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會風險與法律責任
時間:2022-09-05 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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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農村中,正規金融嚴重供給不足,從而導致民間金融撐起了農民融資的“天”。但是,長期以來,由于民間金融缺乏法律定位,缺少正確的引導,導致農村中金融風波不斷發生。而多年來,國家也越來越認識到民間金融在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和它的弊端,所以,如何能讓民間金融“揚長避短”、為我所用,也就成為了當前民間金融研究的熱門話題。
“合會”是中國一種古老的民間信用互助形式,它通常建立在親情、友情等血緣和地緣關系上。“合會”一般由發起人(稱為“會頭”)邀請親朋若干人,(俗稱“會腳”,現代也叫會員)參加,約定每隔一定的時期(每月、每季或半年、一年等)舉會一次,每次收集一定數量的錢款,輪流交由一人使用,會頭優先收取第一次會金,以后按次序輪流交會腳使用,以此互助的一種形式。合會種類繁多,各地稱呼不同,比如,在山東和江蘇北部各地稱“請會”、“聚會”、“集會”,安徽、江西、湖南稱“打會”湖北稱“約會”,廣東稱“做會”,浙江稱“臺會”,云南稱“賒會”等[1]。按照合會的目的、合會的期限、得會的方法等標準進行分類,最常見的是按得會的方法分為:輪會、搖會、標會三種。輪會是指坐次輪收的辦法收會,搖會是指以搖彩的方式收會,而標會則是以競標的方式收會。各地的合會有不同的特點,比如,“標會”在福建比較盛行;“搖會”、“抬會”在浙江比較盛行。
20世紀80年代中前期,“會”曾經盛極一時,是江浙、福建等地區最盛行的一種民間融資方式,對當地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起過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在浙江樂清、蒼南等地相繼爆發了倒會風波,2004年福安又爆發了標會“倒會”事件。
案例:福安標會倒會事件
2004年5月17日,福建省福安市一個名叫李住的人因再支付不起眾多小會腳的錢而主動到當地公安機關投案,從而一場史無前例的標會“倒會”風暴席卷小城福安,短短幾天,約25億元的民間資本便從這個年財政收入不過2億元的縣級市蒸發。很多“會頭”和中標的“會腳”趁亂卷走巨款,讓成千上萬的會員損失慘重,當地經濟遭受致命打擊,直接影響到近65萬人的生活[2]。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了福安標會的崩盤?
高額利率。蘇提村王希蓮是福安標會千百個小會主中的一員,由于信譽良好,“她總是能夠當天就把錢送到標到的人那里,七八年來都是這樣”,因此到倒會之前,不僅是蘇提村,甚至蘇提周邊村莊的人,都跑來做王希蓮的會腳。倒會之前,這個只讀了幾年小學、“文化很淺”的農村婦女,名下的會達到53個之多,涉及金額在七八百萬以上。可以想象,如果資金僅僅在有限的范圍內封閉運行,沒有與賭場發生關系的話,這種發育于鄉土、近十年來年利率約在3%、以調劑余缺、互助互濟為目的的民間金融組織也許還能繼續存在下去。
是什么力量使得這種以互助為初衷的“會”變成一個套場利的工具?答案非常簡單:高額的利率。目前,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是1.98%,住房抵押貸款的平均年利率為5%,當地高利貸的行情是2分,即約24%的年利率。而把錢投入到標會中所獲回報遠高于此。記者獲知,在最后數月中,投入10萬元在一個月內獲得的利息在6000元~8000元之間,折合成年利則在72%~96%之間,這無疑是個非常驚人的數字。
會套會。在高額利率的刺激下,福安當地甚至出現了10萬元會和百萬元會,以常見的20天和30天周期計,一次標會套取的金額就在兩三百萬和兩三千萬。敢于出高利息的“會腳”們,把標來的錢都拿去參加更大的會了。這叫會套會,就像金字塔,在塔尖的是最大的會主,中間是小會主,在塔最底層的是眾多會腳。從小會標來幾千元,去參加千元會,再從千元會標來上萬元,去參加萬元會,這樣推延下去,福安城鄉間就形成了巨大的“標會網”,像蜘蛛網一樣。就這樣,在高額利率的刺激下,大量的資金從村鎮流向城市,從百元會流向千元會,又從千元會流向萬元會、十萬元會,最終形成了盤根錯節、大會套小會的復雜的資金鏈條。一旦中間有一個資金供應環節斷裂,整個“資金網”都會受到影響。
參與賭博。那么究竟是誰出得起這樣高的資金價格?這個問題的答案指向了地下賭場。起先,賭場里只放高利貸。但是,賭場里的利息實在是太高,借1萬塊錢一個月下來要還掉6000元,于是賭徒們就在賭場里現場做起“會”來,通過做“會”標來的賭資顯然要比借高利貸來得劃算,通行的行情是十萬元六分到八分利,這個價格比借高利貸來得便宜——付出6000元可以獲得10倍于借高利貸的賭本,又比賭場外的資金價格來得高。
日日會。形成于賭場之內的“天天會”模式被拷貝了出來,一個有100人參加的“萬元日日會”意味著,參會者每天都要拿一萬元出標,一個周期下來的滾動資金就達到1個億。
法程序缺失。福安的標會崩盤后,地方政府已經著手在清理相關債務。但是普通民眾最為擔心的問題是:在會首的資產被用于償債時,參與清理標會的政府官員是否會優先償還他們親友的債務,而其他人則血本無歸?
福建省福安市民間“標會”倒會事件的處理已進入司法程序。今天上午,一名“會頭”被當地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另有3人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而國內缺乏相關法規,合會倒閉后,參與方缺乏法律工具保護自己的利益,往往通過暴力手段來追討債務,引發混亂,如福安合會崩盤后,民眾普遍產生信任危機,會首遭遇人身報復,社會動蕩不安[3]。
由上面的案例可看出合會的風險主要存在于以下幾方面:
第一,高額的利率。在標會中,利率的高低與資金的用途密切相關。利率的形成是有一定的經濟基礎的,我們知道資金只有在生產過程中才能增值,在商業過程中的增值最終也是來自生產過程的。如果標來的資金是用來生產或者做生意,那么利率的高低一定是與行業的利潤率相吻合的,再加上周圍資金稀缺性的影響,利率在一個合理的幅度內變化。而福安標的利率折合成年利已達到72%~96%之間,已經遠遠超過了合理的限度,這時候的標會已經失去了堅實的資金增值基礎。已標到會金的參與賭博的會頭或會腳除非在賭博中能贏回應付的利息,否則是不可能按照自己所標的利息應會的,只能選擇“逃會”。而合會原有規則規定,一旦會中有人“逃會”就得由會頭代為墊付會款及利息,如果會頭無力墊付,或者“逃會”的會腳很多,會頭無力墊付會金及利息,那么合會只能“倒會”。本案中一個中會頭李住就是此種情況。
第二,演變為“日日會”。正常標會的開標都應當有一定的期限,這也跟上面所說的利率有關。也就是將資金投入生產或者經營中,讓資金有一個增值的過程。如果演變成為“日日會”,也就是一天開標一次,已經失去了資金增值的基礎,變成了一種純粹的金錢投機游戲了。
第三,參與了賭博投機。就像案例中所描述的那樣,“標會在一個封閉的環境下安全運轉了七八年”,如果不是參與賭博,被投機分子利用,成為套取錢財的工具,標會到現在可能還在安全地運轉。為什么能被投機分子利用?那就是高額回報的誘惑。合會的最初目的就是資金互助,一旦開始追求高額回報,就已經背離了初衷,越走越遠。
第四,會套會的形式。會套會即此會的會頭是彼會的會腳,大會下面有中會中會下面的多個小會,一個會頭經營數個會,呈現會的金字塔形狀。有些地方叫它“抬會”。發生會套會的原因主要有:會頭出現虧空,因返還會款之需要,以會養會;會頭為追求高額回報再入會或招會。合會形成的原始基礎就是基于人緣、地緣的團體,適合于具有良好道德、彼此熟絡、規模較小的團體,靠信任和名譽維持其正常運行,大多缺乏正規的組織形式、良好的運作機制、有效的約束機制和風險控制機制。一旦開始會套會、會聯會,突破了原有的熟悉的人際圈子,彼此了解程度下降,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日益增強,風險就會成倍增加,很容易被投機分子利用。在一個單個封閉的合會中,如果有某些會員參與賭博、投機行為,那么其他的會員都是監督者,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找人頂會或者讓他成為最后一個標會者,也許“倒會”的事件就不會發生了,而會套會后,失去了大家的監督,風險已經成倍放大。
第五,法律法規的缺失。中國法律對于合會并無明文規定,一旦出現“倒會”征兆,由誰介入、如何介入等并沒有相關法律規定。這使得在標會已經有了“倒會”的征兆后,政府提前介入于法無依,只能坐等錯失良機;在“倒會”后的處理程序也于法無據,使許多會員對政府產生不信任,加劇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第六,其他情形。比如,會首或會員的惡意倒會。由于標會本身的運作規則就易于引發風險。標會中出價越高越早得標的人負擔越大,越有動機逃會;已存逃會動機的人則愿意越早以更高價格競標;由此形成標會中所出標息超過正常承受限度,也就是風險的開始。其他還有諸如:(1)會首冒用未得標會員之名義標取合會金后卷款潛逃;會首用其家屬姓名,甚或虛構的姓名參加合會,相當于一人多腳,到期無法繳納會款而倒會。(2)會首或死會會員將取得的合會金用于揮霍,致無力返還會款或會首或會員遭遇財務困難無法支付會款而倒會;(3)會首逃匿,包括會首不履行召集標會的義務而逃匿、會首收齊會款后,不交付給得標會員即逃匿等[4]。
(一)合會設立及運作相關規定
1.可以規定合會的設立、變更與終止必須要進行登記備案。登記的機構以就近、方便為原則。可以是是村委會,我認為也可以是當地的農村信用社。①這樣以備金融監管機構對合會進行外部的監測,一旦發現風險,及早介入。這些機構只能依據法律規定對合會設立的要件是否齊全進行控制,而沒有行政審批權。登記備案的資料有:合會的書面合同、會單(可以設定為示范會單)、會首個人情況簡介;會首、會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每位會員存錢入銀行賬戶的進賬證明等。
2.合會合同、會單必須書面、并且由全體會員簽章,人手一份。
3.規范合同內容。應當記載:合會的目的、每期的會金數額、會期、每一期會的召開地點、時間;得會方法及次序;標會的最高標息;會員死亡或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缺會的處理辦法等,并交一份給登記機關備案。合會一次的會期最長不得超過幾年,②最短至少要大于等于一個月;過長的合會期限會導致太多的不確定因素發生,比如,當事人破產,利率變動等,易于發生逃會、當事人攜會金逃匿等事由出現;而過短的期限也就失去了資金增值的基礎,就像福安標會最后發展為十日會、七日會、日日會一樣,這是倒會的預兆。
4.控制會金、會息。比如合會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等,以防止像福安標會巨額的會金交易,產生巨大的社會動蕩,防范風險;同時,合會金總額控制也利于控制合會參加人數;標會標息最高不能超過多少;從福安標會的“倒會”事件可知這是很重要的問題,利率的最高限應與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限相一致,應付予銀行監督管理機構監測利率水平權利。如果出標人所出標息超過銀行同時貸款利率的4倍以上,可要求出標人提供相應擔保并保存在會首處。同時,在合會出現高額利率、日日會、大規模會套會等情形時,每個會員都有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的義務。
5.合會成員的資格:不論會首或是會員(會腳)均應是自然人,企業或法人不得為合會的會首或會員;會員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員;會員不得同時成為兩個以上的會的會員。
6.合會一次會員最多應有多少人,比如在20人以內,過多的會員會導致信息的不對稱,從而引發風險;同時,會頭邀請會員入會的方法上有所限制,如禁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廣泛入會廣告或變相廣告等[5],這樣有違金融法規。
7.限制會套會、會抬會。即一名會首不得同時邀兩個以上的會,也不得同時成為其他會的會腳,本會的其他會腳如發現該情形,有權要求退會,或要求會首提供保證金。
(二)合會會首的法律規定
(1)會首的資格。會首必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會首不得同時為本合會的會員,這樣避免一會多份減少會首逃會的風險;(2)可借鑒《公司法》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的限制性規定,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不得為會首;(3)會首的權利義務規定。與合會的固有規則相一致:如會首有首先免息使用合會金的權利;會首有發起合會、主持合會、收取會款的權利;同時,在其中某一會員發生支付困難時會首有墊付資金的義務,并對倒會負連帶清償責任;(4)一名會首不得同時邀兩個以上的會,也不得同時成為其他會的會腳,本會的其他會腳如發現該情形,有權要求退會,或要求會首提供保證金[5];(5)會首不得冒用未得標會員之名義標取合會金,不得用其家屬姓名,甚或虛構的姓名參加合會,以防止一人多腳,減少因無力支會到期會款而逃會的現象發生。
(三)倒會時的處理方法
1.倒會前的處理。(1)內部處理規定。規定合會因故不能繼續進行,由未得標的會員得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的各期會款,應于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于未得標的會員。并由會首負連帶給付責任。如遲延給付的數額已達兩期的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以減少未得標會員的損失[6];(2)外部處理規定。當合會出現“倒會”征兆時,因為關系到社會的金融安全,應該在必要的時候由法規規定由有管理權的部門采取措施。筆者認為應該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介入調查、處理,借鑒《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銀行業監管機構可以對合會進行接管,并進行相應的后續債務清理。對未清償之合會金,會首與未繳款會員一起負無限連帶責任。
2.倒會后的處理規定。倒會事件發生后,應該由司法機關牽頭組織成立清算組,由司法機關、銀行業監管機構、人民銀行、登記機構等共同組成,對合會所涉及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可借鑒《破產法》中破產程序的相關規定,如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無效、所涉訴訟都要暫時中止等,規定好處理程序,切實保證處理程序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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