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經典案例范文

時間:2023-06-16 17: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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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經典案例

篇1

為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并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軟件著作權有效或登記申請文件所述事實的初步證明。而時間戳是最快捷、最高效、成本最低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方式。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意義:

1、申請人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2、在發生軟件著作權爭議時,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件權利的有效證據;

3、在進行軟件版權貿易時,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于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有利于軟件作品的增值;

4、在我國境內合法經營或者銷售該軟件產品,并可以出版發行;

5、申請人可享受產業政策所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經典案例

胡某,留學多年后回國創業,成立了某軟件開發公司,并分別在上海、成都設立上海軟件開發分公司和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

2006年12月12日,胡某(合同的甲方)與某醫療設備有限公司下設的分公司(下稱醫療設備公司,合同的乙方)達成協議,約定:甲方主要負責產品開發工作,乙方負責營銷管理等工作;如合作不成功,甲方將無條件收回產品使用權;凡屬于合作開發之高科技含量的產品,甲乙雙方應切實做好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確保其知識產權不受侵犯。

雙方合作期間,該分公司開始進行一種用于醫療的A軟件銷售工作。其后,雙方合作出現矛盾,胡某通過上海軟件分公司和成都軟件分公司,開始銷售與該A醫療軟件功能大致相同的B軟件。2007年8月14日,雙方簽訂了終止該合作協議書的備忘錄,宣布合作正式破裂。

成為競爭對手后,雙方的摩擦日漸升級。2008年1月,醫療設備公司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稱其銷售的B軟件侵犯其A醫療軟件的版權,要求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賠償50萬元,該案的第二被告是A醫療軟件的最終使用用戶某醫院。嗣后,醫療設備公司又兩次增加訴訟請求,將總賠償金額調整為1800萬元,要求某某醫院連帶賠償額100萬元。

胡某亦于2008年6月,醫療設備公司的A醫療軟件侵犯其B軟件的版權,此案導致醫療設備公司訴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一案中止訴訟,其后,胡某醫療設備公司案成為A醫療軟件及B軟件的確權之爭。

對于A醫療軟件的歸屬,雙方則有不同的理解。胡某稱,該軟件來源其已于2006年12月30日在由中國版權局計算機軟件登記管理辦公室登記注冊。但醫療設備公司則認為,A醫療軟件是胡某在醫療設備公司合作任職期間的職務作品。“B軟件與A醫療軟件沒有關系。”在胡某醫療設備公司案終審判決中確認,雙方均承認B軟件和A醫療軟件屬同一軟件,該軟件權屬被判為由醫療設備公司所有。由此,重新啟動了中止審理的醫療設備公司訴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軟件侵權案。醫療設備公司訴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一案的一審判決書確認。因為確權案中,雙方均承認A醫療軟件與B軟件為同一軟件,且B軟件說明書與A醫療軟件說明書有相同之處,軟件界面以及功能模塊相同等原因,判決B軟件構成侵權,賠償醫療設備公司1800萬元,其中100萬元為某醫院負連帶賠償責任。

在醫療設備公司訴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侵權的同時,某醫療設備公司還了上海軟件開發分公司。該案中,醫療設備公司訴上海軟件開發分公司銷售的B軟件侵犯其A醫療軟件版權,該案引用確權案的判決結果,確認A醫療軟件與B 為同一軟件,上海軟件開發分公司侵權,并賠償醫療設備公司50萬元。

2010年7月14日,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均有錯誤為由,上訴至上一級人民法院。此案目前尚在審理過程中。

【法律分析】

1800萬巨額賠償款 如何承受

1. 軟件侵權的基本特點:計算機程序和文檔;

2. 軟件保護的主要法律依據及法律適用《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

3. 著作權權屬及侵權的證據材料;

4. 軟件最終使用用戶的法律責任。

目前軟件保護的主要法律依據有《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2年1月1日生效)。在《條例》中規定,“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在司法實務中,主流觀點認為:文檔(軟件使用說明書)相同可以得出軟件侵權的結論。這也是胡某一審很被動的一個原因,法院的判決也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

《條例》的原意是解決程序的保護問題,文檔就是文字作品,文字作品侵權按文字作品的原則來處理,程序侵權按程序原則來處理。根據《條例》的規定,軟件由兩部分組成:計算機程序和文檔。在司法中,可能帶來一些問題,即文檔相同,程序不相同,是否構成侵權。文檔包括開發文檔、需求說明書、總體設計方案,詳細設計方案或者流程圖等等,用戶手冊、操作手冊等是同一軟件下相對獨立的作品,應當基于復制、侵權或者相同的部分來判斷是否侵權,而不能無限擴展。

盡管功能對侵權認定有一定影響,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的軟件侵權只限于著作權侵權,而不是從技術或功能角度進行認定的角度,僅靠說明書中的文字記載相同不足以認定兩個軟件存在相似,而更應通過設計文檔(包括算法和模塊等)進行對比。

因此,軟件企業在申請著作權登記時,有關文件的撰寫至關重要。

胡某被動的第二個原因就是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取得有關軟件著作權的時間,本案中,2006年12月12日與醫療設備公司達成協議,但在同年12月30日才將自己的軟件申請登記,最終導致胡某沒有證據支持其持有的軟件是否為職務作品,最終導致一審敗訴。

胡某被動的第三個原因,是合作軟件開發協議的內容存在瑕疵,不夠明確和具體。

【啟示和建議】

明確軟件著作權歸屬

職務作品:在勞動合同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補充協議中具體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委托作品需特別約定否則著作權屬于受托方、著作權權屬登記含時間戳和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時有關文書的撰寫技巧

著作權歸屬聲明

在軟件產品中聲明著作權歸屬及限制使用的聲明

【軟件企業接到侵權律師函或狀的應對辦法】

掌握律師函或狀陳述的侵權基本情況及要求

核實律師函或狀陳述內容是否屬實及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