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8 0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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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品--向黨保證
小品--向黨保證
【置景:辦公桌、椅,洗臉架、盆。桌上有盆花,墻上有窗。
【甲:辦公室主任;乙:經理;丙:老職工。
【輕快的音樂中,甲在辦公室里忙乎著。
甲(邊擦桌子,邊唱歌)我們的生活充滿陽光,充滿陽光……幸福的……花兒……哎?(疑惑地提起抹布看)怎么回事呀?(拿抹布再擦桌子,再看,依然沒有灰塵)說個干凈,真是干凈,三四天啦,每天都這么干凈,看看俺這抹布,能當洗臉的手巾。你不信?來,來,我給你擦上一回,我看你信呀不信。(拿毛巾擦臉)左三下,右三下,脖子扭扭,屁股扭扭,我的抹布,它真是親。(拿抹布飛吻一個)親愛的,咱們再也不用黑臉黑嘴地與桌子椅子打交道了,(乙上,傾聽甲的自言自語)從此后的每個早上,咱們可以干干凈凈、清清利利喝茶看報了……(乙大聲地咳一聲,引起甲注意)啊!領導來了!夾道歡迎!(用嘴哼唱運動員進行曲歡迎)
乙小和,我說你這是干什么呀?(甲繼續唱著引導乙入座)
保證供銷合同
說明:一、適用范圍:本合同是借款合同當事人以外第三人應借款人的要求為借款人履行合同債務提供擔保時與借款人和貸款人共同簽訂的擔保合同。二、合同中如有兩個以上(包括兩個)保證人提供擔保時,則多個保證人同時作為丙方參與簽訂保證合同。各個保證人之間的保證責任,由各方協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條“當事人商定的其它事項”中約定。三、第二條、第四條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填寫具體期限。四、地勢條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填寫。五、合同當事人認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的其它事項,而本合同條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協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條中填寫。六、第十三條是對合同簽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約定。合同必須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它任何人的簽字和除單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無效。如果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法人資格,則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人簽字。格式:保證合同甲方:乙方:地址:地址:郵編:郵編:電話:電話: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開戶行:開戶行:帳戶:帳戶: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第一條丙方保證金額為甲方根據年字第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幣種)資金本金(大寫)。整及其相應的利息、費用。第二條丙方對上條所列條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通知后個營業日清償上述款項。第三條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甲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或條件及本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第四條丙方機構若發生變更、撤銷,丙方應提前天書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第五條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它條款,應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甲方應如實提供。第七條本合同的擔保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的數額而相應扣減。第八條丙方代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后,有權向甲方追償。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第十條違約責任一、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為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乙方有權委托丙方開戶金融機構從丙方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并可視情況按擔保總額的%向丙方收取違約金。二、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應由變更后的機構按擔保總額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還應賠償乙方直接經濟損失。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乙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四、甲方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未經丙方同意擅自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它條款,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擔保義務。五、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丙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第十二條甲、乙、丙三方商定的的其它事項:第十三條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其授權人)(或其授權人)(或其授權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簽訂合同地點:省(市)市縣(區)注:如合同當事人為非法人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人簽字。
安全宣傳小品:《保證》
物:王命大,牛牛媽,李區長 置景:一桌子,鋪有臺布,上有一茶瓶,杯子若干,兩瓶酸奶
幕啟:(王命大上場,唱)
王命大:(回娘家音樂)左手纏繃帶,右手開了花,頭上還碰了一個碗口大的疤,我怎么去見我的媽,不不不,我怎么去見我的她。(對觀眾)你問我這是怎么了?嘿嘿,命大命大真命大,爬了電車被甩下,摔了胳膊碰著了頭,這些都是小事,就怕回家老婆罵!唉,我回去該怎么向老婆交代呢,(來回踱步)唉,有了,老婆,老婆,快開門,快開門。
牛牛媽:怎么了,怎么了,著火了。
王命大:比著火還厲害。
牛牛媽:(這時門開了,看到王命大,嚇了一跳,急忙問)你這是怎么了?
保證保險研究論文
一、保證保險中存在可保風險
根據保險法的基本原理,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保險只能承保尚未發生的、將來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的風險,對于必然發生的風險,保險不予承保。因此,保險事故必須是投保人在投保時未發生的:且在將來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更準確地說,保險事故發生應是一種可能性,即不確定性。因此,可保風險須具備純粹性、偶然性和非普遍性三要件。
在保證保險中,對被保險人來說,保險風險是其自身對債務的不能履行,這一風險符合可保風險要件。
第一,風險的純粹性指這種風險是一種只會給當事人帶來災害和損失的危險,完全無利可圖,沒有任何投機性。表面上看,債務人履行不能時其沒有完成對債權人的給付,從利益上說不但沒有損失還會因為債權人合同的履行而有所收益,不符合純粹性的特征。其實,當債務人履行不能時將面臨債權人的責任追究,這一責任風險正是保證保險被保險人所面臨的風險,顯然這一風險對被保險人來說是一種損失而無利可圖,符合純粹風險的特征。
第二,風險的偶然性是指該風險是一種偶發的隨機現象,具有難以準確預測的偶然性。人們既不知道風險是否一定發生,也不知道一旦風險發生,它是否會造成損失以及損失到底有多大。保證保險否定論者認為,具體到保證保險合同.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事故,是投保人不履行債務,而該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主要是由投保人主觀方面決定的,不符合關于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事故的保險法原理。其實,在保證保險中,導致債務人履行不能的原因總體上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客觀原因所致,即有投保人經濟狀況惡化、或遭受意外而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顯然,這種原因導致的風險不管是被保險人自己還是保險公司都是無法在投保前準確預測的;第二類是主觀原因所致,正如保證保險否定論者認為,一小部分人從借貸或投保之初,就沒有打算還款或履行義務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投保人似乎在投保之時對于保險風險是否發生就早有預見,不符合風險偶然性的特征。在筆者看來,這種情況其實可以看做是被保險人主觀上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情況,對于保險人來說,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仍具有難以預測的偶然性特征,普通財產保險中也存在這種現象,如有些投保人為取得保險金在投保時已決定投保后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第三,風險的非普遍性主要是指所保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對象同時遭受損失。這一條件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從而實現集合多數人力量互助共濟的保險功能。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存在履行不能責任風險的情況雖然不是個別情況,但并不表明眾多被保險人的履行不能會同時發生,保證保險把履行不能風險作為其承保風險,符合保險風險的非普遍性特征。
論人事保證
[摘要]人事保證從性質上屬于特殊保證,應與損害擔保契約加以區分,區分的關鍵在于是否為完全獨立契約。如果屬于完全獨立契約則為損害擔保契約,如果既有獨立性又不失補充性之契約,則為人事保證契約。民法典應對人事保證制度加以規范。
[關鍵詞]人事,保證,特殊保證
人事保證,或稱職務保證或身元保證,乃指于雇傭關系或職務關系中,就可歸責于受雇人之事由,致生損害于雇用人時,保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一種特殊保證契約。在信用問題日益受到人們關注且危機顯著的情形下,人事能否用來保證以及通過“人事保證”方式所賦予的“信用”能給人們帶來多大安全尚須實踐檢驗。
一、比較法上的人事保證制度
比較法上,人事保證制度的規范類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立法上明確規范人事保證,主要有日本、瑞士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另一種是以非典型契約形式存在,絕大多數國家屬于此種類型。
按日本學者見解,身元保證分為三種。第一種保證人對于債權人(雇用人)保證被用人不違反其基于契約上之義務,謂之人的身元保證。此時保證人一方面對于債權人負與被用人同一之債務及責任,他方面對于債權人獨立的負有使被用人不違反其義務之債務。被用人不服約束時負有勸導的義務,拐帶潛逃時負有搜索之義務。第二種為于主債務人債務不履行及依契約或法律上之規定應負擔之損害賠償債務為保證,與將來之債之保證有同一性,謂之物的身元保證。第三種為損害擔保契約,茍因被用人之行為使債權人蒙受損害,保證人即負填補之義務,其損害之發生不以被用人有過失為必要,保證人無檢索抗辯權。具體的究屬上述三種內之何種,為當事人意思解釋問題,但以屬于第二種為原則[1](P948)。
無違章保證書
編者按:習慣性違章,這是一種長期沿襲下來的違章行為,是經常表現出來的違章行為。習慣性違章本身不是小事,而是關系到安全生產的大事。習慣性違章是有章不循,明知故犯的行為。習慣性違章是反復出現的違章行為,消極影響很大,由于人們看得多了習以為常了,根本沒把它當回事,習慣了那些不正確的行為糾正,制止習慣性違章應采取四項措施:深化安全教育,樹立全程安全意識。強化技術培訓,提高人員素質。明確"安全責任人",簽訂無違章作業保證書。簽訂無違章監督責任書,與"安全責任人"連帶處罰。
所謂習慣性違章,就是指那些固守舊的不良作業傳統和工作習慣,違反安全工作規程的行為,這是一種長期沿襲下來的違章行為,是經常表現出來的違章行為.它實質上是一種違反安全生產工作客觀規律的盲目行為方式,由于沒有認識或隨心所欲,習以為常,習慣成自然,因而造成極大的危害.
班組是直接從事生產的基層單位,習慣性違章在班組的作業,施工等活動中常有出現.因此,抓好班組反習慣性違章是一項最直接,最根本的任務.無論從班組在安全生產中所處地位和作用上看,還是從安全生產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目的出發,班組都是反習慣性違章的重點.
習慣性違章本身不是小事,而是關系到安全生產的大事.有的班組成員認為,"戴不戴安全帽,扎不扎安全帶,只是小事一樁,不必小題大做",因而對嚴格管理有反感,事實上,這些"小事"直接關系到個人的生命安危.在作業中違反安全規程的操作方式,往往成為事故的直接誘因,不僅危及人身安全,而且危及設備安全,妨礙電力生產.因此,違章無小事,一切習慣性違章行為,都要切實加以糾正.
習慣性違章是有章不循,明知故犯的行為.行為者往往既熟知安全規程,又懂得其做法的危害性,但在實際行動中,不顧規程和危害,按自己認為可行的方式辦事,這就嚴重地削弱了安全規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習慣性違章是反復出現的違章行為,消極影響很大,特別是發生在老工人身上的習慣性違章行為,將會造成潛移默化的消極影響.有的新員工看到老工人不按規程的規定隨意作業,既省事又沒事,也會跟著這么做;有的員工看到班組長也有章不循,隨意指揮,就會跟著學,照著做.這樣一代傳一代,使習慣性違章影響面之寬,影響力之長,所造成的危害之大,是不可低估的.對習慣性違章行為,由于人們看得多了習以為常了,根本沒把它當回事,久而久之,習慣了那些不正確的行為糾正,制止習慣性違章應采取四項措施:
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初探
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運行情況
(一)貸款模式。天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主要采取“政府+銀行+保險”三位一體、風險共擔的合作模式。具體業務流程為:首先貸款客戶分別向試點保險公司和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然后由試點保險公司和銀行分別對小額貸款申請人業務狀況及資信情況進行調查、審查、審批后報市政府核準,市政府核準后由銀行發放貸款,最后銀、保雙方對申請客戶進行貸后管理,共同承擔貸后管理責任。當保證保險貸款出現逾期時,由保險公司與銀行按照每筆貸款7:3比例承擔貸款本息損失風險,對于保險公司超賠部分由政府風險補償專項基金按規定比例補償。貸款追償后由銀行和保險按照比例分攤。
(二)主要特征。
1、政府主導、人行助推是前提。一是多次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天門市政府與人行天門市支行多次聯合組織銀行、保險、小微企業以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磋商,商討確定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參與主體、業務流程以及風險補償等辦法。二是積極制定指導性文件。人行天門市支行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天門實際先后出臺了《天門市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天門市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和《天門市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暫行辦法》三個配套文件,并以市政府文件印發。三個文件分別對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參與主體、業務流程、風險控制和配套政策等進行了明確規定。三是設立風險補償專項基金。市政府設立風險補償專項基金,首批風險補償金為500萬元,為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發展鑄就堅實后盾。四是大力宣傳創新業務。天門市政府和人行天門市支行加大對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產品推動和政策宣傳力度,通過各種推介活動,普及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知識,提高產品認知度,為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營造良好氛圍。
2、多方參與,協調合作是基礎。一方面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客戶受理、貸前調查、貸中分析決策、貸后管理、逾期催收等多個環節信息共享,聯合管控,嚴把質量關口;另一方面整合金融監管、財稅、公安、司法、宣傳等部門資源形成合力,確保試點業務順利推進。
3、風險分擔,科學分散是根本。建立保險、銀行、政府等多方參與的風險分擔機制,科學分散風險,推動試點工作順利進行。貸款逾期后,保險公司和銀行按7:3比例承擔貸款本息損失,對試點保險公司賠付率超過130%后的超賠部分,由政府風險補償基金按不超過80%的比例對保險公司進行補償;對試點保險公司賠付率超過150%的超賠部分,由風險補償基金對保險公司進行全額補償。
保證保險合同研究思考
保險合同在西方最早出現于約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國內保險公司開辦保證保險業務起步較晚,業務范圍小,涉及險種也較少,主要有分期付款買賣保證保險、質量保證保險、住房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等。目前法院受理的保證保險合同案件日趨增多,其中主要涉及到的是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在審理案件的同時,我們不難發現:在當前個人消費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市場環境下,由于保險公司的業務經驗不足,風險防范能力差,加之理論界對保證保險的研究沒有跟上,立法相對滯后,因而造成了大量的糾紛出現。糾紛訴至法院后,各地法院對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在認識上存在著差異,表現在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上的差異。為此,筆者試從保證保險的概念及性質入手,以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為例,就保證保險合同的從屬性、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保證保險合作協議與保證保險合同的關系及效力、訴訟主體的法律關系及處理等相關問題作一粗淺的探討,以求教于同仁。
一、保證保險的概念及法律性質。
保證保險就是保險人為義務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保險,此為廣義的保證保險。它主要提供兩個方面的“保證”:首先,應義務人要求向權利人保證其信用;然后,應權利人的要求保證義務人的信用,二者的保險標的都是義務人的信用風險,但是二者有嚴格的區別,前者叫保證保險,后者稱之為信用保險。狹義的保證保險僅指前者,本文所論述的也是指狹義的保證保險。在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投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信用風險叫信用保險;而債務人應債權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不履行債務的信用風險叫保證保險,二者不能混為一談,有些文章和教科書把信用保險作為保證保險的一種,僅把二者作保險對象上的區分,甚至出現“信用保證保險”這樣的概念,實際上是不確切的[1]。因此,保證保險屬財產保險的一種,是指由作為保證人的保險人為作為被保證人的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險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當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著爭議。中國保監會與最高人民法院有不同的認識。中國保監會認為,保證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是保險公司為銀行提供的消費者的履約保險;最高人民法院(1999)經監字第266號復函則認為,保證保險雖是保險人開辦的一個險種,其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的一種擔保行為name=_ftnref3>[3],此種觀點亦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34條:“保證保險合同是為保證合同債務的履行而訂立的合同,具有擔保合同性質”。那么保證保險的性質是保險之一種,還是擔保之一種呢?保證保險合同是獨立合同還是主合同(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呢?筆者認為,把保證保險視為一種擔保業務,是不正確的。因為,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形式[4],而不允許從事擔保活動,盡管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擔保極為相似,但保證保險是一種保險業務,而不是一種擔保業務,主要有如下理由:
1.從功能上看,保證保險的功能主要轉嫁被保險人的風險,是一種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經濟補償制度。而保證擔保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旨在維護信用和交易秩序;他們的功能不同。
2.從合同的地位上看,保證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的合同,具有獨立性,不依附于其他任何合同,而保證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合同的從合同,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具有從屬性,一般不獨立存在。
票據保證研究論文
為了避免妨礙票據在國際間的流通,票據法的國際統一運動正在轟轟烈烈地進行,但不容否認的是日內瓦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票據立法在諸多方面仍然存在著差異。票據保證即為顯例。本文旨在對日內瓦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票據保證作番比較研究,以期對各國立法有所明了。
一.日內瓦法系關于票據保證的立法
(一)票據保證的含義
票據保證是指行為人在已簽發的票據上對特定票據債務人,以擔保票據債務一部或全部履行為目的所為的附屬票據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人”即保證人,“特定票據債務人”即為被保證人,保證人所保證的票據債務為被保證債務,但立法上對這幾個要素的規定并不一致。
1、保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保證人應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臺灣票據法》第58條第2款也規定:“前項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這種立法把保證人限制在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日本、法國、德國等立法認為,即使是票據債務人,也不妨允許其再為票據保證而自行增加一項票據義務,因此,票據的保證既可由第三人為之,也可由已簽名于票據上的債務人為之。(參見《日本票據法》、《德國票據法》第30條,《法國票據法》第130條)。筆者以為,票據保證的目的在于增強票據上的總信用(債務人的清償能力),而票據債務人當然應該依票據文義承擔票據責任,即使再為保證并不能因此而增加有關票據的信用,亦即只有在已有的票據債務人之外尋求保證人才能達到目的。因此,比較而言,前一種立法較為可采。[1]
2、被保證人。原則上,凡是票據債務人都可充當票據保證的被保證人,對此,各國票據法都無限制。故保證人可為任何票據債務人的票據債務進行保證,包括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參加承兌人等。當然,若票據保證人所確定的被保證人并非該票據的債務人(如未進行承兌的匯票付款人、委托取款背書的背書人、設定質權背書的背書人等),則該票據保證歸于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