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特征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26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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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審計證據的取得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整個審計工作就是有目的、有計劃地收集審計證據、鑒定審計證據并作出判斷的過程。因此,充分了解審計證據的特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介紹了審計證據的概念及意義,并簡要介紹了審計證據的特征及其影響因素。
一、審計證據的概念及其意義
審計證據(auditevidence)是審計人員在執行某項審計業務的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而獲取的各種憑據。審計證據對整個審計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審計意見和審計結論必須以審計證據為基礎,離開審計證據而得出的任何審計意見和審計結論都是不切實際的、不能令人信賴的。同時,審計證據也是控制審計工作質量的重要工具,審計業務負責人可以通過查閱審計證據判斷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效率。
從審計證據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審計證據是審計意見形成的重要基礎,審計證據的最終目的是形成審計意見。通常審計證據的獲得,都是相對應于管理當局對會計報表的認定。不同的會計報表認定,需要不同的審計證據來證實。審計證據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整個審計程序可以看成是有目的、有計劃的收集審計證據、鑒定審計證據并作初判斷的過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規模不斷擴大,業務量急劇增加,大量金融工具的出現,審計報告越來越受到需求者的關注。同時,大量的審計訴訟不斷出現,審計責任越來越重大,這使得審訓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審計風險越來越大。為了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報告的質量,審計人員必須獲取符合特定標準的審計證據,這種標準就是指審計證據的特征。確定了審計證據的特征,能夠更好的引導審計人員獲取審計證據、評估審計風險并且降低審計風險提供參照標準。
二、審計證據的特征
審計證據的特征也稱之為審計證據的總體要求,包括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一)關于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針對于審計證據的數量而言的,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必須建立在足夠數量的審計證據的基礎之上。審計證據的數量實際上是指審計人員能夠形成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所需審計證據的“最低數量”。審計證據是否充分,主要受以下幾個因素的影響:
1.審計風險。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成正向變動關系:審計風險越大,對充分性要求高,即需要審計證據的數量就越多。同時,審計證據數量的增多,能夠降低檢查風險,最終達到降低審計風險的目的。
2.審計項目的重要性。通常重要的審計項目要求的審計證據就越多,因為一旦這些項目上出現判斷錯誤,就會容易導致審計結論的失誤。
3.審計經驗。對于一項審計業務而言,除了要求審計人員要有專業審計知識以外,還要求審計人員有豐富的審計經驗,經驗可以減少審計人員對審計的證據的以來程度,也就是說,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所需要的證據相對就能夠減少。
4.審計證據的質量。通常審計證據的質量是指審計證據的證明力。不同類型的審計證據證明力各不相同,不同途徑獲取的審計證據證明力也各不相同。但不論是何種類型、何種途徑獲得的審計證據,只要審計證明力強,審計人員所需要獲得的這類審計證據就可以減少;反之,審計證據就需要增多。
5.成本效益原則。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審計證據的收集,一定要考慮到審計成本,過多的審計證據會造成審計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審計成本的耗費也并不是越少越好。對于重要的審計項目,則需要一定的審計成本的投入,以保證審計質量。
(二)關于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針對于審計證據的質量而言的,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管理當局的相關認定,或發現其中存在錯報、漏報方面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1.相關性。審計證據的相關性指審計人員所收集的審計證據要與審計目標密切相關。嚴格來說,每一個審計證據都與審計目標相關,只是相關性強弱不一樣。當然,審計人員需要收集相關性強的審計證據,因為這種證據說服力較強。另外,審計證據的相關性主要是針對具體項目的審計目標而言的,例如:存貨監盤的結果與存貨的存在性相關,而與存貨的計價和所有權顯得相關性很弱。
2.可靠性。可靠性是指審計證據能否如實反映客觀事實,即審計證據的可信程度。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有賴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客觀性。具體來說:第一,真實性是指審計證據必須能夠反映其所擬反映或理當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項。要想審計證據達到這一目標,就必須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來取得證據。同時,審計證據的真實性也要求審計證據不帶有任何偏向,即具有中立性。這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不能將個人的情緒或偏向帶入決策或判斷中。第二,合法性指審計證據是在充分考慮審計人員獨立性的前提下,依照審計準則和審計程序而取得的。只有這樣,取得的審計證據才具有法律的效力,才能夠作為可靠的審計證據。第三,客觀性指審計證據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獨立存在的客觀事物,同時審計證據還能夠證明客觀存在的事實。客觀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審計證據本身必須是客觀的,無論是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或者環境證據,都具備一定的客觀的外在載體。另一方面,審計證據反映的內容必須是客觀的,即反映的情況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臆想、猜測的。
三、審計證據的經濟性原則
在不考慮收集審計證據的成本以及客觀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審計人員應該取得足夠的審計證據來支持審計結論,也就是說,從理論的角度分析,可靠的審計證據是越多越好。但從現實的角度分析,審計人員很難不考慮收集審計證據的成本,并且基于各方面條件,審計證據并不總是可靠的,因此審計證據還要充分考慮到經濟性。
經濟性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方面審計證據不是越多越好,審計人員在有限的審計時間內將被審單位的全部信息收集起來是不現實的,過多的審計證據會成為審計負擔。比如:全部盤點總是比部分盤點得到更加可靠的審計證據,但是考慮到經濟性,審計人員大多選擇重要的項目進行部分盤點。另一方面審計成本不是越少越好,對于一些必須要重點審查的項目,為了獲得更加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則應該投入一定的成本,如數額巨大的應收賬款,盡管獲取審計證據需要一定的成本,但基于該項目的重要性,則一定的成本耗費是必要的。
總之,充分性和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的總體要求,但同時我們也要考慮到審計證據的經濟性。充分性和適當性在獲取審計證據的過程中同樣重要,缺一不可,相關性和可靠性較強的審計證據,所需的審計證據就會較少;反之,所需審計證據的數量就會較多。同樣,只有數量充足的審計證據才能夠全面反映被審計對象的情況,有助于甄別、提高審計證據的質量,保證其適當性。審計質量是否充分和適當,決定了審計結論是否正確。審計人員在獲取審計證據時不能一味的只關注總體要求的某一方面,偏廢另一方面,兩者應當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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