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助費管理條例
時間:2022-07-23 0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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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規范和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助費(以下簡稱“補助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和《農業防災減災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補助費是中央財政安排用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種苗正常生長、造成災害的病、蟲、鼠(兔)和植物等。林業有害生物種類主要包括:松材線蟲病、椰心葉甲、楊樹蛀干害蟲、紅脂大小蠹、森林鼠(兔)、美國白蛾、蕭氏松莖象、松毛蟲、日本松干蚧、松突圓蚧、薇甘菊等。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對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預防和除治。
第四條補助費的安排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地方投入為主,中央補助為輔;
(二)優先治理危險性和潛在危害大的種類;
(三)突出生態區位,適當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傾斜
(四)鼓勵使用無公害防治措施。
第五條補助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為防治林業有害生物,購置藥劑、藥械、工具的開支;除害處理的人工費補助;治理區發生檢疫檢驗的材料費、小型器具費。
第六條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發生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林業局,聯合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上報補助費申請報告和防治預案。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由國家林業局向財政部申請補助。
防治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災害名稱、受災面積、區域范圍、嚴重程度、原因分析、防治措施、自行治理及自籌資金落實情況等。
第七條國家林業局根據林業有害生物測報點監測預報的災害情況,對各地和有關單位報送的防治預案進行審核,災害嚴重,確實需要中央財政給予補助的,向財政部提出補助費分配建議。財政部對各地和有關單位報送的申請報告以及國家林業局提出的分配建議進行審核后,確定補助方案,按照預算級次下達補助費,并抄送國家林業局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八條補助費采用因素法進行分配。首先根據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危害面積等系數確定中央財政是否給予補助,當總評定系數大于或等于55時,再通過相關系數計算補助費的安排數額(詳見附1、附2)。
第九條根據中央財政安排的補助費數額,各地和有關單位可結合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發生情況,統籌安排資金。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補助費使用范圍安排使用資金,專款專用。購買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補助費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截留、擠占、滯留、挪用補助費的單位和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原財政部的《林業病蟲害防治補助費管理規定》(財農200269號)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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