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職業判斷調查報告
時間:2022-08-20 10: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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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審計職業判斷是指審計人員通過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客觀、適當、公允的標準,分析判斷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其重要性等,從而確定審計事項和審計應對措施的一系列審計分析和決策過程。審計職業判斷對于公允、適當地執行審計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審計人員在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和實施審計等階段,都應當運用職業判斷。審計署新頒布實施的《國家審計準則》第六十七條規定,“審計人員應當結合適用的標準,分析調查了解的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判斷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問題。”即判斷審計風險領域或者風險點。該準則第六十八條又規定,“審計人員應當運用職業判斷,根據可能存在問題的性質、數額及其發生的具體環境,判斷其重要性。”即判斷審計重要風險領域或者重要風險點。下面,筆者就審計職業判斷的主要依據和職業判斷的具體內容分別進行闡述。
一、審計職業判斷的主要依據
審計人員在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的過程中,應當選擇具有客觀性、適用性、相關性和公認性的標準,作為審計職業判斷的依據。
審計職業判斷所選用的標準可以大致分為三大類,其一是國家層面的有關標準,主要包括:國家現行的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國家有關方針和政策;國家有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等。其二是同行業層面的有關標準,主要包括:具有行業權威的公認的業務慣例或者良好的實務指南;專業機構或者同行業專家的鑒定意見;同行業通行的有關技術標準等。其三是審計對象自身層面的有關標準,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年度預算、計劃和重要經濟合同;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目標;被審計單位的歷史經濟指標數據和經營業績等。
審計人員在審計實施過程中,需要持續關注用于審計職業判斷的主要標準的適用性。所謂適用性即要求用于審計職業判斷的標準具有可靠性和有效性,即所引用的標準必須是合法的、可靠的和現行有效的。當審計職業判斷所引用的主要標準之間相互矛盾時,審計人員應該采用權威的和公認程度高的標準,來作為審計職業判斷的依據。
二、審計職業判斷的具體內容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審計職業判斷幾乎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在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和實施審計階段等,都應當運用審計職業判斷,它對于查找審計風險領域或風險點,以及確定重要審計風險領域或重要風險點等,顯得尤為必要。那么,審計職業判斷的具體內容包括些什么呢?
一是判斷審計風險領域或風險點,即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問題。審計人員可以從被審計單位所有制性質、組織結構、經營管理或職責范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財政財務和業務管理體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相關信息處理系統情況、經濟環境和同行業發展狀況,以及行業適用的業績指標評價體系等方面,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審計人員應當結合適用的標準,分析調查了解的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判斷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問題。
二是判斷審計重要風險領域或重要風險點,即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問題的重要性。審計人員應根據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問題的性質、數額及其發生的具體環境,判斷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問題的重要性。審計人員在判斷重要性時,可以關注以下因素:是否屬于涉嫌犯罪的問題;是否屬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所禁止的問題;是否屬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或者有關責任人故意行為所產生的問題;可能存在的問題所涉及的數量或者金額是否巨大;是否涉及的宏觀經濟政策、管理體制或者機制存在嚴重缺陷;是否屬于信息系統設計缺陷;是否屬于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管理機關及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事項等等。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該根據重要性判斷的結果,重點關注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并持續關注已經作出的重要性判斷和對重要問題可能性的評估是否恰當。
三是判斷所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審計范圍等審計應對措施。為了滿足審計準則的要求和收集審計證據的需要,審計人員通過評估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以判斷確定具體的審計事項和審計應對措施。審計范圍包括審計的時間范圍和空間范圍。審計的時間范圍即審計所屬的會計期間,也就是實施審計的起止會計年度。雖然審計人員對某些審計事項可能會追溯到以前會計年度,但是審計人員不會對未經審計的會計年度發表審計意見。審計的空間范圍即實施審計的具體內容,也就是具體的審計事項。審計人員可以先測試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再進行實質性測試,也可以針對審計事項直接進行實質性審查。審計組長在分配審計資源時,對于重要的審計事項,應該安排富有經驗的審計人員參與,并安排充足的審計時間。對于特定的審計事項,應考慮是否利用外部專家的工作。這些審計應對措施都需要運用職業判斷才能作出決策。
四是判斷是否已經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及是
否需要執行更多的審計程序。審計人員應該根據審計準則的要求和確定的總體審計目標,運用審計職業判斷,評價所獲取審計證據是否具有適當性和充分性。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它是指審計證據在支持審計結論方面應當具有可靠性和相關性,也即審計證據必須真實、可信,并應與所要實現的審計目標之間具有實質性聯系。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充分性亦稱足夠性,是指審計人員為完成審計目標所需審計證據的最低數量。審計人員在評估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和審計證據質量的基礎上,運用職業判斷,確定應當獲取審計證據的數量。當審計人員判斷認為所獲取的審計證據不夠適當或者不夠充分時,應該考慮執行更多的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五是根據已經獲取的審計證據運用職業判斷得出審計結論。審計證據是指審計人員獲取的能夠為審計結論提供合理基礎的全部事實,包括審計人員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相關情況和對確定的審計事項進行審查所獲取的證據。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的主要工作是通過實施審計程序來搜集、整理、分析審計證據,并以此作為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審計人員要將收集到審計證據轉化為明確的審計結論,還要運用審計職業判斷才能得以最終實現。
綜上所述,審計人員只有將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審計經驗,選擇具有客觀、適當和公認的標準,運用于被審計單位的具體事實和相關情況,才能滿足審計準則的要求,并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作出公允、適當、合理的職業判斷和審計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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