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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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

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法治化

自1996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以來,依法治國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根據我國憲法,我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是通過黨的領導實現的。憲法規定“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雹僦袊伯a黨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我國各族人民從切身經驗中得出的根本經驗是: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同樣地,沒有共產黨就沒有中國社會主義的現代化。因此,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完善和改進黨的領導,發揮黨在社會主義法治和社會主義建設中的核心作用,是我們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的原則。另一方面,黨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核心作用也決定了,黨的領導方式的法治化對我國法治建設具有根本的意義。

一、黨的領導法治化關鍵是把黨的領導納入法治軌道

首先,中國共產黨是我國的執政黨,黨的領導法治化是由我們黨的領導地位決定的。在我國,黨的領導是國家公權力的基礎,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最主要和最廣泛的表現。法治靠黨來推動,靠黨來實行,黨的領導方式的法治化程度,決定了依法治國的程度。因此,依法治國,首先就要求黨的領導法治化。這是社會主義法治條件下對黨的領導方式的基本要求。將黨的領導納入法治的軌道,受到法律的支配,依法執政,依法領導,這是我們實施依法治國和法治的最本質含義。二千多年前亞里士多德就說過:“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法律。”②為了保障這種普遍服從的法治秩序就要求執政黨首先守法,依法辦事。這是現代民主憲政的基本要求。如果執政黨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法治的完整性和統一性就會受到破壞,依法治國就不可能實現。

其次,黨的領導法治化也是我國人民民主的根本要求。我國人民民主是通過共產黨的領導實現的,對黨的領導來說,人民民主既是目標也是手段。就目標而言,黨的領導就是要實現民主。人民民主是我們黨為之奮斗了近一個世紀的理想,當年,共產黨就是依靠人民民主這個武器,打敗了國民黨反動派,建立了新中國。建國以后,人民民主一直是我國社會主義的立國之本。但是,由于對人民民主制度建設的忽視,我國人民民主的實現并不理想。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方面的改革開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國人民民主根本制度的改革卻不大,這顯然不合理。比如,立法民主問題、人大代表的選舉問題、黨的領導和人大的關系等等,都有待于從理論上和實踐中進一步完善,而這方面的基本目的就是要推進民主。正如江總書記在十五大報告中所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奮斗目標,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雹劬褪侄味?黨的領導就是要保障民主。人民民主的目標靠人民民主的手段來實現。人民民主不是天上掉下來的,也不靠誰的恩賜。實現人民民主的唯一辦法就是實行人民民主。黨的領導法治化就要求進一步明確黨的領導和人民民主的關系。黨的領導不是取代人民民主或為人民當家作主,而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全心全意為人民當家作主服務。這就要求將人民當家作主和黨的領導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制度化、法律化。④

第三,黨的領導法治化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歷史要求。建國以后我們最大的教訓就是忽略了法制建設,法律的權威沒有樹立起來。鄧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和法制傳統很少。解放以后,我們也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項制度,法制很不完備,也很不受重視。”⑤而法律得不到重視的根本在于黨的領導沒有納入法治。其直接后果是封建專制和個人崇拜泛濫,人民民主受到破壞,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嚴重受阻。改革開放以后,黨的領導和法治的關系受到了我國人民特別是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的高度重視。鄧小平同志在不同的場合多次強調:“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可能逍遙法外?!雹蕖叭h同志和全體干部都要按照憲法、法律、法令辦事?!薄斑@是現在和今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過程中要求我們盡快學會的新課題?!雹唿h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戰略目標,進一步明確了黨的領導法治化的法治意義,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深入意義非凡。

第四,黨的領導法治化是我國依法治國的實踐決定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制建設成就巨大,在短短的20年里,法律已經涵蓋我國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但是,我國社會的法治秩序與大量法律的出臺并不同步。這固然有許多原因,但黨的領導沒有納入法治的軌道不能不是一個重要方面。比如,我們現在談得比較多的人大監督,一般只涉及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就目標而言,我國國家權力的主要方面都是由黨決定的,但全國人民行使權力的機構實施的監督卻不包括黨,顯然不合理。實踐中,黨政不分,以黨代政,黨的意志代替法律等現象還時有所聞。其主要原因在于黨的權力范圍不明確,沒有制約。我們的黨不是一般的黨,而是受到全國人民愛戴的執政黨,是依法治國的領導者,既然如此,就應當有明確的范圍并受到法律的監督和制約。這是黨的領導法治化的基本依據。法治的要義是法律支配權力,依法治國和黨的領導法治化都要求國家公權力受到法律的支配。隨著我國法制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實踐將進一步提出黨的領導法治化的種種要求,從而把我國依法治國推向更高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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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金融控制績法治化

一、金融控制條件下的中國金融環境

1.什么樣的金融環境是“可監管”的。歷史已反復證明,金融監管的績效決定了一國金融環境的好壞,而金融環境的好壞又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一國資本市場的活躍程度、產業政策的落實。金融環境的好壞的衡量標準主要是風險平易效率與經濟的可持續、普遍增長兩項指標。1998年7月英國制定《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為監管署確定的監管目標為保持市場信心,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減少金融犯罪。在這里,并沒有使用抽象的“風險控制”、“穩健經營”等“關鍵詞”。事實是,在一個成熟與富于經驗的市場經濟體系內部,在一個經歷了,也適應于應付經濟規律下正常風險的可持續發展的過程中,抽象的原則被自然的轉化為具體目的,而這一轉化的完成證明了金融監管之有效存在之可能性的具備。也即在公平代替特權,基于有限私權產生的理性代替“無限”專制引起的“變態”,信息公開與可預測代替黑箱操作與信息的變化無常以后,經濟本身成為一個創造效率的同時平溢風險而非制造風險的過程。也就是說,金融監管的對象實際是作為經濟健康、有效增長的副產品或者說是“例外”的風險,在發達市場看來這才叫作具備了可持續的促進一國經濟增長的金融環境條件。

2.20年來我國金融控制條件下金融環境的變遷?!芭晾弁凶顑灐痹瓌t的中國版叫作“改革是一場革命,但穩定須壓倒一切”,于是,我國采取對資產存量不作再配置,而在增量的產生與分配上引入市場機制的漸進式改革法。為了防止改革中社會資源流向具有普遍效率優勢的體系外即非公有經濟部門,政府就必須出面干涉以確保資源不斷流回體系內而不是外。這便為金融控制打下伏筆。后隨著人民銀行法對財政專戶向銀行透支的禁止,“金融控制”作為一項政策正式被提出,其主要形式有(1)通過國家對金融業的壟斷,限制體系外及國外金融機構介入,從而擁有最大儲蓄份額,盡可能通過金融業從社會集中財富并置于其既定政策目標支配下。(2)對國有銀行的表外業務、產融結合、信用證券化等現代業務嚴格控制,嚴格實行分業監管。(3)嚴格的貸款規模和歧視性貸款政策通過政府指令或變相的指令使國有銀行長期對國企從流動資金到固定資產投入實行全方位,多層次的信貸供給,而1999年占國民生產總值60%以上的非國有經濟成分取得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額僅占其信貸總額的20%。在此筆者所關心的是標志金融控制的這80%的信貸流向是否實現了國企乃至金融業的“穩健經營”、“可持續發展”的改革目標,是否足以佐證控制政策與風險化解在相當程度上的協調性,如果是,那么這又足以證明金融控制防止了金融風險的市場不可控而制度化的這一非市場的異化,從而證成了在市場條件下存在作為例外的可監管控制的風險,也即存在金融監管有效生存的環境條件,但也許不能這樣認為。著名學者羅納得·麥金農認為,在中央財政能力下降以后,政府面對國企不斷擴大的虧損,惟一的方法就是金融“輸血”,通過金融壟斷的方法以高利率向居民“借債”,再“貸給”國企低效使用,這確保了體制內“總量”的增長,“成功”的維持了漸進式經濟改革的深入進行。但問題也是明顯的:居民高債權、高收益,國家高債務、低收益,銀行高利率、高風險,企業高成本、低效益、低風險,從而在經濟改革中潛藏嚴重的財政、銀行、企業三維債危機,如果不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使我們相信國家不會最終犧牲百姓,失信于民,恐怕還得加進第四維-——作為債權人的社會公眾。再同時聯想到90年代中期后由于融資渠道,法律支持等外部條件遲遲不能改善,我國非國有經濟部門出現了全面下滑,這就使得原本體系內的風險全面擴散了。90年代以來,由上述過程制造的銀行不良債權規模滾雪球般膨脹起來,間接融資的銀行風險越來越大,國有商業銀行惟有高度依賴儲蓄存款的增幅來彌補國有企業虧損后金融化轉移造成的巨額不良資產黑洞,這在中國居民缺乏投資多樣化選擇的條件下還是可行的,但這一黑洞隨著90年代中期以后國企盈利水平的持續下降而大得難以接受了,以至使人懷疑,以這一方式來獲取政府改革目標所需資金的風險是否還是可控與可容忍的。于是,金融控制的重點轉向股市、債市,為了給國企找到新的融資渠道,將改革在原有目標上維持下去,又要釋放由國家承擔的金融機構“低效”運營積累的金融風險這一政策要求的“正常”反映。它至少要求:(1)在資源流向上必須是向體系內部門傾斜,這決定了在股票、債券等一級市場的準入上必然排斥體系外部門,這在我國公司法、證券法中一目了然;(2)風險一定要向體系外“釋放”,有學者稱之為經濟風險社會化,于是我們在二級市場上見到前仆后繼的“三八七零”(意喻婦女老人為主的小股民階層);曾經流行的債轉股、國有股減持,更是這一釋放過程的高級形式。從道理上看,這一過程其實就是對信貸控制的克隆體,但可稱之為“金融創新”在于它利用了初步萌動的民眾及各階層即得利益者的暴富心理,從而完成了向社會公眾的部分經濟風險的直接轉嫁;而反過來這又更加刺激了有關職能部門、國企“抓機遇、上規模、努力圈錢”的投機心理,在股市本身風險以外,引發種種“摻雜摻假”的道德風險。但社會對此的承受力與容忍度顯然是沒有保障的;如果弱化金融控制,推動商業銀行產權改革,放開并加速發展證券市場,則會加速儲蓄存款的分流,在債轉股等配套措施沒有跟進的情況下,規模巨大的銀行不良資產有轉化為現實損失的可能。之所以現在我們還認為“扛得住”在于一切的制度化風險尚未全面爆發。而這一暫時的平靜很容易的成為所謂“穩健”的佐證,就跟我們總是把“持續發展”當成“可持續發展”一樣。而它之所以沒有爆發,也許是由于風險的相當部分已通過“社會化”分攤到老百姓的頭上。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改革對“帕累托最優”的追求確有成效。風險之所以沒有爆發,是因為尚未達到那個爆發的“閾值”。中國加入WTO,這一切異質因素的介入會不會改變這一閾值就難說了,這實在值得專業人士仔細研究。此處的結論是:金融控制對制度風險的產生與積累的負效是我國金融風險監管所處的重要現實環境之一;以制度風險為主的金融風險不是通過金融監管能有效控制的可持續發展條件下作為例外的風險,制度風險從其產生到積累,到現階段的“平穩”狀態的保持與理論中的金融監管的績效沒有明顯的聯系。二、金融控制的法治化進程

1.金融控制法治化是加入WTO后的必然要求——來自外部的要求。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告訴我們,國有經濟的先進性的體現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體制內外不斷經濟注入及財政、準財政長期傾斜的條件下,遲早會有那么一天。效率,效率在哪里,這似乎是我們在談到金融控制的績效時有意無意回避的問題。如果撇開效率,甚至撇開隱藏的制度風險談經濟的持續增長,那我們是不是違背了經濟的生命性準則——資源在各部門間效率流動,這還是在搞經濟建設嗎?事實上,WTO的核心價值之一就是在全球范圍內建立旨在增進各國經濟效率的機制,撇開了效率,我們加入WTO有什么意義?公平,公平又在哪里?甚至不用細找市場準入,國民待遇等WTO法制下的具體規則,常識都可以告訴我們WTO體系下只有游戲的熱心參與者及普遍適用于他們的規則而沒有體制內外的區別。加入WTO兩年內向外資銀行開放企業人民幣業務,5年內向其開放居民人民幣業務,屆時,任何非保留的對外國金融機構與國內體系外部門間,與居民間建立業務的限制,任何非保留的對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體制內機構的區別對待,在WTO規則下都可能是非法的。固然,國家可以我國系以發展中、非市場經濟國家身份加入WTO為由繼續在國有銀行及本國體系內外部門間保持區別對待,但這到底是搞活放開市場,還是凝固限制了市場呢?與WTO公認的國家金融控制模式的接軌是中國金融控制法制化的一段時期以內的主線。

2.對金融控制的憲法審查。必須澄清一種將金融控制與金融監管混同的認識。筆者以為,此二者存在本質區別。金融控制與金融自由相對,是通過自上而下的宏觀調控職能實現金融業引導社會資源流動的社會職能的國家行為,撇開國際目的不說,資源的政策性流動才是其直接追求,避免風險不是其目的,制造風險同樣不是其直接故意。金融監管則不同,防止、減少各種原因(包括服從金融控制)經營中發生金融風險是其直接目的與績效。從主體上看,金融控制者當然是國家,而金融監管者則不盡然,因為監管的實質是公平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社會安全機制,在現代社會,在國家民事主體地位加強的情況下,若同是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國家又身兼監管者之職,就難免出現問題。故實際上各國央行雖名義上多與官方有關,但在實際運作中總與政府保持相當的距離,更有如美聯儲這種準民間的央行組織。更進一步講,作為涉及國計民生之全局利益的國家宏觀調空手段,金融控制必然體現一國在一定歷史時期的政治經濟哲學與意識形態色彩,在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中,對它也尤其有納入一國基本法治正義討論的范圍中,以求得實現價值取向上的先進與落后的區分與人類公平發展權之間矛盾的有效調節,故納入體現一國各價值沖突平衡結構的憲法的審查與調整是必須的。而需要審查的最核心的問題,也許是在憲法公平下重新檢視“帕累托最佳”的中國解讀的正確性,檢視我們看重的效益與失去的效率間,我們視為不可接受的代價與政策實際造成的潛在風險間的配比是否經濟;檢視在我國的漸進式體制內改革模式與俄羅斯全面重新配置甚至有謂“逆取順守”的休克療法之間是否存在更佳的中間道路;檢視是否有必要在金融控制的最終服從也服務于的目標——對國有經濟的扶持、改革的思路上推陳出新;檢視在承認各種經濟成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有益補充、有中國特色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不分的憲法性命題,如何在金融控制體制中被落到實處,化為對體制外部門消除歧視,在做大經濟蛋糕的前途下,而又能反過來惠及體制內部傳統部門。只有這樣才能最終走出以良好的目的為出發點而以制度風險之積累為歸宿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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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治理法治化對策思考

[摘要]社區治理法治化是我國實現“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重要基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及四中全會都明確了法治化的建設目標,社區作為我國社會的基層載體,對于我國全面依法治國政策的推動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在新形勢環境之下,社區治理之路面臨著許多新情況與新挑戰。文章通過分析認為,深入發展社區治理的法治化對于貫徹依法治國方略與實現和諧社會的目標有著重大意義。因此,研究我國社區治理法治化的困境與進路,以謀求長遠發展具有極大的實際價值。

[關鍵詞]社區治理;法治化;復合共治

自198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公布《城市街道辦事處條例》與《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以來,我國社區治理處于穩步發展狀態。國務院于2017年6月了《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出臺的關于城鄉社區治理的綱領性文件,該文件的出臺,對于社區治理法治化的意義極為重大。文件中提出要確立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充分發揮基層政府的主導作用,以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為基礎,各方社會力量作為社區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協同治理,使城鄉社區治理法治化、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和組織化程度得到全面提升。該文件中也給出了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建設的完整路線圖,這對于我國社區治理法治化的推進有著極為重要的參考價值。

一、社區治理法治化的內涵

(一)社區治理的內涵。社區是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基本場所,也是我國政治生活的基本單位。其將以人為本作為治理的核心思想,通過改進社區的治理模式方法以激發社區活力,從而實現社區內活力與和諧相統一的理想目標。簡言之,社區治理是通過政府、社區組織、居民及第三部門之間合作與共同參與的方式,解決社區在發展與建設過程中所存在的各種問題,其是多元主體之間講求平等關系所追求的共同利益,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的方法相結合,通過合作及溝通協商的方式,以此來達到對社區治理目標的認同。①(二)社區治理法治化。社區治理法治化指在社區之內,以法律法規和法治理念為基礎,社區內利益相關的各主體通過多種形式與方法,共同參與社區事務與社區政治等方面管理,以此使社區建設與發展步入法治化與制度化階段。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也會在治理實踐過程中充分顯示其合理性與權威性特征,由此形成社區內的良性循環過程,使社區治理法治化深得民心。

二、社區治理法治化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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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路徑

摘要:軟實力和競爭力的提升有賴于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構建。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對保護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以及建立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法制體系、保障市場主體交易秩序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在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過程中存在法制體系建設滯后、執法不嚴、惰性司法等制約因素。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需要完善營商環境法制體系、推進政府依法行政、提升法治治理水平以及優化網絡營商環境。

關鍵詞: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

營商環境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的重要軟實力和核心競爭力,包括硬環境和軟環境兩大類。軟硬環境的區分通常是相對的。硬環境指的是硬件上的設施,是一種物質性環境,具有靜態、獨立的特點,例如高速公路、電網、環境氣候等;軟環境是一種人文性環境,具有動態、靈活的特點,例如權利保障體系、爭議解決機制等;硬環境的需求和形式比較具體,而軟環境則相對抽象。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是社會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助推器和生命線,旨在建立一套透明公開、公平正義、并且行之有效的法規體系,并且運用法治思維、貫穿法治精神、重視法治方式的營商環境,從而提供公正和透明的商業經營環境。

一、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現實意義

(一)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營商環境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經濟發展的活力和質量,關系到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關系到能否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新形勢下我國經濟進入了注重質量發展的階段,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構建也顯得十分必要,提供有序穩定、激發活力的營商環境勢在必行,為此黨和國家不斷完善制度安排,持續推進營商環境優化發展。市場主體愿意投入資本、精力更新和擴大產品、服務和市場,以及具備從事長期性、創造性活動的耐心和動力,都必須建立在擁有一個穩定性、可預期的市場環境的基礎之上。[1]由此,推動我國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特別需要公開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深層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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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治化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深入,我國法治建設步伐正在加緊推進,而依法行政作為我國目前法治建設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更為社會各界所關注,對于其在不斷的實施中所適用的程序則顯得更為關鍵和重要,因為只有正當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程序合法、正當,才能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所謂正當的這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對此,筆者想就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內容等方面進行論述探索,希望引起社會各界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從而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最大限度和最大范圍得到保障,盡快使行政程序法治化道路朝著更好的方向發展和前進。

【關鍵詞】行政程序內容形式法治化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調整人們行為、實行社會控制的基本手段,它的作用就是通過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以一定權利并使其承擔相應義務的方式,使社會主體的行為納入一定的軌道和秩序中,這就產生了所謂的程序問題,即要求對人們的行為作出事先的程序安排和規定。其中,追求程序正義則是一個關鍵點,也是當代法學家所重視的。

隨著當前依法治國策略的不斷深入,依法行政也在不斷的實施中,而作為依法行政的重要過程——行政程序,則顯得更為重要和關鍵。行政程序,顧名思義,是指行政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步驟、方式、順序及時限等,是規范行政權和體現法治形式合理的行為過程。它的種類很多:可以區分為基本程序和非基本程序;外部行政程序和內部行政程序;拘束行政程序和自由裁量行政程序,授益性行政行為程序與負擔行政行為程序等。

由于我國現如今是法治化道路,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和法律至上。目前有人則只認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這沒有充分認識到行政程序相對獨立價值,這是輕視程序、恣意行政的源頭。把行政程序納入法治建設軌道,與現代法治精神來整合和規范多樣化的行政程序,從而有效的實現行政目的,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正當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這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

對于行政程序法治化,我們可以從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進行闡述。其形式上表現為行政程序法也可以稱為行政法律制度,即規定行政行為方式與步驟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不僅包括行政程序法典還有散見于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的有關行政程序的法律規范;其內容則表現為首先是憲政環境下的行政法治,是司法監督下的行政法治,是授權和控權相統一的行政法治,是形式和實質相統一的行政法治,是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統一的行政法治,是靜態意義和動態意義統一的行政法治??傊?,其最終目的是使我國的行政權力引向良性運行發展的行政程序法治化這種目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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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下行政體制論文

一、法治化對行政改革的意義

(一)行政體制改革法治化是科學改革的必然要求

行政體制改革主要包括行政權的重新界定,行政組織結構、規模變化,行政機關的調整和公務員制度的完善等。行政體制改革作為一項龐大而系統的工程,其改革的每一個環節都至關重要,中間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很可能影響其他環節的改革順利進行,最終影響改革效率及效果。法治化要求行政體制改革納入法治軌道:首先,改革之前要經過一系列科學的論證,確定改革方案;其次,改革推行的過程要通過法律規范確定有關原則指導,明確相關程序,規則;再次,改革過程中要進行階段性的評估,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法治化過程中的主要環節和要求,有助于在改革過程中做出預測,保持秩序,有效地處理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通過對程序的認知,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過程中的主觀偏向,使改革盡量客觀科學。另外,程序的另一重要功能是可以將復雜龐大的工作工程分成不同的階段,明確責任。通過法治化可以使改革更具合理性、可行性,有效防止改革中的專斷和任性。

(二)行政體制改革法治化是及時確認鞏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

我國自建國以來已經進行了多次機構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是由政府設計并且由政府推行,雖然政府的一部分改革方案須權力機關批準,但是,權力機關在改革過程中介入的非常有限,基本上改革都是政府策劃政府推行自我監督。這種方式有利于改革迅速推進,在短時間內取得顯著效果,但是也存在著許多內在的缺陷。由于改革過程中集權嚴重,改革者主觀隨意性大,改革方案也往往缺乏細致的論證,改革成功與否全依賴政府自身的智慧和魄力。改革的集權也導致了改革成果難以鞏固。法治化的過程就是將改革的權力、方案,推進模式,成果鞏固都通過法律規范予以規定,形成良好的改革秩序。權力的法治化,就是首先要對改革權進行合法授予,通過權力的授予相應的責任也就更加明晰,從而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改革的專斷和任性。方案推進模式的法治化,就是講改革方案,推進模式的大體步驟通過法律規范予以固定,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有助于減少改革過程中的主觀偏見,提高改革過程的科學性。成果鞏固的法治化,主要是將改革成果及時予以固定,這樣有助于防止改革的成效出現反彈。

二、行政體制改革法治化的路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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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治化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實行法治是我國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人民群眾是我國法治的主體。我國法治化模式應該以市場經濟為載體,以觀念培育為重點。黨和國家應該通過積極推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宣傳法治社會的價值觀念,制定權利本位的法律和進行制約權力為核心的制度創新,促進法治社會的早日實現。

【關鍵詞】法治化政府市場經濟人民群眾

我國法治的動力問題,是法學界在討論法治模式選擇問題所關注的焦點。對這一問題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不同的法治模式選擇。目前,我國法學界認為法治化的基本動力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政府(有的學者稱國家),一是社會(有的學者稱民眾);其前進的方式亦有兩種:一是推進,一是演進。①這樣就形成三種占主導性的觀點:

其一,有的學者認為,中國法治只能是政府推進,選擇強制的法治模式,即由國家強制實行法治,“借助于國家強制力量推行法治,以期克服法治化進程中的動力不足問題;通過實行法治的趕超發展,以期節省時間,在較短時間內完成法治化進程:通過精密的盡可能周全的設計與操作謀劃,以期避免和降低法治化過程可能出現的社會代價?!雹谶@種觀點強調國家在法治中的主導地位,認為中國目前還處在法治轉變的歷史過程中,法治建設主要還是一種政府推進型的法治,其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對法治目標和實現步驟的戰略設計和思考,取決于國家對近期行動計劃與長遠目標行動的統籌謀劃和適時合理推進的結果。

其二,有的學者認為,法治建設只能依靠社會的演進。其理由主要是,“人的理性認識和判斷能力的局限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按預先設定的計劃去構建完備的法治秩序。法治和整個進程一樣,在相當程度上是一個自發演進的過程?!雹圻@種觀點認為,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實現是一個漸進的歷史過程,作為一種制度的現代化不可能靠“變法”或移植來建立,而必須依靠中國人民的實踐,利用本土資源,重視社會活動中形成的習慣、慣例和傳統。

其三,有的學者認為,中國法治應該走政府推進型與社會推進型相結合的道路,以政府推進法治的改革為主導,輔之以社會民間自然生成的具有現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規范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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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鄉村振興法治化策略

摘要: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入推進,國家越來越重視鄉村各方面建設工作,力求推動鄉村建設的發展和完善,打造美麗鄉村。建設美麗鄉村,促使鄉村社會穩定有序發展自然離不開鄉村法治化建設。鄉村振興法治化建設是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之一。鄉村振興法治化是保障鄉村社會穩定的堅實保障,是我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應對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的重要路徑,直接影響著我國法治化的建設進程。

關鍵詞:鄉村振興;法治化;策略研究

一、新時代鄉村振興法治化的必要性

(一)鄉村穩定的堅實保障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使鄉村振興戰略有法可依,有效保障了鄉村建設工作的穩定性。鄉村振興戰略提出后,黨和國家都非常重視鄉村建設工作,尤其是鄉村法治建設。為此,相關工作人員不斷深入基層,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樣的普法活動,送法下鄉,為農民群眾提供更多的學法機會,幫助解決眾多糾紛,有效保障了鄉村建設的和諧穩定。隨著我國經濟飛速發展,鄉村治理難度日益加大,一些村民法律意識淡薄、信權不信法的固有觀念難以根除,同時,個別基層干部的處事思維和工作方式無法適應農村現實需要,影響鄉村社會穩定,極易滋長不良社會風氣,嚴重阻礙了鄉村振興法治化進程。因此,必須不斷提高基層干部和廣大村民的法律意識,將他們引入法治軌道,使其養成運用法治手段解決各種矛盾的習慣,在人民群眾中樹立法律權威,只有這樣,才能更有效地解決影響鄉村繁榮穩定的各類問題。

(二)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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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國內證券監管的法治化

摘要:法律監管是國際上證券監管的基本方法和重要手段。證券監管的法治化發展指證券監管的完善應以法治為其價值準則并力圖達到法治狀態,要求完善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促進司法的介入來加強監管并制約監管權力,同時要求加強執法。

關鍵詞:證券監管法治化

一、證券監管法治化發展的含義

“法治”一詞有著豐富的內涵,可以將之理解為一種社會政治現象,或一種特殊的治國方式,一種價值準則,還可以視為在特定的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上形成的法律秩序,無論何種含義,“法治”一詞都閃耀著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益與安全的光彩。本文的法治化是就一種價值準則和此之上形成的法律秩序而言的。證券監管的法治化發展是指證券監管的完善應以法治為其價值標準并力圖達到法治狀態。根據馬克思主義的法學觀點,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是經濟利益的記載和反映,可以協調相關主體的經濟利益。市場經濟中有多元化的利益主體,需要靠法律來協調其利益關系,需要相應的“游戲規則”和因此而產生的秩序,而這些規則和相應的經濟規律則要通過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這正是法治經濟的基本要求,也決定了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與其特有的產品虛擬性、高風險性及易傳導性決定了證券市場對于法律的依賴性,只有將證券市場建立于系統完善并實施良好的法律基礎之上,證券市場才會得到穩定迅速的發展。

證券監管究其本質是一個法律問題,無論何種監管模式與監管手段都須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法律監管則是國際上證券監管的基本方法和重要手段。證券監管的法治化發展是其本質要求,同時在現階段也是市場化和國際化發展的要求。我國證券市場在誕生之時,其目標就定位于為國有企業開辟低成本的籌資渠道,促進國有經濟的戰略性改組和產業結構調整,因此,證券市場在產生和發展過程中,過多地承擔了政策職能,行政管制干預了證券市場的方方面面,與這種行政管制為主的監管相適應,證券監管法律體系及其運作也處于不完善的狀態。證券監管的市場化要求有完善的證券監管法律體系,需要司法的介入來加強監管,制約監管力量,還要求有嚴格的執法加以保障,通過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對不利于市場發展的行為加以規范,通過制度化的手段克服市場自身的缺陷及政府干預的失靈。這些要求正是證券監管法治化發展的體現,即必須有調整各種市場行為的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這些法律必須盡可能符合并體現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并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得到良好的實施,具有崇高的權威。在國際經濟一體化發展的今天,證券市場的自由化與國際化發展是必然的趨勢,相應的要求證券監管采取國際通行的慣例與規則,實現國際化,而證券監管的法治化是國際證券監管的通行趨勢,因此我國證券監管的法治化發展是國際化發展的要求和實現途徑。我們應盡可能地完善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并保證其得到良好的實施,同時要及時加以公布,以保障公正、透明法治環境的實現。

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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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評價城市建設論文

一、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的特有屬性

(一)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的核心要義為建設過程

城市建設法治化實施往往顯現于系列城市法治建設規劃、規劃的實施以及城市政府執行結果相關監督措施的達成過程中。相關評價更多地作為一種績效考核方式,通過確立相關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指標并基于此展開具體評價工作,進而從評價組織、評價技術、評價內容3個方面來實現對城市法治建設過程的廣覆蓋、全流程考核。這種考核更多地關注相關制度建設的實然成效以及從應然轉進為實然的“要求-評價之主客體互動過程”①,其核心要義在于城市法治建設過程考核。相關城市法治建設評價指標編制工作,應作為城市政府針對所在城市法治建設具體舉措而主導推動的一項專門工作,其更強調就法治建設具體工作本身展開評價,而非就所在城市的法治水平予以衡量。故而相關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指標既應是法治建設評價的具體標準,也應成為城市法治建設的具體任務方向與達致建設目標的基本手段。

(二)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的終極目的為全面法治化

構建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體系的終極目的在于推動城市法治建設進程而實現城市治理全面法治化。城市建設法治化考核評價應圍繞涉及城市政治、經濟、文化、生態文明等各個領域之法治化相關制度建設和實際工作中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具體問題這2個方面展開,并“要以創建法治城市活動為主導,完善社會利益協調機制,建立健全有效預防、減少和消除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②。考核評價的內容既應指向城市法治建設的具體工作層面,還應關涉指引具體工作之法治思維的價值取向層面。故而設計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體系時既要確保評價體系本身設計在建設目標、基本要素、考核指標權重等方面的科學性;還要強調考核評價結果的應用性,將城市法治建設評價結果具體適用于所在城市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績效考核,讓全面法治化的實現程度與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業績衡量直接關聯。

二、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體系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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