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職務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7 09: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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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職務

職務干部管理思考

非領導職務干部是黨政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干部隊伍中設置非領導職務,對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優化干部隊伍結構,激勵干部干事創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推進,非領導職務干部隊伍越來越龐大,如何對黨政人才隊伍中的這些比例不小、作用重要的階層進行有效管理,調動其積極性和能動性,促其履好職、發揮有效作用,是關乎我市人才隊伍建設戰略和全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一件大事。

一、我市非領導職務干部隊伍現狀

隊伍較大,比例不小。截止2004年底,我市共有科級及以上非領導職務干部2052人,占全市黨政機關干部的20.2%。其中,廳級非領導職務干部(巡視員或助理巡視員)4人,占同級領導干部人數的12.5%;正處級非領導職務干部(調研員)49人,占同級領導干部人數的40.8%;副處級非領導職務干部(助理調研員)93人;占同級領導干部人數的24.7%;正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主任科員)594人,占同級領導干部人數的48.5%;副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副主任科員)1316人,占同級領導干部人數的78.8%。

多數見好,后進不少。近年來,在平凡而又重要的工作崗位上,廣大各級各部門非領導職務干部絕大多數都能充分發揮多崗鍛煉,工作閱歷和行業經驗豐富的優勢,嚴于律己、愛崗敬業、忠于職守、扎實工作、默默奉獻,為地方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作出了積極的努力和不可磨滅的貢獻。其過硬的作風、良好的業績、較高的聲望贏得了社會的認可和人們的廣泛好評。但其間,一部分人卻對自己放松了要求,身在其位不司其職,撞鐘度日,得過且過,隨波逐流,無所作為,專領薪水不干事;有的人甚至置黨性和大局不顧,意志消沉、自由散漫、患得患失、怨天尤人、造謠中傷,影響極壞,其與身份格格不入的種種行為和表現令人深憂,嚴重影響了我市黨政人才隊伍的形象。這些表現較差者,以縣區的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居多;而縣區的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中,又以因不稱職、不勝任現職和違紀違規而改任的居多。

二、非領導職務干部表現后進的原因分析

在一定數量非領導職務干部身上存在以上這些種種令人擔憂的后進表現,成因不少,細而分析,內外因共存。究其內因,表現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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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職務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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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職務表通知

區人大、政府、政協黨組,各鄉鎮黨委,各街道黨工委,區委各部委辦,區各辦局,各人民團體,區人武部黨委:為鞏固機構改革的成果,我部新制訂了《揚州市廣陵區干部職務名稱表》(以下簡稱《名稱表》),《名稱表》已經區委研究批準,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附件:揚州市廣陵區干部職務名稱表中共揚州市廣陵區委組織部**年3月29日附件:揚州市廣陵區干部職務名稱表一、區委、區紀委區委委員、候補委員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委員(區監察局局長、副局長)區委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區委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區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區機要保密局)(二級局)主任(局長)區委各部部長、副部長區委政法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區委農村工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區委臺灣工作辦公室(區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二級局)主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區委處理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委610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區委老干部局局長、副局長區信訪局局長、副局長區檔案局(區檔案館)局長(館長)、副局長(副館長),區委黨史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區地方志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區委黨校校長、副校長(區行政學校校長、副校長,區社會主義學校校長、副校長)區委派出各街道工作委員會書記、副書記、組織委員、宣傳委員區委派出其他機構(區級機關工委等)工作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委員區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室主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派駐區直有關單位紀律檢查組組長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派出各街道工作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派出其他機構工作委員會書記區直有關部委辦局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上述單位設置的正、副局級非領導職務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二、區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常委會委員,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派出各街道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區政協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委員,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副院長、政治處主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副檢察長、政治處主任,區反貪污賄賂局局長上述單位設置的正、副局級非領導職務三、區政府區人民政府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區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二級局)主任區人民政府各局局長、副局長,各辦主任、副主任,黨組(黨委、總支)書記、副書記、成員(委員)區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各街道辦事處、揚州經濟開發區廣陵建設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揚州經濟開發區廣陵產業園管理委員會等)主任、副主任區人民政府派出各街道人武部部長上述單位設置的正、副局級非領導職務其他二級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國有資產管理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等)正職四、群眾團體區總工會主席、副主席共青團揚州市廣陵區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區婦女聯合會主席、副主席區科學技術協會主席、副主席區歸國華僑聯合會主席、副主席區殘疾人聯合會執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區工商業聯合會會長、副會長上述單位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上述單位設置的正、副局級非領導職務五、各鄉(鎮)各鄉(鎮)黨委書記、副書記、組織委員、宣傳委員各鄉(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各鄉(鎮)人大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副鄉(鎮)長各鄉(鎮)人武部部長上述單位設置的正、副局級非領導職務六、向區委備案區直各單位主任(局長)助理區屬二級局單位黨政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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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領導職務干部研究思考

近年來,隨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貴州赫章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在干部隊伍中的比重逐步增大,如何更好地發揮非領導職務干部的作用,是擺在縣委面前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管理,切實發揮好他們在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的促進作用,縣委根據中央、省、地的有關政策,積極探索,認真研究,不斷推進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管的理科學化和制度化。

一、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現狀

貴州赫章縣現有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292人,占全縣鄉科級干部總數的29%;其中正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86人,副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206人。全縣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的平均年齡為49.6歲,其中35歲及以下20人,占6.8%;36-40歲26人,占8.9%;41-50歲71人,占24.3%;51歲以上175人,占60%。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中具有大學學歷32人,占11%;大專學歷84人,占28.7%;中專68人,占23.3%;高中及以下學歷108人,占37%。

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主要來源于兩個渠道:一是新提拔擔任。該類干部思想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作風扎實,在具體的工作崗位上長期任勞任怨,具備了提任上一級領導職務的條件,但又受領導職數的限制,不能提任領導職務,而提任非領導職務,先享受級別,條件成熟后再提拔擔任實職領導干部;或是在同一崗位上工作時間長,為單位和集體作出了一定的貢獻,組織上為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提拔其擔任非領導職務,2007年以來,共有47名優秀的干部被提撥到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崗位上。二是從實職領導職務改任。由于年齡、任職年限、班子配備、結構需要等方面原因從領導職務改任非領導職務。

二、發揮非領導職務干部作用的做法及成效

(一)建章立制,強化管理。一是規范非領導職務設置。按照《貴州省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實施辦法》、中共畢節地委組織部、畢節地區人事局《關于做好地、縣機關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審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和要求,貴州赫章對縣直黨的機關、縣人大機關、縣政協機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工商業聯合會、縣直行政機關等七大類機關公務員非領導職務進行了規范設置。二是加強非領導職務干部管理。縣委出臺了《關于加強鄉科級非領導職務管理的規定》,明確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任職資格和條件、管理內容和方式、實施方法和步驟,將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納入縣委管理的干部體制內,使非領導職務干部的管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三是建立跟蹤督查工作制度。為了切實落實好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管理的有關規定,縣委組織部建立了跟蹤督查工作制度,組成督查組深入各部門(單位),通過召開座談會、與部門(單位)領導交流意見、與非領導職務干部進行溝通等方式,對非領導職務干部的出勤情況、職責分工等進行督查,并收集整理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非領導職務干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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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領導職務干部研究思考

近年來,隨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貴州赫章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在干部隊伍中的比重逐步增大,如何更好地發揮非領導職務干部的作用,是擺在縣委面前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管理,切實發揮好他們在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的促進作用,縣委根據中央、省、地的有關政策,積極探索,認真研究,不斷推進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管的理科學化和制度化。

一、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現狀

貴州赫章縣現有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292人,占全縣鄉科級干部總數的29%;其中正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86人,副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206人。全縣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的平均年齡為49.6歲,其中35歲及以下20人,占6.8%;36-40歲26人,占8.9%;41-50歲71人,占24.3%;51歲以上175人,占60%。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中具有大學學歷32人,占11%;大專學歷84人,占28.7%;中專68人,占23.3%;高中及以下學歷108人,占37%。

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主要來源于兩個渠道:一是新提拔擔任。該類干部思想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作風扎實,在具體的工作崗位上長期任勞任怨,具備了提任上一級領導職務的條件,但又受領導職數的限制,不能提任領導職務,而提任非領導職務,先享受級別,條件成熟后再提拔擔任實職領導干部;或是在同一崗位上工作時間長,為單位和集體作出了一定的貢獻,組織上為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提拔其擔任非領導職務,2007年以來,共有47名優秀的干部被提撥到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崗位上。二是從實職領導職務改任。由于年齡、任職年限、班子配備、結構需要等方面原因從領導職務改任非領導職務。

二、發揮非領導職務干部作用的做法及成效

(一)建章立制,強化管理。一是規范非領導職務設置。按照《貴州省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實施辦法》、中共畢節地委組織部、畢節地區人事局《關于做好地、縣機關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審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和要求,貴州赫章對縣直黨的機關、縣人大機關、縣政協機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工商業聯合會、縣直行政機關等七大類機關公務員非領導職務進行了規范設置。二是加強非領導職務干部管理。縣委出臺了《關于加強鄉科級非領導職務管理的規定》,明確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任職資格和條件、管理內容和方式、實施方法和步驟,將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納入縣委管理的干部體制內,使非領導職務干部的管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三是建立跟蹤督查工作制度。為了切實落實好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管理的有關規定,縣委組織部建立了跟蹤督查工作制度,組成督查組深入各部門(單位),通過召開座談會、與部門(單位)領導交流意見、與非領導職務干部進行溝通等方式,對非領導職務干部的出勤情況、職責分工等進行督查,并收集整理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非領導職務干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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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規范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基層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執政能力和行政效率,增強干部隊伍活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區鄉(鎮、街道)黨委(工委)、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成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席;縣(市、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鄉(科)級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保持相對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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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干部職務任期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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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干部職務任期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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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職務干部管理思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可見非領導職務干部是黨政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加強對公務員隊伍中這個非凡階層的治理,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更好履行職責,是公務員隊伍治理中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非領導職務干部的來源

非領導職務干部主要來源于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從領導崗位轉任。這占了絕大多數。這部分人以前大多做過地方或部門的領導,有的甚至還是“一把手”,具有較豐富的領導經驗,辦事能力也比較強,無論是政治理論功底、協調能力還是口頭、文字表達能力,都應該說是具有一定基礎的。只是由于年齡、任職年限、班子配備、結構需要等方面原因才從領導職務轉為非領導職務。

二是新提拔擔任。有些同志思想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作風扎實,在群眾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在具體的工作崗位上長期任勞任怨,但領導能力還不是十分突出。根據提拔“非領導職務干部”的有關規定,在編制和職數許可的前提下這部分人員可以提拔為非領導職務干部,享受同級領導的政治生活待遇,具體的晉升的辦法在《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中有規定,同樣要經過民主推薦、考察等程序,采取好中選優的辦法產生。

無論是從領導崗位轉任還是新提拔的非領導職務干部,都有某一方面的優勢,都是黨政人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管好用好發揮好他們的作用,是擺在各級黨組織面前的一個新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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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職務配套制度交流

領導職務任期制是對選任制、委任制領導干部擔任某一職務的規定期限和在規定期限內對履行職責的要求進行明確規范的一種制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要探索建立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近年來,各地在推行任期制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效。但是,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作為一項重大改革措施,目前發展還不夠平衡和規范。因此,進一步推動和完善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亟需配套制度的創新和完善。

干部任期時限亟待規范

領導干部任期制的內涵包括任職的時限規定,擔任職務期限內應履行的職責、承擔的義務,以及期滿后因人制宜進行合理安置的有關規定。推行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的目的,就是以促進干部能下為突破口,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

自19**年確立的干部退休制度,解決了黨政領導干部“活到老、干到老”的難題,但沒有解決“不到退休,決不退職”的難題。而任期制作為干部退休制度的延伸,可以較好地促進黨政領導干部更新機制的建立。任期制的推行,給各級領導干部增加了壓力,更帶來了活力。任期制突破了領導職數、退出機制的瓶頸,消解了領導干部“職業墮性”,促進了干部保持蓬勃朝氣,奮發進取。值得注意的是,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不但包括最高任職時限,還包括最低任職時限。按規定,沒有特殊情況,領導干部必須任期屆滿,實現任期目標,才能調動或升遷。然而在一些地方特別是基層單位,黨政領導干部調動頻繁,任期難以屆滿的問題較為普遍,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十年五任縣長”的怪事。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一屆市長任期5年。一般地,經過人民代表選舉產生的市長必須干完5年才能接受調整,這是對人民代表權利的尊重,也是實現民主政治的要義。但是據中部某省省委組織部有關同志介紹,近兩年來該省90多個縣(市、區)中,只有一名縣委書記在崗位上干滿一屆,其他黨委一把手在任期內紛紛被調動崗位,任期制執行率只有1%。

干部在任期內變動頻繁、任期隨意的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其主要原因是現行任期制的制度和法規及政策還不夠配套,難以適應干部制度改革整體推進的要求。

首先,目前,關于領導職務任期制的要求一般還缺乏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這就使領導干部經常被調動成為可能;任期制的適用范圍缺乏統一、明確的規定,導致各地在制度的貫徹執行中缺乏依據。例如,選任制干部的任期在法律、法規上都有規定,而委任制干部任期則無明確規定;領導班子成員有任期規定,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則無任期規定。又如,有關任期制的制度有關表述也不嚴謹,“一般”、“應當”等模糊性規定較多,給制度和法規的貫徹執行留下較大的彈性和漏洞。此外,很多有關任期制的政策和規定還沒有上升到法律、規章的高度,約束力不強,難以保證制度和法規的延續性。其次,干部選拔任用制度不完善,沒有擺脫“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弊端。根據規定,對干部的任用決策,主要依據民主集體中原則,由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黨委(常委)會成員在用人上具有同等權力。但班子成員之間的這一權力存在很大差異。一把手位置特殊,責任重大,在選人、用人時,其行為的自主性、地位的權威性和作用的決定性較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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