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違法行為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9 1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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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違法行為

公告違法行為研究論文

摘要:公告違法行為是行政處罰機關針對違法情節嚴重而又不改正或停止違法行為所采取的一種行政措施。公告違法行為既不是一種行政處罰,也不是對行政處罰的執行,還非一般行政信息公開,而是強迫行政相對人履行責令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義務的一種執行手段。公告違法行為應當以責令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為前提,且要處理好行政效果、公眾了解權與行政相對人權益之間的適度關系。應當完善公告違法行為的適用條件及其程序,并賦予行政相對人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

關鍵詞:公告違法行為;間接強制執行;行政處罰

Abstract: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isanadministrativemeasureemployedbyadministrativepunishmentagencyaimingatthosewhopracticesevereillegalactsandrefusetocorrectorceasetheiracts.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s,however,isneitheradministrativepunishmentandenforcementofadministrativepunishment,norisadministrativeinformationpublicity.Itcanbeanenforcementmeasuretocorrectorceaseillegalactsoftheconcerningparty,whichshouldbetakenasthepremiseof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administrativeeffects,thepublic‘sknowledgeandrightsoftheadministrativepartiesshouldbeappropriatelydealtwith.Asaresult,muchimprovementshouldbedoneastotheapplicationconditionanditsprocedureof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andrighttolegalremedyshouldbeendowedtoadministrativeparties.

KeyWords: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indirectenforcement;administrativesanction

公告即公開告示,公開告誡。在行政法理論中往往是作為一種程序性、附屬性行為來談的。“告誡就性質而言,它不是一個具體行為而是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種準法律行為(通知)而已。”〔1〕(P222)而準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就某種具體事實所作出的判斷、認識,以觀念表示的精神作為構成要素,依法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動,又稱觀念行為、表明行為”。〔2〕(P428)盡管目前在理論上對準行政行為缺乏深層次探索,但“在行政活動復雜的過程中,法律規制后行政主體的行為會經常出現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但往往間接發生法律后果的一類行為,即必須認可準行政行為存在的客觀性與必要性”。〔3〕(P13)行政實務部門在具體運作上促進了這一行為的發展。以2002年國家計委頒布的《價格主管部門公告價格違法行為的規定》為例,價格主管部門針對經營者價格違法情節嚴重,在作出處罰決定后不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應當”在經營者營業場地的公告欄、通道、窗口、柜臺、攤位等顯著地方公告違法行為。公告違法行為所針對的是:一、不停止違法行為的;二、未恢復到法律、法規等規定狀態的;三、其他拒不改正的.此規章較為詳細地規定了公告違法行為的目的、條件、形式及救濟。若按照傳統行政法學理論觀念以及就國家計委規章中的語義本身理解,公告違法行為似乎是一種程序性、附屬性行為。筆者認為公告違法行為是行政主體為督促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而采取的一種以公告違法事實為方式的強制執行。本文試以此概念為基礎,對公告違法行為的性質、法律設定及其完善加以合理定位。

一、性質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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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違法行為研究論文

摘要:公告違法行為是行政處罰機關針對違法情節嚴重而又不改正或停止違法行為所采取的一種行政措施。公告違法行為既不是一種行政處罰,也不是對行政處罰的執行,還非一般行政信息公開,而是強迫行政相對人履行責令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義務的一種執行手段。公告違法行為應當以責令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為前提,且要處理好行政效果、公眾了解權與行政相對人權益之間的適度關系。應當完善公告違法行為的適用條件及其程序,并賦予行政相對人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

關鍵詞:公告違法行為;間接強制執行;行政處罰

Abstract: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isanadministrativemeasureemployedbyadministrativepunishmentagencyaimingatthosewhopracticesevereillegalactsandrefusetocorrectorceasetheiracts.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s,however,isneitheradministrativepunishmentandenforcementofadministrativepunishment,norisadministrativeinformationpublicity.Itcanbeanenforcementmeasuretocorrectorceaseillegalactsoftheconcerningparty,whichshouldbetakenasthepremiseof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administrativeeffects,thepublic‘sknowledgeandrightsoftheadministrativepartiesshouldbeappropriatelydealtwith.Asaresult,muchimprovementshouldbedoneastotheapplicationconditionanditsprocedureof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andrighttolegalremedyshouldbeendowedtoadministrativeparties.

KeyWords: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indirectenforcement;administrativesanction

公告即公開告示,公開告誡。在行政法理論中往往是作為一種程序性、附屬性行為來談的。“告誡就性質而言,它不是一個具體行為而是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種準法律行為(通知)而已。”〔1〕(P222)而準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就某種具體事實所作出的判斷、認識,以觀念表示的精神作為構成要素,依法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動,又稱觀念行為、表明行為”。〔2〕(P428)盡管目前在理論上對準行政行為缺乏深層次探索,但“在行政活動復雜的過程中,法律規制后行政主體的行為會經常出現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但往往間接發生法律后果的一類行為,即必須認可準行政行為存在的客觀性與必要性”。〔3〕(P13)行政實務部門在具體運作上促進了這一行為的發展。以2002年國家計委頒布的《價格主管部門公告價格違法行為的規定》為例,價格主管部門針對經營者價格違法情節嚴重,在作出處罰決定后不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應當”在經營者營業場地的公告欄、通道、窗口、柜臺、攤位等顯著地方公告違法行為。公告違法行為所針對的是:一、不停止違法行為的;二、未恢復到法律、法規等規定狀態的;三、其他拒不改正的.此規章較為詳細地規定了公告違法行為的目的、條件、形式及救濟。若按照傳統行政法學理論觀念以及就國家計委規章中的語義本身理解,公告違法行為似乎是一種程序性、附屬性行為。筆者認為公告違法行為是行政主體為督促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而采取的一種以公告違法事實為方式的強制執行。本文試以此概念為基礎,對公告違法行為的性質、法律設定及其完善加以合理定位。

一、性質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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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違法行為管理論文

摘要:公告違法行為是行政處罰機關針對違法情節嚴重而又不改正或停止違法行為所采取的一種行政措施。公告違法行為既不是一種行政處罰,也不是對行政處罰的執行,還非一般行政信息公開,而是強迫行政相對人履行責令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義務的一種執行手段。公告違法行為應當以責令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為前提,且要處理好行政效果、公眾了解權與行政相對人權益之間的適度關系。應當完善公告違法行為的適用條件及其程序,并賦予行政相對人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

關鍵詞:公告違法行為;間接強制執行;行政處罰

Abstract: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isanadministrativemeasureemployedbyadministrativepunishmentagencyaimingatthosewhopracticesevereillegalactsandrefusetocorrectorceasetheiracts.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s,however,isneitheradministrativepunishmentandenforcementofadministrativepunishment,norisadministrativeinformationpublicity.Itcanbeanenforcementmeasuretocorrectorceaseillegalactsoftheconcerningparty,whichshouldbetakenasthepremiseof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administrativeeffects,thepublic‘sknowledgeandrightsoftheadministrativepartiesshouldbeappropriatelydealtwith.Asaresult,muchimprovementshouldbedoneastotheapplicationconditionanditsprocedureof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andrighttolegalremedyshouldbeendowedtoadministrativeparties.

KeyWords: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indirectenforcement;administrativesanction

公告即公開告示,公開告誡。在行政法理論中往往是作為一種程序性、附屬性行為來談的。“告誡就性質而言,它不是一個具體行為而是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種準法律行為(通知)而已。”〔1〕(P222)而準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就某種具體事實所作出的判斷、認識,以觀念表示的精神作為構成要素,依法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動,又稱觀念行為、表明行為”。〔2〕(P428)盡管目前在理論上對準行政行為缺乏深層次探索,但“在行政活動復雜的過程中,法律規制后行政主體的行為會經常出現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但往往間接發生法律后果的一類行為,即必須認可準行政行為存在的客觀性與必要性”。〔3〕(P13)行政實務部門在具體運作上促進了這一行為的發展。以2002年國家計委頒布的《價格主管部門公告價格違法行為的規定》為例,價格主管部門針對經營者價格違法情節嚴重,在作出處罰決定后不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應當”在經營者營業場地的公告欄、通道、窗口、柜臺、攤位等顯著地方公告違法行為。公告違法行為所針對的是:一、不停止違法行為的;二、未恢復到法律、法規等規定狀態的;三、其他拒不改正的.此規章較為詳細地規定了公告違法行為的目的、條件、形式及救濟。若按照傳統行政法學理論觀念以及就國家計委規章中的語義本身理解,公告違法行為似乎是一種程序性、附屬性行為。筆者認為公告違法行為是行政主體為督促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而采取的一種以公告違法事實為方式的強制執行。本文試以此概念為基礎,對公告違法行為的性質、法律設定及其完善加以合理定位。

一、性質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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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論文:公告違法行為之合理定位

摘要:公告違法行為是行政處罰機關針對違法情節嚴重而又不改正或停止違法行為所采取的一種行政措施。公告違法行為既不是一種行政處罰,也不是對行政處罰的執行,還非一般行政信息公開,而是強迫行政相對人履行責令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義務的一種執行手段。公告違法行為應當以責令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為前提,且要處理好行政效果、公眾了解權與行政相對人權益之間的適度關系。應當完善公告違法行為的適用條件及其程序,并賦予行政相對人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

關鍵詞:公告違法行為;間接強制執行;行政處罰

Abstract: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isanadministrativemeasureemployedbyadministrativepunishmentagencyaimingatthosewhopracticesevereillegalactsandrefusetocorrectorceasetheiracts.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s,however,isneitheradministrativepunishmentandenforcementofadministrativepunishment,norisadministrativeinformationpublicity.Itcanbeanenforcementmeasuretocorrectorceaseillegalactsoftheconcerningparty,whichshouldbetakenasthepremiseof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administrativeeffects,thepublic‘sknowledgeandrightsoftheadministrativepartiesshouldbeappropriatelydealtwith.Asaresult,muchimprovementshouldbedoneastotheapplicationconditionanditsprocedureof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andrighttolegalremedyshouldbeendowedtoadministrativeparties.

KeyWords: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indirectenforcement;administrativesanction

公告即公開告示,公開告誡。在行政法理論中往往是作為一種程序性、附屬性行為來談的。“告誡就性質而言,它不是一個具體行為而是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種準法律行為(通知)而已。”〔1〕(P222)而準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就某種具體事實所作出的判斷、認識,以觀念表示的精神作為構成要素,依法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動,又稱觀念行為、表明行為”。〔2〕(P428)盡管目前在理論上對準行政行為缺乏深層次探索,但“在行政活動復雜的過程中,法律規制后行政主體的行為會經常出現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但往往間接發生法律后果的一類行為,即必須認可準行政行為存在的客觀性與必要性”。〔3〕(P13)行政實務部門在具體運作上促進了這一行為的發展。以2002年國家計委頒布的《價格主管部門公告價格違法行為的規定》為例,價格主管部門針對經營者價格違法情節嚴重,在作出處罰決定后不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應當”在經營者營業場地的公告欄、通道、窗口、柜臺、攤位等顯著地方公告違法行為。公告違法行為所針對的是:一、不停止違法行為的;二、未恢復到法律、法規等規定狀態的;三、其他拒不改正的.此規章較為詳細地規定了公告違法行為的目的、條件、形式及救濟。若按照傳統行政法學理論觀念以及就國家計委規章中的語義本身理解,公告違法行為似乎是一種程序性、附屬性行為。筆者認為公告違法行為是行政主體為督促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而采取的一種以公告違法事實為方式的強制執行。本文試以此概念為基礎,對公告違法行為的性質、法律設定及其完善加以合理定位。

一、性質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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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行政法意義研究論文

【摘要】:行政公告作為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行政目標所普遍運用的行政手段,尚未引起我國行政法理論界和實務界應有的重視。從形式上看,行政公告可以分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告、行政處理決定公告、其他行政信息公告,不同種類的行政公告具有不同的性質、適用條件和救濟途徑。

【關鍵詞】:行政公告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告知

一、源自現實的問題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26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11條規定,對批準保護的中藥品種以及保護期滿的中藥品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指定的專業報刊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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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違法行為通知

為準確理解和貫徹執行《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的相關規定,保障依法履行對本市施工噪聲污染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職能,現就執行上述規章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處罰適用的案由及依據

(一)案由:未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定性條款:第十六條處罰條款:第三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裁量幅度:根據工程面積、開工時間、所處位置、居民投訴反映情況、施工現場管理情況等因素確定違法行為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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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環境噪聲污染意見

為準確理解和貫徹執行《*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的相關規定,保障依法履行對本市施工噪聲污染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職能,現就執行上述規章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處罰適用的案由及依據

(一)案由:未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定性條款:第十六條處罰條款:第三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裁量幅度:根據工程面積、開工時間、所處位置、居民投訴反映情況、施工現場管理情況等因素確定違法行為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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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環境噪聲污染意見

為準確理解和貫徹執行《*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的相關規定,保障依法履行對本市施工噪聲污染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職能,現就執行上述規章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處罰適用的案由及依據

(一)案由:未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定性條款:第十六條處罰條款:第三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裁量幅度:根據工程面積、開工時間、所處位置、居民投訴反映情況、施工現場管理情況等因素確定違法行為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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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處罰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認證市場,打擊認證違法行為,維護認證工作秩序,根據國家認證認可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管理認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查處認證違法行為。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地區的認證行政處罰工作。

第三條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含外商投資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下同)未經國家認監委批準或者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未按國家認監委要求獲得認可機構認可,擅自從事認證、認證培訓、認證咨詢活動的,責令其停止相關活動,處3萬元罰款;由國家認監委予以公告。

第四條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在設立過程中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批準資格,責令其停止認證、認證培訓、認證咨詢活動,處3萬元罰款;由國家認監委撤銷其批準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條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3萬元罰款;由國家認監委暫停或者撤銷其批準資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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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縣城內違規建筑處理的建議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

為加強納雍縣城規劃管理,保障縣城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貴州省城市規劃區內違法違章建設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納雍縣城市建設發展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新區違法建筑的處理

(一)年4月7日縣城總體規劃修編,納雍縣建設局、雍熙鎮人民政府、王家寨鎮人民政府《關于暫停縣城第三輪總體規劃修編范圍內一切建設活動的通知》(納建字〔〕32號)下發之前發生的違法建設,由縣建設局、國土局確權,在新區建設時按合法建筑進行補償安置。

(二)年4月7日納雍縣建設局、雍熙鎮人民政府、王家寨鎮人民政府關于《暫停縣城第三輪總體規劃修編范圍內一切建設活動的通知》(納建字〔〕32號)下發至年10月10日(納雍縣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違反縣城規劃、非法買賣土地等違法行為的公告》〈納府公告〔〕5號〉公布施行前)發生的違法建設,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經確認為被征地村民因居住困難修建的違法建筑,在本實施意見公布期限內主動拆除或主動與建設部門簽訂拆除協議的,納入拆遷安置范圍;不屬于被征地村民、非法買賣土地修建的違法建筑物或構筑物,在本實施意見公布期限內自行拆除或主動與建設部門簽訂拆除協議的,屬磚混結構給予400元/平方米工料補助,屬其它結構給予350元/平方米工料補助。在規定期限內既不主動拆除又不與建設部門簽訂拆除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強制拆除,不給予安置或補助,并對責任單位或個人處以違法建設已建成部分造價10%的罰款。

(三)年10月11日納雍縣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違反縣城規劃、非法買賣土地等違法行為的公告》(納府公告〔〕5號)公布施行后,頂風搶建的違法建筑,經建設部門制止,已停止違法建設活動并在本實施意見公布期限內自行拆除,或自愿與建設部門簽訂拆除協議的,屬于征地村民磚混結構按400元/平方米、其他結構按350元/平方米給予補助,不屬于被征地村村民修建的違法建筑,按村民修建房屋補助標準的80%補助。在本實施意見公布期滿后才自行拆除或與建設部門簽訂拆除協議的按70%補助。經建設部門制止后,仍繼續進行違法建設活動的,一律強制拆除,不予補償,并對責任單位或個人處以違法建設已建成部分造價20%的罰款,對涉及到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予以組織或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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