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中的發現范文

時間:2023-03-14 04: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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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摘要:網絡購物中“好評返現

>> 消費者眼中的“好評返現” 淘寶好評返現機制是否實現了其該有的價值 網絡購物侵權的法律規制研究 網絡售假行為的法律規制問題探討 對不正當網絡刪帖行為的法律規制 區域旅游合作中政府行為的法律規制 村民選舉中賄選行為的法律規制 網絡購物中的信任 網絡購物中的博弈 用返現軟件購物 市民遭遇返現優惠難享受 域外PPP中政府行為法律規制 網上購物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 論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網絡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初探 由考克斯案看美國對網絡誹謗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制 淺析網絡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對策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及立法完善 網絡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網絡購物中的法律問題探析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2]2014我國網絡購物交易規模2.8萬億 增48%[EB/OL].(20150202)[20150913].http:///20150202/123162.shtml.

[3]邱本.論市場競爭法的基礎[J].中國法學,2003(4):97108.

[4]丁寧.網購調查“評價有好禮”[N].中國證券報,20140913(12).

[5]《中國廣告》,數字100市場研究公司.網購評價消費者態度行為報告[J].中國廣告,2014(10):101.

[6]邱本.經濟法研究:中卷[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68.

[7]文曉慶.網絡購物的消費者行為研究[J].蘭州學刊,2009(6):9193.

[8]李發展.從《反不正當競爭法》之修改看我國競爭法體系的完善[J].甘肅社會科學,2012(6):7881.

[9]徐孟洲.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范疇探討[J].社會科學,2011(1):96102.

[10]康依媚,李毅,劉歡.網絡購物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研究――以淘寶網“好評返現”為例[J].決策與信息,2014(12):3637.

[11]張守文.經濟法學[M].6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288.

[12]郭海玲.好評返現對電子商務網購市場的影響及治理對策[J].中國流通經濟,2015(3):4248.

[13]侯坤.網絡商家好評返現涉嫌違法[N].法制日報,20150827(7).

篇2

內容提要: 作為征表行為人再犯與初犯可能性與否和程度高低的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因素,隨著人格責任論在刑法理論中的勃興而在犯罪的認定中地位愈加重要。人身危險性評判不僅在認定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出罪環節存在,而且在行為構成犯罪的入罪階段也意義重大。在知識產權犯罪等經濟犯罪的認定中,作為選擇性要件的人身危險性可以分別融合進構成要件的主觀罪過和客觀要件中影響行為的犯罪成立。

引言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兩高”又聯合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二)》。本文以“兩高”上述司法解釋中反映出來的關于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因素這一刑法基本范疇為切入點,剖析我國刑事立法中人身危險性這一要素如何介入以知識產權犯罪為主的經濟犯罪的入罪環節,為人身危險性評價這一刑法主觀主義理論的核心范疇更好地更合理地指導我國今后的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解釋活動,充分實現刑法理論爭鳴與刑事法律實踐的良性對接提供妥當的契機。

一、作為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的罪前表現如何進入知識產權犯罪定罪視野

(一)人身危險性與初犯可能、再犯可能

人身危險性概念之緣起應當歸功于主觀主義的刑法學家們,是他們完成了犯罪研究對象從行為到行為人的轉變,“這樣一來,我們便把以前沒有弄清楚的一個概念,即犯罪人的社會危險狀態的概念,提到了首要的地位,用危險狀態代替了被禁止的一定行為的專有概念。換句話說,孤立地來看,所犯的罪行可能比犯這種罪的主體的危險性小。如果不注意主體固有的特征,而對這種違法行為的人加以懲罰,就可能是完全虛妄的方法”。① 人身危險性,是以行為人再犯可能性大小為核心的,征表著行為人反社會態度之強弱,以及對刑法價值之態度可否的載體。

在犯罪的本質問題上,客觀主義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是表現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為及其對社會造成的實害;而主觀主義則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是犯罪人的反社會性,即犯罪人反復實施犯罪行為的危險性。認為犯罪人的性格、內部的危險性是科刑的對象,但是現代科學表明,只有當犯罪人內部的危險性表現于外部行為時,才能認識其內部危險性,只有當犯罪人的危險性征表為外部的行為時,才能對之處刑罰。② 所以現在新的有力的觀點認為,人一方面受環境與素質的制約,另一方面在一定的范圍內又有規制自己行為的自由。如日本學者團藤重光提出的人格行為論,原則上采取客觀主義,構成犯罪要有現實的行為,同時行為人以自由意志選擇了犯罪行為,便表露出行為人的人格,行為與行為人的性格就聯系起來了。通說的觀點認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是行為人通過自身的行為、狀態反映出來的行為人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性。這種出于社會防衛思想的人身危險性論述更多的是在應對諸如累犯、慣犯、常習犯等表現出同法規范對抗意識較為嚴重的犯罪行為時,妥當地匹配好犯罪人、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三者之間的平衡,以充分合理的實現刑法的防衛社會功能和特殊預防效果。正如我們普遍地認為,人身危險性之所以成為刑事法律中的一個關鍵核心,乃是以刑法理論中的社會責任論作為基礎,因而在評價人身危險性因素是否以及如何與犯罪的概念、定罪、刑罰裁量三者的關系上自然也不能脫離這一基調。從社會防衛的角度而言,對有著相當程度的人身危險性的行為人來說,刑事法律制度的應對的途徑無非是將行為予以犯罪化或者處以保安處分。由此,這一理論框架下的人身危險性評價應當是和犯罪概念、定罪以及刑罰裁量三者都緊密聯系的,而不是有學者認為的人身危險性只影響量刑而不影響定罪,或是在定罪的環節上只起出罪的作用而不影響入罪。所以,對這一問題的肯定必然表明這種水到渠成的邏輯推演下仍然包含著諸多刑事法律理論和實踐中需要面對解決的問題,比如人身危險性因素如何同我國刑法中犯罪概念對接,怎樣看待其同我國刑法犯罪概念中但書的關系,人身危險性評價與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犯罪構成的聯系等等。所以說,人身危險性評價不僅僅是說明再犯可能與否,而且可以說明包括實施了若干反社會行為的行為人本身初犯可能性大小的標尺。從另一個層面來說,人身危險性不僅可以影響刑罰的裁量,而且在評判無論是一個已經實施過犯罪的行為人再次危害社會的行為或是一個初次實施行為者的行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構成上也應當有著實際的作用。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司法解釋中人身危險性因素對犯罪構成主、客觀要件的影響

作為能夠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罪前因素的行為人的一貫相關表現,從上述的兩個刑事司法解釋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經將其作為確立相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成立重要因素之一,如2004年《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具有下列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從中可以看出,行為人以前曾經因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僅僅是受到過行政處罰或是承擔過責任,就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犯罪構成定的主觀方面“明知”,進而實現了人身危險性與犯罪構成內在元素的貫通。這種具體的將人身危險性要素轉化成構成要件中的主觀要件的做法也正如學者所言“不但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因素,如犯罪的故意等,體現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而且一般情況下不是犯罪構成要件的體現了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因素,如一貫表現、事后態度等也可能在特定條件下影響犯罪構成”,但是只有在保護重大法益時,才應當將人身危險性適當地犯罪構成要件化。③ 這種將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帶入構成要件主觀方面的做法也反映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管理局聯合的《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中,即行為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市場和銷售單位購買機動車的,都推定屬于行為人知道所購車輛為贓物,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而將人身危險性因素介入到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進而在定罪環節予以充分消解的情形在我國刑法處遇經濟犯罪中亦有出現,如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后,行為人再次實施與以前相同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無論我國刑事立法將人身危險性因素在與犯罪構成整體還是構成要件中的某一個方面進行對接,都可以發現人身危險性已經實實在在地影響到諸如知識產權犯罪等經濟犯罪的成立。在人身危險性與犯罪構成的關系上,存在著人身危險性作為社會危害性之一部分而包容在以構成要件整體反映出的全部社會危害性之中的人身危險性是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說,和人身危險性僅僅是反映、影響構成要件中某一方面的程度進而表明該方面是否成立最終影響到犯罪是否成立的觀點。是從較為抽象的社會危害性整體、到對構成要件某一個方面的影響,人身危險性因素的評價都充分實現了對刑事古典學派的行為中心論與刑事實證學派的行為人中心論的揚棄,從而合理解決了行為與行為人這對刑法領域存在已久的理論矛盾。同時立足于四要件理論,將人身危險性通過立法的方式納入到犯罪構成要件中,保證了人身危險性不被濫用。

二、人身危險性評價影響知識產權犯罪主觀罪過中的推定認識和客觀危害的量化

以客觀存在的行為入罪前的一系列現實行為來征表出行為人相當的人身危險性,進而以此連接到我國刑法規定的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具體內核,這種人身危險性的入罪機制中也存在著不容忽略的問題,即這種以人身危險性反映社會危害性或者說以人身危險性影響構成要件要素的模式中,如何有效地保證立法者既不擴大也不縮小刑法調控的范圍,真正做到既合理地保衛社會又實現刑法的謙抑價值。一個就是在通過人身危險性認定主觀罪過時這一路徑的合理性問題。從上述司法解釋中可以看出,實施過包括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人必須是以后再次實施侵犯同一類型的知識產權的行為才予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某種構成要件所要求的“明知”的要素,而不是一概籠統的認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任何類型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都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故意,這無疑反映出上述司法解釋的謹慎。另一方面,這種根據一種已知的客觀事實反映出行為人主觀內心的待證明事實的做法無疑是一種推定,這是一種立法上的推定,這種推定在調控諸多在犯罪構成主觀要件上都要求特定明知、目的要素的經濟犯罪是極為有用的。問題是既然是推定,在滿足了一般性的要求的同時必然存在例外,即是否存在行為人再次實施了侵犯同一類型的知識產權行為其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構成該犯罪所必需的“明知”要件?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等聯合的《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行為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市場和銷售單位購買機動車的,都推定屬于行為人知道所購車輛為贓物,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這種推定是一種法律的硬性規定,是來源于司法實踐的總結和歸納。但是,任何的推定在對社會生活做到基本適應時,都免不了掛一漏萬。筆者認為如果確實存在行為人雖然曾經因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受到行政處罰或在民事訴訟中承擔敗訴責任,在以后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而不知道該產品確屬假冒產品的情況時,應當在刑事訴訟中適用舉證責任轉移,即由被告人自己來證明自己確實不符合“明知”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司法解釋中的推定應當屬于一種可以逆轉的推定。④

在將人身危險性因素融合到構成要件的客觀危害方面而言,這里也存在著一個征表人身危險性的罪前客觀行為如何被量化的問題。如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后,行為人再次實施與以前相同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從中可以看出,行為人罪前表現中實施的相關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都是以兩次為最低限度,或者以此為基礎再加上一個兩年的時間限制。同樣的評價量化行為也反映在對盜竊罪的調控中,如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從該條可以看出,以某種角度來說,不論盜竊數額多少的,只要行為人在一年時間內累計實施了三次以上入戶或者在公共場所盜竊行為,便充分征表出行為人較為嚴重的抗拒、蔑視法律規范的不服從意識這一嚴重的人身危險性端倪,進而可以盜竊罪對行為人予以處罰。這是一種以行為人的某一行為構成犯罪之前在一特定時間段內若干次相同或相似的反社會行為來征表行為人相當的人身危險性和滿足構成要件額定要素的方法。

轉貼于

三、擴張與限制:人身危險性因素影響知識產權犯罪定罪中的矛盾

(一)擴張:理論的支撐與現實的需要

刑事法律的理論發展早已說明了刑法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的交互融合是刑法理論的發展必由之路,也必將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在刑事立法中恰如其分地體現出來。正如刑事古典學派以表現于外的行為而非內在的思想、罪刑法定原則等為武器完成了其反對封建專制的刑事司法制度后,由于無力解答資本主義在向帝國主義階段發展的社會矛盾和階級斗爭日益尖銳帶來的累犯、青少年犯罪的驟增,這種只研究犯罪行為而不研究犯罪人的模式正如菲利所言:“刑事古典學派的這種研究不能阻止犯罪浪潮的上漲,不能為社會提供一點有關犯罪的原因和社會用以防衛的措施。”⑤ 而最新發展的人格刑法理論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不僅僅是具體的行為,還有行為人內在的人格。也就是說,“在行為的背后存在受素質和環境制約的、由行為人主體性努力所形成的人格,非難行為人是對這種人格形成中的人格態度進行非難”。因而主張“第一層次的責任是行為責任,第二層次的責任是人格責任”,從而出現以“行為—人格”的二元定罪量刑機制對現有的以行為為中心的定罪機制的突破。⑥ 所以說,人身危險性評價因素進入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環節是有著堅實的理論基礎的。同時正如我國學者所言,我國刑法對犯罪的規定不僅有定性的因素而且還有定量的因素,這被認為是我國刑法的創新。如何鑒別相關的反社會行為是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其他的前置的法律規范還是刑事法律的規定,人身危險性的強弱是作為社會危害性的重要組成部分的一個標尺,即立法者可以采取將人身危險性作為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部分,直接規定到犯罪構成中,或是將人身危險性大小作為衡量社會危害性程度因素。還有一個現實問題是,在我國由于對侵犯知識產權的嚴重危害行為采用行政、司法二元處置模式,而非國際通行的司法調控的一元化模式;更由于行政處罰中的以罰代管、多頭管理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盛行,造成行政、司法調控的脫節。所以加大針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引入人身危險性在評價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犯罪構成要件符合性上就成為銜接、完善我國行政、司法二元調控模式的最好選擇。

更為重要的現實需求是,在我國加入WTO簽署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之后,遵守其中的相關承諾便是刻不容緩的事情。如TRIPS第61條專門規定了刑事處罰:“各成員應規定刑事程序和處罰,至少將其適用于具有商業規模的故意假冒商標或抄襲版權案件。可使用的補救手段應包括足以起威懾作用的監禁和貨幣罰金,處罰程度應與適用于同等嚴重程度的犯罪所受到的處罰程度一致;在適當情況下,可使用的救濟手段還應包括剝奪、沒收和銷毀侵權貨物和主要用于侵權活動的任何材料和工具。”由于我國在處理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上采取的是行政、司法二元處理模式,這實際上導致我國對知識產權犯罪處罰范圍狹窄,與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范圍有較大差距。在這種情況下,認同現有的行政、司法二元處理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框架,引入主觀主義解釋論人身危險性因素在界定知識產權犯罪圈大小上便是一種妥當的選擇。

(二)限制:人身危險性的測評的準確性程度問題

一方面以人身危險性介入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環節是我國刑事立法的必然趨勢,另一方面這一因素如何影響評估犯罪構成又是問題重重。如2000年“兩高”的相關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已不再適用)規定了行為人因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必須是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者,才推定行為人主觀上確屬“明知”其銷售的商品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司法解釋在假冒注冊商標的認定范圍上如此的煞費苦心,將范圍僅僅限定在同一種商品,而非某一類商品甚至是更廣的范圍,亦可以看出解釋者在將人身危險性因素置入構成要件的主觀方面的證成方面的謹慎。筆者認為,這一方面反映了司法解釋者在試圖通過人身危險性在認定主觀罪過方面的緊縮來達到實現刑法的謙抑價值,限制刑法調控犯罪圈子的范圍。但另一方面也說明在我國的刑事立法乃至刑事法的司法解釋上對于人身危險性因素在定罪中作用的消化吸收運用還僅僅處在起步的階段。同時也可以反映出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哪些相關人身危險性因素確實屬于能夠影響主觀罪過的存在這方面的調研論證活動不夠充分,未能為制定司法解釋者提供充足翔實素材,招致司法解釋的制定者們不敢大膽行事,畏縮不前,或者是在已經做出的相關規定表現得粗糙與不足。以我國刑法第201條偷稅罪來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兩次行政處罰”實質上就是將較大的人身危險性作為偷稅罪成立的一個要件,但這種對人身危險性征表導致的疏漏。根據該條規定,成立偷稅罪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必須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其他處理方法不可以;(2)必須是兩次行政處罰,因多次偷稅只受到一次行政處罰,或多次偷稅,從未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可以構成;(3)必須是稅務機關的處罰,其他機關的處罰不可以構成;(4)因偷稅而受到處罰,其他的如抗稅、逃避追繳欠繳、騙取出口退稅等而受到處罰的不可以構成。人身危險性介入偷稅罪構成要件的,由于規定了諸多限制,可能導致有些人身危險性更大的行為人逃避了刑罰的處罰。如學者所言,由于人身危險性是一種犯罪傾向性,雖然客觀存在,但在目前科技水平上,準確測量還是非常困難的,因此立法者在將人身危險性納入犯罪構成時,應當十分慎重。同時,筆者以為這種將人身危險性因素體現在諸如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中只能是立法者考慮的問題。刑事審判的法官能做的只是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內適用刑法,而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肆意解釋刑法,否則有違刑法的安定性,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所以“兩高”的上述關于知識產權犯罪中將人身危險性評價放入對知識產權犯罪的入罪環節,雖然可以說是敏銳地發現了在知識產權犯罪中對行為人犯前的相關表現的規制對調控知識產權犯罪的重要性,但其是否有權做出這樣的司法解釋還有待商榷。同時,由于將人身危險性因素介入于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和刑罰的配置,必將牽涉到具體一系列反映人身危險性的因素,包括主體的一貫表現、性格、品質、情感、犯罪意識的強弱、犯罪的原因、犯罪后的態度等等,哪些可以影響到定罪量刑。具體到某一類知識產權犯罪,又必須特別關注哪些類型性要素?這些要素又是怎么影響到知識產權犯罪中人身危險性的強弱?評價這些因素影響人身危險性強弱的標準是什么?誰來評價?以及知識產權犯罪中人身危險性評價與當前我國面臨的加大力度保護知識產權、建立創新型國家的社會形勢到底有怎樣的關聯等等問題。但不可否認,在講求定性與定量因素相結合的我國的耦合式犯罪構成模式中,對人身危險性評價在入罪環節上的高度重視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注釋:

① 參見[前蘇聯]特拉伊寧:《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版,第22-23頁。

② 參見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頁。

③ 參見趙秉志:《犯罪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頁。

④ 關于對行為人心里狀態的推定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事實的推定”。而這種推定實質上是降低證明標準,即由—般的定罪標準“排除合理懷疑”降低為一種“優勢證明”。參見儲槐植、楊書文:《再論復合罪過形式》,《刑事法評論》2000年第7期。

篇3

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陽的光輝,一朵花可以點綴春天的美麗,一顆螺絲釘可以帶動機器的運轉。盡管世間繁華萬千,但你依然可以發現:其實平凡也美麗。

平凡的一朵花很美麗。許多人喜歡牡丹花,因為它雍容華貴,高貴典雅。而邰麗華讓我發現:平凡的一朵花也美麗。如果說一般的人是平凡人,那么殘疾人更是平凡中的平凡。邰麗華,正是一朵受到上天不公待遇的花朵,如果沒有那次春晚的綻放,她根本不為人所知道。可她身殘志堅,那纖弱的雙臂,舞出了天地間絕美的姿態!我忽然嗅到了生命的芳香。邰麗華堅強的意志和艱苦奮斗的精神正是她的美麗所在,她點綴的正是心靈春天的美麗。我們是平凡的人,我們也可以擁有那份美麗--只要我們向邰麗華那樣散播內在的芳香。

平凡的一顆螺絲釘很美麗。神舟六號成功發射,使聶海勝、費俊龍兩位英雄航天員受到所有人的鮮花與掌聲,他們的背后,有一群扎根在戈壁默默奉獻的科技工作者,他們中的每一個都像一顆螺絲釘,在自己的崗位上兢兢業業,攻克一道道技術難關,認真刻苦,毫不張揚,這就是他們的美麗所在,他們的工作帶動了航天機器的運轉。我們是平凡的人,我們也可以擁有那份美麗--只要我們能踏踏實實、默默做好自己的份內之事。

平凡不是平庸,那是一種比偉大更值得尊敬的品格。平凡何嘗不美麗?就讓我們去做那一滴水、一朵花、一顆螺絲釘,于無聲處綻放我們最光彩奪目的美麗!

篇4

生活是平凡如水的;生活是多姿多彩的,生活像一本蘊含著許多人生哲理的課本,教會你做人的道理。平凡的生活只是你用心去品味,就會領悟到不平凡的人生真諦.人們發現:我們平常吃的苦瓜,奇苦無比。它沒有桂圓、荔枝甘甜可口,但是當你入口后細細回味,會感覺嘴里很涼爽。所以它便成了人們清熱除火消暑的佳品。俗話說:忠言逆耳。當你聽到他人的教導和批評時,會覺得那些話很難聽。而當你用正確的心態去思索時,會覺得那些逆言是你人生成功的墊腳石!

人們發現:蘿卜埋在土里其貌不揚,沒有蘋果的絢麗外表和高高掛在枝頭的不可一世。但是它平凡、真實,日常生活中,有誰沒有吃過蘿卜呢?在社會上有許許多多像蘿卜一樣平凡的人,如:農民、工人、教師、清潔工、小販、、、、、、有誰說能離開這些平凡的人呢?正是有了這些平凡的人們,我們的生活才能這樣正常和真實!

人們發現:將一個空杯子和裝滿水的杯子,將水倒來倒去,經過幾十次,里面的水會少了三分之一。如果再繼續倒下去,里面的水會變得沒有了。有一句話:活到老,學到老。將水比如成知識的話,人的一生如果滿足于現有的知識,而不是不斷的學習,那么也會像那杯水樣,最后什么也不剩下。因此,人的一生都需要學習!

生活中的道理還有許多。只有你去發現,你去觀察,總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

篇5

春天小溪邊上有著許多普通的石頭,這些石頭是沒有什么吸引力,但你只要把它扔進小溪,你就會發現,小溪因石頭而流得更暢快,石頭因小溪而顯得更有活力,因為有了石頭,小溪變得有了生氣;蝴蝶太普通了,那昔日的美麗翅膀以變得不起眼了,但它落到哪朵花上,哪朵花就會生機勃勃;夏天的知了成天知知地叫,沒人理會它們,但少了他們,夏天就會少了什么,沒有了活力;夏天總下雨,雨后的泥土,散發出誘人的大自然氣息,像一個遠離城市的鄉間少女,清新脫俗;夏天的露珠,點綴在小花小草上,花草有了露珠的點綴,青的逼你的眼;在秋天慵懶的陽光下,大片的油菜花泛著點點星光,渺小而又平凡,但如果站在高處往下鳥瞰油菜花梯田,便會覺得它博大,像流動的生命,充滿魅力;冬天是下雪的季節,窗外蒙著一層厚厚的雪花,假如你細細觀察它,加點想象,那該是一幅多有趣的雪畫呀。

春華秋實,人們放飛了希望,打造了夢想的天堂。

“蘇格拉底”,一個多么響亮的名字,他的美,不是表現在外表,不是表現在富有,而是表現在他那份對科學的執著。

多年來,我一直以一個平凡人的身份來做一些平凡的事,我不出眾。透過多棱鏡,我發現做什么事謙虛固然重要,但也不可忽略了自信。

無邊無際的平凡可以創造出無邊無際的美麗,我寧愿忘記了褻瀆,讓美來牽制靈魂。

篇6

“公平是相對的”我總這樣勸自己,我總試著樂觀面對,但這一切的不如意,不順暢的事使我對命運失去了信心,我開始懷疑“人定勝天”這一真理,我設想人必定不能不能脫離社會而存,但社會卻你一定離不開某個人,作為生命長河中一個匆匆的一個游客,帶著平凡的一切接受不平凡的命運,我猶豫了,我發現我永遠跨不過世俗的圍墻,此刻,我的生命失去了意義。

直到有一天,一個平凡的瞬間在我心中留下了精彩的永恒。那是一個平凡的偶遇……

那天下午,我獨自一個人在窗前望著窗外連綿不斷的雨,感嘆著世事的辛酸,那一刻,我的生命正在滴雨,充滿纏纏綿綿的憂愁。可能是生活太平凡了,一只黑蟲竟引起我的注意,它在桌面上絲毫不動,似乎是受傷了,時間一點點地流逝……終于開始動了,一晃一晃地爬著,它失去了一條腿,但它并不畏懼,它像沙漠里的旅人,勇敢地尋找綠洲;它又像是風雨中的航船,執著地尋找燈塔。最后,它無聲無息地走了。

那一刻,我震撼了,我發現它其實并不那么脆弱,它雖平凡,卻仍執著地改變自己的命運。它飛走了,雨也停了,我恭敬地請回清風,請它幫我掃去所有莫名的憤怒。我的心在翻騰,我找到了生存的意義。

每個人都是平凡的個體,總是被迫接受著不公平的世俗,總是因害怕世俗的殘酷而止步。既然“人生易逝”已成定勢,那么只有跨過世俗的圍墻。接受世俗的考驗,才能讓平凡的人生留下不平凡的精彩。

篇7

我感到十分欣慰。

她的崗前培訓輔導員鄧麗于2009年到恩施高原小學支教,成為高小唯一的女教師。鄧老師所代的班級有一個特殊的學生,他是一個聾啞人,由于交通不便,不能到特殊學校讀書,因此,對他的教育成為鄧老師的一大難題。

鄧老師沒有放棄他,想盡辦法鼓勵他,幫助他。英語課上,鄧老師總是用夸張的嘴型和動作來進行教學,就是為了照顧到這位特殊的孩子。比如教學stop這一單詞,鄧老師做出“走”的動作,再用胳膊做出“√”和“x”姿勢來詢問這位學生,這位學生也用動作來給予回答。為了鼓勵這位生活在無聲世界中的學生,鄧老師還自創了一套表示“我和你,在一起”的動作。當他孤單時,鄧老師就“說”“我和你在一起”;當他沮喪時,鄧老師就帶著同學們一起對他“說”“我們和你在一起”。

讓鄧老師特別感動的是,這位學生也把這句充滿關愛的話傳遞給了她。那天因為感冒,鄧老師特別難受,越是艱難的時候,往往越想家,于是鄧老師跑回宿舍,撲倒在床上哭了起來。這位特殊的學生卻站在鄧老師的窗口往里看,等到鄧老師發現他時,他立馬對鄧老師“說”:“我和你在一起。”那一刻鄧老師淚如泉涌。

在鄧老師的關愛下,他不僅英語成績突飛猛進,由二十多分漲到了七十多分,而且人也變得開朗了。

鄧老師的關愛像雨露一樣滋潤著高原小學的孩子們,讓大山里靦腆害羞的兒童越來越陽光快樂。

她同學的父親趙承鑫老師,曾經在峽口中學教語文,由于工作業績突出,被調到縣城任教。那年高一的嚴老師因車禍住進了醫院,趙老師主動承擔了他的教學任務,由代兩個班的語文變成了代三個班。趙老師認真負責,開夜車,帶病工作,結果三個班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績。過年的時候,他的學生們總要去拜訪他;在武漢化療時,身在異鄉的他特別想吃家鄉的“懶豆腐”,是他的學生專門買了給他送去;逢年過節,他的墓前總是有被打掃過的痕跡,那是因為他的學生們來看過他。

趙老師熱愛事業,熱愛學生,學生也是特別愛他。他離開這個世界已經多年了,依然有人把他想起。

楊芳是她小學五年級的數學老師,楊老師的一句“我相信你”一直在影響著她。有一天早上交數學作業時,她悲催的發現,作業被撕掉了,當時很害怕。如果告訴老師,怕老師不相信,把她當成個找借口的壞孩子,多冤吶!懷著忐忑的心情在辦公室門口兜了好幾圈,她還是選擇誠實面對。結果她驚呆了,楊老師和藹地對她說:“我相信你。”那一刻,猶如沉冤得到了昭雪,又如久旱逢上了甘霖,她心中的疙瘩瞬間粉身碎骨。這件事楊老師肯定不會記得,但是她卻無法忘記,因為被老師信任的感覺是如此美好。

講完后,她接著說道:“他們都是平凡的人,做的也都是些平凡小事,沒有那么轟轟烈烈,也沒有那么驚天動地。但是他們的言行里有愛,既有對學生的關愛,又有對教育的熱愛,這愛是世間最偉大的情感。”

篇8

不知道為什么,從小我就不懂愛,認為他給我的愛是理所應當的,一直一直恨父親沒錢,沒權利,直到永遠的離開我之后,我才真正明白了爸爸為我做的太多了,比起錢、權利,父愛對我更重要。

父愛不僅是金,還是我們生活中一顆很難發現的一顆恒星。

也許,我們到現在還厭煩父親的喋喋不休,憎恨父親的嚴厲批評,熟不知這樣的親情足需要我們懷著一顆感恩的心去銘記,去報答的。學會感受父親那崇高無私的愛,學會感謝他對我們無怨無悔的付出。

沒有父親的人,想必應該是這個世界上最孤單的人吧。父愛是一把刀,將我們心中那堅硬的城墻敲碎;父愛,是一盞燈,照亮我們心中的仿恍與黑暗;父愛;是一個巨大無比的箱子,收獲快樂,也分享快樂;父愛,是雨季里的小傘,為我們撐起一片晴天;父愛,是寒夜里的一把火,為我們送去片片溫暖;父愛,是一陣溫馨的風,撫慰我們受傷的心;父愛,是一塊潔白的手帕,拭干我們腮邊的淚痕。

爸爸,最簡單的稱呼,可是又不簡單,簡單之中包含最親切、最有磁的東西;父愛,最平凡的愛,可是又不平凡,平凡之中最偉大、最無私的東西。

篇9

我愛——這平凡的崗位

敬的各位領導、各位評委、各位同事你們好:我叫##是賓館客務部的一名普通員工,今天我為大家演講的題目是《我愛——這平凡的崗位》。在漫漫的人生歷程中,多數人都是在平凡的生活中度過的。然而,有的人在平凡的崗位上做出了許多不平凡的事;有的人就在平凡中碌碌無為地消磨著歲月。平凡亦偉大,任何事物都是從平凡中孕育開始的,平凡的起點總是邁向成功的第一步。

風會錯過季節,雨會錯過沙漠,可幸運的是,我沒有錯過命運中的機遇------在1999年那個終生銘記的日子終于如愿以償到許昌賓館做了一名客房服務員,我的心情像運動員得了奧運冠軍一樣高興。然而過了一段時間后,我對這份工作的新鮮感便在每天重復的鋪床、吸塵、抹塵等工作中一點點的磨逝著,厭煩的情緒也隨之漸漸的產生,我怎么也沒想到心中一直向往的工作竟會是這樣,想象和現實相差的太遠了,使我真的有些招架不住了。記得那一次,我在清掃房間衛生時,發現客人的房間弄的非常臟、非常亂,處于工作職責,只好硬著頭皮做打掃,嘴中還不停低聲報怨,碰巧就在這時客人回來了,看到我不高興的說:“房間是我包住的,快點給我打掃。”聽到客人的這番話,我像被針扎了一樣,丟下手中的清潔用具,哭著跑到工作間。李領班看到后,就問我是怎么一回事,我哭著向她講述了這件事的經過,她聽后搖了搖頭,而后語重心長的對我說:“我們的工作就是為客人提供一個優雅、整潔的環境,客人入住后,不只是購買了一個可供休息的地方,他們更要求在這里享受到最好的服務。換個角度,站在客人的位置上考慮問題,你就不會這樣委屈不平衡了。剛才你的行為是不對的,和我一起去和客人道歉解釋一下吧!”我有些不高興地望著她,心想:就算我錯了,知道就可以了,還要去道歉,多沒面子。我坐在椅子上沒有動。這時領班似乎看出了我的想法,微笑著鼓勵我說:“敢于正視自己的缺點和錯誤,把對讓給客人,即便是客人錯了也一樣。退一步,你會有完全不一樣的心境和感受!同時也會得到一種嶄新的工作動力,只有這樣你才會成為一名真正的酒店人!”說完后她轉身出去了,剩我一個人呆坐在休息室里,想著領班對我說的這番話,又想起開始參加工作的誓言和信心,最后我還是鼓足了勇氣來到房間門口,打算主動向客人解釋道歉。可映入我眼簾的一幕卻是:領班正面帶微笑,而大方得體的對客人說:“您好先生,非常抱歉剛才那位服務員對您有冒犯之處,請您多多原諒!我代她向您道歉。”她邊說,邊恭敬的為客人送上了熱茶,而后又以嫻熟的服務技巧,為客人整理房間,這時客人有些不好意思的說:“都是我不好,把房間搞的太亂了,應該請你們原諒才對,代我向剛才那位服務員說聲對不起,請她別介意我剛才說話時的態度。”這時站在門口的我臉一下子紅了起來,望著眼前剛剛發生的一切,感觸很多-----不同的服務態度和處理方式得到了二種截然不同的效果,這使我深深懂得用“心”去為客人服務,不但客人滿意,而且我們自身也能夠從平淡的工作中體味到這平凡崗位中的不平凡。轉眼間,時光飛逝,但件事卻始終深深的影印在我腦海里,不斷地鞭策我、鼓勵我克服在工作中碰到的種種困難,使我經受住了一次次的考驗。我們用規范得體的語言、甜美的笑容、端莊的儀表,為客人提供最好的服務,當風塵仆仆的客人入住賓館時,立時送上香巾,遞上熱茶和親切的問候;當樓層有長住的客人,我們會主動幫客人洗一些貼身衣物:當在客人眼中看到一絲詢問的神情時,我們會馬上應聲答復:“您好先生,我能為您做些什么?”;當遇到多變的天氣,這時我們會細心的提醒客人多加些衣服,或別忘記帶上雨具。這些細微的小事在工作中很多很多,但正是這些細微的小事,匯聚出我們獨具特色,體貼細致的一站式服務!更使我體驗這平凡的崗位工作帶來的無限榮譽敢和自豪感!

幾年來的磨煉,我越來越發現這平凡的崗位深深地吸引著我。歲月悠悠,時光流轉,我對這份工作的熱愛也一天天的在增加。因為從件件的普通小事中,讓我清楚的看到和了解到客房服務工作中的閃光之處,許多的酸甜苦辣,更讓我體味到人生的真諦和價值,說到這里,我禁不住要用心告訴大家:我愛——這平凡的崗位,這是我無悔的選擇![,感謝原作者]我愛這平凡崗位責任編輯:飛雪 閱讀:人次

篇10

遺忘

很多東西都可以擁有過去式,可生活不能,因為時光不可以倒流。關于過去,我們總是有著太多太多的不舍,

當我們擁有的時候,不曾想過它會溜走,隨即化為片片回憶,但一切都已塵埃落定,成為過去時,我們才意識到它

溜走了。再回首,不再是快樂與甜蜜,而是酸楚,是刺痛。我們好像一只失去了刺的刺猬,突然之間沒有了賴以生存

的條件。于是咬著嘴唇,讓自己變得堅強,努力去適應這突如其來的一切。再后來我們便遺忘了,是后知后覺地忘

掉了,仿佛又回歸到了無憂無慮的日子里。朋友說:“這樣不是很好嗎?”我們笑一笑,丟下那些零碎的記憶。終于發現,有時候,遺忘也是一種幸福,指示它很含蓄,等待著我們去發掘。

平凡

平凡的東西很容易被人遺忘,平凡的人就更是如此。我們害怕被遺忘在不起眼的一角,所以拼盡全力,立志做

一個不平凡的人。但卻疏忽了成功是要靠汗水和機遇共同堆積而成的。面對前方渺茫的路途,我們困惑了,麻木了,上帝沒有憐憫我們的意思,反而稱之為“愛的恩賜”。不愿低頭認輸,然而事實上卻向命運投降了。生活又恢復了平靜,我們各自扮回平凡的角色。成名之士說:“真的很羨慕你們,不用去面對那些強加給的是是非非。”

我們笑一笑,放下最后對抗的勇氣。終于發現,有時候,平凡,也是一種幸福,只是它很含蓄,等待著我們去發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