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責任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7 0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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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在司法實踐中,明確產品質量責任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具有極其重要意義。本文就確定產品質量責任問題作粗淺的探析.
【關鍵詞】:產品質量責任的概念判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
(一)產品質量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律規范,不履行產品質量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產品質量責任是一種綜合的法律責任。
(二)判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
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判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默示擔保條件,明示擔保條件,產品缺陷.
(1)默示擔保條件
默示擔保條件即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符合安全、衛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安全、衛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安全、衛生指標要求;產品必須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等等,就是法律對產品質量規定的默示擔保條件,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我國《產品質量法》第14條規定,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總之,產品質量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2)明示擔保條件
明示擔保條件即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以及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明示擔保是生產者、銷售者自身對產品質量作出的保證和承諾,可以用產品說明、產品標識、廣告、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示。我國《產品質量法》第14條規定,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總之,產品質量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但生產者、銷售者要承擔責任,且并不以是否造成損害后果為前提。
(3)產品缺陷
產品缺陷是指因設計、生產或提供過程中的原因而使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產品中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公共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現象。缺陷的核心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險。這種危險有時是潛在的。
產品缺陷包括設計缺陷、質量缺陷、指示缺陷。設計缺陷,是產品設計本身存在的缺陷質量缺陷,是指由于制造過程出現問題而產生的缺陷。指示缺陷,是指生產商或銷售商沒有提供真實完整,符合要求的產品使用說明和警示說明。不包括藥品、醫療器械、軍工產品、土木與建筑物、過境產品、轉運產品或專供出口產品。《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從這一規定上看,產品有缺陷一般是指產品有“不合理危險”狀態或者“缺乏應有安全”的狀態。在產品責任中,產品的質量以適于安全使用為標準,不適于安全使用的產品就是有缺陷的、質量不合格產品。因此,只要在產品使用中因產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損害的,就應認定為該產品質量不合格。我國對產品缺陷的判定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即消費者只要證明具有強制性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就可主張產品具有缺陷。其實,在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范圍以外,產品仍有可能具有不合理危險。這樣就會導致有些因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險的產品而受害的消費者難以獲得賠償,這顯然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因此,應當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同時適用“不合理的危險”標準,即認定產品缺陷以不合理標準為基本標準,而以強制性標準為輔助性標準,違反任何一項標準均屬缺陷產品。
產品存在缺陷是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但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缺陷承擔相應的責任還須具備以下兩個方面:
(a)損害存在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還應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其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從該條規定看,我國的《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其中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與一般賠償范圍相同。而關于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則是比較寬泛的。首先,《產品質量法》對缺陷產品以外受損害財產的性質未加以限定;其次,對受害人因產品缺陷導致財產損失而遭受其他重大損失,侵害人亦應賠償。這實際上是對間接損失準予賠償。但無論是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害要求賠償,都必須以損害事實存在為前提。
(b)產品質量與損害存在因果關系
產品缺陷與損害的因果關系既是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也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在產品質量責任中,正確認定產品缺陷與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有其特殊性。因果關系是產品質量責任構成要件之一,是歸責的前提和基礎,產品質量責任產生損害原因是產品的缺陷,但產品缺陷的存在并非必然導致損害事實,它往往借助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行為發生,因行為具有不特定性,可能導致的后果也是不確定的。受害人可以通過證明缺陷是損害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要求責任人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在證明時,可以采用必要條件規則。但由于使用的產品設計、制造過程十分復雜,產品受害人很難證明受到損害與產品缺陷之間存在相互關系,故在確定產品質量責任因果關系上往往得使用“因果關系推定論”才能實現。故為保護產品受害人權益,只要產品受害人能夠證明其所受損害是產品缺陷在事實上的結果,或者只要產品存在缺陷,并在事實上發生了該缺陷可能導致的損害均可適用因果關系推定,均可推定二者之間存在因果的必然聯系.在因果關系推定中,還必須輔之以“因果關系舉證責任轉移”方法,即“舉證責任倒置法”,被告具有知識上和技術上的優勢,產品受害人只要能合理推定因果關系存在,即不再承擔其他舉證責任,而由生產者、銷售者就證明自己無過錯免于承擔責任進行舉證。其他原因,如使用者行為、第三人行為與損害因果關系,由原告證明。證明時可采用法律上因果關系證明的相當因果關系說。依據該學說,如果某項事實在通常情況,依社會一般見解,也認為有發生該損害的可能性,即認為具有因果關系。在原告有過錯存在的情況下,根據民事責任理論原告也應承擔部分損失。
總之,產品質量不符合默示擔保條件,明示擔保條件及存在產品缺陷,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對于違反默示擔保條件的,生產者、銷售者要承擔責任,且并不以是否造成損害后果為前提。對于產品缺陷而言,則只有造損害后果,才能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產品責任法概述》,中國標準出版社
(3)楊紫火亙主編《經濟法》
(4)魏振瀛主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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