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詞語意思范文

時間:2023-04-01 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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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詞語意思

篇1

詞意理解方面的學習,是學生進一步領悟文本的前提與基礎。只有學生對詞語意義有了鮮明而又深刻的理解,后繼的學習進程才會更加行云流水、順暢自如。在教學實踐中,筆者注重引導學生在各種形式的表達中形成整體體驗,在詞意理解的過程中感受語文學習的獨特魅力。

一、 靜為動——動態化表達凸顯形象性

小學生活潑好動,動態化的表達有利于讓他們注意力集中,思維變得活躍。因此,根據詞語特征,我有意識地讓學生利用手勢、表情、動作等表達他們對于詞意的個性化理解。如在教學蘇教版小學語文第七冊《李時珍夜宿古寺》一課時,文中的一些詞語著重刻畫了李時珍嚴謹認真的科學態度,值得引導學生細細琢磨——

師:我們來看這一句:“他扯過草藥,細細端詳著,若有所悟……”你能想象出當時李時珍的動作和神態嗎?

生1:(模擬動作)抓過草藥,看了看,接著點了點頭。

生2:我覺得應該是翻過來覆過去地看。

師:為什么?

生3:不仔仔細細地看怎么能叫端詳呢?

師:不錯。請你來演一演李時珍好嗎?

(生表演)

師:他的神態動作像李時珍嗎?

生:(眾)像!

師:他為什么只是微微點了點頭?

生4:他一邊看一邊輕聲的自言自語,說明他在思考這種草藥的功效,它能治什么病……

“端詳”和“若有所悟”兩個詞,是刻畫李時珍全神貫注的工作畫面的關鍵詞語。教師引導學生代入角色,去模仿李時珍的動作和神態,一步步逼近詞意的準確內涵,不但使得課堂教學生動形象,也進一步讓學生在想象、表演和表達中體驗到了人物的珍貴品質。

二、化虛為實——情境化表達加強體驗性

當詞意與學生自身行為結合在一起時,學生的理解就會更加深刻鮮明,能為學生進一步感悟文本做好知識和情感兩方面的積累。如在教學蘇教版小學語文第六冊《放飛蜻蜓》一課時, “七嘴八舌”“入神”這兩個詞語反映了孩子們在陶行知先生面前從無拘無束到認真傾聽的兩種關鍵形態,可引領學生進行動態化表達,進而理解詞意——

師:你們知道什么叫“七嘴八舌”嗎?

生1:就是你一句,我一句的意思。

生2:就是很多人搶著說的意思。

生3:想說的人太多了!

(教師快速地指名回答之后,微笑著看著學生,沉默了一會兒)

生4:我知道啦!老師,剛才我們就叫七嘴八舌吧!

師:哈哈,不錯!同學們不但對“七嘴八舌”這個詞語解釋得很好,而且你們剛才的行為就可以叫做“七嘴八舌”了!

……

師:孩子們“入神”地聽著,怎樣才叫“入神”地聽呢?同學們做一個“入神”的樣子好不好?

師:誰來形容一下剛才你“入神”的樣子?

生5:入神的時候,眼睛要一眨不眨地看著老師。

生6:入神時不會東張西望。

生7:一定不會隨意打斷老師的話。

在教學片斷中,教師引導學生用自己的體態語言來表達自己的個性化理解,首先用有意識的課堂停頓啟發學生回顧自己的行為,感受到詞意與生活的貼合;然后讓學生進行自由演繹,用自己的神態詮釋詞意的內涵,使得詞意與學生的個體體驗結合起來,提高了學生的詞意理解水平。

三、化零為整——整體化表達突出層次性

詞語融合到整個文本中進行理解,不但拓展了詞語的內涵意義,同時也為后繼的文本教學做了極為有效的蘊伏。如在教學蘇教版小學語文第六冊《我應該感到自豪才對》一課時,駱駝媽媽面對孩子的困惑,采取了“用事實說話”的教育方式。我扣住文中“多虧”這個詞,引導學生將詞意置于文本中進行理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師:“再走下去,餓了怎么辦?”如果你是小駱駝,你知道答案嗎?

生1:我知道,我們有駝峰,里面貯存著養料呢。

師:可是,這不是難看的肉疙瘩嗎?

生2:多虧有這兩個肉疙瘩,否則就要挨餓了!

師:他用了一個很好的詞——“多虧”。剛才文中也有這個詞,誰來說說,你覺得什么是“多虧”呢?

生3:如果沒有就糟糕了!

生4:原來覺得沒什么,后來發現它太重要啦!

師:是啊!多虧有這兩個難看的肉疙瘩。我為什么還要為它感到難過呢?我應該——

生:(齊)感到自豪才對!

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有意忽略了文中“多虧”這個詞,而在后繼教學環節中,引導學生嘗試自主運用這個詞進行表達,進而啟發學生思考表達中詞意所流露出的情感內涵,不僅潤物細無聲般幫助學生理解了詞意,也讓學生感受到了在事實面前進行客觀認識的重要性。

篇2

意思:

1、舉;

2、支撐,承受住壓力;

篇3

“三一”問題被老子概括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這就是有關這一問題的全部文本,它只是一個省略了思維過程的結論。當然,提及人們對它的解釋,就必須征引緊跟在它后面的一句話,這就是,“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對于“三一”問題的流行處理正是借助于這后一句話來實現的。人們認為,“三一”學說的實質是一個宇宙如何發生的問題,它把這一發生的過程描述為這樣一種圖式:道生出了混沌的元氣,元氣又分判為陰、陽二氣,接著陰、陽和合而成沖氣,最后由沖氣產生了萬物。這種解釋在結構上可以標示如下:

陽氣

道元氣 沖氣萬物

陰氣

其特點是,把“萬物負陰”句視為對“三一”句的解釋與申說,于是二者便不是平列的互補關系,道與氣也不再分屬條理與質料。WWW.133229.COM在這里,道不再對質料的條理、秩序與結構負責,而是被視為構成性的質料始源本身,只不過它比元氣更為原始。道、氣、萬物不是處在相互包含的同一平列層面上,也即不是陰陽中有道、道呈現在萬物之中,而是三者表現為同一時間流程中的先后替代,例如道生出了元氣,元氣便與道發生了分離,或者道本身消亡,或者與氣處在了不同的空間中,成為在萬物之外的不同實在。

上述解釋實質上是把形之上學的言述代換為自然—物理學的命題。它沒有意識到,只要將道生萬物放置在時間行程或空間處所中,道就會獲得形而下的物化處理,上述代換就是不可避免的。而這種解釋之所以能夠發生,是由于將道等同于元氣也即視為質料性始基的強大思想背景。在漢魏南北朝,道教對道的界定一般都是“道,氣也”,這個定義最初見于南北朝后期的《三破論》與《養生經》等,但從《想爾注》和《老君音誦誡經》等的“道氣”概念中,已經可以看出把道與(元)氣視為同一性的主張。此外,漢代思想專注于自然—物理學意義上的宇宙的演化過程,其特點是把元氣視為構成萬物的本原,這樣一種主流意識形態無疑為對老子形上學的物理學解釋提供了方便。在某種意義上,對“三一”學說的流行性解釋是漢唐思想在學說解釋上歷史前置的結果。必須認識到它對形上之學所具有的顛覆性。

當老子說:“萬物負陰而抱陽”時,萬物與陰陽在空間上的同一以及在質性上的分別已經被意識到了。但是對“三一”句的宇宙生成論的解釋根本無視于道、陰陽、萬物之間的不離不雜的關系,更重要的是,它還會滋生出如下的問題,也即,究竟在什么意義上,在什么層面上,“三一”句還是一個純粹形上學的論題?老子區分為道(形而上學)與為學(自然—物理學),的確是既具前瞻性,又具防御性的。他似乎已經預見到形上之學總是面臨著來自自然—物理之學的僭占與遮蔽。這似乎是形上之學自身的不可避免的宿命。因而,形上之學在展示自身時,總是以對為道與為學之畛域的劃分為始點的。盡管道總是遭受著為學的遮蔽,盡管這種遮蔽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為造成的,然而,對道是什么的發問與思考在漢文化的歷史中一直沒有中斷過。道在思想中的呈現而不是設定與構造,也即是形上之學本身的發生,對道的關切實質上也即是對形上之學的關切。形上之學應當成為什么,以及當以何種方式來表明自身呢?在我看來,只有這一提問,才切中了老子的第一關切。

老子充分意識到,“三一”學說恰恰是形上之學表達自身并把自身與那種自然—物理之學加以區別的最佳場所。因而,他把“負陰而抱陽”句緊置在“三一”句之后,這無疑易于導向一重鮮明的對比。更為主要的是,自然—物理學所要集中討論的命題一旦沐浴在形上之學的光輝中,它又將是怎樣的呢?在對發生論中陰陽與萬物的縱向的、不相與的關系作了平列的、相互包含的理解之后,問題的實質也就很清楚了。顯然,成為形上學關注對象的并不是自然—物理的宇宙的力學形成過程,而是世界在此在(dasein )身上如何發生,也即如何被經驗到的過程。正是這種不同的關切指向,顯示了為道與為學的內在分野。老子進一步把上述問題轉換為,自在的事物如何才能成為此在世界中的事物,而且他堅信這兩種發問在內容上的同一性。老子的回答是,名言在此在世界(的秩序和結構)的建構中起到了關鍵作用。盡管這一回答所遵循的思維過程卻是由莊子和王弼提供的,但這是無關緊要的,因為思想只是發現與經驗,誰是作者在這里卻是次要的。

耐人尋味的是,無論是莊子還是王弻,對“三一”思想的展開都不取氣化論的理路,而是從語言的層面入手,這無疑暗合老子從道與名的關聯方式切入形上之學的思路。

既以為一矣,且得有言乎?既已謂之一矣,且得無言乎?一與言為二,二與一為三……夫道未始有封,言未始有常,為是而有畛也。(《莊子·齊物論》)

萬物萬形,其歸一也。何由致一?由于無也。由無乃一,一可謂無,已謂之一,豈得無言乎?有言有一,非二如何?有一有二,遂生乎三,從無之有,數盡乎斯。過此以往,非道之流。(王弼《老子注》第42章)

莊子和王弼所說的言包括作為說話行為的言語與說話行為所運用的語言兩個層面。語言與言語的分別在先秦人那里是通過名稱之辨而展開的。“名宜屬彼,稱宜屬我”是先秦思想的一個重要命題,它在《尹文子》中就已經出現;王弼把它表述為:“名也者定彼者也,稱也者從謂者也。名生乎彼,稱出乎我。”(《老子指略》)名并不是人為的創造與約定,而是出于對象的本性,它包含著構成這一名本身的所有規定性;而稱之所以可能,其根據則在于作為稱謂行為主體的我。這一思想完全不同于希臘人對命名的理解。在《克拉底魯篇》中,蘇格拉底還沒有對名謂與名謂行為進行區分,就把命名的根據建立在主體而不是對象身上了。而當老子說“名可名,非常名”時,名與作為名謂行為的“可名”的區分已是其題中的應有之義了。

在先秦人看來,世界的發生經歷了一個從無名到有名的過程。老子說,“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他意在強調,天地未開辟時的“世界”乃是一個無名的世界,那里還沒有天地萬物的分別。既然沒有分別,也就沒有條理性與秩序性可言。因而,無名的世界乃是混沌無序的世界,它根本不是發生在此在意識中的那個萬物森然的世界。而且,它還不能名之為“一”,因為,一作為形上學的概念,與數學中那個可以切分的表示數量的“一”有著本質的區別。就在意識中的發生而論,一必須建立在雜多中,只有在與雜多的并存中,它才能進入表象,成為直觀與思維的對象。當我們說有多種多樣的事物時,這恰恰是以這些事物在意識中作為一個整體的首先被經驗到為前提的。相反的情形也同樣成立。因而,在形上之學中,一不可能是無序的混沌本身,而只能是雜多的統一性。老子以象喻的方式指明,有名是萬物之母,這一表達的要點是,名乃是雜多與一的母親,只有在名的基礎上,混沌世界才會彰顯出條理與秩序,才能被分別、編碼與歸類。換言之,從混沌的無序到雜多的有序的轉換,名起了關鍵的作用。在混沌中,“事物”由于不具有與它物的區別,還沒有獲得自身的規定性,因而還不是這個事物自身。《莊子·齊物論》說的“物謂之而然”就可以由此而獲得說明。要指出的是,整個混沌都在意識的領域之外,除了它是混沌以外,意識對它一無所知。皮亞杰關于兒童思維從混沌思維到有序思維的過渡以及語言在這一過程中的決定作用的科學成果,進一步揭示了兒童主觀世界的發生過程,也為老子思想的上述解讀提供了參照坐標與合理性論證。

“道生一”意味著雜多的生成,但這里的問題是,老子所謂“生”究竟在什么意義上才能獲得解釋上的合法性。要警惕的無疑還是那種來自自然—物理之學的侵襲。把道理解為一的原因,并認為道生一猶如母產子那樣,是一物從另一物中的脫離而后自成一物的觀念,就是這種侵襲的結果。因為這種觀念乃是將理念納入實體層面而加以思維。通常所說的原因只是實體間的關系,它總是包含著時空與質料的規定,只有在與結果保持著哪怕是極為短暫的時間間隔時,它才能維護因果性本身的先后相繼的規定性。然而,道與一之間絕沒有時間上的先后關系,道必然地彰顯為一種不可進行數學分割的統一性,而這種統一性也只有通過道才能變得可以理解。因此,道在一中顯現自身,“道生一”絕不能是一從道中產出,這里的“生”毋寧是虛性意義的使存有。

來自自然—物理之學的另一種顛覆是把道視為混沌的觀點,這種觀點直到現在還極有勢力,它還想當然地從《老子》本文中尋求所謂的支援。《老子》所說的“有物混成”、“先天地生”、“象帝之先”等等在被做了斷章取義的理解后,恰好能夠滿足這種尋求支援的意愿。 從邏輯上看,混沌世界既然是宇宙還未分化的狀態,也即自在的前宇宙狀態,那么它就必須存在于時間的區間內。而道則是形而上的,它與時間無有關涉,更主要的是,道有著明確的條理,而混沌則是敵視任何條理的。老子所說的“有物混成”等等顯然是以形容、譬喻形式出現的虛性言述。老子借以表達的是,天地人物都內含著時空的規定,而道則在邏輯上先于時空,它與時空分屬于兩個不同的畛域。因而,將道視同于混沌實質上是不同畛域在思維中混淆的結果。道在形上之學中的原初性與混沌在自然—物理之學中的開端性乃是互不相關的兩件事情。

《淮南子·原道訓》所說的“道者,一立而萬物生矣”,對老子思想是極具闡釋性的。在這里,道、一、萬物處在同一平列層面的思想得到了強調,三者的出現并不是時間上的先后關系。一是雜多之一,雜多是一之雜多。更主要的是,道在這里完全脫離了那種物化的理解,而是展開為“一立而萬物生”本身。道不再對質料負責,也無須在質料中尋求自己,而那種把道維系于質料的意見則是它自身通向形上之途的羈絆。道在這里成了萬物所由之路,在萬物遵道而行的過程中,“一”作為萬物的統一性也就自然地呈現了。因而,老子所說的生本質上具有無為性,是一種不生之生。老子對此反復強調,如第十章所說的“(道)生之畜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就可以從這個層面獲得理解。王弼更明確地把這個思想表述為:“(道)不塞其原,則物自生,何功之有?不禁其性,則物自濟,何為之恃?”(《老子注》第十章)道的無為恰恰給物的自為提供了依據。道之生物,也就是物之自生、自成、自由、自宰。因而在形上之學中,所有的存在都處在同一的平列層面上,道并不比物更為終極,本體也不比客形更為高明,所有的存在都可以在自己的性分內發揮致極。

從無序的混沌到有序的雜多,對于自然—物理學來說,宇宙的發生在此已經完成。但形上學所理解的宇宙的發生則與此在息息相關,它首先指向的是自在的事物轉化為此在世界中的事物也即為我之物的過程。因而,自然—物理學所提供的結論只能成為形上學借以展示自身的開端。顯然,老子把自在之物轉化為為我之物視為一個邏輯的、而非時間的過程,并把這一過程分為三個階段。 “ 既以為一矣,且得有言乎?既已謂之一矣,且得無言乎?”這里的“一”是自在的事物所具有的秩序性與統一性,切不可與下文的“二”、“三”等同看待,因為后者是可以加減、計算的數學概念。老子之所以用“一”這個概念,無非是強調他關于三個階段的描述具有很大的概括性。為了準確地展開這一過程,我們可以把自在的雜多及其統一性假設為x,當然要聲明的是,自在之物本身具有不可假設性,這里只是出于理解的方便。下述對x的分析一下子把我們導入形上學的那個古老主題也即詞與物的關系中去。

x是自在之物,這一表達意味著x不能構成想象、理解與思維的對象,也不能是名言所及的結果。換言之,它位于任何主體性分辨之前。然而,吊詭(paradox)的是,人類言語行為似乎具有一種侵略、擴張的本性,那不可假設的x在這里還是被我假設了。事實上,正是通過對言語行為所運用的語言的體驗,x進入到了此在的世界中。然而,要追問的是,x與對x的言說(設為x1)是同一的嗎?顯然x1生存在語言中,可以成為思維的對象,這就使其擺脫了自在性。因而,結論是x不等于x1,x與x1構成了兩種不同的存在。然而,恰恰在這里,更為吊詭的事情發生了。當x與x1被意識為兩種存在時,x與x1發生了關聯,這種關聯是通過語言而實現的,其實質是x轉換為x1的所指,它與x1發生了一種對應,也即所謂與所以謂的對應。按照《墨子·經說上》所說的“所謂,名也;所以謂,實也”,x與x1成了名與實的關系。然而,成為老子反思對象的正是把語言視為能指,把事物等同于所指的那樣一種意見。老子追問道,當x與x1發生了關聯,成為x1的所指時,x還是它自身嗎?顯然這里的x作為所指,已經進入了此在的主體性分辨之域,與那自在的x已經不是同一個存在,我們可以命名為x2。自在的x轉化為名在的x1,又衍化為實在的x2,它就成為此在世界中的事物,更確切的說,成為此在所經驗(意識、直觀與思維)到的事物。

此在所經驗到的事物既不是這一事物自身,也不是語言中這一事物的名在,而是這一名在所指向的那個實在。實在是與名在相對應的存在,只有在語言現象中,在被意指的東西的觀念狀態中,作為此在經驗中的事物也即實在才變得可以理解。正是在此意義上,事物是語言的兒子,語言是事物的母親。事物只有經由自在轉化為名在,又由名在衍生為實在,而后才能成為此在世界中的事物。對于形上之學來說,它不是一個結論,而是作為一個事件或事態而存在的,它是日常生活的真實,反映的是日常此在所處的狀態,這一狀態使此在處于一種被遮蔽的危險中(下文對此還要予以闡明)。自然—物理之學也可以把它作為一個一般性的結論,并自滿于發現了一個一般的真理。但是,自然—物理學在這個所謂的真理面前也就停止了活動,轉而去它處尋求另外的真理去了。然而在形上學那里,真理不是某一個結論,任何具體的結論都是日常生活中的事件或事態;而且,任何事件與事態都不是終結性的,而是處于未完成的狀態之中。形上之學就是要在這些事件與事態中表現自身,從而表明自己與生活世界的親緣關系。換言之,形上之學作為黑格爾所說的“思維事業”,它總是在對日常生活(意識、觀念與態度)的反思中顯現自己的存在。

既然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此在所經驗到的只是作為語言的兒子的實在,而不是事物的在其本身,那么真實的事物自身在此在的視域中也就隱匿了。問題的關鍵還不在這里。“三一”句的真正蘊含在于昭示此在所處的危險狀態,老子告誡我們,這種危險來自這樣一種觀念,也即把語言所指的實在看成是那個事物自身。這樣我們就無意于去傾聽自在事物的自身的“言說”,從而忽視了事物有一種自身的存在。而我們依賴自身的表象、觀念與計算能力對它的任意設定與建構,由于沒有傾聽它自身的述說,而成為一種強力,早晚會遭到它的報復與抗議。而對于真實的物自身,我們除了保持沉默,還能說些什么呢?但白居易在其《讀老子》中詰難道:“言者不知知者默,此語吾聞于老君。若道老君是知者,緣何自作五千文?”這也是一般人對老子的責難。但在我看來,除了表明他(們)與老子及形上之學本身的隔膜外,這一責難又能說明什么呢?老子本人無疑可以反擊道:“對于物自身包括無名的道,難道我說過什么嗎?”的確,老子在這方面始終保持著沉默,這種沉默給后人留下了馳騁任意表象與專橫意志的廣闊空間,然而恰恰是馳騁者本人在感受著自身與老子、與形上之學的愈來愈深遠的距離感與陌生感。

那么,老子以及形上之學所能言說的究竟是什么呢?這就是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事件或事態,這些事件或事態是此在自身的經驗(意識、思想與觀念)。因而,不是物自身也不是道本身,而是此在對物自身、對道本身的經驗以及這種經驗本身,才是老子所言說的東西,才是形上之學展示自身的場所。而這種對人類自身經驗的思與說總是以否定的、負的方式把我們導向一種“道說”,它的基本表達方式是:對于道,我們不能或不該這樣或那樣去說。對那不能也不該說的,我們應該保持沉默,我們的思與說應該有一個界限。這就是先秦人反復思考的“知有所止”的問題。老子說:“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可以不殆。”(《老子》第三十二章)這就是說,名言一旦產生,此在就必然面臨著知止的問題,它實質上是此在對自身有限性的沉思。然而,正是這種沉思,構成了形上之學特有態度的起源。

篇4

漢語把由固定的詞語結合在一起統稱為“熟語”。熟語根據本質特征分為成語、慣用語、格言、歇后語和諺語。

一、漢語成語和諺語

漢語成語一般由2個以上詞語互相密切結合使用,通過牢固的詞語結合表現出整體意思。漢語成語因為約定俗成,所以大多數均有起源,形式一般為4字句或用2個4字句固定詞語組成。

但是,諺語由于是人民大眾創造和使用的,具有極強的口語性,所以究其最早出自何處就無法考證了。由此可以說講究書面和出處的4字句就叫做成語,而講究口語性和無法考證出處的就叫做諺語。例如,“孤掌難鳴――一個巴掌拍不響”“飲水思源――吃水不忘打井人”“吹毛求疵――雞蛋里頭挑骨頭”。

二、漢語慣用語和諺語

漢語慣用語意思并不是單純由組成它的詞語意思的合并,而是在長期使用過程中賦予了新的意思,且有固定用法和詞語組合。慣用語并不依存于組成它的個別詞語意思,而是作為一個整體來表達意思。

漢語慣用語也是人民大眾口頭創造,具有很強的口語性,這一點雖然和諺語具有共通性,但慣用語內容上沒有任何知識性,從結構上看由3~4個字構成,不能單獨組句,這和諺語存在明顯的區別。

三、漢語格言和諺語

格言是具有固定格式簡單明了的文句。重點在于內容的教育意義。多數情況下,格言多出自于名家或名作,這樣的格言內容上包含著思想教育意義,形式上不受句子長短的限制,具有很強的敘事性,這和諺語具有本質差異。

四、漢語歇后語和諺語

歇后語是漢語中才有的一種固有熟語,分為兩種類型。一種類型為將已有的文句中最后1~2個文字省略,用來代替前面部分內容的形式。

例如,金同志今天給朋友做壽,因為宿舍內沒有酒。因此,他帶瓶水來說:“君子之交淡如”。朋友應聲道:“醉翁之意不在”。上面例句中用“醉翁之意不在”的“酒”來代替比喻“君子之交淡如”中的“水”。此種類型歇后語系文人之間一種語言游戲,這和諺語明顯不同。

還有一種類型是由“比喻”和“解釋”兩部分構成的歇后語。

歇后語和諺語的差異首先是句子內容上的關系,諺語雖然也多是有兩部分組成,但表現的或是并列關系,或是選擇關系,或假設關系而已,沒有歇后語那樣構成“比喻”和“解釋”關系的。

例如,“火要空心,人要虛心”(諺語-并列關系);“寧繞十步遠,不走一步險”(諺語-選擇關系);“若要人下水,自己先脫衣”(諺語-假設關系);“咸菜拌豆腐-那還用鹽(言)”(歇后語――比喻解釋關系)。

另一個差異就是歇后語的重點是后半部分,而諺語上下部分都要考慮。歇后語一般談不上有知識性。當然一部分歇后語中也包含著一定的知識性,但目的絕不是傳授知識,而是在于惟妙惟肖。

篇5

內容提要: 不能以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為由撤銷婚姻登記,婚姻的效力也不因為結婚登記程序的瑕疵而受影響。對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予以補正或重新確認是可行的。婚姻登記程序的規范意義,重點在于規范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違反婚姻登記程序應當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作出確認違法的判決。

[編者按]在我國,自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施行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基本完成,社會經濟迅速發展,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適應調整新時期我國婚姻家庭新情況、新問題的需要,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在網上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借此契機,本刊特邀一些我國婚姻法領域較有影響的專家,就“《婚姻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若干值得關注的問題進行理論探討。

結婚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依據法定程序對婚姻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進行登記并發給結婚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它以婚姻關系當事人為行政相對人,又可能與其他人有利害關系,如婚姻的締結可能影響他人的繼承權或者身份關系。所謂結婚登記程序瑕疵即指在結婚登記的過程中違反程序性規定的行為。

一、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表現形式

(一)非管轄地登記

《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均規定,結婚當事人必須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結婚登記。在實踐中,結婚當事人到非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該婚姻登記機關也依其申請作出了婚姻登記行為,頒發了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這種登記即非管轄地登記。

(二)非本人親自登記

《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現實生活中,卻屢有非本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發生。這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婚姻當事人與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熟悉,婚姻當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另一種情形是“”代替,婚姻當事人出于某種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而找人代替登記。

(三)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民政部的規章也規定,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實行資格認定制度。但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婚姻登記機關特別是鄉鎮人民政府安排沒有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的人從事婚姻登記工作,此亦為婚姻登記程序中的瑕疵。

(四)瑕疵證件、聲明的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當事人必須提交:(1)戶口證明;(2)身份證;(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在現實婚姻登記工作中,有兩種瑕疵情形存在:一種是證件、聲明欠缺;另一種是證件、聲明虛假,如使用他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偽造證件等。

二、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效力

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存在不合法性,這就使它的效力受到質疑。在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中,如果同時欠缺結婚的實質要件,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內,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或被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記機關撤銷。但僅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請求否定其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宣告婚姻無效。就我國法律中無效婚姻的適用范圍來看,不包括程序瑕疵。如果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登記宣告為無效,不僅隨意擴大了無效婚姻的適用范圍,也不符合無效婚姻制度設立的本意。

筆者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第1條的規定是正確的,即“當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但僅僅判決駁回是不夠的,應當給當事人指明救濟途徑。該條表述不完整,應該增加“并告知當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的內容,否則可能造成當事人“告狀無門”的情況。

那么,當事人應向哪些部門申請解決?結婚登記程序瑕疵案件如何處理?筆者以為,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結婚登記在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我們還需要從理論上對結婚登記的效力進行考察。

(一)行政法的考察

我們首先要弄清結婚登記的行政行為的類型和作用,結婚登記的行政行為類型是行政確認還是行政許可。行政確認是行政主體對與行政相對人有關的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法律行為;行政許可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者資格的具體行政行為。區分行政確認和行政許可的一個簡單依據在于是否存在法律的一般禁止。在婚姻問題上并不存在法律的一般禁止,任何達到法定年齡的未婚男女,即使并無結婚之意愿,也可進行夫妻關系所允許和要求的所有行為,法律對這些行為并無一般禁止。也正因為如此,“非法同居”這一概念一直被認為是不準確的,甚至是荒謬的。因而,結婚登記的行政行為是行政確認,而不是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的行為對象,即與行政相對人有關的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相對于行政確認的行為而言具有先在性。因而,行政確認的作用在于對這些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予以證明,以利于預防和解決各種糾紛。簡而言之,行政確認的作用是證明{1}。

行政確認在當事人之間的證明作用一般是相對的,當存在合法的行政確認時,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的存在與否或者存在狀況與行政確認的內容不一致;當不存在行政確認或者行政確認有瑕疵時,其他證據同樣可以證明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的存在與否或者存在狀況。具體來說,經過合法的結婚登記,婚姻關系可以被其他證據證明不存在,這也正是《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未經過結婚登記或者結婚登記存在瑕疵,婚姻關系事實上也可以被其他證據證明存在,但是我國《婚姻法》對此未作規定。

根據程度的不同行政行為的瑕疵,可以分為兩種:第一,違法或者不適當;第二,明顯重大違法。根據行政行為的公定力原理,這兩種瑕疵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根據行政行為的公定力原理,行政行為自其成立之后,除非明顯重大違法,都產生一種拘束所有機關、組織或個人的效力;在未經有權機關依循法定程序、根據法定理由撤銷之前,無論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行為所指向的相對人、行為所涉及的利害關系人,還是其他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都有尊重它的義務,不得任意對抗或否定之{1}155。根據這一原理,明顯重大違法的行政行為是無效的,即該行政行為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在通常情況下是應當被撤銷的,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對行政行為的撤銷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信賴利益限制、重大公共利益限制和除斥期間限制等,即在某種限制條件存在時,相應行政行為雖然違法或者不適當,仍然不應當被撤銷。

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信賴利益限制,即信賴保護原則在對行政行為撤銷問題上的運用。根據信賴保護原則,政府對其行為應守信用,個人或者組織對政府行為的正當信賴應予合理保護,以使其免受不可預計的不利后果。信賴保護的方式包括:第一,存續保護,即為保護信賴利益而維持原本存在的法律秩序或狀態;第二,財產補償,即為保護信賴利益,雖然改變原本存在的法律秩序或狀態,但應給予當事人相應的財產補償。具體到行政行為的撤銷問題上,對行政行為的撤銷要受到信賴利益限制。在滿足信賴保護的一般適用要件的情況下,有權機關應當衡量公共利益與信賴利益的關系。如果撤銷行政行為可以實現的公共利益小于可能損害的信賴利益,應當采用存續保護方式,即不撤銷相應行政行為;如果撤銷行政行為可以實現的公共利益大于可能損害的信賴利益,應當采用財產補償方式,即撤銷相應行政行為,給予相對人或者第三人財產補償。

結婚登記是一種行政行為,具體而言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當面對結婚登記的瑕疵時,我們首先應當區分這種瑕疵是屬于明顯重大違法,還是僅屬于違法或者不適當。如果屬于明顯重大違法,相應結婚登記無效,即自始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如果瑕疵屬于違法或者不適當,相應結婚登記在通常情況下應當被撤銷。但是,對于違法或者不適當的結婚登記的撤銷要受到信賴利益的限制,即需要考察案件的具體情形是否可以滿足信賴保護的一般適用要件。如果案件的具體情形可以滿足信賴保護的一般適用要件,我們在考慮是否撤銷違法或者不適當的結婚登記時,要充分注意對當事人信賴利益的保護。在通常情況下,結婚登記行為并不涉及過多的公共利益,即撤銷結婚登記可以實現的公共利益通常都會小于可能損害的信賴利益。因此,在滿足信賴保護的一般適用條件時,應當更多地采用存續保護方式,即不撤銷相應的結婚登記。

(二)婚姻法的考察

《婚姻登記條例》是規范婚姻登記程序的主要法規,詳細規定了婚姻登記的程序和要求。其中第4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5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這兩條是婚姻登記程序最基本的要求。這些程序要件都具有很大的輔助價值,即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保障實體要件的實現。如要求親自辦理登記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要求當事人出具戶口簿和身份證是便于調查當事人的身份和當事人是否達到法定婚齡。另外,“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則是用當事人保證的方式來確認當事人滿足婚姻要件中的一夫一妻制和非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通過這些程序上的嚴格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證了相對人符合婚姻成立的實質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證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法律關系的準確確認,使行政機關的行為獲得了合法性依據,當事人的自由和權利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正如上文所說,我國婚姻登記程序有其特殊性,它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程序設置的意義在于保障確認的準確而不是以程序本身為目的。對于相對人而言,重要的是確認的結果是否得當,是否反映當事人的意愿,而不是程序本身。[1]即使婚姻登記程序違法,但婚姻雙方當事人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不應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婚姻登記行為。這是由婚姻關系的身份屬性及婚姻登記行為的性質決定的。結婚登記的目的是創設婚姻關系,在法律性質上是一種公示行為。通過登記的方式使當事人發生婚姻關系的意愿表示出來,建立婚姻關系,并使其具有外部可以辨認的表征。婚姻登記程序固然也是為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利益而設定的,但有關法律規定更重視婚姻登記的實質,甚至為達到實質目的而遷就婚姻登記程序{2}。

轉貼于

我國的司法解釋有將“無效婚姻”有效化處理的趨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8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實際上就是人民法院對于部分無效婚姻的有條件認可,相比之下,無效婚姻的違法性比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違法性要大得多。嚴重違法的尚且能得到法律的諒解,違法程度更低的程序瑕疵更不應該被苛以“重刑”。同時,該解釋第12條規定,受脅迫的一方主張撤銷婚姻的請求期限為一年,且該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通過這樣的規定,足以可見立法者保護婚姻穩定性的價值選擇{3}。

2003年8月8日,國務院頒布新《婚姻登記條例》,將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予以刪除。可見法律已不將撤銷婚姻登記作為對當事人的一種懲罰,不再賦予婚姻登記機關以相對人弄虛作假為由撤銷婚姻登記的職權,更大程度地維護了婚姻登記的公信力。立法的趨勢在于更有力地保護婚姻登記的公信力,保護社會公眾的合理信賴和當事人的利益,以程序不合法為由否定登記效力,明顯和立法原意是不相符。[2]

三、結婚登記程序瑕疵案件的處理

經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不能以婚姻登記程序的瑕疵來撤銷婚姻登記進而否定婚姻的效力。雖然婚姻登記程序不合法,但只要符合實質要件并經正式登記,就應當認可并保護該婚姻關系。行政確認程序存在瑕疵,可以首先確認其違法,以督促婚姻登記機關在日后的工作中盡職盡責、嚴格執法;其次在確有必要或客觀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求其補正或者重新確認,以保護當事人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及其合法權益{3}51。目前可以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7條第2款的文意解釋來確認違法。根據該條規定,由人民法院確認違法可以作為行政程序違法的一種責任形式。具體來說,這種責任形式適用于下列程序違法情形:(1)行政主體逾期不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2)行政主體逾期履行法定職責,該逾期行為并未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或不利影響;(3)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所謂“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既包括管理中的事實行為,又包括一些形式欠缺的具體行政行為{4}。程序瑕疵的婚姻登記行為具有不可撤銷的性質,應由人民法院確認違法。

從現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看,對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予以補正或重新確認,是具合法性的。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進一步解釋:“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筆者認為,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進行補正或重新確認是可行的。

從長遠來看,應該通過完善行政程序立法來解決結婚登記程序瑕疵案件的處理。我國目前關于行政程序的立法很不完善,不能根據不同行政行為的價值和作用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缺乏更加細化、可操作的處理準則。筆者認為,違反婚姻登記程序,應該做出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因為婚姻登記程序的規定不僅是為了保障相對人的婚姻關系在行政機關的監督下得到正確的確認,更重要的是為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提供標準,是對行政機關行為的規范和制約。婚姻登記程序規范的重點在于對行政機關的限制,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的后果也應該主要針對婚姻登記機關。為了維護程序立法的尊嚴和意義,為了更好地規范和約束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應該給予婚姻登記中違反程序的行為以法律上的否定評價。筆者認為,確認違法是一個好的立法選擇,可以通過完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拓寬確認行政程序違法的適用范圍,對諸如婚姻登記等不適宜撤銷的行政行為的程序瑕疵案件,做出確認違法的判決。

注釋:

[1]婚姻登記程序的更大意義在于規范婚姻登記機關的行政行為,促使其依法行政,并對其違反程序的行為予以處分。

[2]有學者建議恢復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的撤銷職權,筆者反對,認為與立法的趨勢不符,與原理亦不合。(參見:卓冬青.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和補救措施[G]//夏吟蘭,龍翼飛.和諧社會中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重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119.) 【參考文獻】

{1}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201.

{2}孔祥俊.婚姻登記行為的可訴性與司法審查標準[N].法制日報,2003 -1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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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重視語境的必要性;語境中單詞的變化;做語境選擇題;語言實踐能力的提高

新課標側重培養學生運用語言的能力,中考又具有一定地選拔性。所以中考英語的題目越來越重視考查學生的語言實踐能力,經常性地會將一些單純的語法知識放置于一定的語言環境中,考生往往在做題的過程中只注意關注語法知識的正確性而忽略了該有的語境,最終沒能做出正確的理解、判斷和選擇,導致了考試的失分。下面就從單詞在語境中的表現、分析中考英語語境選擇題來提醒學生要學會分析語境內容,結合語境做題和學習英語,不斷提高英語的解題能力和綜合運用英語的能力。

1.結合語境記單詞,提高對單詞的認知和運用

在單詞拼寫題上,往往存在著一定的語境,有的學生做這樣的題,只考慮單詞的拼寫,孤立地看這道題,從而并沒有意識到這個單詞在本句話中的語意和語境,在填寫時,也沒有注意到詞的形式上應該發生相應變化,由于未能正確揣測出這個題的意圖,從而造成了不必要的失分。比如:The h________you climb,the more beautiful view you will see.有的學生可能明白用high,但卻忘了有比較級語境的存在,沒能加上er。再如,I love English ,but I'm not good at it.-Really ?Don't worry.Perhaps you need to p________speaking it more.根據"but I'm not good at it."這句語境,不難想到"鍛練”該詞。This is one of the most expensive______on the market.(字典),這個句子是漢譯英,很多學生可能直接寫上“dictionary",因為他們看到了"one"一詞,忘了注意去理解好“the most expensive”,其實稱之為“最貴的字典"在本句語境中不止一本。Madame Curie ____the x-ray machine.(發明),這個句子沒有一定的時間參照物,invent寫對而不加ed的相信不在少數,是因為忽略了Madame Curie所給的語境。結合語境記單詞,看來非常有必要。

同樣的詞語在不同的詞組語境中會具有不同的語義,看看下例例句就會明白的。

He is a boy of ten.(ten=ten years old)

He is a father of ten.(ten=ten children)

He proceeded to this question.(proceeded=began)

He proceeded with this question.(proceeded=continued)

I could tell from the look on his face that he meant business.(look=expression)

Mr Flynner had a tired,ill look in his face.(look=appearance)

You'll have to wait and see what happens.(and=then)

I'll see if I can try and persuade her to come.(and=to)

由此可見,語境不同對于單詞的表達會有不同的表現形式。

有些詞語被民俗、宗教賦予了文化色彩,有了一定的文化意義。要確定一個詞語的意義,必須領會這個詞語所依賴的文化背景。不同文化背景下東西方對于同一句子會有不同的解釋。如She is in her golden age.英美國家的解釋是“她已是古稀之年。”而中國人的解釋是“她風華正茂。”He has caught the French disease.英美國家的解釋是“他得了梅毒。“ 而中國人的解釋是“他得了法國病。”He is a wolf."英美國家的解釋是“他是花癡。”而中國人的解釋是“他豺狼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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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詞語教學目標把握不準。2、詞語理解只解其表而不解其本質。3、詞語學非致用。斯米爾諾夫指出:“語詞只有在獲得感性的個人涵義而不是單純的作為’客觀意義’存在的時候,它才能成為人類個體生命活動中的一個生氣勃勃的細胞”。[2]因此,老師只有讓學生在具體的語言環境中,結合上下文和生活實際,細細的咀嚼蘊藏在詞語背后的“言外之意,弦外之音”,使詞語內化為學生生命活動中的“生氣勃勃的細胞。”這就需要教者在詞語教學時,掌握一些詞語教學的基本技巧,從而使教學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創設語境,理解詞語

1、學生演示

有人說:“兒童是天生的演員。”的確,小學生特別喜歡模仿和表演。因此,借助有效的表演,可以使學生獲得親身體驗,通過形象的動作神態理解抽象的詞語含義,這較簡單的“說教”或借助工具書會有更深刻、靈動的效果。如《一個小村莊的故事》的第二自然段中“誰家想蓋房,誰家想造犁,就拎起斧頭到山上去,把一棵一棵的砍下來。”這里的“拎”字表達了小村莊的村民非常隨意砍伐樹木的心態。

2、教師演示

教師演示,包括老師的語言、動作、神態以及肢體語言。例如教學《烏鴉喝水》時,寫水“漸漸地升高”一句中的“漸漸地”,教師可通過演示使學生理解詞義。教師把事先準備好的小石子往裝有半瓶水的瓶子里一粒一粒地扔下去,引導學生仔細觀察水面的變化。當學生看到瓶子里水面逐漸升高的情景時,教師稍加點撥,學生馬上就會領悟到“漸漸地”的意思。

3、多媒體演示

使用現代化電教媒體,將詞語所表示的意思、意境直觀地再現在學生眼前,可以起到變靜態為動態,化抽象為形象,便于他們準確生動地理解。

錄像的使用可以再現課文所描述的優美境觀,既釋詞又解句,使學生更好地把課文了然于心。教學實踐證明,電教手段的使用是優化釋詞過程的重要途徑。

二、聯系上、下文,理解詞語

1、聯系上、下文詞句義,直接感知詞語意

一些詞語在出現時,前文、后文已形象地概括出了詞語意,觸手可及,引導學生理解這些詞語時,就應放手讓學生邊讀邊思考,理解詞語。如《將相和》一文中的“負荊請罪”一詞。前文有“于是,他脫下戰袍,背上荊條,親自到藺相如門上請罪”。這樣通過閱讀前文中的詞句,可以直接感知詞意,理解詞語。這是聯系上文理解詞語的方法。

2、聯系上、下文語句間關系,理解詞語

語句間關系錯綜復雜,對于一些比較抽象的虛詞,想通過口頭釋意,有板有眼,唯恐丟字漏字,掛一漏萬,則會顯得吃力不討好。最實用的方法應是引導學生讀懂前、后句子,挖崛語句間的關系,從而理解詞語。

三、分析詞語的形體、構成,理解詞語

常言說:“讀書百遍,其義自見”。朗讀是一種復雜的心智過程,它有助于幫助學生掌握每個漢字的音、形、義,加深對詞語和文意的理解和感悟,在情感體驗上得到一次升華,對語言的形成和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情感朗讀中體會詞語

如在六年級下的《燈光》教學中,教師以詞語“光明、溫暖、回憶、沉思、深情、漆黑、憧憬、璀璨”為線索,讓學生在描述故事情節后,引導學生以小組比賽讀、個人讀、分角色朗讀等方式來反復朗讀,在朗讀中感悟革命先烈不惜犧牲自己性命為后代謀幸福的無私奉獻精神,從而激發學生對革命先烈的崇敬之情。如在理解“憧憬”一詞時,先以問題“郝副營長憧憬的是什么”作為引導,深入到對“此時的燈光已不再僅僅是‘燈光’了,而是一種幸福的生活啊”的理解。

2、分析字詞的形體,理解詞語

在朗讀中,讀準字音,分析字形,在具體的語言環境中理解詞義,真正做到漢字音、形、義的統一。例如“繽紛”一詞,教學中,教師從字的偏旁(絞絲旁)引導,讓學生理解“繽紛”與絲線有關,然后引入“繽紛”的解釋,“五彩繽紛”所表示的顏色多和動態美就自然呈現了出色,再通過和“五顏六色”的對比,一動一靜,學生不但能正確理解,應用起來也得心應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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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確理解實詞和虛詞

正確理解詞語是文言文學習的關鍵與基礎,高中文言文詞語主要是指實詞和虛詞。實踐表明,在文言文教學中,若對某個詞語的理解出現偏差,往往無法正確理解作者表達的意思,影響學生對整篇文章的準確把握。作為一線高中語文教師,應該要求學生加強文言文詞語的理解與記憶。

實詞是文言文學習中較為常見的詞語,高中學生在經過初中階段的學習已積累不少實詞,相對來說學習起來較為容易。在文言文教學中對于重要的實詞,語文教師應及時提醒學生加強記憶,注重區分實詞在不同語句中的含義。例如,實詞“愛”在文言文中可解釋為溺愛、喜愛、敬愛、疼愛、愛護等,教師應要求學生掌握“愛”的上述意思。同時,記憶教材中對應的語句,以加深對其的理解。如《師說》“愛其子,擇師而教之”中的“愛”為動詞,解釋為“疼愛”。如《阿房宮賦》“秦愛紛奢,人亦念其家”中的“愛”也為動詞,理解為“喜愛”。總之,在高中文言文教學中,教師應鼓勵與引導學生積累實詞,通過聯想教材中的語句加深記憶,為正確理解實詞奠定基礎。

虛詞是區別于實詞的另一種較為重要的詞語。文言虛詞包括@詞、助詞、連詞、介詞、副詞、代詞等。盡管虛詞沒有完整意義,但正確理解虛詞含義對理解整個文言文語句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高中文言文涉及的虛詞并不多,包括偌、且、其、乃、乎、何、而等。調查發現,文言文學習中學生對虛詞缺乏必要的重視,導致無法正確翻譯文言文語句的情況時有發生。在高中語文教學中,教師應強調虛詞學習的重要性,提高學生對虛詞的正確認識,注重日常學習中的積累。如《勸學》“蟹六跪而二螯,非蛇鱔之穴無可寄托者”中的“而”,《六國論》中“有如此之勢,而為秦人積威之所劫”中的“而”,盡管字相同,但前者表示并列關系,可不進行翻譯,有時可譯為“又”。后者表示轉折關系,可譯為“卻”“但是”。

二、準確把握古今異義詞

古今異義詞指文言文中與現代詞語意思不同的詞語,千萬不能用現代詞語的意思理解文言文詞句。高中教材中古今異義詞較多,教師應提醒學生多加注意,多積累古今異義詞。如《廉頗藺相如列傳》中“臣所以去親戚而事君者,徒慕君之高義也”中的“親戚”為古今異義詞,古代多指父母兄弟,統指家里親人。而現代漢語中的“親戚”指代旁系親屬。又如《師說》中“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中的“所以”,可理解為“依靠他”“用來”,而在現代漢語中多指因果關系中的關聯詞。

在高中文言文教學中,教師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方法幫助學生記憶、理解不同詞語與現代漢語意思之間的差別。在背誦一句文言文的同時,列舉現代漢語的相關例句,進行對比記憶。如記憶“親戚”一詞時,文言文可通過“臣所以去親戚而事君者,徒慕君之高義也”記憶。現代漢語可舉例為“小剛是我家的親戚”。研究表明,采用對比記憶法,可顯著提高文言文教學效率;作為一線語文教師應將其落實到具體的教學環節中;同時,語文教師可結合教學內容及教學目標,靈活運用一些教學方法,如多媒體教學法、小組討論教學法、角色扮演教學法等,創設相關的教學情景,使學生充分體會古今異義詞在古代表示的具體含義,進而提高文言文學習的效率。

三、熟練掌握常見句式

常見文言文句式是高中文言文教學中的重點內容,只有掌握文言文中的常見句式,才能通順地將文言文翻譯成現代語言,體會文言文這一傳統文化的精髓。文言文常見句式包括判斷句、被動句、疑問句、倒裝句等,其中判斷句常見格式為:“……者,……也。”如“廉頗者,趙之良將也”,即為判斷句。被動句常見格式為:“……于……”“……見……”“為……所……”等,如《廉頗藺相如列傳》中“欲予秦,秦城恐不可得,徒見欺;欲勿予,即患秦兵之來”。

在高中文言文教學中,固定句式十分常見,熟練掌握這些固定句式是正確翻譯的關鍵,教師應要求學生掌握一些固定句式。高中文言文中的固定格式較多,如“無以……”翻譯為“沒有用……的辦法”“有用來……的辦法”,如《勸學》中的“故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何……為”,可理解為“怎么(為什么)用得著……呢”“要用……做什么呢”,如《鴻門宴》中的“如今人方為刀俎,我為魚肉,何辭為”。在教學實踐中,語文教師可以采用定期抽查的方式,督促學生背誦常見文言文句式,使其更好地掌握文言文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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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聯系上、下文,理解詞語

(1)聯系上、下文詞句義,直接感知詞語意。 一些詞語在出現時,前文、后文已形象地概括出了詞語意,觸手可及。引導學生理解這些詞語時,就應放手讓學生邊讀邊思考,理解詞語。

(2)聯系上、下文語句間關系,理解詞語。語句間關系錯綜復雜,對于一些比較抽象的虛詞,想通過口頭釋意,有板有眼,唯恐丟字漏字,掛一漏萬,則會顯得吃力不討好。最實用的方法應是引導學生讀懂前、后句子,挖崛語句間的關系,從而理解詞語。

(3)聯系上、下文語句所述故事情節的發展,理解詞語。這種方法是被理解的詞語大多在記事的課文中,學生往往特別關心故事情節的發展。此時,學生對維持故事的完整性、延續性有強烈欲望。教師可抓住契機,利用故事發展情節來理解詞語。

二、運用比較法,理解詞語

葉圣陶說:“閱讀方法不僅是機械的解釋定義,記誦文句,研究文法修辭的法則,最要緊的還在多比較、多歸納、多揣摩、多體會,一字一句都不輕易放過,務必發現它的特征。”因此,運用比較法進行詞語教學也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教學方法。

(1)近義詞比較。就是讓學生在比較近義詞的異同時,仔細分辨它們之間的細小差別,從而明確作者用詞的準確性,體味詞語背后作者的情感、態度、價值觀。

(2)異詞比較。就是不同兩個詞語之間的比較,形成強烈的對比,很好地品味出文本的情感、突出主人公思想境界。

(3)同詞異義。指同時一個詞,用在不同的句子中所表示的意義不同。例如《我的戰友》中“烈火在他身上燒了半個多鐘頭才漸漸熄滅”一句,其中的“才”是表示戰友焦急、痛苦的心情,而“從發起沖鋒到戰斗結束才20分鐘”一句中的“才 ”則是表示時間短。教學時,教師可指導學生通過對比琢磨加以理解,從而知道作者因心境不同,運用相同的詞所表達的感彩也不相同。這樣,可使學生的認知水平從對詞義的理解升華到對句子的理解、對中心的把握上來。

三、演示法,理解詞語

(1)學生演示。有人說:“兒童是天生的演員。”的確,小學生特別喜歡模仿和表演。因此,借助有效的表演,可以使學生獲得親身體驗,通過形象的動作神態理解抽象的詞語含義,這較簡單的“說教”或借助工具書會有更深刻、靈動的效果。

(2)教師演示。教師演示包括老師的語言、動作、神態以及肢體語言。例如教學《烏鴉喝水》時,寫水“漸漸地升高”一句中的“漸漸地”,教師可通過演示使學生理解詞義。教師把事先準備好的小石子往裝有半瓶水的瓶子里一粒一粒地扔下去,引導學生仔細觀察水面的變化。當學生看到瓶子里水面逐漸升高的情景時,教師稍加點撥,學生馬上就會領悟到“漸漸地”的意思。

(3)多媒體演示。使用現代化電教媒體,將詞語所表示的意思、意境直觀地再現在學生眼前,可以起到變靜態為動態,化抽象為形象,便于他們準確生動地理解。如在教學會意字“筆”時,屏幕上先出現一支毛筆,上面是竹竿,下面是筆毫,學生很清楚地看到竹竿變成“竹”,筆毫變成了“毛”字,他們明白了為什么“筆”是竹字頭和毛字組成,并牢牢記住了“筆”的字形。

四、聯系生活實際理解詞語

小學生在現實生活中,通過自己的所見所聞已經接受了大量的信息。有一部分信息已與書面詞語建立了對應聯系,在生活實際中已理解掌握了這些詞語。但更多的信息與書面詞語并未建立聯系。當學生在學習過程中遇到這類詞語時,教師如果指導學生聯系生活實際去理解,則可收到最好的效果。例如“乳白、棗紅、米黃”這些詞語,可通過引導學生回憶平日所喝過的牛奶、所吃過的紅棗、所見過的小米的顏色而不講自明。而“山梁、樹冠”等詞,我們則可通過引導學生觀看相關的幻燈、圖片、實物進行理解。

五、分析詞語的形體、構成,理解詞語

常言說:“讀書百遍,其義自見”。朗讀是一種復雜的心智過程,它有助于促進學生掌握每個漢字的音、形、義,加深對詞語和文意的理解和感悟,在情感體驗上得到一次升華,對語言的形成和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聯系導入,創設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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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入檢驗方法

代入檢驗法是首選的方法,特別對選擇、判斷類詞語解釋題,最簡單的莫過于將所給的義項放入各自的具體語境中,去貫通文意,解釋準確且無障礙之處即為正確答案。如2010年廣東省梅州中考題文言文閱讀《四知》“對下面加點的詞解釋不正確的一項”中,B項“四遷荊州刺史、東萊太守”,“遷”解釋為“遷徙”,根據語境照應判斷應為“提拔、提升”,故選B項。

二、聯系教材印證

文言文試題考查的實詞,一般都是中學語文教材中出現過的詞語,聯系教材中與之相關的語句,對解釋正確的詞語可以進一步確定。如《陳情表》“生孩六月,慈父見背”中的“見”字就比較難理解,這個時候我們可以聯想一下《孔雀東南飛》中“蘭芝初來時,府史見叮嚀”中的“見”。這兩個“見”的后面接的都是動詞,結構也相同,因此我們可以判斷這兩個詞用法相同,應該解釋為“對自己怎么樣”。

三、借助成語分析

文言實詞在古文中具有繼承性和一致性的特點,現代漢語中的成語,絕大部分來源于古詩文,在成語中保留了大量的文言詞義,因此我們可以借助成語中詞語的詞義來推斷文言實詞。如蘇洵的《六國論》“至丹以荊卿為計,始速禍焉”中的“速”,我們就可以聯想到成語“不速之客”中的“速”是“邀請”的意思,“邀請”是“速”的“招致”這一義項的引申義,于是將“招致”一義代入上句中,我們發現句子十分通順。又如,“危”,在成語中的意思分別為:危乎高哉(高)、危如累卵(危險)、正襟危坐(端正)、危言危行(正直)。

因此,我們可以通過一一對應關系,如“拔”,“超出”:“出類拔萃”與李白的《夢游天姥吟留別》中的“勢拔五岳掩赤城”;“薄”,“迫近”,“日薄西山”與屈原《涉江》中的“腥臊并御,芳不得薄兮”。

四、研究句子結構

句子的結構是基本固定的,組合是有規律的,詞在句中所處的語法位置,為推斷詞義提供了依據。主語、賓語大多是由名詞、代詞充當,謂語大多是由動詞、形容詞充當,定語多由名詞、代詞充當,狀語多由副詞充當,根據它們所處的語法位置,我們就可推知它的詞性,進而推知它的意義。例如,賈誼《過秦論》:“秦孝公據崤函之固,擁幽州之地。”“固”,形容詞做名詞,“險固的形勢”。又如,司馬遷的《陳涉世家》:“將軍身披堅執銳,伐無道,誅暴秦。”“堅”,形容詞做名詞,“堅硬的盔甲”;“銳”,形容詞做名詞,“銳利的武器”。

研究句子結構,注意使用結構觀察法。利用上下文中對偶、對比、排比、并列、互文等近似的語言結構,來推斷處于對應位置上的詞語的意義。有些文言句子結構整齊,講求對仗,在此類句子中,往往幾個分句句式相同,詞性相對,甚至詞義相同、相近。利用這種關系很容易由已知推出未知,由易推難,從而為推斷詞義提供幫助。比如《六國論》:“滅六國者,六國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我們可以研究句子的結構,句子結構整齊,呈現對稱,“六國”與“秦”相對,“滅”與“族”相對,由此可見,“族”就是“滅族”的意思。又如吳均的《與朱元思書》:“急湍甚箭,猛浪若奔”,“奔”與“箭”處于照應的位置,應解釋為“奔跑的馬”。

五、根據字形推斷

漢字中的形聲字占80%以上,而形聲字的形旁具有表意功用。因此我們可以根據形聲字的形旁去推斷實詞的含義。如荀子的《勸學》“故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中的“礪”,從石厲聲,“礪”就是“磨刀石”的意思。又如,梁啟超的《譚嗣同傳》“扶病覲”中的“覲”,是“拜見”的意思。

一些會意字也可以根據部首或偏旁推斷出字義。例如,“秉”是“手”抓“禾”,有“握、持”的意思,如秉(拿)燭夜游,秉(握)筆直書,秉(把持)公處理。有如,“月”在左邊或下邊是肉,多與人的肢體、器官、骨骼或肉食有關。如“肱”,本義是“上臂,手臂由肘到肩的部分”;“肯”,本義是“著骨之肉”;還有肌、腹、脂、肢、胃、腎等。而“月”在右邊是月,多與月亮、光亮、時間有關。如明、期、朗、朔、朦朧等。

例如蒲松齡的《促織》“撫軍亦厚賚成名”中的“賚”與“貝”有關,是“賞賜”的意思;歐陽修的《伶官傳序》“方其西燕父子以組”中的“組”是“繩索”的意思;賈誼的《過秦論》中“然后踐華為城,因河為池”中的“踐”為“踏”的意思。

六、感知語境語意

“詞不離句,句不離篇”是古已有之的閱讀準則,對于一眼不能識別的文言實詞,我們就必須結合具體語境,瞻前顧后,披文入理,把握上下文之間解釋、暗示或照應關系推斷文意。一個文言實詞往往會有多個義項,然而在特定的語言環境中,它的義項只有一個,因此要將實詞放在具體的語境中,進行詞義推斷。如《廉頗藺相如列傳》:“王必無人,臣愿奉璧往。”“必”的義項有:①一定,必定;②認為必定,肯定;③一定實現;④如果確實。如果上句按①來解釋,則此句譯成“大王一定沒有人……”就使藺相如變成了一個驕傲自大、目中無人的人,這既不符合人物性格,又曲解了原文的意思。按④來解釋,這句譯為:“大王如果確實沒有人的話,我愿意帶著璧到秦國去。”這才表現出藺相如的謙虛而又勇敢的性格,也才符合語境的要求。

七、通假判斷方法

通假是文言文特殊的語法現象之一,用了通假的詞語從通假的角度去理解才符合語境。通假有同音和近音兩種。例如,司馬遷《鴻門宴》:“愿伯具言臣之不敢倍德也。”“倍”通“背”,“背叛”的意思。又如,蒲松齡《促織》:“翼日進宰,宰見其小,怒呵成。”“翼”通“翌”,“翌日”,“第二天”。

八、揣摩語法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