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3 10: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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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條件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編制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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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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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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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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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令第162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含縣城,下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家庭財產狀況和住房狀況等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省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第四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各市州、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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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完善廉租住房保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廉租住房保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獎勵;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鄉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廉租住房保證方法》建設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令第162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住房保證體系穩定住房價格的若干意見》鄭政〔〕24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廉租住房保證方法〉通知》鄭政〔〕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區范圍內鄉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證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方法所稱鄉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四條區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區廉租住房保證工作。廉租住房保證的具體工作由區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廉租辦)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及區民政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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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規定,結合*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條件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編制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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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匯報材料

尊敬的省、市各位領導:

歡迎各位領導不辭辛勞蒞臨我縣檢查指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按照縣政府的安排,我將我縣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況向各位領導作簡要匯報,不足和不妥之處,請各位領導批評指正。同時誠請各位領導為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建議。

為不斷完善城鎮住房供應體系,滿足不同層次城鎮居民的住房需求,*縣委縣政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政策,*年開始啟動廉租住房建設,并從20*年起,將廉租住房政策落實工作納入縣政府“民心工程”和“實事工程”,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職能,解決城鎮特困家庭的住房困難。經過努力,我縣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縣情概況

*縣位于云南最北端,地處長江、金沙江、橫江交匯地帶。縣境內秦漢時期為僰人居住地,春秋時期中原文化已傳到這里,是古南絲綢路上五尺道的要塞。1974年因興建云天化而設區,1981年10月建縣。全縣總面積439.8平方公里,轄兩鄉一鎮,21個村和4個社區,有漢、苗、彝、回等14個民族,總人口9.8萬人。

今天的*,經濟社會發展呈現出三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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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的相關規定,按照省政府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總體目標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圍和目標

(一)范圍:

中心城市新羅區所轄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二)目標:

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城鎮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實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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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城鎮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重慶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試行)》(渝府〔2002〕205號)文件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縣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城鎮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第四條縣國土房管局負責全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

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具體負責指導、協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全縣城鎮廉價租住房保障資金、資產的籌集與使用、管理等工作。負責編制本轄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財政、民政、公安、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涉及的街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搞好廉租住房保障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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