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縣城內違規建筑處理的建議
時間:2022-05-27 04:51:00
導語:關于縣城內違規建筑處理的建議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
為加強納雍縣城規劃管理,保障縣城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貴州省城市規劃區內違法違章建設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納雍縣城市建設發展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年4月7日縣城總體規劃修編,納雍縣建設局、雍熙鎮人民政府、王家寨鎮人民政府《關于暫停縣城第三輪總體規劃修編范圍內一切建設活動的通知》(納建字〔〕32號)下發之前發生的違法建設,由縣建設局、國土局確權,在新區建設時按合法建筑進行補償安置。
(二)年4月7日納雍縣建設局、雍熙鎮人民政府、王家寨鎮人民政府關于《暫停縣城第三輪總體規劃修編范圍內一切建設活動的通知》(納建字〔〕32號)下發至年10月10日(納雍縣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違反縣城規劃、非法買賣土地等違法行為的公告》〈納府公告〔〕5號〉公布施行前)發生的違法建設,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經確認為被征地村民因居住困難修建的違法建筑,在本實施意見公布期限內主動拆除或主動與建設部門簽訂拆除協議的,納入拆遷安置范圍;不屬于被征地村民、非法買賣土地修建的違法建筑物或構筑物,在本實施意見公布期限內自行拆除或主動與建設部門簽訂拆除協議的,屬磚混結構給予400元/平方米工料補助,屬其它結構給予350元/平方米工料補助。在規定期限內既不主動拆除又不與建設部門簽訂拆除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強制拆除,不給予安置或補助,并對責任單位或個人處以違法建設已建成部分造價10%的罰款。
(三)年10月11日納雍縣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違反縣城規劃、非法買賣土地等違法行為的公告》(納府公告〔〕5號)公布施行后,頂風搶建的違法建筑,經建設部門制止,已停止違法建設活動并在本實施意見公布期限內自行拆除,或自愿與建設部門簽訂拆除協議的,屬于征地村民磚混結構按400元/平方米、其他結構按350元/平方米給予補助,不屬于被征地村村民修建的違法建筑,按村民修建房屋補助標準的80%補助。在本實施意見公布期滿后才自行拆除或與建設部門簽訂拆除協議的按70%補助。經建設部門制止后,仍繼續進行違法建設活動的,一律強制拆除,不予補償,并對責任單位或個人處以違法建設已建成部分造價20%的罰款,對涉及到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予以組織或紀律處分。
(四)屬地質災害搬遷修建的房屋,按合法建筑給予補償安置。地質災害搬遷修建的房屋名單由雍熙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
二、舊城區違法違章建筑的處理
(一)年4月7日縣城總體規劃修編,納雍縣建設局、雍熙鎮人民政府、王家寨鎮人民政府《關于暫停縣城第三輪總體規劃修編范圍內一切建設活動的通知》(納建字〔〕32號)下發之前發生的違法建設,根據《貴州省城市規劃區內違法違章建設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在本實施意見公布期限內按工程造價的5%罰款,并交清相關規費、稅費后補辦手續。屬于近期拆遷改造地塊內的違法建筑,主動簽訂拆遷協議的,在交清罰款、規費、稅費后,由開發業主按合法建筑予以補償。
(二)年4月7日納雍縣建設局、雍熙鎮人民政府、王家寨鎮人民政府《關于暫停縣城第三輪總體規劃修編范圍內一切建設活動的通知》(納建字〔〕32號)下發之后至年10月10日(納雍縣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違反縣城規劃、非法買賣土地等違法行為的公告》(納府公告〔〕5號)〉公布施行前)修建的違法建筑,根據《貴州省城市規劃區內違法違章建設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在本實施意見公布期限內按工程造價的8%罰款,并交清相關規費、稅費后補辦手續。屬近期拆遷改造地塊內的違法建筑,主動簽訂拆遷協議的,在交清罰款、規費、稅費后由開發業主按合法建筑予以補償。
(三)年10月11日納雍縣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違反縣城規劃、非法買賣土地等違法行為的公告》(納府公告〔〕5號)公布施行后頂風搶建的違法建筑,凡在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內的,根據《貴州省城市規劃區內違法違章建設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在本實施意見公布期限內按工程造價的12%罰款,交清相關規費、稅費后補辦手續。屬近期拆遷改造地塊內的違法建筑,主動簽訂拆遷協議的,在交清罰款、規費、稅費后由開發業主按合法建筑予以補償。凡在已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并已公告實施區域內的,根據《貴州省城市規劃區內違法違章建設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按工程造價的15%處以罰款,交清相關規費、稅費后補辦手續。屬近期拆遷改造地塊內的違法建筑,主動簽訂拆遷協議的,在交清罰款、規費、稅費后由開發業主按合法建筑予以補償。在規定期限內不接受相關處罰,繼續進行違法建設活動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強制折除,不給予補償,并對責任單位或個人處以違法建筑已建成部分造價20%的罰款,對涉及到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予以組織或紀律處分。
三、年7月20日經縣人民政府納府批字〔〕34號文件批準的190戶私人建房,按納雍縣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違反縣城規劃、非法買賣土地等違法行為的公告》(納府公告〔〕5號)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已建房屋未辦理規劃許可、用地批準手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放線、驗線動工施工,不影響城市規劃符合相關規定的,按工程造價的1%罰款補辦相關手續,建筑物(構筑物)投資超30萬元或建筑面積超300平方米以上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新區和舊城區以縣城總規界定的范圍為依據,違法違章的時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等作為判定依據。違法建筑建成部分造價計算,以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產價市場參考價為依據計算。
五、已出臺公布實施的文件與本實施意見有沖突的,適用本實施意見。
六、本實施意見自年6月30日公布,年8月1日施行。屬于違法違章建筑已被強制拆除的,不適用本實施意見。
- 上一篇:中學考核評優工作總結
- 下一篇:關于促進建筑用材改革和環保的工作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