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會風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5 05: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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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會風險研究及法律規制詮釋

摘要:民間金融的發展是關系到億萬農民利益的一件大事。對“福安標會倒會風波”進行分析研究,可概括出現實中可能導致合會產生風險的幾個主要因素:高額的利率、會套會、日日會等,指出合會之所以出現風險,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現行法律沒有對其進行有效規制;由此有針對性地提出對合會進行立法,如何立法的相關法律建議。

關鍵詞:民間金融;合會;法律規制

當前農村中,正規金融嚴重供給不足,從而導致民間金融撐起了農民融資的“天”。但是,長期以來,由于民間金融缺乏法律定位,缺少正確的引導,導致農村中金融風波不斷發生。而多年來,國家也越來越認識到民間金融在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和它的弊端,所以,如何能讓民間金融“揚長避短”、為我所用,也就成為了當前民間金融研究的熱門話題。

“合會”是中國一種古老的民間信用互助形式,它通常建立在親情、友情等血緣和地緣關系上?!昂蠒币话阌砂l起人(稱為“會頭”)邀請親朋若干人,(俗稱“會腳”,現代也叫會員)參加,約定每隔一定的時期(每月、每季或半年、一年等)舉會一次,每次收集一定數量的錢款,輪流交由一人使用,會頭優先收取第一次會金,以后按次序輪流交會腳使用,以此互助的一種形式。合會種類繁多,各地稱呼不同,比如,在山東和江蘇北部各地稱“請會”、“聚會”、“集會”,安徽、江西、湖南稱“打會”湖北稱“約會”,廣東稱“做會”,浙江稱“臺會”,云南稱“賒會”等[1]。按照合會的目的、合會的期限、得會的方法等標準進行分類,最常見的是按得會的方法分為:輪會、搖會、標會三種。輪會是指坐次輪收的辦法收會,搖會是指以搖彩的方式收會,而標會則是以競標的方式收會。各地的合會有不同的特點,比如,“標會”在福建比較盛行;“搖會”、“抬會”在浙江比較盛行。

20世紀80年代中前期,“會”曾經盛極一時,是江浙、福建等地區最盛行的一種民間融資方式,對當地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起過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在浙江樂清、蒼南等地相繼爆發了倒會風波,2004年福安又爆發了標會“倒會”事件。

案例:福安標會倒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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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會風險與法律責任

當前農村中,正規金融嚴重供給不足,從而導致民間金融撐起了農民融資的“天”。但是,長期以來,由于民間金融缺乏法律定位,缺少正確的引導,導致農村中金融風波不斷發生。而多年來,國家也越來越認識到民間金融在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和它的弊端,所以,如何能讓民間金融“揚長避短”、為我所用,也就成為了當前民間金融研究的熱門話題。

“合會”是中國一種古老的民間信用互助形式,它通常建立在親情、友情等血緣和地緣關系上?!昂蠒币话阌砂l起人(稱為“會頭”)邀請親朋若干人,(俗稱“會腳”,現代也叫會員)參加,約定每隔一定的時期(每月、每季或半年、一年等)舉會一次,每次收集一定數量的錢款,輪流交由一人使用,會頭優先收取第一次會金,以后按次序輪流交會腳使用,以此互助的一種形式。合會種類繁多,各地稱呼不同,比如,在山東和江蘇北部各地稱“請會”、“聚會”、“集會”,安徽、江西、湖南稱“打會”湖北稱“約會”,廣東稱“做會”,浙江稱“臺會”,云南稱“賒會”等[1]。按照合會的目的、合會的期限、得會的方法等標準進行分類,最常見的是按得會的方法分為:輪會、搖會、標會三種。輪會是指坐次輪收的辦法收會,搖會是指以搖彩的方式收會,而標會則是以競標的方式收會。各地的合會有不同的特點,比如,“標會”在福建比較盛行;“搖會”、“抬會”在浙江比較盛行。

20世紀80年代中前期,“會”曾經盛極一時,是江浙、福建等地區最盛行的一種民間融資方式,對當地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起過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在浙江樂清、蒼南等地相繼爆發了倒會風波,2004年福安又爆發了標會“倒會”事件。

案例:福安標會倒會事件

2004年5月17日,福建省福安市一個名叫李住的人因再支付不起眾多小會腳的錢而主動到當地公安機關投案,從而一場史無前例的標會“倒會”風暴席卷小城福安,短短幾天,約25億元的民間資本便從這個年財政收入不過2億元的縣級市蒸發。很多“會頭”和中標的“會腳”趁亂卷走巨款,讓成千上萬的會員損失慘重,當地經濟遭受致命打擊,直接影響到近65萬人的生活[2]。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了福安標會的崩盤?

高額利率。蘇提村王希蓮是福安標會千百個小會主中的一員,由于信譽良好,“她總是能夠當天就把錢送到標到的人那里,七八年來都是這樣”,因此到倒會之前,不僅是蘇提村,甚至蘇提周邊村莊的人,都跑來做王希蓮的會腳。倒會之前,這個只讀了幾年小學、“文化很淺”的農村婦女,名下的會達到53個之多,涉及金額在七八百萬以上??梢韵胂?如果資金僅僅在有限的范圍內封閉運行,沒有與賭場發生關系的話,這種發育于鄉土、近十年來年利率約在3%、以調劑余缺、互助互濟為目的的民間金融組織也許還能繼續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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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合會問題司法裁判差別

一、引言

合會又稱“互助會”、“呈會”、“邀會”等,是中國傳統的一種民間信用互助方式,一般由發起人(會首)邀請親友若干人(會腳或會員)參加,按約定的時間舉行,每次各繳一定數量的會款(會錢或會金),輪流交一人使用,借以互助。會首優先使用首期合會金①,以后依不同方式(如抽簽、投標等),決定會員收款(得會)的次序,在每個會員都使用合會金后,一個合會即告結束。合會的種類繁多,如根據得會方法的不同,合會可以分為標會、輪會和搖會等,其中標會是以投標方式決定合會金的使用次序;輪會是以會員事先約定的次序,輪流使用合會金;搖會則是通過擲骰子或抓鬮的方法來決定會員得會的次序。在傳統社會中,合會是一種兼具儲蓄和信貸雙重作用的民間信用互助方式,具有互通有無、自助助人、濟困扶危、增加資產效率、促進社會發展的功能[1]。因此,合會自唐宋年間產生以后,在我國民間逐步流傳,成為普通百姓融通資金、互通有無和緩急相濟的重要互助形式[2]。根據史料記載,合會在清代已經十分盛行[3],到了民國時期,合會的種類、數量不斷增多,幾乎遍布全國各地[4]。合會作為一種古老的民間資金融通形式,至今在許多地方依然存在,其中福建、浙江、江蘇、廣東、海南等地區尤為流行?,F實生活中,合會在促進民間資本融通、為農村建設和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等方面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國合會法律制度缺失、合會習慣本身缺乏有效的風險防控機制,常常有一些合會倒會②,從而在會首會員間引發民事糾紛。法院在審理這類糾紛時,因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從而陷入了對同類案件裁判不一的困境。

二、立法梳理與理論辨析:司法裁判的前提

目前,我國尚未給合會一個明確的法律定位,例如《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沒有直接規定“合會”的內容;在金融法層面,《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并明確了刑事制裁和行政處理并處的規制模式,以此來規制一些畸形發展的投機性合會③??v觀目前的法律法規體系,筆者發現,我國至今沒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合會進行直接的引導和規范,而只能依照上述有關規定對違反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的投機性合會活動進行限制和取締,以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這種立法狀況也導致了理論界對合會合法性的爭論。當前,理論界對合會的合法性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非法融資說。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合會活動是一種非法融資行為。他們認為:①合會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合會活動吸納了大量的民間資本,使得監管部門無法對這些資金進行監管,削弱了國家掌握和控制金融秩序的能力[5];②從法律角度看,組織合會可構成集資詐騙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③合會是一種非法金融機構;④合會容易引發人們的投機心理,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由于合會的利息很高,是一種高利貸行為,不少人因此存在僥幸的投機心理,把合會當作一種發財的捷徑,這樣不利于人們安心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進行正常的社會經濟活動,影響著社會經濟的發展[7]38;⑤合會容易助長經濟犯罪。在現實生活中,某些合會被一些人利用,變成一種坑蒙拐騙的犯罪工具,例如會首許諾給參與者高利息以騙取合會金;會員以高息標取合會金后逃之夭夭[7]38;⑥合會風險給社會安定帶來隱患。由于合會缺乏明確的法律保障,容易畸形發展,存在著極大的風險,一旦出現倒會往往會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影響社會穩定[8]。(2)合理融資說。持有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合會是一種合理卻不合法的民間融資活動,但是應當予以合法化。他們認為:①合會的某種自發行為,對正規的金融安排有破壞性,因此不能承認它是合法的,但是合會作為一種自然金融合約安排,始終是農村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不可能消滅的,需要找到合理的制度安排[9];②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常規運作的合會可以為那些被排斥在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中小企業以及農戶提供一種可行的融資途徑,對我國正規金融體系起到有益的補充作用[10];③由于合會沒有合法的地位,幾乎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這大大限制了合會的生存和發展。因此,政府應從法律角度對合會運作作出一些程序性規定,使合會成為一種低風險的民間理財工具和金融服務工具,同時維護合會的運作空間[11]。(3)合法融資說。持有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合會是一種合法的民間融資活動,他們認為:①合會的存在有其經濟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國家金融制度的不足、促進國家金融體制的不斷改革與完善、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等,特別是對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發揮著較大的建設性作用[12];②合會雖具有吸收資金的功能,但因合會的運行具有封閉性,其吸收資金的對象也僅限于會員,具有特定性,資金僅在會員內部輪轉,并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因而,發起合會不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3]290-291;③合會活動是在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并沒有面向社會公眾,而且合會成員之間基于熟悉和信任的關系,一般不存在相互詐騙的情況,因此合會參與者的行為并不構成集資詐騙[13]290;④合會一般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不擁有合會財產,不具有訴訟資格,也沒有組織機構,因此,合會不是法律上的組織體,合會自然也就不是“機構”、“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機構”。本質上,合會成員之間的關系應視為一種“雙方行為或多個雙方合同”[14];⑤合會不等同于高利貸或非法集資,它們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不能把合會與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相等同[15];⑥我國法律雖沒有明確承認合會的合法地位,但也沒有明確禁止合會活動,依照一般法理,法無明文禁止不違法,因此,合會是合法的[16]。

三、實證分析:司法裁判的差異

在合會運行中,合會成員之間常常因倒會、無力支付會款等引發糾紛,其中一些當事人將這種糾紛訴至法院,要求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根據筆者掌握的情況看,目前各地法院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三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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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語境下的農業保險論文

一、農業保險合作社概念闡釋

(一)內涵

1.農業保險合作社歸根結底是一種組織形式。

農業保險的實施形式有許多種,具體來說,比如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協會風險互助保險、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等。合作社只是其中的一個組織形式而已。它與“農業保險”這一概念以及其所指稱的客觀對象有著本質的不同。

2.作為農業保險的一種組織形式或實現形式

農業保險合作社在適用對象、適用地域、適用條件、成員關系、責任承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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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議企業會計風險及其策略

一、企業會計風險的成因

企業會計風險產生的原因概括起來可以分為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兩個方面。

1.客觀因素客觀因素是指會計系統內部不可控的固有風險,主要包括:

(1)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會計規章、制度及準則等出現“滯后性”,在其指導下計量的會計數據就不能準確地反映客觀實際;

(2)在會計主體假設、貨幣計量假設、會計分期假設等會計假設的不確定性加大了會計活動的風險水平;

(3)會計報告結構上的不斷變化,使會計面臨更高的風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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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探究

摘要:在我國現有的從屬性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無論是雇主還是勞動者都不享有參與管理社會保險事務權的權利,由此帶來了諸如社保制度的向心力不強、靈活性不足以及獨立性缺失等問題。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的缺失違背了社會保險的風險分擔與輔助性兩大基本制度原則,并最終侵害了社會保險本身所應具有的自治性。其背后的原因是受制于制度轉型中的政治、經濟以及觀念障礙而不當設置的社會保險人所致。參照他國之經驗,基于社會保險的本質屬性及我國特有的國情,應當以公法社團形式構建獨立的社會保險人,從而確保雇主和勞動者管理社會保險事務權利的實現。

關鍵詞:從屬性勞動關系;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風險分擔;社會保險

人在工業社會,社會保險是一種由國家強制建立的風險分擔與化解機制。而在從屬性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風險的分擔與化解不僅體現在雇主和勞動者繳納保費的形式上,還體現在其參與整個社會保險事務的管理運營上。雇主和勞動者參與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的權利即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①其是維系社會保險獨立,防止社會保險功能異化的重要保障。但長期以來學界對雇主和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的權利缺乏足夠的關注與學術探討,對由此帶來制度設計上所存在的問題也缺乏深刻的反思?;诖耍疚膶⒅赋錾鐣kU事務管理權的缺失違背了社會保險的風險分擔與輔助原則,并導致了一系列問題,繼而通過探究其背后的成因,結合我國的實際,來確定雇主和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應有的權利,從而構建一套真正體現社會法原理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一、問題提出: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缺失

(一)現狀分析。在現有的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無論雇主還是勞動者都不享有直接參與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的權利。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征繳法律關系和社會保險待遇給付關系。依據《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保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的相關規定,雇主作為投保人在社會保險征繳法律關系中主要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和協力義務,前者主要是指繳費和代扣代繳社保費義務(《社保法》第60條),后者主要是指圍繞金錢給付義務展開的提供社保費有關信息的義務諸如登記義務(《社保法》57條)、申報義務(《社保法》第60條)以及協助檢查、調查的義務(《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8條)。在社會保險待遇給付關系中,雇主則需履行社會保險事故的通知義務、工傷申請認定的義務以及因未履行相應的金錢給付義務及協力義務而應承擔的支付社保待遇的義務(《社保法》第50條等)。相應的,其享有轉移保險風險、查詢保險信息和一定的監督權。而作為被保險人的勞動者則履行諸如繳納社保費(《社保法》第4條)以及協助投保人和保險人辦理社會保險的義務。相應的享有諸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保法》第4條)和一定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社保法》第60、61條)等。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并未規定雇主和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①(二)權利缺失的后果。從屬性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的缺失導致了以下問題:首先,制度的向心力不強。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的產物,由于從制度的產生到制度的運轉都缺乏雇主和勞動者的真正參與,導致無論是作為投保人的雇主還是被保險人的勞動者都對制度本身缺乏足夠的信任感和認同感。其次,制度的靈活性不足。無論是社保費費率費基的調整,還是社保待遇的增減都明顯與社會環境的變化不協調。無論是之前一直居高不下的養老保險費率還是近年來一再推遲的國地稅合并下的社保費征繳的轉移,都足以說明現有的政府主導的社保制度缺乏雇主和勞動者的有效參與,制度運轉脫離實際,不足以有效應對社會條件的變化。最后,制度獨立性缺失。政府主導運營管理的社會保險制度,直接排斥了雇主和勞動者在社會保險運營事務過程中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參與權和話語權的缺失,一方面無法有效監督社?;鸬倪\營,容易導致基金流失,尤其個人賬戶的空轉,另一方面,降低了參保人的自我保障的責任意識,雇主欠繳漏繳保費的現象以及被保險人騙?,F象屢見不鮮。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的缺失是對“社會保險的風險分擔與輔助性兩大基本制度原則”[1]81的違背,并最終侵害了社會保險本身所應具有的自治性。

二、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權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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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基層機構內控合規管理途徑

摘要:商業銀行要想在當今社會立穩市場地位需要對基層機構適當的調控處理。本文簡單闡述商業銀行基層機構內控管理的必要性,并針對商業銀行當前存在的問題提出強化風險機制、保證內部信息質量、加大監管力度、優化內部環境等幾點建議,以期為相關人員參考。

關鍵詞:商業銀行;機構內控;管理途徑

為改善商業銀行基層管控機制,需要制定完整的、嚴謹的、實用性強、有效的管理制度。在當今嚴峻社會背景之下,商業銀行如若加大對基層機構的內控管理,會優化商業銀行的內部環境,基層會擁有更好的風險預測能力,并促進交換信息的時效性。管理機制的完善可以推動商業銀行的持續進步和穩定發展。

一、商業銀行基層機構內控管理的必要性

風險防范與化解危機是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大關口,且該舉措與我國建設發展有著必然的聯系。商業銀行要做到的是加強對內部規范化管理與經營,并制定相關的風險預防措施以防金融風險發生。則加大對基層機構的管理可以提高基層人員的管理,而強化風險制度將更有利銀行的穩步發展。加大商業銀行的管理防控亦是回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同時也要與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管控要求相呼應。市場經濟環境與經濟曲線變化的恒定是維護社會風氣、規避危險的有效措施,而加大對市場經濟的調控可以進一步深化對基層機構內控管理。商業銀行基層調控管理機會帶動其他銀行管理體系的完善,制定一流的內控體系不僅可以賺取客戶的滿意度,還能平衡市場內部的競爭壓力。銀行加大對內控信息的管理會促使其對員工績效的管理,提升了業務調查的便捷性,更有利管企業領導對內部員工的管理,從而降低了商業銀行風險事故發生的幾率。

二、改善商業銀行基層機構管理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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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社會法律責任制度變革

法律責任按照一定標準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由這三大責任構成的傳統法律責任體系本身就是近現代法律發展的結果,如民事責任概念最早見之于日耳曼法,現代大陸法系繼受日耳曼法并通過法典形式確立了與民事義務嚴格區分的民事責任制度,[1]83-84這就從過去民刑不分的法律責任中分離出了獨立的民事責任。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隨著社會關系的變化而變化。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傳統法律責任體系面臨著諸多挑戰。反思風險社會中的各種經濟、社會危機,社會公共安全等事件所暴露的制度缺陷,設計出妥善處理此類事件和防范類似事件重演的法律責任制度,是法律人的最大追求。

一、風險社會對傳統法律責任體系的挑戰

(一)理性主義和個人主義的責任本質觀面臨著挑戰

“現代性正從古典工業社會的輪廓中脫穎而出,正在形成一種嶄新的形式———(工業的)‘風險社會’?!保?]2在風險社會之前,“責任的本質在于它意味著行為人具有自由意志。根據這一論點,責任是行為人和自由意志的一個功能或一個方面。”[3]8這種理性主義和個人主義的責任本質觀在風險社會面臨著挑戰。因為風險社會中的風險具有全球性、不可計算性、可建構性、反身性、制度化性和傳染性,[4]風險的可控制性、確定性或安全性的想法已經土崩瓦解了。如美國學者弗朗西斯•福山所指出的那樣,“由技術進步引起的社會秩序的混亂并不是什么新現象。尤其是工業革命開始以來,隨著一種新的生產過程取代另一種生產過程,人類社會經歷了一種無情的現代化進程?!保?]8“當‘現代性’與工業化的負面后果不再局限于懲罰具體的群體而是侵襲到每一個人時,我們就已經或正在進入一個新的時代?!保?]307這個時代充斥著諸如亞洲金融危機、卡特里娜颶風、印尼海嘯、非典型肺炎、911恐怖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由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甲型H1N1流感等社會事件,日本大地震及其隨之而引起的福島核電站核泄漏事件再一次印證了全球風險社會業已形成。這些事件考驗和沖擊著傳統的責任倫理和法律制度。阿爾溫•托夫勒說:“工業社會生態污染和資源利用所出現的問題,已經達到與從前根本不同的新水平。”[7]175在吉登斯看來,風險社會是一個“失控的世界”,在這個世界,危險更多地來自于我們自己而不是來源于外部,外部風險所占的主要地位已經被制造出來的風險所代替,[8]50-52外部風險來自于人類的無知,被制造出來的風險是人類不斷發展知識以圖控制將來和規范將來時所產生的一種意想不到的風險,這種風險具有不可計算性。貝克教授發出的“有組織地不負責任”的慨嘆就是對風險社會挑戰理性主義和個人主義的責任觀的最好詮釋。

(二)風險社會中法律責任的風險控制功能凸顯

法律從來就是人類社會管理、分配、預防風險的重要手段,義務或責任就是其具體的實施方式。羅馬法諺云,“對偶然事件誰也不能負責”或“偶然事件由被擊中者承擔”。這些針對偶然事件的責任規則就已經蘊含了法律責任的風險分配功能。無論在大陸法還是在英美法上,風險負擔都是合同法上的一個重要內容,甚至于“英美法歷來將合同本身看成一種風險分配或轉嫁機制,認為合同的基本目的與作用是在交易雙方之間分配風險,即保證當事人對已同意的風險分配的服從”,[9]在聯合國國際貿易術語中,風險負擔也是重要內容之一。產權制度或者財產法的產生也是為了更有效地抵御外來侵占的風險,因為就土地的所有者建立政府保護他們的產權而言,“稅收的成本要比私人各自防御所需花費的成本要小。這種節省可能來自于某種規模經濟,它是由社會擁有一個大規模的武裝而不是由許多小規模的私人武裝來防御對土地的侵占來實現的。”[10]70在侵權法上,風險自負的受害人責任原則能夠完全阻止損害賠償的追償;嚴格責任原則要求,“引起事故的人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負有法律責任,即使損害無法通過其實施合理注意而予以避免?!保?1]226在皮特•凱恩看來,產生損害的風險與違反承諾和保證、干涉權利、不實陳述、違反信托、造成損害、不當得利及預謀犯罪等都是產生法律責任的基礎,只是在民法范式里,基于產生損害風險的課責是一種例外,因為其重點在于修復而不是阻止。[3]311在特殊的情形下,法律會要求行為人對他人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如雇主對雇員的替代責任。龐德從風險的視角分析了普通法為什么要求雇主對雇員的行為承擔責任。雖然“在雇傭過程中,雇主沒有阻止雇員實施侵權行為的義務”[12]147,但是,“一個人通過雇員或人來運作一個企業,而這些雇員和人會因運營該企業給他人造成損害,那么他就使他人處于這樣一種風險之下,即他們無法從這些雇員或人處獲得賠償?!保?2]147因此,應由雇主承擔責任。在龐德看來,這好比“一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而在與他人較近的地方保存一種特別危險的物品,從而對他人施加了一種風險,這種風險比社會生活中通常情況下能合理預期的風險要大,因此,由他自己承擔由于保存這些危險物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風險既公平也方便”[13]。在風險社會的時代,風險生產的邏輯已經顛覆了財富生產的邏輯統治??茖W技術發展引起的安全風險日益增加,人為的制度性風險成為法律管理、分配和預防的主要風險;與此同時,法律甚至也在創造著新的風險。如普遍用于農產品和金屬產品的期貨合約是契約的風險轉移作用的一個適當例子,但期貨合約也增加了投機活動的范圍。[11]160如今在全球金融市場領域充斥著諸如金融衍生交易之類投機活動所帶來的金融風險,剛剛過去的次貸危機只是全球金融風險“社會大爆炸”的一個插曲。法律責任制度的失靈是該插曲中一個基本事實,金融自由化趨勢下主導的法律鼓勵金融創新和冒險投機,卻沒有對金融機構及其管理層在經營金融創新產品的過程中帶來風險的行為規定任何實質性的責任,導致了風險、收益與責任的失衡,背離了公平的責任理念。[14]若不改革和完善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度,金融危機的夢魘肯定會再度襲來,金融風險的控制已經成為并將繼續成為金融法律制度的首要功能,而這只不過是風險社會中法律責任的風險控制功能更加凸顯的一個例子。除此之外,有關食品安全風險、環境風險事故、醫療事故、汽車安全隱患等之類的報道時常見諸報端。盡管“由于風險所帶來的不可預知性和不確定性,導致了因果關系鏈在經驗世界中斷裂”,[15]由于風險社會中責任聯系的間接化、責任后果的潛在化、責任的分散化使得按照傳統法律責任倫理無法確定具體的責任主體,[16]244-245以至于在風險的責任承擔上出現了“有組織的不負責任”,并由此導致了傳統法律責任制度應對風險的困境,但是,正如吉登斯所言,我們不能因為風險危機造成的兩難選擇就消極地對待風險,“人類要存續,法律要實現預期功能,仍需假定風險是可把握的、可控制的外在客觀對象?!保?5]正是在這樣的前提下,凸顯法律責任之風險控制功能的傳統法律責任制度變革才有必要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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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必要性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文從農村民間金融及其存在的客觀必然性、農村民間金融的主要運行形式、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規范和發展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策略選擇四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小額信貸。存在問題:民間借貸的利率失控;農村民間金融潛伏著金融風險,容易滋生個人非法金融問題;農村民間金融容易產生經濟糾紛;農村民間金融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困難;農村民間金融制度內部組織不穩定;民間金融目前還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等。策略有:明確民間金融的地位,改善農村金融領域中二元結構的緊張與對立;將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間金融;規范農村民間金融,將民間金融納入金融監管范圍;繼續支持農村小額信貸機構發展;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風險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農村民間金融在我國農村有其存在的客觀必然性。農村民間金融的主要運行形式有:農村信用社(屬于國有金融那部分除外)、農村合作基金、合會、民間借貸、私人錢莊、民間集資和小額信貸等。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不少問題,比如民間借貸的利率失控、農村民間金融潛伏著金融風險、容易產生經濟糾紛、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困難以及還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等。因此,規范和發展農村民間金融,應明確民間金融的地位,改善農村金融領域中二元結構的緊張與對立;將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間金融;規范農村民間金融,將民間金融納入金融監管范圍;繼續支持農村小額信貸機構發展;建立農村民間金觸機構存款保險制度等等。

關鍵詞:農村金融民間金融農村民間金融農村存款保險制度

一、農村民間金融及其存在的客觀必然性

農村原本就是正規金融資源相對匱乏的地區。隨著四大銀行的商業化改革,農村的許多經營網點被撤消,正規金融資源更稀少,金融資源供給明顯不足;而解決“三農”問題,極需金融支持。這種供需的極不均衡,催生了農村民間金融。農村民間金融是相對農村官方金融而言的。它具有以下含義:(1)從交易活動的主體看,交易的對象基本上是從正式金融部門得不到融資安排的經濟行為人,比如發生相互借貸行為的農民。(2)交易對象不是被正式金融所認可的非標準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3)正式的金融中介具有規范的機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而民間金融一般不具備這些特征。(4)民間金融一般處于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范圍之外。與“官辦”金融相比,農村民間金融具有社區性、人格性、分散性、層次性等特征。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滋生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渡時期,是經濟制度和金融制度不均衡發展的必然產物。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整個國家金融體制改革的推進,農村正規金融日益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農村民間金融及合作基金會為代表的農村非正規金融迅速掘起。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一方面,行政管制經濟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市場的力量又不斷成長,由此產生的資金供求的尖銳矛盾為農村民間金融留下巨大的生存空間?,F階段中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壯大的主要誘因是高收益導向的供給和巨大的融資需求,有供求必然會形成市場。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更多的是由政府與市場邊界不清、經濟體內各組成部分市場化步驟不一以及認識上的滯后等因素造成的。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基本上被列為地下金融不斷進行整治;但往往是在整治風頭上收縮一下,風頭一過又興起。這說明民間金融有其存在的客觀性。實踐表明,當前農戶取得借款的主要渠道是民間私人借貸,估計有50%到65%的農戶獲得了非正規貸款,農戶借款中民間借款所占的比例超過70%;我國農村“高利貸”有8000億元至114萬億元。若從實際產生的效果分析,非正規金融組織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農村經濟發展中金融服務上的空缺,促進了農村金融組織的創新和農村金融市場的開拓,對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推動作用??梢钥隙ǖ氖敲耖g金融在一定時期內絕對不會消亡,因為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社會經濟條件還不會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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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創業能力提升策略

一、大學生創業的影響因素

(一)個體背景因素。大學生的性別、年齡、專業、學歷、經驗、特長、家庭出身、家庭成員從業結構等個人背景因素對創業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創業態度、創業意愿及創業成就等方面。首先,性別和年齡方面,調查表明女性創業者多選擇創業行業風險小、投資少的服務性行業,而男性相反,這是社會對男人地位和男人定位的結果;其次,專業和學歷方面,不同的專業和學歷,會影響創業意愿;最后,工作經歷方面,學生通過寒暑假實習、社會兼職等方式與社會接觸積累相關經驗,一旦時機成熟(包括經驗積累、資金籌備、團隊組建等),就會產生創業意愿。

(二)個人特質影響。創業行為由創業者的個人特質所驅動。美國國際開發署曾調研發現成功創業的特質體現在14個方面:積極主動、執著、注重效率、關注質量、預測風險、有獨創的解決問題方法、發現和利用機會、有說服力、親自尋找信息、系統計劃、履行合同、有決斷力、有信心、使用有影響的策略。首先,成就意愿因素,創業者和成就動機之間存在著顯著正相關性;其次,控制源因素,控制源是個體的行為能夠有效地控制和駕馭外部環境的期望,個性和能力是事情發展的決定性因素。而且控制源的個體很有可能成為追求創業的角色,在職位上運用權力去直接影響結果;最后,自我能效感因素,即指相信一個人能夠集聚和利用必要的人力資源和技能,在給定的任務基礎上獲得一定水平的成就。高創業效能感的人感覺充滿希望和機會,而低效能感的人則會覺得創業需付出代價和承擔風險,在同樣狀況下,高效能感的人在解決困難的問題上更加具有優勢。

(三)創業綜合素質。創業綜合素質是指大學生在創業活動中所呈現出來的一種綜合的勝任能力,包括創業意識、創業精神、創業知識、創業能力和創業思維等。創業意識是市場經濟的法律規范、主體市場的預測分析在思維意識中形成的價值追求,是創業素質的最為核心的要素。創業意識是提高創業認識,進一步提高創業素質的思想前提,是創業活動的內在精神動力。創業精神是一個較為復雜和特殊的過程,需要創業者時刻保持創業熱情,樹立堅定必勝的信念,保持高度的責任心,換言之,創業者需要具備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誠信優良品質。此外,良好心理素質、誠信、合作精神、冒險精神和競爭意識也是必不可少的。創業知識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基礎知識,主要體現在商業知識、市場運作、法律法規等方面;另一方面是專業知識,主要是指專業課程知識,如經濟學、市場營銷學、管理學、人力資源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商法、稅法、公司法等。創業能力是一種決定創業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主要表現在能否在創業過程中恰到好處的運用知識解決具體問題的能力。創業能力是個人綜合能力的一種體現,在創業過程中發揮著不可代替的關鍵作用。創業能力包括學習能力、溝通能力、領導能力以及決策能力等。創業思維是創業者應具備的一種重要素質,運用創造性的方式、方法解決問題或籌劃未來發展,其主要包括系統思維、發散思維、創新性思維和逆向思維等。

(四)環境因素。主要包括政府扶持政策與傾向、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及生態環境、信息環境和創新文化,也包括市場、技術環境和相關的行業發展狀況。第一,政府支持體系,主要體現在軟環境和硬環境上。軟環境指創業相關的優惠政策、法規措施,硬環境指風險投資機構等對創業的支持。國家政策和法律是產生創業動力的政治基礎。相關創業優惠政策如:放寬市場準入、簡化辦理手續、免征行政性事業收費;參加免費創業培訓;享受創業補貼;稅費減免政策;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提供創業咨詢和服務等。第二,創業教育體系,包括創業技能教育和創業精神教育。創業技能教育是通過開設具體技能課程,提高大學生的創業成功率。我國開展創業教育起步晚,近幾年隨著高校畢業生就業壓力的不斷增加,許多高校在鼓勵創業的同時,也提供一些必要的創業教育服務。1998年清華大學率先舉辦創業計劃大賽,1999年開始由團中央、教育部、全國學聯聯合會開展了每兩年一屆的大學生創業計劃大賽,2002年4月開始,教育部將我國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等9所學校定位為創業教育的試點高校,現仍在不斷地探索當中。目前創業教育已經在全國展開,各高校根據自身特點和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制定畢業生就業指導課程、制作畢業生就業網站。創業精神教育的重點在于培養創業者相關的心理素質(如執著精神、冒險精神等),提高大學生創業意愿。由于我國長期實施應試教育,學生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導致創新意識缺乏,因此實施創業精神和創業技能教育相結合,能夠使學生創業走得更遠。第三,市場環境因素,主要是指國內外經濟發展水平及其穩定程度對創業的影響。與政府社會對個體支持的影響相比較,大學生創業的行業發展空間與大學生創業的直接關系更大,行業發展空間的大小與大學生創業意愿和創業成功呈正相關。第四,家庭環境因素。研究表明,創業者親友擁有公司對創業者創業會產生很大程度的影響,家庭成員或交際圈內人員的創業經歷會對創業者創業態度和動機產生直接影響。此外,親戚朋友圈的創業成功經歷都會對大學生的獨立判斷力、職業生涯規劃發展產生積極的能動作用。還有家庭的支持,是影響大學生能夠走上創業之路的關鍵因素。

二、大學生創業能力提升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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