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9 15: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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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審計公告模式研究

審計法實施條例》中指出:審計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審計事項一般有三種情況:

(一)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向社會公布的;

(二)社會公眾關注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布的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隨著李金華審計長《刪3年度審計工作報告》掀起的審計風暴影響力日益空前,審計結果公告倍受關注。同時,也為審計結果公告的模式研究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那么,什么是審計結果公告模式,又如何應用這些模式呢?我們以為,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模式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幾種:

模式一:開放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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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寫作規范參考

公告是法定公文之一,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多年來,我國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中有許多涉及公告,初步建立了公告寫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體系。本文擬對此試作評述。

一、原則

明確原則是制定規范的一個重要前提。概括起來,就是切實、合規。

切實,即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適應工作需要,并具有鮮明的特色。規范涉及工交、農林、商務、財稅、金融、文教、科技、衛生、公安、司法、國防、外交等眾多領域,均是配合工作而定,使公告寫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公告規定》、《四川省重大事故隱患公告辦法》、《大豐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巡查公告制度試行辦法》、《關于建立和推行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等都是為推行某些制度而擬定的規范,切合實際、各顯其長。在具體規定中體,現得更為明顯。如“對動產的查封,應當采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于應當返還被害人的扣押、凍結款物,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依法上繳國庫”(《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就突出了法院、檢察院各自的特點。不過,目前大段抄錄上位規范而未能結合實際加以細化,或者將外地的規范原封不動地“拿”過來的現象仍然存在,應當加以解決。

合規,即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確定的制定規范原則,符合上位規范的規定。總的看來,規范是嚴把“合規”關的,但是與原有上位規范相抵觸或者與新的上位規范不一致的情況也個別存在。例如,行政公文中的公告多由級別較高的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或者授權主流媒體,特殊事項依據有關規定由特定的單位(如拍賣公告由依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上述主體已有明確規定。仍有與其不符的情形,如“公告適用于向校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廣播電視大學(教育學院)行政公文處理辦法》)、“公告適用于向公眾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四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文處理辦法(暫行)》)即是。

二、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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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公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公告行為,保證潛在投標人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活動。

第三條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按照相對集中、適度競爭、受眾分布合理的原則,指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報紙、信息網絡等媒介(以下簡稱指定媒介),并對招標公告活動進行監督。

指定媒介的名單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另行公告。

第四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在指定媒介。招標公告的應當充分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標公告的地點和范圍。

第五條指定媒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但國際招標公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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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招聘公告

為滿足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行”)業務發展需要,中國銀行總行、境內32家一級分行、軟件中心統一組織實施2009年校園招聘工作。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圍:

1、國內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應屆本科生及研究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

2、歸國留學生(2008年至2009年7月畢業)。

二、應聘條件:

應聘的基本條件如下,在此基礎上,各機構將分別公布具體的應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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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保護公告

防汛通信設施,特別是長江堤防干線光纜是防洪工程的基礎設施,是防汛抗災的重要信息通道,關系到國家安全、經濟建設、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的大局。為進一步加強防汛通信傳輸設施的保護工作,切實保障防汛通信暢通,12月26日,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發出加強防汛通信設施保護工作的公告。

近年來,我省防汛通信傳輸設施被人為破壞的事件時有發生,尤其是長江堤防干線光纜的損壞給長江防汛調度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省防指特別要求各地做到:

防汛通信線路及其附屬設施是國家水利(防汛)的重要基礎設施,擔負著防汛抗災指揮調度和處置水突發事件信息傳輸等重要任務,其安全和正常運行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規定,自覺履行保護防汛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義務,維護正常防汛通信秩序。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防汛通信線路及其附屬設施。凡在防汛通信線路附近施工的單位,必須事先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堤防管理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對未經審查同意且未簽訂保護通信設施安全協議,擅自施工導致阻斷事故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施工單位領導以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對損壞防汛通信設施的,應立即停止損壞行為,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違章施工導致通信線路阻斷的,同時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施工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對故意破壞防汛通信線路及其設施,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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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事公告送達

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通常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方法將應送達的訴訟文書主要內容公之于眾,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采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具體來說,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特殊要求進行公告。

一、公告送達在司法實踐中的現狀

在司法實踐中,公告送達主要采取以下幾種方式:一是通過郵局以信函的方式委托受送達人原住所地法院張帖公告,再由委托法院寄回回執備案。此種送達方式的可操作性較差,因為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護等原因對外地法院委托送達的積極性不高,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達的,卻說當事人找不到。或者能及時送達也拖延送達,甚至干脆對委托法院的請求置之不理,以達到偏袒本地當事人的目的。這種情況下,回執寄回的時間一旦超過了送達期間就意味著程序違法,所以法官基本不采用這種方式送達。二是由送達人員在法院門口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但由于管理疏漏,張貼隨意,位置不醒目,效果甚微,實際執行只占少數。三是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此種方式因簡便省事,遂成為法官的當然做法,例如:對于應當到庭而未實際到庭的當事人或第三人,法官通常以《人民法院報》上的公告來證明自己的審理程序合法。但是,我們在實際生活中不難發現,《人民法院報》的傳播覆蓋面很狹小,它的主要讀者是各級法官,而另一部分相當重要的讀者—受送達人,則很難看到該報。《人民法院報》上的公告,對他們來說更是形同虛設。換言之,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基本上無法實現通知當事人到庭應訴的目的。

二、對公告送達的理性分析

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公告送達的三種方式,每一種方式均有它的適用范圍,不應混同。一是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此方式適應于其他送達方式不能送達又有證據證實被送達人經常回家或與家人經常聯系而非真正意義下落不明的情況。張貼公告應同時張貼于法院公告欄和被送達人原住所地,人民法庭審理的案件應同時張貼于法院公告欄,此種公告方式比報紙刊登公告更為有效。在實踐中有僅張貼于法院公告欄而忽略張貼于被送達人原住所地的情況,這種做法違背民事訴訟法規定及司法解釋的。二是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這種方法僅適應于真正意義上的下落不明,即被送達人下落不明、親屬鄰居均不知其消息的情況。審判實踐中有一種誤區,認為適用報紙公告比適用張貼公告更為有效,這種認識違背了公告送達的目的,極為有害。這不僅增加了訴訟成本,而且由于公告報紙的選擇不盡科學,被送達人到庭參加訴訟率幾乎為零。所以,應從思想上走出誤區,正確適用公告送達,盡量減少適用報紙公告。筆者認為,被送達人到庭參加訴訟后下落不明或上訴人上訴后下落不明的,一般不適宜報紙刊登公告,采用張貼公告的方式更為有效。三是對公告送達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三、完善公告送達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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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審稿周期公告

審稿工作是學術期刊編輯出版流程中的重要環節。改革雜志社編輯出版全面對接國際慣例,在全國學術期刊中率先實行雙向匿名評審。現將《改革》審稿周期公告如下:在學術期刊的審稿周期問題上,《改革》編輯部認為,審稿周期是動態的,周期差異與文章的選題、質量、是否遵從學術期刊技術規范以及學術期刊自身的研究領域和定位密切相關。學術期刊審稿周期尚無固定模式。學術期刊與作者一直努力尋求著對審稿周期的共識。

目前,國內學術期刊審稿周期大多沿襲三個月的慣例。而國外學術期刊因刊期與運行方式等方面與國內學術期刊有一定的區別,審稿周期一般為3~6個月,個別期刊為一年。審稿周期為一年的期刊,一般為英文版季刊;加之中英文刊物運行方式差距較大,國外學術期刊審稿周期甚至有一年以上的。《改革》編輯部認為,國內學術期刊的審稿周期不宜長期沿襲“三個月”的概念,而應根據學術期刊的不同類別、不同風格,分別確定務實高效的審稿周期。

《改革》編輯部首倡兩個月的審稿周期,這一方面出于尊重作者勞動的考慮,便于作者在較短時間內明確文章采用結果,掌握向其他學術期刊投稿的主動權;另一方面也符合《改革》編輯部審稿運行方式的獨創性,即在兩個月內判斷文章是否能夠正式發表。

《改革》側重原創性首發研究中國轉型和發展前沿問題的文章,追求在政策層面與學術界的雙重影響。根據《改革》的特定理念和定位,審稿周期為兩個月。《改革》編輯部提倡作者以郵寄方式投稿。審稿周期起算時間為編輯部收到作者書面來稿時(不包括平信、掛號、特快專遞投稿的郵遞運行時間)。兩個月的期間內,一旦確定是否正式發表該文章,《改革》編輯部將盡快通知作者。有關《改革》審稿周期的情況包括以下五方面:其一,審稿周期為一周左右。這部分文章包括:針對非經濟管理領域的研究,如《關于當前社會倫理道德的思考》;字數為6000字以下的短文;公文色彩濃厚的文章,等等。

其二,審稿周期為半個月左右。這部分文章包括:研究領域為經濟管理類,但研究對象過于微觀和技術化,如《ISO9000質量體系的建立與實施》;有一些創新點,但修改余地較小的文章;不符合學術規范,如參考文獻未實引的文章,等等。

其三,審稿周期為一個月左右。即已進入匿名評審程序,但未能通過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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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審計結果公告思考

一、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必要性

1、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審計工作自身的需要。公告制度的推行對審計人員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審計客觀公正性的體現。向社會公布的審計報告必須保證事實確鑿、證據充分,所作的審計評價和結論經得起社會公眾的推敲,處理、處罰的寬嚴尺度把握正確。這就從客觀上要求審計人員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再則,審計機關同其他經濟監督機構一樣,在監督別人的同時,自身也需要接受監督,而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本身也是一種接受監督的方式,而且事實已經證明,這種監督方式是受社會公眾歡迎的。另外,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也是審計機關政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必將對審計機關的廉政建設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2、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促進依法行政的得力手段。審計結果公告作為政務公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能夠客觀公正地反映和評價政府公共財政管理的過程和結果,對于滿足社會公眾對政府工作的有關信息需求,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真正實現公眾參與和監督政府公共財政管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促進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審計結果公告能夠增強政府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促進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審計對于政府工作的監督,主要是對政府部門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資產、資源的情況進行檢查,揭露公共財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評價政府財政、經濟行為的效益。通過將審計檢查及評價等有關信息公布于眾,增強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而審計把揭露的問題、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措施,與社會公眾進行交流,就能有力地推動政府部門依法行政,促使政務進一步向公平、公正的方向發展。其次,審計結果公告能夠促成審計監督與社會輿論監督的有機結合,增強對政府公共財政管理的監督效果。通過審計結果公告,社會公眾可以了解到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審計機關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議,能夠運用強大的社會輿論力量,對被審計單位開展間接的監督,促進審計決定及建議的執行和落實。

3、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審計工作同國際接軌的必然結果。隨著我國加入WTO,國際上一些通行的做法對審計工作也帶來了一定的影響,調整、完善未來一個時期審計工作的發展戰略,同時在具體的技術方法、審計標準等方面也應盡快與國際接軌。審計公告制度在國外已很普遍,在美國、加拿大等經濟發達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除了向議會報告外,也及時向社會公開,公眾很容易在報紙、電視等新聞媒介上了解到自己關心的社會熱點。

二、審計結果公告需要國家法律法規來進一步進行規范

1、國務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制定一部關于“審計結果公告”的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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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采購公告

廣東省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集中采購機構”)受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采購人”)的委托,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茶山綜合樓維修工程項目接受合格的國內投標人提交密封投標。

1、項目名稱、招標方式、建設規模及建設地點:

(1)項目名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茶山綜合樓維修工程;

(2)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建設地點: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茶山路233號。

(4)預算金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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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書(創立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如本次公開募集成功將定于年月日召開創立大會,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會議主要議程

1、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2、審議通過公司章程;

3、選舉董事會成員;

4、選舉監事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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