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司法審計檢查是執行法院行使調查權的具體表現形式
時間:2022-04-14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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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有權向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個人,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對調查所需的材料可以進行復制、抄錄或拍照,但應當依法保密。”調查權是法院在執行案件中當然具有的固有權力。司法審計檢查是執行法院行使調查權一種特殊方式,是一種專門性調查手段。
有關鑒定的法律規范是司法會計鑒定的直接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審查、驗證與案件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判斷財務事實,對人民法院來講是一個專門性問題,需要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司法會計人員對其進行鑒定
審計執行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申請人有理由懷疑被執行公司有逃費債行為,而不能自行收集有關證據時,可申請執行法院啟動審計執行程序。
審計執行的強制性來源于法律授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規定:“被執行人拒絕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搜查。”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對被執行人可能存放隱匿的財物及有關證據材料的處所、箱柜等,經責令被執行人開啟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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