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8 03: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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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權

黨員權利保障思考

黨的*報告明確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報告突出強調要加強政治文明建設,擴大黨內民主。當前,保障黨員權利對于促進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也是各級組織部門急待研究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保障黨員權利與加強黨內民主的關系

同志指出:“發展黨內民主,充分發揮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是黨的事業興旺發達的重要保證。”黨員是黨內民主的主體。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是黨內民主建設的本質要求,是我們黨一貫堅持的重要原則。長期以來,黨為充分保障黨員權利制定了一系列黨內規章制度,比如,1995年頒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20*年9月22日又頒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并在進一步保障和擴大黨員權利方面進行了實踐和探索。黨的*報告指出:“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黨的委員會制度為重點,從改革機制體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愿的黨內民主制度”,這對于新形勢下更好地保障、發展與規范黨員民主權利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從黨的生命的高度,切實保障黨員權利。

黨員民主權利的保障、發展與規范是黨內民主建設的本質要求。關于黨內民主的主體問題,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曾在不同時期,從不同角度作了深刻闡述。馬克思在創建無產階級政黨的過程中提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為各國無產階級政黨在黨章中確立黨員的民主權利提供了理論指導。恩格斯曾從保證黨員有效監督黨的領導干部的角度,號召全體黨員“不要再過分客氣地對待黨內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總是把他們當作完美無缺的官僚,百依百順地服從他們而不進行批評。”列寧指出:“現在整個黨組織是按民主原則建立起來的。這就是說,全體黨員選舉負責人即委員會的委員等等,全體黨員討論和決定無產階級政治運動的問題”;俄國社會是民主地組織起來的。這就是說,黨內的一切事務是由全體黨員直接或者通過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無例外的條件下來處理的;并且,黨的所有負責人員、所有領導成員、所有機構都是都是選舉產生的,必須向黨員報告工作,并可以撤換”。中共*部分修改、20*年11月14日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黨員享有下列八項權利:(1)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2)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3)對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倡議。(4)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5)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6)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它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7)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8)向黨的上級組織直到至中央提出申訴或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把以上論述聯系起來,不難得出如下結論:“黨員是黨內民主的主體”和“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具體地說,黨員是黨組織的細胞。基層黨員直接面對群眾,處于改革發展穩定的第一線,是做好基層工作的骨干力量,是筑牢執政基礎、鞏固執政地位、提升執政能力的骨干隊伍,是增強黨組織的內聚力、凝聚力、影響力、向心力、戰斗力、創造力的宣傳者、組織者、落實者。黨組織要堅持黨管黨員,真正重視、真情關懷、真心愛護基層黨員,支持和幫助他們做好工作,保護好、引導好、發揮好基層黨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各類領導機關及其領導人員是黨內權利的受托者,其權力來源于黨員或黨員代表的委托。全體黨員作為黨內民主的主體,在黨內政治生活中是完全平等的,這種平等性主要靠黨內民主的制度和規范來保證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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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保障論文:小議農民權益的保障與改革

本文作者:張越工作單位:華中農業大學文法學院法學系

農民經濟權益的保護是順應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而進入公眾視野的。經濟權益包括財產權益(主要表現為對土地的財產權益)和市場權益(主要表現為作為市場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家庭聯產承包成熟、土地流轉的嘗試,農業規模化、機械化、市場化的加速進行,市場經濟向農村的發展,使得農民更多地參與生產要素中的交換階段,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到農產品的流通領域。但是農民自身知識結構上的缺陷,經濟、法律知識的不足,常常造成他們市場利益的損失。當然,現階段更受人關注還是農民財產權益的保護,尤其在城市化的過程中,城市建設要求征用農民的土地,隨之而來的是失地農民權益的保護。“由于長期的城鄉分治以及相關制度的不健全,失地農民的基本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處于被社會邊緣化的危險——既不像市民,又不像農民,既有的權益已經失落,期待的保障卻不能兌現,成為無地、無崗、無社會保障的“三無”農民”。近些年,失地農民的財產權益保護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因為這些問題經常與政府的行政行為相聯系,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益的保護與社會的穩定,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都有很大的關系。農民社會權益的保護一直受到詬病。從醫療、保險、遷徙自由、就業等各方面來看,農民的社會權益的保護是極不完善的。受戶籍制度影響,我國公民被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也就是常說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具體表現。城鄉居民在醫療保障、社會保險、就業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直接造成農民“二等公民”地位。當然,造成農民社會權益保護缺陷的原因是多樣的,農民人口眾多,而資源緊缺。法律制度的漏洞或者忽視也是原因之一,例如,《勞動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可見,大部分在農村耕種土地的農民被排除在《勞動法》的保護之外,其勞動權益也就無從保護了。農民權益的保護是一個發展的進步過程。諸多原因,造成當前農民權益保護的不完善、落后。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在保護農民權益方面的進步與發展。

農民權益保護是一個浩瀚龐大、復雜艱巨的系統工程,可以從經濟、政治、制度、文化等各方面進行路徑選擇。經濟政策的優惠,政治體制的改革,文化教育的發展,法律制度和政府政策的規范,都是完成農民權益保護工程需要改造的任務和內容。(一)政治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公民意識的覺醒政治權益的保護依賴于政治體制革新和農民公民意識的覺醒、發展。城鄉居民選舉權的平等是農民平等享有政治權益的前提,平等分配代表數額甚至于向農民的傾斜政策,應當是計劃的一部分。建立民主的、完善的、合乎實際的村民自治制度的農民政治權益保護的重要方面。村民自治法的頒布對于這一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但是,這一目標的實現的探索確是沒有終止。當前,農民參與村民自治的熱情不高,農村勞動力外流給選舉制度的實現造成困難,以及基層政權對村民自治的侵蝕,造成村民自治無法完全實現。因此創新村民自治的方式和形式,提高公民的參與民主制度的熱情是重要內容。當然,根本意義上的,完善基層民主制度,保障公民當家作主權利是最重要的方面。農民政治權益的損害在一定意義上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村民怠于行使民主權利的現象在農村很是普遍,這是公民意識和民主意識不強的表現。農村部落的相對封閉、分散,中國古代專制傳統的歷史遺留,給農民依舊留下“封建遺留創傷”。農民對于民主選舉采取聽之任之、事不關己的態度在農村很時尚,因此,強化農民的主人翁意識和民主意識,鼓勵參加民主選舉,自覺行使當家作主權力應該是實現農民政治權益的另一重要路徑。政治權益的保護,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是中國共產黨三個代表思想的反映,也是民主法治社會的重要標志。因此,占中國三分之二人口的農民政治權益的保護,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集會結社權利的自由實現,民主意識全面覺醒,民主制度的全面完善是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重大進步,也是中國實現現代化的重要目標。(二)以新農村建設為契機,以城鎮化、工業化良性互動發展為路徑以及失地農民財產權益的切實保障城鎮化的建設,工業化的發展一方面造成了大量農民的失地現狀,損害了農民的財產權益,另一方面城鎮化、工業化的良性互動能夠促進農村經濟文化的發展,為農民權益的保護提供經濟基礎、社會基礎。因此,新農村建設為契機,促進城鎮化、工業化的良性互動,同時切實保護失地農民的權益,做到發揮優勢,彌補副作用帶來的損害。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將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作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大歷史任務。當前,新農村建設就是要通過現代農業的發展、土地的合理流轉、農業產業結構的升級、農村村落的整體規劃、農業基礎設施的建設等手段來解決農村人口居住分散、農業生產效率低下、工業生產布局分散不合理、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等難題,從而提高農業發展的工業化、規模化與集約化、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的轉移,進而促進農村的城鎮化發展,最終推動全國的城市化發展。“通過城鎮化、工業化雙向互促的作用,全面提升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這樣,不僅能更好的促進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方針的有效落實,而且能夠促進工業與農業、城市與農村的協調發展,形成新的城鄉關系格局。”政府應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政府保護機制,加大經濟補償力度,健全社會保障機制,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服務,加強政府監管,才能從根本上保護失地農民的權益。健全社會保障機制,才能為失地農民的生存提供基本保障;完善就業保障機制,通過多種方式促進失地農民非農就業,加強政府部門對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管,才能保證土地補償安置費和社會保障基金得到合理的分配和使用。通過多種手段的運用多種,實現對失地農民權益的全面保護,最大限度的減少城鎮化給農民權益的損害。(三)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給予農民國民待遇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依據一定的法律形式規定的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來保證全體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農民為國家的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理應與城市居民一樣平等地享受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但現實情況卻是占全國總人口的70%農村人口的社會保障水平明顯低于城市社會保障水平。因此,國家應該建立起平等、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使農民與市民一樣平等地擁有權利和享受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當然,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規范應當更加完善,對于農民勞動權益的保護,對于進城務工人員的保護,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的利益訴求。“農民權益保護的利益訴求機制是促進新農村和諧發展的客觀基礎。要求在構建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進程中必須高度重視農民權益保護的利益訴求機制,并通過健全完善農民權益保護的利益訴求機制來化解各方的利益矛盾,讓每個人享受社會進步帶來的福利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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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權利保障心得

回顧和總結十六大以來,我們黨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采取的一系列新方法、新舉措,對于全面貫徹落實黨章賦予黨員的各項民主權利,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進一步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黨的先進性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為黨員行使民主權利提供制度保障

20**年9月正式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從黨的建設實際出發,對黨員權利、保障措施以及責任追究等都作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它的頒布實施,是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的一個重要舉措,不僅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同時也為更好地保障黨員權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

二、拓寬黨員行使民主權利的渠道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認真貫徹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重大決策征求意見制度,逐步推進黨務公開,增強黨組織工作的透明度,使黨員更好地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營造黨內不同意見平等討論的環境,鼓勵和保護黨員講真話、講心里話。”這就為全面貫徹落實《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進一步拓寬黨員行使民主權利的渠道指明了方向。

根據十六大精神和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要求,各級黨組織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積極進行方法創新,努力拓寬黨員行使自己民主權利的渠道。像浙江省臺州市玉環縣,突破長期以來黨紀案件封閉審理的辦案模式,在對違紀黨員案件進行審理時,允許當事人本人為自己辯護,落實了黨員的申辯權。2003年8月,在全國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會議上,中紀委副書記劉峰巖特別指出:“要在繼續做好紀檢監察機關內部公開審理、申訴聽證等項工作試點的同時,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目前,浙江、河北等省已經在全省范圍內推行了黨紀案件公開審理試點。截止2007年7月,中紀委和15個省級紀委以及部分市、縣級紀委正式開通了網上舉報,舉報人可以把自己要反映的情況直接在網上發送給有關部門,從而為黨員行使權利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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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生命健康權保障論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它是結合國情,將要在農村長期實行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社會保險性質的醫療保障制度。從權利的角度看,尊重和保障參合農民的基本權利(生命健康權)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其法理的邏輯淵源和道德支撐。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權利和法律基礎

享受醫療保障是廣大農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世界人權宣言》規定,“人既為社會之一員,就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人權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須之經濟、社會及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聯合國人權公約》規定,“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有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因此,醫療保障制度是農民人權保障的主要手段之一。

生命健康權是與身俱來的,須臾不可離開的權利,是最重要的人格權,不可以變更、轉讓、放棄,是人權的重要內容和表現形式。人的生命具有最高人格價值,是人的第一尊嚴;而健康則維持著人的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擁有生命和健康是個人得以在社會上生存、享有作為人的自尊以及得到進一步發展的基本前提,是公民享有和實現一切權利的基礎。因此,維護和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維持人的生存和發展,必須發展必要的惠及絕大多數人的醫療衛生事業,這也是國家(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上述規定為包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憲法基礎和立法依據,也是農民生命健康權的憲法基礎。同時,國家還制定了相關政策制度,以切實保護農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下稱《決定》)指出,各級政府要積極組織引導農民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重點解決農民因患傳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現的因病致貧、返貧問題。對農村貧困家庭實行醫療救助;建立獨立的醫療救助基金;政府對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給予支持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提出了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和原則、組織管理、籌資標準、資金管理、醫療服務管理和組織實施等。此外,有關部門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組織領導、試點推廣,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管理、撥付辦法,中央財政資助中西部地區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補助資金的撥付等問題專門發文,制定了具體的措施和辦法保障農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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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權利保障與黨內監督

黨員權利與黨內監督有著密切的內在聯系。黨員權利是黨內監督的前提條件;黨內監督則是黨員權利的有效保障,二者只有相互協調,才能相得益彰,推動黨內民主的發展。毋庸諱言,現實中黨內監督仍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如果說在一些地方或單位還缺乏監督,那么,造成這種局面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監督者的權利尚未得到切實的保障。若以無權監督有權,勢必造成“弱監”、“虛監”等問題。因此,切實保障黨員權利,是不斷完善黨內監督的一條重要途徑。

一、權力監督需要權利保障

我們黨一貫強調,在我們黨內,任何人都沒有不受監督的特權。黨內監督的目的,就是保證各級領導干部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監督權力,必然要求監督者享有應有的權利。只有監督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才能對權力的行使實施有效的監督。

監督者的權利是否得到切實的保障,是監督的關鍵問題。衡量權力是否受監督,固然要看是否有一定的監督機構和相應的法律規定,但這不是問題的關鍵,問題的關鍵在于監督主體是否切實享有和能否真正行使監督權利,以及相應的法律規定是否切實落到實處。實踐證明,如果監督主體的權利沒有得到切實的保障,這樣的主體就軟弱無力,監督就容易形同虛設。因為很難想像,以無權監督有權、以弱勢監督強勢,監督能得到有效的實施。

缺乏監督的權利,于事無補。缺少了監督者的權利這個重要環節,所謂的監督,就無從談起。回顧歷史,早在中國封建社會,監督機構就相當龐大,在有的朝代堪稱相當嚴密。秦朝在中央設立御史府,作為專門監察機關,在地方派駐監御史,以監理諸郡。這種監督機構為后來歷代統治階級所重視,在歷朝歷代得到承襲、修補和擴展。結果,機構越來越龐大,監督卻越來越弱化。封建社會龐大的監督機構,并沒有改變權力不受監督這一封建社會的突出特征,更沒有起到遏制權力腐敗的作用。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就在于封建社會的監督主體沒有監督的權利,人民即“臣民”,官吏即“奴才”,何談監督權利?即便是龐大的監督機構,也在封建皇權的控制之下,是依附于皇權的。監督主體沒有監督的權利,不僅不能制約封建專制集權,反而是為其服務的;不僅不能遏制腐敗的發生,反而助長了腐敗的猖獗。由此可見,實現權力監督的關鍵,主要在于監督主體的權利如何,沒有權利或者缺乏權利的監督,只能形成無效的監督。

歷史的經驗值得注意。我們黨為實現人民監督和黨內監督進行了不懈的努力,先后建立了各種監督機構,制定了各種監督制度。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為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監督制度進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績。特別是隨著《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頒布,黨內監督取得新的突破性進展。兩部《條例》都重點強調并規定了對黨員權利的“保障措施”以及相應的“責任追究”,這具有很強的科學性、現實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現在的主要問題是,兩部《條例》的貫徹實施不會一蹴而就,需要一個實踐的過程。如何在這個實踐過程中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使《條例》精神切實得到貫徹執行,則是下一步需要著力探討的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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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增強黨的生機活力,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

第三條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

第四條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黨員應當正確行使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并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同時必須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

第五條對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都應當予以追究;情節嚴重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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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人權司法保障分析

一、人權司法保障的概念

人權的司法保障,顧名思義,是指用司法途徑來保障個人的權利,除了保護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免遭他人的侵害,或權利被他人侵害后,對侵害人進行處分外,還要防止國家公權力機關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侵犯,比如在司法活動中要對訴訟參與人的權利進行充分的保障。現代社會文明發展程度越來越高,雖然司法途徑保障人權的范圍較為廣泛,但人們總是可以有許多方式來解決糾紛,比如雙方談判、行政機關的調解等,訴諸法院仍是萬不得已的最后的方式。在訴訟尤其是刑事訴訟中,國家機關在某些情況下需要剝奪公民的財產權益、自由乃至生命,眾所周知的是,非經正當的程序和適用正確的法律不得剝奪公民的上述權益。訴訟參與人會基于此種理念獲得一些權利,國家需要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這些權利,這無論對其個人還是對整個社會而言都有著極其重大的意義。

二、我國人權保障的歷史進程

1954年9月,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問世。它的頒布,為我國人權立法工作打開了大門,奠定了基礎,意味著我國人權保障事業邁向了新的階段。它為我國人權立法工作樹立了正確的方向,確立了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緊接著,1982年我國的第四部憲法就順應時代的呼聲應運而生。1982年憲法不僅直接規定了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還規定了地方立法機關可以制定保護本地方公民權利的地方性法規。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讓本地公民更加明確自己的基本權利,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他們的人權。在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越來越注重公民人權的保障。在人權立法方面,無論是法律種類,還是法律數量,都創下了幾十年間的新高。到現在,我國人權方面的法律規范不能說已經達到了很完善的地步,但實事求是地講,已經在慢慢地形成體系。

三、我國公民人權的司法保障的新發展

想要更好地實現人權的司法保障,有一個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是不可或缺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力發展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憲法作為綱領,加強了各個層級的法律規范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為我國人權的保障構建好法律基礎。(一)完善刑事、行政等公共領域的立法。首先,對刑法進行了修改,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確立少殺慎殺的原則,切實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權。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將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增加了一個,就是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法,也進行了修改,具體來說,對行政訴訟原告的資格限制沒有以前那么嚴格和苛刻,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相應變大,加大對行政訴訟案件的法院執行力度。(二)健全社會和經濟領域的立法。修改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等與勞動者相關的法律,加大力度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工作、生活中的各項合法權益;修改食品安全法,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者的懲罰力度;落實開放二胎的政策,鼓勵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保障公民的生育權;修改教育法,對鄉村教育提供支持,促進城鄉教育的均衡公平發展,縮小城鄉教育的差異性,更好地保障所有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全面修訂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與民生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條例。修改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條例,加大了經營者存在欺詐時的賠償責任,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三)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受到了高度的重視,在此次的報告上,就特別對特定群體權利保障加強、完善了相應的立法。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具體、有效地保護了處于弱勢地位的家庭成員在遭受暴力時的合法權益。對刑法進行了修改,加大了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收買方的刑事責任的追究力度,將收買者的收買行為統一納入刑事責任的追究范圍。從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社會方方面面的人權保障事無巨細,不斷努力完善保護各類人士的合法權益的制度,人權保障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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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維權方案

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于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執法檢查的通知》和**區勞動保障局《**年**區勞動保障工作要點》精神,為貫徹落實勞動監察各項責任目標,全面完成市支隊下達的社會保險擴面責任目標,結合年度開展的執法年檢、農民工維權等勞動用工情況專項執法檢查活動,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從**年5月至9月,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一次勞動保障維權專項執法行動。具體方案如下:

一、檢查范圍及形式

此次檢查的范圍是各類用人單位,以**年度勞動保障年檢已按時通知而未參加年檢的用人單位以及網上年檢企業為重點,對紡織、服裝、制鞋、制造、機械加工、餐飲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企業和大量招用農民工的企業進行執法檢查。其中重點檢查:

(一)未參加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

(二)新建企業;

(三)參保率較低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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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權利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增強黨的生機活力,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

第三條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

第四條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黨員應當正確行使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并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同時必須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

第五條對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都應當予以追究;情節嚴重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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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權利保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增強黨的生機活力,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

第三條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

第四條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黨員應當正確行使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并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同時必須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

第五條對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都應當予以追究;情節嚴重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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