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靠審計證據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0 05: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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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審計證據

可靠審計證據研究論文

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中,為了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國際審計準則——審計證據》將審計證據分為會計報表所依據的原始憑證與會計記錄、其他來源的佐證信息兩大類。事實上,審計人員在搜集審計證據時也是按照這兩大類目標來進行的,審計證據的充分、適當性也體現著對這兩類目標進行的判斷。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1.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能夠支持審計人員所出具的審計意見,是審計人員為形成審計意見所需要審計證據的最低數量要求。從數量上說,考慮到審計證據取得的經濟性,審計證據并不是越多越好,審計人員通常把需要足夠數量的審計證據的范圍降低到最低限度。在審計時,審計人員不能獲得最為理想的審計證據時,可考慮通過其他的途徑或采用其他的審計證據來替代。

2.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由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來決定的,不同的審計人員對審計證據的量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對于被認為較容易出現舞弊的被審計單位,審計證據的數量一般要求較多。譬如,在對某財務公司的審計時,審計人員發現該公司的內部控制相對薄弱,經營業務風險也很大(涉及房地產投資、證券投資等高風險經營業務),財務人員會計素質較低,審計人員還了解到以前年度該公司受到過當地人民銀行及稅務機關的處罰,報表反映連續三年略有盈利。通過上述信息,可以看出:該公司內部控制不夠健全,同時又經營高風險的投資業務,因此審計風險就相對較大,就必須搜集更詳細、更多、更有力的審計證據;會計人員職業素質低,在賬務處理方面可能存在錯誤,就需要審計人員對會計賬務處理多加關注;由于該公司受到過金融、稅務部門的處罰,因此,該單位可能存在較嚴重的違法行為,舞弊現象可能很嚴重,可能說明了該公司經營層的可信賴程度較低,不夠誠信,所以必然要求采用充分的審計證據。

3.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建立在審計證據的整理與分析的基礎上。審計證據的整理、運用是連接審計證據的紐帶。由于審計項目是由不同的審計人員來執行,從而會得出各自分散的、獨立的審計證據。而最終形成審計結論和發表審計意見時,必須把不同人員搜集來的審計證據有機的串聯起來,以便對整體審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而這種串聯必須借助于審計證據的分析整理。可以說,審計證據的整理與分析也就是審計證據的取舍過程。一般來講,審計證據的取舍可從金額和性質量方面來考慮:從量的方面來說,對于達到重要性水平余額的項目,它一般會對審計結論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應當作為重要的審計證據來考慮;從性質來看,有些單筆金額小于會計報表項目或賬戶的重要性水平,但是性質主要,譬如涉及到貪污、舞弊等違法行為,影響評價指標臨界點波動趨勢等等,也應當作為重要的審計證據來采用。審計證據的搜集、整理與分析同審計人員的職業能力密切相關,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往往在蛛絲馬跡中找出十分重要的證據,在復雜的經營活動中找出舞弊證據的突破口,從一般審計人員往往忽略的或被舍棄的審計證據中得出有價值的審計證據,從而為形成正確的審計結論提供過硬的證據基礎。然而,這種職業能力是在實踐中不斷積累而形成的。

二、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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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審計證據研究論文

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中,為了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國際審計準則——審計證據》將審計證據分為會計報表所依據的原始憑證與會計記錄、其他來源的佐證信息兩大類。事實上,審計人員在搜集審計證據時也是按照這兩大類目標來進行的,審計證據的充分、適當性也體現著對這兩類目標進行的判斷。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1.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能夠支持審計人員所出具的審計意見,是審計人員為形成審計意見所需要審計證據的最低數量要求。從數量上說,考慮到審計證據取得的經濟性,審計證據并不是越多越好,審計人員通常把需要足夠數量的審計證據的范圍降低到最低限度。在審計時,審計人員不能獲得最為理想的審計證據時,可考慮通過其他的途徑或采用其他的審計證據來替代。

2.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由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來決定的,不同的審計人員對審計證據的量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對于被認為較容易出現舞弊的被審計單位,審計證據的數量一般要求較多。譬如,在對某財務公司的審計時,審計人員發現該公司的內部控制相對薄弱,經營業務風險也很大(涉及房地產投資、證券投資等高風險經營業務),財務人員會計素質較低,審計人員還了解到以前年度該公司受到過當地人民銀行及稅務機關的處罰,報表反映連續三年略有盈利。通過上述信息,可以看出:該公司內部控制不夠健全,同時又經營高風險的投資業務,因此審計風險就相對較大,就必須搜集更詳細、更多、更有力的審計證據;會計人員職業素質低,在賬務處理方面可能存在錯誤,就需要審計人員對會計賬務處理多加關注;由于該公司受到過金融、稅務部門的處罰,因此,該單位可能存在較嚴重的違法行為,舞弊現象可能很嚴重,可能說明了該公司經營層的可信賴程度較低,不夠誠信,所以必然要求采用充分的審計證據。

3.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建立在審計證據的整理與分析的基礎上。審計證據的整理、運用是連接審計證據的紐帶。由于審計項目是由不同的審計人員來執行,從而會得出各自分散的、獨立的審計證據。而最終形成審計結論和發表審計意見時,必須把不同人員搜集來的審計證據有機的串聯起來,以便對整體審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而這種串聯必須借助于審計證據的分析整理。可以說,審計證據的整理與分析也就是審計證據的取舍過程。一般來講,審計證據的取舍可從金額和性質量方面來考慮:從量的方面來說,對于達到重要性水平余額的項目,它一般會對審計結論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應當作為重要的審計證據來考慮;從性質來看,有些單筆金額小于會計報表項目或賬戶的重要性水平,但是性質主要,譬如涉及到貪污、舞弊等違法行為,影響評價指標臨界點波動趨勢等等,也應當作為重要的審計證據來采用。審計證據的搜集、整理與分析同審計人員的職業能力密切相關,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往往在蛛絲馬跡中找出十分重要的證據,在復雜的經營活動中找出舞弊證據的突破口,從一般審計人員往往忽略的或被舍棄的審計證據中得出有價值的審計證據,從而為形成正確的審計結論提供過硬的證據基礎。然而,這種職業能力是在實踐中不斷積累而形成的。

二、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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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對審計證據總體要求論文

摘要:充分性和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的總體要求,這為獨立審計提供獲取審計證據的原則和規范,為降低審計風險提供參考標準。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是涉及綜合因素的系統,全面分析影響因素有助于形成有價值的審計證據,成為出具審計意見的有力佐證。

關鍵詞:審計證據充分性適當性

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產生的會計信息經過收集、評價、使用,得到的可以作為出審計意見的依據。在獨立審計中,審計證據是開展審計工作的必要支持,在審計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獨立審計的核心內容。對審計證據的總體要求是規范審計人員獲取審計證據的需要,提供審計人員收集和判斷審計證據工作是否合理、有效的標準,為審計人員獲取審計證據,發表合理審計意見提供指導。

一、確立審計證據總體要求的意義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對審計證據的定義是,“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從這一定義中可以看出,審計證據的最終目的是形成審計意見,而這一目標是與整個財務報表審計工作的目標相一致,而且不但會計信息是形成審計意見的依據,會計信息以外的信息,如被審計單位會議記錄,內部控制手冊等也是佐證審計意見的依據,本文將這兩類信息稱為審計信息。發表審計意見是依照一系列的審計工作程序來完成的,審計人員接觸審計工作最先面對的是被審計單位繁多的審計信息,最終得到的是依據原始的審計信息出具的審計意見。從審計信息到審計意見實際上是一個信息的再加工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審計信息成為審計證據是一種質的飛躍,這凝聚了審計工作的大量努力,包括對審計信息的收集、評價、使用。最初的審計信息是大量零散的,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不便于存儲、查找和利用。而形成的審計證據是要進行綜合歸納的。因此,存在一種統一的審計證據總體要求,有助于提高獨立審計工作的工作效率,為實現審計信息轉化為審計證據提供一致的標準。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規模不斷擴大,業務量急劇增加,大量金融工具的出現,獨立審計的結果——審計報告越來越受到需求者的關注,對審計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審計訴訟大量出現,審計責任越來越重大,這就為審計報告的供給方——審計人員帶來了審計風險。在此種情況下,審計證據的獲取就不得不充分考慮風險的影響。在實際審計工作的程序中,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實施控制測試以及實質性程序艘是為了避免風險給審計工作帶來的損失,然而實際上風險是無法被消除的,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被降低。為了使審計風險降低到一個可以接受的水平,獲取的審計證據就應當符合特定的標準,這一標準就是對審計證據的總體要求。明確了審計證據的總體要求,就為審計人員在評估審計風險,獲取審計證據提供了引導,為降低審計風險提供了參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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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特征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審計證據充分性適當性

[論文摘要]審計證據的取得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整個審計工作就是有目的、有計劃地收集審計證據、鑒定審計證據并作出判斷的過程。因此,充分了解審計證據的特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介紹了審計證據的概念及意義,并簡要介紹了審計證據的特征及其影響因素。

一、審計證據的概念及其意義

審計證據(auditevidence)是審計人員在執行某項審計業務的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而獲取的各種憑據。審計證據對整個審計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審計意見和審計結論必須以審計證據為基礎,離開審計證據而得出的任何審計意見和審計結論都是不切實際的、不能令人信賴的。同時,審計證據也是控制審計工作質量的重要工具,審計業務負責人可以通過查閱審計證據判斷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效率。

從審計證據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審計證據是審計意見形成的重要基礎,審計證據的最終目的是形成審計意見。通常審計證據的獲得,都是相對應于管理當局對會計報表的認定。不同的會計報表認定,需要不同的審計證據來證實。審計證據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整個審計程序可以看成是有目的、有計劃的收集審計證據、鑒定審計證據并作初判斷的過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規模不斷擴大,業務量急劇增加,大量金融工具的出現,審計報告越來越受到需求者的關注。同時,大量的審計訴訟不斷出現,審計責任越來越重大,這使得審訓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審計風險越來越大。為了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報告的質量,審計人員必須獲取符合特定標準的審計證據,這種標準就是指審計證據的特征。確定了審計證據的特征,能夠更好的引導審計人員獲取審計證據、評估審計風險并且降低審計風險提供參照標準。

二、審計證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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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特征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審計證據充分性適當性

[論文摘要]審計證據的取得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整個審計工作就是有目的、有計劃地收集審計證據、鑒定審計證據并作出判斷的過程。因此,充分了解審計證據的特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介紹了審計證據的概念及意義,并簡要介紹了審計證據的特征及其影響因素。

一、審計證據的概念及其意義

審計證據(auditevidence)是審計人員在執行某項審計業務的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而獲取的各種憑據。審計證據對整個審計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審計意見和審計結論必須以審計證據為基礎,離開審計證據而得出的任何審計意見和審計結論都是不切實際的、不能令人信賴的。同時,審計證據也是控制審計工作質量的重要工具,審計業務負責人可以通過查閱審計證據判斷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效率。

從審計證據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審計證據是審計意見形成的重要基礎,審計證據的最終目的是形成審計意見。通常審計證據的獲得,都是相對應于管理當局對會計報表的認定。不同的會計報表認定,需要不同的審計證據來證實。審計證據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整個審計程序可以看成是有目的、有計劃的收集審計證據、鑒定審計證據并作初判斷的過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規模不斷擴大,業務量急劇增加,大量金融工具的出現,審計報告越來越受到需求者的關注。同時,大量的審計訴訟不斷出現,審計責任越來越重大,這使得審訓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審計風險越來越大。為了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報告的質量,審計人員必須獲取符合特定標準的審計證據,這種標準就是指審計證據的特征。確定了審計證據的特征,能夠更好的引導審計人員獲取審計證據、評估審計風險并且降低審計風險提供參照標準。

二、審計證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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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說服力芻議

“說服性”和“結論性”是對證據證明力的度量。說服性是指能夠影響他人,使其相信或按照期望行動;結論性則是指決定性的、無可置疑的行動。說服性審計證據能夠盡可能趨近真理,但注冊會計師根據說服性審計證據獲得的審計認知與客觀事實可能存在差異。結論性審計證據反映了客觀事實的實際情況,說服性審計證據的證明力要弱于結論性審計證據的證明力。通過綜合整個審計業務的所有證據,注冊會計師可以確定被審業務是否能夠出具審計報告。

一、說服性審計證據的形成原因

(一)審計程序的性質審計程序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的某個時期,對將要獲取的審計證據如何進行搜集的詳細指令。審計程序的性質是指審計程序的目的和類型。一是審計程序的目的。注冊會計師通常實施的審計程序包括: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實質性程序。按照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規定,重大錯報風險由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注冊會計師無法改變其實際水平,只能通過實施風險評估程序,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進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還應實施控制測試,以獲取內部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根據控制測試的結果對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得到的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水平作進一步修正,并相應修正擬實施的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控制檢查風險的實際水平,最終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水平。二是審計程序的類型。審計程序的類型包括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和分析程序,注冊會計師可以運用具體的方法和手段,獲取發表審計意見所需的審計證據,但實施這些審計程序大多只能收集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審計證據。

(二)審計程序的時間審計程序的時間是指注冊會計師何時實施審計程序,或審計證據適用的期間或時點,從這兩個方面出發,分析說服性審計證據的形成原因。注冊會計師無法在資產負債表日執行所有的審計程序,有時由于審計委托的滯后,全部審計工作都只能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后開始,注冊會計師需要根據執行審計程序時獲取的審計證據推斷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日的有關情況。例如,注冊會計師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盤點現金,再根據盤點結果和資產負債表日至盤點日的現金收支情況(可能存在重大錯報)倒推出被審計單位在資產負債表日的現金余額,此時盤點現金獲取的審計證據對于資產負債表日現金的“真實性”審計目標而言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

(三)審計程序的范圍審計程序的范圍是指實施審計程序的數量,包括抽取的樣本量,對某項控制活動的觀察次數等。在審計工作中,注冊會計師可以使用審計抽樣、選取特定項目和選取全部項目的方法,確定測試項目。出于成本和時間等因素的考慮,注冊會計師通常大量運用審計抽樣的方法,從總體中選取樣本進行測試,再通過樣本結果推斷總體特征。審計抽樣將導致抽樣風險的存在,可能與總體全部項目實施同樣審計程序得出的結論存在差異。因此,通過審計抽樣獲取的審計證據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根據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以及所測試總體的特征等,注冊會計師可以從總體中選取大額或關鍵項目、超過某一金額的全部項目、被用于獲取某些信息的項目或被用于測試控制活動的項目等進行測試。當總體由少量的大額項目組成,或存在特別風險且其他方法未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或由于信息系統自動執行的計算或其他程序具有重復性,對全部項目進行檢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時,注冊會計師還可能考慮選取全部項目進行測試。無論是選取特定項目還是選取全部項目進行測試都不會導致抽樣風險,但由于注冊會計師不是鑒定文件記錄真偽的專家,或可能采用不適當的審計程序,或因誤解審計證據而沒有發現誤差等,非抽樣風險總是存在的,注冊會計師仍可能得出錯誤結論,獲取的審計證據只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

二、審計證據說服力的決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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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單位內部審計質量控制論文

一、如何加強內部審計證據質量的控制

審計證據是內審人員用以佐證審計結論,通過實施審計程序所獲取、處理的依據。包括書面證據、實物證據、電子視聽證據、口頭證據、環境證據。審計證據必須具有充分性、相關性、可靠性,才能形成合理的審計結論,能夠支持審計報告和審計結論揭示的問題,讓管理層認可,改善經營管理。首先,為保證審計證據質量,取證之前要系統分析決策,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特點,行業特點,制訂詳細可行的審計計劃,做到心中有數,不能僅憑經驗盲目取證。綜合考慮審計風險,兼顧成本效益原則,盡可能去滿足所可能提出的一切合理的疑問。例如對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等實物要實地監盤,取得詳細的一手資料。不能因為節省時間和成本,僅僅要求經辦人員在存貨程序表上簽字,或直接取得存貨盤點表加蓋公章,這些減少審計程序的做法,嚴重影響了審計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要予以堅決杜絕。其次,在內部審計三個標準中,相關性是特別強調的標準。內審人員必須首先明確審計目標,在選擇審計證據時,處處圍繞審計目標展開,規避審計風險。這樣既節省了時間和費用,又保證了審計證據的相關性。不同證據之間相互關聯,形成一個合理的證據鏈,又提高了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再次,要使審計證據可靠,就必須使審計證據能夠充分反映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因此選擇審計證據時,審計人員應當收集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的,可以采取文字記錄、摘錄、復印、拍照、轉儲、下載等方式取得審計證據。盡可能采用實物證據,避免口頭證據。最后,為使審計證據可靠,還必須采取適當的取證方法。這需要內審人員根據職業判斷,考慮審計目標、被審單位內部管理狀況、審計方式等因素,合理選擇,節省時間和成本,降低審計風險。

二、地勘單位應制定《內部審計質量考核辦法》,建立考核指標體系

當前地勘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不強,受單位負責人的個人意愿指揮。內審人員違規或者失職的懲罰成本太低,基本處于“無風險狀態”,僅靠內審人員的道德自律軟指標來約束,沒有建立審計責任倒查追究制度,上升到制度硬指標層次,使得內審工作質量大打折扣。為改變這種狀況,筆者建議地勘單位制定《內部審計質量考核辦法》。該辦法從工作態度、工作業績、創新管理方面出發,設立一級指標,予以量化考核。在一級指標下,再細化出各項二級質量性指標,每個質量性指標2-5分,總分值100分。三個部分分別占總分值的30%、40%、30%。按照考核得分排名,確定考核等級:優秀(占20%)、良好(占40%),一般(占30%)和較差(占10%)。考核結果與獎懲掛鉤,優秀人員予以獎勵,一般人員進行再培訓教育,較差人員考慮轉崗,不再從事內審工作。《內部審計質量考核辦法》可由考核指導思想與原則、考核內容與計分辦法、考核依據、組織領導、獎懲規定等五章組成,后附設計的百分考核表。工作態度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是否按照審計設計要求,認真參與并及時報送審計項目成果資料,報送資料滿足規定要求;是否按時報送審計工作計劃、總結、報表;是否主動參與審計理論、審計課題研究,完成分工任務,是否在省級以上期刊登載發表審計專業論文、課題成果,積累經驗;是否積極參加審計培訓;是否對上級部門下達的審計任務提供積極配合,及時、準確提供審計組需要的資料、數據,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開展;是否重視審計人員隊伍建設;對審計任務開展組織是否得力。工作業績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審計目標、審計工作方案、審計程序、審計方法、審計成果和審計責任追究六個方面。具體考核通過審計工作程序實施審計實施方案,獲得的審計成果是否使審計目標得以實現;審計成果是否產生良好的審計效果,審計建議采納情況;審計程序是否規范;審計技術方法是否得當;是否有審計差錯造成重大審計風險的情況發生;是否重視審計成果運用,建立審計成果運用機制;審計整改率是否達到100%。創新管理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審計工作標準化、信息化、集約化方面。審計制度建設是否完善,執行是否有力;是否在日常管理中全面貫徹落實審計制度相關規定和要求;是否積極利用現代信息手段,為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提供技術支持、資源支持,完善本單位的審計信息系統建設;優秀審計人才在本單位使用情況,是否發揮作用;審計工作合理化建議利用情況。地勘單位可由隊領導、各部門負責人、職工代表組成考核小組,采取打分的辦法,對審計項目質量進行考核。部門領導打分結果占60%,其他人員占40%,加權平均計算出考核結果,并對外予以公布。

三、結語

隨著形勢的發展,內部審計工作的角色已經發生了轉變,不僅是國有資產安全的監督者,也是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的參謀助手。地勘單位只有提高領導重視程度,強化機構設置,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局下屬各隊、子公司所有經營管理、財務狀況、內控執行等情況進行內部審計,對其經濟效益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合理評價,才能降低風險,提高效益。因此加強地勘單位內審質量控制,建立考核指標體系,已是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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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職業判斷調查報告

所謂審計職業判斷是指審計人員通過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客觀、適當、公允的標準,分析判斷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其重要性等,從而確定審計事項和審計應對措施的一系列審計分析和決策過程。審計職業判斷對于公允、適當地執行審計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審計人員在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和實施審計等階段,都應當運用職業判斷。審計署新頒布實施的《國家審計準則》第六十七條規定,“審計人員應當結合適用的標準,分析調查了解的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判斷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問題。”即判斷審計風險領域或者風險點。該準則第六十八條又規定,“審計人員應當運用職業判斷,根據可能存在問題的性質、數額及其發生的具體環境,判斷其重要性。”即判斷審計重要風險領域或者重要風險點。下面,筆者就審計職業判斷的主要依據和職業判斷的具體內容分別進行闡述。

一、審計職業判斷的主要依據

審計人員在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的過程中,應當選擇具有客觀性、適用性、相關性和公認性的標準,作為審計職業判斷的依據。

審計職業判斷所選用的標準可以大致分為三大類,其一是國家層面的有關標準,主要包括:國家現行的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國家有關方針和政策;國家有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等。其二是同行業層面的有關標準,主要包括:具有行業權威的公認的業務慣例或者良好的實務指南;專業機構或者同行業專家的鑒定意見;同行業通行的有關技術標準等。其三是審計對象自身層面的有關標準,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年度預算、計劃和重要經濟合同;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目標;被審計單位的歷史經濟指標數據和經營業績等。

審計人員在審計實施過程中,需要持續關注用于審計職業判斷的主要標準的適用性。所謂適用性即要求用于審計職業判斷的標準具有可靠性和有效性,即所引用的標準必須是合法的、可靠的和現行有效的。當審計職業判斷所引用的主要標準之間相互矛盾時,審計人員應該采用權威的和公認程度高的標準,來作為審計職業判斷的依據。

二、審計職業判斷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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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如何收集和保全審計證據

一、收集審計證據的原則

所謂審計證據是用來證實審計事項與有關既定標準相符程度并作為審計結論基礎的一切憑據。收集審計證據必須堅持五個方面的原則:

(一)目標明確。一是根據法律程序、審計項目需獲取哪些證據;二是根據審計方案要求,確定收集的審計證據達到什么目標。按照證據的形式可分為物證、書證、證人及證言、被審汁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和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對于重大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個人的經濟案件,一般必須取得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審計人的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

而一般的財務收支審計則以書面證據和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為主。

(二)及時準確。審計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但也有時間上的要求,有些證據會在短期內會因各種客觀因素導致證據的消失。在審計過程中,對發現的重大違紀線索必須保護好現場資料,審計人員認為必須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及時取得書面證據和被審計人的證言以及實物資料。根據需要,在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的情況下,迅速做出是否采用封存財務會計資料、先行登記保存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找相關人取得證人證言等手段,及時抓住戰機,防止串供、更改賬目、作偽證等情況的發生,確保審計工作處于主動的地位。

(三)客觀全面。所謂客觀全面是指在審計職責的范圍內,從客觀實際出發進行收集證據,不夸大、不縮小、不先人為主,對審計調查不采取威脅、誘導等方式來收集證據。在審計底稿對問題的綜合分析利用方面,必須以記錄事實為主。對于人民來信中反映的問題,要從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證據,從證據上能看出反映的問題是否屬實,定性是否準確,出入在什么地方,其問題的性質及危害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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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證據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收集、使用審計證據的行為,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說明審計事項真相,形成審計結論基礎的證明材料。

第三條審計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

(二)以實物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實物證據;

(三)以錄音錄像或者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證明審計事項的視聽或者電子數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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