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金融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5 13: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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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目前我國的農地制度在產權安排上的缺陷導致農民無法用自己的土地財產來換取進入城市的生存資料,嚴重制約著我國的城鎮化進程。另一方面,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抵押、擔保的權能,但由于受到法律限制,土地的融資功能不能完全發揮。農地產權“比例化共同所有”正是基于以上背景提出,其原意是指將農地的所有權按一定的比例在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進行分配,形成以農民個人為載體的多元化農地法人產權。但由于受到我國農地政策的限制,農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因此,農地產權“比例化共同所有”是指農地的承包經營權按照一定的比例在集體和農戶之間進行分配,實現集體和農戶對農地的“共同所有”。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則是指將“比例化共同所有”的農地進行市場化流轉,集體按照其所分配的產權比例獲得的流轉收益主要用于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再就業問題,農民按照其比例獲得的流轉收益全部轉化為農民個人的財產性收入。
(二)金融支持金融支持是指為了促進某一產業或某一地區的快速發展,金融業通過直接或間接手段對金融資源進行整合、配置,并在資金供給、金融服務等方面對支持對象進行主動的、有計劃的和全方位的扶持。為了保證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順利進行,在政府部門宏觀調控和政策支持下,金融機構通過市場直接配置資源,在保證自身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滿足農地流轉過程中對資金的需求,從而實現金融業和農地流轉的協調發展。
(三)農地流轉與金融支持的關系1.農地流轉與農村金融的發展相輔相成。農地流轉與農村金融的發展是相輔相成的。一方面,農地流轉的市場化程度、流轉規模、流轉績效與金融支持和資金配置效率是密切相關的。資金的獲取和流動速度直接影響著農地的流轉,進而影響著經濟的發展水平;另一方面,農地流轉提高了農業生產的規?;F代化和集約化程度,增加了對農村信貸、保險、投資、期貨、票據等現代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進而推動了農村金融的發展。2.金融支持是實現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的前提條件。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過程,是將農地進行商品化和資本化的過程,是將產權性質的農地向可增值的金融資產的轉化。足夠的資金支持是農地實現資產功能轉化的前提和保障。農村金融的支持力度決定了農地流轉效率的高低和規模化經營水平,進而決定了農地財產功能的實現程度。金融機構的發達程度影響著資金流動的順暢程度,進而影響著土地流轉的速度和效率。3.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動力。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是將農地承包經營權轉化為農戶從事規模農業和非農產業經營的“本錢”,使之進入資本市場,進而演化為輔的金融工具。因此,農地是農村金融發展的物質基礎,通過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生產績效的提高,進而推動了農村金融的快速發展。隨著轉入農地的農戶生產規模的擴大,對生產性資金需求也進一步擴大,促進了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的增加;其次,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增加了農地流轉的靈活性和產權的實現機制,使得金融機構的債權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刺激了農村金融主體的資金供給動機。
二、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的金融支持體系構建原則
(一)不得違反國家的“三不得”原則國家政策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集體所有的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的承包權益。因此,在開展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金融支持政策時也要堅持“三不得”的原則,對于一些從事商業性開發活動、改變土地所有性質、改變土地用途、非法強占農民土地、嚴重損壞農民權益的流轉行為不予以金融支持。
(二)以實現規?;洜I和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為目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探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渠道。因此,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金融支持必須以保證農地順利流轉、實現規模經營為前提,以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為目的。
(三)堅持以市場化為導向,以政策扶持為支撐的原則開展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金融創新活動,首先,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商業化運作為基礎,通過市場實現對土地和金融兩種資源的合理配置;其次,以國家的政策扶持為支撐,國家通過財政手段和貨幣手段鼓勵金融機構在保證自身利益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為農地流轉和規?;洜I提供資金支持。
(四)以優先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為原則對于進行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的失地農民,養老、醫療、就業等社會保障問題成為農地流轉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金融機構在支持農地流轉的同時要優先支持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成立失地農民土地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并對其進行專項管理,從而保障農民的長遠利益。
三、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金融支持體系的基本框架
(一)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金融支持的組織體系有效的組織體系是農業經營主體和金融資本有機結合的中介,是保證農地流轉金融支持體系高效運作的核心。1.加大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支持力度。由于農業天生的弱質性和低收益性,決定了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和合作金融機構成為農業金融的主體。從組織體系建設上,國家對農地市場化流轉的金融支持可以采取漸進性原則:第一階段主要是依托現有的農村金融供給體系,穩步開展農地流轉的金融支持業務。加快農業發展銀行的職能轉換和信貸業務創新,充分發揮其對土地流轉進行資金支持的政策調節作用;第二階段,當農地流轉達到一定規模后,成立專門的農地金融機構,全面推行中長期農地流轉的金融支持業務。2.繼續發展農村合作社的農地金融業務。農村合作社在農地流轉的金融支持體系中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但目前我國農村信用社存在著資金外流、業務創新不足、支農力度不夠等問題,仍不能滿足農地大規模市場化流轉過程中對資金的需求。因此,應加快對農村合作社的業務創新和體制改革。在農村信用社內部成立“農地流轉金融支持中心”,負責農地抵押貸款業務,滿足農戶規?;洜I的貸款需求,以充分利用農村信用社深入基層、網點眾多和信息成本低的優勢。3.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開展農地流轉金融支持業務。由于商業性金融機構堅持“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經營原則,使其不適合開展過多的政策性金融業務,但商業銀行具有的資源優勢和資金實力對農業的規?;a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商業性金融機構可建立農地流轉項目的信用等級評價體系,對滿足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開發設計;同時重點發揮農業銀行在農地流轉資金支持方面的主導作用。4.壯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支持力量。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主要包括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該類機構以立足農村、服務三農為目標,能夠滿足農村各種經濟主體在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過程中的資金需求,同時由于新型金融機構在貸款程序、貸款項目、貸款期限和額度上都符合農戶的現實需求,因此市場前景較好。但該類金融組織同樣面臨著較高的市場風險,且組織管理上不夠規范,因此對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的金融支持方面需要進一步的改革。
(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根據帕特里克的“需求追隨型模式理論”,農地市場化流轉使得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領域不斷擴展,對金融產品的需求數量和需求種類也將不斷增加。但是目前我國農村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種類少、質量差、效率低,根本不能滿足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過程中經營主體對多元化金融產品的需求。因此,必須對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創新,為金融支持農村土地流轉創造載體和運行條件。1.建立土地規?;e金。土地規?;e金是模仿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提出來的一種土地金融制度。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上世紀90年代初期在借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基礎上,在由計劃體制主導向以市場體制主導的演變過程中,所產生的自主原發的住房金融制度創新。土地規?;e金是指在農地比例化市場流轉后,從集體獲得的流轉收益中提取出來的用于農地規?;洜I的那部分資金。將農地流轉出去的農民可用此公積金重新買地或用公積金貸款買地,類似于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這樣既發揮了土地的融資功能,解決了規模化經營中的資金短缺問題,又保障了農民長遠的利益。通過規?;e金這種既有強制性又有互的長期儲蓄制度可以實現土地作為金融資本向生產性資本轉化,比直接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有更高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土地規?;e金具有以下的特點:(1)土地規模化公積金是一種強制性的失地農民儲蓄計劃,要靠政府的強力來推動,需充分發揮政府的資源集中分配功能。(2)土地規模化公積金是一種分階段實施、不斷完善的土地融資制度。(3)在土地規?;e金的歸集與繳存方面要處理好強制性繳存的合法性、資金的管理成本與使用效率等方面的問題。(4)在土地規模化公積金的使用與投資環節應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資金閑置嚴重,合理利用其增值收益,盡可能增加失地農民的財產性收入。2.擴大農地抵押貸款的范圍。農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民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從而獲得自身經營所需的資金并履行按時足額償還借款的義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重新賦予農民對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農民因此可以獲得更多的金融支持。在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時,農民將自己所擁有的那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拿來抵押,如果出現了經營風險,無法按時還款,農民用自己的抵押物賠償一部分,集體賠償一部分、國家再賠償一部分,最后還可以由銀行的壞賬準備金覆蓋一部分。這種風險共擔賠償機制既保證農民沒有完全失去土地,又能將銀行的風險降到最低,增強了農戶和金融機構開展農地抵押貸款的意愿。
(三)農地市場化流轉的保險體系要保證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順利進行,健全的農業保險體系是必不可少的。當農地實行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后,農業的產業化、規模化進一步提高,但由于農業生產自身的弱質性,導致經營風險加大。因此,農地市場化流轉對農業保險的需求成為當務之急。從農戶角度看,農戶的收入有限,購買能力低下導致購買農業保險的意愿不強;從保險公司看,經營農業保險的風險較高,經營存在不穩定性,且提供的保險種類少、市場發展空間有限;從國家層面看,國家的保險政策扶持力度不夠,法律體系不健全,缺乏對保險機構的規范性監管。因此,為了保證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順利進行,應設立專門針對農地流轉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和再保險機構,為流出農地的農戶提供失業風險保障、再就業風險保障;為流入農地的經營主體提供專業的經營風險保障;為農地流轉保險人提供業務風險保障。
(四)政府支撐體系的完善1.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最大風險在于農民將土地流轉出去后將面臨的失地、失業、失保障等一系列風險。因此,一種成功的農地流轉模式必須考慮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這也是開展農地流轉的前提。在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后,建立專門的土地保障金,用于失地農民的綜合社會保障建設。土地保障金主要來源于集體依據其所分配的產權比例而取得的部分流轉收益,并由集體負責管理和發放。土地社會保障金既能保障流轉農地農民當前的生產、生活,又能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維護好他們的合法權益,從而保持農村社會的穩定。2.農地評估體系。要保證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順利進行,必須建立科學、有效的土地評估系統,建立各級土地拍賣、交易和仲裁機構,培養一批專業的評估人員和中介機構,保證土地評估工作的順利進行。健全完善土地評估體系有助于保證土地評估工作的公平性、公開性,提高農地流轉的效率,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3.完善農地流轉市場體系。首先,要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保障水平、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等指標選擇合適的市場流轉模式。其次,要充分發揮政府的積極作用。政府要發揮市場信息收集、咨詢和公布以及配置農地資源等政策引導作用。再次,農地產權流轉市場的建立應包括土地供需機制、農地流轉價格形成機制和市場競爭機制等。4.完善國家政策和資金支持系統。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必須有政府的積極支持和引導。首先是資金的扶持。政府需要向負責農地流轉的農地金融機構直接注入資金或者提供貼息貸款,保證農地流轉工作的順利進行。其次是機構扶持。由各級政府扶持建立農地流轉金融機構,鼓勵各類金融組織開展滿足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資金需求的金融業務。
四、結論
篇2
1.1 農村金融需求的主體
我國的農村地區的大部分金融的需求,被歸類為農村生活的需求、農業生產需要和農村發展的要求。其中,農村生活的需要,主要對日常生活的消費的資金需求,農業生產的需求主要生產經營過程中,資金需求,農村的需求, 農村發展需求主要是為水、電、道路、衛生、教育等在內的公共社會基礎建設的資金需求,這三類農村金融針對中國的農村金融需求的主體是分別農民和農村企業和農村基礎設施的建設等內容。
1.2 農村金融需求分析
農村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的金融的需求逐漸轉變,并表現出了新的特征。首先,農村的金融需求各不相同,以往僅一般的農戶有資金需求,目前,除此之外,農村的個體戶和養殖戶和鄉鎮各位企業等大部分行業也有了資金的需求;以往農民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使用在滿足的生活的需要上,然而,隨著人們不斷提高的生活水平,廣泛的與外界接觸,資金需求的在經營性方面急速上升;農村城鎮化正在建設,且速度不斷加快,新農村的計劃與發展,農村住宅條件的提高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教育、醫療保障等項目對資金支援的需要越來越強。其次,農村的資金需求急劇增長和需求期的延長,在政府的指導下,運用進行鎮化城帶來的寶貴經驗,有效的使用資源,促進加速升級農村經濟產業,完善產業結構,使以往的農村生產的經營方式得到改變,從以往的簡單再生產轉變為擴大再生產模式,使勞動密集型事業和資金技術密集型項目有機的相結合,經營方式朝著大型化、集約化的方向發展,這些都是需求十分充足的資金來源,資金的投入限制范圍擴大到農產品種植、生產、銷售等多個環節,延長了資金需求周期。
1.2.1 農戶的金融需求
金融的需求內容主要是存款、貸款、中間業務及金融投資等方面的需求。部分我國農民特別是經濟落后偏遠地區的農民的收入水平依舊較低,而金融行業的需求也主要是存款及貸款兩方面。農民的存款的需求將短期的、持續的資本積累,農村的儲蓄機關可以分為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農業生產活動好經濟抵抗分別具有季節性和脆弱性,農民提前支付農業活動的前期成本,而且由于在遭受自然災害以及禽畜疾病等不可預測的情況下需要緊急貸款。目前,農民隨著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不斷的豐富了農村金融機關和金融市場活動,伴隨著的是農民使用資金活動的多元化,比如購買股票、證券等,但是由于農民首要考慮增長與風險,因此主要還是選擇款。
1.2.2 農村企業的金融需求
與農民的金融需求一樣,農村的個體企業、中小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農村企業的金融需求也是多元化的,比如保險、儲蓄、貸款等等,變成多元化的共同點一樣,在全國范圍內貸款需求的情況看,農村個體和中小企業很多是資源型,立足于當地的資源,因此,他經營也給市場帶來資源生產活動,市場供求變化,而且小的企業規模和較低的企業人員素質和企業經營管理能力,使得生產的經營活動的危險較大,因此在農村,相對的來說金融機構的貸款上,造成了很多信用貸款需求以及貸款的較高條件相矛盾,農村的中小企業面臨發展資金短缺或貸款難的問題。對于那些發展初期的大企業,由于市場不透明,而且擔保及抵押不足時,金融機關也不容易提供有力度的資金支援,因此資金不足的企業發展的瓶頸。當然也有一些大企業貸款相對容易,那是因為它已經有一定的總資產積累,而且經營上的穩定,許多金融機構會向其提供的貸款。
2 農村金融供給
2.1 村金融供給的主體
我國農村的金融供給主體分為兩大類,分別為正式、非正式金融機構。正規的金融機關組成部分是中國農村合作社、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開發銀行。其中,農村的信用合作社發展成農村合作銀行、農村的商業銀行,金融組織和活動是受中央貨幣當局和金融市場的當局的監視。正規的金融組織和運動是中央貨幣當局和金融市場當局監管之外發生的金融交易及存款和貸款的行為。農村的非正規金融和正規金融長期并存,競爭和存在互補,共同發展。
2.2 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金融供給分析
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金融供給有多方面綜合構成,各部分有機結合在一起,構成了我國特色的金融供給形式,其中包括了五種形式,分別為商業性農村金融機構、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合作性金融機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商業性農村金融機構業務主要有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其中以農業銀行為主導,經營目標是為追求最大化自身利益,信息的不對稱性和資金的趨利性導致國有商業銀行將資金不愿投入規模小、效果較慢、抵押不夠農民和農村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在政策上的農村金融機構在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的指導線,他通過中央銀行、中央和地方財政撥款來達到各種經濟目標的金融組織, 主要包括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合作性的金融機構是以國際慣例的合作制度的原則為標準下,并以金融資產的形式參與合作的,同時在規定的范圍內從事金融活動的經濟系統;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中的組成部分為非正規金融部門和個人,形式有民間貸款、集資、當鋪行業、等多種形式。
篇3
【論文關鍵詞】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建議
以后,我國在農村開始實行,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家庭承包制也顯露出其缺陷,農戶缺乏穩定的土地產權,土地分包到千家萬戶,導致土地的細碎化,客觀上阻礙了土地規模經營、農業產業化和農村城鎮化等的發展。所以,在穩定與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的有效機制,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其客觀和現實的意義。
1湖北省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湖北省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情況看,盡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經濟發達的省份和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好的縣(市)相比,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1廣大農民尤其是鄉村領導干部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缺乏認識沒有充分認識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能夠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推動農業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實現農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由于思想認識缺乏,導致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步子緩慢,范圍較小,覆蓋面不寬。
1.2缺乏統一規范的交易市場,導致“有市無序”和“有地無市”共存雖然現有的土地管理法規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做出許多規定,但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私下交易仍頻繁發生。導致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是現階段湖北省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還未發育成熟,進一步說就是缺乏統一規范的交易市場。沒有規范的交易市場,也就不能將需要流轉的集體土地進行合理的引導,從而形成一種“有市無序”的現象[2]。
1.3由于湖北省農村的二、三產業不發達,沒有給農民提供足夠的土地流轉空間,經營土地仍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盡管湖北省農村勞動力轉移逐年增多,勞務輸出人數逐年增加,但其中絕大多數為臨時性,無經濟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農民盲目轉移,就可能造成耕地撂荒的問題出現,就會損害農民的利益。
1.4因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和發展農村經濟,相繼上馬一些工業項目,建立工業園區,征用了一些農用土地在征用集體土地過程中,因土地補償、土地安置機制的不健全,時常出現損害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情況,并由此引發了利益分配上的矛盾,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3]。
2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幾點建議
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過程,是土地資源重新優化配置的過程,也是決定流轉機制得以形成的條件而逐漸成熟的過程。因此,在機制上要創新,在工作態度上要積極引導,在工作方法上要堅持條件,在流轉形式上要靈活多樣,在具體操作上要依法規范,切忌強迫命令搞一刀切。為了搞好土地使用權流轉,推動農業結構的調整,加快農業產業化的進程,提出以下對策與建議:
2.1堅持土地承包經營權
長期穩定農村家庭承包經營體制的長期穩定是黨的一項農村基本政策,必須長期堅持。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穩定,是實現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的前提條件。農村土地的使用權是依據承包權而產生的,離開了承包權的穩定,就談不上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因此,只有從根本上解決承包權的穩定問題,才能有效地促進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這是土地使用權有效流轉的體制前提[4]。
2.2加大農村金融對土地流轉的支持
由于農村土地投資風險高,回收期長,大規模的土地經營需要有力的資金支持。但是,目前農業的金融支持十分薄弱,普通農民很難通過正規渠道取得貸款,從而影響土地市場化流轉。農村信用社在湖北省農村金融中有著重要地位,農民卻難以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缺乏農業發展資金,影響了土地投入和產出,成為制約湖北省農業發展的瓶頸。地方政府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完善農村信貸市場和農業經營環境:政府盡快建立以土地抵押的農村土地金融制度,允許農民通過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獲得中長期貸款,切實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不僅能降低農業融資風險,為農業發展籌集資金,而且可使土地利用更加合理;要改革信貸管理體制,加大農業信貸投入。對農村信用社,要合理確定信貸規模,適當下放信貸審批權限,放寬審批限額;要改善信貸投向,使信貸投入資金向龍頭企業、種養大戶、專業能手和其他農業經營大戶傾斜。
2.3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培育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中介機構
2.3.1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為了促進農地使用權的流轉,優化農地資源配置,必須在政府的引導下,建立一個開放、公平、規范的農地使用權流轉市場,通過市場機制及時實現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積極探索建立農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的運行機制,包括農用地使用權的價格機制、農用地流轉約束機制、農用地使用權交易的中介機制、農地收益的分配機制[6]。
2.3.2積極培育土地流轉中介機構,促進土地市場的完善發育土地交易與普通商品交易有很大的區別,其運作程序相對復雜,涉及到多個產權主體的經濟利益。這就要求有完善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之服務,如資產評估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融資機構和土地保險機構等。中介組織應建立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通過各種渠道調查、搜集土地流轉的供需和市場價格等資料,及時登記匯集可流轉土地的數量、區位、價格等信息資料,并加以統計、分析和預測,定期公開,對外公布,接受供求雙方咨詢,溝通土地資源市場供需雙方的相互聯系,以提高土地流轉的成功率。
篇4
論文摘要:農業產業化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當前信貸資金投入不足和金融服務缺失的問題,是制約農業產業化發展最主要的因素。本文在詳細分析現行金融制度對農業產業化發展制約的基礎上,以現代金融理論為指導,提出了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 當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金融約束分析
(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滯后 ,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不到位
我國農村金融體制經過十多年的改革和創新,雖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績 。但是與農村經濟發展特別是農業產業化的快速發展很不適應。從現行農村金融機構來看,其市場定位雖然是為“三農”服務的,但其服務的對象主要是農戶和個體工商戶,從貸款期限、額度和方式上很難滿足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需要;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功能缺位,主要是為糧棉油收購和管理提供信貸資金支持 ,其他政策性業務 ,如農業產業化發展、農業的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功能并沒有有效運作起來 ,對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乏力;目前已經掛牌成立的郵政儲蓄銀行,因受自身經營管理的限制,對農村經濟的促進作用十分有限。
(二)作為農村金融市場上的主力軍,農信社潛在的風險仍很突出
一是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難以發揮有效的激勵約束作用。股東大會在農信社經營管理和重大決策事務中基本上沒有話語權,難以行使監督和決策職能。目前,農信社“三會”制度建設方面取得的進展并不等同于法人治理的完善,這種形式上到位和實質上缺位的潛在風險阻礙了農信社的發展。二是增資擴股并未觸及產權制度改革深層次問題,農信社內部人控制問題仍然突出。在短期利益的驅動下,農信社為了增資而增資,忽視了通過增資擴股改善股權結構,構建有效產權制度的重要意義,出現了存款化股金、承諾保息、甚至貸款入股等違規行為,股本金穩定性較差。
(三)金融 中介組織不完善 ,使眾多農業產業化企業因資金制約發展緩慢
我國銀行業的改革,不但使金融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且 日常經營管理也更加嚴格、規范和有序。源于民間資本興建起來的農業產業化企業,發展過程中有 86%以上的企業達不到銀行貸款所要求的條件,再加之縣域范圍內基本沒有為農業產業化企業融資提供服務的擔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農業產業化企業在急需資金時,只能依靠 自身力量,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喪失了許多快速發展的機會,只能在緩慢發展中求生存,不能取得規模效益。
(四)國有商業銀行發展戰略的調整.削弱 了對農業產業化的支持力度
對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一直處于主導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 ,深化改革后調整了其發展戰略。推行集約化經營,在縣域及農村的分支機構向中心城市收縮,信貸業務向大中城市傾斜,占縣域及農村信貸市場上的份額不斷下降,嚴重影響了農業產業化的持續、快速發展。據統計,4家國有商業銀行從 1998年開始至今.共撤并 3.1萬個縣及縣以下機構,上收了貸款權限,縣域網點功能萎縮。
(五)民間融資長期得不到政府的認定和支持,制約 了其對農村產業化發展的促進作用
民間借貸自古有之,特別是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更是普遍存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使民間積累了大量的財富;同時農業企業的興起和發展,也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在銀行信貸資金缺位的情況下,民間借貸起到了很好的補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據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地區通過民間借貸融資高達 8000億元至 14000億元。民間借貸雖然有發展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歷次金融改革中都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地位得不到認可、發展得不到支持。致使農村金融市場出現了“有資金的不能發放、需求資金的又得不到資金”的雙困境地。
(六)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與抵押擔保制度的矛盾 ,使農業產業化企業有資產而無法抵押
廠房抵押是當前銀行信貸通用的一種擔保形式,也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重要途徑?!稉7ā访鞔_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大多數農業產業化企業建在鄉鎮或村組,廠房用地多是集體用地、宅基用地,由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實際工作中集體土地所有權很難確定,這種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在抵押上的錯位。已成為眾多農業產業化企業難融資、金融機構難變現、擔保機構難擔保的“死結”。
二、域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對策及建議
(一)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為農業產業化發展提供 多元化的金融組織體系
我國農業產業化發展具有較強的地域性和層次性,各種需求主體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也表現出較強的多樣性。因此,在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時,應從功能視角出發,以有利于農業產業化發展為標準,逐步開放農村金融市場 ,健全和完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中小企業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借貸組織等多種金融機構并存、功能互補、協調運轉的機制,打破和消除壟斷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競爭效率的多元化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只有這樣 ,才能促進農村金融市場開展競爭、提高效率,增加農業信貸資金供應,滿足農業產業化發展對金融服務多樣化的需求。
(二)完善農信社的管理體制 ,夯實其為農業產業化服務的基礎
一是把法人治理制度落到實處,增強決策的規范性和科學性,杜絕管理風險。股東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三足鼎立的分權與制衡治理機制,是農信社順利發展的基礎和前提,在實際操作中,要充分發揮股東大會的作用,增強重大經營決策的透明性和民主性,確?!叭龝备魉酒渎?、各負其責,推動農信社不斷發展壯大。二是擴大增資擴股的范圍,引入一定比例的民間資本或者外資入股,夯實基礎,增強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解決內部人自控的問題。三是對農信社的監管,要與其他商業銀行區別開來,在資本充足率、呆賬核銷、存貸款比等方面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為其發展創造一個寬松的監管環境。
(三)健全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為中小農業企業融資提供專門服務
國外實際經驗證明,農業產業化企業因受自身條件限制達不到銀行貸款所規定的條件時。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務便是解決農業產業化企業融資難的有效途徑。因此,應由政府出面或者出政策,成立各種類型的擔保公司,為產品有訂單、訂單有效益的農業產業化企業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同時積極推動民營資本參與組建擔保公司,拓寬擔保公司資本金來源的渠道;發展信托業務,通過為農業產業化企業發行各種信托產品,籌集發展生產所需資金 ;大力興辦金融租賃公司,積極發展金融租賃業務,為農業產業化企業發展壯大提供租賃服務。
(四)改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將宅基地歸農民所有,擴大集體用地的使用權,使建在集體土地上的農業企業真正享有包括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含抵押)在內的土地經營權;建立農地使用權登記管理制度,引人市場競爭機制,促進農地的流轉,將農地使用權這種固定的財產價值變成流動性較高的價值,優化資源配置,擴充農地貸款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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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宅基地使用權 抵押 抵押登記 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在農村社會管理創新的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2012年7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聯合印發《廣東省建設珠三角金融改革創新綜合實驗區總體方案》,該方案決定在廣東省梅州市進行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綜合實驗?!斗桨浮诽岢鲆嘤晟频霓r村金融要素市場,推進農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這是在農村進行金融改革的創新型試驗,也是對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制度的一項建設性試點工作。本文就以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問題為基點對農村金融改革創新提出一些適應性建議。
一、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基礎理論
(一)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界定我國《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及少數城鎮居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
宅基地是宅基地使用權的物質載體,要深刻了解宅基地使用權的內涵就必須清楚宅基地的所承載的功能。從社會發展方面看,宅基地承載著社會發展和保障的功能。作為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農村宅基地具有居住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對純農業經營的農民來說,對其土地權益的保護則能更大程度的提高土地的社會保障能力。當然,宅基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僅表現在實物保障,有時還表現為心理安慰保障。這種保障具有明顯的社會福利性質。從經濟發展方面看,宅基地具有財產和金融載體功能。農村的金融要素貧乏,土地作為農村具有金融要素功能的資源之一,具有很大的市場需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進一步表明,農村宅基地不能夠單獨流轉,但是可以根據房地一體原則而隨房流轉。
可見,現行的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受限制的用益物權,基于其社會保障性功能的考量,現行制度忽視了其財產金融功能,未將其作為純粹的物權來安排。
(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理論基礎1.資源配置優化論這是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經濟學基礎。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可轉讓性是產權的一種本質屬性,它涉及所有權通過出售或捐贈等方式的變化。不可轉讓的產權本質上違背了資源最優配置的基本原則。從經濟學來看,土地的利用應該要理解為一個動態的過程。而土地的動態利用,事實上反映的就是要求土地產權要具有可轉讓性。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在堅持宅基地使用權歸農戶所有的前提下,進行抵押流轉,使得農村的生產要素處于一個動態的利用狀態。
2.權利配置正義論這是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學基礎。利益的正當性評價結果在法律上表現為權利。對于權力配置正義論,羅爾斯提出了著名的正義兩原則:第一,最大權利公平原則;第二,差異原則。筆者以為,權利配置正義的兩個原則,實際上是反映了現實權利配置中可能出現的兩個環節:一是權利設定環節;二是權利限制環節。在權利設定環節,必須遵循最大化權利公平原則;而對權利進行限制時,則應當考慮到現實中的一些問題遵循差異原則。《擔保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屬于禁止抵押的用益物權。如果賦予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權,那么其從法律上就符合流轉的條件。
二、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立法現狀及現實問題
(一)立法現狀從現有法律、政策的規定來看,法律嚴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直接抵押。此外,我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轉讓,但農村住宅的流轉卻有嚴格限制。2007年《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將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問題引致到《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務院的若干規定。同時《物權法》184條對禁止抵押財產的范圍做了同《擔保法》第37條基本相同的規定,將宅基地使用權明確排除在抵押財產之外。2012年7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聯合印發的《廣東省建設珠三角金融改革創新綜合實驗區總體方案》,提出發展以土地金融為核心的農村金融要素市場,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貸款作為改革創新重要突破口。
(二)現實問題1.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無法可依,閑置嚴重在國家城市化進程的背景下,統籌城鄉發展,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對于城鄉各種要素的自由流動的要求越來越迫切,而目前我國法律關于宅基地制度設計,注重農民房屋的靜態保有,禁止將農村宅基地及其房屋進行抵押,忽視了農村房屋應有的財產屬性。這不僅大大減少了農民生產融資的渠道,也嚴重制約了金融機構在農村范圍內業務的擴大和發展。而農村居民經常因為農房繼承等事實行為而占有多處宅基地。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宅基地及其房屋又沒有相應的回收機制,這些多余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也只能被迫閑置起來。
2.宅基地使用權隱形交易屢禁不止,風險大在農村最重要、價值最高的財產莫過于房屋,在農民亟需資金的時候往往是將房屋進行抵押流轉,而根據“地隨房走”的理念,宅基地隱形抵押流轉很普遍。但在這些隱形交易中,由于缺乏法律規范,無法可依,雙方的利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此產生很多法律糾紛。而農民知識能力專業水平低,農業保險業務尚未全面展開。一旦遇到較大的自然災害或市場因素改變,就會直接影響土地流轉或地上附著物的價值,這給農民及金融機構都帶來不可預知的風險。
三、完善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制度的若干法律建議
(一)明確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范圍通過修訂地方法規盡快破除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法律障礙,將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益具體化、法制化,賦予農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宅基地使用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用作抵押,完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制度,以登記的方式公示,把這項權利真正落實到農戶、落實到地塊,提高其公信力,以奠定農地金融制度創新及農地金融業務開展的產權基礎。
(二)明確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期限及登記部門1.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期限因為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現行法律沒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期限,故應在立法層面上進一步探討,建議立法規定實現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占有和使用最長的期限。參照我國《物權法》第126條規定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這樣抵押人不會永遠失去宅基地。同時滿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寬了農民融資渠道。
2.設立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登記部門根據農民的實物財產和收益權,建立適合農村土地的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在福建溫州試點工作中就規定將試點區的縣農業局設立為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登記部門。鑒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管理由縣農業局管理,那么可以借鑒福建溫州等地的做法,將縣農業局設立為抵押登記機關,既有利于宅基地管理,也有利于保障農戶利益。
(三)創新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服務體系農村金融創新改革的的步伐不會太快,而應在穩健的前提下進行,并完善相關服務體系。
1.健全評估專業機構建立專業評估機制、設立專業評估機構,出臺評估管理、技術規范等有關法律和業務準則,為金融機構開展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提供完善的評估服務。土地管理部門或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也可組建獨立的土地流轉評估和登記中心,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培養專業資質評估人員,規范宅基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出具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他項權利證書,為金融機構開展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創造有利條件。陜西楊凌、廣東梅州、福建的試驗區都將評估機構的報告作為確定抵押物價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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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地區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多樣化和高度化,但目前的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其要求,出現農村金融的缺失。農村金融缺失的原因很多,制度經濟學認為,農村金融的制度缺陷是農村金融缺失的一個重要根源,因而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構建一個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的農村金融體系。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農村人口占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農業在我國是安天下、穩民心的基礎產業和戰略產業。隨著農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和農村經濟產業化、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也趨向多樣化。但是,在現階段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相對落后于農村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步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受到嚴重的資金“瓶頸”。這種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農村陷入了一種“資金少——效益差——農村貧困——資金更少——效益更差——農村更貧困”的惡性循環當中,嚴重制約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的增收,使得許多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缺乏金融支持而無法正常啟動。
一般認為,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與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不高密切相關,但從理論上講,相關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導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制度經濟學認為,金融制度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產生與變遷既不是隨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種意志與外來模式人為安排的,它并不僅僅是一種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演進過程的結晶。也就是說,我國農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連續5年的1號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提出要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建立一種既能彌補“市場失靈”,又能避免“政府失靈”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建立健全功能齊全、結構優化、產權明晰、機制完善、監管有力、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要。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國家或政府層面
首先,應該完善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環境。-_一方面,根據農村金融的特點,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法、農村金融監管法,如《農村金融法》或《農村合作金融法》等,就農村金融性質、法定存款準備金、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各種合法資金放心進入農村金融組織,結束農村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參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經營管理的無序局面;二是借鑒國外的實踐,制定有關支持或鼓勵農村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農業保險法》等,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三是要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良性運轉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地方政府要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其次,國家和政府應該大力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農村信用擔保和失信懲罰機制。一個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是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因而要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立起有效的農村信用體系,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在這方面,應該充分發揮國家和政府的主導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帶頭講誠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機關要把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列為政績考核指標,以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農村信用環境工作機制。此外,工商、稅收、金融、司法、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要聯手打擊逃廢債務行為,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對失信者進行嚴厲懲罰,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另外,國家還應該要大力推進農村金融體系的配套改革,包括農村土地產權政策、財政金融政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構建農村金融財政補償機制和稅收優惠機制等。
二、金融機構層面
(一)正規性金融層面
我國農村地區的正規性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四個部分:農村信用社、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即農業發展銀行。由于他們各自的立足點不同,因而應該根據各自的業務重點進行相應的體制創新,以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
第一,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堅持農村信用社支農地位不動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金融紐帶的作用,真正成為服務“三農”發展的社區性金融機構,但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已經出現了“去農化”傾向,有著強烈的商業化趨向,主要表現在“合作”性質退化,“商業”性質增強。因此,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務必堅持“三農”方向,防止“去農化”,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不能動搖。當前要著力抓好法人治理結構和機制建設,大力抓好經營和發展,壯大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實力,進一步增強支農服務功能,發揮好支農主力軍作用。
第二,大力推動商業性金融立足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這并不意味著將從農村市場全面退出,應該通過市場化手段發揮支農作用,在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即在加強風險控制的同時,發掘優質客戶,并根據農村市場的特點,積極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開發出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存、貸款種類,在支持“三農”的同時,兼顧自己的盈利目標,開拓經營范圍。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增強其“三農”服務功能。一是對農業發展銀行重新定位,將其營業網點鋪設到縣級及中心鄉鎮,并延伸服務對象,在做好傳統的糧棉油購銷儲備信貸業務的同時,應適當拓寬業務范圍,積極介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開發推廣、農業綜合開發等政策性金融業務,辦理其他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轉貸、委托業務,開展形式多樣的支農活動,探索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作用,將開發性金融推進到“縣域經濟”和“三農”領域。進一步擴大國家開發銀行的“開發性金融”的功能,使國家開發銀行能夠參與“三農”開發,發揮開發性金融的杠桿作用,引導金融資源流向農村。
第四,加快郵政儲蓄機構的改革,組建郵政儲蓄銀行,充分發揮其網絡優勢,更好地為“三農”服務。目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已被批準籌建,其業務重點將是面向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與其他商業銀行形成良好的互補關系,來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民間金融層面
由于我國農村地區正規性金融的長期缺失,使得農村民間金融異?;钴S,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農村民間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監管,蘊含著極大的金融風險,影響到農村地區的安定與團結?!虼?,應該積極推動民間金融合法化,引導民間金融的合理、健康運行,使之成為農村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芍贫ā睹耖g融資法》等相關的法律使民間金融合法化,這樣既可以規范民間金融行為,又能使其獲得應有的權益和保護;同時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減少行業行政許可審批,允許民間以多種形式興辦金融業,特別是大力發展小額信貸組織和互助合作金融組織,條件成熟時可考慮設立民營銀行,構建競爭性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更好為“三農”服務。此外,銀行監管部門不僅要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更要根據實際情況,在民間金融組織內部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及時、準確地披露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
三、其他層面
首先,應該積極探索建立形式多樣的農業保險機構。一是要根據農業生產特別是種養業的風險特點,大力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連續三年的中央的1號文件也在不同程度上強調了要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這充分表明國家應該成立農業風險基金,組建專業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貫徹國家農業保護政策,經營管理國家農業風險基金,為農業信貸機構提供風險保障,監督和管理眾多農業保險基層機構。二是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農村合作保險,組建以農民為主體的地區性合作保險組織。三是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業務,開發適合農民需要的險種,滿足農民不同層次的保險需求。通過上述措施,在農村地區形成一個以政策性農業保險為主體、農村合作保險和商業保險為輔的多層次保險體系,保障農業發展和農村信貸資金安全,更好地為“三農”服務。
篇7
內容提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代耕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債權性流轉方式,反租倒包模式本質上是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建立起的雙層租賃結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互換、抵押是導致物權變動或設定的流轉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行為是一種設定與永佃權相當的次級承包經營的行為。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運作過程中,農民一般是在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上設定次級承包經營權并將該權利移轉給合作社或者公司,從而獲得相應的股權。
“流轉”是一個來自于生活的術語,它包含了一系列法律性質與法律效果各異的由法律行為所引起的法律關系。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角度來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進行的依法處分自己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在農村土地上設定物權性負擔、債權性負擔或者其他相關權利的行為。從目前的實踐來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轉包、抵押、出租、入股等。據統計,到 2008 年底,全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達到1. 09 億畝,占農戶承包耕地總面積的 8. 9% ,其中通過轉包占 54% ,出租占 26. 2% ,轉讓占 6. 2% ,互換占 4. 4%,入股占 4. 4%,其他占 4. 8%(注:數據來自朱雋: 《農業部: 土地流轉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人民日報 2009 年 8 月 2 日,參見 http: / /nc. people. com. cn/GB /61154 /9771278. html,最后瀏覽日期 2010 年 2 月 15 日。)。到 2009 年 9 月,全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比例升至約11% ,在浙江等省份,流轉比例已近 30% ,各種流轉形式所占之比例基本與 2008 年底持平(注:數據來自劉凌云: 《土地流轉改變中國農村》,新財富 2009 年 11 月 13 日,參見網頁 http: / /www. p5w. net/newfortune/qian-yan /200911 / t2670878. htm,最后瀏覽日期 2010 年 2 月 15 日。)。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發展異常迅速的形勢下,探討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出租、代耕、反租倒包、互換、轉讓、抵押、轉包以及入股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的法律屬性、法理內涵及制度完善問題,對于夯實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土地權利基礎具有重大意義。
《土地承包經營法》第 32 條以及《物權法》第 128 條集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作出了規定。從其內容來看,我國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區分為家庭承包方式獲得承包經營權與通過非家庭承包獲得承包經營權,并分別對其做出了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不能用來抵押,流轉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 通過非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則幾乎不受限制,可以轉包、出租、互換,可以進行抵押,下面我們主要對通過家庭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進行探討。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代耕、反租倒包的法理分析
從法理分析的角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代耕、反租倒包是三種典型的債權式流轉方式。出租是產生租賃關系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法辦法》對此解釋道: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背鲎馐且环N產生租賃關系的行為,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因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租賃契約的有效存在與承租人對土地的實際占有為承租人支配土地的權利依據與事實基礎。承租人在占有承租土地的占有關系之長期存在進一步強化了承租人對承租地的權利,使承租人近乎享有一種基于債權關系而產生的對物的支配效力,但這并不能改變土地租賃法律關系依然是債之法律關系的基本屬性。出租承包經營權合同除了需遵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外,可以由出租人與承租人自由協商確定。由于出租對應規范的租賃契約形態,出租這一流轉方式在實踐中獲得普遍認同,相關糾紛也較容易按照租賃合同約定而解決。
我國農村地區還普遍存在代耕現象?!八^代耕,是指承包人在不改變與集體的承包關系的情況下,以支付一定對價為條件,委托他人或經濟組織在其承包地上進行耕種的行為。”[1]在代耕關系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由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發生移轉,受托人以承包方的名義在承包地上進行耕種,代耕實質上是一種創設債權債務關系的普通債權行為。在代耕法律關系中代耕人以代耕合同為基礎,享有基于債權與占有事實而產生較租賃關系更為短暫的對農地的支配性權利。代耕形式在實踐中的進一步發展導致了帶有一定代耕特征的“托管”流轉方式出現。“托管”流轉模式在實踐中具體的做法是由農戶組建的農業生產合作社( 或稱土地合作社) 為無暇或無力耕種土地的農戶代為管理和耕種土地,由被代耕的農戶向合作社繳納一定的管理及生產費用。托管農地的合作社可以對委托其代耕的農地進行統一的規劃、統一的管理和規?;洜I,表明“托管”模式下的代耕并不完全同于農戶之間自發的代耕[2]。
我國一些農村地區出現了反租倒包的經營形式。反租倒包的雛形可以追溯到改革開放初期在北京順義地區進行試驗農場規模經營,該試驗農場經營的基本方式是土地承包給農民,在此基礎上土地再租賃給集體或者集體中的具有機械化或者規模經營能力的大戶。目前反租倒包在沿海地區發展較為迅速。反租倒包的基本做法是在堅持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將土地反租給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再由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將土地租給種田大戶或者農業公司,由他們進行土地的規模經營。反租倒包后種糧大戶或農業公司會雇傭農民進行農業生產,因此,反租倒包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農民的收入,也會提高農業的集約經營程度。反租倒包為主要形式的規模經營需要農民有穩定的非農收入來源來保障,并須在保障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及其收益權的前提下才能實施。同時,反租倒包要求種糧大戶和農業公司必須進行高附加值的農業經營以彌補農業產業自身的不足,這也制約反租倒包的發展。反租倒包模式的特點是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建立起了雙層租賃結構,即農戶以租賃的方式將土地租賃給集體,集體再通過轉租的形式將土地租賃給種糧大戶或者公司。在反租倒包中,集體再次將土地權利流轉第三方時使用了“包”的用語,但實質該次流轉依然是一種土地權利的租賃。由于集體通過反租形式從出租農戶那里獲得的是一種以土地為標的物的債權以及依據該債權而享有的基于債權關系的支配權,所以集體在“倒包”中所能轉移給種糧大戶或者公司也是一種債權和基于債權關系的支配權?!胺底獾拱敝械陌值膽谜f明了現實中存在著強化租賃權保護承租人的現實需要。在反租倒包的過程中,要謹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等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主體強迫農民出租自己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導致農民難以再以土地為基礎進行農業經營,形成種田大戶與農業公司對農民土地的變相兼并。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的法理分析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互換是涉及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的兩種重要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是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法律處分的最徹底方式,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移轉給他人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導致了原承包經營權人的承包經營權的消滅和受讓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生。為了保障農地被合理用于農業經營,《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都要求“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除此之外,法律針對“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對于家庭承包,轉讓前提是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收入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并經發包方同意(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 41 條規定: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這實際上是繼承、總結并提升了司法實踐最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規定。); 對于“其他方式的承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并沒有被設定任何的限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過程中,存在一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是否要經過發包方的同意的問題?!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37 條“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的規定并不符合法理?!翱紤]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當所有權屬性,考慮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對集體成員變動的積極影響,也考慮到歷史上中國的土地權利是高度流轉的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不需要代行主體同意的狀況,筆者認為未來立法應當取消農民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需經過發包方同意的限制?!盵3]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給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Q一般只限于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針對這一點《農村土地承包法》第 40 條規定: “承包方之間為了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被Q所導致的物權法效果是兩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人發生變動。從性質來說,互換在量上是兩個土地承包經營權相互轉讓行為的結合; 在質上,互換是一種特殊的轉讓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即這種轉讓僅僅限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不會引起集體共有人的變動。因此,互換這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發揮作用的范圍有限。農戶互相之間互換耕地,可以達到便利耕作、避免農地的過分細碎化的效果。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轉讓與互換時,存在的問題是何時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的效力?!段餀喾ā返?129 條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從該條的規定來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與互換不需要經過登記就可以實現,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與互換合同發生效力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僅僅是發生對抗效力的要件。
將登記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的對抗要件,優點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可以較為容易的實現,缺點是其會帶來糾紛并危及交易安全。由于未經登記就可以產生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的效力,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客觀上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多次轉讓,產生一個土地承包經營權多次轉讓問題。理論上,承包經營權人將承包經營權第一次轉讓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由于未經登記原承包經營權依然存在著權利的外觀,其依然存在著再次轉讓原承包經營權的可能性。在原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數個權利人的情況下,誰才是真正的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誰才是真正的權利人的問題就產生了。確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則僅僅在有限范圍內解決了這一問題,它明確了登記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最優的效力,從而在確立了一個判定誰是真正權利人的規則。但是這一模式在理論上存在著諸多的矛盾。在理論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是一個處分行為,權利人僅能進行一次該種行為,即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將權利轉讓給第一個受讓人時,他就應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它將不能再次進行以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即按照物權變動的基本法理,在僅依轉讓合同就可以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情況下,第一受讓人將取得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產生轉讓效力的邏輯結果應當是僅僅第一個受讓人才能取得承包經營權,其承包經營權的絕對性應當具有排斥一切干涉的效力。第一受讓人的承包經營權具有排斥任何其他的承包經營權的效力,即它的承包經營權的存在將導致其他任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不能。但是,問題在于由于未經登記,原承包經營權人依然享有權利的外觀,依然會有第三人與之簽訂轉讓協議而受讓承包經營權。嚴格的講,由于原承包經營權人已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其第二次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就成為了無權處分,不能再直接發生權利變動的效力。在現實的生活中,很多第三人都會信賴原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外觀,而與之共同進行再次轉讓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第三人代表了交易的秩序,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就具有合理性,“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則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提供了一個保護第三人的合理規則。“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則一個形式前提是原承包經營權人的受讓人都取得了“承包經營權”,只是效力上有所不同,登記的“承包經營權”的效力強于未經登記的“承包經營權”,其貫徹的結果也正是登記的權利人的權利排斥了其他權利人。顯然,“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則與其前提轉讓合同生效時權力轉移的規則相矛盾??傊?,《物權法》為土地承包營權轉讓所設定的轉讓合同生效時,承包經營權轉讓,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則存在著邏輯上的混亂與矛盾,既不利于物權與債權的真正區分,也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真正實現。
《物權法》確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的這一規則著眼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未普遍進行登記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很少轉讓的現實,帶有現實主義的氣息。在當前中國農村依然保存著歷史上形成的“差序格局”,依然是“熟人社會”情況下,這一規則還具有一定適應性。但是,現在農村人口流動的趨勢已經出現,很多農民已經開始流入城市進行非農勞動,并試圖在城市定居; 相對發達地區的農民也已經開始就近工業化,在當地轉變為產業工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需要已經出現。隨著中國城市化與工業化的發展與農業人口向城市轉移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普遍化,這一模式不利于交易安全弊病必將會帶來大量的農地轉讓糾紛,危及農地流轉秩序的建立。
此外,互換與轉讓中展現出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模式偏離了《物權法》總則部分要求基于法律行為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在登記時實現的物權形式主義立法模式。雖然這一模式是對歷史經驗的總結而且在土地登記機關在農村并未普遍建立的情況下,具有現實合理性。但是,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中國農村中最重要的物權,它對《物權法》總則中的物權變動模式的偏離,會使農村土地物權變動模式呈現出總體上偏離《物權法》總則的危險。從各國( 地區) 立法的經驗來看,各國( 地區)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模式一般都是統一的,德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典均是如此。因此《物權法》應當在未來適當的時候修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與變動規則,應當在承認已經設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逐步將其變更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登記時設立與變動的規則。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在農村普遍建立之后,需要逐步實現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普遍登記,對于歷史上已經設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未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要限制其轉讓,建立起不登記不能轉讓的規則。對于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 49條確立一個近似的不取得承包經營權證不能流轉的原則,該原則在實踐中的貫徹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未來的農村土地立法可以吸取這一經驗(《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 條規定: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睂Υ俗鞣疵娼忉專瑒t為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不能流轉?!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 49 條確立了一個通過其他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獲得權利證書不能變動,甚至是不能流轉的原則。從實現來看,它在運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未來我國《物權法》的修改需要在建立完善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已經設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登記不得轉讓的規則。)。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法理分析與次級承包經營權的創設
轉包是一種產生時間最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也是現實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最重要形式之一。轉包最初發生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后來也主要被界定為發生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農業部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2005 年) 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定義為“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一般被稱為“轉包戶”,接受轉包的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戶被稱為“接包方”。由于轉包是來源于實踐而且未經過準確定義的詞匯,因此,在調研中筆者發現該詞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實踐中含義很不確切。轉包這一詞匯在實踐幾乎包含了集體成員之間的大部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關系,短期的、長期的、不定期的轉包都存在。
從法律規定來看,轉包是一種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互換、轉讓并列的流轉方式。問題是轉包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轉讓之間到底存在什么樣的區別? 轉包到底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涉及到轉包的一個最重大的法律問題就是轉包的法律定性問題。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 35 條來看,該辦法依據中國農村中對這一用語的現實使用狀況,將轉包和出租的區別主要界定為流轉對象不同,前者限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后者無限制性規定。但是這種區別顯然不是本質性的,如果僅僅是流轉的對象不同,但是權利屬性上卻完全一致,那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就可以完全并入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的范疇。但是,法律一直以來都是將轉包作為與租賃相區別的方式,而未將其并入到租賃之中。如果轉包確實是與租賃不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那么就需要深刻探討兩者之間的區別。
從法理上講,轉包應當被定性為一種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再次設定一種與永佃權相當的新物權的法律行為。
首先,轉包行為是一種包含著設定支配權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包”字在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踐中出現了一種用來指稱農地物權設定的趨勢,“包”的這種含義最初起源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在轉包的實踐中得到進一步應用。在大部分農民群眾樸素的法律意識中,“包”和“租”字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就是通過“包”獲得的農地權利在效力上強于通過“租”獲得農地權利。在農民樸素的觀念中,在轉包的過程中,原承包經營權人所享有的承包經營權所具有的效力( 絕對效力) 通過“包”的方式傳遞給了“接包方”。因此,轉包所產生出來的效力高于出租。這種權利傳遞的結果使得“轉包戶”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接包方”,不得以支付違約金解除承包合同為由而排斥掉接包方對接包地的權利,正如同在農村土地承包中發包方不得干涉、收回承包地一樣,即一旦轉包后就形成了一個直接對農地的權利,在轉包合同規定的空間內既使原承包經營權人也難以排除接包人的農地權利。農民的這種樸素觀念是簡單的,但是其中卻蘊含著物權與債權區分的深刻法理。轉包后既使轉包人也不得排除“接包方”的農地權利,說明“接包方”的農地權利是一種對物的支配權,是一種絕對性的權利。
其次,轉包迥異于產生債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從《流轉管理辦法》第 35 條來看,該辦法依據中國農村中對這一用語的現實使用狀況,將轉包和出租的區別主要界定為流轉對象不同,前者限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后者無限制性規定。但是這種區別顯然不是本質性的。在理論上,出租是一種產生租賃關系的法律行為,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因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通過租賃方式設定的農地權利首先表現為承租人對出租人的權利,這種權利對出租人的約束性使得承租人可以以此為紐帶而使用農地,即在租賃關系中,承租所獲得的權利首先是指向出租人的,以此為基礎才表現為對農地的權利。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負有一項將農地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在他遵守契約的情況下,他可以通過自己履行契約的行為而使承租人得以使用農地。但是,他同樣可以選擇不履行契約義務,承擔違約責任而排除承租人的權利。在轉包關系中,“接包方”享有一個直接支配農地并排除包括轉包人在內的所有人進行非法干涉的權利。從法理的角度來看,轉包與租賃的本質區別在于轉包是一種產生新物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而租賃僅僅是一種產生債權性土地權利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再次,轉包完全不同于徹底變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雖然政策文件與立法文件都一向將轉包與轉讓并列,但轉包與轉讓的區別是明顯而根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是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最徹底的處分方式,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移轉給他人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導致了原承包經營權人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和受讓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生。在轉包的情況下,原承包經營權人的承包經營權并不消滅,只是在其上又產生了一個新的物權性的農地權利。由于在同一時刻只能存在著一個直接占有與使用農地的土地權利,因此,轉包的結果只能是“接包戶”直接占有承包地進行經營,而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虛化為一種間接占用農村土地虛化性權利。在轉包關系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仍可以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基礎而保持著其與集體之間的聯系,并以此為基礎向接包人收取地租; “接包人”以其所享有的支配農村土地的權利為基礎,占有并使用著農村土地。
在理論上,轉包的法律性質應當定位為新物權———次級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實際上,轉包的結果是產生了一個新的與永佃權相當物權,接包人所享有的權利基本符合承包經營權的定義,接包人享有了對農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是,接包人所享有的這樣的一個新的承包經營權又與原承包經營權人的承包經營權不同。接包人的承包經營權是以原承包經營權人的承包經營權為基礎設定的,并事實上限制了原承包經營權人的承包經營權,使后者僅僅只能在價值形態上實現。由于接包人的承包經營權是以原承包經營權人的承包經營權為基礎設定的,因此,可以將之稱為次級承包經營權。由于原承包經營權人不再直接對農村土地進行直接的占有和使用,僅僅由次級承包經營權人對農地進行直接的占有和使用,因此,承包經營權與次級承包經營權是可以同時存在于農村土地之上的。承包經營權與次級承包經營權可以同時存在于農地之上的事實說明通過家庭承包經營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更接近所有權,而不能被簡單的歸入用益物權的行列。從大陸法系的農地權利設置狀況來看,他們一般在農地所有權基礎之上再設定永佃權( 農用權) 或者農地租賃權,通過永佃權( 農用權) 來實現非所有權人( 永佃權人) 對農地的穩定性的支配與利用。由于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在性質上與西方國家的農地所有權最為接近,因此,我國允許在通過家庭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上設定次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允許在農地上設置永佃權( 農用權) 是相同的。
雖然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立法已經明確肯定了轉包這種流轉方式,但是并未能明確地將轉包的后果界定為次級承包經營權的設定,這導致了現實轉包狀況的復雜與混亂。實踐中,農民一方面樸素地認為轉包產生的權利強于租賃產生的權利,轉包合同較之于租賃合同具有更強的約束力。轉包合同中一般含有特定期限內不得變動的條款,這些條款也在糾紛中為法院強制履行的判決所認可。另一方面,由于轉包所產生的農地權利的物權效力沒有被法律所明確確認,轉包在事實上處在一個模糊的灰色區間。在通過轉包設定次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現象在現實中已經普遍存在的情況下,《物權法》應當及時對之進行歸納和總結,明確將轉包的效果界定為次級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段餀喾ā返?128 條著重列舉了轉包、互換與轉讓等三種流轉方式,將轉包與帶有物權變動性質的互換與轉讓方式并列在了一起,說明了立法者已經意識到現實中的轉包帶有設定次級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只是鑒于對轉包的設定次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屬性認識還不夠清晰,而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將現實中的帶有租賃性的轉包關系抽離出轉包的概念,將其還歸入租賃的范疇; 同時,歸納現實中轉包設定次級承包經營權行為共同特定,建立起可以在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之上設立次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則,并最終將這一規則擴展到通過其他方式設定的承包經營權之上。在理論上,將轉包的效果界定為物權性次級承包經營權的設定,并構建完全不同于租賃的次級承包經營權制度,有利于實現民法體系的完整與清晰,是最優的制度選擇。
對于因轉包而產生的次級承包經營權的存續期期限,筆者認為立法應當斟酌現實狀況酌情設定之。在日本,永佃權的存續期間為 20 年以上,50 年以下。如果設定的永佃權期間超過 50 年,將被縮短為 50 年。這一期間可以進行更新,但從更新之日起,不能超過 50 年。未以設定行為確定的永佃權的存續期間,除有特別習慣外,其期間為 30 年( 《日本民法典》第 278 條)[4]。我國舊民法則認為永佃權應當是永久性,不得約定期限,否則將被視為租賃( 第 842 條) 。我國臺灣地區在長期沿用舊民法的規定后,將永佃權修改為了農用權。按照相關規定“農用權之期限不得逾20 年,逾20 年者,縮短為20年”,其立法理由是農用權的期限,如果“過于長久,將有害公益,經斟酌農業發展、經濟利益等因素,并參酌‘民法’第 449 條規定而為規定”[5]??紤]到我國歷史的永佃權一般都是長期的,舊民法也未設定最高期限限制,而我國現實中出現的轉包其期限也長短不一,筆者認為對于因轉包而生的次級承包經營權應以不設定最高期限為宜。我們可以考慮借鑒日本民法的規定,為次級承包經營權的設定,設置一個最低期限??紤]到現實中轉包的期限一般都不太長以及次級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筆者認為可以將其規定為不低于 2 年,低于 2 年的應當延長至 2 年; 2 年以上的期限可以由當事人以設定契約設定之; 對于以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基礎而進行的農地租賃,筆者認為應當繼續貫徹《合同法》中設定的農地期限的下限性規定,即農地租賃在期限上不能超過 20 年,超過 20 年的縮短為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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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法理問題分析及制度創新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在本質上是一種旨在設定擔保物權的法律行為。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通過抵押的方式進行流轉,1995 年頒布的《擔保法》第 34 條允許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在獲得發包方同意后抵押,第 37 條第 2 款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這些集體所有的土地之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1996 年國務院辦公廳的《關于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重申了四荒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的法律政策。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 15 條規定: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痹摻忉尫穸嗽谕ㄟ^家庭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的可能性。《農村土地承包法》基本上繼承了《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其第 49 條規定農民可以通過抵押方式將“四荒”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
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抵押問題一直都是理論界爭論的一個焦點問題。反對者認為農村的社會保障尚未建立,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會導致農民喪失農地,從而誘發農村社會的不穩定; 同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后,執行抵押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存在著困難。支持者認為農民有著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從而獲取貸款的巨大需求,不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會妨礙農民的自主權,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權價值難以顯現; 在農村金融體系還不健全,農民融資渠道不暢的情況下,禁止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會進一步造成農民從事農業資金的短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能夠抵押的爭論中,反對農地抵押的觀點占據了上風。最終,《物權法》仍舊繼承了《擔保法》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禁止了通過家庭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而認可了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物權法》第 180條第 1 款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同時,《物權法》第 184 條又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可以抵押的外,不得抵押,否定了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段餀喾ā返?187 條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由于抵押合同的簽訂并不直接導致抵押權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設定,而僅僅使當事人負有進行抵押登記設定抵押權的義務,因此,抵押合同在本質上為設定義務的負擔法律行為。事實上,當事人在抵押權設定意思表示推動下進行的抵押登記行為直接導致了抵押權的設定,是一種典型的處分法律行為。
總體而言,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除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外,以家庭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抵押。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很多農民在交往中自愿簽訂“抵押協議”,在債務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情況下,協議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債的情況。這種情況說明,法律禁止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情況下,并不能達到防止農民因債務負擔等而被迫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能性,相反,它只會造成農民的融資渠道不暢與財產價值的低估。此外,從現實的角度來看,在法律不承認農地抵押的情況下,上述“抵押協議”并不產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效果。但是,債務人如果在債務到期后,仍然愿意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來抵銷債務,在沒有任何公權力介入的情況下,會最終發生承包經營權“事實上”轉移的實踐效果。另外,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獲得法律認可的情況下,而法律卻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實有難以解釋之處。既然《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已經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一定條件下轉讓,而土地抵押的最為嚴重的預期法律后果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因此,按照舉重以明輕的原則,既然法律允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就應當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其次,在法律上,土地是可分物,農民都可以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量上的分割,對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在時間上,既可以將剩余的全部承包期限的承包經營權抵押,也可以抵押一段期限內的承包經營權。如果農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部分抵押或者一定期限內的抵押,農戶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著土地這一基本的生活保障手段,即抵押權的實現并不必然導致原承包經營權人喪失承包經營權,農戶的生活也不會因此而遭受毀滅性打擊。同時,農戶抵押進行融資的結果往往是從事新的生計行業,可能為承包經營權人最終提供新的生活支持。在對部分時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時,在制度上可以考慮,一旦拍賣成功,則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上設定一個次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次級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或者權利人放棄次級承包經營權后,原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恢復至原初對土地的支配狀態。另外,我們必須注意到,隨著我國的農村的非農產業的發展和非農就業的途徑的增加,農民對土地依賴性已經大大降低,農民的就業渠道日益多元化,非農收入在農民收入中的比重也日益增大,土地對農民的自我保障功能日趨弱化。在東部的很多地方與中西部城鎮郊區,農民已經不再以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很多農民需要通過融資來轉換自己的身份,從事新的產業經營。另外,農地的不能充分流轉導致了西部很多地方出現了棄田拋荒現象,土地資源出現浪費,允許農民在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可以起到整合土地資源的作用。筆者認為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就業渠道拓寬,以及農民生活保障的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立法應當適時承認農村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完善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另外,考慮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所具有的相當于所有權的性質,中國傳統的土地物權具有充分流轉的傳統,也應當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滿足農民融資的需要。如果僅僅是擔心農民徹底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考慮恢復中國古代的典權制度,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活賣”,在制度留下農民重新獲得自己的承包經營權的可能性。
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密切相關的一個法律問題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承包經營權可否抵押的問題??紤]到抵押權的設定和執行完全有可能導致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喪失,我國現行立法一直采行禁止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抵押的立法規定。但從實踐角度來看,2009 年前后,用于抵押貸款的林地其實已經遠遠超出了四荒地的范疇,此時如果嚴格貫徹《物權法》規定,采信嚴格的物權法定主義,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一切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都不能作為抵押的客體,那么即使已經就此簽訂抵押合同并進行了抵押登記,也不能產生抵押權設定的效果,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之抵押貸款將轉變為沒有抵押權擔保的貸款。這樣的結果既打擊了金融機構對農民發放抵押貸款的熱情,也抑制了農民的現實融資需求,啟迪著立法機關去重新思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突破農村發展的瓶頸。事實上,農民都可以對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量上的分割,而自主決定抵押哪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既可以將剩余的全部承包期限內的承包經營權抵押,也可以抵押一段期限內的承包經營權。當農戶僅將一定時間段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時———如林權的抵押多是如此,抵押權實現時其仍保留有剩余時段的承包經營權,就不會因抵押權的實現而完全喪失承包經營權。當農戶將全部剩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時,可以考慮前述在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上新設定一個“次級承包經營權”的辦法,抵押權實現時,該次級承包經營權轉移,但當其期限屆滿或者權利人放棄后,原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就回復至原初對土地的支配狀態。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理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采取了一種慎重對待的態度。對于通過家庭承包方式獲得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表述是“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生產”,對于通過其他方式獲得承包經營權該法僅僅用了入股這一術語進行了表述。在政策導向上,目前國家的政策導向是鼓勵農民通過入股方式組建農業專業合作社,而不鼓勵農民組建農業公司。在這里,論文主要以物權法為視角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中的權利轉移問題進行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理分析,以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的正確認識為基本入手點,即我們在理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時,必須認識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對農村土地進行占有、使用與收益的物權,是一項可以由權利人對該項權利進行一定處分的物權; 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基本上相當于傳統民法中的農地所有權,它居于農地物權體系基礎性層次;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基礎可以再在其上設定次級土地承包經營權并可進行土地權利租賃,從而形成土地物權或者土地債權疊加的不同層次。以此為基礎,筆者認為大部分農地股權都是以物權為基礎,以債權為基本運作形式,帶有復合性權利特征的土地權利。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結果是產生一個新的獨立于原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地使用權。這一新的農地使用權在形態上表現為原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結合在一起,或者依舊獨立的成為一個或幾個新的土地權利的支配對象,但是通常情況是以將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客體結合為一個新的土地權利的客體為常態。正是因為如此,有學者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是一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聚合,即若干集體組織成員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或者變動方式,以統一的行為,或使數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涵蓋的標的農地歸于一主體,或使數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并于一主體的流轉方式[6]。入股后通常會產生一種新的農地權利( 大多數情況下是物權) ,這一新的土地權利一般都要歸屬于新成立的或者已經存在的合作社或者農業公司等法人機構。這些機構在人格上獨立于原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可以在入股后使用原有的農地,也說明了入股后產生了一種新的土地權利。這些法人機構以新產生的農地權利( 主要是物權) 為基礎來實現對入股的農村土地的支配,這是農地股權中所包含的物權性一面。
其次,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入股與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入股并不完全相同。通過家庭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入股本身并不能完全消滅原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在很大程度上是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直接針對具體地塊進行個人化的結果,集體土地所有權在經過客體范圍的分割并個人化后內化到了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中,因此,集體土地所有權彈力性與回復性也使得家庭承包經營權具有了彈力性與回復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在承包經營期滿后按國家規定的繼續承包意味著原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然延續存在,即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不斷繼續承包而獲得新生。在這種情況下,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入股不是一種原有土地權利的轉讓,而應當是一種新的次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生。在實踐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一般都是將一定期限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或者是將一個承包期內剩余期限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承包經營權入股是一個異于原承包經營權的次級承包經營權設定并轉移的過程,承包經營權人的原承包經營權在入股后依然存在,只不過是受到新的次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限制。對于通過非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由于其屬于帶有期限的典型他物權,因而,其入股可以通過轉讓這種土地權利的方式來實現。
最后,入股以后,農民原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大都轉變為另外的一種運作方式。首先是最基本的債權式的運作方式,即向合作社或者農業公司進行請求獲得一定的利益的權利。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一個最重要目的就是要通過轉讓、創設一個限制原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來實現農地權利形態的價值化,獲取一定的農地收益。換言之,合作社或者農業公司獲取對農地支配性的權利或者其他權利是有代價的,即是以為自己設定一項義務或者負擔為代價。在農民放棄原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上設定新的物權( 次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并將該項權利移轉后,農民向合作社或者公司等請求獲得利益的請求權就成為農民最為重要的權利。與此同時依據股權的特性,農民將土地權利入股的同時,也產生了一項參與合作社或者公司的管理與決策的權利。
總之,農地股權,大都屬于以物權為基礎、以債權為運作形式的復合性土地權利。農戶在將其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入股時,一般是在該承包經營權上再設定一個低于剩余承包期限的“次級承包經營權”,并以此入股組建公司。農戶入股時仍保留原承包經營權、而僅向合作社或者公司移轉次級承包經營權,因此合作社或者公司破產時,受到處分的僅僅是次級承包經營權,而不會導致原承包經營權的徹底變動。
結論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代耕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債權性流轉方式,在出租與代耕法律關系中,承租人與代耕人均享有基礎債權關系與占有事實而產生的對農地的控制性權利。反租倒包模式本質上是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建立起了雙層租賃結構,即農戶以租賃的方式將土地租賃給集體,集體再通過轉租的形式將土地租賃給種糧大戶或者公司。轉讓、互換是導致物權變動的流轉方式。在法律已經允許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設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互換的基礎上,應當逐步允許該種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為了保護農民的土地權利,可以允許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設定次級承包經營權,并將給次級承包經營權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明顯不同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與出租,轉包行為是一種包含著設定支配權意思表示的處分法律行為,轉包的后果是設定與永佃權相當的次級承包經營。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運作過程中,農民一般是在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上設定次級承包經營權并將該權利移轉給合作社或者公司,從而獲得相應的股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后形成的農地股權是以物權為基礎,以債權為基本運作形式,帶有復合性權利特征的土地權利。鑒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各種流轉形式的法律屬性與運作機制的差異性與復雜性,立法機關必須在準確把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各種流轉形式的法律屬性與運作機制的基礎上,進行法律塑造; 司法機關也必須在準確把握各種流轉形式的法律屬性的前提下,進行司法裁判。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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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軍波.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分析及其法律思考[J]. 河北法學,2009,( 8) .
[3]袁震. 論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間的沖突與協調[J]. 河北法學,2010,( 9) .
[4][日]三瀦信三. 孫芳譯. 物權法提要[M].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118、119.
篇8
[論文摘要]我國的農業化雖然得到一定發展,但由于我國是實現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土地制度,家庭經營始終應是農業產業化經營必須堅持的原則。本文認為,“超大模式”動搖了家庭承包經營制,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產業化經營組織形式,同時提出農業產業經營模式的最有效途徑應是“土地家庭經營+完善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農業產業化作為我國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其主要經營模式有“公司+農戶”、“公司+基地+農戶”和“公司+合作社+農戶”等模式。作為福建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超大現代農業集團提出了一種新的產業化經營模式,即“公司基地一體化,農民工人化”。
對于這種模式,有人認為其對于引導國內外工商企業投資農業提供了成功的典范;但也有人提出質疑:土地“流轉”到那些龍頭企業,如果公司經營不善或是遭遇其他市場風險,誰來保護“農業工人”的利益。當然,超大這種嶄新的經營模式所取得的成就不容抹煞,但是農業產業化是否一定要把土地交給龍頭企業,“超大模式”是否能夠解決“三農”問題?本文希望通過分析“超大模式”,探討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從中找到問題的答案。
一、關于“超大模式”的特征分析
“超大模式”的核心是實現“公司基地一體化,農民工人化”。其具體做法是:公司基地建設所需土地,由地方政府作為中介向農民租賃,租賃期一般與農民承包期相一致。通過土地有償租賃的形式把農民的耕地經營權租賃給公司,這樣基地相當于一個車間,農民相當于這個車間的工人。農民除了定期向“超大”收取租金外,還當起了超大產業的“產業工人”,不僅有效解決了結構調整中缺資金、缺技術、缺信息的困難,還避免了自然災害風險、自主經營的市場風險及生產上的技術風險。
二、“超大模式”的效率評價
“超大模式”的實質是資金或技術所有者依賴土地經營權來實現三種要素的組合,它改變了土地經營主體,并且使土地的集中程度提高,具有規?;?、集約化經營的特征。從實踐的結果來看,這種模式對改變農業的經營方式,迅速提高農業經營效益有明顯的作用,但是更進一步從微觀和宏觀層面上來分析,我們不難找出問題的關鍵所在。
(一)微觀層面:企業內部存在過高的成本
“超大模式”實際上就是雇傭勞動的組織形式,而農業生產的特點決定了雇傭勞動組織形式內部存在過高的成本。在農業生產中,勞動監督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于勞動者具有自身利益最大化傾向、機會主義和偷懶的動機,因此農業產業中的勞動與其他經濟活動中的勞動一樣,勞動本身并不是一個有效的投入,勞動的實際供給才是一個有效的投入。而在勞動者的勞動與勞動的最終成果缺乏之間聯系的情況下,勞動的實際供給顯然取決于勞動監督的有效性。然而,農業經營的分散性增加了勞動監督的困難。與集中的工業生產不同,農業生產散布于廣闊的空間。因此農業生產受時空的影響,勞動監督極為不便。土地經營規模越大,所使用的勞動力越多,經營者與直接勞動者之間的社會距離就越遠,有效地組織勞動者并激勵其努力勞動的難度也就越大。因此,隨著企業投入精力的增多,勞動監督的成本也在不斷增加。
(二)宏觀層面:
1.農民的利益難以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據了解,很多農戶與超大集團都沒有簽定過正式的書面合同,有關基本工資與效益工資的確定、勞動時間與勞動強度的安排都是口頭承諾的。農戶們的真正意愿沒有得到反映,究其原因有兩點:一是公司于農戶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二是公司與農戶存在力量不對等的問題。正由于這兩方面的客觀差異存在,使得農戶在與公司的談判中常常處于不利地位。公司成為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組織者和主導者,公司可以憑借自身的強勢地位不與農戶發生契約關系。由此農戶便無法參與企業運作模式各方面的商討中,使得自身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2.缺乏有效的勞動計量,降低農業生產效率。對任何經濟活動來說,勞動者之所以有工作的積極性,是因為其每一份邊際努力都能得到一份邊際報酬。如果缺乏有效的勞動計量,就無法真正實現按勞付酬,勞動激勵的作用勢必大大減弱。在家庭經營模式中,由于每一個農戶在自己經營的土地上的收入基本是該農戶投入勞動的成果。勞動越多,勞動質量越高,農戶所得就越多。農戶的每一份邊際努力都得到了一份邊際報酬,并且閑暇與偷懶的社會成本內部化為勞動者的私人成本,從而產生最大的刺激激勵。而“超大模式”的擴散有可能肢解許多家庭經營的農戶。當這些農戶作為農村社會經濟的細胞,不再發揮自我激勵、自我約束、自我調節的功能時,農業的生產效率將受到重大影響。
3.存在逐漸瓦解家庭經營制度的隱憂。土地集中規模經營雖然顯露出一些優勢,但公司憑借資本、信息和技術優勢搶占農村土地。公司進入農村經營土地,雖然在名義上他們獲得的仍然是土地的使用權,但由于價格低、面積大、期限長,他們事實上成為了這片土地的真正主宰。原土地上的主人變成了新土地主(公司)的雇工或“佃農”,這在某種意義上是沖擊了家庭經營制度的基礎。事實上在現代化進程中,許多國家對公司進入農村經營土地都有較嚴格的限制,如美國很多州都制定了限制公司從事農業活動的立法。
“超大模式”動搖了家庭經營制度,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所謂的農業產業經營,是指以市場為導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依靠龍頭企業或各種中介組織的帶動與連接,將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等諸多環節連接為完整的產業鏈,實現多種形式的一體化經營,形成系統內部有機結合,相互促進的利益機制,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的一種新型農業生產經營形式。
在中央發出的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中就有如下表述:“農業產業化經營應當是公司帶動農戶,而不是公司替代農戶。為穩定農業、穩定農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和經營農戶的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動員和組織城鎮居民到農村租賃農戶承包地?!币虼?,“超大模式”從根本上來說不利于“三農”問題的根本解決,不宜大力推廣借鑒。
三、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的理想選擇
農業產業化應始終堅持家庭經營為基礎。家庭經營在過去的十幾年中為我國農業的發展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今后隨著農業勞動者不斷向非農產業轉移,家庭經營規模會逐步擴大。但家庭經營制度不會改變,是長期存在的基本制度。同時,當工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工農業生產率增長不平衡必定開始縮小。由于農業生產率的增長受到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的制約,所以農業產業越進步,影響農業生產率增長的“自然界限就越退縮”,而社會因素的作用就越大。如今我國工業化已進入中期發展階段,農業產業化經營正是產業進步的產物,急需建立完善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農業產業化的理想經營模式應是土地家庭經營+完善的社會化服務體系。隨著農業過剩勞動力的轉移,家庭經營仍然是農地經營主體,并通過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完善而兼容大規模經營的優勢。這種方式的規模經營,其重點不是用行政手段集中農民的土地而是強化農戶作為獨立的商品者的地位,建立完善的市場機制和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一,規范和完善農戶面臨的不完全競爭的,不均衡的市場經營環境。
農戶作為獨立運作的農業企業,與其他行業的企業一樣,都是根據市場給出的信息來經營。因此,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一定要把市場放在首位,作為農業產業化經營內在的,真正的龍頭來看待。只有在完全競爭、均衡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參與者才能擁有交易的全部信息,才能將交易成本降到最低。在這種市場交換中,供求雙方就會在均衡的買賣價格中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合理經營關系,農戶與其他方面的最優化的經營關系通過市場買賣就能直接實現,農戶不但能得到整個產業化流程甚至全社會的平均利潤,而且在一定風險的壓力下有競爭力的動力和約束。這時市場機制會調節社會的農產品需求,優化配置各種資源,從而改變農戶的經營內容范圍。
第二,建立健全完善的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
1、建立農業生產服務體系。一是堅持以提高農產品質量為核心,做好農產品的標準化生產;二是大力發展各種經營組織,提高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2、建立農產品流通服務體系。一是要及時、準確地提供市場經濟信息;二是要適時解決生產資金和生產資料,以便能按照市場的需要組織農產品的生產;三是要提供必要的科學技術服務體系,以提高農副產品的產量和質量;四是要提供農副產品的銷路,提高農副產品的增值能力;五是要提供方便的運輸,加大農產品的流轉,確保貨暢其流,從而促進農業產業化的發展。3、建立科技服務體系。建立和完善科教服務體系,通過廣泛深入農村服務,使農業的技術應用得到保障,通過大力普及科技教育和文化教育,培養新一代農民,使農業生產經營的技術水平迅速提高。4、建立新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改革農村金融組織,實行農業投入主體多元化。農村金融機構要擴大服務領域、改進服務質量,農業銀行、農業開發銀行、農村信用社應加大對農業的投入,開列農業貸款專項資金項目,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要積極發展農村各類金融組織,構建新型的農村金融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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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秦慶武、許錦英。中國“三農”問題的困境與出路[m]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篇9
關鍵詞:華潤希望小鎮;土地流轉;農業專業合作社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7.074
華潤百色希望小鎮位于百色市右江區永樂鄉距百色市城區20公里,面積約4.15平方公里,轄6個村民小組328戶1342人,土地面積共計9805.43畝。華潤希望小鎮建設過程中通過成立潤農農民專業合作社土地流轉分社引導當地群眾以土地入股的方式進行土地流轉,幫助農戶開展產業化經營,以期實現“土地增值,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三增原則”。本論文希望借助對華潤百色希望小鎮土地流轉方式的研究,從流轉程序、產業規劃、服務配套及平臺搭建等多角度研究和尋找解決廣西農村土地流轉面臨困境的方法。
1廣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人多地少、地形復雜導致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細小分散是廣西農村土地經營的基本現狀。近年來,廣西積極克服地形地貌限制不斷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農村土地規?;s經營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
1.1廣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狀
1.1.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逐步增長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廳統計顯示,2010年,廣西農村土地資源流轉面積334.9萬畝,占全區農戶承包地總面積的11%,涉及農戶120.05萬戶,占全區農戶總數的14%;2013年,廣西農村農戶承包地流轉面積累計520多萬畝,占農戶承包地總面積的15.66%,涉及178萬多農戶,占全區農戶總數的18.07%;2014年,全區農村承包地流轉面積累計628萬畝,占農戶承包地總面積的18.81%,涉及196萬戶,流轉明顯加速。
1.1.2流轉形式趨于多元化
在各地農村土地流轉管理站的指導下,農村土地流轉不再是過去簡單的熟人、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因外出務工而進行的土地出租和互換,流轉形式也由過去的出租、轉包、互換為主逐步轉變為多種形式并存,其中規模化出租、整合互換和入股呈快速增加的態勢。據統計,廣西農村農戶承包地流轉總面積中,各種流轉方式為:轉包95.5萬畝,占流轉總數的18.37%;出租350.05萬畝,占67.32%;入股5.76萬畝,占1.11%;轉讓8.52萬畝,占1.63%;其他方式流轉60.17萬畝,占11.57%。
1.1.3新型經營主體不斷進入土地流轉市場
各地都在積極引入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農業大戶、工商企業、家庭農場等主體進入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逐步形成了“公司+農戶”、“農戶+合作社+企業”、“基地+農戶”等幾種主要的土地流轉模式,比較典型的模式有龍州上龍村的“小塊并大塊”、江州區的“土地集中整治”、橫縣朝南村的“承包土地集體合作”、富川田洲村的“承包地互換”和西林的“承包地季節性流轉”等土地流轉模式。
1.2廣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相較于江蘇昆山、四川成都等較早開展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成熟地區,廣西地區由于起步晚,地形復雜,土地細碎等多方面原因,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以下問題。
1.2.1農村土地流轉行為規范化程度低
當前廣西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剛起步,土地流轉行為在非活躍區域大多處于自發階段,土地流轉缺少規范和引導,多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發生的農戶間的小規模土地流轉行為。此種情況下農戶間多為口頭協議,并未進行登記或者公示。部分地區由鄉鎮政府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導開展的農村土地規?;鬓D也因為沒有規范化的土地流轉合同等文件作為參考,即使簽訂合同也存在手續不規范、條款不完備、合同各方權利義務約定不清楚、土地流轉登記管理難度大等問題,當土地流轉流出方和轉入方發生經濟糾紛時也會因為沒有完備手續作為參考協調處理難度大。另外在土地流轉后的生產環節,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和規范性文件對監督義務進行規定和指導,導致土地流轉后未按約定生產要求開展生產工作,而是將土地用于非農用途,例如開發度假村、修建固化建筑等破壞土壤肥力難以復耕的情況。因此,通過法律和規范性文件引導廣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是未來研究的方向之一。
1.2.2農村土地流轉缺乏統一的發展規劃
廣西各地農村土地流轉發展規劃欠缺,對一定期限內流轉土地區位、數量、用途等沒有制定專項規劃,導致土地流轉后難以形成產業集聚,不能發揮土地流轉的規模效應。具體表現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土地流轉區位沒有進行統一規劃,東流轉一塊地,西邊流轉一塊地,流轉地塊間從事的種植產業不同,難以同時為這些地塊提供統一的交通、供水、設施設備等配套服務。二是土地流轉后發展何種產業沒有統一規劃,即使有規劃,如統一種植小番茄、香蕉等農作物,但在后期銷售環節因為沒有銷售基地而導致產品供過于求,承租方的收益降低而不能及時支付農戶土地流轉的費用。在百色、田東、田陽等地調研土地流轉的情況時發現,承租商、合作社等反饋最多的問題就是土地流轉后大規模種植的產品沒有銷路,而且因為當地沒有知名的品牌營銷策劃提供商,導致好的產品賣不出去,賣不了好價錢,從而難以取得較好的土地流轉收益。鑒于以上情況,為了更好的開展土地流轉工作,不能只重流轉,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要從產業集聚和發展角度,對土地流轉后的使用環節進行指導和幫扶。
1.2.3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和服務體系不健全
廣西農村土地市場不發達,土地流轉缺乏中介組織,農村土地資產評估機構、法律咨詢機構、信息傳導與預測機構尚需逐步建立和完善。由于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的缺乏,現階段,農村土地流轉價格評估多為轉入方和轉出方之間協商確定,沒有類似城市土地流轉中的基準地價一樣的價格作為參考,加之農戶對土地流轉的程序和相關問題不熟悉,土地流轉信息不通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流轉費用,影響土地流轉的速度、規模和效益。服務體系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土地流轉資金融通方面,土地流轉后前期的土地平整、種子購買等都需要大量啟動資金和技術顧問的指導,而廣西在土地流轉的融資貸款方面還沒有一些創新服務措施,難以滿足轉入方發展的需要。
1.2.4未能針對農戶的土地流轉意愿提供多樣化的解決方案
在農村調研過程中,部分農戶反應家中勞動力人口多,如果土地由自己種植經濟作物取得的收益將比種植公司和合作社給的流轉收益高,但由于自身地塊處于待流轉區域中,如反對流轉將使種植公司和合作社難以開展規模化經營,同時考慮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招商引資的艱辛,只能服從大局,統一流轉。而對外出務工人員較多的家庭來說,將土地流轉而非撂荒取得的收益將增加家庭總收入,他們是樂意進行土地流轉的。解決上述矛盾,尊重農戶意愿是前提,只是我們需要尋找更能多方面照顧農戶意愿的土地流轉方案,后面介紹的華潤希望小鎮的土地流轉方案可以給我們提供參考。
2華潤百色希望小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狀
百色華潤希望小鎮建設使原來的村風村貌煥然一新,農戶的生活環境得到改善。但更重要的措施是華潤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平臺,開始進行“土地流轉試驗”,通過土地流轉使農戶得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真正富起來。下面介紹華潤百色希望小鎮土地流轉的具體做法。
2.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機構
整個小鎮土地流轉的管理是以“農戶+合作社+企業”的模式開展,具體措施有以下兩方面:一是成立華潤百色希望小鎮土地流轉、整理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小鎮土地流轉、整理、經營種植等工作的指導和協調。二是成立華潤百色希望小鎮潤農農民專業合作社土地流轉分社,這是華潤在百色希望小鎮開展產業幫扶的重要平臺,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經營管理流轉出來的土地。在土地流轉分社下設農莊,定名為“華潤希望農莊”,設場長、副場長、技術員各1名,組長6名,工人60名,同時聘任右江區農業局2名專家為農莊技術顧問。
2.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和范圍
為使土地流轉整理穩步、有序開展,華潤百色希望小鎮在土地流轉實驗中先拿出120畝土地作為流轉整理試點。試點區域涉及洞郁小區2個小組和塘雄小區1個小組的86戶農戶。2012年,在前期土地流轉試驗基礎上,增加流轉山地和林地500畝左右。2013年,華潤加快推進百色市右江區片區土地經營權流轉,第二期又簽約流轉10000左右土地開展圣女果、西瓜和葡萄種植,涉及百色市永樂、汪甸、龍川3個鄉鎮。
2.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
華潤百色希望小鎮土地流轉采用的是土地入股的形式。首先由區直相關部門、永樂鄉政府開展宣傳和走訪,然后組織召開合作社領導、社區組干及群眾土地流轉大會,征求群眾意見。在充分尊重農戶流轉意愿的情況下,村民自愿將土地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流轉到華潤百色希望小鎮專業合作社,每畝土地為28股,折合股金2800元,流轉的土地第一輪流轉期限為5年,流轉的土地經營不論盈虧,合作社每年都保證按入股股金數額紅利(2800元/畝)兌現給入股農戶,其余的按盈利分紅。土地流轉后,合作社出資投入進行平整、興修灌溉設施、引進先進的耕種設備、由專業技術人員指導耕種。在該模式下,農戶的家庭收入將由土地流轉收益、在農莊務工收益(外出務工收益)共同構成。希望農莊試點成功后,借鑒希望農莊的模式,華潤進一步引導百色希望小鎮村民開展水田及山林地流轉,將大部分土地納入希望農莊統一管理。
3解決廣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路徑和建議
在結合華潤百色希望小鎮土地流轉實踐的基礎上,本論文建議可采取以下措施解決前述的廣西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建議的具體內容如下。
3.1規范土地流轉市場的管理機制,規范土地流轉合同文本
華潤希望小鎮不僅在土地流轉中成立專業合作社負責土地流轉的管理工作,而且在產業幫扶中也走規范化道路。例如在規范土地流轉合同方面,華潤和農戶在合同中明確了流轉的土地面積、用途、期限、價款及支付方式、合同到期后地面附著物的處理和違約責任。地方政府在指導本地的土地流轉工作時,建議結合本地的土地流轉現狀,推出土地流轉的示范合同文本,規范土地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更好的保障農戶的利益。
3.2土地流轉規劃和產業發展融合,積極對接市場和企業
針對地方土地流轉缺乏統一規劃的問題,華潤在百色希望小鎮通過成立潤農農民專業合作總社的方式開展產業幫扶和土地流轉試驗。結合農業種植業發展的生命周期,其先后經歷了“統購統銷、引導起步”、“優化品種、合作經營”、“土地流轉試驗”、“農超對接基地建設”四個階段開展了百色希望小鎮產業幫扶工作,其中“農超對接基地”的模式正好解決了前述的土地流轉后大規模種植經濟作物不能解決銷路的問題。具體的操作方式是農民出土地、出勞力,華潤出資金、出技術,通過共同種植小番茄、葡萄等經濟作物直供華潤萬家超市,實現了產與銷、企與農的有機對接。因此在以后的土地流轉工作中,不能只重流轉,還需從產業發展的角度提前與企業和市場對接,避免土地流轉的區位、數量和用途的規劃不符合未來市場的需求,導致流轉后出現“香蕉滯銷、甘蔗滯銷”等情況。
3.3拓寬融資渠道,創新土地流轉服務體系
2012年3月成立的百色右江華潤村鎮銀行,協同百色華潤希望小鎮、華潤五豐行,引入資金幫扶模式,通過合作社擔保、農戶聯保的方式解決土地流轉中承包大戶融資難的問題。借鑒以上模式,各地財政和銀行推出針對農業生產經營的金融產品與服務同時,還應該積極支持具備一定實力的土地流轉承租方通過和企業合作或者通過資本市場的方式籌集農業擴大再生產的資金。在服務體系創新方面,可借鑒華潤希望小鎮的做法,設立農村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中心,中心再下設資產評估機構、土地融資機構、土地保險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投資機構等,通過這些組織規范交易行為,減少土地流轉成本,為農戶提供專業指導及幫助,保護流轉雙方合法利益。
3.4尊重農戶流轉意愿,強化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
華潤希望小鎮在土地流轉中尊重村民意愿,讓村民自愿將土地流轉到專業合作社,尊重村民的主體地位。針對部分種植大戶和養殖大戶希望自己經營土地的意愿,華潤通過希望農莊在實現土地集約整合后又將流轉土地劃塊返包給他們種植并為他們提供前期的技術和資金支持。農戶承包希望農莊后生產的圣女果、西瓜等經濟作物在收成后能夠直供華潤萬家的超市這樣既保護了種植大戶們的積極性,同時又實現了土地規模化經營。廣西各地可借鑒以上做法,就地培養農戶開展技術學習,由政府和農業大戶共同推進本地的土地流轉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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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 農業產業化;城鎮化;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 F323.1 [文獻標識碼] B
一、前言
現代化的轉型升級,必須依托高度發達的農業產業化和城鎮化水平。以農業為主的傳統鄉村社會,向以工業和服務業為主的現代城鎮社會逐漸轉型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要求。當前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要想保持健康快速發展,必須縮小城鄉經濟社會的差距,促進城鄉的統籌協調發展。大力發展農業產業化,核心作用在于減少農民數量,增加農民收入,富裕農村。同時有利于統籌城鄉建設,縮小城鄉差距,轉移多余的農業人口進入小城鎮,城鎮化水平得以提高。推進農業產業化,統籌城鄉一體化協調發展,是解決新時代農村問題的有效途徑。
當前國家鼓勵加快新農村建設,把新農村建設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為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極大有利條件,農村發展遇到了難得的歷史機遇。加之國內產業轉移,城鎮居民數量逐漸增加,加速消費結構升級,農業發展產生了廣闊的市場需求。我們一定要抓住有利契機,加速推進農業產業化,進一步提升城鎮化水平。
二、城鎮化與農業產業化的相互關系
農業產業化是以整合農業生產過程的產前、產中、產后諸環節,實行種養加、產供銷、農工商一體化經營方式,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農民自主決策的合作社等為組織形式,以主導產業為重點,面向國內外市場的集約化生產方式。對于農業產業化與農村城鎮化的協調發展影響因素的研究,對農村的城鎮化發展,新時期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都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城鎮化是實現農村工業化的載體和農業現代化的顯著標志
生產基地的集約化和農業人口向城鎮的遷移,是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必然要求。城鎮化與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既相互制約,又相互支撐,彼此之間相互依存。采取大規模、機械化、集約化現代產業化生產方式,對人員素質,管理規范化要求高。生產資料的集約化使用,勞動生產率的不斷提高,排斥了低素質勞動力,迫使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業生產方式轉移,在獲得一定經濟補償后進入城鎮居住就業,從而推動了城鎮的形成。
(二)農業產業化與城鎮化協調發展的對應關系
推動農業產業化的進程,必然大力促進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使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從農業生產領域剝離出來,相關第三產業的發展和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發展同時得到了促進,提供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廣闊空間。此外,進入城市的農業人口,提高了生活質量,城鎮化進程得以進一步推動。另外,農村城鎮化也必須以顯著的農業產業化成果為支撐。農村城鎮化集聚了的各種要素資源,是打造農業規模化龍頭企業的必要條件。
(三)農業產業化的發展對城市化進程的積極推進作用
農業產業化對農村城鎮化起主要支撐角色,一是農業產業化大大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導致農業剩余勞動力出現。農業剩余勞動力向城鎮的轉移中逐漸形成第二和第三產業。農業的產業化為農村小城鎮生產和生活提供原料、資金、市場和食物,農村小城鎮的發展進一步增加商業交易的商品供應的需求,從而促進小城鎮進一步的繁榮。二是高度的農業產業化的發展導致非農業產業相對集中,空間集聚效應和規模效應的疊加等因素,促進第三產業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進一步促進了農村城市化。
三、當前我國城鎮化和農業產業化面臨突出的問題
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農業產業化雖然取得一定成效,城鎮化推進取得一定成果,但是存在土地利用效率低,耕地資源緊張,城鎮化盲目擴張等問題。農地產權的明確界定難、農村工業化水平低,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困難等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
(一)農業工業化和城市化f調發展的影響力難以發揮
在推進農業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戰略中,兩者發展不對稱、不協調,忽視了兩者之間存在的內生機理性。突出表現在:一是農村鄉鎮企業和農業產業化項目的布局不科學。國內各地區雖然逐漸建立了產業集聚區,但農產品加工企業聚集不科學帶來規?;?,生產加工范圍窄,產業鏈條短。二是簡單地規劃和發展小城鎮建設,缺乏配套的農業產業化項目和鄉鎮企業的大力支持,小城鎮經濟發展緩慢。三是小城鎮產業的人口吸納能力弱。由于城鎮化水平低,農產品加工業和服務業落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空間和產業轉移缺乏依托,導致人口向小城鎮轉移受阻。
(二)產業結構升級困難
產業結構升級困難,難以全面實施農業產業化,使經濟不發達的狀況難有起色。我國城鎮化規模小且分散、發展水平低,難以發揮城鎮的聚集效應。小城鎮財政收入全部投入行政支付也難以維持正常性開支,小城鎮人均行政管理成本高,城鎮化水平低、規模小,經濟積累有限,促進產業化的財政支出困難,城鎮化的聚集效應難以顯現。城鎮嚴峻的就業狀況和相對狹小的就業空間,使農村人口比重大,文化素質低的劣勢更加突出,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的形勢更加嚴峻。
(三)農業產業化的進程受城鎮化水平整體滯后的嚴重制約
以土地為依托的農業生產的規模化、集約化經營處在徘徊之中,難以取得突破性進展,農村土地難以集中,農業產業化發展進程被嚴重阻滯,最終難以發揮社會發展的整體效應。
(四)城鎮化資源聚集能力不強
由于農業工業化的支撐能力弱,城鎮化缺乏相應的產業支撐。全國農業龍頭企業規模小、數量少,輻射帶動能力弱,產品質量檔次欠佳,難以滿足農業生產和消費大國的要求。農產品加工企業在資金、技術方面欠缺,發展后勁不足。運行機制有待改進和管理體制有待理順,與農戶利益分享制度欠缺、關系松散、業務流程規范性程度偏低。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加工技術含量低,對周邊產業的拉動差,出口能力需進一步加強。
四、農業產業化和城鎮化協調發展的對策
協調推進農業產業化和城鎮化一致發展,需要充分發揮新型城鎮化的“三大”功能:一是服務升功能,發展城鎮第二、三產業,吸納剩余農村勞動力就業,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二是流通貿易功能,農業轉移人口從農產品生產者轉變為農產品消費者,對農產品消費需求進一步加大,對農產品的貿易提出進一步要求,農業產業化對產品的銷售貿易環節管理更加現代化;三是加工功能,對農產品進行深加工,提高產品的商業價值,利用現代的農業技術手段,實現農業的產業化升級,提升農業產業化的“智造”技術含量;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是新型城鎮化的轉型升級的必然要求和戰略方向。
(一)處理好新型城鎮化與農業產業化的關系
當前,應著力抓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用可持續發展理念指導城鎮化建設。優化城鎮布局和形態,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避免城鎮盲目擴張。繼續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為農業規模經營和集約經營創造條件。二是農業轉移人口就業問題要積極妥善予以解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加強農民權益保護,打破城鄉居民身份壁壘,改革戶籍制度,建立和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三是強化統籌城鄉協調發展。改善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狀況,政策上繼續強農惠農富農,生產要素要在城鄉之間合理有序流動,實現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四是拓寬融資渠道。改變單一靠政府投入的格局,建立包括政府、企業、集體、個人的多元投資機制,引導和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和農產品基地建設。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吸引多元投資主體特別是返鄉創業農民工參與農業產業化。
(二)結合當地農產品優勢和特色,實施區域布局規劃,優化農產品生產結構
一是集約利用各種資源,整合資本、技術、人才等要素,節省分散經營成本,支持龍頭企業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兼并、收購、租賃、轉讓等多種形式的改革,實行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增強企業發展后勁。二是建立科學合理的城鎮產業結構,發揮城鎮體系的聚集和輻射效應。城鎮布局要科學規劃,依據自身的資源條件、區位優勢和人才聚集等因素,以優勢產業和特色資源為基礎發展支柱型產業。形成有層次的城鎮體系結構,各個城鎮要發展支撐產業,健全城鎮功能,發揮城鎮體系的聚集效應和輻射效應。
(三)大力開發農村人力資源,緩解農業人才的結構性缺陷
廣大農村雖然存在著巨大的適齡就業人口,勞動力資源豐富。但是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勞動技能缺乏,與城鎮就業崗位要求不符。從長遠看,成為城鎮化經濟發展的瓶頸。因此,必須減少農村人口,使農村勞動力有序轉移到城鎮,推動農業產業化、城鎮化的同步快速發展。樹立“人才是第一生產力”的觀念,加強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基礎教育工作。提高其教育質量,農村人口綜合素質需大幅度提高,實用的技能型人才需大量培養,農村經濟長期穩定發展賴以依靠的人力資本基礎才能真正建立起來。農村教育、科技、經營、衛生、生產、金融等多方面實用人才隊伍建設要切實加強,使農村實用人才的總量與結構與農業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的發展相適應,推動農村生產效率的提高,促進特色農業的發展。
(四)改革農村土地制度,創新城鎮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農村的產權制度,降低農民的進城成本。農村方面,改革農村現有的產權制度,進城的農民可以轉讓或者出售其土地的經營使用權,取得定期的土地財產的收益權作為進城就業的保障,推進城鄉統籌繳納養老、醫療等保險,農民進城就有了基本的經濟基礎。城鎮方面,健全城鎮的土地利用制度,使農民享有土地作為財產的所有者的收益權。當農村土地由農用轉為其他用途時,將其土地的增值收益返還給農民。積極采取股權合作,允許農村集體土地作為股份參與城鎮開發,使土地作為一種資產投資使用,農民能夠得到土地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帶來的收益。
五、結語
縮小地區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等是我國實現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關鍵問題。新時代下我們要統籌協調發展農業產業化和城鎮化,推進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
[參 考 文 獻]
[1]郭建宇.農業產業化研究的國際比較[J].生產力研究,2007(8):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