識產權許可制度適度而合理的保護,既保障了激勵知識創造的需要,又使得知識產權的授予不至于阻礙社會公眾接近知識和信息,使知識產權人的私權保護不能超越知識產權法需要保障的利益平衡目標。
著作權許可使用探究論文
一、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的經濟學基礎探源
通常認為,只有當預期收益與作品的復制成本的差額超出或等于其表達成本時,作品才得以創作。創作一部作品必然需要耗費大量的成本、時間和精力;作品的上市也需要一定的成本投資,在社會不給予智力創作以補償的情況下,盜版活動就會泛濫、猖獗。盜版既沒有“表達成本”,也不需要投入開發者的創造性,但它卻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復制并以更低的價格出售。在這種狀況下,創作者所付出的各項投資將無法收回,作者的創作動機必定會因此而受損,因而,有必要建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以便使權利人獲得長期的、穩定的效益。不過,著作權的保護水平也不能過高,否則有可能限制作品的傳播,增加不必要的教育、研究和娛樂成本。所以,最理想的著作權制度應該在追求創作者利益最大化與照顧廣泛的社會公益需要之間求得一種平衡。
在缺乏著作權保護的情況下,也有可能會存在一個自然的市場機制為智力創作者提供較充分的報償。因為很多作者具有天生的創作欲望或者在其創作中具有其他方面的優勢,像第一個將作品推向市場獲得的優勢、較低的復制成本,在有些情況下這足以使其收回成本。另外,創作者也可以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加以防范。但是,對大多數智力產品來說,個人的控制能力總是十分有限的,并且這種行為極有可能損害社會利益。在很多情況下,使用者完全可以通過降低復制成本和不用付出投資來獲取創造者的努力,如此不利于化解開發智力成果所承擔的風險。因此,即便處于“避免危險”以及“促進經濟增長”的考慮,也很有必要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授予智力創作者一定的財產權以使其至少能禁止一定的復制形式,從而令創作者在邊際成本之上收回成本。
作者的壟斷權允許確立邊際成本以上的價格,而這一結果必然導致對作品傳播的無銷率的限制。這里的邊際成本代表被要求產生作品的單個的額外的復制品的資源,假定作品存在的話。作品的有效分配需要至少愿意支付邊際成本的每一個消費者能夠購買作品的復制品,因為這會導致社會盈余,等于消費者放置在該作品上的價格和在生產該作品的社會成本(如邊際成本)的差額。這與誰實際獲得該盈余無關。如果該作品被以每一個消費者放置在作品中的價值的價格出賣,作者將獲得盈余;而當價格等于邊際成本時,消費者獲得盈余;但只要價格處于這兩個極端之間的某一點,在每一個情況下,所有的盈余都會實現。價格等于邊際成本是確保所有的交易發生盈余的一種方式,而不僅僅是可能的有效率的制度。但是,邊際成本制度是導致有效分配的最簡單的制度,就像其他的制度需要不同的消費者使用不同的價格一樣。所以說,高于邊際成本的價格會無效率地限制作品的傳播。
但是,如果許可使用的成本(與許可證相關的交易成本)變為零,作品的傳播就不再會被無效率地限制。這是因為如果創作作品的作者能夠與后續的使用者談判而沒有成本,創作者就不會提出一個過高的使用費要求而使作品的使用者不能夠獲得任何利潤。如果使用者不能夠獲得利潤,他也就不會再使用該作品,而不使用作者的作品也就不會再支付任何的許可費。對任何一個作者而言,他始終具有使其作品盡可能地被廣泛發行的動機,能夠獲得一些許可費總比沒有要好些。所以,實際情況是:只要有合適機會,作品一般都會被許可使用,但許可的成本要盡可能地壓低。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許可費確定之前提下的作者收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使用者預留出自己的利潤空間,防止許可費的支出過高,最終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也即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二、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產生、發展的經濟背景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
許可人:______(下稱甲方)
被許可人:______(以下稱乙方)
經甲方和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許可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在____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冊的第____號____商標;
2.乙方應付給甲方許可使用報酬____元,支付辦法為____;
3.甲方可以/不得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內在___地區使用或許可第三者使用上述注冊商標;
知識產權使用許可研究論文
一、知識產權使用許可權資本化的理論紛爭
我國企業法律制度只是規定知識產權可以作為一種出資方式,但并未明確規定是一定用知識產權專有權還是也可以用某項知識產權中的使用許可權出資。為此,對于知識產權使用許可權可否作為出資標的,理論界觀點不一。
否定說認為,只有知識產權專有權才可成為出資的標的,使用許可權不可以成為出資的標的,其主要理由可概括如下:
其一,認為使用許可權不具有公司債的擔保功能。依照公司法原理,公司應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包括公司資本在內的所有公司法人財產應當構成公司債務的擔保。惟有獨立性的財產權方有此功能。知識產權專有權具有獨立性自不待言,而使用許可權則不具有獨立性,因而不能作為一種出資形式,否則必然會致使債權人債權保障目的落空。因此“專利權只能以整體作價入股,而不能以專利的使用權入股。”[1]
其二,認為惟有知識產權專有權才可依法“辦理轉移手續”,知識產權中的使用許可權不可出資。我國《公司法》規定,以知識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惟有知識產權專有權才可依法“辦理轉移手續”,使用權的轉讓是沒有必要辦理轉移手續的。因而可以說知識產權的出資行為,其法律性質就是知識產權的轉讓行為。“出資”就是將股東或認股人的個人財產轉變為公司財產的過程;認為股東出資后仍享有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進而認為股東與公司對該項已轉為公司財產的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是錯誤的。[2]
其三,認為僅將知識產權中的使用許可權資本化,在出資人和公司之間只形成合同關系,并無實質上的股東與公司的關系,這既違反公司法,也違反公平原則。有人認為,“專利實施權不是知識產權,而是以專利權作為客體的債權,以債權作為股東投資入股的客體沒有法律依據。”[3]一方面,以知識產權中的使用許可權出資,公司只是獲得了專利權人的實施許可權,專利權人與公司之間并非股東與公司的關系,僅是一種合同關系。另一方面,以知識產權中的使用許可權出資,此時代表股權的是專利使用權,若受讓人不知專利使用權已經投資入股,則必然會與公司發生沖突;若受讓人取代原股東地位,則違背了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的限制,即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再一方面,專利權人以自己的專利使用權出資,名義上是股東,實際上與公司是債權債務關系,一旦專利使用權人消滅,專利使用權自然回歸專利權人,因此,在專利使用權被投資公司破產或解散等進入清算時,專利使用權無法成為清算財產,這既對公司債權人以及其他股東不利,也意味著以專利使用權入股的股東抽回了股本,因而與“公平原則相違背”。[4]
著作權許可使用經濟學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著作權;許可使用;經濟學基礎;經濟背景;商業價值
[論文摘要]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是著作權流轉制度的核心,著作權貿易應當以著作權的轉讓、許可使用和擔保等財產流轉制度為其研究方向。對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的經濟學基礎、產生發展的經濟背景及其商業價值等基本理論問題的探討,有助于人們加深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生俱來的經濟學屬性的理解和認識。
對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的經濟學基礎、經濟背景及其商業價值等基本理論的初步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和實踐意義。它是開展著作權經濟利益動態研究的前提,為作品的市場準入及其大規模的商業流通提供了知識產權法學視野下的理論支撐和準備。著作權制度的正常動態運轉并不完全取決于經濟因素,它還有其他的諸如哲學、社會學和法理學的基礎,也有著技術背景和思想背景等其他決定因素。本文僅著眼于經濟學范疇進行探討。
一、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的經濟學基礎探源
通常認為,只有當預期收益與作品的復制成本的差額超出或等于其表達成本時,作品才得以創作。創作一部作品必然需要耗費大量的成本、時間和精力;作品的上市也需要一定的成本投資,在社會不給予智力創作以補償的情況下,盜版活動就會泛濫、猖獗。盜版既沒有“表達成本”,也不需要投入開發者的創造性,但它卻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復制并以更低的價格出售。在這種狀況下,創作者所付出的各項投資將無法收回,作者的創作動機必定會因此而受損,因而,有必要建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以便使權利人獲得長期的、穩定的效益。不過,著作權的保護水平也不能過高,否則有可能限制作品的傳播,增加不必要的教育、研究和娛樂成本。所以,最理想的著作權制度應該在追求創作者利益最大化與照顧廣泛的社會公益需要之間求得一種平衡。
在缺乏著作權保護的情況下,也有可能會存在一個自然的市場機制為智力創作者提供較充分的報償。因為很多作者具有天生的創作欲望或者在其創作中具有其他方面的優勢,像第一個將作品推向市場獲得的優勢、較低的復制成本,在有些情況下這足以使其收回成本。另外,創作者也可以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加以防范。但是,對大多數智力產品來說,個人的控制能力總是十分有限的,并且這種行為極有可能損害社會利益。在很多情況下,使用者完全可以通過降低復制成本和不用付出投資來獲取創造者的努力,如此不利于化解開發智力成果所承擔的風險。因此,即便處于“避免危險”以及“促進經濟增長”的考慮,也很有必要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授予智力創作者一定的財產權以使其至少能禁止一定的復制形式,從而令創作者在邊際成本之上收回成本。
貫徹落實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建設局,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造價管理、施工圖審查機構,各建設(開發)、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使用,節約資源,減少環境污染,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省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于200年下半年分別出臺了《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和《汕頭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為更好貫徹落實上述兩個規定,切實做好我市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推廣使用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嚴格按規定禁止下列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市區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高新區、保稅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
(二)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的區政府所在地城區和中心鎮鎮區的建設工程;
(三)全市范圍內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建設工程。
氣象技術裝備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的管理,確保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滿足多軌道氣象業務的使用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氣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實施和業務使用,應當遵守本辦法。氣象業務中不得使用未經許可或者被注銷使用許可后生產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本辦法所稱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是指專門用于氣象探測、預報、服務以及通信傳輸、人工影響天氣、空間天氣等多軌道氣象業務的氣象設備、儀器、儀表及消耗器材。
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實施和業務使用的管理。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業務使用的管理。
第四條實施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標準、規范和規程以及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六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公告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目錄和取得或者注銷使用許可證的名錄。
專利實施許可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以下簡稱強制許可)的給予、費用裁決和終止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和審查強制許可、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和終止強制許可的請求并作出決定。
第三條請求給予強制許可、請求裁決強制許可使用費和請求終止強制許可,應當使用中文以書面形式辦理。
依照本辦法提交的證件、證明文件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同時提交中文譯文。未按規定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
第四條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的,可以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