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補助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4 06: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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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補助

林業惠農補助自查報告

根據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關于開展推進林業惠農補助資金清查及培訓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鄉黨委政府對我鄉2016年至2017年度林業惠農補助資金工作進行了全面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管理辦法

我鄉嚴格執行相關資金管理辦法,按要求及時完成報賬材料,專款專用,公開公示。我鄉成立以鄉黨委書記和副書記、鄉長為雙組長的領導小組,成立以鄉紀委書記為組長的監督小組,成立以分管財務鄉黨委組織委員為組長的理財小組,加強對林業惠農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報賬材料完成情況和資金撥付情況

(一)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截止目前,我鄉已通過一卡通賬號將所有農戶涉及的林業惠農補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給所有農戶。并根據林業局工作安排及時對外公示公告,上報相關材料。在發放資金過程中不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挪用、貪污等違規情況。無任何信訪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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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在林業補助座談會講話

同志們:

一、充分看待完美退耕還林政策的主要性和緊迫性

一是推進了生態建立。退耕還林執行賦稅直補到農戶、反省驗收到農戶、林權落實到農戶等政策,極大地調動了廣闊農人造林護林的積極性,包管了造林義務完成、造林質量及格。到2006歲尾,已累計完成退耕地還林139億畝,荒山荒地造林205億畝,封山育林2000萬畝。據林業局、計算局查詢與核對,退耕還林的面積核實率、造林及格率都在90%以上。

二是改善了生態情況。退耕還林遵照生態優先、凸起重點、注重實效的準則,首要布置在水土流掉和地盤沙化嚴峻的地域,布置在15度以上耕地尤其是25度以上陡坡耕地。8年間,經過大規劃還林還草,工程區叢林掩蓋率均勻進步2個多百分點,個中內蒙古進步近4個百分點,陜西延安進步約25個百分點。

三是添加了農人收入。退耕還林津貼發到千家萬戶,直接完成了農人增收。中心財務已累計投入資金1300多億元,退耕農戶均勻每戶取得津貼3500元。退耕津貼曾經成為農人收入的一個主要構成局部。據計算,這些津貼總體上約占退耕農人人均純收入的10%左右,西部地域有400多個縣高于20%,寧夏、云南一些縣到達45%以上。

四是促進了鄉村構造調整。退耕農人更多地從事林業、副業和多種運營出產。一些當地積極開展畜牧、林果、花卉、中藥材和旅行旅行等財產,推進了農業財產化運營,促進了當地經濟開展。經過退耕還林還草,執行樹上山、糧下川、羊進圈,還改動了農人的一些傳統出產生涯方法,加強了全社會生態維護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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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補助與林木補償制度分析論文

1.森林生態效益研究的誤區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目前尚無統一概念,但理論界的邏輯是:由于森林具有生態效益,并且森林所有者沒有從森林生態效益中獲得經濟利益,所以要求受益者給森林所有者補償;獲益者是廣大民眾,民眾利益的代表是政府,政府就成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主要承擔者。這一理論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商榷。

首先,森林具有生態效益,即理論上所說的正外部性,不能成為補償的充分理由。外部性是指某些個人或廠商的經濟行為影響了其他個人或廠商,卻沒有為之承擔應用的成本費用或沒有獲得應有的報酬現象。不可否認,森林具有正外部性,即生態效益,且森林所有者也沒有獲得相應的報酬,問題是凡具有正外部性的經營活動都應該獲得補償嗎?否。有一個“阿凡提”的民間故事:有一次,阿凡提在街上行走,發現有個賣羊肉串的攤販與一個顧客發生爭吵,阿凡提前去探問究竟:攤販說顧客聞到了他烤肉的香味,理應付錢;顧客說聞到肉香味是無意地、難以避免的,他沒要求攤販給他提供這種服務,兩人相持不下,阿凡提則從顧客手中拿了幾串錢放在手里,合手搖了搖錢讓攤販聽到了錢的響聲,對攤販說:現在你聽到了錢響,也應該向這錢的主人(顧客)付費,攤販啞然。這則故事至少告訴我們這樣一個道理:具有正外部性的經營活動,并不一定要獲得補償。有人從庇古稅(是針對負外部性)理論推斷出,既然具有負外部性的經營者需補償受害者損失,那么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動,受益者則需補償經營者。實際上這一推理是不合邏輯的。大家知道,法理上的補償、賠償是以當事人的過錯(故意或過失)為前提的。具有負外部性的污染企業,明知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會給周圍的民眾造成損害而繼續這種行為,給民眾(環境)造成損害,民眾是無辜的,損害是企業強加,為了公平、正義,甚至是為了資源配置效率,制度上要求生產經營者給民眾以賠償;但具有正外部性的生產經營者所造成的損失(他本人認為應獲而未獲的報酬),獲益者并不存在故意侵害行為,他的獲益是無意的,他對生產者的“損失”不存在過錯。法理上并不要求他予以補償。大家試想一下,假設我們創建一種制度,要求獲益者,對具有正外部性的行為進行具有補償,社會將會出現一個什么樣的混亂局面:穿漂亮服裝的女士要求見過她的路人補償;種花草的主人,要求鄰居補償;飯店的主人要求過客補償,這個社會豈不亂了套!

其次,森林生態效益(即生態產品)的價值只有通過交易才能實現。無論是馬克思政治經濟,還是西方經濟學,均認為商品的價值只有通過交易才能實現,森林生態效益是森林生態產品的使用價值,它不能成為森林生態產品價值的衡量標準。同一件商品,對不同的人來講具有不同的使用價值,而價值基本相同,使用價值研究的是人與物的關系,而價值則體現為人與人的關系,兩者不能混淆。用森林使用價值替代法測算森林生態價值缺乏理論依據,人為地夸大了森林的生態價值。人們不僅要問,作為森林生態產品的購買者,你認可你們測算出的價值嗎?我們不可否認森林生態產品具有使用價值與價值,他的使用價值(即森林生態功能或效益)非常重要,這是森林的自然屬性所具有的,即只要是森林,森林生態產品使用價值就在發揮作用,而森林生態產品的價值則不然,他是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森林生態產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逐漸增加。人們對森林生態產品的需求屬較高層次的需求,是人們物質需求得到基本滿足后的安全需求(按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安全需求高于生理需求),這里的需求是指具有購買力的現實需求。刀耕火種年代,人們的物質需求沒有得到滿足,森林成為農業生產的障礙而被焚燒;新中國建國初期,森林成為滿足人們物質需求資源而被大肆采伐,森林生態效益問題并未引起人們的重視。相反,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人們產生了較高層次需求——森林生態產品,特別是1998年那次水災,更加劇了人們對生態安全的需要,森林生態產品的價值在不斷提升。森林生態產品的價值怎么體現?理論上講它取決于森林生態產品的供給與需求的平衡。目前理論研究往往高估森林生態產品價值,一方面是由于采用森林生態產品使用價值替代法,另一方面是因為用人們對森林生態產品的理想需求代替現實需求,認為人們對森林生態產品的需求巨大,正如周生賢局長所講,就生態來講,我國的森林一棵都不能砍。但現實森林生態產品的需求體現在人們愿意拿多少錢出來購買,即人們購買森林生態產品的能力,就目前我國經濟實力來講,這個能力還相當有限,森林生態產品現實需求還較低,所以森林生態產品價值不會太高。

由此可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研究,由于存在明顯的漏洞,造成理論混亂,就實踐來看,盡管尚處于試點階段,但收效甚微,我們有必要重新構建一套新的制度來彌補森林生態效益研究的不足。

2.構建林業補助、林木補償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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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助制度

第一條為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規范和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助費(以下簡稱“補助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和《農業防災減災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補助費是中央財政安排用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種苗正常生長、造成災害的病、蟲、鼠(兔)和植物等。林業有害生物種類主要包括:松材線蟲病、椰心葉甲、楊樹蛀干害蟲、紅脂大小蠹、森林鼠(兔)、美國白蛾、蕭氏松莖象、松毛蟲、日本松干蚧、松突圓蚧、薇甘菊等。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對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預防和除治。

第四條補助費的安排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地方投入為主,中央補助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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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助費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規范和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助費(以下簡稱“補助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和《農業防災減災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補助費是中央財政安排用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種苗正常生長、造成災害的病、蟲、鼠(兔)和植物等。林業有害生物種類主要包括:松材線蟲病、椰心葉甲、楊樹蛀干害蟲、紅脂大小蠹、森林鼠(兔)、美國白蛾、蕭氏松莖象、松毛蟲、日本松干蚧、松突圓蚧、薇甘菊等。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對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預防和除治。

第四條補助費的安排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地方投入為主,中央補助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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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二級單位經費收支預算管理方案

為有效促進林業工作發展,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經林業局局委會研究決定,2012年對鄉鎮林業工作站、森林公安局、林業行政執法大隊及林業技術推廣中心等單位的經費實行預算管理,現制定以下經費收支預算管理方案:

一、預算管理原則及要求

本著“法人負責、綜合預算、優先保障、分類核算”的原則,做到“一個單位一本預算,一本預算管全年”,堅持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單位要按照年初核定的預算收入數,從嚴控制經費支出,不得突破預算指標,杜絕發生財務赤字,強化增收節支管理,確保全年收支平衡。

二、預算管理方式

鄉鎮林業工作站和林業行政執法大隊,經費使用實行報帳制和撥付制相結合的“雙制”管理方式。

實行報帳制管理的資金主要包括林業項目專項資金和政府性基金等,各單位必須按照各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規范合理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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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還林糧款兌現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推進退耕還林工程健康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為目標,全面落實國家退耕還林相關政策,推動*林業生態建設向縱深方向發展。

二、糧款補助原則

(一)堅持標準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原糧200斤,糧食折現金按每市斤0.68元計算,醫療、教育現金20元(經濟林補助5年,生態林補助8年)。

(二)方便群眾的原則。退耕戶只需持退耕還林糧食供應及現金兌現證到鄉、鎮(街)財政所領取糧食補助款及醫療現金。

(三)與成活率、保存率掛鉤的原則。將省廳對我市新的檢查驗收標準及退耕還林省級檢查驗收結果作為政策兌現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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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還林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退耕還林是我國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工程,具有現實和歷史意義。我國退耕還林工程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現階段必須進一步針對新的問題與情況,落實并完善退耕還林方面的法律法規與法律機制,依法推進退耕還林的進程。

關鍵詞:退耕還林《退耕還林條例》

一、退耕還林工程概況

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我國生態狀況不容樂觀。目前,全國水土流失面積已達356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的36.9%,全國現有荒漠化土地267.4萬平方公里、沙化土地總面積174.31萬平方公里,分別占國土總面積的27.9%和18.2%,并以年均1.04萬平方公里和3436平方公里的速度擴展。嚴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致使我國洪澇、干旱、沙塵暴等自然災害頻頻發生,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國家的生態安全受到威脅。1998年特大洪水、2000年春遭受的嚴重旱災、2002年3月影響嚴重的沙塵暴天氣,給人民敲響了警鐘。人們認識到要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

林地作為重要的生態資源,能涵養水源、防風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凈化水質和空氣,為人類提供美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林地也是眾多動植物生存的場所與領地,在保護物種與生物多樣性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但是,由于我國人多地少,“民以食為天”,在生存壓力與糧食危機下,長期以來,山區尤其西部落后地區的人民開墾陡坡地種糧、毀林開墾情況嚴重,這些舉措雖不得已,卻是造成生態惡化、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解決了溫飽問題,而且糧食還有結余,具備了屏棄毀林墾地這種以犧牲生態換取口糧之做法的條件,同時在自然災害的警示下,生態安全被提上日程。因此,在1998年洪災后,國務院提出了“退耕還林(草)、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體承包”的政策措施,1999年8月,發出了《關于保護森林資源、制止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毀林開墾行為,大力植樹造林。與之相呼應,1999年10月退耕還林工程率先在四川、陜西、甘肅開展;2000年3月,退耕還林試點工作在17個省(區、市)正式啟動;2002年在全國215個省(區、市)全面鋪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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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態效益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證偽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研究的兩個理論假設:具有正外部性的經濟活動需獲得補償,森林生態效益(使用價值)即森林生態價值。說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研究缺乏必要的理論支撐。林業補助是政府為鼓勵營林生產而對營林活動進行補助的制度設計,其理論基礎是利益導向學,即生產要素向投資回報率高的行業流動。林木補償是政府為了生態安全限制林木所有權行使對林木所有者造成經濟損失的一種彌補措施,其理論依據是法理上的既得權說、特別犧牲說及公平負擔說。構建林業補助與林木補償制度替代現行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是適應林業生產發展的制度創新。

關鍵詞: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林業補助,林木補償

長期以來,林業經濟理論界非常關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政府有關部門也在施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但與理論界的預期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反思一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理論與實踐,我們不難發現,正是由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概念的不確定性,導致其理論上的混亂,造成實踐中的無序。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成了各級政府、林業部門及林業企業爭取政府財政資金的“正當”理由,仔細推敲一下,這些理由并不充分,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缺乏必要的理論支持,鑒于此,本文試圖構建林業補助與林木補償制度,替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推動林業快速發展。

1.森林生態效益研究的誤區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目前尚無統一概念,但理論界的邏輯是:由于森林具有生態效益,并且森林所有者沒有從森林生態效益中獲得經濟利益,所以要求受益者給森林所有者補償;獲益者是廣大民眾,民眾利益的代表是政府,政府就成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主要承擔者。這一理論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商榷。

首先,森林具有生態效益,即理論上所說的正外部性,不能成為補償的充分理由。外部性是指某些個人或廠商的經濟行為影響了其他個人或廠商,卻沒有為之承擔應用的成本費用或沒有獲得應有的報酬現象。不可否認,森林具有正外部性,即生態效益,且森林所有者也沒有獲得相應的報酬,問題是凡具有正外部性的經營活動都應該獲得補償嗎?否。有一個“阿凡提”的民間故事:有一次,阿凡提在街上行走,發現有個賣羊肉串的攤販與一個顧客發生爭吵,阿凡提前去探問究竟:攤販說顧客聞到了他烤肉的香味,理應付錢;顧客說聞到肉香味是無意地、難以避免的,他沒要求攤販給他提供這種服務,兩人相持不下,阿凡提則從顧客手中拿了幾串錢放在手里,合手搖了搖錢讓攤販聽到了錢的響聲,對攤販說:現在你聽到了錢響,也應該向這錢的主人(顧客)付費,攤販啞然。這則故事至少告訴我們這樣一個道理:具有正外部性的經營活動,并不一定要獲得補償。有人從庇古稅(是針對負外部性)理論推斷出,既然具有負外部性的經營者需補償受害者損失,那么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動,受益者則需補償經營者。實際上這一推理是不合邏輯的。大家知道,法理上的補償、賠償是以當事人的過錯(故意或過失)為前提的。具有負外部性的污染企業,明知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會給周圍的民眾造成損害而繼續這種行為,給民眾(環境)造成損害,民眾是無辜的,損害是企業強加,為了公平、正義,甚至是為了資源配置效率,制度上要求生產經營者給民眾以賠償;但具有正外部性的生產經營者所造成的損失(他本人認為應獲而未獲的報酬),獲益者并不存在故意侵害行為,他的獲益是無意的,他對生產者的“損失”不存在過錯。法理上并不要求他予以補償。大家試想一下,假設我們創建一種制度,要求獲益者,對具有正外部性的行為進行具有補償,社會將會出現一個什么樣的混亂局面:穿漂亮服裝的女士要求見過她的路人補償;種花草的主人,要求鄰居補償;飯店的主人要求過客補償,這個社會豈不亂了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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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扶持通知

各鄉鎮,縣各部門,縣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鼓勵林農參與綠化造林和林業綜合開發的積極性,加快林業生態體系和產業體系建設,確保森林資源持續增長,生態功能逐步增強,林農收入穩步增加。根據《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林業現代化建設的決定》精神和全縣林業發展規劃,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對林業扶持政策及辦法作部分調整,具體如下:

1、生態公益林封山育(護)林:按國家和省里確定的補助標準執行。

2、生態公益林造林、補植:每畝補助100元,其中第一年支付60元,以后兩年撫育每畝每年補20元。

3、用材林造林:速生豐產用材林,每畝補助140元,其中第一年支付100元,后兩年撫育每畝每年補20元;一般用材林,每畝一次性補助30元。

4、退耕還林:每畝補助200元,其中第一年每畝補助160元,后兩年撫育每畝每年補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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