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分割范文
時間:2023-04-10 03: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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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首先明確本文探討的范圍。(1)、本文探討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包括依法構成的事實婚姻)終止后的財產分割。不包括解除同居關系、婚姻被宣告無效和婚姻被撤銷時的財產分割。(2)、財產分割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也包括債務的分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或稱特有財產。包括夫妻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和法律規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橐龇ǖ谑藯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边@里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即一方的婚前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持續地屬于該方個人財產,是新婚姻法對舊婚姻法婚前個人財產婚后轉化的修改。另一類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財產分割指對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廣義的財產分割不僅僅指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也包括對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債務的分擔。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制度應當包括廣義的夫妻財產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的規定,同時還包括子女撫養費的分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損害賠償的規定,即婚姻法所有關于夫妻雙方之間財產分配和影響財產分配事項的規定。這些有關財產分配的規定相互結合,形成一個系統化的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
關于財產的分割,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有形財產的含義基本上沒有爭議,關鍵是無形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收益,當然也應包括對知識產權的分割,其他的無形財產還有股權,債券,票據,保險等,這些也沒有爭議。還有人認為謀生技能也算是財產[1],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牽強。謀生技能作為一種勞動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難用金錢衡量,用馬克思勞動力價值的觀點,勞動力是沒有價值的[2],它只會在勞動中創造價值。所以,把謀生技能也作為財產進行分割,是對財產范圍的不恰當的擴大。
很多人認為夫妻離婚時分割的僅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3],我認為不然。誠然,“離婚時,應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4],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僅僅分割共同財產,因為即使約定夫妻婚后財產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務補償,分擔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也就是說,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并不必然全屬于個人,還有可能分出來給子女或者原來的配偶,不應否認,這也算是對個人財產的分割。所以,結論是,夫妻離婚時分割的不僅僅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還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
此外,債務的清償、子女撫養費的分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和損害賠償也是財產分割制度的內容,因為這些都涉及到各方最終所分得的財產的數量。我國婚姻法第4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第25條對夫妻債務的清償進行了規定,確屬個人債務的,由個人清償,共同債務共同連帶清償[5]。婚姻法第37條、第40條、第42條、第46條對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損害賠償分別作了規定。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分述。
總之,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處理夫妻財產的具體規定,與人民法院處理夫妻財產的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保證生產和生活的正常進行原則——一起,構成了我國婚姻法的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
三、我國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存在的問題
對我國婚姻法的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的內容有了了解后,下面簡單探討一下其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個是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的存廢問題。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簡稱照顧原則,很多人贊成保留[5],也有學者主張廢除,認為照顧原則沒有存在必要[6]。我同意后一種觀點,照顧原則應該廢除。但與孫若軍認為“過錯不易確定,照顧原則難以落實”,因而主張廢棄該原則不同,本人覺得婚姻法已經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過錯方要承擔損害賠償,再保留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沒有必要。紀要是有過錯一方承擔損害賠償,又要在此基礎上對另一方進行照顧,也有違公平原則,因為過錯者已經承擔了賠償責任,不應再承受更多的不利。
第二個問題是家務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這一問題在張素華女士“謀生技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法理分析”一文中有明確論述,即婚姻法第40條家務補償的限定條件是“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在此情形下才能要求家務補償,“如果雙方約定僅針對婚前財產,或者約定婚后財產為共同所有的,則不適用該條的規定”[7]。張素華認為這樣的限定是不合理的,“該條件的限制使得夫妻一方很難行使家務補償權”[8]。本人同意這種觀點。
結論
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比較完善的,并且可以構成一個系統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但是,這一制度中也存在著問題,存在著爭論。
參考文獻:
[1]張素華,謀生技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法理分析,中州大學學報,2007年1月。
[2]馬克思,《資本論》第五章:勞動過程和價值增殖過程。
[3]劉洪,從現行的離婚財產分割來看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華東政法學院碩士論文,p17,2001。
[4]同上,p16。
[5]蔣婉清,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p9,2005;劉洪,從現行的離婚財產分割來看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華東政法學院碩士論文,p38,2001;王曉云,析離婚夫妻共同無形財產之股權分割,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p28,2006。
篇2
2005年11月我的丈夫與一女子有婚外情被我發現,我向他提出離婚,但他就是不肯離。在我的一再堅持下,他提出我們共同所有的價值二十余萬元的一間門面房歸他所有他才同意離婚。為盡快從婚姻的圍城中走出來,我同意了他的要求,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在離婚后不久我就下崗了,生活出現困難,請問,我能否要求對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不合理協議進行變更,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李芳
李芳朋友: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它當然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一是由你們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如果雙方不能就變更或者撤銷達成一致意見,則只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薄叭嗣穹ㄔ簩徖砗螅窗l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睆囊陨弦幎▉砜?,你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內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要把握兩個條件:一是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證明你在訂立該協議時是有被對方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的。請你斟酌自己的情況,看是否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尤其是后一個條件。如果你具備后一個條件,在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變更或者撤銷的請求,是可以獲得法院支持的。
是否可以到法院解除同居關系而拒絕對方提出的同居補償
我妻子因病去世后,經人介紹,我與未婚女青年譚某相識并共同生活。同居半年后,我覺得兩人性格不合,難以繼續在一起,遂提出分手,但遭到譚某反對。譚某要我補償5萬元錢才同意分手,可我拿不出這么一大筆錢。請問,如果譚某不同意解除同居關系,我是否可以到法院?
房祖德
房祖德朋友:
你覺得自己與譚某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想分手,這很簡單,你只要不再與譚某繼續共同生活,同居關系即自行解除。由于你拿不出5萬元給譚某,故擔心譚某糾纏不休,于是就想到這條法律途徑。但這條法律途徑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由此可見,法院對同居關系的司法介入,其目的在于:一是遏止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二是解決因同居導致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而不在于解除同居關系本身。
由于你與譚某不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如果單純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你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糾紛而,法院雖予以受理,但只會就財產分割糾紛進行審判,而不涉及同居關系。
另外,譚某要求你補償她5萬元,這是沒有法律根據的。男女談戀愛、同居,一般是為了培養感情,增進了解和信任,進而步入婚姻殿堂。如果未能終成眷屬,任何一方都無須因此對對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傷害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丈夫病逝后,我還要贍養公婆嗎
兩年前,我丈夫因患癌癥去世,我靠自己微薄的工資加之公婆的資助才勉強供一雙兒女上學。今年年初,公公突發腦溢血,失去了勞動能力,年邁體弱的婆婆也需要人照顧。兩位老人沒有了經濟來源,要求兩位小叔子給付養老費,可兩位小叔子卻說,老人資助過我,養老費應當3家(兩個小叔子和我)分攤。我也想孝敬兩位老人,但每月650元的收入還要供兩個孩子上中學的現實,又使我無能為力。請問,丈夫死后,我還要贍養公婆嗎?
柳慧
柳慧朋友:
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對老年人應該履行經濟上供給、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關于哪些家庭成員負有贍養義務,該法第11條指出:“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薄痘橐龇ā返?8條也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备鶕鲜鲆幎?,贍養人的范圍應當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篇3
新華網消息 北京晨報訊 (記者 趙孟軼)昨天,全國青聯組織了部分青年法律專家在北京圖書大廈門前舉行《婚姻法》咨詢活動。主辦者原以為肯定會有不少人來控訴“包二奶”、“包二爺”,結果大多數咨詢者關心的卻是離婚后財產分割問題。
昨天前來咨詢的人中,年齡在30歲至40歲的居多。一位30多歲的婦女準備和丈夫離婚,可是又不知道丈夫這幾年究竟掙了多少錢,生怕離婚時丈夫會隱瞞財產,自己將來生活無著。一位帶著孩子來咨詢的女士也是想弄清在國外的丈夫到底有沒有錢,孩子的撫養費能不能落實。
像這樣為離婚時財產分割、債務、撫養費擔心的咨詢者還真不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認為,過去人們是為怎樣才能不離婚而鬧得死去活來,現在人們似乎更加實際,也更能以平常心來看待生活中的悲歡離合。一旦愛情成了往事,就不再流連于過去不能自拔,而是更多地為自己和孩子今后的生活做打算,所以現在人們離婚時更關心財產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觀念的變化是正常的。正是鑒于這種變化,修改后的《婚姻法》進一步完善了夫妻財產制,對夫妻共有財產、個人特有財產、約定財產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基本可以適應夫妻財產多樣化、復雜化的需要,也體現了對婦女兒童利益的保護。
篇4
協議離婚后能不能反悔得分以下三種情形加以分析:
一、離婚本身不能反悔
雙方離婚后其夫妻關系解除部分立刻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要復婚必須雙方自愿并重新登記。
二、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可以反悔
未成年子女撫養主要是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如果依原協議履行嚴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或撫養費明顯偏低時,另一方隨時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或增加撫養費。
三、財產分割協議原則上不能反悔
實踐中有的人為了達到迅速離婚的目的,將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答應給予對方,而一旦達到離婚目的,卻又以顯失公平等為由。法律顯然不能支持這種不誠信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篇5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來源:文章屋網 )
篇6
相關法律咨詢:
協議離婚后能否再?
我跟丈夫一年前協議離婚,關于房產問題的處理是,房子歸他所有,但是他應該在離婚后一年內支付我房產的一半價錢??墒乾F在就要到一年了,前夫沒有把錢給我,而且那套房子已經漲價了,我覺得不應該按當時的房價來平分房子的價錢,而是按照現在的房價計算,可是前夫不愿意。請問,我跟前夫的離婚協議 已經生效了,還可不可以再?
法律快車網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
相關離婚財產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篇7
顧名思義,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均表示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只有在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不能生效。
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往往是處于離婚邊緣的雙方當事人關注的問題。通常會出現這種情況,雙方離婚協議已達成,雙方均簽字認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離婚手續時,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這是,另一方是否有權利要求一方必須執行協議內容,或向法院時,法院是否一定會按離婚協議判決呢?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其次,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如果有幾份離婚協議,其效力如何認定?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復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后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離婚協議中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1、離婚協議內容過于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p>
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并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
第一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
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
由于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法院。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于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等。一般情況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但根據這一條款,就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勝訴的機會,因此,該條款風險性較大。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險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托人(包括律師)委托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后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后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 1999年6月3日)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因此,如果因為夫妻離婚房屋產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這樣,就可以避免房價1.5%-3%的契稅。
4、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里的積蓄被存于哪個銀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于誰的名下、存于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后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于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我們認為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于這樣簡單寫省事兒又省力,節約墨水;不利之處在于,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后,即使離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因此,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因此,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們還是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余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后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到法院,由于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并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炒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于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并收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7 、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
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僅對給付另一方的數額和給付期限做了約定,比如,男方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的一個月內向女方支付人民幣十萬元??墒牵@樣約定對于故意遲延履行一方沒有懲罰措施,因此,建議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給付部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雙倍計算罰息”,這樣,若給付義務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會感到罰息的壓力,從而可以達到懲戒的目的。
8、孩子撫養費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十八歲,或獨立生活為止。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父母就沒有義務再對孩子進行撫養費的支付,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后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我們認為,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后;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父母的約定。比如,父母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學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權向其主張撫養費用。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特別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不損害他人權益。
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9、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我們婚姻律師在為當事人起草離婚協議時,對于探視權往往這樣書寫:
雙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 X
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周五,根據女兒的意愿,在協議的地點探視女兒。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
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另一方將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并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周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10、關于戶口的約定處理
離婚后,戶口遷移的問題也是離婚案件的難點。比如,離婚了,女方的戶口仍在男方為產權的房子里。而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女方應該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的一段時間后將戶口遷出,而女方拒不遷出,給男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麻煩的情況如何處理。根據現在的戶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復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是難以辦理。
此類糾紛在離婚案件中的比例雖然不大,但時常也有此類情況的發生,因為缺乏有效的相關規定,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那么,如何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呢?我們認為,辦法還是有的,就是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有義務遷出方不履行遷出義務的懲罰措施。戶口拒不遷出造成當事人最大的問題就是心理的困擾和房屋轉讓的不便。不妨在離婚協議中約定:
若女方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的三個月內不能自行將戶口遷出,每逾期一日應向男方支付XX無的不便補償;若男方在轉讓該房時,因為女方戶口不能遷出原因對房價產生影響,女方應賠償男方差價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補償不應寫成違約金,因為戶口遷出具有人身性質,若寫成違約金法院支持可能會有難度。而寫成不便補償,合情合理,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篇8
2016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協議書樣本一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單位:,現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單位:,現住址:。
雙方于 年月日在市城區(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婚姻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與女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
1、雙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兒子/女兒,取名:,離婚后兒子/女兒隨男方/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撫養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兒子/女兒隨其生活或娛樂。如臨時或節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兒子/女兒十周歲以上時,探望權的行使應尊重兒子/女兒的意見,不可強行按本協議執行。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房產:a夫妻雙方婚后購有坐落在路號小區棟單元號的樓房一套,登記在男方/女方(或雙方)名下,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 /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付清。
b夫妻雙方婚后購有坐落在路號小區棟單元號的樓房一套,購房時以男方/女方為主貸人向銀行按揭貸款購買,首付及按揭還款都來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該房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 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內的家用電器及家具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萬元,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2、機動車輛:年月日購有牌汽車一輛,離婚后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3、股權、股票、債券等:(如前述 依協議詳定)
4、債權與債務:(如前述 依協議詳定)
5、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財產(如首飾、衣服等)歸各自所有。
四、離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女方住:
五、其他協議事項: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簽章) 女方:(簽章)
年月日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
2016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協議書樣本二
甲方:________,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于 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兒子,名________。因雙方性格不合生活習慣不同等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離婚。
二、甲、乙雙方共育之子________撫養權歸女方所有,現居住男方父母家里,男女雙方對孩子有任意探視權,對方不得干涉,而女方對孩子有撫養責任,離婚后男方父母照顧孩子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由男女雙方平均承擔。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婚后無積蓄,不存在存款分割問題。
2、房屋:
A:夫妻婚后購有坐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路 ____________房一套,合同價人民幣_______萬元。購房時以甲方為主貸人貸款___萬元,現尚剩余貸款本金___萬元。該房購買時首付 萬元,買房時向男方父母借款_____萬元。該房屋離婚后進行變賣處理。
房子還沒正式收房,無家電及家具用品等分割。
B:變賣房產所得款分割如下:首先償還男女雙方買房時向男方父母的借款。從離婚正式生效次月起,男方繼續負責房貨,待房屋變賣后,從變賣所得款里償還男方自離婚次月起所付房屋貸款。余下由男女雙方進行平均分配。
C:房產變賣期限不得超過2012年12月12日。
4、其他財產:
雙方各自無其他財產。
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雙方結婚時無首飾等物品,不存在歸還問題。
三、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權和債務,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對外負有債權的,無論何時發現,另一方均有權平分;如對外負有債務的,則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四、此協議乃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并按雙方個人意愿而立。
篇9
關鍵詞:婚姻法;保險;離婚;處理方式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1
離婚率的上升,隨之帶來的是夫妻之間財產糾紛訴訟案件的不斷增加,隨著越來越多的保險產品成為家庭財產的,“離婚后保單如何分割”的問題也逐漸引起各方關注。對于夫妻雙方在婚內購買的保險,雙方在離婚后應該做怎樣的處理才能使得損失最小化且保險保障程度不受影響呢?我國的保險法規定,只要是投保時被保險人和投保人處于婚姻狀態,即存在保險利益,而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會影響這份保單繼續有效。也就是說,即便不對保單做任何變更,離婚對婚前所購買的保險效力是沒有影響的。
一、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保險形式
(一)財產保險。本文所討論的財產的分割中所涉及的保險應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即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承保范圍的夫妻共同財產才是離婚時夫妻財產保險分割的內容所在。而且,對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意味著財產所有權的變更,同時也對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轉移和保險合同的變更產生重要的影響。
(二)人身保險。人身保險的目的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對被保險人生命身體所遭受的“抽象性損害”進行填補。因此,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通常并不是對當事人物質損失的經濟補償,而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遭受“抽象性損害”的被保險人提供的物質上的幫助和經濟上的扶持,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在本文中所探討的人身保險又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投保的人壽保險和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
二、對于離婚后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保險的處理方式
(一)變更投保信息延續保障。如果能夠通過雙方友好協商,繼續以分攤保費的形式延續現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選擇。首先是關于變更保單受益人的處理。具體情況有兩種:一是保單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的子女或者父母的,這種情況下可以不予變更受益人,因為無論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是否繼續維持,被保險人與其子女或者父母之間的血緣關系是永遠存在的,因此就算被保險人出險,由其子女或者父母充當保險金的領取者,這是不會產生任何糾紛的,也是受道德所鼓勵的;二是保單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的配偶的,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一定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受益人,因為保單合同的效力不會因為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而終止,如果不變更受益人,一旦被保險人出險,那么領取保險金的將會是被保險人的前夫(妻),而此時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不存在了,這必然會導致經濟糾紛的發生。
其次是變更投保人。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內由一方為另一方投保購買的保險,在離婚時如果能夠通過雙方友好協商,繼續以分攤保費的形式延續現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選擇。但是作為投保人的一方,通常在離婚后不會繼續履行續交保費的義務,為了維持保險合同的繼續有效,作為被保險人的一方需要及時變更投保人,以免影響合同的效力,避免出險不能理賠的現象。
(二)人壽保險――現金價值的處理方式。在離婚時,離婚時尚在保險期間的人壽保險合同不能進行離婚分割,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主動進行合同變更或解除。涉及作為共同財產的人壽保險的分割實際是分割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做法有兩種:一種是退保后分割剩余的現金價值,這種做法的問題在于保險合同終止,同時會損失一定手續費。然而這種做法,對于夫妻雙方來說都不劃算。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投保的,保單的現金價值與分紅屬于雙方共有財產,離婚時,投保人有權要求與被保險人分享保單現金價值。但婚前某一方單獨購買的保險產品,婚后若持續繳費,離婚后該保險產品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人壽保單的現金價值時,首先應該對該保單進行認定是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屬于共同財產,比較明智的做法是由夫妻雙方協商后進行共同處理分攤。
(三)財產保險的分割。對于財產保險的分割主要是看保險標的――共同財產是如何分割的。有兩種方式:一是財產是采取作價分割的方式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是原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則不用變更保險信息,但是應該將夫妻雙方共同繳納的一半保險費或者經協商而定的金額補償給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不是原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則取得財產的當事人應告知保險人并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信息,可以選擇繼續投?;蛘呓獬贤?,當然變更后的合同當事人還應當依公平原則將夫妻共同繳納的保險費的一半或者更多,補償給對方。二是財產是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進行。這種情況下,不論夫妻雙方誰是原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都應該告知保險人,并到保險公司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或者解除合同。
(四)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為子女購買的保險。雖然可以退保分割退保金,但是離婚后最好的方式是孩子保險繼續投保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即變更投保人,由變更后的投保人按原合同繼續投保。帶走孩子的一方當事人給孩子繼續投保的,變更后的投保人應付另一方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另外對于父母給子女投保,將子女列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也可以認定為贈與,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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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鄭云瑞.財產保險法[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3]夏吟蘭.在國際人權框架下審視中國離婚財產分割方法[J].環球法律評論,2005(1).
篇10
本文介紹協議離婚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的約定,包括各類財產,房屋的約定、銀行存款的約定、股票的約定和處理、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等內容。
1、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險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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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托人(包括律師)委托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后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后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1999年6月3日)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因此,如果因為夫妻離婚房屋產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這樣,就可以避免房價1.5%-3%的契稅。
2、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里的積蓄被存于哪個銀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于誰的名下、存于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后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于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我們認為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于這樣簡單寫省事兒又省力,節約墨水;不利之處在于,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后,即使離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因此,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因此,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們還是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余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后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3、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到法院,由于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并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炒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于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4、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并收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