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表決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2 19: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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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表決權的問題與措施
表決權信托是國外公司法上一項重要的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制度安排。美國《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7130條、德國《股份法》第135條都對此作出規定,但我國立法對此卻是一片空白。
這是立法的有意安排,還是失誤?表決權信托的功能是否可以為我國已有制度替代?本文試圖對我國中小股東權益保護面臨的困惑進行分析,同時認為,表決權信托是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重要制度設計,并在此基礎上探討了構建我國表決權信托制度的路徑。
一、中小股東權益保護面臨的困惑和現有制度的缺失
(一)中小股東權益保護面臨的困惑
股東將資產投入公司后就喪失對所投資產的所有權,換來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的這些權利主要通過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實現。表決權對維護股東利益非常重要,通過表決權的行使可以使公司最終所有者(theultimatecorporateowner)很方便地強制剝奪個別董事和高管的職權,進而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
一般來說,股東對公司控制力的大小通過其持有表決權的數量體現出來,股東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上遵循“一股一票”的原則進行表決。“一股一票”原則充分考慮了公司資合的性質,是股東平等原則重要的表現形式。但是,隨著公司股份越來越分散,中小股東擁有的股份數越來越少。這些少量的股份根本無法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實質性影響。如果公司章程再通過持股數限制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單個股東甚至可能沒有資格參加股東大會。而且,由于中小股東進行表決實際上是在從事集體行為,其監督行為會使所有股東受益而全部風險由自己承擔,于是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中小股東會自然選擇“理性冷漠”和“搭便車”,主觀上缺乏參加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意愿。與此同時,擁有多數股份的大股東卻可能控制公司。當大股東控制了公司,他們就會傾向于通過控制權謀取私利,而這些私利的謀取是以損害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為代價的。這樣,中小股東獲取信息的高成本、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上的“股微言輕”以及面臨的“搭便車”誘惑,加上管理者的“道德風險”等諸多因素的存在,使中小股東權益受損成為一個世界難題,各國都將保護中小股東權益作為立法目標進行著不懈的努力。
股東表決權征集制度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股東;表決權;征集
論文摘要:表決權征集制度是我國近年來公司法學界、證券法學界共同關注的一個新課題。它像一柄雙刃劍。既可以成為保護公司和股東利益、優化公司治理結構的有力手段,又可能淪為投機人士爭奪公司控制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工具。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實踐中發生了多起表決權征集實例,由于缺乏法律規制,其行為頗不規范。針對存在問題,借鑒先進國家和地區立法經驗,對完善我國表決權征集制度進行探索性研究。
公司是社會經濟的細胞,是現代社會重要的經濟組織形式,也是社會發展的基礎。在公司的運營過程中,公司所有與公司經營的關系是最為核心的問題,而公司所有與公司經營關系中突出表現為所有者與經營者以及股東與股東之間的關系,焦點問題就是股東表決權的問題。股東表決權作為股東對自己投資的掌控工具,是股東在自己投資設立的公司中最根本的權利。它直接決定了股東在公司中的地位,也決定了它在公司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表決權是公司法的第二特征。正如美國著名的公司法專家Easter-brook和Fischel認為的,“如果說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最顯著的特征,那么表決權則是第二個特征”。
一、股東表決權的含義及產生
(一)股東表決權
股東表決權是公司法中的一個重要的基本問題,股東表決權制度因此成為了公司法的重要制度,各國家對股東表決權都予以規定,我國2006年實施的新《公司法》第43條、第104條和第107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表決權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股東除名制度決議表決程序探討
摘要:當個別股東的行為危害到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時,為了保障公司的有序運行,股東會應通過正當的決議程序,即召開股東除名決議將該股東“驅逐”出去。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僅對股東除名決議的表決機構有所規定,卻未涉及除名決議中的表決機制和擬被除名股東的表決權回避問題。因此,本文從這兩個角度來對決議表決程序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對其完善提出相關意見。
關鍵詞:股東除名決議;表決程序;表決規則
一、股東除名制度決議表決程序的理論基礎—程序正當
程序正當這一理論基礎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的第39條,該規定的核心意思是任何人未經國家的依法裁判,都不能遭受到任何侵害。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除名制度也應當貫徹這一原則,只有保證程序的正當性,法律的實施才會更讓人信服。在私法領域,股東除名是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的重大決議,該決議也應依托正當的程序來進行。按照正當的程序實施法律是保障法律公正性的必要途徑,人合性突出的有限責任公司在規范其股東行為時固然也需要程序的保障。股東行為是維持公司的運行以及促進公司發展的力量,但是公司的組織機構和股東始終存在差異。所以,公司的運行過程一旦出現沖突時,制定一套程序來約束股東的行為顯得尤為重要。就股東除名程序而言,股東會應作為決議機構對除名事項進行討論。而股東除名決議的作出必然會導致公司組織結構發生改變,此時應構建能夠約束該行為的程序,以正當的表決程序解除擬被除名股東的股東資格。
二、股東除名制度決議表決程序存在的問題
(一)未規定股東除名決議的表決規則
表決權回避解決利益沖突論文
論文摘要:文章介紹國外的分類表決制度的經驗,探討我國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分類表決,我國關聯交易中表決權回進制度。文章認為,目前我國的表決權回避制度與分類表決制度類似,但在立法理念和適用范圍方面還受到一定的局限。因此,在解決利益沖突程序化的國際趨勢下,我國應借鑒境外經驗,完善我國表決權回避制度,以此建立妥善解決股東之間利益沖突的機制。
論文關鍵詞:分類表決制度表決權回進制度完善
一、國外的分類表決制度的經驗
1.章程變更時的分類表決。在國外,分類表決源自公司存在類別股份。為了滿足會司和股東的融資、投資需求,國外公司法允許公司自由創設類別股份,不同性質的股份代表不同的權利內容,例如,超級表決權股(dualclassstock)、優先股等。即使在20世紀90年代后,美國的證券交易所禁止上市公司發行新的超級表決權股份,但已經發行的股份還正常存在。
類別股份的本質特征是不同股份所表彰的法律上的權利存在差異。權利主要是指紅利分配、剩余財產分配和表決權等方面的權利。類別權利的設笠通常是通過章程約定,否則,公司股份均為普通股份。
由于類別股份一般由公司創設,公司改變類別股份意味著改變了股東的權利,不僅必須修改公司章程,而且必須得到不同類別股東的同意。這種表決權的實質是,除了股東自己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改變股東的權利。類別股東表決權是股東的固有權,不可通過公司章程限制和剝奪。類別股東會決議是變更章程特別股東會決議生效的條件。
信息權和表決權之議
摘要為矯正股東表決權效力的弱化,維護股東的表決權,就必須賦予股東的信息權,保障股東表決權得以實現。當股東有正當理由懷疑公司的經營管理中有違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實時,有權申請法院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從而獲得相應足夠的信息,在股東會上進行表決。
關鍵詞股東信息權表決權
一、股東信息權保護對于中小股東表決權保障的意義
公司信息屬于重要的公司資產,由于企業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分離運作,公司股東作為一類重要的投資者,他們往往并未實際掌握公司的經營管理,股東要想獲取投資的回報,首先必須監督公司是否依法合規地經營,其次還必須監督公司是否將經營成果依章程分發給各股東,而這些必須在掌握大量信息的基礎上才能做到,信息對確保公司正常運作,維護股東權益具有不可或缺的重大意義。
由于現代公司存在著多種利益主體,如股東、經營者、債權人以及雇員等,他們的利益不盡相同,多元化利益各方所擁有的信息是不一樣的,在擁有信息在質和量上占優勢的一方會得到好處,這樣導致信息的不對稱,使得一般中小股東等群體掌握的一些信息難以起到消除不確定風險的作用,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利益分配。經營者利用信息占有優勢為自己攫取更多利益,而股東則居于信息占有的弱勢地位而聽由經營者決定其所分公司之利潤,股東利益面臨被架空的危險。因為由于信息占有的劣勢,對于表決事項的表決無所適從,不能正確地進行表決,最終導致股東表決權無法落到實處。為矯正股東表決權效力的弱化,維護股東的表決權,就必須賦予股東的信息權,保障股東表決權得以實現。
二、股東信息權的保護
集團股東分類表決管理體制研究
一、國外的分類表決制度的經驗
1.章程變更時的分類表決。在國外,分類表決源自公司存在類別股份。為了滿足會司和股東的融資、投資需求,國外公司法允許公司自由創設類別股份,不同性質的股份代表不同的權利內容,例如,超級表決權股(dualclassstock)、優先股等。即使在20世紀90年代后,美國的證券交易所禁止上市公司發行新的超級表決權股份,但已經發行的股份還正常存在。
類別股份的本質特征是不同股份所表彰的法律上的權利存在差異。權利主要是指紅利分配、剩余財產分配和表決權等方面的權利。類別權利的設笠通常是通過章程約定,否則,公司股份均為普通股份。
由于類別股份一般由公司創設,公司改變類別股份意味著改變了股東的權利,不僅必須修改公司章程,而且必須得到不同類別股東的同意。這種表決權的實質是,除了股東自己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改變股東的權利。類別股東表決權是股東的固有權,不可通過公司章程限制和剝奪。類別股東會決議是變更章程特別股東會決議生效的條件。
世界各國公司法均規定了類別表決制度。在美國特拉華州,會司變更章程影響類別權利,必須分類表決。在英國公司法中,如果章程變更影響了類別股東的權利,主要的保護機制就是類別股東會的同意。在法國公司法中,如果變更股東的特別權益,不僅應經特別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而且要求受影響股東經專門股東會特別同意。
在分類表決和股份收買請求權的關系上,在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的英國及美國特拉華州公司法中,變更章程改變類別股東權利應分類表決,但是公司法不賊予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例外的是,美國1984年示范會司法除了股東的分類表決權外,還授予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美國1999年示范公司法的修改縮小了范圍,僅在變更章程擠出(FreezeOut)類別股東時才授予股份收買請求權。
借鑒境外解決利益沖突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國外的分類表決制度的經驗;我國股權分里改革中的分類表決;我國關聯交易中表決權回避制度;結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章程變更時的分類表決、類別股份的本質特征是不同股份所表彰的法律上的權利存在差異、利益沖突交易時的分類表決、少數股東批準的交易沒有關聯交易須為股東會決議事項的限制、股權分里下的分類表決、只有以股償債是典型的利益沖突交易、股改中的分類表決、股權分里改革是公司行為,是公司對類別股東的利益進行的重新調整、規則比較、香港法律對關聯交易的調整主要根據港交所的上市規則、比較分析、我國的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法律問題主要是公司法和上市規則的街接問題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提要:文章介紹國外的分類表決制度的經驗,探討我國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分類表決,我國關聯交易中表決權回進制度。目前我國的表決權回避制度與分類表決制度類似,但在立法理念和適用范圍方面還受到一定的局限。因此,在解決利益沖突程序化的國際趨勢下,我國應借鑒境外經驗,完善我國表決權回避制度,以此建立妥善解決股東之間利益沖突的機制。
關鍵詞:分類表決制度表決權回進制度完善
一、國外的分類表決制度的經驗
1.章程變更時的分類表決。在國外,分類表決源自公司存在類別股份。為了滿足會司和股東的融資、投資需求,國外公司法允許公司自由創設類別股份,不同性質的股份代表不同的權利內容,例如,超級表決權股(dualclassstock)、優先股等。即使在20世紀90年代后,美國的證券交易所禁止上市公司發行新的超級表決權股份,但已經發行的股份還正常存在。
類別股份的本質特征是不同股份所表彰的法律上的權利存在差異。權利主要是指紅利分配、剩余財產分配和表決權等方面的權利。類別權利的設笠通常是通過章程約定,否則,公司股份均為普通股份。
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制度研究論文
網絡通訊投票是解決目前投票機制弊端的有效途徑。我國未來設計網絡通訊投票時,應注重主體與程序設計,平衡各種矛盾沖突,以實現網絡投票機制效用最大化。
前言
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間接參與公司經營的途徑,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并選派自己信任的人進入董事會以使自己的意志能夠得以實現。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股東數量極大且分散,如何確保股東得以經由股東大會表決權的行使,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反映對公司的經營意思,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設計的關鍵。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只能親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原則上不能以通訊投票的形式表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2000年修訂)第6條規定:“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同時規定臨時會議在審議重大事項時也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這種排除包括網絡投票在內的通訊表決方式的股東大會投票機制不利于股東表決權行使的保護,而且使得公司常常為內部人所控制。因此,筆者擬在分析現行投票表決機制弊端的基礎上,分析我國建立網絡通訊投票制度的必要性,并對我國未來網絡通訊投票機制提出構建設想。
實行網絡投票的動因分析
一、親自出席投票表決成本過大
在公司的早期階段,股東通常是公司住所的居民或其親屬,股東大會為股東提供了一個討論公司行為、分享公司智慧的場所。在那個時代,股東的投票權被認為是財產權,是人格化了的權利,只能親自出席行使,不能通過其他形式進行。但當公司的所有者逐漸分散時,更多的股東分布在一個日益擴大的地理范圍,股東親自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越來越不方便。尤其是現代上市公司,大多數中小股東所持股份很少且往往分布于世界各地。這些中小股東所持股份較少,他們往往認為其所行使的表決權對股東大會的決議形成無足輕重;而且在“目前形勢下,單個中小股東由于受獲取資訊成本巨大的障礙而使他們實際上已經不起任何作用”,因此他們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的熱情并不高。另外,在現代分散投資以分散風險的理念下,一人同時為數家公司股東的情形非常普遍。若其持有股份的數家公司股東大會同日召開或相隔很短召開,該股東即使有出席各公司股東大會的意愿,事實上也不可能做到。尤其是當投資的公司屬外國公司時,若中小股東欲出席股東大會則從成本上核算更不合理。
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制度研究
網絡通訊投票是解決目前投票機制弊端的有效途徑。我國未來設計網絡通訊投票時,應注重主體與程序設計,平衡各種矛盾沖突,以實現網絡投票機制效用最大化。
前言
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間接參與公司經營的途徑,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并選派自己信任的人進入董事會以使自己的意志能夠得以實現。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股東數量極大且分散,如何確保股東得以經由股東大會表決權的行使,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反映對公司的經營意思,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設計的關鍵。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只能親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原則上不能以通訊投票的形式表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2000年修訂)第6條規定:“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同時規定臨時會議在審議重大事項時也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這種排除包括網絡投票在內的通訊表決方式的股東大會投票機制不利于股東表決權行使的保護,而且使得公司常常為內部人所控制。因此,筆者擬在分析現行投票表決機制弊端的基礎上,分析我國建立網絡通訊投票制度的必要性,并對我國未來網絡通訊投票機制提出構建設想。
實行網絡投票的動因分析
一、親自出席投票表決成本過大
在公司的早期階段,股東通常是公司住所的居民或其親屬,股東大會為股東提供了一個討論公司行為、分享公司智慧的場所。在那個時代,股東的投票權被認為是財產權,是人格化了的權利,只能親自出席行使,不能通過其他形式進行。但當公司的所有者逐漸分散時,更多的股東分布在一個日益擴大的地理范圍,股東親自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越來越不方便。尤其是現代上市公司,大多數中小股東所持股份很少且往往分布于世界各地。這些中小股東所持股份較少,他們往往認為其所行使的表決權對股東大會的決議形成無足輕重;而且在“目前形勢下,單個中小股東由于受獲取資訊成本巨大的障礙而使他們實際上已經不起任何作用”,因此他們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的熱情并不高。另外,在現代分散投資以分散風險的理念下,一人同時為數家公司股東的情形非常普遍。若其持有股份的數家公司股東大會同日召開或相隔很短召開,該股東即使有出席各公司股東大會的意愿,事實上也不可能做到。尤其是當投資的公司屬外國公司時,若中小股東欲出席股東大會則從成本上核算更不合理。
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制度研究
網絡通訊投票是解決目前投票機制弊端的有效途徑。我國未來設計網絡通訊投票時,應注重主體與程序設計,平衡各種矛盾沖突,以實現網絡投票機制效用最大化。
前言
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間接參與公司經營的途徑,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并選派自己信任的人進入董事會以使自己的意志能夠得以實現。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股東數量極大且分散,如何確保股東得以經由股東大會表決權的行使,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反映對公司的經營意思,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設計的關鍵。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只能親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原則上不能以通訊投票的形式表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2000年修訂)第6條規定:“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同時規定臨時會議在審議重大事項時也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這種排除包括網絡投票在內的通訊表決方式的股東大會投票機制不利于股東表決權行使的保護,而且使得公司常常為內部人所控制。因此,筆者擬在分析現行投票表決機制弊端的基礎上,分析我國建立網絡通訊投票制度的必要性,并對我國未來網絡通訊投票機制提出構建設想。
實行網絡投票的動因分析
一、親自出席投票表決成本過大
在公司的早期階段,股東通常是公司住所的居民或其親屬,股東大會為股東提供了一個討論公司行為、分享公司智慧的場所。在那個時代,股東的投票權被認為是財產權,是人格化了的權利,只能親自出席行使,不能通過其他形式進行。但當公司的所有者逐漸分散時,更多的股東分布在一個日益擴大的地理范圍,股東親自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越來越不方便。尤其是現代上市公司,大多數中小股東所持股份很少且往往分布于世界各地。這些中小股東所持股份較少,他們往往認為其所行使的表決權對股東大會的決議形成無足輕重;而且在“目前形勢下,單個中小股東由于受獲取資訊成本巨大的障礙而使他們實際上已經不起任何作用”,因此他們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的熱情并不高。另外,在現代分散投資以分散風險的理念下,一人同時為數家公司股東的情形非常普遍。若其持有股份的數家公司股東大會同日召開或相隔很短召開,該股東即使有出席各公司股東大會的意愿,事實上也不可能做到。尤其是當投資的公司屬外國公司時,若中小股東欲出席股東大會則從成本上核算更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