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14: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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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答辯狀

答辯人:

名稱: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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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名稱: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

委托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

民族:_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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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名稱: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

委托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

民族:_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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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答辯狀

答辯人:(基本情況)

因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要針對自訴人的指控進行辯解,可寫明自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依據的證據的不實之處,提出相反的事實和證據;可寫明答辯人的行為合法,或雖違法但不犯罪;可寫明自訴人起訴程序不合法,或舉證不合法,或不屬自訴案件范圍。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提供證據。

答辯請求:

······(要符合法律規定,針對自訴人的訴訟請求。可列舉有關法律規定,論證自己主張的正確性,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幾項:

1、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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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辯狀

答辯人名稱: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職務:

因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寫明案件的經過、具體內容、糾紛產生的原因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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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答辯狀

答辯人:(基本情況)

因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要針對自訴人的指控進行辯解,可寫明自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依據的證據的不實之處,提出相反的事實和證據;可寫明答辯人的行為合法,或雖違法但不犯罪;可寫明自訴人起訴程序不合法,或舉證不合法,或不屬自訴案件范圍。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提供證據。

答辯請求:

······(要符合法律規定,針對自訴人的訴訟請求。可列舉有關法律規定,論證自己主張的正確性,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幾項:

1、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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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模板

答辯人:

名稱: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

委托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

民族:_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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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辯狀的寫作

答辯人XX省XX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住所地XX縣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鄭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鄭XX本在云臺鄉利民村四組有磚木結構瓦房,1987年3月又向鄉政府申請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興建住房,鄉政府認為該地段不是農房建設規劃點,因此沒有同意。鄭XX既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又未領取建房許可證,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興建住房,是違反《XX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21條之規定的。在施工期間、鄉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現場勸阻施工,并發出《關于鄭八違章建筑通知書》,限期將正在興建的房屋拆除還耕,但鄭XX不予理睬,鄉政府于1987年12月20日給縣城鄉建設委員會打了《關于對鄭XX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經我們調查核實,認為鄭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為此,我們依據該法第四十五條關于“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規定,千1988年9月2日做出《關于拆除鄭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

鄭XX以“建房是經群眾討論通過的”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所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請依法裁判。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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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文書之行政答辯狀

答辯機關(單位)名稱:

住所地:

電話號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聯系地址:電話號碼:

因一案,(寫明案件的經過、具體內容、糾紛產生的原因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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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答辯狀

答辯單位:xx縣公安局

答辯人:周某男32歲漢族xx縣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xx縣公安局行政行為一案被告人。

現對原告范某不服xx縣公安局2003年8月2511作出的247號治安管處罰裁決書,因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訴訟,答辯如卜:

2003年2月22日,趙某到劉某家討還其丈夫徐某曾給劉某墊付的外出務工路費時,劉某讓妻子李某帶著趙某前往劉x家去借錢,恰遇到某學校為女兒送飯的范某。范某與趙某以那些外出務工人員路費為題發生口角,范某指責趙某剛才不該向她打聽去劉某家的路,趙某便說“象你這號人,出不了門,出門問不了路,就呆到你那個屋里算了”。范某以為趙某責難她家房子差,繼而雙方山爭吵發展到往攏撲、開始撕挖,趙某抓破了范某的臉,范某也扯掉了趙某上面衣服的扣子。直到李某把雙方擋開后,這才各自走開。2003年2月23日趙某再次到劉某家討還路費,范某見到趙某就質問趙,昨天說的話是個啥意思,是不是說她修不起房子,并對趙某講“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個請你”。趙某回答她說“你修金房子、銀房子與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范某回家做好飯后,端著碗邊吃邊往劉某家走,到了劉某家范某再次質問趙某,說她修金房子、銀房子是個啥意思。趙某說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聽別人說而已,雙方再度發生口角。劉某讓她們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趙、范二人從劉的家門出來,剛走到院壩邊,范某舉起端著的飯碗一碗打在趙某臉上,趙某的臉被打腫,趙某也順手從劉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約2尺長、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頭部致流血。范某沖上來抓住趙某的領口、抓破趙某的胸部。劉某急忙上前將趙、范二人拉開。

趙某的傷情經xx縣人民醫院2003年2月25日診斷為:面部及胸部軟組織挫傷;范某的傷情經xx縣中醫院2003年2月28日診斷為:頭皮裂傷(創口3x0.5cm)。2003年8月13日、8月15日我局城郊派出就這起案件分別在xx村委會、城郊派出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處理。是雙方意見分歧太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2003年8月15日,我公安機關在召集雙方做最后一次調解失敗后,遂依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雙方的違法行為送達了《告知通知書》,擬對她們的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并告知雙方民事賠償部分可向人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告誡雙方,此案在處理過程中,絕不許任何人到對方家去取鬧。調解結束不到一小時,范某無視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的嚴令,竄到趙某家去找趙某。趙某的父親趙大(66歲,有病)告訴范某,趙某不在家,有什么事等她回來再說或者到城郊派出所要求處理。范某全然不顧派出所的告誡,和年老、體弱多病的趙大的勸阻,要闖進趙某的家到趙某的臥室床上胡鬧。趙大把范某往出推,范某仗著年輕就勢把趙大往出拖,直至把趙大拖倒在地,趙大經xx縣中醫院2003年8月18日診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

趙某到劉某家討要路費款與范某沒有任何關系。范某卻多次無事生非,故意滋事,與趙某口角爭執挑起事端。在雙方互有傷情等待處理的情況下,范某全然不顧公安機關的告誡,竄到趙某家去滋事、取鬧,乃至致傷趙大。我國憲法第39條明確規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難道對范某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嗎?她難道沒有自己年邁的父母嗎?她竟然沒有一絲對老弱者的同情和憐憫,道德、良知和法律在她腳下被肆意地踐踏。范某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害的行為讓每一位有正義感的公民為之憤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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