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濟糾紛問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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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經濟糾紛問題

篇1

【關鍵詞】金融經濟;實體經濟;分離;成因;防范

1.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相分離的主要表現及其危害

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之間的分離并不是最近才出現的現象,世界范圍內的經濟危機只是二者分離的一個集中反映。隨著開端于美國的金融危機的蔓延,世界范圍內的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的分離又表現出一些新的特征。尤其是在國際金融危機中,在危機發生之前的相當一段時期里一些發達的經濟體中出現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發展顯著失衡,這是國際金融危機的一個共同特征。這一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失衡有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大規模的兼并行為在大量大型金融企業中出現,導致經濟體中出現高度集中的問題。這種因為大肆合并而導致的高度集中進一步又在一定程度上給經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一則金融企業因高度集中而為金融企業的高層管理者帶來了追逐高額薪酬的機會,再則是由于高度集中而使得金融機構出現嚴重的道德風險,即憑借自身不斷擴大的經營規模而無需承擔破產風險的憂慮,即使有破產的風險和可能,政府也會因為其規模巨大一旦破產就會給整體經濟帶來災難性的影響而出手相助,因此,這些大型金融企業就減少了必要的風險防范,甚至會做出一些嚴重不利于自身發展和整體經濟發展的風險經營行為。

第二,由于金融經濟大大超過實體經濟,導致經濟活動中的大量交易發生在金融經濟領域,實體經濟受到越來越大的擠壓,致使金融經濟中的交易出現純粹性的投機行為增加,乃至金融經濟徹底拋棄實體經濟,脫離與實體經濟的正常、必要的聯系,致使整經濟發生惡化趨勢。

第三,由于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比例失衡,導致金融經濟中的投機因素影響到經濟指標,許多價格指數因為實體經濟的弱小和金融經濟的強大而難以真實反映實體經濟的運行現狀,這也進一步致使大量價格指數失去了其作為國民經濟運行的“晴雨表”的作用。這主要是因為,實體經濟由于金融經濟的擠壓而受到嚴重損害,尤其是大量社會資本從創造真實價值的實體經濟領域流出,而流向金融經濟領域,而金融領域由于其投機而出現出虛假繁榮,這又進一步掩蓋了實體經濟中的諸多問題,進而影響了整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因此,進入新世紀以來,世界經濟發展中的金融經濟大大超過了實體經濟,金融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和地位顯著提升,這是世界經濟結構演變中的一個最為顯著的特征。這種發展趨勢既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作用。一方面,由于金融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和地位增加,大量社會資源流向金融經濟領域,金融經濟在社會經濟整體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資金配置和流動指引的中介和配合作用,進而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如果金融經濟和實體經濟出現過度失衡,導致金融經濟由于過度集中而缺乏約束,甚至因為金融經濟的過度發展而損害了實體經濟的發展,這對整體社會經濟的發展又具有十分不利的影響。金融經濟在本質上是服務于實體經濟,這是其最為主要的職能,一旦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發生分離,這對實體經濟乃至社會整體經濟都具有破壞性影響。因此,如何把握實體經濟與金融經濟之間的比例并防止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的分離就顯得十分重要,這需要弄清楚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相分離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

2.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相分離的主要根源及其防范

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的分離是隨著金融經濟在數量、規模、地位等方面顯著超過實體經濟中而形成的,隨著這種趨勢的延伸,二者的分離必將對社會整體經濟發生消極影響。深入分析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相分離的原因,這對于防范因二者的分離而損害實體經濟和社會經濟具有重要意義。總體看來,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相分離的根源主要有:

第一,金融資產比率增加,風險擴大。在談金融經濟發展甚至超過實體經濟時,實體經濟的發展是不可回避的問題。無論是在實踐順序上還是在現實貢獻上,實體經濟都是比金融經濟更具根本性,一方面金融經濟必須在實體經濟有了一定發展之后才能出現,另一方面實體經濟在任何經濟發展時期都是金融經濟發展的現實背景和經濟支撐。

因此,金融經濟的興起、發展都是以實體經濟的發展、繁榮為基礎的。但是在世界范圍內,由于實體經濟的交易需要外匯,這離不開金融經濟的支持,金融交易對于世界范圍的實體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中介作用。一旦出現金融經濟,各種風險就不可避免。因此,金融交易的增長會比實體經濟增長更快,于是就出現了金融資產比率增加,這不僅是經濟發展的機遇,也是經濟發展的挑戰,主要表現為金融經濟的過度集中而損失社會經濟。

第二,技術和制度因素也是致使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相分離的重要原因。在技術方面,技術發展和創新使得世界各個國家的經濟都深受全球化影響而具有國際性,因此金融經濟的類型也日益增多,金融經濟的發展速度大大提高,金融交易也越來越大,金融資產比率也相應提高。在制度方面,隨著金融經濟超過實體經濟,金融交易中的短期機會主義、各種非理、跟風行為、短期績效評價等都與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發生分離有關,這些行為都是一定的制度因素的結果。

第三,金融管制的弱化與自由化的膨脹,這是導致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相分離的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甚至是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相分離的直接影響因素。這種金融管制的弱化首先表現在國與國之間的金融管制的解除,使得資本的國際流動越來越厲害,另一方面還突出表現在一個國家內部的金融管制的弱化和解除,這加強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導致金融交易量的增加。

3.金融經濟應以服務實體經濟為自身發展的立足點

世界經濟的發展和任何一個國家經濟的發展都離不開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的協調發展,在本質上看,金融經濟產生自實體經濟的發展,金融經濟的發展和繁榮也離不開實體經濟的發展。因此,金融經濟將自身定位于服務于實體經濟對于金融經濟自身的發展乃至世界整體經濟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這次世界金融危機在表面上看似是金融領域的危機,其根源仍在與實體經濟,即金融經濟的過度發展和集中嚴重影響了實體經濟,最終又導致金融經濟缺乏實體經濟的必要支持,進而出現了全球性質的經濟危機。這些金融危機出現的表現是金融機構和企業越來越具有自我滿足、自我服務、自我強化的傾向,金融經濟已經基本上徹底脫離了實體經濟的發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金融經濟還干擾了實體經濟的發展。因此,金融危機的根源還是在于實體經濟與金融經濟的分離,致使金融機構和企業缺乏實體經濟的必要支撐。

因此,世界走出金融危機根本出路還在于大力發展實體經濟,并積極引導金融經濟為實體經濟服務,促進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的協調發展,金融機構努力改革做到為人民服務、為中小企業服務、為科技創新服務,根本上是金融經濟要為實體經濟服務,這既是實體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金融經濟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也是世界經濟危機走向緩和的重要條件。

【參考文獻】

篇2

內容摘要:新形勢下宏觀經濟運行態勢和機制中出現了眾多新的特征并摻雜著錯綜復雜的決策博弈關系。本文分析了新形勢下宏觀經濟政策的特征及其對于通貨膨脹和充分就業問題的作用和要求,接著重點分析了宏觀經濟政策對于兩者關系處理中存在的問題,即缺乏對于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問題的經濟發展戰略層面的考慮和安排、對于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兩者內涵及相互辯證關系和影響機制的把握不全面、對于高通貨膨脹水平和低就業率下的能夠減少經濟不良預期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健全,以及對于傳統菲利普斯曲線所揭示的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關系的多種情形所依賴的條件認識的片面性等,最后提出了解決兩者關系的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新形勢 通貨膨脹 充分就業 貨幣政策 研究

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特征及對通貨膨脹與就業問題的作用

2008年始于美國的次貸危機迅速演變成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以來,全球經濟目前還尚未走出其帶來的陰影和不良影響,我國的對外出口總額在2010年底才達到了2008年第二季度的水平。面對市場需求萎縮和投資的縮減,全球經濟的宏觀經濟政策自2008至2010年底普遍采取了寬松的貨幣政策,提高了政府對于經濟的直接投資力度和規模,以此來拉動總需求和總投入,從而刺激宏觀經濟發展速度和公眾對于經濟的利好預期。這種宏觀經濟政策特征一方面刺激了經濟發展,創造了更多的就業崗位,提高了就業水平,但也帶來了較高的通貨膨脹水平和物價上漲速度。2011年我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年均上漲了約5.4%,大大超出了政府宏觀調控的目標范圍,不斷攀升的物價對于國民經濟各個環節產生了眾多不良影響,種種跡象表明,2012年抑制物價控制通貨膨脹的壓力依然巨大。這就是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在通貨膨脹和充分就業問題上所面臨兩難選擇的具體表現。

宏觀經濟運行中通貨膨脹和就業問題歷來是一對難以割舍又“剪不斷理還亂”的關系,由于其對整體經濟運行質量有著實質性影響,因而也是必須加以重視和妥善解決的問題。后金融危機時代的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特征及其對于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問題的作用影響,客觀上要求在宏觀經濟政策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從經濟發展的長遠規劃和戰略布局的高度層次上,去審視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問題,以為該問題的處理和權衡提供戰略統籌和規劃依據;全面理解和把握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內涵及其作用機制,為正確處理兩者關系提供技術支撐;建立健全社會相關保障體系,以保證即使兩者關系處于最壞的情況下仍能保持公眾對于經濟發展的較好預期;最后就基于菲利普斯曲線所揭示的兩者的關系進行相關決策時,要對其結果條件對應關系進行準確把握。

通貨膨脹與就業問題處理的基本現狀、存在問題及原因

縱觀2008-2011年期間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對于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問題的處理中,在宏觀經濟政策上大都采取了積極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減少或降低稅率和銀行貸款利率,以刺激和擴大相關投資主體對于經濟的投資行為和規模,這種行為使得全球經濟在金融危機的打擊下依然保持了平均約2.3%的經濟增長速度,失業率基本保持在平均4%以下的國際警戒線水平,基本上初步實現了充分就業;但同期的通貨膨脹水平卻是2005-2008年平均通貨膨脹水平的2.3倍,該期間國際貿易中大宗商品和貨物的進出口價格平均上漲了約11.8%左右,勞動力價格也大幅度攀升。特別是以中國、印度為代表的新興經濟體過高的通貨膨脹水平已經對于全球經濟的運行態勢產生了諸多不利影響,改變著國際貿易收支的均衡和相關貨幣匯率的變化。通過對全球各主要經濟體在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問題上所采取的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及其影響的分析,歸納總結其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宏觀經濟調控政策中,由于缺乏對通貨膨脹和充分就業問題的作用意義和重要性等認識不足,使得基于經濟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層次方面的考慮和相關安排機制尚未建立,對于通貨膨脹和就業問題的決策多出于短期行為的博弈。據一份對于全球宏觀經濟2003-2010年運行狀況和運行特征的調查數據顯示,該期間各國宏觀經濟調控政策中只有39.3%的國家和地區,將通貸膨脹和就業的權衡問題列入整體的宏觀經濟決策之中,其在通貨膨脹和就業資源資金上的投入比重之比為1∶2.35,以較大的通貨膨脹水平獲取就業率的提升,而這種經濟運行的結果使得超過67%的國家和地區出現了宏觀經濟運行失衡狀態。同時政府在考慮宏觀經濟調控政策時,大部分都不約而同地選擇了較高的通貨膨脹速度,并且對于其后續影響和結果也缺乏有效監督和評估。

第二,宏觀經濟調控政策中,由于缺乏對于通貨膨脹和充分就業問題全面內涵及其相互作用機制的了解,使得相關的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實施效果與主觀目的之間發生了背離,出現了較高通脹水平下仍然保持了較高失業率的水平這一矛盾和困境。新形勢下超過63.4%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普遍出現了經濟增長率不超過2%的經濟緩慢增長與6%的高通脹水平、9%的高失業率水平相伴的情形,特別是缺乏創新機制和在國際市場上處于不利競爭地位的經濟體更是如此,2008-2010年非洲國家聯盟的宏觀經濟運行數據顯示,其通貨膨脹水平和失業率處于危險的雙高局面。導致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把兩者當成了一種簡單的此消彼長的反比例關系,而忽略了對這種關系狀態的具體條件的分析。

第三,宏觀經濟調控政策中,由于缺乏對于社會保障體系作用及其貢獻的影響,使得在高通脹水平和高失業率水平下,公眾對于經濟發展的預期和走勢期望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從而抑制了社會總需求的增長,并最終影響到總供給和社會的再生產。社會保障體系對于社會公眾預期的影響是較大的,通過對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健全的歐美和相對較缺乏的亞洲國家的對比研究發現,在同樣的通貨膨脹水平下,歐美國家市場總需求的減少幅度僅僅是亞洲國家平均水平的37.8%,因而其社會生產的縮減幅度僅有亞洲國家的18.3%,而亞洲國家的社會公眾對于經濟預期的變化幅度一直保持在較大振幅水平上變化。這就是亞洲國家和歐美國家相差懸殊的社會保障體系對于社會公眾未來預期的影響:保障體系健全,公眾未來預期向好,刺激其有效消費需求,進而帶動社會再生產相關環節,反之則結果也相反。

第四,宏觀經濟調控政策中,由于缺乏對于傳統菲利普斯曲線所揭示的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之間關系的多種情形與其對應具體條件缺乏了解,以致在根據其進行宏觀調控政策的決策時,造成實際調控效果往往與理論推導值相去甚遠。菲利普斯曲線及其變形分別揭示了短期和長期意義上的通貨膨脹和充分就業的關系,而現代經濟運行中約有32.7%的宏觀經濟運行決策是在違背條件結果對應機制上而做出的,使得2008-2010年期間全球經濟宏觀調控中造成了較高的通貨膨脹水平而失業率依然居高不下,特別是美國長期9.8%左右的失業率水平嚴重制約了其經濟的復蘇。另外通貨膨脹和就業率在某種情形下又具有完全的不相關關系,這使得對于一方的調整難以控制另一方的運行和表現。

處理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問題的對策

根據后金融危機時代宏觀經濟政策特征及其對于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問題的作用闡述,在分析了目前全球各主要經濟體在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問題上宏觀經濟調控政策作用及其效果的基礎上,參考相關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的理論知識,特別是對各主要經濟學派主張綜合的分析,并利用大量的近年來被廣泛推崇和認可的實證主義學派的經濟統計數據和統計數學經濟模型,就后金融危機時代如何加強和提高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對于通貨膨脹和充分就業問題的把握和解決提出如下對策:

第一,宏觀經濟調控政策中,對于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問題的處理和決策,要從經濟結構調整轉型和經濟長遠發展的戰略規劃和布局的高度去認識和審視,確保對于兩者關系的處理和相關決策符合經濟發展戰略的需要,以減少或避免針對通貨膨脹和充分就業而出現的短期博弈行為和短視舉動。通貨膨脹和就業問題是現代經濟運行中的兩個突出問題和棘手問題,一個健康健全的經濟體運行特征應該是具有一個合理通脹水平和物價水平以及將失業率控制在一定范圍內,而要做到對這個兩難選擇的準確把握,就必須將通貨膨脹和充分就業的問題從經濟結構調整戰略轉型及其長期發展的規劃上來看待和加以審視,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在處理通貨膨脹時不傷及到就業問題,而在解決就業問題時候通貨膨脹水平依然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第二,宏觀經濟調控政策中,對于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的處理和決策,要從對于通貨膨脹和充分就業內涵及其作用機制深刻解讀的基礎上,將宏觀經濟調控決策的主觀目的與實施效果保持在一個可以接受的幅度和變化區間內,擺脫兩者同時陷于低谷的被動局面。通貨膨脹是現代經濟的一個普遍現象,引發通貨膨脹的因素和機制也是多種多樣的,目前常見的通貨膨脹類型有輸入型、成本推動型、結構型以及需求拉動型通貨膨脹;充分就業是衡量就業比率的一個指標,而不是徹底消滅失業現象,相關理論研究顯示,一定的失業率水平是無法避免的,而且客觀上也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兩者之間的作用機制及其情形又是多種多樣的,一般情況下兩者此消彼長,高通脹率往往伴隨著投資需求的擴大和較高的就業率水平。

第三,宏觀經濟調控政策中,對于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的處理和決策,要從建立和健全社會相關保障體系方面進行布局和謀劃,從而根據經濟發展戰略需要,即使在高通脹和高失業率這一最壞情況下,也能保持公眾對于經濟發展的良好預期和保持一定的需求規模和水平,從而實現經濟增長。通貨膨脹和充分就業問題對于宏觀經濟的運行作用機制,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通過對于社會公眾的心理預期影響而最終實現其作用的,一般情況下高通脹水平和高失業率總是傳達出經濟頹靡的信號,與此對應的社會公眾心理預期是較低的需求開支和較高的儲蓄率水平,這又會帶來社會總需求的不足,進而影響社會總供給和社會再生產,而良好的給予社會成員正常生存發展需求的社會保障體系,則能夠在高通脹水平和高失業率狀態下維持并刺激社會公眾的心理利好預期和需求開支行為。

第四,宏觀經濟調控政策中,對于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的處理和決策,要從對于傳統菲利普斯曲線所揭示的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經典變動關系及其三個變形所滿足的條件的細分和具體分析為基礎,根據兩者的變化情況和詳細參數來制定符合其特定要求的決策和實施規劃。傳統菲利普斯曲線所揭示的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的關系,在短期內表現為此消彼長的反比例關系,即短期內通貨膨脹水平高則失業率低,而較高的失業率也會對于通貨膨脹的抑制有所貢獻,另外著名的經濟學家薩繆爾森發展了菲利普斯曲線,提出了三種菲利普斯曲線變異情況,即完全正相關、完全負相關和完全無關三種情形。隨著宏觀經濟運行特點的日益復雜化,這幾種情況下對于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要求是不同的,必須做出具體分析。

結論

后金融危機時代,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的關系問題成為宏觀經濟調控決策和方案制定的主要挑戰和均衡選擇所面臨的難題之一。本文分析了在兩者關系處理上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的基礎上,提出了建議:從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長遠戰略規劃的角度和層次,去認識通貨膨脹和充分就業之間的關系和作用機制;全面理解和把握通貨膨脹和充分就業的內涵、相互關系及對立統一面;加強社會相關保障體系建設,以在高通貨膨脹水平和低就業率的最壞情況下,仍然保持公眾對于經濟發展前景的良好預期;最后對于傳統經典菲利普斯曲線所揭示的兩者之間的關系情形及其條件要做針對性分析。希望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新時期通貨膨脹與充分就業問題的順利解決和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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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沙莉.我國應對通貨膨脹的貨幣政策解析[J].黨政干部學刊,2008(10)

篇3

對經濟糾紛有個準確的了解是我們分析并解決經濟糾紛的前提和關鍵。何為經濟糾紛?我們知道經濟糾紛,又可稱之為經濟爭議。而具體的定義則是:因經濟義務以及經濟權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間的爭議,其意指為經濟糾紛。所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和法人、公民或者是在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引發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且主體間是平等的。這也稱之為經濟糾紛。可見,經濟糾紛的糾紛內容是多樣性的,則也就決定了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多樣性。

2.對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的經濟活動。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維護各自獨立的經濟權益為主要準則,又伴隨著經常變幻莫測的客觀情況,因此會發生無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經濟權益爭議,在市場經濟的前提條件下,從而便產生了我們口頭所說的經濟糾紛。一般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包括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這幾種方法。具體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簡單、靈活、迅速的解決糾紛。在經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彼此產生意見分歧時,當事人應當在進行充分協商以及互相諒解的前提下自愿達成和解。當然,達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礎上才可通行的。而這個基礎是雙方當事人都能充分協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終使經濟糾紛得以解決。而很多問題是復雜的,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調解

當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彼此間發生了爭議、且不能相互達成和解的情況下,這時候,就需要用到調解途徑。進行調解可向當事人雙方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進行申請,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來達成調解協議。

2.3仲裁

在當事人雙方未能協商成功達成和解或者進行調解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根據合同所訂立的相關仲裁條款及其他書面形式,即其在糾紛發生前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進行仲裁。當前我國仲裁實行的制度是一裁終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前提是,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關條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的這一前提下申請執行仲裁。

2.4訴訟

如果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合同中并未訂立相關仲裁條款,且發生紛爭后也未能達成仲裁協議時,合同當事人則可將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還是具有其自愿的這一特點,如解決時可能會引用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糾紛。當事人也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條款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產生的經濟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在我國,解決其經濟糾紛的途徑以及方式有如下幾種,其最主要有民事訴訟、仲裁、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當經濟糾紛發生在當事人均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時,解決這種經濟糾紛的方法首選的是民事訴訟或者是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侵犯時,可采取提起行政訴訟又或者是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予以解決。

3.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

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即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已成為當前社會科學研究的重點研究對象。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構成的,與學科、理論及實踐并重的綜合性的研究。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經濟紛爭及其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就已備受各國法學界關注,獲得了迅速的發展。特別是在法社會學和司法實踐研究領域。不得不說,國外有關經濟糾紛解決的研究現狀與成果,到現今為止已有大量介紹,此處便不再累贅復述。在國內,近些年來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方面的研究已較有成果,其發展相對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繼問世。國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對這一領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見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已引起社會和學界的極大重視,尤其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對多元化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這一制度構建中,也逐漸形成了一定的自覺意識。但是,目前我國所參與的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相關理論研究、制度構建、程序設計、立法以及實踐的主題皆較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學界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對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時必須運用適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時在依照相關法律條文來處理民事案件時,是必須要在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憲法和民事訴訟法中都相當明確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這些法律原則不但適用于人民法院的判決工作,也同樣適用于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訴訟帶有一定的成本,這里不僅是法院和當事人的開支,也包括訴訟可能帶來的當事人的名譽損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決途徑迫在眉睫,刻不容緩。通過對以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了解與分析,本文認為,由于,經濟糾紛內容復雜,在主持和解、調解等活動的時候,應當做到以下幾點: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關調解活動時,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調解。②當事人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條文的規定。在進行調解活動時也必須嚴格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調解準則。③對當事人的處分權既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不違反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也不會對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損害,是在當事人自愿為前提條件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適度干預,這就是調解協議的達成。在司法的實踐過程中,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過調解來結案的,這種結案方式已經越來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員的重視,通過調解來結案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了司法資源,從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歷來對法院的調解都是相當重視的,并且這也是法院對民事糾紛進行審理的一種極為重要的解決方式。并且,從審判務實這一角度來看,調解也是法院進行案件審理時運用最多的結案方式。相對于判決,法院在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時,調解則具有較大的優越性,通過調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從而促進當事人雙方的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也有利于將民事權益爭議更及時、更徹底地解決;有利于進行法制宣傳,預防以及減少民事訴訟;有利于社會秩序以及經濟秩序的維護,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5.總結

篇4

現實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常常出現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牽連、相互影響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盡管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已有部分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尚待解決。

刑民交叉案件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從而構成刑民案件交叉。此類交叉實質上是源于法規競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項法律事實作了相應的規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

根據犯罪嫌疑的發現時間,這類刑民交叉案件又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三是民事訴訟審結后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第一種案件,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對于第二種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后民”原則,即民事訴訟暫時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對于第三種案件,立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對于這類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爭議較多。其主要的問題表現在:其一,在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上,是繼續保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還是廢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抑或其他?其二,“先刑后民”原則是否合理?應否酌情而定?其三,刑民判決的沖突問題如何解決?對于這些問題,學術界和實務界是各抒己見,看法相異。下文主要圍繞這幾個問題闡述一下自己的理解和看法。全文共6436字。

以下正文:

當今社會生活紛繁復雜,現實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常常出現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牽連、相互影響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盡管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已有部分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尚待解決。

刑民交叉案件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如同一行為主體實施了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都是基于同一行為主體,法律事實牽連,刑民案件交叉。又如不同行為主體對同一標的物分別實施了犯罪行為和民事侵權行為,侵犯了不同的法律關系,但訴訟標的物牽連,刑民案件交叉。又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或者侵犯的法律關系一時難以確定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實的復雜性和人類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及差異性,決定了對同一法律事實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和理解,造成了公、檢、法三部門對案件性質的認識存在著分歧,有的認為是刑事案件,有的則認為是民事案件,形成了案件刑民交叉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另外,如果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也構成刑民案件交叉,此類交叉實質上是源于法規競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項法律事實作了規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這是刑民交叉案件的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刑民交叉案件中遇到的問題

1)、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中的有關法律問題

刑民交叉案件大概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三是民事訴訟審結后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第一種案件,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對于第二種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后民”原則,即民事訴訟暫時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對于第三種案件,立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對于這類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爭議較多。

2)、刑民事判決的交叉拘束效力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審判程序,具有不同的目的和各自獨特的程序,因此兩者判決本來是不應當相互拘束的。但是由于我長期堅持民事審判中的保障社會公共秩序的作用,使得民事訴訟的構造與刑事訴訟雷同。民事訴訟在這種大環境下失去了她的獨立性,而大都采用刑事訴訟的做法,尤其是在收集、審查、采納證據的做法中。三大訴訟法證明標準的一致性,更是這種做法的外在表現。因此在我國三大訴訟法的判決具有相互拘束效力也就不足為奇了。但是在現代訴訟法理的發展中,民事訴訟的目的已經與刑事訴訟目的完全分開。民事訴訟的目的是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私權,主要關注的是保障私權。刑事訴訟的目的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主要關注的社會利益。兩者在各自的發展過程中都形成了一些各獨特的訴訟原則和程序,比如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上訴不加刑;民事訴訟中的處分主義、調解制度等。尤其是表現在證明標準上,大多數國家一般都采用刑事訴訟的“排除合理懷疑”和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這些都為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不具有相互拘束效力打下基礎。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生效之前發現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1.人民法院作為民事經濟糾紛而受理的案件,經審理不屬于民事經濟糾紛而有犯罪嫌疑的,應當根據民訴法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經濟交往中,當事人往往為了實現和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對于一方當事人的犯罪行為很少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報案,特別是國家利益受損而當事人獲利的案件。由于這類案件僅僅是有犯罪嫌疑卻并未作出有罪判決,因此不應當完全排除民事訴訟。但是1998年4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筆者認為,簡單地裁定駁回民事,不符合立法精神和司法理念。

根據《規定》的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案件后,經審理發現有犯罪嫌疑,就應當屬于刑法的調整范疇,而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也就是說,某一案件只要涉嫌犯罪就屬于刑法調整而絕對排斥民事救濟。對此,筆者認為,刑法與民法雖然都是保護人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基本法律,但是二者在手段和功能方面具有明顯的區別,對公民權利保護的側重點不同,刑事救濟手段并不當然排斥民事救濟手段,在刑法所不能實現的方面應該盡可能發揮民法的作用,對于僅僅有犯罪嫌疑的經濟案件,不能駁回而應該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案件線索和全部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在對案件進行偵查前決定案件是普通民事經濟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如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認為有犯罪嫌疑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及時將案件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案件繼續審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嫌疑,經偵查終結,依法需要提起公訴的,將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的關系來確定案件的審理方式,如果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不影響民事部分的處理,則可以將案件分開審理,如果影響民事部分的處理,只能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等待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再對民事部分進行處理。

2.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有犯罪嫌疑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對于人民法院以民事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嫌疑的,應當書面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必須立即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由于犯罪行為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影響社會的安定,因此,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一旦發現當事人的行為可能觸犯了刑律,必須立即通知人民法院并說明相應的理由,人民法院必須裁定中止民事訴訟程序,待刑事偵查終結后,根據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的關系對案件進行審理,或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對刑事部分審理終結后,再審理民事部分。

(二)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發現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在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發現法律事實涉嫌犯罪,應當立即裁定中止執行并通知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并將案件全部材料和線索隨案移送,經偵查終結,沒有犯罪事實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結果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原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確有犯罪事實,依照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需要提起公訴的,且民事案件不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人民檢察院通知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而不論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因為對同一法律事實,刑法上的處理方法與民法上的處理方法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如對涉案物品,刑事上可能作為贓物處理,民事上則可能作為不當得利等方式處理;對于當事人的損失,在民法上可能通過賠償損失的方法來彌補,在刑法上則通過追繳的方法來實現,然后根據案件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的關系決定適用的審判方式。如果民事案件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利和民訴法的處分原則,除非當事人有民訴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即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不得撤銷原調解書,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不變,僅就刑事部分單獨審理。

三、為了更好地正確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適用“先刑后民”原則處理刑民交叉案件

筆者認為,審判實踐中應遵循“先刑后民”原則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有利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避免犯罪分子逃脫刑罰制裁。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已為“先刑后民”原則提供了法律依據。1985年8月19日、1987年3月11日兩高—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均明確規定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涉嫌經濟犯罪時應及時移送偵查機關處理,1997年11月25日和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又進一步加以具體和明確。

“先刑后民”的主要做法是:以典型的合同詐騙案件為例,在合同相對方選擇民事救濟主張民事權利時,受訴法院應先按民事訴訟程序立案審理,審理中如果發現存在刑事詐騙犯罪嫌疑時,應先裁定中止民事案件訴訟,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合同詐騙犯罪成立,民事案件的審理應視刑事案件追贓退賠情況或者當事人是否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定。若刑事案件已追贓退賠給受害人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判決返還財產或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則民事訴訟程序應終結(由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裁定駁回);若刑事案件沒有追贓或者受害人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則應在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再行恢復原來的民事訴訟程序,并依法就民事爭議作出判決結案。在合同相對方選擇刑法保護時,則按刑事訴訟程序解決,受害人也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若刑事案件沒有追贓、責令退賠或者受害人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規定,則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受訴法院此時依法應予立案審理。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并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追繳或退賠只是通過人民法院的公權力對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所給予的一種法律救濟,如果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被害人有權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途徑獲得法律救濟,只有這樣才能更全面充分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將“先刑后民”原則固定下來,有必要對《若干規定》作相應修改。《若干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建議修改為:“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存在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如果經刑事審理認定犯罪成立,應當裁定駁回民事或裁定撤訴;如果經刑事審理認定不構成犯罪的,應恢復民事訴訟程序。”《若干規定》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建議修改為:“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并送達當事人;經刑事審理認定犯罪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民事或裁定撤訴;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允許當事人在合同詐騙中選擇提起“刑附民”訴訟

當事人在合同詐騙中提起“刑附民”訴訟符合刑訴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即經濟損失的被害人,以及人民檢察院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要求賠償的訴訟活動。最高法院1980年7月16日批復規定:“關于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但應限于附帶賠償物質損失的民事訴訟,不宜擴大附帶其他民事訴訟。”最高法院《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并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2000年12月4日最高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上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因犯罪而遭受物質(經濟)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合同詐騙中的受害方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減少訟累,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減少犯罪分子所造成的損失。

3、合同詐騙中的受害人財產損失可通過多種渠道救濟

合同詐騙中受害人的財產損失除了向法院提起“刑附民”訴訟,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外,還有其他三種渠道:首先可申請公安、檢察機關直接返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追繳的財物中,屬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不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第三百三十九條(二)規定:“對扣押在人民檢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需要返還被害人的,直接決定返還被害人。”最高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體的解釋(試行)》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對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被害人鳴確的,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及時返還。”從以上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司法機關原則上應當直接返還。其次由法院刑事判決追贓。第三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

4、明確合同詐騙判決后的涉案財產由法院執行庭(局)執行

筆者認為,如果刑事案件已判決追贓或責令退賠,可由刑庭依職權移送本院執行庭(局)執行,追贓后退賠返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在判決生效后由當事人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庭(局)負責予以執行。理由:一是由執行庭(局)執行此類案件有理論支撐和法律依據。從性質上看,刑事追贓是一種對犯罪行為所生之債強制予以清償的司法制裁措施,在本質上卻屬于民事范疇,因此刑事追贓判決與民事判決的執行并無不同;從目的意義上看,刑事追贓目的意義在于保障被害人財產權利受犯罪行為侵害后司法救濟,與民事判決是相同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條已明確規定執行機構的職責,是專門負責執行工作,而此類案件的執行又屬于執行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由法院執行庭(局)負責執行此類案件有其法律依據。二是由執行庭(局)負責執行符合審執分離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三是由執行庭(局)執行有利于執行資源的優先組合。執行工作是一項專門的工作,執行庭(局)作為人民法院專門的執行機構,有符合執行條件的專業執行人員和豐富的執行經驗,所有這些都是刑庭所不具備的。為此建議修改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第19條的規定,增加規定執行刑事追贓判決屬執行庭(局)職責和業務范圍,并明確該類案件由刑庭依職權移送。

注釋

1998年4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1985年8月19日、1987年3月11日兩高—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和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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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在簽訂時當然首先應當符合簽訂一般合同的條件,但其一旦生效則具有單獨的特點。

第一,聘用合同要求特殊的主體格。聘用合同的一方主體通常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主體是一個或數個勞動者。

第二,聘用合同主體在地位上具有從屬性。聘用合同成立后,受聘用的勞動者即成為聘用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聘用單位的行政管理。勞動者與聘用單位形成一種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按協議或國家規定享有工作、休息、福利等權利。

第三,勞動者主要以工資形式取得報酬。勞動者只要按合同,通過自己的工作完成一定的數量、質量指標或任務,即可以取得報酬。該報酬與勞動者所完成的工作直接掛鉤。

第四,勞動者在工作中不承擔經營風險。經營風險不直接影響勞動者的基礎工資,而只可能影響獎勵工資。

實踐中,聘用合同與聯營、合伙、承包等合同容易混淆。弄清它們之間的關系,對于準確認定案由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聘用合同與聯營合同的區別

聯營是平等的法人之間,法人與個人之間聯合生產經營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其中法人與個人的聯營合同容易與聘用合同混淆。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合同主體、分配方式及風險承擔方面。聯營合同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聯營各方按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而聘用合同的主體之間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被聘用人主要以工資形式取得報酬,生產及經營風險則由聘用人承擔。緊密型的聯營還將成立新的法人體,聘用則無此特殊要求。例如,個體經營戶王某與某熱水器廠簽訂一份協議。協議言明熱水器廠聘用王某為產品推銷員。王某自費為熱水器廠推銷產品,并按銷售利潤的30%取得報酬。這實質上是一份聯合銷售合同。王某自己支付產品的推銷費用,并承擔產品賣不出去的風險。熱水器廠則要對產品的質量負責。聯營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盡管這份協議中有“聘用”字樣,但這并不能證明它是一份聘用合同。而以合同規定的利潤分配方式及風險承擔方式的條款,可以看出它的聯營合同的實質。

2、聘用合同與合伙合同的區別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并按約獲得的協議。個人聘用個人的合同關系在表面上與個人合伙相比,都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但聘用合同中表現出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從屬關系,而合伙中每個合伙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分配方式和風險承擔上,聘用人以工資形式支付被聘用人報酬。聘用人獨自承擔風險,而各合伙人則以共同勞動按約分得報酬,共同承擔風險,且各合伙人之間對外承擔無限清償的連帶責任。法律形式上合伙與聘用亦有不同要求。合伙經營必須到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而聘用則無此要求。

3、聘用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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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承包商利益;施工合同經濟性;管理合同

我國工程建設的快速化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城市建設與發展,提高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同時也促進了企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但是,凡是涉及到經濟利益方面的工程建設,長期發展下來總是會出現各種問題,例如,快速的工程建設發展使得工程建設的勞動合同出現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工程建設的穩定持續化發展,解決問題迫在眉睫。

一、建筑市場承包商的發展現狀

我國政府大力支持建筑市場的發展,一些相關性的支持政策的出臺,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建筑市場的蓬勃發展,建筑市場一時成為熱門行業,可想而知,投身于建筑市場的人多了,這個行業的競爭就變得日益激烈。發包人在建筑市場發展中占著較為優勢的地位,由于簽訂施工合同,執行施工合同中的一些規章政策,都是發包人占據有利地位,因此,發包人可以對承包人提出一些關于建設的質量以及規定完成的時間等方面的一些不屬于正常合理的要求。發包人總是會有一些舉措可以放承包人承擔起工程建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和風險,在工程建設中出現的一些質量問題,發包人也會將責任推脫給承包人,導致承包人壓力增大,經濟成本提高,使得承包人的經濟收獲較少。因此,在建筑市場發展鏈中,承包人其實是屬于弱者一方,沒有什么實際的權利,也沒有切實有效的話語權,并且還得承擔著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風險,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管理方面,往往沒有一個較為專業的人員去管理和執行,使得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很容易出現一些經濟問題,不僅損害了承包人的經濟利益,同時也不利于建筑市場的和諧健康發展。

二、施工合同經濟性研究對于承包商的必要性

我國雖然大力提倡和支持建筑市場的發展,建筑市場也發展的更加迅猛,但是,在發展過程中施工合同的發展一直跟不上工程建設的發展,出現嚴重滯后的情況。我國的施工管理合同方面的管理的理論前期主要是引進國外的相關管理理論,多數理論在引進國內使用時,并沒有結合中國的發展國情和實際發展需求而修改。中國的國情和發展現狀與國外的有很大的不同,國外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論是結合自己國家的發展實情制定出來的,引進中國的直接使用就導致了很多經濟性問題的存在,造成施工合同的經濟糾紛,直接影響了承包人的經濟收益。

施工合同經濟性的研究對于承包商的發展很有必要,也為了能夠更好的維護承包商的經濟收益。隨著我國工程建設的發展,需要有一套符合我國工程建設的實際發展需求的施工合同,需要結合我國國情、我國工程建設的狀況,制定出一套切實可行的具有實際效用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論。只有首先修改制定更加切合實際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論,才能夠從源頭解決施工合同的經濟糾紛,才能有效的維護承包人的經濟收益,才能夠促使建筑市場健康發展。

在施工合同的簽訂中,發包人是占據有利地位的,因此,在合同簽訂中具有很多立于發包人而不利于承包人的條例。承包商在工程建設中需要承擔日期壓力,還需要承擔施工過程中所出現的一些質量修改問題,以及一些經濟問題,發包人將出現這些問題的責任全部推卸給承包商,因此,承包商在發展過程中形成很大的壓力,一直遭受各種問題,施工企業的經濟收益也因為這些問題受到很大的影響。對于施工合同經濟性的研究可以提高施工合同的實際利用效益和經濟效益,同時可以進一步修改和制定更加符合國內工程建筑發展需求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論。

基于承包商角度考慮來說,承包商的利益和施工合同的經濟性兩者具有重要的聯系。多數的學者認為,承包商的利益的偏失主要是由于經濟性因素影響而造成的,但是,隨著建筑市場競爭越來越大,發展越來越迅猛,造成施工合同的經濟性問題已不僅是由單一的因素造成,換句話說就是并不僅僅是由經濟性因素造成的。建筑市場發展到一個階段,就容易出現一些復雜化的發展狀態,所造成的經濟糾紛的原因也更加多樣化和復雜化。因此,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對于承包商來說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三、施工合同經濟性研究對于承包商的可行性

承包商對于工程建設的投入主要就是為了盈利,施工合同經濟性研究可以有效的避免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中處于劣勢地位,充分維護承包商的利益,最大化的降低經濟損失和承擔的風險。對于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是從經濟性的問題入手,在合同制定中找出影響經濟效益的關鍵性因素,并且通過對這些因素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最后通過一些切實可行的經濟性評價的模型來深入的判定其經濟性,使得承包商在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時候能夠明確的了解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的經濟性水平,從而維護自身利益。

施工合同中出現的最主要問題就是經濟糾紛,因此,通過對于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來解決雙方的矛盾,具有一定的針對性。經濟性問題屬于影響合同經濟糾紛的關鍵性因素,通過分析經濟性因素,制定出可以提高和保障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中的經濟性,可以從源頭避免發生經濟糾紛,具有很強的可行性。

對于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承包商的經濟收益,這一目的建設與承包商想要實現自身的企業目標是完全一致的,也能夠保護我國施工企業穩定而長遠的發展。因此,研究施工合同經濟性研究對于承包商來說具有很強的可行性。

四、結語

目前,我國的施工合同的管理理論跟不上工程建設的發展,也不符合我國工程建設的實際發展需求。因此,在投入使用過程中,具有很多的問題存在,容易造成嚴重的經濟問題,嚴重損害承包商的經濟收益。對于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可以最大程度化的降低承包商的發展風險,維護其經濟收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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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盧山縣城關老城大街經營一家軍需用品商店。2006年10月24日,兩個案外人來到該店稱欲向其訂購1000套迷彩服,騙取了原告的信任。2006年10月25日,案外人引誘原告在被告下屬的盧山縣西關郵政局辦理了以“衛述樺”為實名,賬號為XX2679的活期存款賬戶,同時辦理了賬號相一致的郵政儲蓄綠卡,存款10元。同日,案外人假冒原告的名字,用假身份證在被告的下屬人民路郵政支局辦理了賬號為XX2200的活期存款賬戶及相配套的郵政儲蓄綠卡,存款10元。后原告在向案外人出示辦理好的存折時,兩個存折被調換,調換后案外人以證明原告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為借口,要求原告往存折上存款,結果當天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4萬元現金存入其所持的案外人開立并掌握密碼的存折賬戶上。同日,該4萬元存款被案外人持郵政儲蓄綠卡分四次提取,其中第一次在郵政儲蓄營業網點支取了3.5萬元,第二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三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四次跨行支取1000元。原告發現被騙后,立即向被告提出支付的請求,被告要求原告到公安機關報案,原告即向公安機關刑偵隊報了案,盧山縣公安局已立案受理,但至今未偵破。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盧山縣郵政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衛述樺賠償損失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付至還款完畢之日),駁回衛述樺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5元,由原告被告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宣判后,盧山縣郵政局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

爭議焦點辨析

儲蓄機構有無義務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

上訴人抗辯認為,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主要理由是上訴人有義務審查開戶人身份證的真假,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9)44號《關于儲蓄存單、存折密碼更換手續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定,儲蓄機構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只進行形式審查,不負有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據此,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被上訴人抗辯的理由值得關注,盡管并不完全充分。該上訴人認為,首先,“批復”是中國人民銀行對上海分行《關于辦理儲蓄存款密碼修改手續等問題的緊急請示》的一個批復文件,批復具有鮮明的針對性,該批復是針對儲蓄機構為儲戶更換存單、存折上的密碼時應履行手續的答復,并不涉及開戶問題,因此對本案不具有參考價值。其次,該批復是在1999年做出的,當時國務院實名制規定尚未出臺,銀行系統對身份證真偽的鑒別手段也不夠完備,這樣的批復在當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本案發生在2006年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已于2000年實施,如果銀行對存款人的開戶資料只做表面上的審查,那么就無法保證國務院關于實名制的規定能夠落到實處。最后,該批復與現行法律法規的精神相違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即使一審法院基于以下規定的分析,也未必能夠清楚的得出銀行需對身份證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實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身份證上使用的姓名”。第六條規定“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第七條規定:“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身份證件上的姓名與號碼。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上的姓名和號碼。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為儲戶開立具有通存通兌功能的賬戶(包括存戶、銀行卡戶)或基于已有賬戶申領銀行卡時,必須要儲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和設置個人密碼”。《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銀行應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

但是,作為儲蓄機構,我們應該看到,前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銀行的審查身份資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義務。只是在何種程度上才可認定銀行盡職盡責,則是不夠明確。實際上,二審法院在二審裁判中也沒有辦法明確得出銀行對身份證真偽有實質性審查的義務,而是強調了有一定的“審查義務”。一旦發生有虛假身份證件的情形,法院就可能推定銀行未能盡職盡責。這也是本案法院堅持認定銀行有審核義務履行不當的根本所在。該裁決指出:“聯系上述法規、規章的規定看,《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第七條規定的,銀行在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時,對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證件盡管使用了“核對”一詞,但銀行在辦理與存折相對應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發放銀行卡時,對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證件的真偽應當有一定的審查義務。正因為上訴人沒有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為他人提取被上訴人的存款創造了條件,提供了方便。因此,上訴人存在一定的過錯,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故上訴人上訴稱其沒有義務審查開戶人身份證的真偽,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先刑后民”是否合理合法

是否“先刑后民”是儲蓄類詐騙案件中非常普遍的一種爭議焦點。“先刑后民”并非本案原告獨創,也有司法解釋作為依據。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基于此,上訴人抗辯認為,本案發生是因詐騙引起,但詐騙案件未偵破,具體的案情究竟是什么,無法得到有效印證,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的訴稱就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經濟糾紛案和經濟犯罪案應該分開審理。”被上訴人則認為本案一審將民事糾紛案和經濟犯罪嫌疑案分開,單獨審理侵權損害賠償民事糾紛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是正確的。兩審法院均支持了被上訴人的主張。由此可見,“先刑后民”的理解并非絕對,對于是否為同一法律事實的解釋取決于法院。

類似案件的裁判可否作為抗辯依據

本案上訴人在上訴抗辯中直言不諱地指出,二審法院類似案件中曾經有不同的裁決。即平尚市中級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終三字第58號民事判決已判決儲蓄機構無責任,本案也應但比照該判決處理。

但是上訴人疏忽了裁決基于的事實難免有一定的差異,而這一點正好成為被上訴人抗辯的重要理由。有趣的是,上訴人的抗辯還提出了更有影響力的案件來反駁上訴人,即《大洪報》2008年5月24日B25版以案說法《存折被掉包丟錢誰負責》所分析的案例和本案更為接近。此文對案例的一審、二審判決都有詳盡的評析,是一個面向全社會的以案說法,對本案二審判決有更大的參考價值。實際上二審法院也明確指出:上訴人提供的案例,即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終三字第58號民事判決與本案有明顯的不同之處,故上訴人要求本案比照該案例進行判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從國內司法實踐來看,即使同一法院的裁判也很難用于法院的裁判依據,盡管有時此種主張可能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多數情況下不為法院所接受。

責任分配的比例如何確定

此類民事侵權糾紛的核心爭執在于責任分配如何確定,而目前尚無具體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做出規定,而是由法院基于過錯大小的分析來自由裁量。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本次事件中存在一定過錯,應對原告的存款損失承擔一定責任。原告開戶的營業網點是被告下屬的西關郵政支局,案外人開戶的營業網點是被告下屬的人民路郵政支局,由于輕信及防范意識差,原告在存折被調換后沒有核對其所持存折上的印章,將款項存入案外人的存折造成損失,其亦應承擔一定責任。具體責任分擔以雙方各承擔50%為宜。二審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的認定,即關于責任的劃分問題,原審依據本案的事實酌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各承擔50%責任并無不當。從國內此類案例的裁判來看,有類似的五五分成的責任,也有三七開,四六開的案例。這種比例的確定,實無具體的標準,而主要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對儲蓄機構的啟示

應對存款詐騙的糾紛案例,儲蓄機構須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儲蓄機構必須嚴格履行開戶審核職責。從目前的監管法規來看,尤其是實名制推行以來,開戶審核中的疏忽勢必導致銀行風險。從各種存款詐騙案例來看,絕大部分均系犯罪分子采取種種手段騙取儲戶信任后,利用儲戶的各種信息,偽造身份證明,騙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或結算賬戶,然后詐取儲戶在儲蓄機構的存款。為有效防范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發生,儲蓄機構需源頭上加強防范,嚴把開戶的審核關,提高身份證明審核的技術手段。嚴格審核操作流程,為發生糾紛時積極舉證履行審核義務做好準備。

第二,不能過于依賴“先刑后民”的程序機制以及法院的既有判例。從本案來看,“先刑后民”的抗辯就被法院所拒絕接納了。銀行應該積極地抗辯,管轄的程序抗辯并不一定能夠取得法院的支持。實際上,近年來,一些理論性的探討已經明顯傾向于否認“先刑后民”的主張。盡管法院的既有判例對法官裁判有一定影響,但是銀行不宜報過高預期,不能過分依賴法院借助已有判例來裁判。

第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應對訴訟,積極抗辯,爭取司法機關的支持和理解。存款詐騙案件已經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法院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也比較慎重,銀行絕不可因為糾紛標的金額不高而有所疏忽。這類案例的對方往往是個人,他們會積極應對訴訟,而且法院對于個人和儲蓄機構爭議,往往有扶持弱者的天然傾向。況且,此類案件最為關鍵之處在于證據的準備以及舉證責任的分擔問題,銀行如果不足夠重視,可能被賦予難于實現的舉證義務,從而導致銀行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篇8

原告:郯城縣金穗糧油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江蘇省新沂市群冠配貨中心。

被告江蘇省新沂市群冠配貨中心曾給原告郯城縣金穗糧油有限責任公司提供過車輛信息服務。2002年8月,被告負責人朱喬明安排一輛在其配貨中心登記的冀AK2695號東風運輸車,為原告運輸小麥。承運車主王立田支付了100元介紹費后,朱喬明開出了派車單。派車單注明:今有我配貨中心派汽車去你處裝小麥,貨到興福,車號2695,全價每噸50元整。此后,原告業務員張慶帶該車到新沂市棋盤鎮,將購買的“陜農”229優質小麥380麻袋,凈重34200公斤,交付給王立田裝運。原告并開出了《發貨明細表》一式四聯,王立田在該表“承運部門”欄內簽名,其中交貨聯和回執聯王立田持有。原告支付王立田1000元運費后,未派人押車。

原告次日與王立田電話聯系,王稱車已過濟南。原告此后與王失去聯系,也未再收到該批貨物。經查,王立田的身份證、行車證、車牌號均系偽造。原告遂以被告不守商業誠信,嚴重違反貨運合同的約定,提起訴訟。

「審判

法院受理后,認為該案因涉及經濟詐騙,遂中止訴訟,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此后,原告撤回了起訴。

「評析

本案雖然最終以撤訴結案,但在審理過程中應否中止審理、居間人應否擔責等問題較典型,有進一步探討價值。

一、本案是否符合中止審理條件。

先刑事后民事是處理刑民交叉案件通常適用的原則,即當某一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有聯系,刑事犯罪事實的認定與否影響民事訴訟最終結果的情況下,先處理刑事訴訟,再審理民事訴訟。先刑事后民事符合審判客觀規律。當刑事審判認定某種事實可能導致民事案件當事人民事責任的承擔與否、如何承擔的情況下,先刑事后民事成為必然。但在具體操作中,不能片面理解該原則,認為只要涉及刑事犯罪,民事訴訟都不能進行,這樣勢必造成被害人的民事權利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刑事案件沒有偵破或涉嫌犯罪的人沒有抓獲的情況下,對可以分開審理的民事案件,不應中止審理,應當依據查明的事實,對其他共同致害人、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先行判決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規定》)中對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規定》確認了以下兩原則:1、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2、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上述原則實際確立了刑民案件是否可以并行審理的標準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或“不同的法律關系”。但是,由于同一的法律事實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關系;也由于刑事證據與民事證據在取得方式上的不同,而導致在民事上認定的屬于不同法律事實的行為,通過刑事訴訟可能認定為屬于同一法律事實。因此,《規定》確立的原則,在具體操作中仍會出現分歧。

由于先刑后民原則確立的前提是刑事案件的處理與認定會對民事案件的處理產生影響,在適用刑民案件并行審理原則時,應首先考慮這個前提。基于此,筆者認為:案件當事人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當難以明確排除涉嫌經濟犯罪的行為認定不影響經濟糾紛民事法律事實的認定時,經濟糾紛案件應裁定中止審理,待刑事部份處理后再作出相應處理;但是,案件當事人明顯因不同的法律事實而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刑民案件可以分別審理。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本案不應中止審理。理由在于:首先,本案民事訴訟主體與刑事犯罪主體不同。本案原告以貨運合同違約賠償糾紛起訴的是被告江蘇省新沂市群冠配貨中心,而非起訴犯罪嫌疑人王立田,原告并沒有主張也沒有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涉嫌犯罪,本案被告與犯罪嫌疑人不屬于同一主體。其次,犯罪嫌疑人王立田的行為明顯不影響本案民事法律事實的認定。原告之所以要求被告賠款,是其自認為有法律規定被告應先行代為賠償。原告并不認為被告是和犯罪嫌疑人王立田共謀詐騙。如果本案原告是以被告和王立田合伙詐騙為由起訴,那么本案則是純粹的合同詐騙,不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案范圍。再次,本案刑事犯罪與本案民事部分,實質上分別涉及了貨運合同與居間合同,兩者系不同法律關系,因此刑民可以分開審理。

二、本案是否是貨運合同糾紛。

原告認為本案是貨運合同糾紛,主張被告依法應代承運車輛先行賠償。其依據是1996年1月26日交通部以交公路發109號文件的《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管理辦法》。該法第2條規定:“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是指服務于道路貨物運輸的各項經營活動。”;第3條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從事貨運服務經營活動和管理活動,均適用本辦法。”;第15條規定:“貨運受理是指為貨主代辦運輸手續,代提代送貨物,為車主組織貨源、代辦運輸手續,代提代送貨物,為車主組織貨源、代辦運輸業務等貨運服務經營活動。各種受理貨物托運、聯托運、貨物配載等均屬貨運受理。”;第19條第2款規定:“當發生貨運質量責任事故,需承托人賠償時,托運人可向貨運受理業戶提出,受理業戶查清確屬承運人責任后,先行賠償,然后再向實際承運人追償。”。

筆者認為,原、被告不存在貨運合同關系。首先,本案被告以收取傭金為目的,接受了王立田委托,為其聯系本案原告貨源,通過說合使原告和王立田達成了運貨協議。其次,由于承運車輛僅是過路外省空車,王立田只是在被告處登記,委托被告介紹給貨主,承運車主王立田和被告沒有任何隸屬關系。再次,原告并沒有將承運費用交給被告而是直接支付給了車主王立田,王立田亦在承運部門欄上簽名。因此,本案被告開出的派車單,僅是原告和承運車主達成貨運合同的證明,并不是原、被告直接作為貨運合同雙方達成協議的依據。根據合同法424條規定,被告是為原告和王立田訂立貨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原、被告發生的關系僅是居間合同關系。

本案原告以交通部規章為依據要求被告先行賠償,筆者認為,是不妥當的。首先,本案并非貨運質量事故,規章亦未規定貨物丟失責任的承擔。其次,根據立法法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參照規章。在參照規章時,應當對規章的規定是否合法有效進行判斷,對于合法有效的規章應當適用。本案涉及的居間合同和貨運合同,均是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的有名合同,而原告引用的規章對合同法規定的貨運合同的義務主體范圍作了不適當擴大,與合同法相抵觸。根據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原告援引的交通部規章在本案并不適用。

三、本案居間人是否擔責。

有意見認為,由于本案被告對委托人身份及車輛情況的審查存在嚴重疏漏,違反了居間人義務,向原告提供了虛假情況,為刑事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被告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不然,本案被告不應擔責。

首先,被告已履行了居間人的謹慎注意義務。由于被告系經紀服務行業,根據該行業特殊要求,被告在受本案承運車主委托時,已將承運車輛的相關證明和承運車主身份證在其能力范圍內進行審核,并作了全面記錄。雖然被告未發現有偽造跡象與以后偵查結果相悖,但作為被告并無專門的設備和認定能力,在接受客戶委托時,對有關證件的真假辨別,只能進行一般性的形式審查。被告未發現偽造后果,只是為原告的受損提供了一種可能,并未直接造成經濟損失,不構成直接的因果關系。

篇9

一、糾紛的主要類型

土地二輪承包中發生的糾紛,有的與一輪承包中發生糾紛相同,也有的是二輪發包過程中新產生的糾紛,還有的是一輪承包糾紛在二輪承包中的繼續。主要的糾紛類型有:

1,經濟糾紛。土地承包合同是農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明確他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法律性質屬于經濟合同,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在訂立、履行、變更土地承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大量屬于經濟糾紛。比如,不履行合同而隨意提高承包費的糾紛、農戶不按規定繳納承包費的糾紛等等。從司法實踐看,農戶狀告集體經濟組織的原因主要是隨意變更、終止承包合同;而集體狀告農戶的主要是拖欠承包費的案件。某縣法院今年以來就受理承包合同糾紛案件51起,其中不少是農戶狀告集體的案件。

2,民事糾紛。農戶之間發生糾紛、以及農戶與村組干部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多是民事糾紛。主要有在承包過程中,搶種他人承包地而發生的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因承包中各種矛盾而發生打架、斗毆、損壞財物的人身損害賠償、財物損壞賠償糾紛,土地調整后相鄰土地的農戶因爭水、排水、通行等發生的相鄰關系糾紛等等。

3,刑事糾紛。因土地承包過程中矛盾激化而發生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投毒、放火及破壞生產經營案,雖然數量不多,但影響較大。比如某村民小組組長,在二輪土地承包中,因界址丈量方法與一農民意見不一,發生打斗而致人死亡,被以故意傷害罪判刑達13年。還有的因打架造成傷害,被害人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案件也不少,尤其是輕傷害案件。

二、糾紛的主要原因

土地二輪承包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工作,情況復雜,產生各種糾紛也是不可避免的。造成這些糾紛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意識不強、發包過程不規范、對政策理解上有偏差造成的。具體體現在:

1,農村干部的原因。有的鄉村干部認識上不全面,認為土地新一輪承包就是全部打亂、重新發包,不管原承包合同是否到期,而中央關于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原意是穩定農村生產關系,鼓勵農民追加投入,應該是“大穩定,小調整”,有的干部對此沒有理解。全部重分,不僅工作量大,而且容易產生各種糾紛。而且有的村組干部法律意識比較缺乏,沒有認識到簽訂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法律主體,往往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簽訂不平等的合同。有的漠視合同的法律效力,由此導致隨意對合同進行修改,單方決定提高承包費,隨意撕毀承包合同,隨意調整承包土地的面積、范圍,隨意將已經發包的土地又發包給第三者承包。有的承包合同違背民主議定原則,未經群眾大會討論決定,將面積大、土地肥沃、承包費低的土地根據干部個人好惡、親疏遠近擅自進行發包,有的干部個人仗權承包,或者在丈量土地時標準不一,還有的干部違背市場經濟規律強令農民在承包地上種植某種作物,引起農民不滿。

2,承包戶的原因。有的承包戶以村組帳目不清、其他農戶未交承包費、村組欠其往來款等為由拒交承包費,或者拒絕承擔合理的勞務、其他費用。也有的承包戶在簽訂承包合同后,又隨意將土地轉包、分包給他人,從中獲利或幫助沒有承包權的人取得承包權。還有的承包戶隨意改變承包土地用途,在承包地上挖魚塘、取土甚至燒窯,由此產生種種糾紛。

3,第三者的原因。有的土地起初比較貧瘠,承包費較低,承包戶經過多年開發后獲得較大收益,引起一些農戶嫉妒,要求終止原承包合同。有的農戶單獨或聯合其他農戶搶種承包地或瓜分承包地,或者阻止已簽訂承包合同的農戶進行耕種,矛盾激化時甚至發生打斗。

4,情況變化因素。在第一輪承包中,有的合同簽訂時承包費偏低,目前仍在合同履行期內,村組于是提出要么提高承包費,要么讓給價高的其他農戶承包,由此產生糾紛。有一件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簽訂合同時約定每畝承包費10元,隨著物價的變動,明顯偏低,法院根據“情勢變更”原則進行調解,適當提高了承包費,雙方均表示接受。有的地方由集體統一進行中低產田改造后,地力增強,村組要求提高承包費;有的地方土地征用、村鎮建設、道路建設影響到承包地時,承包合同雙方經常對土地調整、補償意見不一;還有的農戶因人口變動,為增地減地而發生糾紛。這些客觀情況,都會導致承包合同糾紛的產生。

5,合同簽訂不規范。有的承包合同內容簡單,主要條款不全,權利義務不具體,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就各執一詞。有的合同不能體現平等原則,有的直接違背法律規定。比如有一份承包合同規定:“乙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不管遇到多大的自然災害,甲方概不負責”,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可以免責的規定相悖。還有一份合同規定:“乙方不履行合同,罰款40%;擅自取土、燒窯的罰款5000-10000元”,不僅把違約責任錯當成“罰款”,而且比例過高,違背公平原則。有的采用不公平的格式合同,不少農戶連合同的內容是什么都看不到,發生糾紛時才發現合同條款對其不利。在合同形式方面,有的合同用圓珠筆書寫,保存時間根本達不到承包期的要求;有的隨意涂改、重簽合同,有一份承包合同在兩年內就重簽了三次。

三、解決糾紛的對策

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直接關系到黨的政策在農村的貫徹,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影響到農村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只要對這些糾紛引起足夠的重視,這些問題又是完全可以解決的。

1,加強法律和政策的宣傳。深入廣泛地宣傳黨的十五屆三中全全精神以及《農業法》和《經濟合同法》的有關內容,使土地延長承包期的政策內容家喻戶曉,不斷增強村組干部和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宣傳長期堅持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政策,堅定農民長期實行、搞好生產經營的信心。

篇10

關鍵詞:法務會計;人才;制度; 發展

一、我國法務會計亟待發展

我國市場經濟環境復雜多變,在經濟活動中出現了許多經濟詐騙案件,其中均涉及會計法律問題,因此,加強我國法務會計發展勢在必行。

1、市場經濟的發展促使法務會計發展

法律,是調節和約束市場經濟經濟活動的有力行為,是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的表現。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約束自身行為,成為十分有效的手段。法律,是企業經濟活動中的“雙刃劍”,當企業利益受到侵犯的時候,采取法律途徑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可以保護企業的經濟行為,也可以約束企業行為,保障市場經濟有序發展。同時,市場經濟的所有行為都與會計、審計密切相連,必須在復雜的會計、審計中與法律架起一座橋梁,讓法務會計成為解決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的一把利刃。

2、經濟糾紛的解決與經濟損失的計算促使法務會計發展

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訴訟案件、經濟糾紛增多,為避免過多的糾紛困擾,當事人都希望私下解決,這個時候就需要法務會計人員出面協調。一方面,法務會計人熟悉經濟糾紛的性質;另一方面,法務會計人也了解經濟損失情況和法律法規,所以法務會計人員能夠有效及時的幫助當事人在較短的時間內,以較低的費用最大化的解決經濟糾紛。

3、會計學的發展促使法務會計發展

我國經濟業務種類隨著全球化經濟的發展,呈現了新型化和多元化的趨勢,金融工具的推陳出新,讓經濟現象復雜多變,會計理論和會計法律之間存在的差異化日益凸顯。目前,我國的會計從業人員僅限于專業知識,在會計法律方面十分欠缺。然而,法務會計作為會計與法律間的橋梁,是妥善解決經濟法律問題的有力工具。

二、我國法務會計發展所面臨的困境

1、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匱乏

目前,我國的法務會計沒有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雖對于法務會計職能、概念、內容及人才培養上有一定的研究,但仍存在諸多爭議。我國的理論研究主要集中在基本理論體系研究上,缺乏對實際案例及實際操作的應用性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理論文章諸多,實證文章較少;在研究層次上不夠深入。因此,法務會計實踐缺乏完整的理論指導,我們應強化和完善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建立完善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

2、法務會計相關法律、制度發展滯后

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缺乏與法務會計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出臺與此相關的法務會計職業道德規范,以及法務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認證制度,不僅如此,傳統的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也較少涉及法務會計相關規定,這一系列現象都表明,我國法務會計的發展滯后。

3、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缺乏

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的缺乏,是影響我國法務會計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我國目前的會計人才培養模式而言,培養出來的多為單一型人才,如會計人員、審計人員、律師等。目前,我國的法務會計服務主要由注冊會計師和律師提供,盡管注冊會計師具有專業的會計和審計知識,但他們缺乏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在從事法務會計工作的時候,往往注重會計信息和證據的研究,而忽視了法律程序與法律證據。同樣,律師雖然具備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具有豐富的經濟案件解決經驗,但他們缺乏會計和審計方面的專業知識,在從事法務會計的工作室,無法深度挖掘藏匿于會計資料中的深層違法違規信息。在我國,既懂法律法規知識,又懂會計知識,能夠識別虛假會計信息,具備審計技術的綜合型人才十分缺乏。人才的缺乏就導致我國法務會計在短時間內得不到迅速的發展。雖然許多高校已經開始法務會計工作,但也屬于起步階段,在教學上缺少成功的法務會計教育案例。

4、對法務會計認知度較低

盡管法務會計已經在許多領域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由于法務會計專業性太強,許多人不了解甚至沒聽過,企業也沒有認識到法務會計在公司內部關于解決經濟糾紛和調查會計人員、違法違規的具體作用,更沒有認識到法務會計人員在解決這類問題上的優勢。有學者曾對我國法務會計發展及其情況進行了問卷調查,調查對象主要是從事會計教育與會計工作的人員。但最后調查的結果顯示,法務會計在我國的認知度較低,即便是專業從事會計專業領域工作的人員。

三、解決我國法務會計發展中存在問題的措施

1、建立健全我國法務會計相關法律法規

法務會計工作人員作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協調和保護社會經濟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主導力量,應對法務會計行業制定和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以法律的形式規范法務會計人員的執業資格、規則和程序,為規范法務會計人員執業行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過建立健全法務會計相關法律法規,一方面,從制度上推動我國法務會計的發展;另一方面,間接的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2、完善我國法務會計理論體系

現階段我國法務會計缺乏系統的基本理論,沒有完善的法務會計理論無法更好地指導法務會計實踐,不能豐富傳統理論框架和會計專業知識結構。因此,我國的法務會計理論之后的原因,主要包括,首先,社會的認知度缺乏,對法務會計的重視度不夠;其次,缺乏國外先進理論和實踐經驗;再次,對法務會計研究投入人力、財力不夠,研究規模小且分散。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務會計理論研究體系;成立相關協會,以學術研討會、論壇、刊物等形式進行交流;根據現階段法務會計發展形式,主要圍繞法務會計目標、定位、職能、原則等問題達成共識;注重我國會計訴訟案例研究,讓每一次案件作為對理論的檢驗。

3、加強我國法務會計人才培養

推動法務會計發展,必須加緊培養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目前,我國的法務會計人才培養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可以大膽的借鑒和吸收西方發達國家的人才培養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環境培養符合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法務會計高級人才。在高等院校中開設法務會計專業,借鑒國外經驗,同時,鼓勵會計專業學生學習會計專業知識的同時學習法律專業,取得雙學位。繼續完善后續教育,提高法務會計人員專業能力,及處理各種會計法律問題的能力。

綜上所述,在我國經濟形勢復雜多變的當下,各種虛假會計信息開始涌現,經濟訴訟案件比過去提高,法務會計問題也隨之凸顯。通過探討我國法務會計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好為推動法務會計的發展提出了一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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