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04: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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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保護
1商業秘密的概念、特征
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通過以上可以看出各國雖然對商業秘密的概念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對其基本屬性方面規定大體一致。即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秘密性。即不被公眾所知悉。商業秘密首先必須是處于秘密狀態的信息,不特定人不可能從公開的渠道所獲悉,不為公眾所知悉,這是商業秘密的首要構成要件和核心特征。
(2)價值性。即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預期的、潛在的經濟利益,使得商業秘密的權
利人因掌握商業秘密而保持競爭優勢。
(3)實用性。即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使用價值。就是說商業秘密必須是一種現在或者將來能夠應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對生產經營有用的具體的技術方案和經營策略。
商業秘密保護
一.什么是商業秘密?
1993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中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通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業秘密所處的狀態應當是秘密的,沒有被公開過,這也是商業秘密最本質的特征。同時,又是商業秘密區別于專利的最顯著特征。確定商業秘密的私密性。最客觀的標準是:“不為公眾所知悉”。
第二,價值性。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是指商業秘密通過現在的或者將來使用的,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預期的、潛在的經濟利益,使得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掌握商業秘密而保持競爭優勢。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最本質的體現是商業秘密的使用會產生競爭優勢。
第三,新穎性。商業秘密的新穎性,是指該信息不為應用領域的人所普遍知悉。新穎性是將商業秘密與公知信息劃開界限的要件。商業秘密的新穎性只是一個不為公眾所普遍知悉的否定要件,只要不是應用領域內的人眾所周知的普通信息,且與普通信息存在著最低限度的區別或者新意,就可以符合商業秘密的新穎性要件。
以上三個要件,是商業秘密獲得法律保護的必要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會喪失商業秘密的所有權利。
企業商業秘密保護
一、加強企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意識
(一)企業領導決策層必須視商業秘密為企業的“心臟”,組織保守本企業商業秘密的學習,剖析國內外企業管理商業秘密的成功經驗和被竊密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失敗教訓的案例,認識自身保護的重要性。
(二)重視對職員的保密教育,在企業各種會議、培訓上強調,宣傳保密知識。每年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全體職員大會,專門就商業秘密保護進行宣傳教育,不定期對中層職員進行重點保密知識講解、案例剖析、法規學習、保密研討等活動。
(三)向職員發放適宜公開的《保密手冊》,強調必須嚴格執行,同時教育職員要嚴格遵守各種保密制度,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二、建立和完善切合本企業實際的商業秘密保護機構
因企業商業秘密的認定與保護工作本身有較高的法律性和技術性的特點,因此企業需要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來進行這項工作。所以,企業應設立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機構和配備專門的保密人員,這些措施是商業秘密能被有效保護的基礎和前提。上述保護部門或保護人員的主要職責:一方面,對產生和流動著的企業重要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加以認定、并予以認定后的監控管理,避免上述活動中商業秘密泄露而給企業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另一方面,是依據法律,在本單位商業秘密泄露或被侵犯時尋求司法、行政救濟,并積極收集相關證據以配合行政、司法機關依法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利。
商業秘密行政裁量探析
自由裁量權是一項重要行政權力,它體現了行政執法部門對商業秘密保護采取作為與不作為的態度,是商業秘密行政執法的核心問題,它直接影響商業秘密行政保護的效果。2017年11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大幅提高了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政處罰力度,處罰起點由93版的一萬提高到十萬,罰款數額上限由二十萬提高到三百萬,進一步擴大了自由裁量的權利空間。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大體上存在如下裁量性問題需要注意。
一、事實認定問題
(一)秘密性的認定。直接認定,是直接以事實證據認定相關信息的秘密性。比如通過專業機構鑒定。當然,鑒定結論也可能因為鑒定資質和鑒定程序的問題導致無效。間接認定,是通過保密協議、專利認證等間接證據來推定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性。有些認定的方法是值得反思的,比如,能否從保密性反推秘密性,保密性與秘密性之間是否等同?上海市高院在《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商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與上海牟乾廣告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中提出,信息的秘密性“屬于一個事實認定問題,不能僅僅從持有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即推定相關信息必然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①”,這段話正是對商業秘密行政執法風險性的提醒。(二)保密措施的認定。《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權利人的保密措施進行細化,包括了“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實踐中,一些商業秘密權利人在劃定本單位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過大,制定較為復雜的保密文件,向員工和業務單位傾斜繁多保密義務,往往造成對公共信息的侵占和侵權人保密義務的過重,采取保密措施是否適當、合理,保密措施具體的針對內容是否與案情有聯系,甚至權利人保密文件的真偽,或者由于權利人保密協議的違約而引起保密措施的有效性爭議,這都考驗著執法人員對具體法律事實的分析判斷。(三)同一性的認定。商業秘密作為一種信息,往往不是有形固定狀態,可以隨著載體的變化而變化,可以被修改調整后再使用,侵權人使用的信息與權利人申訴被侵害的商業秘密是否具有同一性,其實非常重要。一些技術信息可能在權利人研究的基礎上加以變化調整,一些經營信息將權利人的信息與自己的信息混同,看似不同而又相似的信息一般的行政執法人員很難甄別判斷。一般來說,商業秘密的同一性的認定可以依靠專業機構鑒定加以確認。
二、處罰幅度問題
行政處罰畸重畸輕,是行政執法自由裁量顯失公正的突出表現。國家工商總局出臺《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對罰款處罰的數額規定,各地也相應出臺裁量實施細則,其中商業秘密罰款數額主要的裁量依據是涉案金額和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關于涉案金額,筆者認為涉案金額的概念不清。行政執法部門長期習慣于用“涉案金額”、“案值”來表述,既不能清楚反映權利人的損失,也不能說明侵權人的獲利。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定義略作調整,“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與93版《反不正當競爭法》相比刪除了“實用性”的特征表述,將“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改為“具有商業價值”。這一調整將商業秘密的核心特征更清晰,一是秘密性,二是商業價值,三是保密措施。商業價值是商業秘密區別于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等秘密信息的類別特征。商業價值大小就是“憑此而獲利多少”,因此,通過非法使用商業秘密而獲利的部分正是商業秘密的價值體現,行政處罰應該圍繞商業秘密的這一核心特征,參照其商業價值來裁定罰款數額,更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本意,也更具實踐操作性。當然,即使再完備的法律也不能窮盡現實的各種情況,法律條文難以對各種違法現象一一列舉作規定,因此法律條款與客觀事實的一一對應需要執法人員去詮釋關聯。我國對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規定相對簡單籠統,使得更多新情況新問題的解決依賴于自由裁量的判斷、分析和定性。因此,執法部門應該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裁量標準,進一步規范商業秘密行政裁量行為,以維護個案處罰的公正合理。
[參考文獻]
商業秘密保護分析論文
【摘要】
現代商業競爭中,“商業秘密”成為能給經營者帶來巨大競爭優勢的“秘密武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隨著人才流動的越來越頻繁,給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挑戰,數據顯示80%的商業秘密是被職工跳槽時“順手牽羊”帶走的。本文主要探討商業秘密的界定,它與競業禁止的關系,目前相關立法的狀況,并就如何避免員工跳槽時泄漏商業秘密提出建議。
在現代商業競爭中,“商業秘密”成為能給經營者帶來巨大競爭優勢的“秘密武器”。因而,對商業秘密進行法律保護成為人們的共識。隨著人才流動的越來越頻繁,給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挑戰。甚至有人認為,人才流動與商業秘密保護從來就是一對孿生兄弟。商業秘密的外泄,不僅會給企業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失,而且會在行業內發生各種各樣的“大戰”,使同行業間產生不正當的競爭。有關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侵犯商業秘密案急劇增多,此類案件已約占到知識產權案件的15%。其中,80%的商業秘密是被職工跳槽時“順手牽羊”帶走,特別是年底正逢員工準備跳槽的高峰,企業此時特別需要注意對商業秘密保護。廣州市一間咨詢有限公司的員工林生生在跳槽之后,他帶走了該公司的不少客源,被“老東家”視作違反了“游戲規則”,索要經濟賠償。
目前導致企業商業秘密流失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科技人員跳槽帶走原單位的科技成果、技術信息,利用其帶走成果和信息為新單位服務;二是本單位工作人員在職期間私下從事“第二職業”,利用的卻是工作單位的技術資源和信息資源;三是掌握單位核心秘密的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辭職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爐灶與原單位展開競爭;四是一些企業人員離退病休離職后,利用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從事相同行業,使原單位競爭優勢地位受到削弱。
一.什么是商業秘密?
1993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中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通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
商業秘密侵權研究論文
【摘要】
本文通過對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一般原理和侵權歸責的一般分析,探討了商業秘密侵權的各種類型及其歸責原則。商業秘密侵權的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輔之以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侵權法一般理解
“商業秘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保有的有關其社會競爭和物質利益的、符合商業秘密法律規定的信息,商業秘密是商業秘密權的對象。”[1]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關于商業秘密的性質尚未統一的結論,有人格權說、信息權說、企業權說、知識產權說等。[2]
不論是哪一種學說,商業秘密作為一種權利卻已經是不容置疑。是權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護之必要。權利只有當它被侵犯時,能及時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救濟才具有生命力。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倍增,商業秘密保護的呼聲高漲。由于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技術性等特點,使得它的保護難度加大。從各國商業秘密保護的理論和實踐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保護理論:〈一〉合同法型保護理論,以英國為代表;〈二〉侵權法型保護理論,以美國為代表;〈三〉反不正當競爭型保護了理論,以日本和德國為代表。其實,各國都不是單獨地采取一種方式來保護商業秘密的。例如在商業秘密保護比較發達的美國,商業秘密權利人可根據侵權法、財產法、合同法理論之一進行起訴,而法院可以適用一種,也可以同時適用三種理論作出判決。
基于商業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種保護理論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種手段來對此進行保護是很有必要的。我國對商業秘密的規定主要分散在《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從這些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出,有些是利用合同法進行保護的,有些是利用侵權法進行保護的。從基本原理來說,侵權法理論和合同法理論是兩個根本不同的理論。但是從現有的資料來看,國內學者在論述我國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時,將兩者理論混為一談的較多,有的雖然也注意到了兩者的區別,但也是扶過掠影。不可否認,侵權與違約有時會發生竟合現象。但是有些學者認為我國在商業秘密保護上是侵權和違約的竟合,[3]在此筆者不敢茍同。例如受害人在起訴自己商業秘密被盜的案件中,如果是以違約來起訴,不免有點牽強附會。而在有商業秘密合同保護的情況下,又以侵權論,似乎有點不太適宜。雖然在商業秘密保護上,侵權和違約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兩者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兩者的區別大致如下:1、兩者行為產生的前提不同。違約行為產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必須存在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性質是相對權。侵權為產生的前提是,并沒有或無須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性質是絕對權。2、行為違反的義務的性質不同。侵權行為違反的義務是法定的義務;而違約違反的義務是約定的義務。3、行為的主體不同。侵權行為的主體是不特定的,違約行為的主體是特定的。4、行為侵害的對象不同。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必須是絕對權;而違約行為侵害的對象是合同債權。5、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有所不同。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有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晌等;而違約是不能適用這些責任形式的。筆者認為如把兩者簡單地攪和在一起可能從表面上看是方便了訴訟,有利于當事人的保護,但實質上是一種過于草率的表現,在現實生活中難以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商業秘密侵權原則論文
【摘要】
本文通過對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一般原理和侵權歸責的一般分析,探討了商業秘密侵權的各種類型及其歸責原則。商業秘密侵權的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輔之以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侵權法一般理解
“商業秘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保有的有關其社會競爭和物質利益的、符合商業秘密法律規定的信息,商業秘密是商業秘密權的對象。”[1]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關于商業秘密的性質尚未統一的結論,有人格權說、信息權說、企業權說、知識產權說等。[2]
不論是哪一種學說,商業秘密作為一種權利卻已經是不容置疑。是權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護之必要。權利只有當它被侵犯時,能及時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救濟才具有生命力。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倍增,商業秘密保護的呼聲高漲。由于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技術性等特點,使得它的保護難度加大。從各國商業秘密保護的理論和實踐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保護理論:〈一〉合同法型保護理論,以英國為代表;〈二〉侵權法型保護理論,以美國為代表;〈三〉反不正當競爭型保護了理論,以日本和德國為代表。其實,各國都不是單獨地采取一種方式來保護商業秘密的。例如在商業秘密保護比較發達的美國,商業秘密權利人可根據侵權法、財產法、合同法理論之一進行起訴,而法院可以適用一種,也可以同時適用三種理論作出判決。
基于商業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種保護理論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種手段來對此進行保護是很有必要的。我國對商業秘密的規定主要分散在《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從這些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出,有些是利用合同法進行保護的,有些是利用侵權法進行保護的。從基本原理來說,侵權法理論和合同法理論是兩個根本不同的理論。但是從現有的資料來看,國內學者在論述我國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時,將兩者理論混為一談的較多,有的雖然也注意到了兩者的區別,但也是扶過掠影。不可否認,侵權與違約有時會發生竟合現象。但是有些學者認為我國在商業秘密保護上是侵權和違約的竟合,[3]在此筆者不敢茍同。例如受害人在起訴自己商業秘密被盜的案件中,如果是以違約來起訴,不免有點牽強附會。而在有商業秘密合同保護的情況下,又以侵權論,似乎有點不太適宜。雖然在商業秘密保護上,侵權和違約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兩者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兩者的區別大致如下:1、兩者行為產生的前提不同。違約行為產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必須存在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性質是相對權。侵權為產生的前提是,并沒有或無須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性質是絕對權。2、行為違反的義務的性質不同。侵權行為違反的義務是法定的義務;而違約違反的義務是約定的義務。3、行為的主體不同。侵權行為的主體是不特定的,違約行為的主體是特定的。4、行為侵害的對象不同。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必須是絕對權;而違約行為侵害的對象是合同債權。5、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有所不同。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有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晌等;而違約是不能適用這些責任形式的。筆者認為如把兩者簡單地攪和在一起可能從表面上看是方便了訴訟,有利于當事人的保護,但實質上是一種過于草率的表現,在現實生活中難以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商業秘密保護研究論文
【摘要】
現代商業競爭中,“商業秘密”成為能給經營者帶來巨大競爭優勢的“秘密武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隨著人才流動的越來越頻繁,給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挑戰,數據顯示80%的商業秘密是被職工跳槽時“順手牽羊”帶走的。本文主要探討商業秘密的界定,它與競業禁止的關系,目前相關立法的狀況,并就如何避免員工跳槽時泄漏商業秘密提出建議。
在現代商業競爭中,“商業秘密”成為能給經營者帶來巨大競爭優勢的“秘密武器”。因而,對商業秘密進行法律保護成為人們的共識。隨著人才流動的越來越頻繁,給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挑戰。甚至有人認為,人才流動與商業秘密保護從來就是一對孿生兄弟。商業秘密的外泄,不僅會給企業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失,而且會在行業內發生各種各樣的“大戰”,使同行業間產生不正當的競爭。有關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侵犯商業秘密案急劇增多,此類案件已約占到知識產權案件的15%。其中,80%的商業秘密是被職工跳槽時“順手牽羊”帶走,特別是年底正逢員工準備跳槽的高峰,企業此時特別需要注意對商業秘密保護。廣州市一間咨詢有限公司的員工林生生在跳槽之后,他帶走了該公司的不少客源,被“老東家”視作違反了“游戲規則”,索要經濟賠償。
目前導致企業商業秘密流失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科技人員跳槽帶走原單位的科技成果、技術信息,利用其帶走成果和信息為新單位服務;二是本單位工作人員在職期間私下從事“第二職業”,利用的卻是工作單位的技術資源和信息資源;三是掌握單位核心秘密的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辭職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爐灶與原單位展開競爭;四是一些企業人員離退病休離職后,利用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從事相同行業,使原單位競爭優勢地位受到削弱。
一.什么是商業秘密?
1993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中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通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
商業秘密權研究論文
一、商業秘密與商業秘密權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權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對其商業秘密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不法獲取和使用的權利。商業秘密的價值正是通過商業秘密權的行使而獲得實現。因而研究商業秘密的保護,首先要研究商業秘密權的權力屬性,因為它往往決定一國的商業秘密保護的基本理論,是明確商業秘密法律保護依據、保護方式和保護程度的關鍵性問題。
二、商業秘密權的學說比較
商業秘密權的權利屬性,是一個頗具理論爭議的問題。例如,“財產權說”認為,商業秘密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具有與有形財產一樣的價值與意義。“人格權說”認為,商業秘密權是從人格權中衍生出來的,以不正當方法獲得他人的商業秘密是侵犯人格權的行為。“企業權說”認為,商業秘密本身具有競爭上的客觀經濟價值,對于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有著重大的影響,是企業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說”認為,商業秘密權的客體也是無形的智力成果,因此,商業秘密權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上述學說是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研究各個階段的成果,雖然在權屬性質的認定上學者們各持己見,難以達成一致,但各種學說恰好從各個方面、各個角度揭示出商業秘密權的特點,只是各有側重。
“人格權說”強調了商業秘密權的人身屬性或人格屬性,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就是創造者對其知識產品的專有權。但這一學說的缺陷也很明顯:首先,人格權是民事主體的一種固有的權利,不能轉讓、拋棄或繼承,但商業秘密權可以;其次,人格權的客體是人格權益,如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隱私等,而商業秘密權的客體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是智力成果;再次,人格權是一項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而商業秘密權的存在則要以商業秘密的存在為前提。可以說,商業秘密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人格權的內容,但將其定性為人格權,無疑是以偏蓋全,無法體現商業秘密權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