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制度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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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制度論文

篇1

關鍵詞:職稱制度;能力導向專業技術職稱是反映專業技術人員學識水平、綜合業務能力和自身素質的載體,是組織評價和激勵人才的主要手段,是進行人才資源科學配置、合理使用的基礎和重要依據。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之所以被人們追捧,甚至成為某些專業人才追求的“終極目標”,是因為職稱“含金量”過高。一個人不管有無真才實學,更不管其能力大小,只要有一個像樣的職稱,其工資、住房、福利待遇乃至政治待遇或個人前途,就會被悉數“擺平”。這樣的職稱,實際上是個人綜合福利待遇的代名詞,其應有的“能力含量”卻被人們淡忘了。

人力資源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作為具有人才評價、激勵之功能的職稱工作,成為人才資源能力建設工作中的重要手段。職稱工作必須盡早走出福利化、終身制的制度誤區,轉向與能力相應的法制軌道上來,讓職稱真正能客觀反映、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和能力。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和要求,必須不斷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建立以業績為依據,以能力為導向,具有競爭激勵機制的科學的職稱工作管理新體制。

我們對能力導向的職稱制度構想如下:

一、科學設崗,建立全新的崗位聘任制

崗位設置是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基礎。要根據職能、任務及事業發展需要科學、合理地調整、設置專業技術崗位,明確崗位的職責任務,建立“按需設崗,按崗聘任、以崗定薪,崗易薪變,競爭擇優,優勝劣汰”的全新的崗位聘任制。

(1)建立科學的專業技術崗位設里體系。科學設置專業技術崗位,即一方面要嚴格按照上級規定,堅持“因事設崗、重點突出、能力導向、動態管理”的原則,合理確定職務結構比例,設置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另一方面,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

的思路,以事設崗、因事設崗。通過科學設置專業技術崗位,使受聘專業技術人員有崗、有責、職責分明,使聘任單位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隊,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最大限度地利用人才資源。

(2)落實公開、公平、竟爭、擇優的崗位聘任原則采取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崗位聘任原則,要做到“四個公開”即公開崗位職數、公開崗位職責,公開崗位待遇,公開崗位要求。要規范聘任競爭程序和辦法,創造一個良好的用人環境,逐步建立起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土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優秀人才能夠脫穎而出的新型用人機制和體現競爭激勵的人事管理運行機制。

(3)健全完善的崗位管理制度。在定編、定崗的基礎,根據崗位對人員素質的要求聘任,實行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因需設崗,以崗定編、競爭上崗,責任到人,全面推行專業技術職務竟爭幾崗,逐步實現聘用制的規范化從實際出發,通過各種方式,使專業技術人員獲得專業技術資格不再與工資、福利掛鉤通過評聘分開,打破專業技術職務終身制,推進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深化改革。

二、大力推進職業資格制度

(1)積極全面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執業資格制度是指政府對某些責任較大、社會通用性強、關系公共利益的專業實行準人制度,是依法獨立開業或從事某一特定專業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推行這一制度能夠實現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識技術水平、綜合業務能力和自身素質的合理評價,從而可以達到人才合理配置和使用的目的。

(2)健全考核體系,實行公開招聘。執業資格考試是保證行業質量的重要舉措,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缺編崗位的用人條件和職責,實行資格考試遵守公平、效率的原則和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協調性,實行公開招聘,應聘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學歷或規定的資格條件制定標準適度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保證客觀公正地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能力和素質。

三、建立科學化、社會化的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機制

篇2

我國現存相關的政策法規不完善,使得在監督時出現很多漏洞,保證不了監督的力度。隨著社會科技水平的提高,在建筑方面不斷使用新的技術,變動比較大,使得監督不到位。監督機構對于自己的職能不能很好的定位,使得有些工作無人監管,工作混亂,不能很有序的進行,導致問題出現,同時也降低了監管的效率,使得部門有權不知如何使用。建筑質量出現問題監管部門可以對其施以一定的處罰,但是如今的處罰制度太過單一,使得建筑企業依賴政府,缺乏質量意識,對待質量問題沒有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得建筑逐漸出現各類問題。我國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建筑業也不斷蓬勃發展,所以建筑不斷增多,這就增加了監督部門的工作,事務繁多就會出現紕漏,使得某些方面沒有監管到,這就會引起質量問題的產生。我國問題建筑事件不斷發生,人們對建筑企業不斷產生懷疑,同樣也會對政府監管部門產生懷疑,這不由得就會打壓監管部門的信心和力度。現在的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素質不足,缺乏經驗,使得在監督時出現缺陷,或者監督力度不夠,或者懲罰工作不落實,使得某些企業為所欲為,造成嚴重的后果。最后就是建筑企業的工作人員本身,為了自身的利益,偷工減料,質量意識較差,只顧眼前利益,卻忘記長久的利益,使得其建筑不能被認可

2如何加強質量監督管理

2.1不斷完善我國的監管制度

我國在質量問題上應不斷完善補充法律法規,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有了法律準繩,可以運用法律嚴加對質量的管理,使建筑更加規范標準,具體來說,從開始圖紙設計到竣工,各方面都要嚴格進行質量把關,同時,要加強法律懲罰的力度,當出現質量問題時可以有效的對有關企業進行嚴加懲罰,加大懲戒力度有助于其他企業再犯此類錯誤,如果太過放松的話,那些企業就會不把這些規章制度放在眼里,為了利益還是會使建筑出現質量問題,不能很好的解決問題。監管制度要切實可行,針對面要廣泛,我國地方多,所以制度一定要全面。既然因質量問題讓人民對監管部門產生懷疑,那就應該做出一些行動,向人民展示嚴抓質量的決心,向人們展示自身的誠意,讓人民再一次信任監管部門。

2.2改進監管方式明確并做好自身工作

針對上述所說的監管制度單一的問題,所以我們應對監管制度作出改革,處罰方法多樣而有力度。以市場為導向,加以引導,加強各企業間的競爭,這樣可以共同進步,同時也可以淘汰一些存在質量問題的企業,讓剩下的企業不斷提高質量意識,不要為了一時的利益而破壞了質量這個大準則,從根本上進行監督。對于監督機構,對其進行整治,明確各部門工作,不可雜亂無章,那樣只會降低工作效率,具體工作具體安排,當面對事務較多的時候,可以不慌不亂,做到全面覆蓋,無遺漏現象,各部門之間協作將監督工作做到最好,確保建筑質量,保證人民的利益,使國家更加平穩的發展。

2.3加強人才培養

人才的多少是評價一個部門優秀程度的唯一標準,只有為這個部門注入新的活力,這樣才能讓這部門運行的更好。而我國監督機構在招納工作人員時也許會招納一些專業不對口的人員,這就為以后的工作埋伏了一個隱患,這種的工作人員對監督工作不了解,會影響監督工作,技術上也達不到要求,這就要求有關部門要選取一些高質量的人才進入機構,讓部門更加有實力,定期的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以提高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和精神素質。當明確好了自身的工作后,要做到在其位謀其職,不瀆職,不懈怠,做好監督工作,從一開始的設計,到中間的施工,最后竣工時,尤其竣工時要仔細驗收完畢合格后,要向備案機關提供與監督工作相關的各種資料以及質量報告,一定要實事求是,不能因一時利益而損害整個國家的利益,做到維護人民利益,并不斷完善監督手段及技術,提高監督部門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2.4提高科技化的監督管理水平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已有先進的科技水平,數字時代使得人們的生活變得便捷高效,如果將計算機網絡功能運用到質量監控上那也會大大提高監督部門的工作效率,同時也可以避免人類的監督錯誤,對于建筑中出現的問題可以及時糾正修改,使數據更加準確權威,增加了其可信度,進一步加強了監管力度。

3結語

篇3

從數據庫中挑選3家以上候選單位,數據庫中候選單位不足時,由招標辦公室負責推薦;另外,如果是經常與公司合作,且以往工程質量、進度等有保證,本次報價合理的,可直接確定為合作單位。

2、勘察、設計合同的簽署

2.1合作單位確定后,由基建部負責草擬設計合同,如對方提供合同版本的,需交由法律事務部審核通過。合同需由基建部經辦人簽字,后由法律事務部蓋章,合同生效后開始執行。

2.2基建部實時對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和檢查,發現異常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合同損失。

3、勘察、設計方案評審

基建部對工程需求進行整理、歸類、匯總,勘察單位根據國家統一要求出具經第三方審核通過后的勘察報告,設計單位根據公司的要求及國家、地方的相關的規定,設計工程施工圖紙。

4、圖紙會審

圖紙會審由建設方發起公司內部各個相關分廠及基建部各專業人員、施工單位參加討論。圖紙會審穿插于整個建設過程,隨時疑問及時更正。

5、工程項目預算

工程預算是由專業人員以施工圖設計為基礎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政策編制的,是公司進行招標選擇施工單位和采購設備、材料,控制建設項目工程造價進行竣工決算的重要依據。施工圖紙、當地相關建筑規范、建筑定額、工程量價目表等資料編制初步預算。工程預算編制后,報請公司財務審批并確定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資金計劃報備。

6、工程項目實施

6.1根據相關政策法規選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

6.2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合同及設計施工圖進行施工。

6.3工程項目現場管理由基建部總體負責,具體實施由工程項目經理負責管理。

6.4工程項目經理應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和施工驗收規范對施工過程進行檢查監督,做到按設計圖紙施工,按圖紙要求申報采購工程材料。

6.5加強現場施工的巡查力度,對工時、質量、進度、成本、安全進行檢查,對施工中出現的技術問題應及時與設計部門聯系,妥善處置并做好記錄;

6.6施工材料管理要有序,按規格品種分類擺放整齊,防止混雜,施工中各種物資、材料、機具、工具等應按相關規定嚴格執行,辦好出入登記;

6.7在施工中做好工程相關方及各部門間的相互配合,并做好計劃的統籌兼顧,保證工程目標的如期實現;

6.8工程項目經理對于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確保工程按照既定計劃執行,并為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提供依據。

7、工程物資采購、供應

7.1工程物資的供應需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包括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或承包部分物料。

7.2施工單位不包料的項目,由招標辦公室按照項目提供的工程物料的標準進行采購。

7.3施工單位負責物料供應的,基建部應做好采購物料價格的確認落實,物料價格作為工程預決算和審計的依據。

7.4因工程物料價格變動,施工單位不愿繼續承擔物料供應的,基建部報招標辦公室進行采購。

7.5工程項目經理負責施工現場工程物料管理監督。

7.6所有物資進場必須有隨車的合格證明資料,證明資料將由施工單位保存,由施工單位一起上報質量監督部門備案。

7.7按照國家標準必須報檢的工程資料,由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抽樣檢測送至權威檢測部門檢測,所有的檢測結果將做為技術資料由施工單位一起上報質量監督部門備案。

8、工程變更

8.1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因現實的條件發生變化,工程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變;變化不大且不影響結構的由工程項目經理決定。

8.2公司工程項目建設應嚴格按圖施工,原則上不得發生變更;如確實需要變更而且影響結構的,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通知單。

8.3由于結構功能發生改變,與設計單位聯系后能夠變更的,應先由基建部核實,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變更;如果設計單位確定不能變更的,設計單位出具證明,基建部上報公司領導取消變更。

8.4當工程變更事項發生時,給予簽證,做為決算依據。

8.5工程變更引發額外工程的,施工單位書寫額外工程增加說明,如果變動不大由基建部領導確定,工程量大的基建部上報公司領導決定。

9、工程竣工決算

9.1竣工決算由施工單位編制完畢后上報建設單位。

9.2建設單位審計部門組織竣工決算審計,根據施工合同、現場變更簽證、國家政策及規定做出工程造價。

9.3竣工決算由公司相關部門委托第三方審計公司對竣工決算進行審核,并出具審計報告。

10、竣工驗收

10.1工程全部完工,施工單位應先自行驗收,確認達到驗收標準,施工單位向基建部申請工程驗收,具備竣工條件的才能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10.2提交驗收的工程項目,施工資料、各部位隱蔽工程資料、必須完整。

10.3基建部根據工程的要求,按合同及施工驗收規范,聯系組織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質量監督站對工程進行工程質量檢查和竣工驗收。

10.4竣工驗收人員工程項目逐項驗收,檢驗工程量、施工質量、原材料質量及是否符合施工圖的技術要求,驗證施工方提交的竣工資料文件的表述是否符合規程和施工圖的要求等,確認工程能否通過竣工驗收。

10.5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施工單位按質量監督站要求限期整改。

10.6工程經驗收確認后,使用部門接收工程項目。

篇4

關鍵詞:行政程序;理性價值;文化基礎;社會環境

自1989年《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將被撤銷以來,行政程序制度的價值已日益被重視。1996年《行政處罰法》首次規定了聽證程序,《行政許可法》更是用13多的篇幅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和監管程序。同時,從上世紀90年代中葉開始,學術界對行政程序問題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討,現在,凝聚著學界10年研究心血的《行政程序法》(試擬稿)已基本定稿。行政程序制度承載著理性、民主、公正、高效等公法價值追求,是行政法治系統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尤其是行政程序制度對理性的張揚,將有利于社會理性精神的生成。但由于我國傳統倫理文化以及社會環境的影響,也注定了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實現的艱難。

一、理性價值的內涵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價值是從整體上而言的,指相對完備的行政程序制度所具有的理。理性能力是指人類所具有以推理或積極的行為來實現其目的的能力,人們在安排自己事務時一般愿意通過理性而不是通過那種隨機和任意的行為或裸的暴力來進行。[1](P67)從內容來看,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價值包含工具理性和溝通理性兩部分。[2](P35)這兩部分各自相對獨立,但又有一定的依存關系。

工具理性針對的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系,或過程與結果的關系。就認識論的角度而言,工具理性是指合理的決策或決定通過合理的交涉過程得到,過程理性決定了結果理性,過程非理性極易導致結果的非理性。工具理性的實現依賴于程序設計,不同類型的行為需要不同的程序規則。在公共行政中,程序分為決策類程序和裁決類程序。決策類程序適用于規則的創立和公共決策的選擇;裁決類程序適用于對具體事項的決定和對糾紛的解決。無論是那一類程序都應遵循最低限度的正義或理性規則。首先是專業化規則,行政程序主要按照“職業主義”原理設計,強調行政的專業化;其次是中立規則,決策者、決定者和裁判者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結果中不應包含決策者、決定者或裁判者自己的利益;再次是聽取意見規則,要通過程序設計保障當事人參加到程序中來,并賦予其提出主張、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權利;第四是選擇最優規則,選擇要以理性推演為基礎,推理應論及所有的論據和證據;第五是說明理由規則,任何決策、決定或裁決都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最后是公開規則。行政權運行過程的公開,不僅可以借助公眾的監督而使選擇權的濫用得到限制,而且也可以使選擇過程中無意的錯誤容易被發現和糾正。[2](P35)

溝通理性適用于主體和主體之間,表現為誠意地進行討論和對話,真誠地嘗試了解對方的觀點,以和平而理性的方式來尋求共識。[2](P35)溝通理性決定了結果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溝通理性通過以下機制實現:1)參與機制。參與是溝通的前提,在決策類的程序中,參與應當是開放和普遍的,在裁決類的程序中,所有的當事人都有權參與。2)說理機制。程序的本質特征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實質性,而是過程性和交涉性。正是這種程序的過程性與交涉性使得說理機制得以展開,程序參與者必須全力以赴地以理抗爭,最后達成妥協,消除利益沖突。現代行政程序不是為解決行政爭議提供一個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方案,而是為我們提供一個解決問題辦法的制度性框架。這種制度性框架可以促進人們理性地看待與己有關的行政爭議,并自愿服從通過該制度運作而獲得的解決問題的方案。[3](P26)3)宣泄機制。在利益多元的現代社會,存在許多利益訴求,通過程序預設來宣泄和釋放不滿情緒并加以吸收,將增加行為結果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也將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在很大程度上,理性價值在行政程序制度的價值體系中占據首要位置,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價值、公正價值等都可以回歸于理性價值之中。當然,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價值、公正價值等也具有獨立意義。

二、理性價值實現的文化基礎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的實現不僅需要合理的程序設計,還必須有相應的文化基礎。在西方尤其在英美法系國家,行政程序制度之所以備受重視,主要是源于這些國家對自然法的信仰,對理性的崇尚,源于其深厚的自由主義的理性文化傳統。英國早在1215年的《自由大》中就確立了自然公正原則,該第39條規定:“自由民非依據國法予以審判者,不得逮捕或禁錮,也不得剝奪其財產,放逐外國,或加以任何加害”。美國立憲繼承了英國的自然公正精神,聯邦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財產。”憲法修正案第14條規定:“任何州不得未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美國聯邦法院一位大法官說:“程序公正與規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內容。苛刻的實體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適用是可以忍受的。”另一位大法官說:“自由的歷史很大程度上是遵循程序保障的歷史。”[4](P93-94)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在我國的實現需要超越文化上的障礙。我國傳統文化是以儒家思想為基礎的倫理文化。儒學的全部內容,不外乎用道德感化和仁政措施來實現“人之所以為人”的社會目標。儒學的最高理想是這樣一幅社會藍圖:人們各有不同的地位和責任,并依血緣鏈條傳遞下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這就是與天地同理,與萬世同久的禮。在禮的制約下,人們有親疏而無紛擾,有尊卑而無爭斗,彼此相安無事。[5](P700)倫理文化強調的是身份和等級,有權就有理,追求的是道德理性而非工具理性,因此,在傳統文化中程序沒有生長的基礎,這也造就了我國重實體而輕程序的法律傳統。程序是用來說理的,倫理文化只強調服從,不需要說理,當然也就不需要程序。雖然一百多年來在西方文明的撞擊下,我國傳統文化有了很大轉型,但倫理文化仍盛行于國家管理之中,“官本位”仍有很大空間,對掌權者的崇拜遠勝于對法律規則的服從。在此文化環境里,即使存在行政程序規則的完美設計,也常會被實踐扭曲,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價值極易消失于倫理文化之中。

三、理性價值實現的社會基礎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的實現還必須有與之匹配的社會基礎,即依賴于國家治理模式、社會結構、法律機制和司法制度等。行政程序制度不能孤立存在,需要社會的認可和包容,否則,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價值也就永遠只能是學者們的空想。以下從四個方面分析行政程序制度運行的社會基礎:第一是行政程序制度的適用范圍。行政程序制度是交涉過程的制度化。交涉是平等地討價還價的過程,過多的討價還價會影響政府的權威,而我國又在進行政府主導下的改革,需要強化政府的權威,這里存在著程序正當性和管理正當性的沖突。程序正當性要求減少政府的權威,而政府權威的弱化會影響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導地位,引發管理正當性危機。可見,行政程序制度的推行要考慮政府對經濟和社會的有效控

制。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行政程序制度的適用范圍只能逐步擴展,尤其是重大決策程序需要慎行。

第二是行政程序中的交涉主體。在決策類程序中,交涉主要發生在政府和市民社會之間。現代社會的個人力量微弱,難以獨立與政府對峙,只有成熟的市民社會,通過社會組織或利益團體與政府交涉,才能有效與政府抗衡。市民社會的多元權利可以有效分解國家權力,遏制公權力的專斷。[6](P157)在我國,由于市民社會不成熟,社會自治欠發達,因而,決策程序的交涉主體缺失,這會極大影響決策程序理性價值的實現。在裁決程序中,交涉主要發生在政府和個人及個人的延伸體之間,個人及延伸體對裁決程序的參與,可以有效限制行政權力的恣意。

第三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成本和效益。如果能在行政程序之外用比較低廉的成本解決問題或者通過行政程序解決問題后還將在別的方面付出代價,行政程序制度都將難以有效發揮作用。我國目前仍處在社會轉型之中,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傳統的管理與現代的管理并存,這無疑會影響行政程序制度的成功運作。另外,行政程序自身也存在成本和效益問題。過高的程序成本會使社會背上沉重的負擔。

第四是行政程序制度的保障。在西方國家,行政程序制度運行中的種種偏差往往靠司法機制糾正,司法制度也就成為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實現的最后屏障。我國由于理性文化缺失,市民社會不發達以及傳統集權治理模式的影響,行政程序制度更需要司法的保障。但我國的司法制度同樣不成熟,司法力量單薄,難以保障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的實現。

以上分析看出,我國行政程序制度有效運行的社會基礎并不牢固。單憑行政程序規則的完美設計來期盼其理性價值的實現,帶有相當的理想成分。

四、結論

在法治社會,行政程序制度具有獨特的理性價值,這是由其所具有的工具理性和溝通理性決定的。但該理性價值的實現除了需要設計精細的程序規則外,還需要相應的文化和社會基礎。法律制度不能超越于文化和社會之外,這自然也適用于行政程序制度。目前,行政程序立法的呼聲很高,行政法學界更是傾盡全力進行研究,在此時刻,保持清醒的認識尤為重要。缺乏文化基礎和社會環境的支撐,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價值能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以及在我國現行條件下如何確保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的實現,都需要認真地研究和探討。

參考文獻:

[1]陳潤華。刑事審判原理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

[2]應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3]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威廉·韋德。行政法[M].徐柄,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篇5

首先要明確,邏輯知識進入語文課,是一個課程論的問題。課程論視角,是討論這個問題的最合宜視角。

邏輯知識進入語文課,從課程論的角度,大致有以下三個問題必須回答:語文課為什么需要邏輯知識?語文課需要哪些邏輯知識?邏輯知識以什么姿態進入語文課程?

一、語文課為什么需要邏輯知識這個問題,實際上是要回答:在何種意義上,語文與邏輯具有內在的統一性。

提倡語文課要重新引入邏輯知識的同志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其論證過程似乎可以概括為這樣一句話:語文與邏輯有關,所以就要學習邏輯知識。其實從學理上來說,這個推論不成立。它著眼于語文活動與邏輯的相關性。反駁的話只要說一句:語文活動與什么沒關?因為語文活動與邏輯有關,所以要學邏輯,那是否意味著,在語文課中,凡是與人的語文活動有關的知識都要學?如果真是這樣的話,語文課就變得沒有邊界了。我曾經論述過:取消語文課的邊界,等于取消語文課本身。其理論上的荒謬性不言自明,實踐上對語文課程建設和教學實施的危害遭人詬病久矣。

有的同志抓住了“思維”這一關鍵來立論。其論證過程是:語文課的目的是掌握語言;語言與思維合二為一,思維問題的實質就是邏輯問題;所以邏輯知識必須進入語文課。這個論證在邏輯上確實沒有問題,三段論很全。在課程論上也是成立的:論證某一方面的知識需引進某課程,必須論證它對實現課程目標不可或缺。但是這個論證將邏輯知識進入語文課程的意義,限定在“思維”上,排除了邏輯對“思維”之外的內容的意義。于是每當人們在語文課的范疇內談邏輯,就等同于談“理性”,談“抽象”,而把“語感”“文感”“情感”等重要的內容排除在外。這一論證對語文課的意義,正面意義和負面意義大致相抵。

邏輯對語文課的意義,關鍵不是“思維”,而在“語言”。語文課為什么必須要有邏輯知識?因為“邏輯學最初是作為圣書即‘神的語言’的解釋”,換一句話說,邏輯最初即直接是以語言為對象的。論證邏輯知識為語文課所必需,不必借“思維”這一中介,不必以“思維”為橋梁。在語文課中,表達“思維”的語言需要邏輯,不表達“思維”的語言也需要邏輯。只要承認語文課以“語言”為核心,就同時承認了邏輯對語文課的意義是“不可或缺”。一句話:因為語文課要學語言,所以邏輯知識不可或缺。

這里,涉及對“邏輯”和“語言”兩個方面的重新認識。我們先來談語言。

過去,我們對語言的理解一直停留在“音義結合體”的認識層次上。直到20世紀中后期語用學的興起,人們對語言的認識才開始有所突破。張靜教授在《從語言的層面看語言教學的綱》一文中,提出了“語言的層級和平面”的概念。他說:“語言是一個多層級、多平面的符號系統。一般地說,語言有三個層級,每個層級各有兩個平面。(1)語基(要素)層級,在這個層級里語音和語義是兩個矛盾統一的平面;(2)語構(成分)層級,在這個層級里詞匯和語法是兩個相互制約的平面;(3)語用(交際)層級,在這個層級里語言的規范效用和藝術效用是兩個相輔相成的平面。”①張靜教授的這一論斷,總結了20世紀下半葉以后人們對語言新的研究成果。其最核心的內容,是關于“語用(交際)層級”的論述。語言研究實現了從靜態的研究向動態的研究轉換,進入了靜態研究、動態研究并重,落腳點在動態研究的時代。

正如一位邏輯學家在論述“自然語言(即我們說的語言——引者注)與邏輯的形式語言(即現代邏輯——引者注)的共通性”時所說的:“自然語言的句法學與語義學跟邏輯的形式語言的語法與語義具有一個共同的公理系統,它可以用來說明自然語言里句法范疇與語義類型的同態對應。因此說,語言學的研究應該是探索語言學與邏輯學里這個共同的公理系統。在這個系統里,既包含著正確思維的形式與規則,又包含著極為豐富的內容,它遠遠比傳統的語義學和語法學所包括的東西來得多,特別是包含著語言使用者的某種有意識的行為。”②在這里,所謂“正確思維的形式與規則”是指向“思維”的,而所謂“語言使用者的某種有意識的行為”,則指向思維之外語感、文感、情感的內容。于是邏輯研究突破了“思維”范疇而向“思維之外”轉換,進入了“思維”和“思維之外”并重的時代。在語文課中,由于語言的關系,“思維”有邏輯問題,“語感”“文感”“情感”也有邏輯問題。因為“語言”的特性,邏輯實現了對語文課程內容的全覆蓋。我把這兩位學者的論述,以表格形式總結如下:

這兩位學者的論述,揭示了語言與邏輯的對應關系,因此也成為邏輯知識應進入語文課的最有力的證明。我們在這里所說的邏輯知識,既包括傳統的形式邏輯知識,也包括語言邏輯知識。形式邏輯知識對語文課程中“理性”“抽象”的目標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語言邏輯知識對語文課程中“語感”“文感”“情感”的目標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語文課需要哪些邏輯知識?這個問題的答案仍然不在邏輯學里而在語言學里。

在傳統邏輯學(形式邏輯)和傳統語言學里面,語言與邏輯是如何對應的呢?

傳統邏輯學最核心的內容即概念、命題和推理。它們分別對應張靜教授“語言的層級和平面”理論的“語基(要素)層級”和“語構(成分)層級”。這種對應關系可以描述如下:

在傳統語言學理論視野里,只存在“語基”和“語構”兩個層級,所以其邏輯學對應,也只有概念、命題和推理。概念、命題和推理只涉及思維,所以人們只在“理性”“抽象”的意義上來談邏輯對語文課的意義。隨著現代語言學的發展,語用概念得到了廣泛的關注,它們在邏輯學上的反映,即產生了所謂“語言邏輯”的研究。胡澤洪先生的一段話揭示了語言邏輯學與傳統邏輯學的區別:“從古至今,從亞氏傳統邏輯到現代數理邏輯,其直接研究對象都離不開語言,語言邏輯也研究語言,但它不同于傳統邏輯與數理邏輯。……傳統邏輯與數理邏輯只從語形或語義的角度研究語言,而語言邏輯則是從語用的角度對語言進行邏輯研究。”

那么,這種“從語用的角度對語言進行邏輯研究”包括哪些具體的內容昵?實事求是地說,語言邏輯學并不是一門十分成熟的學科,它是一門正在發展甚至可以說正在建設中的學科,其理論體系也在完善之中。胡澤洪先生主要是從“語言使用者”和“語境”的角度來思考的:“通過揭示自然語言的使用者與語言符號及其意義之間的三維關系來對自然語言進行邏輯分析,它要揭示在各種不同的語言環境下對語言及其意義理解的諸邏輯問題,它要聯系自然語言的具體語言環境來揭示自然語言中的邏輯。”也有研究者把思維分為“認知性思維”和“交際性思維”。認知性思維研究概念、判斷和推理等思維形態,交際性思維則不僅研究概念、判斷和推理,還要研究論證、反駁、說明、描述、抒情、問答、祈使等各種復雜的思維形態。如果說傳統邏輯主要是研究認知性思維,那么語言邏輯不僅要研究認知性思維,還要研究交際性思維,從而把說明、描述、抒情、問答、祈使、感嘆等范疇納入到邏輯學研究的范疇。

下面我根據專家們的研究成果,從語文課程建設的需要出發,將已有的成果簡單羅列如下,以窺其大略。

語境邏輯。這是迄今為止語言邏輯研究成果最為豐富的領域。其性質遠遠超出傳統邏輯學“概念”“命題”“推理”所能涵蓋的范疇。在“規范效用”意義上,語境是準確理解具體語句含義的邏輯前提,在“藝術效用”意義上,語境是語言表達效果的邏輯解釋依據。胡澤洪先生說得明白:“自然語言邏輯語用分析的中心是揭示在各種不同的語言環境下對語言及其意義的理解的諸邏輯問題,它從邏輯的角度對特定情景中的特定話語進行分析,揭示在不同的語境下理解與運用語言的邏輯方法。”不止一位語言邏輯學家斷言:“邏輯語用分析的中心概念是‘語境’。”“語境”決定語言的含義和表達效果。那么,語境與語言各要素是一種什么關系呢?在語言運用過程中,人們是怎么處理語境與語言要素的關系呢?處理這種關系的基本規則有哪些?這些,就是語言邏輯學要解決的問題。

交際邏輯。傳統語言學是關于語言的內部研究,它不關心“語言使用者”。傳統邏輯學與這種研究旨趣相適應,它也不關心言語交際意圖與交際效果的邏輯關系。在傳統語言學視野里,曹子建的七步詩確是好詩。但語言邏輯關于交際意圖與交際效果的研究則告訴我們,這首詩是失敗之作:本來曹丕就忌恨你的才能,這首“作得好”的七步詩不正應了曹丕的忌恨嗎?相反的案例是崔巨倫,葛榮“聞其才名,欲用為黃門侍郎。巨倫心惡之”,于是在葛榮命其賦詩時,日:“五月五日時,天氣已大熱。狗便呀欲死,牛復吐出舌。”“從此自晦,獲免。”詩是爛詩,但從交際意圖和交際效果的關系來說,則是好詩。這種邏輯,即是所謂語用的邏輯。評價好的表達效果,關鍵不是語言本身的好壞,而是這種表達在實現交際意圖上所起的作用。什么樣的意圖需要什么樣的表達,什么樣的表達能達到什么樣的表達效果,這就是語言邏輯學要回答的問題。語言邏輯學這一部分的研究,頻出新意,得出許多有趣的結論,令人耳目一新。

語義邏輯。現代語義學研究發現,語義包括言內之義與言外之義。傳統語義學是只研究言內之義的,而現代語義學既研究言內之義,也研究言外之義。一般情況下,言內之義是通過概念辨析、命題組織和推論加以規定或明確的。而言外之義則通過另一番邏輯過程才有可能獲得。這個邏輯過程即是所謂“預設分析”與“衍含分析”。應該說,在已有的語言邏輯研究中,這一部分是技術含量最高的研究成果。

所謂衍含,即從命題推導出來的語義,它包含在命題之中,但隱含著“躲”在命題背后。例如“約翰偷了三匹馬”,至少包括以下衍含:

有一個叫約翰的人/約翰有偷到行為/約翰對三匹馬做了某事/某人做某事/發生了某事……

這種衍含是從命題本身直接推導出來的,可以稱之為“語義衍含”。還有一種直接從命題中推導不出來,但通過介入一些語境因素,可以推導出某些重要信息,這稱之為“語用衍含”。例如加上“張三自己沒有車,打的也不容易”等語境因素,我們可以通過“張三沒趕上地鐵”這個命題推衍出“張三可能要遲到”的命題。

語言邏輯學關于“預設”的研究對我們更有啟發性。我們說出(寫出)任何一句話都是有前提的。同樣的話,前提不同,其含義也有所不同。例如在“久旱無雨”的背景下,“天下雨了”的意思是“莊稼有救了”,而在“連續的陰雨天”的背景下,“天下雨了”的意思是“今年的收成完了”。說話的人,要根據這個背景來對話,例如在前面那種情況下,甲:天下雨了。乙:莊稼有救了。在后面那種情況下,甲:天下雨了。乙:今年的收成完了。聽話的人,聽了前面那句對話,則意會到對話的前提是“久旱無雨”,換一句話說,就是從這一對話中聽出了“久旱無雨”的信息。聽了后面那句對話,則意會到對話的前提是“連續的陰雨天”,換一句話說,就是從這一對話中聽出了“連續的陰雨天”的信息。簡單一點說,正因為每一句都有預設,所以如果某一句話被說出,或者被認為是成立的,那么,同時它的預設也應該被接收,或者被認為是成立的。

語文教學,在許多情況下,學生不懂的并不是命題本身,而是不能通過命題推導出其衍含和預設。語言邏輯學則予以揭示。

三、邏輯知識以什么姿態進入語文課程范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知識形態,二是知識的呈現方式。

語言學、文藝學、文章學是以語文課程的基礎學科的姿態進入語文課程的。那么邏輯學以什么姿態進入語文課程呢?也以基礎學科的姿態進入嗎?我們先看當年“邏輯知識”是如何被驅逐出語文課程的。

邏輯知識在語文課程中的法定地位,是由所謂“八字憲法”(字詞句篇語修邏文)確定的。實際上,這就是語文課程內容的八個知識模塊。其特點是:

它們都是作為陳述性知識呈現的。

它們都是相對獨立的知識體系。

課文常常作為這些知識的例證,簡明地說,學課文的目的在學這些知識。知識是作為學習對象出現的。

它們既是課程內容,也是教材內容;既是教學內容,也是學習內容,且呈現方式也是一樣的。

上世紀90年代中期,它們被冠之以“精神虛無主義”和“技術化”的惡名,以“淡化”“非體系化”“去中心化”的名義,驅逐出語文課程。客觀地說,這種驅逐本身是可商榷的,甚至是武斷的,但根本原因,恐怕與它們的知識內涵、知識呈現方式以及教學處理的缺陷密切相關。歷史地看,這種驅逐利大于弊。現在有同志認為邏輯知識必須回歸語文課,為了突出其重要性,要求將邏輯學列入語文課的基礎學科。余以為過矣。邏輯知識回歸語文課,要立足于興利除弊。所謂“興利”,即在語基、語構層面增添概念、命題和推理的思維訓練,在語用層面強化語境、交際意圖和言外之義等方面對閱讀、寫作的支持作用。而所謂“除弊”,則主要是指確保它不再滑入“精神虛無主義”和“技術化”的泥坑。關鍵是三個:一是知識類型,二是知識形態,三是知識呈現方式。

我們需要什么類型的知識?語文課是需要知識的。曾經有一段時間,人們實在痛恨語文課中的那些舊知識的無用和荒誕,賭氣似的將知識從語文課中趕了出去。事實證明知識是趕不出去的,作為一門課程,知識始終是它的骨架。這既是事實,也有課程論的支持。知識要請回來,但是知識本身要除舊布新。首先要強調的是,語文知識,陳述性知識少,程序性知識多,元認知知識多。這是由語文課的性質決定的。邏輯知識是“向內”的知識,是關于人的內部活動的知識,所以它有更明顯的“元認知知識”的成分。具體包括認知策略性知識、認知任務的知識和關于自我的知識。一句話,是關于自我是如何學習知識的知識。這正是邏輯知識的“反思”功能之所在。語文學習的關鍵在于,它不僅需要學生掌握知識,它更需要學生知道自己是如何知道這些知識的,更需要學生有一個標準來判斷自己到底是知道還是不知道,以及知道到什么程度,知道或不知道對自己意味著什么。這正是邏輯知識可以大展身手的地方。

我們需要什么形態的知識?邏輯知識本質上是工具性知識,即用來認識自己的認識的知識。我們學習邏輯知識,關鍵不在于知道這個知識叫什么,而在于可以用這個知識來反思我們的知識本身以及學習知識的過程。這和學習陳述性知識不一樣,學習陳述性知識的關鍵是我們知道這個知識叫什么。陳述性知識有兩個大類:一是事實性知識,一是概念性知識。它們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賦名”,即對某一對象賦予名稱,然后記住并理解和運用這一名稱。但元認知知識不是對對象的認識,而是對自身的認識,因此它不需要“賦名”,它指稱的對象就在人的內部,因此重點不在理解“它指稱什么”,重點在能否通過它來“反映”“評價”“調整”內部要素和運思過程。在語文課中,邏輯知識當然需要一部分明言化,但更多的是默會的知識,“能用”的知識。過去那種把各種邏輯學名詞講給學生聽,讓學生記住并理解的邏輯知識教學,作用不大,甚至有害無益。

我們以什么方式向學生呈現邏輯知識?這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涉及課程內容的陳述方式、教材的編撰體例和教師的工作話語,以及評價方式。大致說來,至少以下兩個方面是必須予以考慮的。

邏輯知識在語文課中是獨立的呈現,還是隨文附議?獨立呈現邏輯知識必將導致邏輯知識的系統陳述,弊大于利。一般來說,陳述性知識可以獨立呈現,但程序性知識、尤其是元認知知識,獨立呈現將使知識失去“功能性”而成為“無用知識”(雖然有意義)。功能性知識(為使用而存在的知識)必須有使用的情境、對象和必要。在某種情境下,某一任務需要使用到某一知識,否則該任務即不可完成,在這種情況下,知識才有“使用性”。在語文課中,邏輯知識隨文附議是一種比較可行的呈現方式。特定的文本,其閱讀或寫作需要某一邏輯知識,這個時候,邏輯知識作為閱讀或寫作的支架予以提供,其特征是“隨文現場提供,隨文現場使用,用完即可”。

邏輯知識在哪個環節上進入?在課程標準里進入還是在教材中進入?是作為教師的本體知識還是作為學生學習對象進入?如果在課程標準里進入,又要分是寫進課程目標部分還是寫進課程內容部分。一共是五種情況,其意義是不一樣的。我用表格概括如下:

如果邏輯知識是作為課程內容或學習對象進入語文課的,那么,這些知識是需要學生掌握的,即按照布盧姆教育目標分類學理論,要完成“記憶”“理解”“應用”“分析”“評價”“創造”六個環節。但如果只是作為課程目標,即只要求學生“理解”“應用”,關鍵是會用即可。如果只是在教材里體現,則邏輯知識只是作為教學支架,即學生在完成閱讀任務或寫作任務時所需要的工具,“用了即可”。如果只是作為教師的本體知識,那么邏輯知識是在教師設計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時的一種思考問題的維度。總之,除了“課程內容”和“學習對象”,其他都是作為“教學性知識”(Peda-gogical Content Knowledge,有人譯為“學科教學知識”)進入語文課的。

考慮到邏輯知識的工具性質,我鄭重建議:語文課引入邏輯知識,還是作為“教學性知識”進入比較好!學生能用即可,就不必再增加學生的負擔了。

①張靜《從語言的層面看語言教學的綱》,《語文知識》1994年第4期。

②周斌武、張國梁《語言與現代邏輯》第8頁,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年。

③⑤胡澤洪《語言邏輯與言語交際》第12、10頁,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1年。

篇6

一、制定和落實工地例會和人員管理制度

1、會議時間和參加人員摘要:工地現場例會一般在每周五下午三點進行,由現場項目經理、付經理主持召開;參加人員有工地現場管理人員、監理、總包和各施工隊伍項目經理。

2、會議紀律摘要:為了提高會議質量,解決實際新問題,到會人員不得無辜請假;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撥接手機;不得交頭接耳開小會;保持會場肅靜。會議主持要言簡意賅,目的交待明確,把握好會議氣氛和質量,開短會。發言人發言要簡明扼要,不得跑題和冗長乏味。保證會議取得實效。

3、工地項目管理人員必須堅守崗位,按時出勤,明確個人職責,敬業愛崗。不得無辜不請假離開工地,實行工地管理人員全員考勤。員工工作業績有現場項目經理付經理負責考核和發放。

二、制定和落實設計變更制度

1、施工過程中,設計變更是無法避免的實際新問題。根據領導意圖或者工程需要甲方應書面提出設計變更意向;

2、工地總工程師牽頭聯系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變更;3、變更費用等有甲方負責跟設計單位交涉商定、項目管理公司有義務和責任盡可能通過專業溝通為甲方節省資金,降低設計變更費用。4、項目管理公司的總工程師負責審看圖紙,并對總包單位進行技術交底,總包單位負責將變更的圖紙分門別類分發給施工隊伍,并監督落實施工。

三、制定和落實工地大宗和關鍵材料考察定購制度

1、提出材料計劃摘要:材料需求計劃有施工隊伍根據圖紙要求和工程需求提出計劃。計劃單一式四份、有提出人、項目經理簽字以備存查。

2、材料計劃審核、考察摘要:

1)施工單位提出的材料計劃有總包單位項目經理根據工程實際審核簽字;

2)總包單位將施工單位提出的本項目部審核后的材料計劃報送項目管理公司總工程師再度審核簽字;3)材料組自總工程師處領取材料計劃組織材料考察;

4)材料考察一般有材料組獨立考察,但涉及技術和產品型號等專業新問題,可報請總經理指派工程部和施工隊人員協助考察;

5)考察要填制材料考察單,參和考察人員要在材料考察單簽字闡明個人意見。

3、材料購置摘要:材料購置有材料組根據工程進度和施工需求合理確定購置數量和送達工地時間。

4、材料合同的簽訂摘要:材料合同簽訂以材料組成員為主負責起草初步審核再經現場項目經理和付經理審核簽訂。

5、材料購置幾項紀律摘要:

1)無材料責任相關人員簽字大宗和關鍵材料不得購置;

2)因為材料提單出現新問題導致材料購置有誤或者造成數量多余,將多余材料折價在材料提出人所在施工單位給付工程款中扣除;

3)總包單位項目經理、總工程師、等責任人把關不嚴導致材料購置有誤或者造成數量多余等造成經濟損失,根據情節扣發總包單位總包費或者工資;

4)材料組成員在材料購置中倘出現不廉潔等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情節予以嚴處。

四、制定和落實工程簽證制度

1、施工隊伍提出工程或者費用簽證;

2、總包、監理公司初審簽字;

3、項目管理公司現場相關人員再審簽字;

4、甲方現場相關人員終審簽字。

5、上述四方簽字工程簽證方為有效,否則不能進入決算。

五、制定和落實施工進度款給付制度

1、施工單位根據合同約定和形象進度填制形象進度確認單,提出進度款給付申請;

2、監理公司會同預算員(或項目經理)對形象進度和申請數量進行審核;3、施工單位根據審核結果填制工程款付款會簽單,監理公司、項目管理公司、甲方現場相關人員簽字后報甲方公司財務付款。

六、制定和落實項目經理的考核制度

1、現場管理制度由項目經理、付經理負責落實。項目經理一月一次書面匯報工程進度分析報告;一月一次書面匯報工程費用支出和需求分析報告。

篇7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概述

(一)前科及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概念

1.前科的概念

不論是作為人們對其更泛化的認識還是法律的專業術語,"前科"一詞在在日常生活中的出現頻率并不低。現代漢語詞典中將其定義為"曾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并已執行完畢的人又犯新罪,其前罪的處刑事實叫做前科"。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會從各自國情和相關法律理論的成熟度去做出自己的理解與定義,所以目前也尚未有個確切統一的定論。但總結得出主要區別在于:宣告有罪之后是否必須要求刑罰執行完畢。

目前,我國對"前科"一詞的概念也沒有在立法或者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但是在刑法理論對于該問題的研究中,學者們均有自己的獨到見解。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的觀點:第一,歷史污點說。認為前科是歷史上由于違反法紀而受過各種處分的事實;第二,判處刑罰說。前科是指曾被法院判處刑罰的事實;第三,徒刑執行完畢說。認為前科是指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已執行完畢的事實;第四,勞動教養與刑罰并合說。認為前科是指曾因違法犯罪而受過勞動教養或刑罰處罰的事實;第五,構成犯罪說。認為前科是指曾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事實;第六,累犯事實說。

根據我國《刑法》第 100 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基于該定義,有學者理解認為,我國在前科報告制度中刑法規范采用了科刑說,便由此推論出前科消滅制度中宜采用科刑說是符合邏輯的。但筆者認為,之所以我國前科報告制度中采用了科刑說,將"有前科者"的范圍縮小化,其初衷是為了人性化的將對他們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同樣,今后我國建立了規范明確的前科消滅制度,仍應從維護有前科者利益及未來發展的角度出發,相應的將有前科者的概念范圍擴大,即無需刑罰執行完畢等,有宣告事實即可。在這樣基礎上建立的前科消滅制度才能服務更多重新回歸社會的有前科者,尤其是未成年人,這也是現行政策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2.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概念

首先,對于未成年人前科,不外乎即是把未成年人和前科兩個詞結合在一起。我國的未成年人年齡界限在法律上的定義為未滿十八周歲,又如上文所述,前科是指被判處有罪宣告無論刑罰處罰是否執行完畢。綜述,未成年人前科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青少年實施了被認定是犯罪行為的客觀事實并已經有罪宣告。

雖然理論上對前科的爭議頗大,但對所謂前科消滅制度的概念基本達成了共識,是指具有前科的人經過法定程序被宣告注銷其犯罪記錄,恢復正常法律地位的制度。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是指曾經受過有罪宣告或者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具備特定條件時,由有關司法部門宣告注銷其犯罪記錄,恢復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種制度。在我國現行法律理論中,相關研究也并非一片空白,對于前科消滅制度的探索需從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起步,我國在20__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免除了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便是一大理論性突破。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主要內容

1.適用條件

首先,主體是未成年人,根據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未成年人的年齡范圍是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其次,根據刑法規定的"輕罪"的范圍應限制在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或免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此外,是否適用還應根據未成年人犯所犯罪行的具體情況而定,如對于初犯、過失犯、非嚴重暴力犯罪可以適用,對于累犯、嚴重暴力犯罪嚴禁適用或嚴格限制。

2.運行程序

目前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主要有兩種消滅方式:其一是司法機關依職權,如判決,主動對滿足條件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記錄進行消滅:其二是司法機關只對滿足條件的未成年犯罪人盡告知義務,由未成年犯罪人自己申請,來決定是否對前科進行消滅,也有國家無需申請,實行自然消滅。

3.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前科消滅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檔案中不再留有其犯罪或刑罰的記錄,不負有向單位等報告前科的義務,并且原本的基本權利可以恢復,如升學和就業等。第二,可以設立專門機構用以封存犯罪記錄并設立嚴格的查詢程序,這是基于日后案件審理的需要。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現狀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國內理論現狀

"標簽理論"通常又被稱為"標簽定論"、"貼標簽論",其理論核心是主張行為人成為犯罪人的原因在于社會給其貼上了越軌的標簽。所謂"貼標簽",就是立法者、司法者、社會輿論把某些個體定義為"越軌者"的過程。該理論告訴我們的是,如果用有色眼鏡或標簽另類的看待他們反而會刺激或促成有前科者做出社會危害性更大的行為,致使更多的犯罪行為產生。

20__ 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和累犯制度,屬于初步摘除有前科者"標簽"的一個重要舉措,同時對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在我國的構建帶來了許多有益的啟示。刑法修正案(八) 涉及未成年人前科消滅的法條有:六、將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條中增加一>,!

科報告義務"。二是"前科報告義務"的免除,僅限于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立法對五年以上重罪之人并不必然免除其前科的報告義務,不能與前科消滅制度相等同。

對未成年犯罪人來說,前科的"標簽"時刻強調著未成年犯罪人其過去是一個觸及過法律底線的人。帶著這樣的心里狀態,他們很難邁出勇敢的一步與社會融合起來,甚至根本沒有邁出那一步的機會,這樣的否定評價容易讓他們"破罐子破摔",若心理得以進一步擴張,在沒有完全具備自身控制力的情形下,任一導火線的牽引都極有可能使其做出更為嚴重的犯罪行為。未成年犯罪人身上犯罪"標簽"的去除--免除前科報告義務,意義十分重大。首先一定程度上切實維護了未成年人的權益,完善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同時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相符,對于未成年人本身是種很好的鼓勵機制,幫助其較好的回歸社會重塑人生道路。其次,實現了少年刑事立法和司法與國際接軌,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早在《北京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少年罪犯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中加以引用。"可見,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記錄在今后的訴訟是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的,并且非經法定程序不允許外露,實際上也就是對未成年犯罪人前科的封存和消滅。刑法修正案確定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免除制度,為構建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創造了立法和司法條件,給予了我國法制不斷完善的動力,指引了發展方向。

(二)國內司法實踐經驗

從20__ 年底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在全國首開先河制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滅"試行辦法至今,已有多個省市地區相繼出臺有關規定。 20__ 年,四川省彭州市法院率先制定出臺并實施了《"前科消滅"制度實施意見》。20__年1月1日起,山西省太原市實施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犯罪情節輕微并且通過三年考察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將不再記入戶籍登記和人事檔案。20__年兩會期間,貴州省公安廳廳長崔亞東呼吁對未成年犯罪實施"前科消滅制",并稱貴州先行一步的嘗試已使甕安縣100多名未成年人獲得新生。20__年4月,山東德州市綜治委、中級法院、公安局、檢察院、司法局等 10 個單位聯合簽發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實施細則,稱其在復學、升學、就業時,法定機關依據一定程序有條件地封存其犯罪檔案,刑事判決書不進入其學生檔案和人事檔案,從而視為其未受過刑事處分。對輕罪犯罪記錄消滅的未成年人,在就學、就業以及從事法律沒有明確限定的職業時,與其他人享有同權利,免除其報告義務,學校和用人單位不得因其曾經犯罪而拒絕復學、升學、就業和錄用。如果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遭受歧視或變相歧視,他們有權利向相關單位申訴。20__年,廣東中山市法院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相關規定從5月1日開始實施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將不再作為累犯情節認定和記入檔案。同樣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頒布實施的這一天,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第二批 6 名未成年犯實施前科消滅,并對該院已判決生效未成年犯的前科記錄全部予以封存。與以往不同的是,這次因為刑法修正案(八)頒布實施,免除了未成年人在升學、入伍、就業時的前科報告義務,從立法上對未成年人前科消滅提供了依據。這意味著"前科消滅"制度終于能夠權威登場。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國外考察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專門規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并且立法已經比較成熟。

對于上述未成年人的前科制度俄羅斯聯邦法律又做了進一步的修改, 20__年3 月26 日俄羅斯國家杜馬第三次會議又通過了《關于縮短未成年人前科消滅期限》的修正案, 對刑法典第九十五條進行了修訂: 即因為輕罪和中等嚴重犯罪被判處剝奪自由刑罰的未成年人前科消滅的期限依然是一年,但是上述未成年人如果因輕罪和中等嚴重犯罪被判處比剝奪自由輕的刑罰, 其前科消滅的期限由一年縮短為六個月。上述修正案表明了俄羅斯聯邦當局對盡可能完善消滅未成年人所犯輕罪的前科記錄做出的積極努力。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少年法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少年法官確信,被判刑少年的行為無可挑剔,證實已具備正派品行時,少年法官可依其職權,或經被判刑少年、其監護人或法定人的申請,宣布消除前科記錄。亦可經檢察官申請,或被判刑人在提出申請時尚未成年,經少年法院幫助機構的代表申請,宣布消除前科記錄…"。

法國《刑事訴訟法典》中專門對未成年人刑事污點的消滅作了全面的規定,其第七百七十條規定:"對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做出的裁判決定,在此種決定做出起三年期限屆滿后,如未成年人已經得到再教育,即使其已經達到成年年齡,少年法庭得應其本人申請、檢察機關申請或依職權,決定從犯罪記錄中撤銷與前項裁判相關的登記卡;經宣告撤銷犯罪記錄登記卡時,有關原決定的記述不得留存于少年犯罪記錄中;與此裁判相關的犯罪記錄卡應銷毀。"

瑞士1971 年修正的《瑞士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了對未成年犯罪人"處罰記錄之注銷"的制度。

澳大利亞《青少年犯罪法》規定,警方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18歲后必須銷毀,以便其以無罪記錄的身份進入社會,過正常人生活。

此外,《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釋放時,少年的記錄應封存,并在適當時候加以銷毀。"《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少年罪犯的檔案應嚴格 保密,不得讓第三方利用。…少年罪犯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案中加以引用"。

各國對前科的范圍大小限定不同,考察期長短不一樣,罪行輕重也有區別,但每個國家的法律對于其特定國情都有先進性和合理性的地方,我國在制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時可以結合自身特點予以借鑒。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在我國實施的可行性

(一)社會學與心理學理論依據

一種刑事制度的確立, 除有其歷史政治背景外, 還有其賴以支撐的理論基石, 否則, 這種制度則是空中樓閣,沒有存在的基礎, 建構我國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是具有哲學、 犯罪學、 社會學、 倫理學等方面的依據或者基礎的。

1.社會學理論依據

社會化理論認為,文化屬于社會的那些習得的方面而非繼承的方面。兒童或其他社會成員學習他們那個社會的生活方式的過程被稱為社會化。社會化實際上是兩個過程的結合:一是個人通過與社會的互動,獲得獨特的個性和人格,學會適應并參與社會生活的過程;二是社會成員、社會結構和社會文化一起行動,共同支持和維護社會生存與運行的過程。由此不難看出,人的社會化過程不僅需要有最基本的生物性基礎,還應具備一定的環境因素,具體有家庭、學校、工作單位和社會大眾傳媒等等。這些社會環境因素對個人產生的影響根據人不同的發展階段和人格成熟程度有較大差異,顯然未成年時期受環境影響的程度比較大。對許多未成年犯的犯罪行為調查不難發現,究其根源或多或少都有受到家庭、學校等不良因素的影響,而恰恰家庭、學校等又是承擔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角色,是未成年人性格和意識成長的重要來源,因此有著不可推脫的責任,所以對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這樣一個再社會化的過程,家庭、學校及社會應盡可能的為其創造條件。并且在社會聯系理論中認為"任何人都是潛在的犯罪人,個人與社會的聯系可以阻止個人進行違準則的越軌行為與犯罪行為,當這種聯系薄弱時,個人就會無約束的隨意進行犯罪行為,因此,犯罪就是個人與社會的聯系薄弱或受到削弱的結果。在美國社會學家、犯罪學家赫希看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就是因為未成年人同社會的聯系薄弱或者受到了削弱。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對于家庭、學校這些環境因素的依賴性還是比較大的,他們的內心也存在因自己的犯罪行為導致這種良好關系破裂的恐懼,所以更因利用好這一點原理建立起良好的聯系,遏制不法后果的重演。

于此,現實的意義便賦予了前科消滅制度其內在的合理性,有句諺語說" 年輕人犯錯誤上帝也會原諒",未成年人犯罪有著其年齡和性格給予的特殊成長性特征,過于嚴厲的前科制度只會給他們帶來冰冷無情的負面回應,前科報告制度即使對于一些成年犯,也難以承受其后果之重,難免會產生對社會排斥的情緒,進而重蹈覆轍再度滋生行為。在未成年人可塑性還很強的時候社會應該給予正確的引導,使他們摒棄自暴自棄, 從而很好地適應與回歸。

2.心理學理論依據

未成年人正處于心理上與生理上的發育急劇變化的特殊年齡階段。主要依據是:(1)孤獨感和強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齡普遍提前, 生理上發育使性意識和成人感等逐漸增強,從而產生了種種困惑和不安的復雜心理,在缺乏正確引導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現心理閉鎖。(2)好奇心強和辨別是非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有著強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社會經驗不足,尚未具備完善的認識能力,容易受教唆而模仿,對許多社會現象和觀點還沒有自己的見解,易不自覺地受一些不良因素的影響。(3)獨立性和依賴性的矛盾。隨著成人感的增強,未成年人對自己獨立自主的能力過于自信,想離開父母的監護和管束,而現實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賴父母。由此可能加大代溝,甚至激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沖突。(4)強烈的情緒沖動和理智控制較弱的矛盾。未成年人情緒的興奮性高,波動性大,沖動性強,既熱情活潑,又易急躁好感情用事。(5)自我意識的矛盾。未成年人由于獨立性意向的發展使其將對外界事物與自己關系的關注轉變為對自己心理活動的關注。當這些處于不協調狀態時,就會導致未成年人出現不安、苦惱、憂慮的情緒,如果未成年人無法將這種消極狀態轉化,最終便促使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正是因為未成年犯罪人在這樣一個關鍵的時期,他們更迫切需要家庭與社會提供一個平等的交流機會與和諧的環境,從而協調好生理與心理之間的關系,避免再次陷入犯罪的泥潭。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有人說,"和諧社會并不是一個沒有矛盾和糾紛的社會,更不是一個沒有犯罪的社會。和諧社會是指在一個社會,矛盾和糾紛能夠得到及時的調解,犯罪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而法律就是各種社會關系的調節器,各種社會矛盾的化解器。刑法,則是控制犯罪的一種方式。因此,只有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輕罪與重罪分別得到妥當的處理,獲得刑罰效果的最大化。"20__ 年 2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指出"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體考慮其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的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其是否屬于初犯,歸案后是否悔罪,以及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行處理。"

不論是學者的言論還是最高院明文規定的若干意見,都從人文關懷和人權保障的角度出發。對待未成年犯罪人,我國已基本運行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樣既符合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成長需要,又遵照了社會、家庭配合教育和感化的思路。讓未成年犯罪人自身也能夠體會到回歸社會之后其人格和尊嚴受到了尊重,能以正常身份重新被接納融入社會。政策實踐時仍應遵循"寬中有嚴、寬嚴相濟",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并不是絕對化的,需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對罪行較輕、在考察期內改造良好的未成年人給予前科消滅的機會;而對嚴重暴力犯罪、主觀惡意性較大的未成年人應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嚴加管教,助他們早日走上正途。但在我國刑法中,無論立法還是實踐上,"嚴"始終較"寬"出于一個更加主要的地位,所以在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運用到針對未成年人前科消滅相關問題的時候,我們必須突出"寬"的地位,切實的做到幫助其盡早卸掉精神包袱,所以說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正是體現寬嚴相濟政策中"寬"的一個重要亮點,同時也順應了世界法治的潮流。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可行的配套機制

1.完善少年法庭的建設

我國對少年犯罪問題的研究起步較晚,1984年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第一個少年法庭。20多年來,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和積極推動下,少年法庭獲得了極大發展,目前基本實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審理。但有學者認為,"我國目前盡管有少年法庭,但是都設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基本是普通法院的附從物,強化了少年司法制度的成人化。"總而言之,我國在未成年人司法模式方面的協調性還不夠,應切實落實刑法修正案(八)中有關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并從實踐中總結不斷深入研究,其次要加強少年司法機構建設,強化少年司法保障并爭取創 新機制。

2.社會觀念的轉變和行動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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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設引、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及營業范圍;認真查閱施工圖,參加施工圖技術交底;檢查經有關部門認可的混凝土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執行情況;重點應加強對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的檢查;e.檢查混凝土工程的幾何尺寸和外觀質量;參與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參與重要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驗收簽證;組織外觀質量評定;對單位工程和重要分部工程的質量等級進行核定。

2專項檢查

2.1對原材料的質量監督檢查

檢查水泥的標號和品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水泥是否有出廠合格證.經驗報告.水泥的各項技術性能指標是否滿足規定要求;檢查細骨料(砂)的質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砂的細度模數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對于使用粗砂或特細砂的,是否經過試驗論證,細骨料(砂)的質量技術指標是否符合表1的要求。檢查粗骨料的最大粒徑和超、粒徑含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檢查用于拌制和養護混凝土的水質情況;e.檢查用于改善混凝土性能和減少水泥用量的摻合料用量試驗報告,檢查混合料的品質指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檢查用來改善混凝土性能、提高溫凝土質量或減少水泥用量的外加劑摻量試驗報告,檢查外加劑的品質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2混凝土配合比的質量監督撿查

檢查混凝土配合比試驗報告,能否指導工程施工。檢查混凝土水灰比和坍落度檢驗記錄,水灰比是否滿足表2的要求。

2.3基礎面或混凝土施工縫

檢查基礎面的處理情況,有無積水、雜物等。檢查施工縫處理情況,表面乳皮鑿除是否徹底,沖洗是否干凈,有無積渣雜物等。

2.4模板

檢查模扳的穩定性、剛度和強度;檢查模板表面平整度、光潔程度和有無雜物等;檢查模板接縫嚴密程度,防止稠漿。

2.5鋼筋

檢查鋼筋的品種、型號、數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檢查鋼筋的加工、安裝質量,抽查鋼筋的搭接長度和保護等尺寸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檢查鋼筋綁扎或焊接接頭質量,抽查鋼筋焊接試驗報告。

2.6埋件安裝

檢查止水、伸縮縫排水系統等埋件的形式、結構尺寸及材料品種、規格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檢查止水、伸縮縫和排水系統等埋件安裝的位置偏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牢固程度如何。

2.7混凝土拌和的質量監督檢查

檢查混凝土配料單和現場計量器具及其使用情況,是否根據砂子含水率的變化調整用水量。檢查拌和物的均勻性、拌和時間記錄以及拌和機的完好程度等。

2.8混凝土運輸的質量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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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艱巨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對工程的安全運行至關重要,工程一旦失事,不僅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災難,而且可能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甚至產生政治問題。水利工程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施工工序繁多,受外界因素影響較大,工程建設地點遠離城市,交通不便,生活條件艱苦,質量監督人員為了順利開展工作,就必須克服各種困難,才有可能完成艱巨的質量監督工作任務。

第二,專業性。水利工程種類繁多,如水庫、水閘、堤防.農田水利工程等,每一類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結構形式。水利工程的水下結構多,這些工程絕大部分無法進行定性設計,因此水利工程對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條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為了完成質量監督工作,就必須具有較強的水利工程專業技術知識。

2、質量監督工作內容和方法

(1)質量監督工作內容。質量監督工作原則是“監督、檢查、幫助、促進”。參建各單位應積極主動予以配合,并認真接受其質量監督檢查:質量監督工作內容可概括為“一項主持、二項確認、三項核定、四項復核、五項編寫、六項參加”。一項主持。在單位工程完工后,主持由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參加的工程外觀質量評定會議,對單位工程外觀質量進行現場檢驗,并評定打分,統計外觀質量得分率。二項確認。對工程項目劃分的確認;對工程外觀質量評定標準的確認。三項核定。核定或核備分部工程施工質量等級:核定單位工程施工質量等級:核定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等級。四項復核。對監理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對設計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對有關產品制作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五項編寫。編寫質量監督實施細則;編寫質量監督總計劃和年度計劃:編寫質量監督報告和總結;編寫質量監督簡報:編寫施工質量評定報告。六項參加。按要求參加相關的工程質量會議;參加由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組成的聯合小組對重要隱蔽工程及工程關鍵部位的驗收,共同核定其質量等級;參加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與處理方案的研究;參加主體建筑物分部工程驗收會;參加工程階段驗收會和單位工程驗收會,并宣讀工程施工質量評定報告;參加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會,并宣讀工程項目施工質量評定報告。

(2)質量監督工作方法。對監理、設計、施工和產品制作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對建設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體系、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設計單位的現場服務體系的建立健全與運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劃分及建筑物外觀質量評定標準的制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參建單位的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條文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建設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旁站監理工作、設計單位的現場及時服務工作、施工單位的質量行為及產品制作安裝單位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對工作質量的檢驗和質量評定情況、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間產品及工程實體質量。

3、目前質量監督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1)體制不順、權責不明。目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采取了三級沒置,縣(區)不設質量總站分部,這樣不利于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在設置方式上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掛靠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與獨立設置的事業單位。因此在質監機構中,既有行政性質又有參照公務員管理、全額撥款、差額補助、自收自支等多種性質。在職能上也與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管科有交叉,質量監督與質量管理工作的關系難以界定。在項目質量監督分工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工程質量監督事權分工辦法。

(2)人員不足,素質不高。對于掛靠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機構,由于行政公務員的編制有限,人員配備相對不足,專職質監人員配備更少。在工作上對獨立設置的質量監督機構,也由于經費有限,存在人員不足的情況,而且,無論是掛靠的質量監督機構,還是獨立設置的質量監督機構都普遍存在人員業務素質偏低的問題。

(3)流于形式,缺乏權威。由于工程項目多、質監人員少、業務素質低、缺乏必備的交通工具和檢測手段,使得少數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出現走過場的現象;有的質量監督人員很少甚至不到受監工地現場檢查參建單位質量行為和實體工程質量情況,而在辦公室履行相關手續;有的缺乏抽查驗證檢測的數據,僅憑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的資料,形成質量評定報告;在現行質量等級評定工作中,有施工、監理單位把關不嚴,甚至資料做假,造成核定的工程優良率偏高等,使質量監督工作失去應有的嚴肅件和權威性。

(4)費用無保障,檢測難。對靠收取質監費維系工作的質量監督機構,由于質監費收費標準太低,收取難度較大,工作費用得不到保障,特別是部分由縣(區)水利局組織實施的水利工程自籌資金不到位,導致工期延誤,更加大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難度。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中要求的委托檢測工作,由于對項目法人開支此項經費的渠道不明確,以致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驗證和隨機抽檢難以落實到位。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政府質量監督工作效能的發揮。

4、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意見和建議

(1)完善體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明確了“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的制度”,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就應該成為各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基本管理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因此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設置也應由現在的三級設置改為四級設置,同時應進一步明確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性質。不論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自身還是專門機構履行質量監督職能,其在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的執法地位是一致的,機構性質應確定為行政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機構的工作費用,在各級財政預算內安排。在項目質量管理的具體做法上,應側重對參建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管,推行強制性的第三方工程實體質量檢測,改變竣工驗收前的質量等級核定為質量專項驗收。

(2)明確職能。為適應新形勢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需要,應進一步明確監督機構的職能。一是按照國家制定并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對所轄水利建設市場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管—一是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益性及準公益性建設項目,對建設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管,進行工程質量的專項驗收。對其他類別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督參建單位開展建設過程的質量管理和質量驗收;三是監督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查處,組織政府設置的質量獎項評選。

(3)加強隊伍建設。質量監督是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質量監督隊伍建設是提高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關鍵。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以及對工程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已經難以適應大規模水利工程建設的需要。特別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強化政府質量監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級質量監督機構—是要本著“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原則,充實質量監督人員。二是加強質量監督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水平。

(4)增加投入。一是在現行質量監督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提高收費標準;二是采取行政、經濟、法律手段收取質量監督費,提高收取到位率。三是根據質量監督費實際收取的情況將質量監督機構的費用部分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以上三條途徑增加質量監督的投入,以確保質量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

(5)建議質量監督與安全生產臨督相結合,以便更好地發揮質監站的政府監督作用,更加有效地、全面地監督工程質量。隨著水利工程建設市場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原來一大批國有勘測、沒計、施工制作、監理等單位,正在和將要轉制,這個變革無疑對于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的形成、進一步增強建設市場的活力起到積極的推進作用,但與此同時,水利工程建設產品的質量保證也面臨著新的挑戰,因此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也需要隨著建設市場的變化,不斷調整自己的職能定位和工作方式,以切實保證政府質量監督效能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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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小城鎮對周圍農村發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鎮的人口容量,就必須研究小城鎮的人口問題。也只有對小城鎮的人口問題有比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對小城鎮的戶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認識。

一、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進程回顧

農村改革后大量的農民進城謀生。因此1984年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農民自理口糧到縣城以下的集鎮入戶居住,發給《自理口糧戶口簿》。這是對50年代以來戶口管理體制的一個重大突破。自理口糧對農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國自理口糧人口428萬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萬人[1],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鎮的經濟缺乏活力。以1993年為例,在自理口糧就業人口中,從事工業的占26.7%、商業的占23.2%、服務業的占17.7%、建筑業的占10.7%、交通運輸業的占6.1%、其他的占15.6%,從這個結構可以看出為小城鎮自身經濟服務的就業人口占半數以上。讓農民自理口糧到城鎮,而小城鎮給農民的機會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臺的《關于實行當地有效城鎮居民戶口制度的通知》,決定實行當地有效城鎮戶口制度,范圍是小城鎮、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等,對象是外商親屬、投資者、被征地的農民。在這一基礎上,1992年山東省政府出臺了“山東省地方城鎮戶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藍印戶口”這種更加機動的戶籍政策。藍印戶口是一種介于正式戶口與暫住戶口之間的戶籍,因使用的印章為藍色而得名。擁有藍印戶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戶口的利益,但是要經過若干年后才能夠轉變為正式戶口。最早采用藍印戶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鎮也實行藍印戶口。藍印戶口的條件和價值與城鎮的地位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城鎮地位越高,得到藍印戶口的條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國近400個小城鎮進行戶籍改革試點。從1998年開始,各地逐步開放小城鎮戶籍。在這方面,中西部地區開放的步伐邁得比較大。例如1998年貴州省在10個小城鎮進行試點,在貴州省公安廳的《小城鎮戶籍改革試點方案》中規定,在小城鎮中有合法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生活來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滿兩年,就可以辦理小城鎮的常住戶口,并且不允許收取城鎮增容費。

2000年中央和國務院出臺了《關于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對縣級市市區及以下的城鎮,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農民,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轉為城鎮戶口。在這一政策的推動下,各地對小城鎮戶籍的開放速度也相應加速。2001年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對小城鎮的戶籍改革進一步放寬,至此絕大多數小城鎮的戶籍基本上對農民開放了。

在開放小城鎮戶籍這場改革中,對開放戶籍促進城鎮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實從1997年開始小城鎮的戶籍試點改革到現在,小城鎮對農民的吸引力并沒有明顯的增強,沒有出現大量農民遷入小城鎮的情況。例如1999年在安徽渦陽縣竟然要把城鎮戶籍以每個600元的價格攤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鎮的戶籍開放后,對農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試點小城鎮竟然沒有一個人申報[3]。為什么小城鎮的戶籍改革沒有引起大的反響,這從小城鎮人口狀況可以得到有益的啟示。

二、小城鎮人口狀況

關于小城鎮的人口統計比較混亂,不同的資料來源有出入。資料不一致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統計口徑問題,按照中國的戶籍管理制度,一個鎮人口的身份至少有兩種類型,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在一些鎮中則可能還有“自理口糧人口”、“藍印戶口”、“地方城鎮戶口”等等。按照戶口所在地又可以劃分成本地人和外來人口,而外來人口中又可以劃分為辦理了暫住手續與沒有辦理的兩類。按行政區劃來劃分鎮人口,時常會產生誤導。因為大多數小城鎮的管轄范圍都比較大,包含了大量的農村,容易夸大小城鎮的人口規模。目前小城鎮的范圍界定也有待完善,因為在一些地方,隨著小城鎮的發展、城鎮人口規模的擴大、農村工業的發展,鎮與周邊農村在地理上已經連成一片,如果用原來的行政區域來計算小城鎮的人口規模則容易縮小其實際的人口數量。鑒于上述情況,在本文中對小城鎮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種概況性的介紹。

表1與表2是來自不同資料的全國性小城鎮人口資料,表1是歷史性的回顧,表2是時間剖面的狀況。表2的資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個鎮的數據,占當年全部城鎮數量的10%。如果比較兩張表的數據,可以看出兩者之間在平均人口規模上有比較大的差異,而在平均非農業人口規模上的差異比較小,導致這種差異的原因是統計范圍的不同,前者是用鎮行政區劃統計,因此規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區,因此規模偏小。由于農業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鎮的建成區外,用行政區與建成區不同口徑統計導致的差距比較大。又因為非農業人口主要集中在鎮的建成區內,所以用行政區與建成區不同口徑統計導致的差距相對比較小。上述的兩個資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區統計的資料更加符合實際情況。

[2]《中國人口統計年鑒》(2000年),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3]《中國人口年鑒》(1985),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

根據表2中的數據,從60年代初期開始到改革開放前的20年間,全國小城鎮在數量和人口規模上長期處于停滯狀態。改革開放以后,小城鎮的數量從1980年不足3000增長到1999年接近2萬個,平均每年增長率為10.5%;人口規模從5693萬增加到37637萬,平均每年增長率也為10.5%。雖然近年來小城鎮有較大的發展,但是分析一下卻可以看出小城鎮發展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作為小城鎮主體的非農業人口,從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長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長因素,小城鎮的非農業人口遷移增長率實際上是很低的。第二個是在1980年平均每個小城鎮有1.5萬的非農業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個小城鎮的非農業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鎮非農業人口規模的縮小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規模大的小城鎮發展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鎮的人口規模小,三是因為戶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鎮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業人口”沒有被承認是非農業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帶小城鎮人口情況人/個

地帶平均人口平均非農業人口平均勞動力人數平均企業人員數

東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國5009216926121077

說明:①共17260個鎮資料,根據這些鎮的資料計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鎮區的人口。

資料來源:《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前幾年大量的縣城轉變為城市,導致剩下的小城鎮人口規模普遍不大,全國大約70%的小城鎮的人口規模不到5000人,非農業人口規模不到2000人。小城鎮人口規模超過2萬,或非農業人口規模超過1萬的小城鎮,占全部城鎮的比重在3%左右。從空間的角度看,小城鎮的人口規模以東部地帶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東部地帶小城鎮平均人口規模比西部高76.4%,東部地帶小城鎮平均非農業人口規模比西部高65.4%。根據17260個鎮的資料,在人口規模最小的2000個鎮中,約50%在西部地區。

由于大部分小城鎮人口規模小,只要增加幾千人就可以讓不少城鎮人口倍增,由此帶來生活環境惡化,就業機會減少等問題,因此短期內大多數小城鎮人口增長的空間不大。

三、小城鎮人口中實際非農業人口估算

在前面談到小城鎮發展過程中,大量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業人口”得不到承認為合法的非農業身份,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鎮人口中占相當大的一部分。同時在部分小城鎮中存在大量的外來勞動力,在有資料的城鎮中,有1226個鎮的企業中的就業人數超過有當地戶籍的勞動力人數,表明大量外來人口存在。這種情況以東部居多,數量最多的分別是廣東、江蘇和重慶。如果大量實際從事非農業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確認,對城鎮戶籍管理有益,這些城鎮將是戶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到底小城鎮中有多少人口應該屬于非農業人口,這是無法準確回答的問題,因為在小城鎮中,有些家庭內部的成員可以分別從事農業與非農業工作,也有相當一部分人是同時兼職農業與非農業。不過還是可以對目前小城鎮中實際非農業人口規模作一大略估計,下面是估計的公式:

期望城鎮非農業人口=1.8×(企業人員數+勞動力人數×0.1)

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國城鎮的實際情況,每個非農業勞動力供養1.8人(包括勞動力本人在內);第二,在一個鎮內部的勞動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從事行政管理、文教衛生、商業和服務業,應該說10%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這一公式計算出的城鎮非農業人口規模,本文稱為期望城鎮非農業人口。表6是根據公式計算的結果,從中可知全國小城鎮中,實際屬于非農業的人口要比統計數多50%左右,其中東部地區大約多70%,中西部則在30%左右。要強調的是這些期望可在小城鎮增加的非農業人口中,70%以上在東部地區。

從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鎮非農業人口數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區之外,小城鎮非農業人口的增長并非是無限的,它受到小城鎮就業條件的限制。除了少數以交通、旅游、集市貿易為主要產業的小城鎮之外,大部分小城鎮人口增長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業發展的制約,只要沒有一定數量和規模的企業存在,讓小城鎮人口大發展是空中樓閣。根據表2中的數據,全國平均每個小城鎮只有大約1000人的企業員工。東部地區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從表7的數據中可知,全國接近40%的小城鎮中,企業員工數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區這一比重是接近60%。從企業情況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鎮容納大量人口就業的前景并不樂觀。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農業人口=A類城鎮的期望非農業人口-A類城鎮的實際非農業人口

A類城鎮指的是:期望非農業人口>實際非農業人口的小城鎮

B類城鎮指的是:期望非農業人口<實際非農業人口的小城鎮

②期望可增加非農業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農業人口/實際非農業人口

資料來源:《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資料來源:《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從期望城鎮非農業人口和小城鎮企業規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過戶籍制度改革可以讓一些實際上已經在小城鎮工作的人得到戶籍,但是靠這類人口來增加小城鎮人口的作法在東部地區可以比較有效,在中西部地區的效果不大

四、關于小城鎮人口與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的幾點討論

在對小城鎮人口狀況有一定了解的基礎上,可以從人口的角度對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作一點討論。

首先,小城鎮的人口規模普遍太小,對大多數服務行業來說,根本達不到許多服務業所能生存的“門檻人口”。在這些城鎮中,要依靠企業中就業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動服務業人口的增加才可能發展。其實從“自理口糧”人口對小城鎮發展起的作用有限這一事實,也可以看到開放小城鎮戶籍對大部分小城鎮的發展幫助有限。

其次,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人口的流動主要是受到勞動力市場的影響,從目前小城鎮的人口狀況看,大多數小城鎮的勞動力市場潛力有限。大部分企業規模小,容納勞動力的能力極有限。根據《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數據計算,在小城鎮中平均每個企業的規模12人,其中東部地區平均16人,中部地區平均9人,西部地區平均7人,可以說相當部分企業是處于小作坊的水平。沒有就業機會,白給農民一個小城鎮戶籍對農民沒有實質意義。

第三,目前戶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鎮,大多數小城市的戶籍已經相當開放,甚至于石家莊這樣大城市的戶籍也基本上開放,與小城鎮相比,城市的吸引力遠大得多,而且對石家莊這樣的城市來說,戶籍開放后也沒有出現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鎮的就業機會無法超過城市,那么小城鎮的戶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鎮戶籍改革的實質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據目前小城鎮人口現狀,小城鎮戶籍改革的實質是承認大批在小城鎮工作、生活的人口,他們的身份已經不是農民,其目的應該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進農村城鎮化上,從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鎮戶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區差距。在東部地區小城鎮的發展水平比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區、長江三角洲地區、特大城市的郊區,戶籍改革對小城鎮規模的發展會有相當大的促進作用。相反在廣大的中西部地區,簡單通過開放小城鎮戶籍,甚至是開放城市戶籍,對城鎮化的促進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訂日期:2002-4-3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分縣市人口統計資料(1990年度與1993年度).北京:群眾出版社,1991、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