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作品著作權質押困境與破解
時間:2022-06-21 09: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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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完成作品著作權質押面臨法理與制度的雙重困境。一方面,由于未完成作品著作權的財產性與可讓與性,因此其具備適質性。另一方面,質押標的不明確、登記生效主義局限、價值評估制度不足等制度困境,可通過放寬標的范圍、完善登記制度、規范價值評估等手段破解。
關鍵詞:未完成作品;著作權;質押融資
1未完成作品著作權質押的法理困境及其解析
1.1未完成作品著作權適質性之爭
未完成作品的著作權是否可以質押這一問題理論上存在爭議。劉春霖等持否定說觀點,認為:第一,根據主流的著作權的“自動保護主義”,著作權人完成作品時自動取得著作權。這說明,著作權的取得以完成作品為前提。那么未完成的作品也自然沒有著作權,此時的轉讓行為并不能產生物權關系的變動,只能產生債權關系。這無疑會損害質權人的利益。第二,由于作品尚未完成,作品是否能完成、完成后的價值、未完成的價值都存在不確定性,因此,不具有可讓與性。第三,權利出質以公示為要件,但未完成的作品無法登記其著作權,因此也無法將其登記出質。陳潔、馮文瑞等持肯定說的學者則認為未完成作品可以設質。理由如下:第一,文化產業作品面世后,著作權的可利用價值會逐步減少,例如已經上映的電影價值會下降,這將使質權人實現質權風險上升。因此,應當允許作品在未完成時出質著作權。第二,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約定委托作品完成時著作權的權屬。委托作品實際上就是未完成的作品。因此,可以得出委托合同可就未完成作品的著作權進行約定,進一步說便是可以通過委托合同轉讓、出質未完成作品的著作權。第三,可將未完成作品著作權質押合同看作一種“預約合同”,作品完成取得正式著作權后的著作權出質為“本約”。“預約合同”可以起到在簽訂“本約”條件不完備的情況下,督促相對人按時簽訂“本約”的效果。因此,以未完成的作品著作權為標的訂立質押合同是合理的。
1.2未完成作品著作權的適質性分析
本文認為,未完成作品的著作權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因此可以質押。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允許出質。由此可知,適格的質押標的需滿足可讓與性及財產性兩個法律屬性。首先,就財產性而言,未完成作品著作權的財產性是一種潛在價值的體現。雖然作品沒有完成,但也并非“一文不值”。未完成作品暗藏的潛在利益,是不少人競相追逐的財富。著作權的權利客體為智力成果,雖然作品是完成時才取得著作權,但并非是取得著作權時才擁有價值,處于未完成狀態中的作品,也是作者的智力成果,其價值也是不可否認的。因此,未完成作品的財產性是顯而易見的。出質人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質權人完全可以通過拍賣、變賣著作權等方式實現質權。此外,以著作權設質,實際上質押的是它的交換價值。這就要求設置的著作權不僅有價值,還要能在市場上交換,有可讓與性。反之,著作權質押就是“一潭死水”,無法清償債權人債務。
2未完成作品著作權質押的制度困境
2.1質押標的范圍不明
根據《民法典》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可以進行質押,而人身權利不可進行質押。這里的財產性權利指的是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等十二種權利。《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規定,與著作權有關的財產性權利可以質押。學界普遍認為,這里的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指的是鄰接權。鄰接權中的財產性權利可以出質。所以,我國目前有法律明確的著作權質押標的為以上的十二種著作權財產性權以及鄰接權。但是,現實中的著作權的財產性權利遠不止這些,比如注釋者權、翻譯者權、改編者權等財產權雖然法律都未明確規定其是否能質押。對于未完成作品的著作權雖然從法理而言,是可以質押的,但是也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可見,未完成作品的著作權無論是整體還是部分財產權,能否作為質押標的都不明確。著作權質押標的范圍的不明確,給未完成作品著作權質押帶來不確定性與風險,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文化產業質押融資的發展。
2.2登記生效主義局限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條,著作權質權自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這說明,我國著作權質押登記采用登記生效主義,未經登記,質權不成立。這一模式,使著作權的權屬更清晰明了,不僅有助于管控著作權質押的交易,也能更有效地保障質權人的利益。但是,著作權質押時采用登記生效主義的弊端也十分突出。首先,質押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合意訂立,這體現私法自治原則,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國家不應該進行干預。然而,由于登記生效主義的適用,未登記意味著質權根本沒有正設立,質權人無法得到優先受償權,這明顯違背私法自治原則。其次,文化產業緊跟時代潮流,這要求著作權價值可以迅速變現。但是,著作權質押多采用組合擔保質押的模式,在登記生效主義的情況下,一筆質押融資需要知識產權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市場監督局等多個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登記成本高、程序繁瑣,大大降低了著作權質押融資的效率。最后,著作權質押的標的應在著作權保護的合法期限之內,而未完成作品的著作權顯然不在此范圍之內,造成未完成作品著作權的質押無法登記。又因為登記生效主義的限制,此時的未完成作品著作權的質押實際上是未設立的,無法得到法律保護,質權人也就無法擁有優先受償權。
2.3價值評估制度不足
價值評估是設立質權、實現質權的前置要求,普通的動產質押標的有形且可以實際交付,價值評估相對容易,而著作權不同于普通的動產質押標的,它的價值確定有自身特色。著作權的無形性使得它的價值評估更為復雜,成本、收益、經濟壽命、轉讓市場、支付方式、社會效益等因素均需考量。此外,著作權在不同時期價值是變化的,因此其價值評估也要考慮價值動態性。未完成作品的著作權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不確定性,價值評估操作難度極大。所以,建立科學合理的價值評估制度是必要的。我國著作權價值評估體系已初步形成,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處。第一,評估機制不統一。確定評估單位、選擇評估方法、確定費用承擔方等流程,沒有統一的規定,多數情況下單純依據當事人合意完成。第二,評估準則不明確。目前我國《著作權資產評估指導意見》僅簡單羅列十二種應參考的著作權價值評估因素,種類不全且缺少具體的評估流程、評估細節的指導,使著作權價值評估主觀因素過強。第三,評估監督制度缺失。專業從事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專業人員少,并且部分評估機構受地方政府牽制,缺乏獨立性,導致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缺乏客觀性、權威性。在這種情況下,價值評估監督機制必不可少。
3未完成作品著作權質押的困境破解
3.1放寬標的范圍
第一,引入著作權期待權的概念。對于未完成作品的著作權,可以將其看作“期待權”的一種。期待權是指因為具備部分權利要件,從而受法律保護,具有權利地位的一種權利。回到“未完成作品的背后有經濟價值”這個基本前提,未完成作品著作權的期待權是可以轉化成現實價值的。但也并非任何未完成作品的著作權均可視為期待權,還需有較大可能性轉化成最終的完整著作權。第二,將著作權期待權納入權利質押標范圍。對現行法律制度有兩種方法可以完善,第一種是通過修改《著作權法》等法律條文,直接將著作權期待權視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從而實現將未完成作品著作權納入質押標的范圍的目的;第二種是通過對《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第七款關于權利質押標的兜底條款,進行司法解釋,將著作權期待權納入兜底的范疇。這兩種方法都可以使未完成作品著作權成為合法的質押標的,促進文化產業融資。但是,筆者更偏向于第二種方式,因為將未完成作品著作權納入兜底條款,立法成本更低,整體影響更小。
3.2完善登記制度
第一,采用登記對抗主義。在此前提下,著作權質權經雙方合意即可設立,未經登記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主義給予了當事人選擇登記與否的自由,與著作權取得時的“無手續主義”的沖突迎刃而解,大大加快了文化產業融資的速度,同時充分體現了私法自治的原則。然而,不可否認的是登記對抗主義的公示效果較弱,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彌補缺憾。比如,提供統一的著作權登記查詢平臺等,便利質權人查詢,防止出現質押前或質押后著作權被轉讓的情況。第二,實行著作權期待權的預告質押登記制度。參照房屋的預告登記規則,將未完成作品的著作權期待權質押時,在有關部門先進行一次預告登記,等作品完成,取得最終著作權后可以再進行最終的質押登記。完成預告質押后,預告出質人不可以將著作權期待權再次質押。未經質權人同意,也不得將著作權轉讓。著作權實際取得后,預告出質人不可再次質押此著作權。質押著作權期待權的預告質押登記,解決了未完成作品著作權質押無法登記的難題,同時,也有效防止著作權期待權人將期待權質押后再次轉讓或質押等不當處分,有利于保障質權人的利益。
3.3規范價值評估
第一,建立完備的評估體系。一是要細化評估流程、要素、方法選擇,對著作權評估的范圍、權利的類型、登記情況、剩余期限、許可使用情況等建立統一、詳細的著作權評估機制,為評估機構提供框架性參考。二是要加強著作權價值評估機構的獨立性,避免政府行為的果斷干預,增強機構評估結果的客觀性、權威性。第二,提高評估人員水平。首先,為選拔高層次價值評估從業人員,應提高入行門檻,對資產評估師的資格取得實行高標準、嚴要求。其次,由于文化產業發展迅速、日新月異,著作權價值評估不可停滯不前。對已從業的評估人員應當定期進行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學習最新的、最科學的評估技術,適應文化產業的新變化、新發展。最后,完善事后監管與責任追究的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著作權質押中價值評估的監管,加大錯誤的責任承擔,機構也應定期考核價值評估人員,增強評估人員的自律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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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苗苗 單位:西安工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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