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交易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21:42:12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非貨幣性交易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非貨幣性交易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與美國對應準則的比較

1999年6月28日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以下簡稱“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該準則對非貨幣性交易中資產的計量標準、損益的確認條件、資產減值損失的認定,以及信息披露作出系統規定。

概括地說,在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中,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資產進行的交換。非貨幣性交易最大的特點是以貨易貨,不收付款項。所以,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的主要問題是以什么價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帳價格,以及是否確認交易損益。總體來說,對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的規定,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第一,將非貨幣性資產劃分為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在此基礎上,將非貨幣性交易劃分為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第二,為便于具體操作,該準則對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對其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第三,謹慎原則在非貨幣性交易會計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核心是:資產的計量和損益的確認,而兩者又是相互影響的。為了正確進行會計確認,必須確定判斷標準。該準則將盈利過程是否完成作為判斷標準。

查看全文

非貨幣性交易研究論文

一、非貨幣性交易的計量問題

會計計量是對符合要素定義的項目進行數量化的過程。交易中的貨幣數量衡量著商品價值的大小,在復式簿記系統中會計記錄交易中的貨幣數額,對商品的價值進行反映,進而揭露整筆交易的信息。但是,不可避免的,市場經濟中仍存在著不通過以貨幣媒介手段進行的交易,這就對會計提出了難題,會計如何對非貨幣性交易進行核算?

在會計上,我們以一個企業為主體,交換中的商品在企業中具體表現為對企業有價值的各種資產。我們可以這樣描述一般的以貨幣為媒介的交換過程:資產A=貨幣=資產B.顯然,一項資產對企業的價值隨著其轉化為貨幣的過程的結束而實現。但在非貨幣性交易中,中間的貨幣媒介消失了,這樣,交換表達式變為:資產A>資產B,資產A<資產B,或是資產A=資產B.我們用復式記帳原理描述交易如下:資產A一資產B>0=0,<0.可以看出,在會計系統中,對貨幣性交易的記錄就成了對商品價值的計量,進而演化成損益的確認問題。換言之:(1)資產A、資產B究竟該用何種價值進行計量;(2)究竟在交換中有沒有損益產生。要解決這兩個問題,我們必須從一些基本的問題入手。

二、在市場經濟中會計的地位

經濟學中的現代企業理論認為:在市場中企業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它可以減少交易成本。科斯認為,“企業的顯著標志是對價格機制的替代。”企業和市場是兩種相互替代的協調生產的手段。在市場中,企業之外,價格機制調節著生產,對生產的調節是通過一系列的交易實現的,在企業內部,這些交易消失了,與這些交易聯系的復雜的市場結構讓位于調節生產的企業家——協調者。這樣,企業成為一群有自身利益的個人的組合,他們每個人都為生產過程提供某種的技術投入(人工、管理技術、資本、原材料,等等)。人們在追求個人的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必然會發生沖突。為了減少這些沖突,人們便與企業,而不是與單獨的其余個人,簽定契約來明確各自享有的在企業中的特定權利。企業家就是充當企業代表的個人。我們將簽約過程分為三個步驟:(1)簽約前的信息搜尋;(2)契約的簽訂;(3)簽約后的監督。契約明確了企業所創造的現金流量的分配。

眾所周知,會計是經濟生活的一部分,它存在于市場、企業中的,會計主體是企業這個經濟主體。這個經濟信息系統在契約過程中到底起什么作用呢?對簽約過程的三個步驟稍加分析,我們很容易看出會計在簽約前的信息搜尋,以及簽約后的監督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在簽約前的信息搜尋過程中,會計為即將成為契約一方的當事人充分提供關于企業價值——表現為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時間分布,以及相關的不確定性的預測、比較和評價的信息;同樣,在契約監督過程中,會計數據被用于契約限制條件的制定和契約執行情況的評價、檢驗中。所以會計是訂約過程的一個重要部分,主要致力于提供可靠、相關的服務于訂約過程的信息。據此,會計數據應能達到的最終目標可表述為:會計數據能夠公允地反映一個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的金額,其時間分布和相關的不確定性的預測、比較和評價的利于契約簽定的信息。

查看全文

非貨幣性交易探究論文

[摘要]財政部于2006年2月5號正式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38項新會計準則,要求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執行。本文旨在對《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和《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關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差異作一比較分析,以便深刻理解新準則。

[關鍵詞]非貨幣性交易補價公允價值賬面價值

隨著我國的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以及企業經營方式的不斷變化,非貨幣性交易也越來越多,為了適應證券市場的發展和企業經營方式的不斷變化,財政部自1999年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并于2001年進行了修訂。2006年2月25日,財政部為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再次修訂和了《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其中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本文旨在對《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和《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關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差異作一比較分析。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非貨幣性交易有時也可能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交易并不意味著不涉及任何性資產。如果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則仍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如果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于25%(含25%),則視為非貨幣性交易;如果這一比例高于25%(不含25%),則視為貨幣性交易。

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行為會體現在互惠轉讓中。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進行的各類交易,按照交易行為的性質,可分為互惠轉讓和非互惠轉讓。互惠轉讓,是指一個企業和另一個企業之間的交換,其結果是企業以換出資產為代價換入資產。非互惠轉讓是指資產的單方向轉讓,由一個企業轉讓給其所有者或其他企業,或是由所有者或其他企業轉讓給該企業。這里所講的非貨幣性交易僅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也就是互惠轉讓。而非互惠轉讓不具有交易的商業實質,所以不包括在非貨幣性交易中。

一、新舊會計準則的比較

查看全文

關于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基本概念

(一)預付帳款是不是非貨幣性資產?根據準則指南關于定義的說明,非貨幣性資產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確定的”。對照定義,預付帳款首先必須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其次這種利益表現為貨幣在金額上是不固定的。那么,預付帳款能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對企業來說可以是收益,也即在耗費成本基礎上的增值額。之所以能產生經濟利益,原因之一在于該要素的稀有性;其二是它的有用性,即可以提供經濟利益。預付帳款從根本上說屬于往來款的性質,它在未來能國企業帶來是的等價交換產生的其他資產,并不會直接產生收益。另外,預付帳款也不具備產生經濟利益的本質原因。所以,筆者認為不應將預付帳款劃為非貨幣性資產。

(二)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的區別。準則將待售資產定義為“為出售而持有的非貨性資產”;非待售資產“是指待售資產以外的非貨幣性資產”。準則指南指出,“二者區分的主要依據是企業持有資產的目的不同”。筆者認為,以企業持有非貨幣性資產的目的作為區分標準似是而非乎有些主觀,比如,非貨幣性資產中的半成品,企業既可以自用,也可以銷售,實際工作中怎樣判斷?準則應該對該類介于銷售和自用的資產予以進一步說明。

二、關于損益的確認

準則依據穩健的會計原則,將非貨幣性交易劃分為同類和非同類交易,同類交易中以低價確認資產,盡量不確認收益;非同類交易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市價與帳面價值間差額確認損益。這樣處理對于限制非貨幣性交易的發生、防止人為地虛增資產與收益有一定的作用,但其中有些問題:其一同類交易與非同類交易間區分標準容易被人為操縱,使得利潤不實失去可比性;其二,如果同類交易不確認收益,那企業應不應該為此交納所得稅?準則中對于稅的問題一采取滿足納稅的要求,比如增值稅,無論企業非貨幣性交易屬于哪種類型,涉及的增值稅都需按照交易的公允價值計繳,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中貨物”等行為片收的稅金,對非貨幣性交易征收增值稅顯然是將其視為銷售活動,既然如此,就應按昭交易的公允價值與交換資產的帳面價值差額視同為銷售利潤征收所得稅,那么,準則實際上把交換損益看作“永久性差異”。誠然,會計與稅法間允許存在這類差異,然而,筆者傾向于盡量減少該種差異,因為這顯然會使實際工作變得復雜化。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所有非貨幣性交易都可視同銷售確認損益,在住處披露中把這部分損益予以單獨列示。這樣做的好處在于能夠使實際操作工作變得簡潔,同時損益的計算也有一個統一標準,增強可比性。

三、關于資產價值確認

查看全文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問題論文

一、關于基本概念

(一)預付帳款是不是非貨幣性資產?根據準則指南關于定義的說明,非貨幣性資產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確定的”。對照定義,預付帳款首先必須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其次這種利益表現為貨幣在金額上是不固定的。那么,預付帳款能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對企業來說可以是收益,也即在耗費成本基礎上的增值額。之所以能產生經濟利益,原因之一在于該要素的稀有性;其二是它的有用性,即可以提供經濟利益。預付帳款從根本上說屬于往來款的性質,它在未來能國企業帶來是的等價交換產生的其他資產,并不會直接產生收益。另外,預付帳款也不具備產生經濟利益的本質原因。所以,筆者認為不應將預付帳款劃為非貨幣性資產。

(二)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的區別。準則將待售資產定義為“為出售而持有的非貨性資產”;非待售資產“是指待售資產以外的非貨幣性資產”。準則指南指出,“二者區分的主要依據是企業持有資產的目的不同”。筆者認為,以企業持有非貨幣性資產的目的作為區分標準似是而非乎有些主觀,比如,非貨幣性資產中的半成品,企業既可以自用,也可以銷售,實際工作中怎樣判斷?準則應該對該類介于銷售和自用的資產予以進一步說明。

二、關于損益的確認

準則依據穩健的會計原則,將非貨幣性交易劃分為同類和非同類交易,同類交易中以低價確認資產,盡量不確認收益;非同類交易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市價與帳面價值間差額確認損益。這樣處理對于限制非貨幣性交易的發生、防止人為地虛增資產與收益有一定的作用,但其中有些問題:其一同類交易與非同類交易間區分標準容易被人為操縱,使得利潤不實失去可比性;其二,如果同類交易不確認收益,那企業應不應該為此交納所得稅?準則中對于稅的問題一采取滿足納稅的要求,比如增值稅,無論企業非貨幣性交易屬于哪種類型,涉及的增值稅都需按照交易的公允價值計繳,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中貨物”等行為片收的稅金,對非貨幣性交易征收增值稅顯然是將其視為銷售活動,既然如此,就應按昭交易的公允價值與交換資產的帳面價值差額視同為銷售利潤征收所得稅,那么,準則實際上把交換損益看作“永久性差異”。誠然,會計與稅法間允許存在這類差異,然而,筆者傾向于盡量減少該種差異,因為這顯然會使實際工作變得復雜化。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所有非貨幣性交易都可視同銷售確認損益,在住處披露中把這部分損益予以單獨列示。這樣做的好處在于能夠使實際操作工作變得簡潔,同時損益的計算也有一個統一標準,增強可比性。

三、關于資產價值確認

查看全文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研究論文

2001年1月財政部以財會[2001]第7號文件頒布了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以下簡稱《非貨幣性交易準則》,對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業務的會計處理予以規范。美國對非貨幣性交易進行規范的會計準則,稱為《會計原則委員會意見書第29號——非貨幣性交易會計》(以下簡稱《第29號意見書》)。本文對中美兩國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內容進行比較,旨在增強對非貨幣性交易不同規范的認識和理解,并提出幾點建議。

一、關于定義

1.非貨幣性交易。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中的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美國《第29號意見書》中,非貨幣性交易指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貨幣性資產或負債的交換和非互惠轉讓。其中,交換是指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之間的互惠轉讓,通過轉讓,企業以讓渡其他資產或勞務而取得資產和勞務,或者償還一項負債。非互惠轉讓,是指資產或勞務的單方向轉讓,由一個企業轉讓給其所有者或其他企業,或者由企業所有者或其他企業轉讓給該企業。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準則沒有包括非貨幣性負債交換和非互惠轉讓,非貨幣性交易對象主要是非貨幣性資產。

2.貨幣性資產。對于貨幣性資產的定義,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中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美國《第29號意見書》中指由合同或通過其他方法規定了貨幣金額的資產,如現金、以現金方式收回的長期或短期應收賬款或應收票據。根據以上定義,可以看到我國和美國對貨幣性資產的定義基本相似,并無實質差別,都是指貨幣金額固定的或能夠確定的資產。

3.非貨幣性資產。對于非貨幣性資產的定義,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作了如下描述: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美國《第29號意見書》中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如存貨、普通股投資、固定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有別于貨幣性資產最基本的特征是:其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確定的。

4.公允價值。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中對公允價值的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33號——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動會計》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是:在當前交易中,雙方自愿買入(承擔)或賣出(清償)一項資產(負債)所使用的金額,換言之,該項資產(負債)是在非強迫或清算(或拍賣)的情形下買入(承擔)或賣出(清償)的。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雖然兩國對公允價值定義的表述不盡相同,但都指明公允價值不是企業在強制性的交易、清算或拍賣中成交的金額。

查看全文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研究論文

1999年6月28日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以下簡稱“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該準則對非貨幣性交易中資產的計量標準、損益的確認條件、資產減值損失的認定,以及信息披露作出系統規定。

概括地說,在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中,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資產進行的交換。非貨幣性交易最大的特點是以貨易貨,不收付款項。所以,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的主要問題是以什么價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帳價格,以及是否確認交易損益。總體來說,對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的規定,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第一,將非貨幣性資產劃分為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在此基礎上,將非貨幣性交易劃分為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第二,為便于具體操作,該準則對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對其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第三,謹慎原則在非貨幣性交易會計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核心是:資產的計量和損益的確認,而兩者又是相互影響的。為了正確進行會計確認,必須確定判斷標準。該準則將盈利過程是否完成作為判斷標準。

查看全文

淺析非貨幣性交易會計啟示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于2004年12月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53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FAS153),對1973年5月并于同年9月30號開始實施的APB意見書第29號《非貨幣性交易》進行修訂,以消除其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和《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有關計量指南之間的某些差異,該準則于2005年6月開始實施。新規定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仍以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但對APB意見書第29號包含的該原則的例外進行了修訂,即排除同類生產性資產交換的例外,將其替換為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一般例外。FAS153對商業實質進行了規范,如果一項非貨幣性交換能夠導致主體的未來現金流量發生重大的變化,則該交換就具有商業實質。并對一項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提供了判斷標準。

一、交易的性質和對象

APB意見書第29號,將交換定義為,“交換(或交換交易)是指一個主體與另一個主體之間的互惠轉讓,通過轉讓,主體以讓渡其他資產或勞務或者承擔其他義務而取得資產或勞務,或者償還一項負債。”該定義明確了交換的性質為互惠轉讓,交換的對象可以是資產、勞務或負債。而FAS153只對APB意見書第29號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不涉及非互惠轉讓、有關非貨幣性負債和勞務交換的會計處理。同時委員會注意到有些交易表面上看似為非貨幣性交易,實則不然,如果轉讓方對所換出資產在實質上還持續涉入,則不應當將這些交易確認為非貨幣性交易。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原則,委員會對“交換(或交換交易)”的界定進行了修正,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加以更為嚴格的限制性條件,即“非貨幣性資產的互惠轉讓只有在轉讓方對轉讓資產不再進行實質性的持續涉入,即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或報酬已經轉移時,才應作為交換”。只有在交易雙方對換出資產“不再進行實質性持續涉入”,才能將非貨幣性資產的轉移作為一項交換。

二、交易的計量原則

非貨幣性交易會計處理的一個主要方面就是,換入資產的計價問題,即如何計量所收到的資產的成本。在貨幣性交易中,貨幣性資產或負債提供了計量收到資產或勞務成本的基礎,但是對于非貨幣性交易中換入資產如何計價的問題,卻存在著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APB意見書第29號規定了非貨幣性交易的基本計量原則:非貨幣性交易應以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如果所收到資產的公允價值比所放棄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明顯,則應以所收到的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成本,但對相似資產之間的交換,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金額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FAS153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仍應按該原則進行會計處理,但對上述原則的例外情況進行了如下修訂:只有在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非貨幣性交換應建立在所放棄的資產的賬面金額的基礎上(如果合適的話,則應減去已發生的減值),而不應建立在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基礎上:

1.公允價值無法合理確定。所收到資產或放棄資產的公允價值在合理范圍內無法合理確定;

查看全文

西方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簡介

企業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往往會發生一些非貨幣性交易,比如相互之間交換資產等。這種交易有助于企業相互之間調劑余缺,盤活存量資產。本文對這種交易的會計處理做一簡要介紹,希望能夠提供一些有益的啟迪。

一、非貨幣性交換的會計處理

非貨幣性交換業務處理的核心問題是對收到的非貨幣性資產應按何種價值入帳。一般說來,其處理原則是:

(1)應按交出的非貨幣性項目的公正價值入帳;

(2)如果交出的非貨幣性項目的公正價值無法確定,則收到的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接收項目的公正價值入帳;

(3)如果交出項目和接收項目的公正價值都無法確定,那么收到的非貨幣性資產應按交出項目的帳面價值入帳;

查看全文

謹慎性原則在《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中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及相關信息的披露,財政部于1999年6月28日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準則填補了我國會計規范的一項空白,并充分體現了會計處理的謹慎性原則,其實施必將提高我國會計信息質量,降低會計報表風險,更利于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服務。

謹慎性原則(又稱穩健原則),是指在會計處理時謹慎小心,盡可能選擇不虛增利潤和夸大所有者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并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該原則在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活動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報告的過程中得到了充分的運用。

一、在會計確認中的運用

從會計確認方面看,準則把對非貨幣性交易中會計事項的確認標準建立在穩妥合理的基礎上,可從根本上保證輸出會計信息的質量。

因為資產的價值等于資產給企業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貨幣金額)的凈現值總額,針對給企業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貨幣金額)不確定或不固定的資產而言,其價值也是不定的。如果此類資產之間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按貨幣性交易原則進行會計處理,那么交易資產的入賬價值的金額就掩蓋了事實上價值或收益的不確定,從而將實質上的不確定轉化為形式上的確定,增中了會計信息質量風險。準則把凡是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不確定或不固定的資產均界定為非貨幣性資產,并將它們這間的交易按不同于貨幣性交易原則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雖然這有時可能造成實質上低估資產或收益,但為了降低會計報表風險,準則在對非貨幣性資產及其交易進行確認時,保持了應有的謹慎態度。

由于貨幣性交易是根據資產市價(或談判價(進行會計處理,所以,如果將涉及少量貨幣性質產的非貨幣性交易(特別是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易)視同貨幣性交易處理,很容易導致換入資產價值或交易收益的高估。因此,為避免操縱利潤,準則規定當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加補價)的比例低于25%時,該交易按非貨幣性交易原則進行會計處理。從而將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的確認標準建立在穩妥的基礎上。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