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產權制度建設的成就及經驗

時間:2022-11-20 03:18:43

導語:農地產權制度建設的成就及經驗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地產權制度建設的成就及經驗

摘要: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以來,在農地產權制度建設中始終堅持把馬克思土地產權理論與我國實際相結合,形成了中國特色農地產權理論,即農民土地所有制理論、農業生產合作社理論、農地“三級所有”理論、“兩權分離”理論、“三權分置”理論。建立了中國特色農地產權制度,即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堅持黨的領導和馬克思土地產權理論為指導,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生產力標準和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是基本經驗。新時代農地產權制度改革必須堅持和完善農地“三權分置”。

關鍵詞: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農地產權制度;“三權分置”

農民問題是中國問題的根本,土地問題是農民問題的關鍵。“誰贏得了農民,誰就會贏得中國”,“誰能解決土地問題,誰就會贏得農民”。[1]47基于此,我黨始終將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與中國革命和建設結合起來,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革命和建設道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作為我黨農村政策的基石,是實現鄉村振興戰略目標的重要制度保障,如何堅持和完善還需要進一步的理論和實踐創新。總結中國共產黨近百年農地產權制度建設所取得的理論成果、實踐成就經驗,有助于深化對中國特色農地產權理論的認識,增強對中國特色農地產權制度、特別是農地“三權分置”制度的自信。

一、中國共產黨農地產權制度建設的理論成就

(一)農民土地所有制理論。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我黨將土地所有權歸屬與革命突破口相結合,從土地“政府所有”到“農民所有”的認識轉變和政策調整過程中,逐步形成了農民土地所有制理論。1927年4月,黨的五大通過的《土地問題決議案》明確提出土地國有的政策主張,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岡山土地法》也提出“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的政策主張。但是,在調查中發現了這種政策的不足,并將自己的認識寫入《井岡山土地法》按語;1930年9月,黨的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沒收地主的土地歸農民”的口號;1931年春,在給江西省蘇維埃政府的信中,明確要求將分給農民的田“由他私有”[2]256;1933年6月,蘇區臨時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員會《關于實行土地登記》的,標志著我黨對土地所有權歸屬問題的認識和政策的統一。在《井岡山的斗爭》《怎樣分析農村階級》等著作中,對土地沒收的對象、分配原則和方法、分配后的所有權等問題的論述,成為了土地革命路線的理論基礎。抗日戰爭結束后,我黨再次將減租減息改為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分配給農民所有。從土地革命到建國初,撰寫的一系列文章中對農民土地所有制進行了論述,特別是在《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中提出了新民主主義的三大經濟綱領,標志著農民土地所有制理論進入成熟階段。農民土地所有制理論,是馬克思關于社會主義“土地國有化”的經典理論與中國農村實際相結合,在借鑒共產國際傳統做法的基礎上形成的,是馬克思土地產權理論中國化的第一個理論成果。主要內容包括:以革命的方法消滅封建土地所有制;無償剝奪封建剝削階級的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則,實現“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權屬農民所有。[3]92-93(二)農業生產合作社理論。農業生產合作社理論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土地革命時期。相繼撰寫了《必須注意經濟工作》《我們的經濟政策》等文章,認為發展合作社是蘇區經濟建設的中心任務之一,必須利用合作社的優勢發展經濟,以造成發展到社會主義經濟的條件。從1942年到1945年,在《解決問題與財政問題》《論合作社》《組織起來》等著作中,對新民主主義合作社的性質、特征、組織形式等進行了系統分析,使農業生產合作社理論得到豐富和發展。新中國成立后,就農業生產合作社問題發表的系列文章和重要講話,標志著農業生產合作社理論進入成熟階段。農業生產合作社理論是對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理論成果,是根據馬克思關于社會主義土地合作社產權制度思想和恩格斯關于“土地入股”的設想,在借鑒蘇聯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形成的。其主要內容有:第一,建立農業生產合作社是對土地私有制的經濟改造道路,旨在建立農地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第二,必須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自愿和互利的原則,通過典型示范、國家幫助的辦法逐步推廣。第三,初級社和高級社是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兩種組織形式;初級社具有半社會主義性質、高級社則具有社會主義性質。[3]95-96(三)農地“三級所有”理論。我黨農地“三級所有”理論的形成,經歷了從“公社一級所有”到“三級所有”的探索過程。早在1958年,對《中共中央關于在農村建立問題的決議》中關于所有制的規定,親自做了加寫,認為農地應是公社一級所有制,但性質還是集體所有,必然要過渡到全民所有。[4]通過實踐覺察到了這種制度的不足,因而在1959年第二次鄭州會上,專門談了對公社所有制的認識,認為“公社應當實行權力下放,三級管理,三級核算,并且以隊的核算為基礎。”[5]127-130對公社所有制的認識轉變,得到了中央的肯定,被《鄭州會議紀要》概括為“統一領導,隊為基礎;三級管理,權力下放;三級核算,各計盈虧。”[6]141960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農村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首次提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概念。1961年9月在給中央常委的信中,再次強調基本核算單位是隊而不是大隊。至此,農地“三級所有”理論正式形成。農地“三級所有”理論是我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對土地公有制具體形式探索的理論成果,是對馬克思關于社會主義土地公有產權制度思想的實踐和發展。主要內容包括:農地“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是農村三級集體經濟組織;實行集體統一經營和按勞分配的原則。(四)農地“兩權分離”理論。農地“兩權分離”理論的形成源于我黨對農民“包產到戶”訴求的思考,是在對“家庭承包經營”認識提升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家庭承包經營,實現了集體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第一次分離,突破了我國農地“集體統一經營”制度。鄧小平對包產到戶的性質給予了充分肯定,對家庭承包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包產到戶’是社會主義制度下責任制的一種形式,沒有剝削,沒有違背集體所有的原則,可以調動人民的積極性,體現了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經濟,不是搞資本主義。”[7]764并在此基礎上,于1990年3月提出了“兩個飛躍”的科學判斷,指出“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是我國農業發展的第一個飛躍,要長期堅持不變。[8]355標志著農地“兩權分離”理論的形成。農地“兩權分離”理論,是對馬克思關于土地出租經營形式的發展,是對社會主義集體土地經營形式探索的理論成果。其主要內容包括:家庭承包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承包經營是農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條件;承包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農地所有權屬集體,承包經營權屬農民家庭;承包戶享有使用、收益和流轉權,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補償權等權利。(五)農地“三權分置”理論。進入新時代,如何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直思考的問題。基于農民保留承包權、流轉經營權的實踐,2013年7月,在湖北武漢考察時,首次提出了農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概念。[9]53中央在2013年底召開的農村工作會上明確提出,“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并行”。2014年9月,在中央深改領導小組第五次會上,進一步闡述了關于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思考,認為要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經營權流轉格局。2016年4月,在安徽考察調研時再次強調,農村改革的最大政策就是必須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決不能動搖。關于農地“三權分置”的系列重要論述,標志著農地“三權分置”理論的形成。農地“三權分置”理論是對“兩權分離”理論的發展,是馬克思土地產權理論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其主要內容包括:第一,保留承包權、流轉經營權是農地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條件。第二,所有權屬集體,承包權屬農民家庭,經營權屬經營戶。第三,堅持尊重農民意愿、守住政策底線、循序漸進、因地制宜的原則。

二、中國共產黨農地產權制度建設的實踐成就

(一)農民所有、家庭經營:農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按照中國革命的兩個階段,我黨將建立以“農民所有、家庭經營”為特征的農民土地所有制,作為消滅私有制建立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第一步。1928年和1929年《井岡山土地法》《興國土地法》制定后,在蘇區開始建立農民土地所有制;1947年9月《中國土地法大綱》的制定,使這一制度在解放區得到廣泛建立;農民土地所有制的全面建立始于1950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頒布,于1952年底基本完成。“農民所有、家庭經營”是農民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特征,由于《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優待紅軍家屬耕田隊條例》等政策的實施,使這一時期的土地所有制又打上了“互助經營”的烙印。農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徹底廢除了統治中國幾千年的剝削土地制度,第一次真正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社會理想,廣大農民翻身做主,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為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礎。(二)合作社所有、合作經營:合作社所有制的建立。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實際上在新中國成立后就已經開始,1951年底中央就下發了《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并開始試行;1953年12月,中央《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要求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引導農民過渡到更高級的農業生產合作社。1955年7月,中央召開省、市、區黨委書記會議后,初級社得到迅猛發展,高級社也已進入推廣階段;1955年10月,黨的七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的決議》,進一步加速了高潮的到來;到1956年1月,基本上實現了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1956年公布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有力推進了高級社的發展。到1956年底,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加入合作社的農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96.3%,其中參加高級社的農戶達到87.8%。[10]140標志著我國農業生產合作社所有制的基本建立。“合作社所有、合作經營”是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互助組是一種具有社會主義萌芽性質的“互助經營”;初級社是具有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土地入股、合作經營,實行土地分紅和按勞分配相結合的原則;高級社實現了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的合作社所有、合作經營,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因此,具有社會主義性質。合作社所有制的建立,完成了我國從幾千年來土地私有、分散經營向合作社所有、合作經營的歷史性轉變,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確立,是中國歷史上一次偉大的社會變革和社會進步。農業生產力得到明顯提高,農業總產值逐年增長;農田水利建設事業不斷發展;農民安居樂業,生活得到改善;為國家工業化奠定了制度基礎。(三)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三級集體所有制的建立。1.三級集體所有制的建立始于時期。1958年3月開始的由小型合作社合并而成的大社,是農地“三級”集體所有制的雛型;同年8月《中共中央關于在農村建立問題的決議》的,推動全國掀起了建立的高潮。1959年4月,黨的八屆七中全會在總結整頓工作的基礎上,探討了生產小隊所有制問題,通過了《關于問題的十八個問題》;1962年2月,中央下發的《關于改變農村基本核算單位問題的指示》規定,實行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三級集體所有制。1962年9月,黨的八屆十中全會通過《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對這一制度進行了規范。至此,完成了農村集體土地從公社“一級所有”到“三級所有”制度的演變,三級集體所有制正式建立。2.三級集體所有制的主要特征。第一,三級所有、統一經營。公社和生產大隊除擁有社隊企業和部分山林外,同時也是生產隊所有土地的上一級所有權人,有權調整生產隊的生產;耕地、山林及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屬生產隊所有;實行統一經營、按勞分配的原則。第二,“政社合一”。生產大隊、生產隊是農村社會基層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既是基層政府機構、社會基層管理單位,同時也是一級集體經濟組織。在的三級所有制中,每一級的所有權與其同級的行政權是重合的,而每一級又都必須絕對服從于其上級,表現出一種所有權對行政權的依附。[4]3.三級集體所有制的建立,促進了農業生產條件的改善與農業經濟的增長,從這種制度建立后的20余年間,農業生產條件得到了根本改善,農業經濟的各項指標均有較大幅度的增長。是“集中力量辦大事”建設方針在農地產權制度建設中的具體體現,為工業化和農村建設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能夠把分散的、由上百萬個自然村落和上千萬個農戶構成的傳統農村社會,通過行政手段,統一于一個高效有序的行政系統之中,確保了農村生產秩序和社會生活的穩定。[11](四)集體所有、承包經營:“雙層經營體制”的建立。1.“雙層經營體制”的建立。家庭承包是“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從萌芽到建立經歷了長達15年的艱難探索。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了改革開放的大門,1979年通過的《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雖然強調“不許分田單干”,但為“某些副業生產、邊遠山區、交通不便的單家獨戶”留出了“包產到戶”的政策空間。1982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指出“包產到戶、包干到戶”是社會主義生產責任制,1984年1號文件首次使用“統一經營和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體制”的表述;1986年1號文件則第一次明確提出“雙層經營體制”概念;1991年,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正式表述為“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1993年,將這一制度作為農村經濟的一項基本制度載入《憲法》。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正式建立。2.集體所有制的鞏固和完善。第一,農地所有權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不變。1983年中央下發的《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指出,原來的基本核算單位即生產隊或大隊,在實行聯產承包以后,仍然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同年10月,《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強調,當前的首要任務是把政社分開。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廢除,廢除的是作為集體經濟實現形式的單一集體統一經營,而不是廢除集體經濟本身。[12]第二,權利歸屬逐漸清晰。一方面,“政社分開”改變了所有權對行政權的依附,明確了集體經濟組織對農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以及對產品的分配權和在市場上的自由交易權。另一方面,家庭承包經營實現了農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明晰了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之間的權利歸屬。農民集體享有農地所有權,農戶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既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又是承包地的權利主體。第三,權能內容逐漸完整。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集體經濟組織除享有農地所有權外,同時還享有與所有權相關的發包權、監督權、管理權及其他權利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既享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又享有承包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利束,以及與權利束相關的流轉權、生產經營權、產品處置權、補償權等,從法律上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權能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權能內容逐漸完整。(五)集體所有、家庭承包、流轉經營:“三權分置”制度的建立。1.“三權”分置制度的建立。農地“三權”分置制度是在“兩權”分離基礎上發展而來,是對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鞏固和完善。2013年11月,中央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問題的重大決定》,對承包權和經營權進行了剝離和賦權,標志我國農地“三權分置”改革拉開了序幕。[13]2013年底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要求,要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并行。2014年4月制定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明晰了“三權分置”的改革思路、實施步驟和推進路徑。2015年11月出臺的《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就“三權分置”改革的基本內容、發展方向、經營權流轉等問題進行了闡述,“三權分置”制度正式建立。2016年,中央《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對農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改革目標及如何實施等做了全面規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18年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把農地“三權分置”制度上升到了法律層面,標志著具有中國特色的農地“三權”分置制度進入完善階段。2.基本經營制度的鞏固和完善。第一,農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地位更加明確。農地“三權”分置制度明確了農地集體所有制在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中的根本地位,要求必須得到充分體現和保障,不能虛置;農戶享有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中的基礎,要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并賦予經營主體更有保障的土地經營權。第二,“三權”的權利歸屬更加清晰、權能內容更加完整。明確了所有權屬農民集體、承包權屬承包戶、經營權屬經營主體。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所有權,以及發包權、監督權、管理權、其他權利等各項權能。承包家庭承包戶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權,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權,互換、轉讓承包權,流轉經營權,補償權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其他方式承包戶享有:承包地的經營權、繼承權,以及經營權的出租、入股、抵押等流轉權。農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第三,“三權”的權利行使更加規范。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如何落實集體所有權、保護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的規定更加規范。如:集體土地被征收時,農民集體有權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見并依法獲得補償;通過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事機制,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戶有權通過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限制;有權依法依規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自愿有償退出承包地。經營主體有權使用流轉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并獲得相應收益;有權在流轉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條件優先續租承包土地等。

三、中國共產黨農地產權制度建設的主要經驗

(一)只有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才能確保社會主義方向。中國共產黨成立后,就根據黨的綱領將建立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作為農地產權制度建設的奮斗目標,確立了消滅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農民土地所有制、變革農民土地所有制為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兩步走”方針。無論是革命時期還是建設時期,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把這一目標注入到農地產權制度建設的全過程,以確保社會主義方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我黨將建立農民土地所有制作為中國革命的突破口,開創了一條“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全國政權”的革命道路,取得了革命的勝利,建立了農民土地所有制;在社會主義改造時期,將對農民土地所有制的改造與社會主義革命結合起來,建立了合作社集體所有制;在社會主義全面建設時期,將社會主義公有制具體實現形式的探索與社會主義建設結合起來,建立了“三級”集體所有制。[14]改革開放時期,我黨始終堅持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領導,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始終沒有變,發生改變的只是經營制度。全面深化改革時期,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置,也是在堅持集體所有權、穩定承包權的前提下,對經營權的放活,是基本經營制度的完善。歷史證明,中國共產黨是中國革命和建設事業的領導核心,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本質特征,只有堅持黨的領導,中國特色農地產權制度建設才能確保社會主義方向。(二)只有堅持馬克思土地產權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才能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農地產權制度。馬克思主義是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社會主義事業的指導思想,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將馬克思土地產權理論與中國實際相結合,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農地產權理論,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農地產權制度。土地公有制是馬克思土地產權理論的基本觀點和國際社會主義運動的傳統做法,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這一基本觀點,并與實際相結合,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農地產權制度。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將沒收的封建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所有,并通過“耕田隊”等形式,使農民土地所有制具有了“互助經營”的特征。在社會主義革命時期,根據馬克思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土地合作社所有制的主張和恩格斯“土地入股”的設想,在總結蘇聯經驗的基礎上,通過經濟的方法,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農地私有制改造道路,建立了合作社所有制。在社會主義全面建設時期,探索出一種社會主義土地“三級”集體所有的公有制形式。改革開放時期,通過承包實現了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創造出“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根據農民在實踐中創造出的“保留承包權、流轉經營權”的經營形式,又建立起農地“三權分置”制度。實踐證明,只有堅持馬克思土地產權理論及其中國化成果為指導,才能建立中國特色農地產權制度。關于農地“三權分置”重要論述,是馬克思土地產權理論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是新時代農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理論指導。(三)只有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才能勇于修正錯誤、改革創新“。實事求是,是馬克思主義的根本觀點,是中國共產黨人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要求,是黨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領導方法。”[15]242中國共產黨在農地產權制度建設中,始終堅持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堅持解放思想與實事求是的辯證統一。土地農民所有是在實踐中對“蘇維埃政府所有”的調整,“三級”集體所有制是對運動化時期“一大二公”所有制的糾正;“集體所有、承包經營”是對“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改革;“三權分置”是農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創新,是對農地基本經營制度的堅持和完善。實踐證明,只有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才能堅持真理、勇于修正錯誤、不斷改革創新,才能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農地產權制度。(四)只有堅持生產力標準,才能充分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生產力是社會發展的最終決定力量,發展生產力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則。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把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作為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作為判斷路線方針政策正確與否、社會制度是否優越和進步的根本標準。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土地農民所有,是我黨在沒收地主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政策下,通過對農民生產積極性和革命熱情的調查后,做出的調整。合作社所有制的建立,不僅實現了農地私有到公有的轉變,而且通過互助合作生成了新的生產力,促進了生產力的明顯提高,正如所說:“如果不從個體勞動轉移到集體勞動的生產方式的改革,則生產力還不能獲得進一步的發展。”[2]931改革開放時期,黨堅持“三個有利于”標準,[8]372把深受農民歡迎的家庭承包作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農地“三權分置”制度,也是農民在實踐中的自主選擇。(五)只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才能實現農民解放和共同富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馬克思主義的根本立場,共同富裕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基本目標。[14]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日起,就堅持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作為最高價值取向,確立了“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的初心使命。在農地產權制度建設中,始終堅持以農民解放和共同富裕為奮斗目標,把建立農民土地所有制作為革命的突破口,把建立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作為實現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以自上而下的推進與自下而上的農民自主選擇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和完善農地產權制度。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是在對農民革命和生產積極性調查的基礎上,把農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作為消滅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第一步,領導中國人民進行了一場“農民革命”,實現了農民的解放。在社會主義革命時期,為了建立社會主義基本制度,按照農民自愿的原則,建立了合作社所有制。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是以“人民溫飽、小康生活”和“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為戰略目標,根據頂層設計的推進與農民自主選擇相結合的產物。歷史證明,中國要富,農民必須富,只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才能實現農民解放和共同富裕目標。

作者:周猛 單位:湖南醫藥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