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1 17: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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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探析論文

「內容提要」從經濟法與其他相關最接近的部門法的關系入手分析產品質量法應當歸屬于經濟法領域而不是其他。而且產品質量法以其自身的立法宗旨和精神也體現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

「關鍵詞」社會本位、產品質量法

對于一個現實中已客觀存在的問題爭論的持續而激烈,既說明大家對這一問題的關心并有所研究,又說明了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因并沒有一個公認的解釋。真理愈辯愈明,對于經濟法相關問題的爭鳴,當然也預示著經濟法的繁榮。經濟法作為一個年輕的法律部門,對其所涉及的一些問題大家仍有異議,從調整對象到原則、價值,甚至包括其體系,學者們都能拿出自己的觀點并提供相應的論據。爭論的存在也并不是說完全沒有一致的交匯點,單就其體系來說,產品質量法作為經濟法的一塊領地,似乎已成為所有經濟法學者的共識。這樣說的根據是現存幾乎所有經濟法課本及分論著述中無一例外地都將產品質量法收納進來。而本文所要回答的問題也就是“為什么產品質量法毫無爭議地歸屬于經濟法?”

經濟法從產生之日起,就與傳統民商法有所糾葛。而近年來商法是否可作為“獨立的部門法”的爭論,又使得民法和商法愈來愈“分道揚鑣”。區別地看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的關系對于分析產品質量法作為經濟法的一個分支而不是其他有著“綱舉目張”之作用。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現在看來實際上并不復雜,僅從兩者調整對象和利益本位的不同決定了經濟法與民法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以個體利益為本位;而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干預管理經濟的法律,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在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系中,商法作為調整市場運行機制之法與經濟法發揮著功能互補的作用,商法從保護商人的利益出發,著眼于商事交易秩序;而經濟法則從保護社會整體利益出發,維護市場的整體秩序;相對來說商法具有基礎性、前置性,經濟法主要解決市場已經運行,但在運行過程中產生了問題,如貧富分化、市場失靈等現象危機整個市場秩序存在時,才有政府自上而下,對這些運行機制中的偏差進行糾正。

通過以上經濟法與民法、商法區別的重點歸納,如果還不足以說明產品質量法就歸屬于經濟法,但可以明確的地方就是:產品質量法不會是民法和商法的領地。產品質量法是為了調整產品生產與銷售,以及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而由國家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就其主體來講,除了理論上的平等主體生產者、銷售者一方與消費者一方外,還有國家質量管理監督機關。主體地位的不平等或者說監督管理關系的存在,將其排除在民法的領域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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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實產品質量法情況調查報告

根據縣人大常委會年度議題分解方案的安排,為了給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縣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情況的報告做好準備。月8日至9日,縣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副主任許志均、任建新帶領由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和辦公室負責人組成的調查組,在縣政府辦公室負責人陪同下,對全縣貫徹實施《產品質量法》情況開展了專題調查。專題調查采取網絡調查、實地調查和座談調查的方式進行。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通過人大網面向社會征求對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調查組先后深入花林水泥、山泉磷肥、森源公司、楚園春酒業等企業,實地查看產品質量檢驗檢測設施設備,聽取各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工作情況的匯報。在此基礎上,常委會駐會部分組成人員聽取了縣質監局、藥監局、工商局、經濟商務局、農業局等部門負責人關于貫徹實施《產品質量法》情況的匯報,圍繞貫徹落實好《產品質量法》、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開展深入討論。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評價

調查組認為:自新修訂的《產品質量法》年9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縣人民政府對貫徹執行《產品質量法》高度重視,縣質監局等相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強力推進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全縣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取得了明顯效果,為推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多措并舉,學習宣傳《產品質量法》成效明顯。縣質監局、工商局、經濟商務局、農業局、藥監局等部門在認真組織干部職工特別是執法人員率先學習《產品質量法》的基礎上,利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質量月、法制宣傳日等有利時機,廣泛采用印發資料手冊、張貼宣傳標語、咨詢服務、宣傳車、新聞媒體宣傳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產品質量法》及相關知識,并舉辦培訓班對企業生產、產品經營管理人員、質量檢驗檢測人員開展法律知識集中培訓,“質量是企業的生命”的理念在全縣各生產企業得到廣泛認同,人民群眾產品質量意識不斷增強,為貫徹實施《產品質量法》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二)認真組織,推進質量興縣活動成效明顯。一是圍繞提高全縣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水平,縣政府組織開展了質量興縣活動,成立了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結合實際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制定了精品名牌創建獎勵辦法,與鄉鎮簽訂了產品質量工作目標責任制,并加強了檢查、考核和兌現,強化了各級各部門產品質量管理工作責任。二是堅持以爭創精品名牌活動為載體,積極引導企業申報、創建精品名牌產品,繼東圣牌磷酸一銨被評為國家免檢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和全省名牌產品后,全縣又有四類產品被授予省名牌產品,三類農產品被授予綠色產品,四類農產品被授予無公害食品,提升了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知名度,促進了企業提質增效,有效地推動了工業立縣戰略實施。三是制定了全縣產品質量發展規劃,并引導和督促企業建立健全了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投入人力、財力和精力強化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和管理,東圣、花林水泥、楚園春、森源等企業嚴格加強質量控制和管理,加大技改投入力度,不惜重金引進高素質質量檢驗檢測人員,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工作人員培訓,并加大產品檢測設施設備建設力度,實行原材料送檢、產品自檢、委托檢驗、接受抽檢等多重檢驗把關,質量管理的基礎工作得到不斷的加強和夯實,實現了產品質量提高、生產成本下降、生產效益提升的“多贏”。四是質監、工商、農業、藥監等部門在鄉鎮、村分別設立了質量維權站、協管員、信息員等機構和隊伍,建立健全了產品質量監督網絡,對產品質量實行了全方位的監控和管理,形成了主管部門負責、專業部門主導、社會參與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格局,為強化產品質量監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突出重點,依法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效果明顯。一是縣質監局等部門突出依法履職重點,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加強企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工作的服務和指導,寓服務于監督之中,工作到位、方法得當,結合各自行業實際和職能定期、不定期地開展產品質量監管活動,真正做到了監督與服務相結合、履職與促進發展相結合、保護人民群眾身心健康與維護企業合法利益相結合,推動了經濟社會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二是突出合法生產經營重點,各部門加強了全縣各生產加工企業的調查,分門別類建立了基礎臺賬,執法管理人員實行分片區域監管,加強產品質量源頭管理和服務,為提高產品質量、維護群眾利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三是突出人民群眾關注熱點,各部門相互聯動、聯合執法,開展白酒、農資、食品、藥品、飲品等執法專項行動,嚴厲查處假冒偽劣產品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僅質量技術監督局就立案查處各類案件200余起,查獲假冒偽劣產品貨值300多萬元,規范了產品經營市場秩序,維護了消費者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四是突出企業產品質量重點,積極引導企業開展質量認證,加強企業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先后有五家企業產品通過ISO9000質量認證,25家企業建立了完備的質量檔案,2家企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同時,質監部門依法開展產品質量抽檢,及時指導企業改進工作,提高產品質量,2007年以來,國家、省、市抽查我縣重點產品504批次,合格率達94%,比十五時期上升了20個百分點,縣級質監部門對一般產品定期監督檢查348批次,合格率由2007年的79.6%上升到年的88.7%,產品質量得到了明顯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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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檢查我縣《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報告

義烏農村合作銀行籌建工作報告縣人大常委會: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在全省范圍內對《產品質量法》及相關的《計量法》、《標準化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部署,縣人大常委會結合xx實際,認真制訂執法檢查的具體方案,部署各階段工作,督促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自查自糾,組織執法檢查組對三個法律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現將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這次執法檢查工作的特點

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電視電話會議之后,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及時研究部署《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工作,以“三講”教育為動力,妥善安排執法檢查和各項日常工作,提出了執法檢查要“有聲勢、有重點、有成效”的總體要求。4月20日縣人大辦發出執法檢查的通知,法律實施主體單位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其他相關單位主動投入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礎上,縣人大組織執法檢查組進行抽查。這次檢查有如下特點:

一是把對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與學習宣傳法律相結合。首先是縣人大常委會組織常委會部份組成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認真學習三個法律及有關法規;接著于4月27日召開了縣經委、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農業局、縣商業行業辦、供銷社、煙草專賣局、糧食局、工商局、醫藥管理局等單位的干部學習法律和進行座談。提高了我縣生產和流通部門干部的產品質量意識、法制意識和對這次全省統一部署執法檢查的重要意義的認識。宣傳上,除了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三個法律外,煙草專賣局、商業行業辦、糧食局等單位還結合自身實施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宣傳。糧食局結合國家今年新公布的《稻谷規格品種收購質量標準和計價辦法》組織干部職工學習,舉辦培訓班。醫藥管理局將三個法律打印成冊。農業局對農藥、化肥經營者組織學習培訓31人次。

二是檢點明確。根據xx實際,在檢查行政部門對貫徹實施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時,確定了三個重點行業,一是關系我縣主導產業的食用菌生產原輔材料、塑料筒袋、竹制品生產銷售行業;二是對關系人民群眾人身健康、安全的行業如藥品、食品、建筑材料行業;三是專營專賣如香煙、食鹽、化肥農藥經營行業。通過自查、檢查以考察我縣產品質量工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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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量法若干問題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實施。該法對于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保證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解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具體問題,做好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王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1.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所需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樣數量應當按照檢驗的合理需要確定。因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抽查,樣品由被檢查者無償提供。檢驗合格的樣品除因檢驗造成破壞或損耗之外,在檢驗工作結束且無異議后一個季度內必須返還。同時通知被檢查單位解封作備樣的封存樣品。

2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實施監督抽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復檢合格的,不再收取檢驗費;復檢不合格的,應當繳納檢驗贊。

3.《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據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時,要正確把握一般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的界限。有嚴重質量問題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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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和歐盟產品責任立法形式研究論文

【關鍵詞】產品責任法立法模式產品質量法

【摘要】立法模式的選擇根源于社會實際生活。歐盟與我國產品責任法立法模式存在不同特點,其中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因素。我國產品責任立法模式應隨著實際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進行調整,最大可能地實現法律的價值目標。

立法模式通常是指對于某一特定法律問題,一國選擇在哪些法律中、以怎樣的結構來對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加以規定。對于同一法律問題,可以采取單獨立法,制定專門的法律,也可以在其他部門法中用相關條文加以體現;在層次上,法律規范的形式既可以以法律為主,也可以主要體現為法規或規章。如果采取專門立法,專門法內部的結構分布更是多樣,依照各類別法律的體例和實際需要,立法者有較大的空間加以規劃和設計,其構架對于該立法是否能有效達成立法目的至關重要,成為衡量立法質量的一個關鍵指標。

一、歐盟及主要成員國與中國產品責任立法模式的比較

1、歐盟及主要成員國的產品責任立法模式

《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是當時的歐洲經濟共同體為了統一各成員國產品責任法,于1985年由歐共體理事會全體通過的一部法律。其明確指出:“生產者應對其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說明該法是調整產品的制造商與消費者、受害人之間因產品缺陷發生損害而形成的損害賠償關系的專門法律規范。其對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承擔產品責任的主體、產品責任的性質為侵權責任、缺陷的定義、舉證責任、損害的賠償范圍、時效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歐盟有關條約及主要國家的共同特點是明確了產品責任的性質為侵權的民事責任,并建立一整套解決產品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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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責任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在司法實踐中,明確產品質量責任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具有極其重要意義。本文就確定產品質量責任問題作粗淺的探析.

【關鍵詞】:產品質量責任的概念判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

(一)產品質量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律規范,不履行產品質量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產品質量責任是一種綜合的法律責任。

(二)判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

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判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默示擔保條件,明示擔保條件,產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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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缺陷產品召回之現狀及必要性

(一)建立囊括化妝品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1.修訂《產品質量法》,增加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產品質量法》是對化妝品進行監管的法律規范的上位法。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保證消費者權益和產品質量的有效方式,對于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的產品,應當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在第三章中應當增設“缺陷產品召回”作為一個獨立的章節,明確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其理由如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屬于產品責任的一個方面,應歸入《產品質量法》。對于有些學者主張建立《缺陷產品召回法》,此種主張并不可取。我國法律體系、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且法律制度尚處于初級階段,頒布新法成本較大且缺乏系統性。同時,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產品質量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應當納入此部法律之中。2.召回的產品范圍將化妝品以列舉形式囊括在內要合理地界定缺陷產品召回的范圍,首先要明確缺陷產品召回的立法原則。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由于召回缺陷產品可以很好地預防缺陷產品給消費者造成傷害,因此缺陷產品召回的范圍應逐步擴大。但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實施存在著成本的問題,因此,應當擴大召回范圍,但應避免盲目擴大。其次,可采用概括加列舉的方法確定召回產品的范圍。產品召回的范圍應該逐漸擴大到國計民生領域,把那些與廣大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公共產品也納入到強制召回范圍。化妝品正屬于此類產品。因此,我國應以列舉形式將化妝品等產品納入召回范圍內。

(二)由食藥局和質檢總局共同頒布《化妝品召回管理規定》1.《產品質量法》為綱,由食藥局和質檢總局共同制定《化妝品召回管理規定》《產品質量法》中對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規定是制定化妝品召回規定的法律依據,但是化妝品召回有其特殊之處,因此有必要根據化妝品召回具體情況,以《產品質量法》為綱,把化妝品召回制度細化,頒布《化妝品召回管理規定》。化妝品質量監管的部門主要有食藥部門、質檢部門、工商部門。工商部門主要從化妝品企業的登記注冊以及化妝品廣告管理進行監管。直接對化妝品質量進行監管的部門由食藥部門和質檢部門負責。因此,應當由食藥局和質檢局共同起草擬定并頒布《化妝品召回管理規定》。2.《化妝品召回管理規定》之內容設置《化妝品召回管理規定》由四章構成。第一章主要界定化妝品的定義、召回的涵義、化妝品召回原則等。第二章規定化妝品安全隱患的調查與評估。包括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化妝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對化妝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調查、化妝品安全隱患調查的內容和化妝品安全隱患評估的主要指標和具體內容。第三章內容為召回實施,具體內容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由于主動召回要求企業具有較高社會責任感,可實施性較弱。因此,責令召回是召回實施的主要手段。第四章對法律責任進行規定。通過對化妝品質量監管相關機構、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律責任進行界定,保障了它們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事,從而更好的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張雪琳工作單位:西南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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纖維制品質量監督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打擊偽劣絮用纖維制品制售行為,提高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維護絮用纖維制品交易各方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體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銷售絮用纖維制品,將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用于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以及對絮用纖維制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絮用纖維制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化學纖維或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作為填充物、鋪墊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絮用纖維制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中國纖維檢驗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絮用纖維制品的質量監督工作。設有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地方,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專業纖維檢驗機構依法對絮用纖維制品質量實施監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統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條禁止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劣質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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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相關立法完善研究論文

〔摘要〕文章采用比較法學的研究方法,對現代各國產品責任法律制度進行了分析和比較。著重研究了產品責任法的適用范圍、損害賠償制度和司法救濟等內容。提出了我國在產品責任立法和執法方面的若干建議。

〔關鍵詞〕比較經濟法產品責任產品質量責任完善法制

產品責任法是經濟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現代各國都很重視產品責任立法。開展中外產品責任法比較研究,有益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有利于保護廣大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豐富法律責任理論,使我國的產品責任法更加科學化、規范化。

一、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之涵義

在外國法中,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有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產品責任法是確定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此種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產品責任的主要規定見之于1993年的《產品質量法》中。該法采用產品質量責任的概念。產品質量是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了上述要求,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害而應依法承擔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其中,承擔民事責任分別指承擔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和產品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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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考查精要解讀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大學生村官考試、招警考試、三支一扶考試、選調生考試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中歸納總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及其立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為了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一)不正當競爭的概念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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