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公告模式研究
時間:2022-02-20 0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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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實施條例》中指出:審計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審計事項一般有三種情況:
(一)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向社會公布的;
(二)社會公眾關注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布的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隨著李金華審計長《刪3年度審計工作報告》掀起的審計風暴影響力日益空前,審計結果公告倍受關注。同時,也為審計結果公告的模式研究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那么,什么是審計結果公告模式,又如何應用這些模式呢?我們以為,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模式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幾種:
模式一:開放型
即把審計結果以一定的方法向比較開放的空間公告的模式。具體有:將審計結果向新聞媒體公布;通過互聯網在官方網站上公布;舉辦新聞會;廣播、電視等形式。
開放型模式一般適用高級審計機關公布重大的審計事項。所謂重大事項是指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管轄權審計的事關國民經濟、改革發展成果、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活動收支等項目,是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對象。這種項目結果公告模式的特點是:影響力大,輻射面廣,對審計機關自身的要求很高,有嚴格的審批程序,不具備普遍適用性。
模式二:保守型
在一定范圍內公告審計結果的模式。主要形式有:對被審計單位公布;將審計結果公告以審計通報的形式;在重要會議上通告等。
保守型模式是比較常用的,適用于一般基層審計項目的模式。這種模式的運用特點是成本合理,針對性強。
模式三:控制型
兼有上述兩種模式的特點。常用方法有:審計機關將審計結果公布在指定的報紙、雜志等刊物上。相對于開放型來說,影響力小一些,相對于保守型來說,輻射面及公開程度又強一
些。
審計結果公告模式中應注意的問題
隨著審計結果公告模式的普遍應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也突顯出來。
(一)公告主體必須合法。審計公告主體必須是各級審計機關,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內部機構、審計組都不能發出審計公告。
(二)審計公告的內容必須是已經生效的審計文件承載內容,即審計結果。任何審計過程中的數據和還沒定論的審計結果,都不能對外公布。公告人對公告內容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公正性負責,要承擔審計公告風險。
(三)審計公告要按審計管轄權進行,誰審計誰公告,上級審計機關與下級審計機關聯合審計的項目,由上級審計機關公告;如果該下級審計機關需要公告聯合審計項目的結果時,要征得上級審計機關同意后,方能進行公告。
(四)審計公告的內容可以由單個審計項目或多個審計項目組成,由多個審計項目組成時,要注意表述的層次性和邏輯性,以免產生歧異。
(五)審計公告要報經同級政府批準,按審批要求進行公告,且應當進行公告風險評估,合理規避公告風險。
隨著“審計風暴”的到來,有力的推動丁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實施,也極大的促進了審計事業的發展,我們相信,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實施,將進一步督促我國的經濟建設沿著合理合法的軌道運行,加快祖國的經濟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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