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10 12:39:2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著作權法論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著作權法論文

篇1

(1)創作。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一般情況下,自然人可以利用自己的智力、資金和勞動創造出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從而成為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或法人及其他組織組織自然人代表自己的意志創造作品并承擔全部的責任,從而被視為作者成為著作權人。(2)法律規定。如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這一規定使法人或其他組織成為除署名權之外的著作權原始主體。(3)合同約定。主要體現在受委托創造的作品中。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此條款規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可以依意思自治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在此我們需注意,該約定并非是著作權轉讓的方式,而是取得原始主體資格的一種方式。

(二)如何認定原始主體

認定著作權原始主體的標準有兩個:一是實質標準,二是形式標準。實質標準是指取得原始主體身份的法律依據或合同依據;形式標準是指有關創作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上是否有關于自己作者身份的署名。若著作權原始主體的主張者能夠同時證明自己權利來源的法律或合同依據及該作品原件或復印件上有其署名,同時,該創作作品不為特殊職務作品,也沒有在委托創作合同中約定著作權不屬于自己的,才可能成為原始著作權主體。[2]確定著作權的形式標準主要體現在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上:“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該條規定即明確了確定著作權的形式標準:作者須在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上署名。而且,該條條款為形式要件的推定條款。事實中,在作品原件或復印件上署名的并非就一定是作品的作者,但法官可以依據該條款初步認定該署名是真實的,從而推斷該署名者享有對該作品的著作權。當然,對此有異議者可以進行舉證來證明自己的主張,若異議者的主張成立,法院在撤銷原署名者的作者身份的同時,也應承認后來確定的作者的身份。動畫造型的著作權確定也應依照上述的基本原則進行,他可以是該角色造型的最初創作者,也可以是除他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合意約定的委托人,在實際的法律判斷中,情況可能紛繁復雜,我們要堅持知識產權法的要旨,綜合考慮社會經濟利益及社會公眾利益進一步作出判斷。而認定動畫造型著作權原始主體的實體標準相較之下更為復雜,主要從以下幾種情形進行討論:

1.該造型的創作者即為作者的情形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一般規定,著作權歸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為作者。但是第十一條第二款有特別規定,著作權在特定情形之下也可能依約定或者法定而歸屬于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例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在此,我們要明確的問題是,該自然人的行為是否為“創作”。著作權法所稱的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自然人的活動應同時滿足以下四個要素才能稱其行為為“創作”。(1)作者所進行的活動是智力活動,且為不可替代的智力活動;(2)作者的智力活動是對作品構成要素的選擇活動。盡管各種作品的構成都是顏色、形狀、符號、數字等這些要素,但構成要素的選擇卻會因作者的喜好、思維、目的等而有所差異;(3)在選擇了要素之后作者須按一定的規律、規則將其進行排列。即使兩人所選定的要素相同,但其所運用的規則順序不同,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4)創作之所以稱之為智力活動就是因為它是能夠表達作者的思想、情感、立場、理念的活動,思想是創作的靈魂。這四個要素是并列關系,缺一不可。在確定動畫造型的著作權原始主體的問題上,其創作者可能會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作者。這一認定源于動畫造型相對于動畫片的相對獨立性,由于動畫片和動畫片中的形象造型的創作過程是可分離的,且角色形象的美術創作過程一般都是早于或者與動畫片的創作過程同期進行,因此角色形象完成的時間,成為認定某個角色形象權利歸屬的重要事實。當一自然人創作完成了某動畫造型的美術作品,并能夠提交該造型的原始底稿、貯存介質或公開發表的出版物等有效證據,且上述創作完成或發表時間在動畫片完成之前,則該角色形象的權利人可認定為上述形象美術作品的創作人。此外,部分動畫片在作品署名時標明了動畫角色的美術設計人等創作人員,而且該作品并非法人作品或特殊職務作品,若為委托創作,該創作人也沒有將其權利進行約定,那么該自然人即為該動畫造型的著作權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權。

2.法人或其他組織被視為該造型作者的情形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及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可知,著作權的主體資格不限于自然人創作者,還有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這種情形主要出現在法人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中。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需要同時滿足三個要件(1)該創作活動是由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組織的;(2)創作者所創作的作品代表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志;(3)該作品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完全法人或其他機構承擔。此三條件為并列關系,必須同時具備。法人作品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完整的著作權。與法人作品中作者所享有的完整著作權不同,特殊職務作品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享有的著作權是不完整的。在此,我們要先明確職務作品的概念。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時所創作的作品,分為普通職務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普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創作者完整地享有;而特殊職務作品中的創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歸法人或其他組織。這兩者的認定主要依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除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兩種情形,其余皆為普通職務作品。關于法人作品與特殊職務作品的區分,實際判斷上存在很大的困難,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比較從而進行判斷。(1)創作人與法人的隸屬關系:特殊職務作品法人與創作人一般具有隸屬關系;而法人作品中的創作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可能不具有隸屬關系;(2)作品主觀意志的體現:特殊職務作品體現的是創作人的主觀意志;法人作品體現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志,只是借由自然人的創作活動表現出來;(3)作品的種類:特殊職務作品的類型只能是著作權法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和計算機軟件等;而法人作品的種類卻可以不加限制;(4)發起組織:特殊職務作品可以是由法人或其他組織發起并主持,也可以由創作者發起;法人作品一般是由法人或其他組織發起并主持。

3.由改編獲得的著作權情形

動畫造型作為一種特殊的美術作品,在其后續期間很有可能有其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它進行改編,從而使該造型獲得新的生命力,如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對黑貓警長造型的改編,還有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的造型改編,都在原有的傳統印象上給角色增添了新的時代感,賦予了造型不同的理念。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即改編該造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提前獲得原造型著作權人的修改授權。

4.該造型著作權由合同約定

篇2

關鍵詞學位論文;版權歸屬;授權

著作權即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的作品所享有的權利。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學位論文是指在校的學生為獲取學位資格而撰寫和提交的學術研究論文。

近年來,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學位論文的數量劇增。一般而言,學位論文都較為成熟,其學術價值具有高、新、專的特點,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當今某學科領域最新研發動態及水平,因此成為重要的信息資源,具有很高的利用價值。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學位論文的使用和傳播的日益頻繁,使得學位論文的版權問題開始受到更多人的關注。筆者將通過對國內外某些高校具體做法的比較,對學位論文版權問題中的歸屬和授權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1學位論文的價值

學位論文是學位制的產物,是學位申請者在研究導師指導下所進行的科學研究的總結。選題上一般都是本學科需要解決的比較重要的、具有前沿性的理論或運用方面的課題,代表了本專業的發展方向。涉及的內容豐富、題材廣泛,不乏新穎的學術思想和獨到的見解,一般具有質量高、專業性強、內容新穎、學術價值高、參考文獻多而全、助于對相關文獻進行追蹤檢索等特點。

正是學位論文所特有的優勢,使得它在該研究領域具有很高的學術參考價值,成為在該領域進行研究的學者、學生的重要參考資料。伴隨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學科研究的深入,對學術論文的利用也愈發頻繁,因此包括論文的作者、論文的保管者和利用者等越來越多的人越來越關注如何才能在尊重作者著作權的基礎上,合理、有效地利用資源。而其中的版權歸屬及版權授權的問題更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2學位論文版權歸屬問題分析

2.1關于學位論文著作權歸于學校還是作者之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保護自動產生,即論文完成的時候,著作權就已經產生。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包括以特定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不論是否發表,都屬于合法的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包括了人身權和財產權,而著作權人分為兩類,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外……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其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著作權法對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并沒有做出明確或專門的規定。令人意味深長的是,無論伯爾尼公約還是世界版權公約,都幾乎毫無例外對學位論文的版權問題做出了“回避”。因此學術界對這一問題爭論不休,部分學者認為這是學生自己做的選題和研究,應當屬于學生的個人作品;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學生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利用了學校的資源,并有導師進行指導,其作品應當屬于職務作品,版權應該歸屬于學校。而國內不同的學校也有不同的做法。

例如清華大學規定:“研究生學習期間凡教學計劃內安排的研究課題(如學位論文、課程專題等)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科技活動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為學校職務成果。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研究課題雖屬研究生自選,但利用學校的條件(如名義、指導、設備、資金、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研究成果,也屬學校職務成果。學校職務成果屬清華大學所有,未經學校審核同意,不得自行轉讓或做其他處理,這一辦法同樣適用于本科生。”

學校在處理這一問題時,顯然是將著作權法的第十六條規定做了過分有益于學校的擴大解釋,是有悖于法的公平與正義精神的。據了解該校很多學生在入學之初就簽署了遵守知識產權規定的保證書,如果不能用“失學的脅迫”去解釋學生簽訂合同的情形,就只能有一種解釋,那就是學生在法律方面的無知,他們在“不知不覺”中就將自己的利益出賣了。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學位論文的版權歸屬無非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完全的版權;二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學位論文的署名權,學校享有學位論文版權的其他權利;三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版權,但學校在業務范圍內有優先使用權。后兩種情況是在學位論文被視為職務作品的情況下,才得出的結論,但筆者認為,學位論文認定為職務作品是非常牽強的。

按照法理學者的觀點,學生就讀期間和學校所形成的關系應該是一種合同關系,那就是學生支付學費而學校要提供教育。學校在學生在校期間所提供的必要的物質是為了完成“教育”這個特定的合同義務。畢業生撰寫學位論文是為了“自己”獲得專業學位,而不能認定為是為了完成學校所交給的“任務”。如果說寫作學位論文也算完成任務的話,那也是畢業生自己在完成自己的任務,因為只有完成了得到學校認可的學位論文,才能取得學位。一言以蔽之,學位論文的版權應毫無異議的屬于作者本人所有,即使畢業生的學位論文僅是學校大項目中的一個部分,他仍應該就他所負責的部分享有完全的版權。如果學校在相關學位論文的研究上投入了較多的人力物力,學校可要求享有該作品的優先使用權或者免費使用。

國內很多高校目前的做法已經證明了筆者這一觀點的正確性,如浙江大學和北京大學在畢業生離校前要求畢業生對自己的學位論文出示“獨創性聲明”或“學位論文使用授權書”,這事實上等于已經承認了學位論文的版權由作者享有。

2.2關于導師是否擁有署名權之爭

近期,網絡上沸沸揚揚的復旦大學藥學院聞韌教授與其學生張建革博士的署名權之爭又在網上掀起了關于學位論文導師是否擁有署名權的熱烈討論。

部分人認為導師從學生的選題,到研究思路的指導,直至論文的寫作完成都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因此學位論文中包含了導師的勞動,在學位論文完成時應當讓導師擁有署名權。而另一部分人則認為導師只是出于指導,學位論文完成期間整個研究過程。論文的作者都是親力親為,許多有用的數據,大量的實驗都是作者獨立計算和實踐的結果,因此導師不應當具有署名權,作者只需在文章中表示感謝之情即可。

筆者在中國律師網絡聯盟論壇中看到與后者相同的觀點。在知識產權部分關于導師署名權的咨詢中,律師們普遍認為雖然導師對論文的最終完成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對于學位論文不享有任何著作權。但作者可以在出版物上以適當的方式提及論文導師及其所作出的貢獻。

筆者贊同上述觀點,而許多學校的做法也是默認作者為唯一擁有署名權的權利人,但均要求作者在論文封面寫明指導教師,而作者自身也會自覺地在論文當中提及教師的指導和幫助。然而大部分學校又在《學位論文使用授權書》中都有導師簽名一欄,可見學校在默認學位論文為個人作品,著作權歸屬作者本人之外,還默認了導師擁有一部分著作權。但在中國律師網絡聯盟論壇中,律師們普遍認為作者應當享有完整的著作權。

3學位論文版權授權分析

在承認了學位論文屬于個人作品后,我們還應當認識到學位論文是未發表作品和版權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施行自動保護原則,即只要作品完成并符合著作權法獨創性的要求就給予保護,學位論文自寫作完成就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發表權。在學位論文作者未公開其學位論文之前,學位論文就屬于未發表作品。許多人認為答辯是作者發表的一種方式,但筆者認為答辯不能算作發表,學位論文的答辯具有強制性,是取得學位證書的必經過程,并且答辯只局限于一定范圍,并沒有為公眾所感知,因此不能視為發表。

另外,國內外的大學都要求作者聲明所提交的論文為自己撰寫的,并且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綜上所述,學校、個人和其他組織在利用學術論文的過程中必須獲得作者的許可和授權。

目前筆者所在學校使用學生的學位論文采取的主要授權方式是與作者簽訂使用授權書,下面就是授權書內容:

福建師范大學學位論文使用授權聲明

本人(姓名):學號:專業:

所呈交的論文(論文題目):

是我個人在導師指導下進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盡我所知,除了文別加以標注和致謝的地方外,論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發表或撰寫過的研究成果。本人了解福建師范大學有關保留、使用學位論文的規定,即:學校有權保留送交的學位論文并允許論文被查閱和借閱;學校可以公布論文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學校可以采用影印、縮印或其他復制手段保存論文。(保密的論文自解密后應遵守此規定)

學位論文作者簽名:指導教師簽名:

簽名日期:

筆者認為作者授權學校作為優先的使用者和保管者是十分恰當的,因為在學術論文的撰寫過程中,沒有學校資源的支持和導師的指導,作者的學位論文的質量和價值將有所降低。而學校多是以促進學術的發展和交流為目的進行公益性模式的運作,其傳播的范圍也都局限在校園網內,不會造成作者利益的損害。且學校圖書館這樣的論文保管機構有更好的能力保管和最大化論文的參考和學術價值,授權與學校合作的方式是雙贏的。

然而在學位論文提供利用過程中,最容易發生侵權行為的就是在商業模式的運作當中,學位論文收藏機構在與數據庫運營商的合作時侵害作者的利益。

在一個案例中,某中心與某數據公司簽署協議,共建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該庫稱以“國家法定的學位論文收藏機構”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收藏的論文為依托,將利用網絡技術“向高校、公共圖書館、科研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公眾提供學位論文的全文信息服務。”又稱該公司撥出專款數百萬元,希望廣大碩士、博士盡快“聯系授權并領取版權使用費”。而對開發學位論文數據庫躍躍欲試的公司絕對不在少數,上述案例是一個引子,暴露了當前在學位論文數字化開發中存在的一些版權問題。

首先,該數據庫運營商只是與收藏中心合作建設數據庫,然而,收藏中心雖然是法定的學位論文收藏機構,但沒有權利越過著作權人把著作權人的作品交由數據庫運營商開發利用。因為收藏機構的職責是收藏特定論文的文本,而不是上網發表,上網發表的使用至少涉及作者的發表權和網絡傳播權,對它們的行使和論文收藏幾乎沒有任何關系。唯一有權決定運營商可以使用學位論文的,只有著作權人本身,即已經畢業的學生們。在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之前,任何機構都沒有權利開發利用。

其次,著作權人的獲酬上。在弄清上述問題之后,不難推斷出真正有權利定價的也是著作權人。“領取版權使用費”這樣的說法顯得該開發商居高臨下,欠缺合作的誠意,許多論文是在獲得授權之前,開發利用之后作者才得以知曉。在定價上也存在問題,一個學術論文數據庫,只撥出幾百萬的經費來付作者的稿酬。我國每年有大約10萬篇的學位論文產生,假定該數據庫收錄10年內的論文,總數就有近百萬篇,平均下來每個作者只能領到幾塊錢的稿酬,這于《著作權法》規定的每千字20元的最低標準相去甚遠。顯然,作者不論是否授權該數據庫進行開發,其獲酬權也得不到保障。

最后,許多數據庫運營商在具體使用某篇學術論文或某批學位論文的時候試圖以公眾需求為由擠壓著作權人利益。許多數據庫商宣稱利用它們的平臺傳播科技知識能夠使有關資源更好的發揮作用,作為一己之私的著作權理應讓步。但是這樣的說法本質經不起推敲,因為商業運營的本質就是營利,因此數據庫運營商的做法,實際上就是廉價甚至免費利用他人的成果來實現自己的營利。實際上在維護公眾利益和保護著作權這一平衡上,《著作權法》已經規定了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等內容。

因此,筆者認為公眾的利用是學位論文價值實現的最好途徑和方式,但是不應當用這樣的幌子來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不論是在保管還是在開發利用之前,都應當首先尊重作者的權利,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篇3

關鍵詞 網絡;電子期刊;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G2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6708(2011)36―0059―02

網上電子期刊是在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網絡技術的發展與結合之下產生的新型出版物。網上電子期刊還可以提供遠程服務,實現資源共享。因此,網上電子期刊深受用戶歡迎。網上電子期刊尤其是網上電子學術期刊數量隨著社會的進步,科學技術的發展正在逐年遞增。目前,網上電子期刊已經為科研人員利用豐富的網絡電子期刊資源進行科學研究、課題立項、撰寫論文或跨部門、跨地區進行遠距離合作研究,帶來許多實惠和便利,但與此同時,網上電子學術期刊的侵權現象也日益嚴重。如通過網絡任意下載、拷貝、復制電子期刊上的文章。侵權者利用網絡系統保護措施不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許多侵權事件,引發知識產權糾紛。使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出版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受到沖擊。

1 關于網上電子期刊是否涉及著作權問

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之一,其權利客體必須是精神產品作品。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并非所有作品均能成為其客體。作品要成為著作權的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獨創性是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內容或表現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相同。抄襲、復制、剿竊、篡改他人作品不是創作,不具有獨創性。網上電子期刊具有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的功能,是人們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與印刷版書刊一樣,屬精神產品或知識產品,只是出版形態和載體發生了變化,同樣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是指作品必須以一定的可為他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形式表現出來或者固定下來。存在于作者頭腦中的智力成果是不能被他人感知的,著作權法是無法對其實施保護的,在著作權管理及司法實踐中也缺乏鑒別根據。而網上電子期刊是以可感知的形式存在的,可被下載、拷貝,也能打印,是可以復制的,具有傳播性。除法律明確規定的,如法律、法規、時事新聞和歷法數表、通用表格等外,其余作品只要符合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特點,均受著作權法保護。網上作品和傳統作品區別在于載體和傳播媒介不同。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不是載體。如一種英語刊物由印刷出版發行改為用光盤發行或網絡傳輸,載體發生了變化,但作品仍只有一部。據此可以認定網上電子期刊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2 關于網上電子期刊著作權保護期的問

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對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作了明確規定:如果是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有人認為,網上作品不斷地創作與更新,甚至是經常進行實質內容與形式的改變,則“創作之日”的確定就十分困難,由于難以確定首次發表時間,網上作品的保護期的計算就存在問題。 網上電子學術期刊上的文章,凝結了作者辛勤的勞動和汗水,具有文化的繼承性、思想性與學術性,應象印刷型期刊上的文章一樣享受保護期限。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保護期,同樣適應網上電子學術期刊的情況。

3 關于網上電子期刊的合理使用問

現行的著作權法在保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規定了使用限制。使用限制是對著作權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限制,使用限制分為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3種形式,通過這些形式,使用已發表作品,不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權和犯罪。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況下,用戶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權持有者的許可,也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是使用人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定條件下使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強制許可是指如果作品的著作權人在作品已發表后一定時期內,沒有授權他人以某種方式使用其作品,作品使用者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使用作品的申請,政府部門根據申請頒發使用許可證,但使用人應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要正確處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之間的關系。合理使用范圍隨著新技術的發展正不斷進行修改,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現已對原允許的某些合理使用加以限制,如為個人使用目的而借助現代化設備復制享有版權的作品以及圖書館、檔案館及教育單位的一些復制活動,均不再被視為合理使用。即可以復制,但必須征得著作權人同意并支付報酬。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均將網絡傳輸行為認作是使用作品的一種方式。因此,作者在使用他人網上電子期刊上的文章時,除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等情況外,應當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或向著作權行政管理組織申請請求批準,并支付報酬。

4 關于網上電子期刊知識產權保護對策

重視和加強網上電子期刊知識產權保護,修改完善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新的立法工作,尋求一條與國際接軌的保護體系,這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

1)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圖書館作為網絡信息資源的組織者和知識導航員,在網絡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過程中,應樹立強烈的著作權意識,努力避免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應限制讀者下載、拷貝、復制,只提供屏幕閱覽服務。作為著作權人也應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在將自己的論文在網上電子期刊上發表時,注意采用技術手段加以保護;

2)調整和修改現行著作權法。制定政策、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為網上電子期刊的開發利用提供有力保障。制定網絡保護法規,約束侵權行為。制定嚴格的網絡工作人員行為規范和操作規程,建立作品上網的逐級審核制度,落實作品上網形式審查和保密審查的具體措施;

篇4

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法實施辦法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條 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

第五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二)錄音制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制品;

(三)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

(四)錄音制作者,是指錄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錄像制作者,是指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第六條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第七條 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護。

第八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第九條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條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條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于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于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第十二條 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第十四條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條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第十六條 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第十七條 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后,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 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條 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于眾的作品。

第二十一條 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條 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條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第二十五條 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第二十九條 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圖書脫銷。

第三十條 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

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的,應當在該作品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時聲明。

第三十二條 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制作、發行的錄音制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制作、發行的錄音制品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五條 外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六條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篇5

從法的理論可知,作為權利的著作權,并不是絕對的權利,也不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永恒的權利。著作權法作為社會和科學文……

教育作為社會科學文化事業的重要方面,自然也應享受包括作者作者在內的一切人類文明的成果,而教育又離不開教材,離不開教科書,東西方各國著作權法是如何保證教材、教科書的寫作可從包括作者作品在內的人類文明中吸取有益的成份呢?概觀東西方各國的著作權立法,關此大都劃入“合理使用”范圍。由于東西方國家經濟、文化發展的程度不同,因而關于“合理使用”的規定又是參差不齊的。的寫作目的,主要就是通過對東西方國家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中關于“教學目的”(或曰“教學之用”)的條款的比較、探討,以期加強對我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的研究,尤其期望能對教材的寫作有所幫助。一、東西方國家著作權法關于“教學目的”的規定及簡析

著作權法之所以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其主旨在強調著作權人在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應對社會、公眾承擔一定的義務,而允許社會、公眾合理地使用其作品,就是著作權人的義務之一。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法允許在特定的條件下,如為了教學、新聞報道、司法等,社會或公眾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以復制等方式使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著作權法限制著作權人權利的另一種形式是“法定許可”使用,法定許可使用主要指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使用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經發表的作品,只是使用后應向著作權人付酬。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使用的共同點是:兩者的使用方式都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但均須說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及其出處,并尊重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兩者的區別是,合理使用可以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使用人仍可使用;而法定許可使用則不然,使用人使用后不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且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使用人不得使用。究其要者,二者雖均屬法律的普遍授權使用,但后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其原因在于,對法定許可使用,法律并不限制使用目的,使用者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而且在通常情況下大都以營利為目的。所以,要求使用人支付一定的報酬也是合理的。

在分析比較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兩概念后,為了分析東西方國家著作權法關于作品作用“教學目的”的規定,特將各國著作權法有關將著作權人的作品用于“教學目的”的條款開列于次。

(一)大陸法系國家的有關規定《德國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為教學、學校或教學使用的匯編物:(1)如果著作的部分內容或小篇幅的語言著作在出版之后被用到匯編物中或將數人著作匯編成冊,并且根據上述著作的特性只為教學、學校或教學使用,則允許復制和傳播這類匯編物。必須在該匯編物的標題頁或相應位置明確標明其用途。”

《意大利版權法》第70條規定:“為評論、論述或教育目的,可以在符合上述目的限度內,摘錄、引用或復制一部作品的片斷或部分章節,……。”

日本十分重視教育和人才的培養,其《著作權法》用4個條文闡述為教學目的而對作品的使用。該法第33條規定,為學校教育的目的,在認定的必要的限度內,可在教學用書中登載已發表的著作物;第34條規定:已發表的著作物可登載于學校教育節目的廣播教材中;第35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關中擔任教育工作的人,“為教學目的的使用時,可在認定的許可范圍內復制已發表的著作物。”(二)英美法系國家最有代表性的,是英、美兩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2、36條的部分內容。第32條規定:“(1)在教學或備課過程中復制作品不侵犯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之版權……;(2)在教學或備課過程中以制作影片或影片聲軌的形式復制錄音、影片、廣播或電纜節目的,在復制者為施教或受教者情況下,不侵犯被復制作品的版權。……”第36條規定:“(1)依本條允許之范圍,教育單位或代表其利益者可為教學目的而從已出版文學、戲劇或音樂作品中影印復制一些片斷,此種復制不侵犯作品或其版面安排之任何版權……。”通過以上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著作權法中有關“教學目的”的規定的羅列,我們可以發現,英美法系國家規定的因教學目的而適用的范圍,要比大陸法系國家寬泛。這是因為英美法系國家的著作權立法側重于保護作品的使用者(包括公眾)的利益,旨在避免出現某一使用者壟斷作品的情況。而在大陸法系國家中,不少人批評這些限制作者權利的做法與作者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相悖,因為當作者發現曲解其作品的復制品時,傳播其作品復制品的行為已經發生,這時,作者欲維護其作品的完整性已為時太晚。正基于此,大陸法系國家把上述有關規定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只是日本相對寬些),如《法國著作權法》的上述第41條規定就比英美法系國家的適用范圍要窄得多。,

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第11、12兩款則屬其他教育)可見,這一規定不僅遠不能同英美法系國家的有關規定相比,也較大陸法系國家受到的限制為多。至于同一些發展中國家、同原社會主義國家的有關規定相比,其限制更是有過之無不及。2、7款分別規定:“在學術著作、評論文章、教學用書和政治教育讀物中,轉載個別已經發表的科學作品,文學作品、藝術作品和這些作品的片斷。……”“為了科研、教學、教育之用,翻印已經出版的作品……”等不屬侵權。另外,《匈牙利版權法》第18條也規定:只要為非商業目的,復制及出借均系合理使用。

二、關于我國著作權法用于“教學目的”規定的思考

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也是當今世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制定《著作權法》的目的除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鼓勵其創作的積極性外,從根本點講是旨在促進文化的傳播、交流,推動文化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就推動社會教育事業的發展而言,中國《著作權法》自制頒以來,其“權利的限制”中關于“教學目的”的規定,并未達到其應達到的高度,相反卻還帶來一些不便。如欲出版一部編輯作品作教材,依《著作權法》,使用作品的人必須從編輯作品中每一作品的著作權人處取得授權并支付使用費。試想,偌大的中國,若要同數十位乃至上百位知名、不知名的分散于各處的作者取得聯系,是多么不易?在這種情況下要想保證教材的及時出版和課前到書,是非常困難的,可以說幾乎是不可能的。即便寫作一部教材,由于我國的《著作權法》在這方面的規定不如英國、日本寬,所以,寫作人往往擔心有侵權之嫌,這也往往導致教材內容落后于科學研究,也是我國教材體系陳舊、觀點陳舊等產生的重要原因。長此以往,必定不利于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不利于人才的培養,影響我國在下個世紀的競爭力。

有鑒于此,我們建議:應當比照日本、意大利、英國、美國和《伯爾尼公約》及一些發展中國家著作權法中關于“教學目的”的規定,修改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內容:即將我國《著作權法》原第22條第6款合并規定的“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兩項內容,除去“為學校課堂教學”一項,成為“為科學研究……”的專款規定,新增“為學校課堂教學”一款。關于“為學校課堂教學”一款的內容,我們考慮是否可以擬定為:“為學校課堂教學的目的,可摘錄、引用、節選或復制已發表的作品的片斷或部分章節。”

我們之所以提出修改我國《著作權法》中關于“教學目的”的規定,雖有通過這一修改,使我國《著作權法》中關于“教學目的”的規定,能夠很好地保障教材寫作時吸納最新的科學研究成果,使著作權人的最新成果很快反映到教科書中去,使學習者受益的目的,更有出于以下考慮:

其一,從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勞動者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上看,“公共利益”這個概念本身包含這樣一種含義:多數人的利益高于個人利益,任何一個公民都應該為了全社會的共同利益而放棄個人私利。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上看,極端嚴密的著作權保護會給社會帶來過分的約束,甚至窒息正常的社會生活,因而,有必要放松一部分事實上不易控制且使用者也不會借以營利的作品的自由使用領域。另外,作品作為社會精神財富的一部分,既是一種個人財富,同時也是一種社會財富,任何人的作品都是繼承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沒有社會所提供的良好環境,作者就難以創造出優秀的作品;沒有社會對作者的充分保護,作者的權利也就無法實現。如果過分強調作者的權利,就有可能阻礙社會對作品的公平利用,阻礙公眾傳播作品,最終必將違背《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這也正是各國著作權法均對作者的權利作了一定限制的原因。這樣做既達到了保護作者著作權的目的,又滿足了公眾利益,使作者權利與公眾利益達到了統一。

其二,我們之所以提出要放寬對用于“教學目的”使用著作權的規定,是因為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與一般物權的不同屬性決定的。勞動者用合法手段占有的物權,基本上是其個人勞動的成果,而作者所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文學、藝術、科學作品,除了其個人的獨創勞動成果外,還繼承、吸收了已經成為公有財產或部分受保護作品的成果。作者在繼承、吸收已經成為公有財產的前人勞動成果時,也是無償的。這樣,在作者享受著作權保護的權利的同時,也應為社會盡一些義務,即在法定的條件下,允許他人無償地使用自己的作品,尤其像事關后人、事關未來的因“教學目的”而編寫的教材,更應允許無償使用作品的片斷或部分章節。

其三,從各國著作權立法的立法趨勢上看,首先,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參加了國際著作權組織,接受了國際公約的約束,立法的原則趨于一致。其次,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國際間文化交流更加密切,著作權立法因所屬法系不同、所屬地區不同而表現出來的差異正在縮小,當今,東西方各國著作權法中關于“教學目的”的規定均較我國為寬,所以,從與國際接軌的角度,我國也應順應大勢與各國有關規定趨同。

其四,從實際需要上看,我國是當今世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文盲、半文盲的絕對數比任何一個國家都多,即便大學教育也遠不能同發達國家相比,這就告訴我們,若想縮小這方面的差距,尤其今天政府在教育方面的投資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若再不放寬著作權法中關于“教學目的”的規定,若再不放寬教材寫作人、編寫人對著作權人最新作品的吸納,甚至嚴于發達國家,勢必使我國的教育事業與發達國家的水平越拉越大。實際上這也是有違公眾利益,有違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的。對于那些嗷嗷待哺的受教育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我們

,其五,從教材編寫的本身特點來說,既有獨創性的一面,更是群體性的融合。即寫作者可以以其自身的知識、功力從內容到形式上表現出自己的獨創性,但更多是群體智慧的融合。因為,一部教材既要反映一個學科整體知識,反映該學科完整的知識體系,更要反映該學科的最新進展,而一個人或幾個人的精力又是有限的,要想編寫一部好的、受歡迎的教材,除個人獨創的勞動成果外,還必須繼承、吸收人類社會以往及當今該學科的一切最新成果,否則,要想編寫一部能使學生受到教益的好教材是不可能的。而要繼承、吸收當今該學科的最新成果,又不使作者冒侵犯他人著作權之險,著作權法就必須放寬用于“教學目的”使用著作權的規定。

篇6

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

第五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二)錄音制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制品;

(三)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

(四)錄音制作者,是指錄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錄像制作者,是指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第六條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第七條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護。

第八條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第九條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條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于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于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第十二條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第十四條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條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第十六條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第十七條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后,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條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于眾的作品。

第二十一條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第二十五條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第二十九條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圖書脫銷。

第三十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

第三十一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的,應當在該作品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時聲明。

第三十二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制作、發行的錄音制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制作、發行的錄音制品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五條外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篇7

版權制度始終堅守著利益平衡的原則。網絡環境下期刊出版信息容量大、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版權保護依然需要繼續堅持使用者與權利人的利益平衡,維護社會公眾共享信息機制的權利,保證使用者得到最廣泛多樣的信息,又能保護作者的創作激情,滿足權利人在信息網絡上的合法權利和商業預期。

網絡環境下出版面臨的突出問題與困境

隨著“結構化文本”技術發展、數字新業務的出現給用戶提供了形式各樣的新作品,造就了無法歸類于任一傳統形式的純網絡作品,并以前所未有的使用形式廣為傳播。限于篇幅,我們僅以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為例就科技期刊在當前網絡傳播過程中的一些實際問題與困境,結合行業組織、 版權專家、知識產權律師、權利人等提出的解決方案做一些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轉載或者使用作品未經版權擁有者的同意。網絡是一個極為開放的過程和載體,隨著博客、BBS平臺等新的傳播形式的出現,很多人(尤其專業人群比較集中的網絡社區)在使用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擁有版權的作品時并未獲得授權,這就需要構建合法的使用機制保護期刊內容的網絡版權。《著作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均受著作權法保護,已有作品制成的數字化復制品不論以何種形式傳播,版權均屬于原著作人。除構成法定許可合理使用的情形外,網站轉載其他媒體刊登的作品,需支付報酬并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有研究者指出,權利人將自己的作品上載、傳播,未做出明確反對的申明時,可根據網絡的實際特征完善網絡版權的授權默示許可制度,傳播者不必向權利人支付報酬。

無國家層面的版權交易平臺支撐版權交易。2006年7月1日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內容、權利限制、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以及免責條款、法律責任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當務之急是建設全方位、多功能的數字版權服務組織,建立服務模式及國家數字版權交易平臺,把版權信息、權利人信息以及交易、認證等匯集到互聯網交易平臺上,再提供相應的服務。復制權、匯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涉及的作者和使用者眾多,需要即時使用而獲得授權的時間較長,事前取得單一授權較難實現,比較適合延伸性集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可解決單個作者沒有能力管理自己權益的問題,降低行使其權利的成本。同時促進文化傳播、繁榮文化市場,最大限度地解決信息網絡傳播權難以有效控制的局面,規避市場需求帶來的法律風險,為公眾提供合理利用作品的途徑。集體管理組織集中向使用者發放授權并收取著作權使用費,使著作權人獲得應有的尊重和報酬,收益最大化,在信息技術、通訊技術、互聯網領域更充分地保護版權人利益,努力提升互聯網版權保護水平。

經濟利益的驅使,盜版難以完全消除。2005年實施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明確了網絡服務商的行政責任。然而,因經濟利益的驅使,某些數據庫廠商還在非法復制包括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在內的生物醫藥類期刊的論文并以鏡像形式提供給圖書館用戶服務以及進行光盤版銷售。這需要國家管理部門加大懲罰力度,修訂著作權法中有關網絡侵權的處罰條款,提高侵權人的盜版成本。另外,對盜版行為惡劣、侵權程度嚴重的侵權人進行刑法懲治十分必要。依照《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是一種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5年11家教育科研機構以侵犯編輯作品著作權和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為由將重慶維普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終獲賠236萬元。

侵權對象的無形性及侵權目的的非營利性導致網絡侵權行為認定困難。網絡空間本身難定邊界,加之P2P、博客、播客、維基百科、臨時復制等技術和利用網絡方式的發展對網絡著作權保護提出了新挑戰。尤其是很多上傳內容者并未使用真實姓名注冊為網絡用戶,難以清晰界定和判斷某一網上活動發生地點和發生結果的確切范圍,被侵權人維權行為指向性呈一對多態勢。應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行業代表、法律界人士組成侵權行為認定委員會,建立起一套完整、清晰、嚴格的網絡侵權標準。或者強化行業協會的作用,確立組織調研、出具鑒定報告等方面的法定地位和權威。同時,司法機關降低網絡侵權的立案門檻,在法院無法查清侵權網站實際經營人的情況下,通過確認侵權并判決關停侵權網站,適當保護網絡著作權。

數字版權保護技術不夠完善。由于解密手段和技術的不斷增強,現有的主要兩類技術(以數據加密和防拷貝為核心的數字版權管理技術,數字水印技術)并不能夠完全保障信息資源網絡系統的安全。目前我國很多大型數據庫采取了防火墻加網關控制權限技術,許多網絡圖書館采用了信息加密技術,此外,還有向版權控制機構申請CA認證等方式,并未能確保網絡環境下著作權法的嚴格執行。只有各種有效保護版權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突破,才能為各類權利人提供網絡環境下實用、便捷的事前防御和保護措施。

用戶著作權意識不強。網絡信息是創作者智慧的結晶,是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知識資源商品,任何群體或個人都不能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無償復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現實情況是,很多網絡用戶習慣了免費使用網絡資源,因版權意識不強,最終用戶無形之中助長盜版的行為,使之一直無法得到有效的遏止。我國已形成了適合中國國情并與國際規范接軌的較為完整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應該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廣大群眾網絡著作權意識。以智力成果為資源、以知識創新為動力、以受版權保護作品為基礎的版權產業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這種新的形勢下,需要進一步加強出版者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水平和能力。

綜上所述,恰如新聞出版總署科技與數字出版司副司長寇曉偉指出的:我國政府、行業組織、企業和社會應該共同努力,盡快建立起我國數字版權合法、合理使用的保障體系,從法律制度層面提供保障。

科技期刊解決網絡版權問題的積極實踐

網絡出版和傳播以無可比擬的優勢擴大了傳統期刊的傳播范圍并增加了其速度,提升了文獻的使用價值。為了規范和維護網絡出版傳播秩序,期刊出版單位應不斷適應新情況,切實有效地處理與作者、網絡數據庫之間的關系。

與作者簽訂專有使用權授權書。國際上的期刊出版商本著尊重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益的原則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數字版權的專有使用權合同,在版權保護期內,獲得在世界各地以各種語言和各種方式以印刷、電子等目前已知的及將來可能出現的任何媒體或新技術對作品進行傳播。絕大多數科技期刊的版權頁上都印有期刊社得到授權(包括得到數字版權)的聲明并加注有版權標記。自1996年始,國內多數期刊社均在著作權法的框架內與作者簽署相關的著作權轉讓書。如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約定作者同意自該論文刊登之日起,將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版權及相關財產權轉讓給中華醫學會,中華醫學會對論文的部分或全文具有但不限于以下的使用權:匯編權、發行權、復制權、翻譯權、網絡出版及信息傳播權。

利用技術系統記錄必要信息。科技期刊遠程稿件管理系統實現了科技期刊稿件審理與生產從人工模式向數字化、網絡化模式的轉變,對于加強版權保護有著直接的作用。美國在線出版的《生物化學》雜志在其專用投稿系統頁面隨時記錄個人信息。在線版的每篇正式論文中均注明了其在預覽版上的首發日期,既可明確作者的首發權,也便于讀者引用。中華醫學會雜志社自主研發并投入使用的稿件遠程管理系統后臺有強大的日志記錄和分析系統,完全能夠保證作者在稿件發表之前信息的記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推動數字對象惟一標識符(DOI)的應用。美國DOI基金組織制定了DOI 標準,組建了相應的解析系統(Handle System)。通過DOI可以將學術論文、著作參考文獻直接建立關聯,鏈接不同信息服務商的出版物和數據庫,實現國際不同文種信息間的有效融合。國外主要文獻出版商已經采用DOI和數字版權管理結合來標識各種類型的內容實體。2009年起,123種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的紙本期刊和數字化期刊全部標注DOI,在醫學學術期刊領域中率先推動中文DOI的應用,實現對數字對象版權狀態的持續追蹤,從而達到版權保護的目的。

版權清晰有助于推動數據庫網絡傳播。順應網絡環境下期刊出版的新要求,作為匯編作品的匯編者,期刊社同每篇論文的作者簽訂版權專有許可使用合同或版權轉讓合同,獲得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使用權、權后,才能授權網站將其印刷版的內容數字化并上網,供讀者付費下載。擁有123種醫學期刊的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以其辦刊歷史悠久、學術質量高、期刊影響力大等優勢,在廣大醫務工作者中享有盛譽。2008年2月及2010年6月,中華醫學會利用擁有自主版權的信息資源與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兩度簽署數字化網絡傳播的獨家合作協議,共同打造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數字化期刊服務和檢索平臺,清晰地解決了版權問題。與此同時,中華醫學會雜志社利用版權資源積極開展與海外數字出版平臺的合作,并積極嘗試OA出版。

伴隨有關網絡環境下版權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發展,中華醫學會雜志社將在確保期刊質量的前提下不斷擴大集群化期刊的數量規模,憑借雄厚的學術專業出版資源,借助合作伙伴的技術、市場優勢向信息服務型企業不斷轉型和發展,全力打造中國的醫學信息航母。

游蘇寧系中華醫學會雜志社

篇8

法律畢業論文范文一:從美國法律教育看中國法律教育改革

一、美國法律教育的硬件優勢

(一)法律圖書館

法律圖書館的質量成為衡量一所大學法學院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為了保證法學院法律教育的素質水平,美國律師協會專門制定了《法學院認證標準》,對法學院的運作模式一一進行規定并明確標準,其中有一項就是關于對圖書館的認證評估標準。開辦法學院的必備條件,就是必須具有法律圖書館,并且是在法學院內建立的獨立于大學總圖書館之外的專業型圖書館,由此可見法學院圖書館在法律教育體系的地位和作用。當然,它也是維持美國法律職業人才高素質的一個重要組成體系。在美國,還設有“美國法律圖書館館員協會”,對美國各法律圖書館進行專業管理,明確各種標準、規格并定期進行評比、檢查和驗收。

(二)三大法律行業管理組織

為維護美國法律職業者道德和業務素質的最低標準,美國聯邦和各州政府對法學院的管理主要依托非官方的行業協會。其中,美國律師協會、美國法學院協會和美國法律圖書館館員協會是美國三大民間性行業管理組織,在美國的法律教育體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美國律師協會下設有法律教育常務委員會,負責規定對法學院的各種硬件要求,并對辦法學院的開辦嚴格把關;美國法學院協會是美國法學教育規模和影響最大、歷史最為悠久的學術團體,全美200所法學院中,有176所為其團體會員,超過1萬余名法學教師是其個人會員,每年一度的法學院協會年會是全美最大的法學教育學術盛會。美國法律圖書館館員協會則負責對全國法律圖書館進行專業管理,規定各種專業標準并定期進行評比、驗收。

(三)數據庫

以數據庫在美國高校法學院的使用為例,體現了美國法學教育的“個性”。法律數據庫在我國為各高校提供服務是學校作為單獨個體,對應一個的IP地址,同時在線在使用數據庫的人數不能超過5人。而在美國高校,法律數據庫則是以一對一的服務模式展開,即只要是法學院學生,每人都有一個登陸ID,每個學生都可以憑借自己的學號和密碼登陸數據庫,并可根據自己的喜好進行個性化設置。westlaw法律數據庫為美國各法學院提供的服務模式比較新穎,有針對普通學生用戶的主登陸通道,此外,根據使用人群的不同特點,又將主通道分為五類,法學院新生、轉校生、在讀生、教師、應屆畢業生。對于最后一類用戶,是westlaw專門為優秀畢業生和畢業后仍想充電的人而設的“綠色通道”。這類人離開學校后仍可繼續使用westlaw法律數據庫進行繼續教育,而后其研究成果往往又由出版商收錄到westlaw法律數據庫中。此外,引進的法律數據庫并非全部是專業數據庫,以便學生對各領域各學科全方位涉獵,開闊視野,增長知識面。

二、美國法律教育的軟件優勢

(一)嚴格把關,價值觀引導

法律素質培養問題關乎國家法治發展,社會穩定,因此進入法學院所設定的門檻也相應較高。在招收法學院學生階段,美國高校就開始對未來的法律職業者進行嚴格把關,任何一名申請學生被錄取的基本前提就是必須有其他學科專業背景。因此,美國律師協會稱法學院為“律師職業的守門人”。此外,美國律師協會對作為一名合格律師應有的法律職業價值觀,對法學院學生做出了指導和建議,具體規定總結如下:⑴提高業務能力和專業技術能力;⑵爭取雙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⑶促進社會公平正義;⑷純潔律師隊伍,促進國家法律事業發展。這四點職業觀念精確、務實,目的統一于服務大眾和回饋社會。

(二)目標明確,人才儲備

美國的法學教育的突出特點,就是其培養目標的特殊性和同一性,即培養律師(美國的法官和檢察官一般是從律師中挑選,許多法學院的教師也同時是律師)。這種“小司法”的教育理念,符合美國法律職業教育特點,使培養目標更加具體化明確化,有利于進一步組織教學。這并不是說美國的法學院只負責職業教育,不搞學術研究,相反,法學院教授和學生的學術水平非常之高,從《哈佛法律評論》這樣的校刊在美國法律界的知名度就可以得到印證。美國法學院的學術研究不僅具有理論聯系實踐的特點,同時具有跨學科研究以及較高的學術品位。從生源方面講,法學院每年都能夠吸收大量各學科領域最優秀的本科畢業生;同時,一些已經取得其它專業碩士或博士學位的優秀人才也不斷被吸收到法學院中來。這不僅保證了法學院學生普遍的高智力水平,而且使他們具有從不同的視角進行法律學術研究及創新的可能。

法律畢業論文范文二:淺談電視節目模式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模式”一詞是針對某一類問題而言的,它是指把解決某一類問題的方法進行高度的歸納總結。模式也是事物的標準板式,這里的“事物”并不局限于圖案、圖像,也可以是抽象的關系,甚至是思維的方式。電視節目模式應當在“模式”一詞之基礎上加以理解。筆者認為應當將電視節目模式定義為:具有共同特性的一系列資源有機結合而成的一整套節目之創意與構思的表達。首先,單一的元素是不能構成電視節目模式的;其次電視節目模式最終以表達的形式而完成,這與著作權法思想/表達二分法不相矛盾。

電視節目模式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客體理論基礎

1著作權客體實質要件的重構

各國版權法對作品的實質性要件之規定基本有二:一是作品的獨創性,二是作品的可復制性。“獨創性”又稱“原創性”,其含義是指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而非抄襲、剽竊他人的,這一點已經得到了世界各國和相關國際組織的認同,然而對作品的創作高度之規定卻并不一致。法國將獨創性表述為“個性的烙印”;臺灣地區將獨創性界定為“非抄襲”;美國的版權法遵循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額頭流汗”原則①已經奉行了近百年,是作品獨創性判斷的試金石。作品的可復制性是指作品可以固定于某種有形載體之上。電視節目模式的獨創性是電視節目能否獲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爭論焦點之一。根據美國版權法歷史上的判例,其先后認定了編排、改編等行為均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勞動。電視節目模式創作人員搜集資源、整合資源的過程,無疑凝結了獨立和辛勤的勞動,其產出成果———電視節目模式之獨創性應當殆無疑義。至于電視節目模式的可復制性,其無論是呈現在電視上、錄像帶上,亦或是磁碟、存儲卡上,都是有形的表達。

2著作權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反思

作品是版權保護的客體,所有的作品都是一定思想的表達,但并不是所有思想的表達都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世界各國和相關國際條約對思想/表達二分法的闡述莫衷一是,但卻公認處于思想領域的物質是不能獲得版權法保護的。正如美國著名學者托馬斯所說的那樣“:思想如空氣一樣免費。”②一個好的創意往往是作品的生命力所在,在創意產業化的今天,一味將構思、概念歸入“思想”的范疇恐怕不是一個適宜的選擇。③以著名的郭敬明《夢里花落知多少》侵犯《圈里圈外》著作權案為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作品的構思、情節、語言風格與人物關系不能作為作品的“表達”,但是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構成抄襲,應進行整體認定和綜合判斷。對于一些不是明顯相似或者來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別獨立進行對比很難直接得出準確結論,但將這些情節和語句作為整體進行對比就會發現,具體情節和語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體抄襲的體現,具體情節和語句的抄襲可以相互之間得到印證。該案的判決提出,綜合的判斷標準日益成為主流趨勢。“思想”與“表達”之難以界定一直以來都是法律實務界的難點“,單純的將其符號化、公式化根本不能跟上社會實踐的發展腳步”。④

篇9

[論文摘要]國家對動漫產業給予大力政策與資金扶持,促進動漫創意產業與經濟的發展。我國擁有廣闊的動漫市場與動漫衍生品市場,但是往往會被美、日等動漫大國分掉一大塊市場蛋糕。而我國著作權法未對動漫角色以及動漫角色商品化權作出相關規定,這明顯不利于維護動漫角色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促進動漫產業的發展。因此文章將對動漫角色與動漫角色商品化權進行相關界定以及對動漫角色商品化權的著作權法保護提出建議。

[論文關鍵詞]動漫角色 動漫角色商品化 動漫角色商品化權 著作權法保護

動漫產業作為新興文化產業與知識經濟的核心產業,各國都予以高度重視并大力發展。美國每年的動漫產品和衍生產品的產值高達50多億美元。2008年日本動畫業年產值在國民經濟中位列第六,動畫產品出口額超過鋼鐵;年營業額超過90億美元的日本動漫產業,與其他娛樂產業一起成為國內經濟文化的主流。然而,動漫市場的利潤分布并不均衡,出版物市場并非主要來源,反而是把知名動漫形象用于商品或服務上獲得的利潤占到了七成。美、日等動漫發達國家不僅通過出口動漫作品占領了全世界大部分的動漫市場,而且不約而同地把未來規劃重點放到開拓動漫角色商品化市場。

我國已經充分認識到動漫產業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2009年9月,文化部出臺了《文化部文化產業投資指導目錄》,網絡文化與動漫動畫制作服務等六大產業被列入鼓勵類別。新聞出版總署頒布了《關于2009“原動力”中國原創動漫出版扶持計劃申報工作的通知》,該計劃旨在對國內優秀的動漫原創作品及相關人員、單位予以資金扶持等。而這些政策的出臺卻展示了我國動漫產業的發展重點放在優秀動漫人才的培養和優秀動漫作品的創作上面,而對動漫衍生品市場方面重視不夠。中國是一個擁有數億動漫影視產品消費群體的國家,動漫產品本身與動漫衍生品具有巨大的市場空間,然而發展及其程度都遠不如動漫大國,除了我國動漫產業起步較慢,“小孩子才看動漫”的偏見外,還與我國的法律制度層面保護不健全有關。所以,動漫產業的發展除了各種財政、政策的扶持,更需要在法律層面上給動漫產業予以更有力的保護。

一、動漫角色的界定

動漫角色,即我們常說的卡通角色,指動漫或動畫片中的出場人物等依靠視覺表現出來的臆想角色,是一種虛構的角色,是虛擬角色的一種。動漫角色一般通過其名稱、外形、裝束、經典動作、口頭禪等來表現出其價值,通過動漫本身的價值與商家的推銷,從而構成受大眾喜歡、具有知名度且具有商業價值的值得受法律保護的角色作品。動漫角色應當是一個整體的概念,包含名稱、形象、聲音、象征意義等多重要素。以2012年3月第一季完結的動漫《BLEACH》(我國譯為“死神”)中的主角“黑崎一護”為例,這個由漫畫家久保帶人想象出來的桔色頭發、棕色瞳孔的兼任高中生與死神(身穿死霸裝,配帶名為“斬月”的斬魄刀)的動漫角色,受到世界各地動漫粉絲的追捧,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

動漫角色是否應該包括動漫角色的配音呢?這向來有爭議。無論是原創動畫還是漫畫、游戲改編,好的故事、人物、畫風、聲效都是基本要素。在聲效方面,配音者的高要求與專業化趨勢甚至導致了“聲優”這一新的職業概念的出現。一般對于動漫角色的配音人選往往根據動漫作品人物的性格以及配音者的音線特質來選擇合適的聲優,從而形成有特色的動漫形象。當某一聲優具有社會知名度時,配音也具有了商業化的價值和潛力,因為許多動漫粉絲依聲優者來選擇動漫。如日本著名男性聲優—福山潤,憑借配音動漫《CODE GEASS》(譯為“叛逆的魯魯修”)中的腹黑王子魯魯修·蘭佩路基這個角色而獲得了日本2007年第一回聲優獎的最佳男聲優,并蟬聯2007—2011年最受歡迎男聲優NO.1。因此,對動漫角色的保護不僅限于平面形象,其配音也應成為動漫角色的保護內容。另外被保護的動漫角色應該具有作品的“獨特性”要素,不是所有的動漫角色皆有價值,因此不是所有的角色都有法律保護的必要。

二、動漫角色商品化與動漫角色的商品化權概述

(一)動漫角色商品化

動漫角色商品化的概念最初起源于美國。1993年11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公布的研究報告中指出,“角色的商品化”表述為“虛擬角色的創作者或真實人物或其他一個或多個經授權的第三方對于角色的主要個性特征的改變或二次利用,通過將該角色與不同的商品或服務相聯系,從而預期的消費者因為對該角色的熟悉和認同而購買該商品或服務。”由于動漫作品的知名角色在現實生活中有顯著的區別特征以及知名度,所以商家將動漫角色用來標識商品,商品此時會同動漫角色捆綁銷售,消費者就會將對角色的喜愛轉移到商品上,從而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利用了動漫角色的形象價值實現了動漫角色的商業價值,這就是動漫角色商品化。例如,動漫海報、動漫人物手辦的暢銷,COSPLAY的發展,還有印花衣物服飾店、動漫玩具城等的發展。

(二)動漫角色的商品化權

一個成功的動漫角色必將產生巨大的廣告效應與商業價值,因此商家往往會利用動漫角色的形象價值來實現其利益,而這種利用往往會涉及到動漫角色的商品化權利,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利用動漫角色,因為可能會對原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損害以及市場秩序的破壞。以中國熱門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為例,各種動畫衍生品如喜羊羊玩具,角色印花文具等都大量在市場上銷售,質量卻參差不齊,好壞不一,許多制造商往往沒有得到《喜羊羊與灰太狼》的角色原創作者或是權利人的同意,侵權現象十分嚴重。據資料顯示,《喜羊羊與灰太狼》相關衍生品的侵權這利潤居然是正版經營上的4倍。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中,法律規范不健全便是其中之一。因此,應當將動漫角色作為法律保護對象促進發展。筆者建議確定動漫角色商品化權,并將動漫角色商品化權作為著作權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納入著作權法保護體系范圍內,進行法律保障。

當我們談及動漫角色侵權時,往往會從現行著作權法中的“復制權”規定來進行維權。因為動漫角色的經典侵權大多是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將動漫角色的形象(多為平面圖像)運用到商品上,切合“復制權”概念。所以我們將探討動漫角色商品化是否構成復制?動漫角色商品化的方式是多樣的,基本分為兩類:一類是將角色復制后附著在特定的商品上,如在在T恤衫上印有米老鼠的形象;另一類是利用動漫角色的形象制成玩具之類的,如威尼斯小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款復制權概念規定“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第一種情況下的角色利用屬于典型的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但是上述第二種情況則屬于平面轉化為立體,或者說二次元形象轉化為三次元形象。而依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復制只限制于“平面復制”。然而在《伯爾尼公約》中,復制包括平面復制與平面與立體以及立體之間的復制。這體現了我國著作權法的不足,盡管在實踐中,也許會將“復制”擴大解釋,但是要想真正的保護動漫角色商品化的權利人的權利,依靠個案認定擴張解釋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最好是應當將“角色商品化權”規定為一項獨立的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權利,這樣將不再糾結于復制與否的問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出版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注釋),在第二條第二款中將知名的虛構角色納入保護范圍,提出有關文學或藝術作品中虛構角色的“商品化權利。”“這些權利關系到企業被許可在一定期限內利用附屬于每個著名角色的名稱或形象的知名度或名聲的銷售方法,例如包括聲音,這種使用被設想為激起消費者對被許可人的商品或服務的需求。對名稱或圖像未經許可的使用能夠引起與著名角色的知名度或名聲的混淆的危險。”因此動漫角色商品化權指動漫角色的原作者及相關權利人所專有的與許可他人對動漫角色進行商業性利用以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濫用動漫角色的權力,具體來說包括是專有權、許可使用權、轉讓權與禁用權四項基本內容。動漫角色商品化權是一種區別于其他知識產權類型又屬于著作權法范疇內的新型權利,但因有不同的特點與獨立的保護對象,所以又應當劃為著作權中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

三、動漫角色商品化權的的著作權法保護

(一)現狀概述

世界動漫大國都對動漫角色進行了以著作權保護為主的法律保護。如美國,而且美國對動漫角色的著作權保護遵循“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原則,只要具有相似的獨特的特征即可構成侵權。

而我國對動漫角色進行著作權保護手段從目前《著作權法》以及相關實施條例來看十分受限,存在諸多問題。一是法律規定僅僅將動漫作品作為保護客體而不是作品的某個片段或是某個形象,而動漫角色的侵權的直觀表現是某一形象的外在使用。因此保護范圍中根本沒有明確作品角色,更不用說動漫角色商品化權概念的缺失;二是對于動漫角色的保護范圍不清晰、保護方式不完善;三是對于侵權的賠償救濟不合理。一般的侵權案件是以復制品的價值來計算侵權人的不當得利,侵權人借知名角色的影響力來擴大銷售范圍、多銷商品獲取的巨大利潤正是商品化權利人本人或許可他人使用本可以得到的利潤,但是這一點往往不會被作為賠償基礎。

(二)完善建議

盡管對于動漫角色商品化權的法律保護還存在諸多問題,盡管法律不完善,但我們不能以現有的法律框架去限制權利的發展,法律價值的實現必須依靠權利的不斷完善,必須依靠其實效解決力度。

1.完善《著作權法》,界定動漫角色相關概念,引入“角色商品化權”

根據國外立法經驗以及國內司法實踐,建議對著作權法進行適當修改,在著作權法中明晰動漫角色相關概念,將“角色商品化權”作為著作權中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加以規范,區分動漫角色的復制權與動漫角色商品化權。

2.明確動漫角色商品化權的權利客體

著作權法保護的動漫角色應當有明確而且獨特的視覺形象,具有獨特性;動漫角色還必須有一定的公眾知名度,不能也不應當對所有的而動漫角色進行無差別的法律保護,否則反而是對其他人的相關權利的限制。當然其標準可以由相關部門理性確定;最后,動漫角色商品化權的保護對象應當是角色的整體形象。

篇10

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與普及,尤其是國際互聯網絡(Internet)的迅猛發展,將人類文明帶入一個新的信息時代。國際互聯網絡是數字技術與計算機通訊技術日益發展和密切結合的產物,作為一個巨大的通信網,其把全世界聯結在一起。在網絡環境下,版權所保護的作品有了新的傳播方式,公眾獲得創造性文化產品的途徑也發生了重大的變更,這對傳統的版權保護制度造成很大的沖擊。由于網絡傳輸對版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因而該問題引起國際知識產權界的關注與興趣。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紛紛組織專家研究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問題并找出相應的對策,如美國、澳大利亞、歐盟、加拿大等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于1996年底推出了兩個新公約,解決網絡傳輸納入版權保護體系的問題。論文百事通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到1998年底我國Internet上網計算機已達74.7萬臺,用戶達210萬。且目前其發展極為迅速,因此網絡傳輸對我國傳統版權保護體系來說,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版權制度是隨著新技術的變化而不斷完善的,我國的著作權法也應予以調整以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本文通過分析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從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和加強集體管理的角度,找出保護網絡傳輸權利的對策,并提出對我國著作權法相應的修改建議,以期促進網絡環境下對版權的保護。

二、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

計算機網絡化給以往的作品傳播形態帶來了巨大的變化,幾乎所有傳統傳媒介質的作品都可以通過二進制數字編碼在網絡上傳播,通過網絡交換得到的作品與原始作品有完全一致的效果,且使用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對于數字化后的信息很容易地改變或加工其內容,或插入其他信息。這種信息的數字化、網絡化對著作權的影響是巨大的,但從本質上說,其僅僅是為權利人增加了一種傳播作品的方式而已,并未動搖著作權保護的基礎──只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其思想內容本身。因而要使網絡運行規范化,也不必對著作權法作根本的變更,只是應對現有規定作適當調整和補充。其中,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問題是規范網絡運行的基礎和前提。對于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學者多有論及。但大體有以下三種見解:

1、網絡傳輸是一種發行行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規定,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的行為。而網絡傳輸中,與傳輸的網絡聯網的用戶即可從其計算機終端上卸載作品進行閱覽、儲存、打印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使用。因此這種向公眾傳輸的結果和經濟影響與傳統意義上的“發行”有相似之處。計算機程序可以從一臺計算機傳輸到十臺計算機,當傳輸結束時,原件保留在發出傳輸的計算機中,復制件則存在于每一臺計算機的內存或存儲裝置之中,傳輸的結果本質上與發行十個復制件相同。以網絡傳輸向公眾發行作品復制件與以其他傳統方式發行并無區別,因此網絡傳輸是一種發行行為。美國1995年公布的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知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關于知識產權的報告”,即通稱的“白皮書”就建議,美國的版權法明確承認網絡傳輸屬于向公眾發行,在版權人專有的發行權之內。我國有的學者也持此觀點,認為網絡傳輸事實上是在社會公眾中發行作品的一種新方式。

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主要原因在于網絡傳輸過程中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復制行為,與傳統的發行行為的內涵不符。從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看,發行是與復制行為相聯系的,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這可以理解為狹義的復制,此外還存在意義更加廣泛的廣義復制。這種廣義復制實質上可以把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全部經濟權利的行使方式都包括進去了,因為可以認為一切“再現”原始作品的行為都是復制,而不僅僅是原封不動的復制,翻譯、改編、錄制等都是作品的再現,只是改變了表現方式。但這種廣義復制在著作權法上意義不大,且易造成權利混淆,故一般并不采用。對于網絡傳輸,有的學者認為也存在復制過程,即通常所說的“暫時復制”。暫時復制是指作品僅進入了計算機內存,沒有固定在任何有形媒體上,這在網絡傳輸中是廣泛存在的。美國的白皮書就認為暫時復制是一種復制行為,此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12月在日內瓦舉行了外交會議,由于暫時復制遭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反對,在版權條約的最終文本中刪去了包括暫時復制的復制權的內容。關于暫時復制的主張實質上就是一種廣義上的復制,這種主張并無太大的積極意義,相反還易導致網絡運行各主體間權利義務的不確定,且其對于作品的使用,對于信息的流通,都會構成不同程度的障礙。因此網絡傳輸過程中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復制,不是發行行為。再者,即使將網絡傳輸行為看作是發行行為,也會產生與“發行權窮竭”原則的矛盾,應對該原則作例外規定。因為傳統的作品的有形物經發行后,該有形物的發行權便用盡,而網絡傳輸的作品是與有形物相脫離的,再適用該原則就會產生矛盾。

2、網絡傳輸是一種類似廣播的行為

網絡傳輸是與廣播相類似的公共傳播行為,其同有線電視傳輸沒有本質的區別。家庭錄制設備的出現同樣遇到網絡傳輸今天遇到的個人大量復制的問題,但是對于個人復制廣播電視節目,并未將廣播權解釋為發行權;而且采用公共傳播理論,可以避免“發行權窮竭”原則的矛盾。但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播放是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播放方式包括無線播放和有線播放兩種。依該規定及伯爾尼公約的相關規定,只有有限種類的作品和有限種類的傳播方式能包容進去。因此可以通過對播放權含義的擴充,從性質上確認網絡傳輸是一種公眾傳播行為,是屬于作者的一種專有權利。但需對播放的范圍予以擴展,從播放對象看,既包括現場的表演和展出,也包括音響作品、動畫作品、電影電視作品、文學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各類作品的數字形式;從采用的技術上說,既包括通過無線電波和有線電視系統的播放,也包括通過計算機互聯網絡的播放;從傳輸方式上說,既包括一對多的播放,也包括一對一的播放,即點到點的傳輸。

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有其合理之處,網絡傳輸與有線電視傳輸確有技術上的相似之處;但二者畢竟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行為,在運行主體、傳輸內容、傳輸目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將網絡傳輸作為類似廣播的行為予以保護,亦不甚可取。

3、網絡傳輸是一種新的傳播方式─增設網絡傳輸權予以保護

網絡傳輸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使用方式的特點,它通過聯結千家萬戶的網絡,利用計算機處理信息速度快、效率高、范圍廣的特點,向公眾信息,傳輸作品,使得信息的流通產生了質的飛躍,因而應增設網絡傳輸權予以保護。目前國內有些專家學者持這種觀點。且1996年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表演和唱片條約規定了作者在網絡上的權利,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這兩個新條約規定的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即網絡傳輸權。

筆者同意這種觀點。根據傳統的理解,作品傳播給公眾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公開傳播,二是發行。網絡傳輸行為盡管與這兩種方式有某些可比之處,但不能將其簡單地定性為公開傳播或發行行為。只是可以作為立法上的參考,在司法實踐中,在法律尚無明文規定之前,甚至可作某些類推適用。但從本質上說,網絡傳輸行為與傳統的傳播方式完全不同,因而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新條約中規定了網絡傳輸權,也就是說,作品的傳播目前應有三種方式,傳統的公開傳播、發行和涉及網絡傳輸的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作品在網絡上向公眾傳輸,屬著作權人對作品實現經濟權利的使用方式之一,具有和“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且隨著計算機網絡化的深入發展,以及普及率的不斷提高,作品通過計算機網絡向公眾傳輸,可能會成為作者使用作品的主要方式,而且這種方式的經濟價值會越來越大,甚至會超過傳統的作品使用方式。把作品搭載到計算機網絡上向公眾傳播作為著作權人的一項專有權利,并在法律中規定,是計算機網絡化健康、規范發展的內在要求。從目前國內網絡傳輸的情況看,在版權保護方面基本上是無序狀態。如果不盡快在著作權法中增加網絡傳輸權的內容,司法機關會因法律的不明確而無法操作,侵權行為也得不到制止,長此以往,會使公眾誤以為任何作品都可以隨意上網并免費使用,這種習俗一旦形成,將難于糾正。這對著作權人利益的保護、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都是極為不利的。因此應在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增加網絡傳輸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公開傳播,包括將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其作品的權利。

因此,筆者認為,網絡傳輸行為既不是發行行為,也不是類似廣播的行為,而應作為一種新的傳播方式予以規范和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應盡快增設網絡傳輸權,以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但同時也要注意維持著作權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

三、網絡傳輸與合理使用

明確了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我們再進一步分析如何保護著作權人的網絡傳輸權,這首先涉及到重新界定合理使用的問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一項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所謂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必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無償地使用其作品的行為10.這對于一般傳統作品來講,是容易理解的。隨著網絡技術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作品通過網絡傳輸,在網上以點對點的形式傳播,如果依照傳統著作權法,這種使用屬于私人使用,應劃歸合理使用的范圍。這樣,無疑會給網絡傳輸作品的著作權人帶來巨大的損害。在著作權法中確定網絡傳輸權,個人在網絡上獲取作品固然將受到該權利的控制,但同時也應對合理使用的規定進行適當修改,應加上網絡傳輸環境的例外規定,使之適應網絡環境的要求。

四、網絡傳輸權利的行使

即使法律規定網絡傳輸作品的著作權人的網絡傳輸權,著作權人要真正實現這一權利也是有困難的。因為著作權人無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誰利用了,如何利用了,利用了多少次,更難以發放許可和收取報酬。從現存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和國際上通行的作法來看,解決數字技術環境下的著作權行使問題,除通過著作權人個人行使權利外,主要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來解決的。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人、鄰接權人或者其他權利所有人授權有關組織,代為集中管理著作權、鄰接權的行為。由于復制和傳播技術的發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日趨多樣化、國際化,著作權人對作品的被使用情況很難了解,因而出現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從事著作權、介紹,或者信托活動,其最早誕生于18世紀下半葉的歐洲。集體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在于:監督有關作品的使用情況,與作品使用者談判、簽約,發放使用許可,收取、分配使用費和追究侵權責任等。其中通過集體管理機構行使著作權最多的是音樂作品。網絡傳輸作品也可采取設立集體管理著作權的機構的方式,以對之有效保護。網絡傳輸的著作權人可將權利以信托的方式轉讓給管理機構,由管理機構與作品的利用者締結合同,或由管理機構對侵權者依法采取對策。通常每一侵權行為的損害看來是微不足道的,每個權利人對這類侵權行為一一訴諸法律,事實上也十分困難。如果由管理機構將大量的權利集中,以規模化的利益為目標開展工作,則無論是監視侵權,還是進行訴訟,均成為可能。同時,從作品使用者的角度,也易知道誰是權利人,許可的條件是什么11.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是適用于網絡環境的。

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提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問題,只是在實施條例第54條中規定,“著作權人可以通過集體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權。”由于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所以我國目前的集體管理活動受到較大的制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我國目前唯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我國應在著作權法中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法律地位,對著作權法予以修訂。因為集體管理制度作為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有效途徑,不僅表現在數字技術引起的問題上,而且表現在其他新技術,如錄音錄像、靜電復印、電纜電視等技術引起的著作權問題方面。可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尤其是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的時代是極為重要的。因此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應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因為畢竟集體管理在我國屬全新的事物,公眾乃至司法人員對之了解甚少;此外還可以針對網絡傳輸的情況,規定網絡傳輸權應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實現,因為這是在數字技術時代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最為有效的途徑。

因此,為有效保護網絡傳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我國應修訂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網絡傳輸權,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并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但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到著作權制度的最終目的是促進社會文化、經濟事業的發展。保護作者的權利,固然可以激勵他們進行再創造,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但是著作權法還涉及作品的傳播者和使用者,因此應選擇一個利益平衡點,既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不至于損害公眾利益,阻礙文化傳播和經濟發展。對于網絡傳輸問題也是如此,既要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不能影響公眾通過網絡利用信息,既不能造成免費隨意使用信息的習俗,又不可對著作權人進行過度保護而影響社會公眾的利益。且從世界范圍來看,1997年8月德國開始實施全世界第一部規范計算機網絡的服務和使用的單行法律──為信息與電信服務確立基本規范的聯邦法12.其中第七章規定了著作權法的修正問題,主要規定了數據庫的法律保護,盡管對網絡技術對著作權保護的影響基本未涉及,該法仍是一個值得贊許的探索,對各國的信息立法工作會發揮重要的參考作用,我國修訂著作權法也可借鑒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