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計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07: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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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計

法院審計工作經驗做法

××區審計局根據區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對區人民法院2005年度決算進行了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區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召開院長辦公會議專題研究整改措施,切實將整改意見落到實處。

一是提高認識,加強執行款管理。審計發現,雖然有關文件對訴訟費用、執行款的管理均有明確規定,但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滯留問題,造成這一狀況的客觀原因上是執行工作涉及當事人多、收支金額大,部分執行案件情況特殊,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需要一個過程;主觀原因是法院執行款管理中存在重收款輕管理的傾向,面對結案率和執行率等考核指標,相對于收款(執行)而言,退款(執行款支付給權利人)重視不夠。針對審計提出問題,××區法院表示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執法為民意識的高度來提高認識,加強執行款管理工作。

二是注重整改,狠抓審計反映問題的落實。在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期間,區法院業務部門協同財務部門對多年來滯留賬上的預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履行款進行了一次清理核對,并將審計已認定的滯留賬上3-8年和已結案件的規費等200余萬元資金繳入了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對辦公大樓搬遷后固定資產賬實不符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已落實人員,下步著手清查盤點。

三是完善制度,從源頭上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把審計整改與建章立制相結合,對《物品購置、管理及財務審批制度》等制度進一步修訂完善,從源頭加強管理。

××市審計局在開展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過程中,對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的問題整改和建議采納情況進行了檢查。結果表明:市中院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原因,責任落實到人,改進財務管理,嚴格責任追究,從機制上預防各類違紀違規問題的產生、堵塞漏洞,實現了從積極整改、被動糾正到主動采納審計建議、自主規范、健康發展的良性循環。

一、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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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計整改措施經驗做法

××區審計局根據區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對區人民法院2005年度決算進行了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區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召開院長辦公會議專題研究整改措施,切實將整改意見落到實處。

一是提高認識,加強執行款管理。審計發現,雖然有關文件對訴訟費用、執行款的管理均有明確規定,但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滯留問題,造成這一狀況的客觀原因上是執行工作涉及當事人多、收支金額大,部分執行案件情況特殊,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需要一個過程;主觀原因是法院執行款管理中存在重收款輕管理的傾向,面對結案率和執行率等考核指標,相對于收款(執行)而言,退款(執行款支付給權利人)重視不夠。針對審計提出問題,××區法院表示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執法為民意識的高度來提高認識,加強執行款管理工作。

二是注重整改,狠抓審計反映問題的落實。在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期間,區法院業務部門協同財務部門對多年來滯留賬上的預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履行款進行了一次清理核對,并將審計已認定的滯留賬上3-8年和已結案件的規費等200余萬元資金繳入了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對辦公大樓搬遷后固定資產賬實不符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已落實人員,下步著手清查盤點。

三是完善制度,從源頭上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把審計整改與建章立制相結合,對《物品購置、管理及財務審批制度》等制度進一步修訂完善,從源頭加強管理。

××市審計局在開展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過程中,對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的問題整改和建議采納情況進行了檢查。結果表明:市中院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原因,責任落實到人,改進財務管理,嚴格責任追究,從機制上預防各類違紀違規問題的產生、堵塞漏洞,實現了從積極整改、被動糾正到主動采納審計建議、自主規范、健康發展的良性循環。

一、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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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計整改措施經驗做法

××區審計局根據區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對區人民法院20*年度決算進行了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區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召開院長辦公會議專題研究整改措施,切實將整改意見落到實處。

一是提高認識,加強執行款管理。審計發現,雖然有關文件對訴訟費用、執行款的管理均有明確規定,但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滯留問題,造成這一狀況的客觀原因上是執行工作涉及當事人多、收支金額大,部分執行案件情況特殊,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需要一個過程;主觀原因是法院執行款管理中存在重收款輕管理的傾向,面對結案率和執行率等考核指標,相對于收款(執行)而言,退款(執行款支付給權利人)重視不夠。針對審計提出問題,××區法院表示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執法為民意識的高度來提高認識,加強執行款管理工作。

二是注重整改,狠抓審計反映問題的落實。在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期間,區法院業務部門協同財務部門對多年來滯留賬上的預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履行款進行了一次清理核對,并將審計已認定的滯留賬上3-8年和已結案件的規費等200余萬元資金繳入了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對辦公大樓搬遷后固定資產賬實不符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已落實人員,下步著手清查盤點。

三是完善制度,從源頭上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把審計整改與建章立制相結合,對《物品購置、管理及財務審批制度》等制度進一步修訂完善,從源頭加強管理。

××市審計局在開展20*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過程中,對市中級人民法院20*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的問題整改和建議采納情況進行了檢查。結果表明:市中院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原因,責任落實到人,改進財務管理,嚴格責任追究,從機制上預防各類違紀違規問題的產生、堵塞漏洞,實現了從積極整改、被動糾正到主動采納審計建議、自主規范、健康發展的良性循環。

一、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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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審計法院特點評析

意大利審計機關采取的是法院的設置形式,意大利審計法院是意大利的最高審計機關,具有維護公共財政安全和保障有關司法秩序的作用。意大利憲法第100條規定了審計法院的職責,審計法院實施對政府法案“事前的”合法性審計和對國家預算“事后的”審計。根據法律,審計法院參加對公共的被資助實體財務管理的審計。審計法院向國會提交審計發現。同時,憲法第103條還賦予審計法院在公共問責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方面執行司法的職能。意大利審計法院成立于意大利王國建立后的1862年,是意大利基本統一之后的第一個法院,其目的是控制公共管理、防止與避免資金浪費和不健全的管理。經過150多年的歷程,隨著國家行政服務的改進、公共財政的演變與協調,以及審計體系自身的不斷調整和現代化,意大利審計法院已經發展成為擁有較完備的審計職能和司法裁判職能、在國家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的機構。在具體的審計和司法實踐中,審計法院對政府法案進行事前合規性審計、審查公共賬目、評價所有政府部門管理的健全性、行政活動績效、分析和評價財政政策和經濟政策的進程和影響、對引起公共財政損害的行為進行問責,以其專業性和獨立性服務于意大利“國家——共同體”。相比于其他采用法院制審計機關的國家,如法國、葡萄牙、比利時、巴西等國,意大利審計法院在審計機構設置與審計職能定位、審計中立性、審計裁判與問責的力度等方面都存在顯著的特點。

一、意大利審計法院的“雙重性”

(一)意大利審計法院的雙重屬性與雙重職能。意大利審計法院的雙重屬性體現在審計法院既是政府的組成機構,又是法院體系的一個部分,其雙重職能是指審計法院同時擁有審計職能和司法職能,職能的雙重性與屬性的雙重性具有密切的關系。1.意大利審計法院的雙重屬性。一方面,審計法院是政府的一個機構,屬于政府機構中的輔助機關。意大利共和國的組織機構包括議會、總統、政府、司法、區省市等,實行權力的分立與制衡。議會主要享有立法權、監督權以及財政控制權,每年批準政府所提出的預算和決算。總統作為國家元首,主要權力有頒布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和條例、任命國家官員、主持最高司法會議等。政府由內閣、國家行政機關、輔助機關組成,輔助機關包括審計法院和國家經濟與勞動委員會、國務委員會。另一方面,審計法院又是意大利司法體系的一部分。意大利的司法體制是典型的大陸法系模式,其司法體系由普通法院、憲法法院和特別法院三大部分組成。普通法院受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并且只對建立在合同法或者侵權法上的關于行政機關的控告(如公共工程和政府采購)進行裁定。憲法法院于1955年12月15日正式組成,其最重要的職能是審查法律的合憲性問題,其他職能還包括審理國家各權力機關之間關于權限的沖突、國家和地區之間的沖突,以及根據憲法的規定審理對共和國總統的彈劾。特別法院包括審計法院與行政法院、軍事法庭,它們分別對公共賬目的案件、對抗公共行政的案件以及軍事罪等法律所規定的事項享有審判權。2.意大利審計法院的雙重職能。意大利審計法院履行著審計職能與司法職能的雙重職能。一方面,作為政府的輔助機構,以“輔助的主體”的身份,審計法院開展事前的法案合規性審計、確保行政法案符合現行法律,特別是符合有關預算的法律;開展事后的績效審計、評價行政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開展與國家經濟財務狀況有關的審計并出具特別報告,在財務事項上為議會直接提供幫助。審計法院以“輔助的主體”來運行它的審計職能,有兩層意思:一是它與負責立法職能、負責政治傾向和控制、負責積極行政等的不同實體進行合作,但是在規定的行政行為的目標方面并不取代這些被授予政治職能的主體。二是它通過與被審計單位的連續接觸、評估行政實施的行為、審計發現問題、指出應當采取的措施、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改進情況、定期向議會等機構就結果進行反饋等途徑,充分發揮“輔助的主體”的作用。另一方面,審計法院又是司法主體,對公共賬目進行裁判,促使相關人員確保公共賬目的合規性,對產生損害的行為進行賬目問責,判決責任人員賠償造成的損失。審計法院依照憲法在公共問責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方面執行著司法職能,司法裁判和問責對公共賬目違法行為能起到有效的預防和抑制的作用。(二)意大利審計法院“雙重性”的演進與重要意義。1.意大利“法院制”審計機構的歷史淵源與現展。意大利審計法院采用“法院”形式,是有著其深刻的歷史淵源的。早在1351年,薩瓦的阿梅迪奧六世(AmedeoVIofSavoy)就建立了賬目議庭,以監督那些管理公共資金的人。用這種外部法院的形式,執行對有關公共收入和公爵遺產、公共官員的賬目、涉及稅收和財產收入的征收爭論的司法控制。這個賬目議庭即是意大利審計法院的起源。1577年,在被法國占領后,埃馬努埃萊•菲利貝托(EmanueleFiliberto)在都靈建立了一個新的議庭,成為僅有的負責賬目裁判和有關征稅與國家財產爭論的法庭。1852年,財政大臣加富爾將關于創設“審計法院”的報告提交給議庭,并認為應當使用“不能被免職的裁判官”專注于“事前的”和“事后的”審計。1862年,采納加富爾的建議,根據1862年8月14日第800號法律,意大利王國的審計法院作為“裁判法院”建立,并明確其主要任務是履行政府法案的事前審計,監督政府收入,事后審計政府部門的賬目,對財政部的總賬目進行檢查,并傳承了對負有管理或者保護公共資產責任的公務人員的賬目進行裁判的職責。隨著審計責任和司法權力的加強,在1888年克里斯皮法案下,審計法院公務人員問責的司法裁判成型,1946年意大利共和國成立后,其司法職責進一步擴大。在審計法院的發展歷史中,伴隨行政機構追求更高效現代化的改進運動,審計法院于20世紀90年代進行了自我改進與革新,將龐大的政府法案審計限制在一個小范圍的“政府法案”之內,而賦予審計法院新的對每個政府部門和機構,包括地區和地方當局的績效進行事后審計的職能,以增進政府管理效能,提高節約成本效果。從而使審計更注重服務而不是控制;更關注政府機構全部的整體績效而不是審計單個法案;更關注法案的實際執行成果而不僅僅是法案的。現代的意大利審計法院已經成為“公共部門經濟/財政收支平衡的公正的保證人”,和“根據效能、效率及成本-效果原則促進公眾資產良治”的機構。2.意大利審計法院“雙重性”的重要意義。審計法院的“雙重性”使得審計法院在保障健全的公共資源管理方面能夠發揮核心的作用:一是在行使審計職能時,相對于政府和議會,作為“輔助機構”的審計法院是中立的、自主的、獨立的實體,通過檢查法案的合法性、審查國家賬目的均衡性、評價政府的行政活動績效、提出改進建議、報告、加強信息公開,保證政府的行政行為合法和良好運行、保障公共財政平衡,并為議會進行財政經濟決策提供信息支持,充分體現其“輔助”的作用,即在行使職能中,既要協助政府,也要協助議會。二是在行使司法職能時,能夠運用司法手段,對引起公共財政損失和破壞的責任者施以處罰,加強了通過法律制度這一保障工具,來保證健全的公共資源和財政管理的能力。不可否認,審計職能具有強烈的民主價值,反映了向政府提供資源的納稅人的權利訴求。意大利審計法院獨立于政府和議會,不僅可以幫助被審計的實體,也可以為議會提供需要的信息和咨詢,同時,審計法院的司法性質,決定了它比任何非司法性質的審計機構有更強的權威性,審計法院的審判權是審計機關處理權的最高形式。意大利審計法院本身也認為,“司法職能是審計權力的自然補足,使審計法院在邏輯上和相關性上能夠完整地行使職責?!币獯罄麑徲嫹ㄔ旱倪@種架構既不影響審計機關與議會必要的工作聯系,又體現了議會對政府的財政監督及政治監督。

二、意大利審計法院的“中立性”

(一)意大利審計法院中立性的具體表現。中立性不同于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是所有審計必須具備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反映的是一種積極與權威的強勢,而中立性則反映的是一種平和與超然的策略。意大利審計法院在對外進行自我介紹時,使用更多的定性詞匯是“中立”。例如,意大利審計法院認為自己“在行使審計職能時,相對于政府和議會,是中立的、自主的、獨立的實體”“將審計事后績效的任務,賦予一個外部的和中立的主體(審計法院)……顯示了其必然性”“國家制度已經規定了對其結果損害公眾利益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特別責任形式,并將此職責委托給與行政無關的一個第三方或者中立的機構,即‘審計法院’的公共檢察官?!睂徲嫹ㄔ簩Ψò高M行事前合法性的審計,就充分體現了“中立性”。首先,審計法院的合法性審計,是對政府所要采取手段和措施的法令(包括預算法案)進行遵從性審計,并不是對措施的優劣進行評價,審計法院認為那是政治的或者說是行政的決定,不是審計法院應當參與的。其次,在進行行政法案的事前審計時,如果審計法院認為法案合法,即“簽發”予以通過,法案開始生效。事實上,也只有在“簽發”通過并后,法案才可以實施。如果審計法院裁決法案不合法,拒絕予以通過,則會給政府一個合理解釋的機會。政府在審計法院未予“通過”的情況下,可以以“更高的政治性理由”,在對法案的執行向議會負責的情況下,繼續向審計法院申請(即有保留的登記),一個要求法院“通過”不合法措施的決議,那么此時的審計法院,可以在保留獨立性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時,“通過”這個法案,實施政府已經在議會獲得支持的“政治的規劃”。(二)意大利審計法院的“中立性”是最優選擇。意大利是一個政黨林立的國家,其政壇多變在歐洲乃至世界都實屬罕見。意大利共和國實行多黨制,眾多的全國性政黨和地方性政黨并存,不同意識形態和政治傾向的政黨并存,形成了多黨紛爭、多黨聯合執政的局面。二戰后,意大利政局一直不穩定,政府更換頻繁,但長期是以天主教為核心,聯合社會黨、社民黨、共和黨和自由黨的“中左”“中右”“中間”勢力執政。從1948年到2001年,不到53年卻有57屆政府,平均每屆政府的壽命不到一年。黨派聯盟與對抗、共同執政與制約、多方政治力量博弈,在現代的意大利已是根深蒂固。在這樣一種政治格局下,審計法院作為輔助機構在議會與政府間履行職責、發揮作用,必須采取既保持獨立性、又能在國家的架構中獲得對話權力的策略,那么堅持“中立性”則成為審計法院的最優選擇。審計法院一直強調自身的中立立場,一方面盡職履責,另一方面將爭議和后果交給政治力量去評判?!耙粋€中立的和外部的實體,才能恰到好處地行使審計職能,在政府和其公共行政部門的利益之中處于公正的位置”——這正是國家審計的重要性和價值所在。審計法院認為在政府的“迫使”下對之前宣布為不合法的措施給予“通過”,是符合審計理論的,因為其中存在著“政治的”后果,是否采取這些已經被審計法院裁決為不合法措施的“政治的”決定,那是議會的工作。也正因為如此,審計法院被認為是能夠勝任的“公共審計”,增強了其保證作用。意大利審計法院的“中立性”,其實質是國家政治生態下的處事態度與生存哲學。獨立性不是固化的,而是具體的和靈活的,在基本的獨立性原則下,審計機關一直都游走在堅持與妥協之間,讓審計歸審計,政治歸政治——審計法院擁有審計的權力而不是參與利益的角逐,才是最重要的。

三、意大利審計法院的“處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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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計整改工作經驗交流材料

××區審計局根據區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對區人民法院20*年度決算進行了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區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召開院長辦公會議專題研究整改措施,切實將整改意見落到實處。

一是提高認識,加強執行款管理。審計發現,雖然有關文件對訴訟費用、執行款的管理均有明確規定,但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滯留問題,造成這一狀況的客觀原因上是執行工作涉及當事人多、收支金額大,部分執行案件情況特殊,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需要一個過程;主觀原因是法院執行款管理中存在重收款輕管理的傾向,面對結案率和執行率等考核指標,相對于收款(執行)而言,退款(執行款支付給權利人)重視不夠。針對審計提出問題,××區法院表示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執法為民意識的高度來提高認識,加強執行款管理工作。

二是注重整改,狠抓審計反映問題的落實。在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期間,區法院業務部門協同財務部門對多年來滯留賬上的預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履行款進行了一次清理核對,并將審計已認定的滯留賬上3-8年和已結案件的規費等200余萬元資金繳入了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對辦公大樓搬遷后固定資產賬實不符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已落實人員,下步著手清查盤點。

三是完善制度,從源頭上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把審計整改與建章立制相結合,對《物品購置、管理及財務審批制度》等制度進一步修訂完善,從源頭加強管理。

××市審計局在開展20*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過程中,對市中級人民法院20*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的問題整改和建議采納情況進行了檢查。結果表明:市中院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原因,責任落實到人,改進財務管理,嚴格責任追究,從機制上預防各類違紀違規問題的產生、堵塞漏洞,實現了從積極整改、被動糾正到主動采納審計建議、自主規范、健康發展的良性循環。

一、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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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司法審計檢查是執行法院行使調查權的具體表現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有權向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個人,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對調查所需的材料可以進行復制、抄錄或拍照,但應當依法保密?!闭{查權是法院在執行案件中當然具有的固有權力。司法審計檢查是執行法院行使調查權一種特殊方式,是一種專門性調查手段。

有關鑒定的法律規范是司法會計鑒定的直接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審查、驗證與案件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判斷財務事實,對人民法院來講是一個專門性問題,需要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司法會計人員對其進行鑒定

審計執行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鄙暾埲擞欣碛蓱岩杀粓绦泄居刑淤M債行為,而不能自行收集有關證據時,可申請執行法院啟動審計執行程序。

審計執行的強制性來源于法律授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規定:“被執行人拒絕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搜查。”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對被執行人可能存放隱匿的財物及有關證據材料的處所、箱柜等,經責令被執行人開啟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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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行政應訴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維護審計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審計行政爭議的有效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審計行政應訴,是指審計機關以被告身份參加行政訴訟的活動。

第三條審計機關在審計行政應訴中,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

第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區分下列情況應訴:

(一)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應訴;

(二)復議機關決定改變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復議機關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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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行政應訴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維護審計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審計行政爭議的有效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審計行政應訴,是指審計機關以被告身份參加行政訴訟的活動。

第三條審計機關在審計行政應訴中,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

第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區分下列情況應訴:

(一)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應訴;

(二)復議機關決定改變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復議機關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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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行政應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審計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審計行政爭議的有效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審計行政應訴,是指審計機關以被告身份參加行政訴訟的活動。

第三條審計機關在審計行政應訴中,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

第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區分下列情況應訴:

(一)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應訴;

(二)復議機關決定改變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復議機關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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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保護股東和公司利益研究論文

關鍵詞:股東知情權;財務信息知情權;公司職務違法和犯罪行為;司法審計;司法審計請求權;審計救濟程序

內容提要:一、保護股東的知情權,是全面保護股東權益的首要環節,也可有效遏制和及時發現和公司內的職務違法和犯罪行為。股東知情權的核心是股東的財務信息知情權。二、新《公司法》第34條在實現股東知情權的問題上陷入一個兩難境地,于是采取回避問題的保守做法:不明確查閱賬簿是否包括原始憑證。三、因股東知情權產生糾紛時,司法審計是實現股東知情權同時又兼顧公司利益,限制股東濫用或惡意行使知情權的最佳選擇。四、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對股東行使司法審計請求權的具體程序作出規定并給予適當限制,使公司利益與股東知情權取得平衡。

佛山大興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原系某行政部門屬下的集體企業,1999年6月底轉制后,原職員鄧某和吳某等14人成為股東?!豆菊鲁獭返?條第(四)項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鄧某為最大股東,持股從19%增至49%,并一直任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原告吳某一直持8%的股權。

根據《公司章程》第20條的規定,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享有原《公司法》第46條、第50條規定的職權。但鄧某并未全面履行其職責,其既不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也不按公司章程定期召開股東大會,公司管理混亂,在鄧某的操控下,被告自1999年7月完成轉制以來,一直未對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簿、財務會計憑證委托獨立的具有法定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全面審計,以至部分股東無從知道公司真實的資產狀況,公司不管盈虧,到年終時隨意提一筆款作紅利分配了事,嚴重侵害了股東的知情權和公司盈余分配權。而鄧某等則利用職務之便,隨意用各種借口耗用公司的資產,報銷名目繁多的費用,成為最大的獲利者。

2004年8月前后,鄧某等人提出對公司資產和股東進行二次重組并收購原告吳某和其他部分股東的股份。吳某對公司的內部經營管理提出疑問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要求對公司自轉制以來至2004年8月的資產和賬目委托獨立審計機構進行全面審計后才能談股權轉讓的事,但遭到斷然拒絕。

2004年10月,原告吳某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以股東知情權受侵害為由,狀告大興公司,請求法院委托獨立審計機構對被告自1999年7月1日起至2004年9月31日止的全部財務會計賬簿、憑證進行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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