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為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08: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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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制對國家行為影響
首先,國際組織本身可以要求國家提供關于它們遵守協議的信息,國際組織內部的其他成員也能獲得這種信息。這種信息能夠減少對其他國家承諾的可靠性的懷疑,也有助于增進國家對合作成果的期望。
其次,國際機制還可以為消極的國家提供增進合作的動力。
在契約制度主義者看來,國際機制鼓勵合作的第三種方法是保證國家間的互動持續下去。只要國家相信它們可以繼續從組織內部的合作中獲益,它們短期內就不會退出、蒙混或違反協議。換句話說,美好的遠景和對繼續互動的確信將增進合作的可能性。絕大多數的組織成立時并沒有明確的終點或期限,成立這些組織是希望合作能永久持續下去,除非極端的情況迫使某國退出。這種對長期互動的確信增大了騙取短期利益的成本,因為其他國家會不愿與其合作,因而剝奪了違規者的長期利益。
最后,一種機制可以促進合作是因為它提供了一個場所,讓國家在此提高其作為合作者的聲譽,當一個國家從某特定組織內部的合作中不能獲益或獲益很少時,更是如此。
在20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的大部分時間里,契約制度主義理論主要關注的問題是機制“是否”有用。這項研究對主流現實主義關于機制是大國工具這一觀念提出挑戰。然而,到20世紀90年代末,契約制度主義開始將其關注點從證明機制“是否”有用轉到“怎樣”發揮作用。一種研究方法關注的是國內行為體如何利用機制來為其國內政治議程服務。
換個角度來看,國內行為體能夠意識到,通過讓渡部分國內政治權力給國際組織,他們可以降低政客的短期行為對公共政策的影響。例如,將貨幣政策讓渡給歐洲貨幣聯盟,使得一些國家的政客更難以使用短期通貨膨脹性開支政策。恰恰相反,重要的決策權掌握在支持低通脹政策的國際組織的手中。有些人相信加入WTO后,中國的改革者可以宣稱國際環境要求中國推進以市場為主的改革,從而使反對國企改革失去合法性。有證據表明,新生弱小的民主國家的領導人愿意加入某幾種國際組織來加強他們在國內的權力和信譽。他們將努力加入那些能夠為更民主、更開放和更透明國家提供合法性及發展援助的機制。例如,東歐那些希望加入歐洲有關機制的、新生的民主化國家就是這樣。
國家行為判斷標準論文
我國目前已有三部法律規定了“國家行為”這一概念,即行政訴訟法、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注:1990年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復議條例也規定了國家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但1999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行政復議法對國家行為未作出規定。)。國家行為在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稱呼。英國稱為“國家行為”(actofstate),法國和日本稱為“統治行為”(actedegouvernement),美國稱為“政治行為”或“政治問題”(politicalquestions)。在我國的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中,歷來不存在“國家行為”概念及其相應的法律制度,很顯然,是借鑒了其他國家的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屬于“舶來品”。到目前為止,內地及特別行政區的法院都還沒有運用過國家行為理論來回避對一些行為的司法審查。因此,對國家行為的范圍進行探討,對我國內地法院和香港法院未來的審判工作都將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國家行為的判斷標準
法國是最早形成國家行為理論和制度的國家。從歷史發展看,其統治行為的判斷標準經歷了從“動機說”到“性質說”兩個發展階段(注:轉引自蘆部信喜編。憲法訴訟(第1卷)[m]。有斐閣,1987,326)。從1870年開始,法國行政法院采用“動機說”理論來判斷什么是統治行為。如果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行為的動機屬于政治性的,則該行政行為為統治行為。但不久,這一理論遭到了批判。因為如果按照這一理論,任何行政行為都可以說是出于政治動機,都屬于統治行為。這一理論既難以作為區分統治行為與非統治行為的標準,也對法治原則構成潛在的破壞。行政法院在1875年2月19日的拿破侖一案判決中拋棄了政治動機理論(注:轉引自王名楊。法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552.),改而采用“政治性質”理論,即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分為統治作用的行為和行政作用的行為,行政法院的管轄權的范圍只限于行政作用,不能及于統治作用。
美國采用“政治問題”理論,判斷哪些行為屬于政治問題。這些問題之所以不能由法院進行審查,學說上認為有三:其一,根據憲法上的權力分立原則,某些憲法問題的最終決定權屬于法院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其二,司法機關缺乏認識和解決這些問題的基準;其三,所要解決的問題極具爭議性,在執行時可能產生其他問題,為避免造成其他制度上的困難,法院不能作出決定。從判例看,法院回避對政治問題進行司法審查的因素有:第一,法院的能力、缺乏權限或者自身對權力界限的認識方面的原因。對該問題的處理權限憲法已明確授權政府部門,不存在作為處理該問題判斷基準的法律原則,該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或者不僅僅是政策選擇問題,對該問題做出判斷所必須的證據、情報在收集上屬于不可能,法院的任務是對個人的權利作出裁定,但該問題已經超出了個人權利問題,法院欠缺對該問題作出判斷所必須的專門判斷能力,法院以現行憲法體制的正統性作為自己存在的前提,而對現行憲法的正統性不能做出判斷。第二,法院對自己單獨作出判斷可能帶來的后果有所擔心方面的原因。法院如果單獨對某個問題作出判斷,可能會帶來社會混亂或者無政府狀態危險,因而有回避的必要,法院對某個問題單獨做出判斷可能構成對同等地位的政府部門不夠尊重,因而有回避的必要。第三,第一方面和第二方面原因的結合:政府部門解決該問題更有效果或者更合適,法院如果單獨做出判斷卻不具備承擔因該判斷而引起的后果的能力或者法院缺乏解決這一問題的權限。第四,其他方面的原因:作為上述理由理論背景的三權分立原則、上述理由與其他根據相并用(注:轉引自蘆部信喜編。憲法訴訟(第1卷)[m]。有斐閣,1987,330~334)。
在日本,所謂統治行為,是指國會、內閣等作為政治部門的國家機關的行為中,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為,雖然法院對此有進行法律判斷的必要,但由于其高度政治性,處于法院裁判權的范圍之外的行為。統治行為存在及免受司法審查的根據,學者說法不一,相應地統治行為的范圍也有所不同,主要有內在制約說、自制說和機能說(注:轉引自中谷實編。憲法訴訟的基本問題[m]。法曹同人,1989,86~88.)。
關于衡量國家行為的標準,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國家的憲法或者法律做出明確的規定,甚至在國家行為理論最為發達的美國、法國和日本,其憲法和法律中并沒有出現“國家行為”這樣的概念,法院回避對國家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不過是司法實踐中的做法而已。關于劃分國家行為的標準,從上述各國學者的論述可以看出,法國學者采用的是“統治行為論”,美國和日本學者采用的是“政治性質論”,但兩者并沒有實質性的差異,只是表述方法有所不同而已。法國的統治作用論者采用的是較為間接的論述方法,他們將國家作用分為統治作用和行政作用,衡量統治作用行為的標準仍然是政治性質,故人們也將這種學說稱為“性質說”,以區別于“政治動機說”。美國和日本的學者則采用較為直接的論述方法,以政治性質標準來衡量是否屬于國家行為。
國家行為原則及發展論文
當事人一方在外國領土上依照該外國的國家法律或行政命令作出的行為,或在當事人本身是外國國家的情形下,該外國國家在其領土內作出的行為,或外國國家官員在該外國的領土內依據該外國法律或行政命令作出的行為,法院能否審查作為上述行為依據的外國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法性,從而確定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這就是國家行為原則(ActofStateDoctrine)所要回答的問題。實踐中,不同國家的法院在不同時期所審理的有關案件中,有的適用該原則,有的卻排除該原則的適用。實踐的差異往往引起人們的思考:究竟何為國家行為原則?它是否普遍接受的國際法原則?它的適用是否有例外,以及是否應有例外?本文試對這些問題作一探討。
一、國家行為原則的歷史淵源及其適用范圍
國家行為原則(ActofStateDoctrine)一般是指:一國法院不能審查一個外國主權者在其自己的管轄范圍內所作行為的合法性,從而承認外國國家行為的效力。按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90年“柯克帕特里科公司訴環境筑造公司案”判的闡述,國家行為原則“僅僅規定外國主權者在其自己的管轄范圍內所作行為應當被認為合法”。
根據上述定義,國家行為原則的適用范圍應有幾個主要特征:(1)該原則所指的國家行為,包括經適當授權的國家機關或國家官員行使主權的行為,國家本身行使主權的立法和行政行為,如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等。(2)該外國的國家行為是在其管轄范圍內作出的,其官員的行為也是根據這種國家行為在該外國管轄范圍內實施的。如果當事人是私人,則該私人受制于這種國家行為。(3)外國國家行為依法院地法律是違法的,或者政府官員或私人依據該外國的國家行為所作的行為依法院地法律是違法的,因而須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行為原則適用的效果是,法院不能審查外國國家行為的合法性,而應推定該外國的國家行為合法,因而外國國家,其官員或私人當事人無須按法院地法律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行為原則與國家主權豁免原則(SovereignImmunity)不同,后者指一國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的案件,所限制的是法院對外國國家行為和財產的管轄權問題;而前者則不涉及對外國國家的管轄權,而是法院在受理了案件后,對作為私人當事人或外國國家官員在該外國所作行為所依據的外國國家在其自己領土上的行為,或在外國國家為當事人的場合,其在本國領土內所作行為的合法性,是否有權進行司法審查的問題。換言之,是外國國家行為是否可以為該外國或其他當事者免除法院地法上的民事責任的問題。當然,如果當事人是外國國家本身,而且所涉及的問題首先是對外國國家的管轄權,應當適用的就是主權豁免原則,在確立了管轄權后,才可能考慮是否適用國家行為原則。因此,國家行為原則不是管轄權的原則,而是一種限制司法審查權的原則。
國際機制與國家行為影響論文
唯物的現實主義理論
第一個理論流派就是唯物的現實主義。
直至最近,現實主義者仍一致認為,國際機制及其運行規則、目標和影響總體上反映了系統內最強大國家的利益。現實主義理論認為,每個國家都希望使自己的安全與自治權最大化。在無政府狀態下,對別國意圖與能力的疑慮會引起恐懼,而恐懼又催生了一種欲望,即通過提升相關的能力而使自己的安全與自治權最大化。有兩種方法可以達此目的:一是動員國內的經濟與軍事資源,以提高軍事實力,這種方法有時被稱做“內部均衡”。二是尋求結盟,即尋求有共同安全利益的盟友——這種利益針對其他某個特定大國或國家聯盟,這種方法有時被稱做“外部均衡”。
一般來說,現實主義理論希望國家采取內部均衡而不是外部均衡。內部均衡使自治權最大化,還可以降低國家因聯盟義務而被拖入非情愿沖突之中的可能性。在盟國擔心落入陷阱的情況下,它還可以降低被其盟國拋棄的可能性。
根據這些觀點,現實主義理論希望國際機制采取下列四種形式中的一種。
第一種是對成員國的行為沒有足夠影響力的國際機制,也就是說,如果真的建立起某些國際機制,它們也只是致力于羅列成員國可能愿意采取的行動及選擇,而無力促使國家做違背自己意愿的事。第二種顯然就是結盟。第三種是服務于聯盟成員共同利益的經濟機制。第四種是作為大國霸權工具的機制。
國家機關侵權行為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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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論的國家機關是指依法組成、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國家機關是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機關是為人民辦事的機構,它必須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系,依靠人民群眾,接受人民的監督。國家機關按其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和作用來劃分,可分為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軍事、警察等機關。從法人主體資格認定的角度看,國家機關也是法人;它只要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命令組建或設立,且具有獨立的經費(通常以國家預算作為獨立活動經費)就可以成為法人。機關法人在從事國家管理活動時,是受國家的委托并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而不是以法人的名義出現的,因而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在實質上有別于一般法人的侵權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依照法律規定,通過選舉或有權機關的任命,在國家機關中擔任相當職務的人員。以我國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為例,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可以依照憲法、法律和各種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國家行政機關名義行使其職權,可以采取各種行政手段,實施各種行政行為?!皣倚姓C關工作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種類中最多的一種,它大體上可分為三類:(1)通過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選舉或決定而任職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及國務院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等,他們都是中國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他們的行為對同級國家權力機關負責。(2)依法由有權機關任免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任免的國務院各部部長、副部長;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本級人民政府的秘書長、廳(局)長、主任、處(科)長等,也包括縣(自治縣)任免的局長、中學校長、縣醫院院長等。(3)一般行政工作人員,即除前述擔任各級行政部門主要領導職務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如各級行政機關的科員、辦事員、資料員、收發員等。
國家管理社會經濟、政治、文化諸方面的活動,是通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相應的職權來進行的。因而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凡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事實的,作為行為主體的國家,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我國于1994年建立的國家賠償制度,既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歷史必然,也是健全民主與法制的客觀需要;它不僅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的權益,而且有利于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就審判機關而言,當前要堅決落實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制度。實行“兩錯”責任追究制是實施執法責任制的核心環節,也是落實國家賠償責任的根本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保ㄗⅲ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大全》(上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48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也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大全》(上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1頁。)
國家機關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它僅指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權力的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公務)的過程中,因其執行職務的違法性而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實際上也就是我們今天通常所說的國家公務員的侵權行為。公務員行使職權的行為,既包括在本轄區內行使職權的行為,又包括在本轄區外行使職權的行為。與行使職權有關的行為主要包括:為行使職權而實施的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以及濫用權力的行為等。國家公務員侵權責任的性質,屬特殊侵權行為責任,具體性質是為他人行為負責的替代責任。在現實國家公務員侵權責任中,絕大部分是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因其賠償義務主體是國家機關,是國家機關為其工作人員承擔侵權責任的,因而是典型的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替代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權行為根據不同標準,可作如下不同分類:(1)行政侵權行為。在這里,行政侵權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行政公務員在執行行政職務的活動中,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為。國家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中,無論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是一般的執行職務行為,只要造成他人損害的,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司法侵權行為。它是指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或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司法職務中,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為。如錯捕、錯判、錯殺、冤獄,或者錯誤采取訴訟中的強制措施,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都屬于司法侵權行為。(3)其他職務侵權行為。這是指除行政、司法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如立法機關、軍事機關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侵權行為,也都屬于國家賠償的侵權行為之列。必須指出,黨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與其他團體執行職務侵權行為一樣,屬于法人侵權責任,不屬國家賠償責任范圍。
小議侵權行為法視角下的國家賠償
內容摘要歸責原則是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國家賠償是在民事侵權行為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所以民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對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有影響的。從民事侵權行為法下的歸責原則看國家賠償法下的歸責原則,評述國家賠償法下的歸責原則的利弊。
關鍵字歸責原則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違法原則
KeywordriterionofliabilityfaultliabilitynofaultliabilityRiterionofirrigularity
一、引言
所謂“歸責”即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民事責任,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解決的是侵權民事責任之基礎的問題。我國臺灣學者認為,在法律規范原理上使遭受損害權益與促使損害發生之原因者結合,將損害因而轉嫁由原因承擔之法律價值判斷,即為“歸責”之核心。國家賠償法律制度是在民事侵權行為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所以,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由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發展而來,但由于國家管理活動的特殊性,故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于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指國家何以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具體地講,國家是否賠償,國家以什么為依據,是以行為主體的過錯為依據,或者是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依據,還是行為主體的行為違法為依據。簡單地說,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確認國家對公務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總的法律根據和評判標準。
西方國家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有三個典型的代表:(1)以法國為代表的公務過錯為主,危險責任為輔的規則體系;(2)以德國、日本和美國為代表的過錯(主觀過錯)為歸責原則的體系;(3)以瑞士為代表的違法歸責原則的歸責體系。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睋?,我國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大多數學者認為,違法原則是我國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但是,對歸責原則是褒貶不一的,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情形?筆者認為,國家賠償發源于民事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而我們是從不同角度理解歸責原則。我們知道,民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體系是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但過錯責任仍然是主流的。從民事侵權行為法下的歸責原則對比國家賠償法下的歸責原則,分析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利弊,從而發現我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存在的問題。
國際機制影響國家行為論文
唯物的現實主義理論
第一個理論流派就是唯物的現實主義。
直至最近,現實主義者仍一致認為,國際機制及其運行規則、目標和影響總體上反映了系統內最強大國家的利益?,F實主義理論認為,每個國家都希望使自己的安全與自治權最大化。在無政府狀態下,對別國意圖與能力的疑慮會引起恐懼,而恐懼又催生了一種欲望,即通過提升相關的能力而使自己的安全與自治權最大化。有兩種方法可以達此目的:一是動員國內的經濟與軍事資源,以提高軍事實力,這種方法有時被稱做“內部均衡”。二是尋求結盟,即尋求有共同安全利益的盟友——這種利益針對其他某個特定大國或國家聯盟,這種方法有時被稱做“外部均衡”。
一般來說,現實主義理論希望國家采取內部均衡而不是外部均衡。內部均衡使自治權最大化,還可以降低國家因聯盟義務而被拖入非情愿沖突之中的可能性。在盟國擔心落入陷阱的情況下,它還可以降低被其盟國拋棄的可能性。
根據這些觀點,現實主義理論希望國際機制采取下列四種形式中的一種。
第一種是對成員國的行為沒有足夠影響力的國際機制,也就是說,如果真的建立起某些國際機制,它們也只是致力于羅列成員國可能愿意采取的行動及選擇,而無力促使國家做違背自己意愿的事。第二種顯然就是結盟。第三種是服務于聯盟成員共同利益的經濟機制。第四種是作為大國霸權工具的機制。
我國家庭投資理財行為分析論文
摘要:家庭投資理財的選擇、組合、調整行為可以定義為家庭對某一種或某幾種資產所產生的需求偏好和投資傾向,本文對家庭的投資理財的這一行為進行了分析,并對家庭投資理財如何獲取收益和家庭投資理財風險及其規避進行了分析,希望對家庭投資理財的實踐有所幫助
關鍵詞:家庭投資理財,行為分析,投資收益,投資風險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金融資產的不斷增加,投資理財已成為日益重要的問題,家庭投資理財是針對風險進行個人資財的有效投資,以使財富保值、增值,能夠抵御社會生活中的經濟風險,不管是儲蓄投資、股票投資,外匯、保險投資,由于投資品種日益增多,所需的專業知識也不盡相同,投資方法也很難完全掌握,家庭的資產選擇、組合、調整行為均定義為家庭對某一種或某幾種資產所產生的需求偏好和投資傾向,本文對家庭的投資理財的這一行為進行了分析,并對家庭投資理財制勝之道和家庭投資理財風險及其規避進行了分析,希望對家庭投資理財的實踐有所幫助。
一、家庭投資理財的選擇
(一)、進行家庭投資理財選擇的必要性
家庭在投資時,首先面臨的就是投資方式和領域的選擇,一般應以資產的收益與風險以及相互制約關系為考慮基本點,選擇某種或某幾種資產,并決定其投人數量與比例。改革開放以前,在大多數中國老百姓眼里,“投資理財=銀行=儲蓄所”,個人金融投資給老百姓帶來的僅僅是“存錢生利息”。今天的老百姓不但有能力“穿金戴銀”,個人可支配的收人也達到了數萬元。新的投資品種逐漸成為個人投資理財的重筍組成部分。諸如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新興的個人投資理財工具層出不窮,對現代個人理財投資組合影響很大。在眾多的資產選擇方式中,及時引導家庭利用資金市場的不景氣,以較低的成本籌措社會游資,選擇自己適合的方式進行理性投資,就是一種不景氣市場條件下的資產選擇策略。
我國家庭投資理財行為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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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投資理財的選擇
(一)、進行家庭投資理財選擇的必要性
家庭在投資時,首先面臨的就是投資方式和領域的選擇,一般應以資產的收益與風險以及相互制約關系為考慮基本點,選擇某種或某幾種資產,并決定其投人數量與比例。改革開放以前,在大多數中國老百姓眼里,“投資理財=銀行=儲蓄所”,個人金融投資給老百姓帶來的僅僅是“存錢生利息”。今天的老百姓不但有能力“穿金戴銀”,個人可支配的收人也達到了數萬元。新的投資品種逐漸成為個人投資理財的重筍組成部分。諸如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新興的個人投資理財工具層出不窮,對現代個人理財投資組合影響很大。在眾多的資產選擇方式中,及時引導家庭利用資金市場的不景氣,以較低的成本籌措社會游資,選擇自己適合的方式進行理性投資,就是一種不景氣市場條件下的資產選擇策略。
我國家庭投資理財行為分析
摘要:家庭投資理財的選擇、組合、調整行為可以定義為家庭對某一種或某幾種資產所產生的需求偏好和投資傾向,本文對家庭的投資理財的這一行為進行了分析,并對家庭投資理財如何獲取收益和家庭投資理財風險及其規避進行了分析,希望對家庭投資理財的實踐有所幫助
關鍵詞:家庭投資理財,行為分析,投資收益,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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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投資理財的選擇
(一)、進行家庭投資理財選擇的必要性
家庭在投資時,首先面臨的就是投資方式和領域的選擇,一般應以資產的收益與風險以及相互制約關系為考慮基本點,選擇某種或某幾種資產,并決定其投人數量與比例。改革開放以前,在大多數中國老百姓眼里,“投資理財=銀行=儲蓄所”,個人金融投資給老百姓帶來的僅僅是“存錢生利息”。今天的老百姓不但有能力“穿金戴銀”,個人可支配的收人也達到了數萬元。新的投資品種逐漸成為個人投資理財的重筍組成部分。諸如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新興的個人投資理財工具層出不窮,對現代個人理財投資組合影響很大。在眾多的資產選擇方式中,及時引導家庭利用資金市場的不景氣,以較低的成本籌措社會游資,選擇自己適合的方式進行理性投資,就是一種不景氣市場條件下的資產選擇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