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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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責任能否替代、減輕或免除會計責任
會計與審計分屬于經濟管理的不同側面,它們的責任也有所不同。會計責任是被審單位對其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應負的責任;審訂責任是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應負的責任。正是由于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不同,為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標準,《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則多處強調:“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會計責任”。
然而,正是這一問題的提出。恰恰引起我們的反思,那就是,在社會上,或在經濟領域里,或在審計界,至少存在著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認識上的誤區,存在著審計責任替代、減輕或免除會計責任的扭曲現象。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由會計與審計的關聯性所形成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審計是從會計中逐步分離出來的,二者聯系密切,正是由于會計與審計的關聯性,首先,使得會計與審計的處理對象都是會計資料,包括各種會計報表。會計憑證、會計賬薄;第二,會計與審計均涉及到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第三,會計與審計均能促使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第四,會計與審計均是圍繞會計信息質量發揮作用的。正是鑒于上述會計與審計的關聯性,故有些人誤認為審計責任可以替代、減輕或免除會計責任。
(二)由社會不正之風及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意識不強所形成的
在社會不正之風的影響下,有些會計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喪失了自己的獨立性,有法不依,沒有認真地、謹慎地履行自己的職責,而是承接業務時不按法定要求簽定審計業務約定書;審計時對于被查資料中的錯弊沒有給予揭露;發表審計意見時缺少重要的審計論據支持;出據審計報告時無論從格式還是到內容均不符合審計準則的規定,而是出具了虛假的審計報苦。欺騙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影響了審計的質量,破壞了審計的現象。然而,這卻使得被審計單位沒有履行的會計責任,全靠審計報告“一錘定音”。于是,審計中出現的違法現象被某些人誤認為審計責任可以替代、減輕或免除會計責任。
免除城市學生學雜費意見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教育公平,強化政府對義務教育的保障責任,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25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的基本原則
我省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應當堅持“省級統籌、以區為主、深化改革、加強保障”的基本原則,在免除學雜費的同時,各級財政要足額安排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預算內公用經費,確保學校正常、穩定運轉。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要求,以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為先導,循序漸進,逐步解決城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體制改革等相關問題。
二、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政策的主要內容
從20**年秋季開學起,全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其主要內容包括:
全區村民喪葬費用免除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為減輕農村居民的經濟負擔,進一步推進殯葬改革,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省殯葬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區政府確定免除農村居民的喪葬費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行喪葬費用免除的重要意義
深化殯葬改革,破除喪葬陋俗,實行火化,是黨和國家倡導的一項移風易俗的社會改革,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在農村居民中實行喪葬費用免除,減輕人民群眾的經濟負擔,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關注民生的具體體現,讓廣大人民群眾共享社會發展成果,使惠民惠農政策真正落到實處,開創殯葬改革工作新局面,實現城鄉殯葬改革工作的平衡發展。
二、免除范圍與程序
免除范圍:具有區農村戶籍,且去世后到殯儀館火化的農村居民。
中小學生免除學雜費意見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省義務教育中小學生免除學雜費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66號)精神,為了統籌城鄉義務教育發展,高標準、高質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市政府決定從2006年秋季開始,全市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全部免除學雜費。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享受免除學雜費政策的對象,是指在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學生。包括本地戶籍學生、正常轉入我市就讀學生以及符合條件在轉入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外來(跨省、跨縣)務工人員子女等。正常轉入我市就讀學生系指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調動和引進人才、留學回國工作、隨軍、港澳臺及僑胞、投資創業等人員的子女需在我市就讀的學生;符合條件的外來學生系指在戶籍所在地無監護條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暫住地已取得暫住證并暫住一年以上、并依法交納社會保險或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取得工商執照)、其他證明材料齊全的需在轉入地就讀的學生。具體由各縣區教育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免費對象審定實施辦法。
二、免費標準按照市教育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關于在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的通知》(湖教計〔2004〕141號)制定的雜費(含信息技術費)標準執行。最高限額為:城鎮中小學(含鄉鎮初中、鄉鎮中心小學)為每生每學期小學100元、初中130元;農村中小學(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學在村里舉辦的教學點)為每生每學期小學65元、初中90元。
經批準創辦的民辦學校(含按民辦機制運行的公辦學校)按規定仍可收取學費,但在學生注冊報到時,根據價格部門核準的學費標準,按當地公辦學校免費標準作相應扣減。
三、2006年秋季開學始對接受義務教育學生免除學雜費后,各級財政部門要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日常公用經費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增加對義務教育的財政性經費投入。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城鄉義務教育階段享受免除學雜費的學生人數和免費標準計算補助經費,足額安排。2006年要按照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下發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定額標準的通知》(浙財教字〔2003〕36號)規定的農村中小學生均日常公用經費定額標準,保證農村中小學日常公用經費足額到位,保證學校正常運轉。
四、按照“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實施免除學雜費后,增加的教育投入原則上由縣區財政承擔。為幫助各地做好免費工作,對這次免除雜費后各地財政相應需要安排的資金,省財政根據經濟和財政狀況,對我市的各個縣區分別按二類地區省補70%、三類地區省補50%、四類地區省補30%、五類地區省補20%給予轉移支付。市財政對吳興區、南潯區轉移支付的比例為50%。省、市財政安排的免收雜費轉移支付資金是中小學日常公用經費的重要來源,各地要確保用于學校日常公用經費支出。嚴禁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截留、擠占、挪用或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免除城市義務教育學費通知
各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教育公平,國務院決定,在全面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基礎上,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同時進一步強化政府對義務教育的保障責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
從年秋季學期開始,全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生學雜費。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就讀的學生,按照當地公辦學校免除學雜費標準,享受補助。
免除學雜費的標準,按照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一費制”中雜費標準執行。
舉證責任倒置免除過錯舉證論文
論文摘要:對我國證券市場審計業務中,注冊會計師面臨的法律責任不斷增加,這既有其主觀違規的原因,也有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規范不明、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與其他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界定模糊的原因。由于證券市場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性增強、市場運行機制不合理、市場經濟主體的平等性增強的因素,完善我國證券市場審計業務中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勢在必行,而且宜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免除了原告就被告的過錯舉證的責任。
論文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歸責原則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所做的統計,在1998年1月1日—2002年6月30日期間,注冊會計師受處罰的情況為:行政處罰687人,承擔民事責任1人,刑事責任22人,在審案件中被采取強制措施的47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和采取強制措施的比例具有上升的趨勢;會計師事務所受處罰的情況為:行政處罰約1073家,其中321家被暫停執業,95家被吊銷許可證,195家被撤銷,承擔民事責任的28家,行業自律性處罰386家。在這其中,由于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質量不高,尤其是財務會計信息常常存在著誤導、虛假和重大遺漏的情況,而使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遭受“牽連”、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案例占到相當大的比重。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資任的表現
1.注冊會計師面臨的法律責任不斷增加
進人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開放的縱深發展,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推進,注冊會計師因驗資業務糾紛而被推上法庭的事件越來越多,并逐漸蔓延到審計、評估、盈利預測等一系列注冊會計師參與的業務之中。深圳原野公司、北京長城公司和海南中水集團公司三大審計案件發生后,注冊會計師行業開始進人了法律風險急劇膨脹的階段。之后,由于法院與注冊會計師界在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上的認識分歧、會計信息質量日益受到重視以及政府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的日趨嚴格等各種原因,注冊會計師行業面臨的法律責任壓力不斷增加。到銀廣廈事件發生時,不僅執業的注冊會計師受到了嚴厲的刑事處罰,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也陷人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中,并且由此掀起了新一輪的訴訟和稽查風暴。
民政局免除低保對象殯葬服務費用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減輕城鄉低保對象的殯葬消費壓力,促進社會文明和諧進步,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免除城鄉低保對象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的通知》(**政辦明電〔20**〕47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就我市免除城鄉低保對象的基本殯葬服務項目費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免除費用對象
凡具有我市常住戶籍的城市、農村低保對象。
二、免除費用項目
1.普通車輛遺體運送;
漫談農業稅免除前后農民收支情況
摘要: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末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以來,已有十多年的歷程。在此期間,離任審計從探尋、摸索階段,逐步走向完善與成熟。但在離任審計中,由于主客觀因素的影響,也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針對當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現狀及出現的問題進行了探討,并對加強和規范這一項新的審計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議及對策。
關鍵詞:離任審計;廉政建設;經濟責任
1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概述
1.1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作用
干部離任審計是指在各級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在其任期內提升、調任、免職、辭職、退休時對其在任期內經費收支管理、業務管理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承擔的責任進行的權威認定。
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一種形式,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定期審計、任期審計、重點審計和離任審計四種形式,其中以定期審計、任期審計為基礎,以離任審計為重點,未經審計不得解除離任干部的經濟責任。離任審計為進一步客觀、公正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據,符合當前的官員選拔和任免制度,同時也拓寬了干部監督、考核的渠道。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免除農業稅后鄉鎮工作存問題及分析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農村現狀;存在的首要問題;對策剖析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干部腳色轉換尚未到位、下層黨組織率領農人成長經濟的本事不強、促使農人增收的長效機制難以形成、強化本能機能定位,轉移工作重心、推進綜合更始,攻固稅費更始功效、增強宏不美觀調控,平抑市場物價、積極培育財源,提高自我保障能力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按照中心“一號”文件精神,我國周全貫徹對農業稅全免的扶農、優農政策。農業稅打消往后的時刻里,農人在想什么?盼什么?鄉鎮干部干什么?農村工作應該怎么管?鄉鎮工作的重心往那兒那里移?帶著這些問題,對河路口、濤圩、白芒營、橋頭鋪等農區鄉鎮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查詢拜訪走訪,在查詢拜訪中,我們看到:后農業稅時代,泛博農人伴侶的種糧積極性普遍高漲
,農村疏棄現象獲得了根柢性扭轉,有些村甚至呈現了爭田種的精采勢頭;村子干部也從曩昔向農人“要錢、要糧、要命(計生)”(以下稱“三要”)的繁重工作中解脫出來,誠心誠意成長一方經濟和處事一方群眾。但查詢拜訪也能發現,政府打消農業稅之后,農村工作面臨著新的問題和矛盾,需要各級政府當真研究和加以解決。
一、農村現狀
打消農業稅之后,我縣農人從中獲得了以下實惠:①打消農業稅,使農人每畝減負40元/畝;②糧食津貼17元/畝;③呵護價收購使農人增收85元/畝,依此計較,農人從中獲益142元/畝。是以,往年成片疏棄現象根基上得以杜絕。后農業稅時代,對鄉鎮及村組干部來說,首要存在“三喜三憂”:一,喜的是從“三要”干部中解脫出來,憂的是成了無權、無錢、工作無抓手的“三無”干部。二,喜的是干群關系得以改善,財政虧空減輕,憂的是干群距離將拉遠,公益事業培植更難。三,喜的是有轉移支出,耕田種地有津貼,憂的是無錢給群眾辦實事,無力不變村組干部和化解債務。對鄉鎮政權來說,主若是鄉鎮機構杯水車薪的現象更為凸起,我縣農區鄉鎮平均達70余人,起碼的56人,最多的148人。按照中心機構更始方案,各鄉鎮將分流1/2—2/3的富余人員,這批人員的安設將是后農業稅時代的一浩劫題。
二、存在的首要問題
論刑法免予刑事處罰
摘要:免予刑事處罰和免除處罰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刑法》第37條規定的非刑罰處理措施,只能適用于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不能適用于免除處罰的犯罪分子。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不需要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事由。
關鍵詞:免予刑事處罰;免除處罰;區別
我國刑法中的免予刑事處罰,規定在《刑法》第37條,該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對于免予刑事處罰,我國刑法理論界對其研究較少,相關學術論文搜遍各大期刊網站,也只找到簡單的幾篇論文,研究很不深入。筆者研究發現,免予刑事處罰在司法適用中并不是沒有爭議,只是爭議沒有得到重視和關注。免予刑事處罰在司法適用中至少存在三大問題需要統一認識,分別論述如下。
1免予刑事處罰和免除處罰的區別
我國刑法中,免除處罰的規定有16種情況,涉及16個刑法條文,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只有1種情況,涉及1個刑法條文即刑法第37條。對于免除處罰和免予刑事處罰,大多數刑法教科書,將兩個概念混同,將免予刑事處罰,看做免除處罰的情形之一。司法實務中也存在將兩者混用的情況,搜索裁判文書網,能找到一定數量的根據刑法第37條判決免除處罰的情況。對于兩者的區別,理論上少有關注。筆者認為,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不能混同。其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1免除處罰和免予刑事處罰的邏輯前提不同根據《新華字典》,“免”的含義有三種,(1)去掉,除掉;(2)不被某種事物所涉及;(3)不可,不要。免除的“免”,是去掉,除掉的意思,“免”和“除”是同義反復,免除,即除掉,免除處罰,即除掉處罰。而免予的“免”,是不可,不要的意思,免予,即不要給予,免予刑事處罰,即不要給予刑事處罰。“免”字含義從差別,揭示了免除處罰和免予刑事處罰不同的邏輯前提。免除處罰的邏輯前提,是需要處罰,本來是需要給予刑罰處罰的。但由于某種特定事由,比如自首、立功等,而將本該施加于犯罪人的刑罰處罰免除。而免予刑事處罰的邏輯前提,是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1.2免除處罰和免予刑事處罰的理由不同刑法中免除處罰的理由有:(1)域外犯罪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3)預備犯;(4)從犯;(5)脅從犯;(6)中止犯;(7)防衛過當;(8)避險過當;(9)自首;(10)立功;(11)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12)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者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13)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14)貪污犯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的;(15)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16)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綜合考量上述16個免除處罰理由,筆者認為,免除處罰的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1)免除處罰,理由單一,只需要一個法定的特定事由,即可免除對犯罪人的處罰;(2)免除處罰,往往不是因為犯罪人的犯罪情節輕微,從犯罪情節考量,犯罪人往往是需要給予刑罰處罰的,之所以可以或應當免除處罰,或者是從人道角度的考慮,或者是從罪刑均衡角度的考慮,或者是對犯罪人的獎勵或鼓勵措施。上述(1)、(2)事由,是從人道角度考慮,做出的免除處罰規定,考慮到在國外已被處罰,考慮到辨認能力控制能力低于正常人,從情感上道義上人道上,做出的寬免規定,這種免除,和犯罪人的犯罪情節無關。上述(3)、(4)、(5)事由,涉及到犯罪情節,但更多是從罪刑均衡角度的考慮,以犯罪預備為例,犯罪有預備、未遂、既遂,犯罪還有重罪和輕罪之分,對于輕罪的既遂,處罰本就不重,對于其預備形態,理應做出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是刑法的預先設定,和犯罪人的具體犯罪預備情節關系不大。上述(6)到(16)事由,是鼓勵犯罪人中止犯罪,鼓勵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獎勵自首立功,獎勵認罪悔罪,是鼓勵獎勵措施,不涉及犯罪人的具體犯罪情節。免予刑事處罰的理由,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該理由是基于案件情節的考慮,是對案件情節的綜合考慮綜合判斷,考慮的事實涉及犯罪主體、犯罪人主觀惡性、犯罪客觀危害等諸多方面。只有單一事實,不能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能根據刑法第37條免予刑事處罰。1.3免除處罰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法律性質不同、輕重不同免除處罰是法定量刑情節,必須有刑法的明確規定,才可以免除處罰,法官不可以在犯罪人沒有法定免除處罰事由的情況下,免除對犯罪人的處罰。而免予刑事處罰,是酌定量刑情節,法官享有酌定裁量權,法官可以綜合全案情況,決定對犯罪人是否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和免予刑事處罰雖然最終結果都是不給予刑事處罰,但仍然存在輕重的差別。從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到刑法第37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再到刑法其他16個條文所規定的免除處罰,再到其他眾多刑法條文定罪并給予刑罰處罰的規定,可以清晰地體現出層層遞進的邏輯關系。從不成立犯罪,到成立犯罪但不需要判處刑罰,再到成立犯罪需要刑罰處罰但免除處罰,再到成立犯罪并給予處罰,刑法將紛繁復雜的犯罪現象,分類處理,根據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區別對待。因此,從邏輯上,免予刑事處罰是比免除處罰更輕的對犯罪的處理措施。
2免予刑事處罰后的非刑罰處理措施的適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