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調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7 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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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調解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人民調解工作,及時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調解活動及相關的指導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經糾紛當事人申請或者同意,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社會公德,通過說服、疏導、協商等方法,促成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

第四條人民調解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及時便民、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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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人民調解工作,及時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調解活動及相關的指導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經糾紛當事人申請或者同意,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社會公德,通過說服、疏導、協商等方法,促成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

第四條人民調解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及時便民、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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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民調工作總結

一、落實責任,強化領導

今年以來,我局抓住民調工作責任制這一關鍵,層層落實責任制。首先,我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的民調工作領導小組,副局長任副組長,三級機構主要責任人為成員,具體負責民調工作,把民調工作擺到重要的議事日程,定期調研解決重大民調案件,對各三級機構實行主要負責人負責制,明確責任。其次,實行局班子成員定期值勤接待制,發現上訪問題及時處理,決不拖延,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也給上訪人員一個明確的答復,限期解決,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再次,進一步明確了我局各三級機構負責人崗位責任,包括處理時限要求及責任追究。2011年以來,文化系統處理接待群眾來訪3例,未發生越級訪、重大訪現象。

二、健全民調各項工作制度

為使民調工作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一方面,我局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民調接待制度,使民調工作開展順利。另一方面,我局建立了民調工作臺帳,對民調有關工作及時登記,并對處理過程、結果進行記載。此外,在硬件建設方面,我局做到了辦公地點、人員到位,對各項工作制度納入規范化、系統化管理。

三、存在問題和困難

部分職工和群眾對民調工作不理解不支持。需要進一步做好群眾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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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民調工作匯報

幾年來,為充分發揮鎮民調中心在化解重大疑難糾紛的主力軍作用,確保全鎮的平安和諧,街關鎮民調中心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以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為根本,努力規范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形成相關部門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協調聯動,齊抓共管,共同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格局。把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調解成功率達到100%,使異常訪、越級訪、群體性事件和重大民轉刑案件發生率逐年下降,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充分發揮農村基層治調組織職能,積極推行十戶聯防新舉措。

針對農村社會治安形勢日趨復雜的新情況,我們鎮民調中心不斷抓改革、抓防范、抓管理,充分發揮農村基層治調組織作用,進一步發展完善“十戶聯防”機制,達到了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目的。經過不斷的改進和完善,現在我們實行的“十戶聯防”機制的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有一個分工明確的治調組織。全村每相鄰十到二十個農戶分成一個治調小組,選配一個有威信的村民擔任民間糾紛信息員,同時兼任治調小組長,負責本組民事糾紛排調工作。每十個治調小組再選配一名知法、懂法、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村民任治調組長和民事糾紛調解員,全體治調組長組成村治調委員會,專門負責調解重大疑難糾紛和督促農村社會綜治工作。

二是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這些制度包括矛盾糾紛登記制度、共同調解制度、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崗位責任制度、矛盾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制度、統計制度、文書檔案管理制度及十戶聯防公約等,并做到制度上墻。

三是有兩份村組簽訂的、用以明確各自責任的綜治責任書。責任書細化為責任人、本戶職責、責任目標、考核與獎勵等四項內容,確保出現問題責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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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縣人民調解員培訓會上的講話

在全縣人民調解員培訓會上的講話

同志們:

最近,縣委、縣政府作出了《關于進-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意見》即縣委辦、縣府辦(2008)31號文件,這充分說明縣委、縣政府更加高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堅持把人民調解工作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一方穩定,促進全縣經濟和社會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舉措。為了全面貫徹這個《意見》,經請示縣主要領導同意,今天在這里召開有各鎮鄉分管政法工作的領導,專(兼)司法所所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司法局全體干部的人民調解工作培訓會議,一是學習貫徹這個《意見》,二是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目的就是通過對新時期人民調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進行講解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以促進調解人員更快、更好地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賦予他們的各項新要求、新內容和新方法,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在促進社會穩定中的職能作用。下面我就如何認真學習、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進-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意見》,扎實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講以下意見:

一、認真學習,把思想統一到縣委、縣政府[2008]31號文件上來,充分認識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加強新時期的人民調解工作,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項重要工作。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高度講,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從xx工作的角度看,做好新時期的人民調解工作,是符合縣委第十一次黨代會提出的“實施三大戰咯、抓住三大重點,推動xx經濟濟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實現縣委提出的建設四川丘區經濟強縣的擴權目標的要求。

長期以來,全縣各級干部和廣大人民調解工作者辛勤工作、無私奉獻,及時化解各類社會矛盾和糾紛,努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據統計,近三年來,全縣各類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民間糾紛xxxxx件,防止民轉刑xxx件;防止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自殺xxx件,防止群眾性械斗xxx件,防止群體性上訪xxx件;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隊伍中,涌現出了一大批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先后有xx個集體,xx名個人分別受到國家司法部和省、市人民政府表彰,有效地發揮了人民調解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一道防線”的重要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全縣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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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員應該具備的素質和能力

人民調解制度是一項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長期以來在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群眾自治及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時期,各種利益格局將重新調整,社會矛盾糾紛將日趨多元化、多樣化和復雜化,這就要求人民調解工作要主動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在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中發揮新的更大的作用。

人民調解員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主體,在日常工作中預防和處理了大量的群體性糾紛和社會熱點矛盾,2002年中辦發[2002]23號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部頒規章,對人民調解員的素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人民調解員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工作技能還難以適應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員應具備什么樣的素質和能力。筆者認為: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員應具備三種素質、四種能力。提高其素質和能力有五種途徑。

一、三種素質:

第一,政治思想上的堅定性和敏銳性。這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首要條件。思想上的堅定性,是指貫徹執行黨的十五大依法治國方略的堅定性;熱愛本職工作,忠于職守,不計名利,無私奉獻的堅定性;忠于黨和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定性;兢兢業業工作,嚴格要求的堅定性;具備了思想素質的堅定性,加強全面素質與能力的培訓,才能成為人民調解員的自覺行動。具有思想的敏銳性是人民調解員工作特性的要求。在不同時期、不同環境、不同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側重點是不相同的。因此,要求人民調解員必須具有敏銳的洞察力,能及時了解分析和掌握影響當地社會政治穩定的重點矛盾糾紛,提出具體的工作措施;針對社會熱點難點問題,迅速進入情況,提出可行的預防和應急應變措施。

其次,廣博的知識。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十分廣泛的工作,它存在于各項工作之中,涉及到多個領域、各個方面。從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和任務看,人民調解員的知識結構中,還應包括:作為工作指導思想的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確定人民調解工作任務的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政策;作為人民調解工作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作為提高調解工作水平的社會學、教育心理學、犯罪心理學等相關學科的基本知識。

第三,敬業而勤奮的品德。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勸說、服務的特點,從一個側面決定了它的“配角”地位,是一個既不能出“風頭”而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調解是一項群眾性自治活動,調解人員無職無權。正因為如此,人民調解工作又是最能體現、培養、和鍛煉人的道德品質的崗位。要在人民調解員中大力倡導愛崗敬業的職業道德修養、兢兢業業的工作態度、忘我無私的思想品質、遵紀守法的模范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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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革新交流材料

人民調解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征的社會主義司法準則,是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主要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觀念和品德程度的有用路子,是社會治安綜合管治工作中的“第一道防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人民調解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征的社會主義司法準則,在化解糾紛,維護不變,促進和諧方面具有共同優勢。大力推進人民調解準則,是深化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主要行動。

一、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征的社會主義司法準則

人民調解準則源于我國古代民間調解“排難解紛”、“止訟和解”的優秀傳統,于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初顯雛形,1954年按照憲法正式設立。1989年6月17日,國務院施行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極大地推進和促進了人民調解準則的發展和完善。20年來,在司法部的準確指導下,在各級黨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廣大人民調解員的辛勤工作下,人民調解在調解糾紛、化解矛盾、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不變中發揚了不成替代的主要效果。

人民調解法的公布施行,是人民調解準則發展的里程碑,關于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發展、有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不變具有主要面深遠的意義。

二、人民調解工作為推進全鎮政治、經濟、社會具體協調發展發揚了積極效果

長期以來,我鎮一直堅持把增強人民調解工作作為基層綜治維穩的一項主要工作來抓,不斷拓展調解方法,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準則,整合全鎮直部分和人民調解組織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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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調查研究報告

為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更好的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和“減壓器”作用,根據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關于開展人民調解專項調研活動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級領導普遍高度重視,廣大人民調解員認真敬業。各級黨委、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認識到位,領導有力,普遍納入了黨政目標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建立了相關制度,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了重要議事日程。如:馬安鎮為了最大限度的發揮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用,實行調解案卷獎勵機制,每調解成功一起合格案卷可獲得獎勵200元,推行“政法單位服務,黨委政府買單”的量化標準。店子、澗池等鄉鎮推行“調解員給誤工補貼”等辦法有效提高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工作規范性和工作效率。

2、調解組織網絡較為健全,制度化建設逐步推進。全縣建1個縣級矛盾糾紛調處中心,18個鄉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有人民調解委員會304個,人民調解員1353人。目前,人民調解網絡在全縣已全部形成。鄉鎮、社區制定了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責任制、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人民調解工作原則,建立了與開展調解工作業務相配套的登記、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調解工作從組織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機制,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城關鎮“百人百日進萬家,矛盾糾紛大排查”模式。就是以鄉鎮為單位組織轄區內的村組治調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單位干警以及聘請專職調解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集中時間、集中人力、進村入戶,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大排查、大調處,做到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店子鎮開展“巡村入戶,矛盾糾紛調處雙簽”模式,要求鄉鎮干部(包括鄉直單位干部)每月必須進村入戶不少于一次,對轄區內所有的常駐人口、臨時戶口和流動人口都要一戶不漏地訪查。做到“三訪”、“四送”,即訪查治安隱患、訪查群眾生產生活、訪查生育狀況;送法律、送技術、送溫暖、送政策。巡村入戶干部每訪查完一戶,戶主要在干部訪查表上簽名或蓋章,干部要在農戶保管的“干部巡村日歷本”上簽名。并對查找出來的問題,實行定時定人承包解決。為防止走過場,鄉鎮還要建立抽檢制和責任追究等機制;羊尾鎮開展“警治聯調”模式。就是村、組治調干部與鄉鎮政法干警通力協作,對矛盾糾紛予以調處。村、組調解組織無力調處的及時上報鄉鎮,并由綜治辦牽頭組織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單位進行“會診”予以調處;六郎鄉開展“疑難糾紛聽證”模式。對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難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邀請當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參加進行公開調處,達到調處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澗池鄉開展矛盾糾紛“三卡”模式。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卡、交辦卡和回報卡;觀音、湖北口等鄉鎮開展“聯防聯調”模式。縣、鄉、村每年都要與周邊地區簽訂聯訪聯調協議,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同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熱點,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積極主動參與征地拆遷、企業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業管理等容易引發上訪的社會矛盾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4、調解工作方法多種多樣,維護社會穩定成效顯著。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方法,堅持和諧調處矛盾糾紛,重視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總結出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例如,積極探索試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的辦案機制,充分發揮了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的獨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級的肯定。,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3236件,調解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引起的自殺41件41人。防止群體性上訪35件,防止民事糾紛轉為刑事案件58件,防止群體性事件21件,充分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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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評議工作匯報

為了進一步加強基層司法組織建設,充分履行其職能作用,推動全縣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縣政協七屆十七次常委會議在聽取縣司法局關于司法所和人民調解隊伍建設情況匯報的基礎上,緊密結合實際,進行了認真的評議,實事求是地評價了基層司法所工作取得的成效,指出了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的提出了意見建議。現將民主評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工作成效

評議認為,近年來,縣司法局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司法所規范化管理和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的一系列決策部署,明確任務,強化措施,狠抓落實,促使基層司法組織得到了長足發展,人民調解和司法服務工作有序開展,為維護社會穩定、經濟發展起到了較好的保駕護航作用。

(一)組織機構比較健全。按照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縣上制定印發了《關于創建規范化司法所的意見》,明確了司法所的級別和編制,全面完成了13個司法所作為縣司法局派出機構,人財物的垂直管理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的干部錄用原則,為司法所配備專職司法助理員33名,其中大專以上學歷的31名,占94%,35歲以下的30人,占91%,較好的滿足了司法所工作的需求。及時調整充實了縣、鄉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設立了專門辦公室,13個鄉鎮、184個行政村全部建立了人民調解室。在村級健全完善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小組、十戶調解員的調解網絡,同時在毗鄰接邊地區、醫療衛生、道路交通、勞動仲裁等行業部門建立了專門人民調解組織,構建起了“縱橫連貫、條塊互補、點面結合”的人民調解網絡。目前,我縣共有各類人民調解組織206個,其中鄉鎮(街道)調委會14個,村、社區調委會186個,毗鄰接邊地區調解組織3個,醫療糾紛調委會1個,交通事故調委會1個,勞動爭議調委會1個。在全縣逐步形成了以鄉鎮(街道)調委會為龍頭,以村(居)調委會為基礎,以行業調委會、區域調委會為補充的調解工作網絡體系。進一步健全強化了信息網絡建設,暢通了信息渠道,健全了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級信息反饋網絡,吸納了807人擔任人民調解信息員,為快速、準確掌握第一手資料,更好地化解矛盾、防止糾紛進一步激化爭取了主動。縣、鄉政府每年都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專列一定比例的人民調解工作經費,13個鄉鎮全部落實了人民調解員每人每月30元的調解補助經費,經濟較好的村給村人民調解員解決了每人每月18元的調解補助,在全縣開展了先進調解組織和優秀調解員評選表彰活動,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極大地調動了各級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二)基礎設施不斷完善。近年來,著眼于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發展的需要,積極爭取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財力的支持,逐步為基層司法所改善辦公條件。一是加強司法所業務用房建設。全縣14個基層司法所,批復立項的13個,城區街道辦事處司法所正在爭取立項,分五批建成12個司法所,中臺司法所正在建設當中。全縣用于司法所建設總投資121.9萬元,其中國債項目資金76.9萬元,地方自籌資金45萬元,建成辦公用房76間1520平方米。二是完善辦公設施。為13個基層司法所配備辦公桌40張,辦公椅100把,文檔柜10組50件,電腦6臺,打印機6臺,司法宣傳用車4輛,較好改善了基層司法所的辦公環境和條件。結合規范化調委會創建活動,全縣新建鄉(鎮)人民調解工作室54間,村級人民調解室397間。使各級調委會達到了有領導機構、有調解隊伍、有工作場所、有工作制度、有工作臺帳的“五有”要求,有力地推動了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開展。

(三)規章制度逐步規范。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第一要務,不斷建立健全了司法所各項工作制度,努力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領域,逐步將人民調解、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安置幫教、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工作整合在一起,積極構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綜合服務平臺。建立健全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崗位職責、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調解員持證上崗制度、矛盾糾紛受理和歸口管理制度、矛盾糾紛登記制度、矛盾糾紛定期排查調處制度、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及時報告制度、矛盾糾紛辦結報告制度、回訪制度、調解文書歸檔管理制度和責任倒查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規范了矛盾糾紛受理登記簿、矛盾糾紛調查筆錄、矛盾糾紛調解協議、調解回訪登記簿等調解工作文書。堅持定期排查調處制度、排查調處工作“零報告”制度、協調會議制度、掛牌督辦制度、領導包案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做到矛盾糾紛早發現、早解決。全面啟動了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于一體的“三調聯動”調解工作機制,變單一的民間糾紛調解為民事、行政不同領域的各類矛盾糾紛的協商和解調處;變人民調解組織獨家經營為黨政群司法聯體互動的格局;實行矛盾糾紛歸口管理、統一調度、綜合協調、聯合調解。在調解中,堅持受理、調查、調解、回訪四落實,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制定印發了《靈臺縣人民調解“個案補貼”辦法》,促使人民調解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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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職能作用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在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重視支持下,我區人民調解組織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隊伍進一步優化,人民調解工作領域進一步拓展,調解規范化水平進一步提高,有效地預防化解了大量的民間矛盾糾紛,為維護我區的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一、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績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省、市、縣人民調解工作會議精神,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化解矛盾糾紛為己任,以鞏固基礎、拓展領域、創新機制、建立聯動、強化效果為總體工作思路,注重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不斷開創我區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局面。

(一)人民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職能優勢和作用進一步發揮。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社會結構的變動以及利益格局的調整、人們思想觀念的更新,民間糾紛在性質、規模、形式等方面發生了很大變化,調解糾紛的范圍也從以往的婚姻、家庭、鄰里等常見性、多發性民間糾紛擴展到公民與法人及社會組織之間的矛盾糾紛,拆遷安置、施工擾民、環境污染、勞動爭議、拖欠工資及醫藥費等方面糾紛增多,呈現出成因復雜、主體多元、規模擴大和調解難度大、易激化等特點,給社會穩定增加了新的不安定因素。面對新形勢和新問題,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發揮平等協商,化解矛盾,成本低,效率高的優勢,預防和調解了大量社會難點、熱點糾紛。近三年來,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5239件,調解成功5154件,調解成功率達到98%以上;通過對這些糾紛的有效化解,消除了大量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安定因素,促進了我縣的和諧穩定。

(二)人民調解組織形式不斷*富,工作網絡進一步完善。我縣大力加強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已經形成鎮、村、小組三級調解組織網絡,還在企業內部成立了行業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基本做到小糾紛不出村,大糾紛不出鎮,重大糾紛不出縣。

(三)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得到規范,社會公信力進一步加強。針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特點,由縣司法局組織建立健全了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糾紛登記、學習例會、統計臺帳、文檔管理、跟蹤回訪、考核評比等工作制度,保障了人民調解工作制度的規范運轉。目前我縣鎮、村兩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已經達到“六有”、“四規范”的標準,為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奠定了基礎。人民調解工作以其便捷、經濟、高效的優勢深入人心,已經成為廣大群眾解決矛盾糾紛的第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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