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未成年保護法的總結范文

時間:2024-03-26 17:42:2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關于未成年保護法的總結,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關于未成年保護法的總結

篇1

知識與技能:

提高辨別是非能力及用法律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過程與方法:

本框內容是第六課思想教育的落腳點和歸宿,教師應結合學生的實際有針對性的進行講述,或者讓學生提出自己的疑問與問題,通過與學生一起討論,甚至辯論,共同總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

使學生充分認識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引導學生珍惜和運用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教學建議

重點、難點與疑點分析

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是本框的教學重點。因為它是第六課思想教育的落腳點和歸宿。對未成年人的各種保護只是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了必要條件,而真正要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還需要未成年人自身的大力配合。

教法建議

本框從三個方面簡要闡述了如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第一、要依法自律;第二、要正確對待父母和學校的教育;第三、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講“第一”時,教師可以直接引用法律原文,還可以綜合其他相關要求進行講授。接下來,教師在講后兩部分內容時,可以精選幾個案例或者由學生提出他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煩惱或疑問,讓學生展開討論,進行自我教育,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在此教師還可以組織一場辯論會或演講會。

教學設計示例

提問:前面三節課都介紹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哪些內容?

歸納:

--介紹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

下面看一個案例:

投影:"14歲的北京少女馬某,在觀看流星雨的夜晚,被喪盡天良的狡猾歹徒兇殘地殺害了"。

討論一:這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歸納:--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只是家庭、學校、社會及司法機關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自己長本事,提高自己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才能有效地防范來自社會生活中的各種侵權侵害,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接下來就來講:

四、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板書)

1、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的必要性(板書)

討論二:題目--未成年的中學生怎樣做才能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要求:

(1)學生以行政小組為單位按題目進行討論;

(2)時間為15分鐘;

(3)每組推選一名學生代表本組將討論結果公布出來;

(4)其他組可以補充或發表不同意見。

討論過程(略)

最后由老師進行歸納總結,除了點明教材中的三個方面外,還要將學生討論的結果總結歸納進去。

2、如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板書)

下課之前,教師布置關于"正確對待家長的正確教育"辯論會的工作。

教學手段:

1、教學時間和教學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充分利用教材中的插圖、小欄目、文字資料及教師自己、學生搜集到的資料、案例,解決本框教學的重點、難點。

2、可以利用投影片、實物投影、電視錄像及影視作品或圖片來幫助學生理解、掌握各知識點。

3、條件的地區,可以充分利用現代化的多媒體及互聯網技術,開展多種方式的教學。

探究活動

題目:關于“正確對待家長的正確教育”的辯論會

(一)活動目標:

1、使學生從不同角度明確掌握教材中的知識點。

2、培養學生明辨是非、明確表達觀點及雄辯的能力。

3、提高學生搜集、組織資料及表達能力。

(二)教學步驟:

1、教師對辯論會的題目、要求做詳盡解釋。

2、學生自愿及老師建議相結合全班組成正方、反方兩大陣營。

3、由學生進行準備,教師進行相應的指導

4、組織辯論會。

5、進行最佳辯手、優秀參與獎及優勝獎等評比。

(三)對教師的建議

教師在組織學生的活動時,要針對本地特點及學生的特點來進行,不要只追求活動的數量表面上的熱鬧、轟動,最主要的是要使活動與教學緊密相連,活動在精而不在多。

(四)評價重點

1、學生的參與程度,準備情況;

篇2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全面貫徹落實《司法部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將法律援助納入平安社區工程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體系,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法律援助機構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重要作用。

二、目標任務

1、通過開展“新希望法律援助關愛行動”,在未成年人當中開展法律援助知識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能力;

2、通過開展“新希望法律援助關愛行動”,擴大法律援助宣傳覆蓋面,提高家庭特別是新市民家庭,維護未成年人、維護新市民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3、整合資源為未成年人以及新市民提供優質、高效、準確的法律咨詢和維權服務。凡無經濟能力的新市民家庭,在遇到涉法案件時,欲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可由區法律援助中心及時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

三、活動內容:

1、開展送書籍、送法律、送服務的“三送”活動,把法律援助知識和法律服務送到未成年人身邊;

2、組織政治素養高、業務能力突出的優秀律師事務所擔任學校及新市民家庭的法律顧問;

3、面向社會公布未成年人維權熱線,擴大未成年人維權途徑;

4、開展針對未成年人權益保障以及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法制講堂、法律授課等專題講座,提高維護未成年人、維護新市民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

5、各中、小學校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維權聯絡站”,由負責未成年維權的團(隊)負責人擔任聯絡員,經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后,負責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維權工作的宣傳咨詢、協調、服務工作。

四、幾點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大宣傳。要充分認識“新希望法律援助關愛行動”重要意義,各相關單位、部門要結合“六五”普法,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及《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工作,使全社會都來關心未成年人維權保護工作;

(二)深入了解,增強實效。深入學校、深入新市民家庭,了解未成年人及新市民的實際需要,結合當前未成年人維權工作實際,搞好法律宣傳和咨詢,幫助解決相關問題,增強開展活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篇3

論文關鍵詞 收容教養 主要問題 改革建議

一、我國收容教養制度的現狀及相關問題

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對于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收容教養的理念雖非我國獨創,但收容教養制度的設計與運行,卻是我國所特有的對未成年人進行收容、集中管理的制度。但現行的收容教養制度的法律規定過于原則,不夠系統,對收容教養的理論和實踐認識不能夠統一,已經開始影響到了收容教養工作的展開,因此,從立法角度上講,對收容教養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國的要求,已刻不容緩。

(一)收容教養相關概念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那些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學術界對其定義眾說紛紜。收容教養,作為一種特殊的行政處罰,某種程度上也屬于直接剝奪了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所以基于人權的考慮,其實施標準必須有嚴格的法律界定。從字面上可以看出,收容和教養,分別意味著將對象集中到一個特定的場所進行管理,并且對其進行矯正和教育。

收容教養的對象,在1993年公安部下發的《公安部關于對不滿十四歲的少年犯罪人員收容教養問題的通知》中得以統一,其中明確規定了,《刑法》中“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既包括已滿16周歲犯罪,應負刑事責任,但不予刑事處罰的人,也包括未滿14周歲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的人。目前司法實踐中,收容教養的實施對象的年齡范圍主要是在14周歲至16周歲。

(二)我國收容教養制度發展狀況

最初,我國并沒有關于收容教養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加快,使其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在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內務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多個部門聯合的《對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續和清理等問題的聯合通知》中,國家第一次提出了“收容教養”的概念,在該通知中規定:如其犯罪程度尚不夠負刑事責任的,則應對有家庭監護的應即釋放,交其家庭管理教育,對無家可歸的,則應由民政部門負責收容教養。”當時提出的收容教養概念,主要是針對那些十三至十八周歲之間、犯罪程度不足以負刑事責任并且無家可歸、無人管制的少年犯和刑期已滿但未滿十八周歲并且無家可歸無所事事的少年犯,并對其提出了一系列社會救濟措施,相對于目前的收容教養制度而言,懲戒性太弱,已跟不上實踐的要求。

之后,1979年《刑法》首次從法律上確立了收容教養制度,但是對該制度具體包括哪些內容,比如適用條件、執行機構以及執行期限等問題,大多過于原則,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雖然,一些部委也陸陸續續了對收容教養的有關規定,但大多數只是一些政策性文件而已。同時,這一系列的規章之間也呈現零散且相互抵觸,不系統等問題。現在看來,我國收容教養制度很大層面上還處于非正式的狀態。長期的理論期待與現實操作的不匹配,使我國的收容教養制度處于進退兩難的尷尬之地。那么,作為一項長期剝奪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收容教養應當在正式的法律而不是一般的非規范性文件中運行,這樣才更合乎法理。

從“李某某打人事件”來看,在事情發生后,未經審判就被公安機關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決定收容教養一年。一個15歲的未成年人未經任何審判就被剝奪了一年的人身自由,這樣的處理方式過于簡單粗暴,頗有順應民意之嫌。

此事件一出,關于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和權益保護等話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此外,更是將我國的收容教養制度推到了風口浪尖上。由行政機關中國的公安部門“定奪”未成年人犯罪與否,并有權決定剝奪其人身自由數月、一年,甚至是數年的體制性弊端再次顯現,這種使公安機關各種權力集一身的制度必須改革。如此這般制度,使得未成年人案件不得進入正當的司法程序,未成年人得不到法院審判以及不服審判上訴的權利,還有得不到律師的辯護,極其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失法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二、我國收容教養制度的法律問題分析

收容教養,無論是從其本質上還是從我國最初有關收容教養立法的初衷來看,都是為了社會秩序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雙向保護。但是,隨著建國之后相關收容教養的政策性文件的出臺,明顯削弱了其社會救濟性,逐步具有明顯的懲戒處分性質,已悄然偏離了原來救濟為主的軌道。

(一)我國收容教養制度的立法現狀

縱觀我國的法律體系,關于收容教養制度的立法并不完善,可以說比較零散,有些甚至互相抵觸。建國以來,我國出臺了一些關于收容教養的政策性文件。隨后,公安部又陸續出臺了一些涉及收容教養的文件,這些文件大多頒布于不同歷史時期,也難免造成文件之間的相互矛盾。例如: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出臺之時,第三十九條重申了關于收容教養的規定,“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16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1997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仍予以保留,只是將原先條款中的“因不滿十六歲不處罰的”修改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如此,一是明確了“不滿十六歲”不包括虛歲,僅指“不滿十六周歲”;二是明確了“不處罰”不包括行政處罰,僅是“不予刑事處罰”,但與此同時關于收容教養的性質、期限、適用對象、適用條件、決定機關和執行機關等重大問題仍未作出進步的規定。

目前,我國司法部制定的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收容教養的規章制度在效力上并沒有行政法規高。對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和矯正教育工作并不是僅僅依靠各種規章制度就可以做好的,該項工作涉及到社會各界多個部門,需要政府多個部門如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家庭、學校、居委會等等共同參與和互相之間的協調配合,才能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確保未成年人走上正途。

目前來說,《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收容教養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但由于缺乏系統的規定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從而影響了收容教養制度正確而有效的實施。

(二)我國收容教養制度的主要法律問題

自196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關于對少年兒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聯合通知》第一次提出“收容教養”,尤其是1979年《刑法》首次從法律上確立了收容教養制度以來,除了在《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幾條原則體現外,零零散散分布在一些司法部的規范性文件中,這些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教育,收容教養制度的規定是過于籠統,原則化且不夠全面的,長此以往,極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權合法益保護和健康成長。

從其適用條件來看,《刑法》第17條第4款“必要的時候”一詞過于籠統,不夠明確,使得實際操作上隨意性過大。這樣彈性太大,不利于執法的嚴肅性。在李某某案件中,許多人會認為是其父著名歌唱家的名氣“害”了李某,一般來說,這種情形都不會收容教養,而是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另外,前文提到過,收容教養的對象究竟是13周歲還是14周歲以上,各種說法看出相應的法律規定還是相當地模糊。

從其執行方式來看,作為行政處罰,收容教養最低一年、最高四年的嚴懲力度與其收容教養的性質極其不符,剝奪自由程度絲毫不亞于《刑法》中對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同時,收容教養的方式也頗為單一,更多地是剝奪了未成年人的自由,增加了使其重新融入社會的難度,這也是與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精神相悖的,缺乏有效的替代措施,阻礙了教養目的的實現。不如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開放的、社會化的矯正措施,使其在感化教育中潛移默化地改過自新。從國外關于少年違法行為的立法及實踐來看,大多數國家都在不斷豐富收容教養的實施方式,傾向于采取多種形式的非監禁措施,以凸顯收容教養中的教養理念,增強教養制度的積極效應。

從其司法程序來看,現有的收容教養制度可以說是沒有正當司法程序,一般由公安機關單方面作出決定。我國已經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對人身自由各種性質的剝奪,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其他案件,都得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來裁判。以此為鑒,收容教養的適用程序就必須改革,否則便會出現與初衷相悖的現象,本著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思想,結果卻使得這些弱勢群體失去了話語權,即監護人公開庭審和聘請律師為其辯護的等等權利,顯然是有失公平的。

我們知道,收容教養的對象是低齡的未成年人,作為維權意識和能力普遍缺乏的弱勢群體而言,必須通過各種可能的方式對其進行特殊的保護。誠然,司法保護便是對未成年人實施保護的重要方面。作為一項面對未成年人的制度,現行的收容教養制度是遠遠不能適應保護未成年人要求的,必須結合現實情況,進行相應的改革和完善,以適應時代的發展。

三、改革我國收容教養制度的對策建議

由上所述可見,現行的關于收容教養的法律法規制度已經與社會現實明顯不符,明顯跟不上建設法治國家的步伐,已經不能起到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保障社會安全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作用,因此,改革我國的收容教養制度已經刻不容緩。必須立足于我國的國情和司法制度,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合理借鑒國外經驗,使未成年人有個良好的成長環境,依法治國得以實現。現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明確適用對象和條件

收容教養的適用對象應當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刑法十七條第二款之罪,應負刑事責任,但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的;二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實施刑法十七條第二款以外的其他犯罪,情節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三是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實施刑法十七條第二款犯罪行為的。對不滿12周歲的少年兒童,不論實施了何種犯罪行為,均不得決定收容教養,但是應當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

至于,對“在必要的時候”作出限定,對于執法部門來說,如果自由裁量性太大,同樣會導致徇私枉法的現象,而對于未成年人保護來說卻十分不利。值得注意的是,可以責令家長或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進行嚴格的管理和教育,尤其是要做好管理和教育計劃并嚴格遵照計劃實施,學校、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公安部門則負起監督執行的義務,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匯報。在一定的時間內,如果未成年人不能遵紀守法,家長、監護人或者監督執行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政府收容教養的書面申請,這種做法似乎更符合立法的精神,同時也更能對未成年人的成長有所幫助。

(二)調整執行方式和場所

一方面,實施教養場所的多元化和開放化。被收容教養的對象是一些曾有過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他們年齡偏小、涉世未深,是社會上需要特殊保護的孩子,他們與真正的犯罪分子有著本質的區別,他們只要進行關愛和教育就可以走上正途。矯正不是處罰,收容教養的場所原先設在監獄,后來變為勞動教養場所,這種脫離家庭和社區聯系的所謂強制措施,不符合未成年人保護的原則,也未必有良好的矯正效果。將一定范圍的社區矯正與專業機構看護結合起來,作為收容教養社區的有效補充,既豐富了收容教養執行場所的設置,也可以緩解建設大型收容教養社區的壓力。

另一方面,打破傳統的執行方式,過于單一且帶有濃厚懲罰色彩的方法,終將嚴重削弱教養的救濟本意。在我國香港地區,他們推出了“社區為本”的自新計劃,其中包括“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和“社區志愿服務計劃”等。實踐證明在1995年至1998年3年中接受社區服務的犯罪青少年再犯率在828人中只有31人,占3.7%,成效頗為顯著。我國可以充分借鑒國外類似制度的經驗,實施思想矯正、心理輔導、養成訓練、文化補習和技能培訓等,真正意義上感化曾經有過錯的未成年人,使其健康成長。

(三)規范司法程序和制度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于建嶸力主廢除勞教制度,他認為,勞教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司法程序外的社會控制手段,行政權被用來高效率地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

篇4

一、抓認識,建機制,落實維權措施

該院從組織干警重點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入手,不斷深化認識,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完善了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長效工作機制。一是領導議事機制。將維權工作列入了黨組重要議事日程,于1996年成立了維權工作辦公室,對如何全方位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工作定期召開會議進行研究。二是目標考核機制。他們把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和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工作納入目標崗位責任制,明確各業務部門開展這項工作的目標和責任,對完成任務情況,進行半年初評,年終總評。并建立了相應的考核獎懲制度。三是案件審查機制。由批捕、、監所抽調政治業務素質好,有豐富辦案經驗的干警組成未成年犯罪檢察室,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認真審查,專題研究辦理,把教育轉化工作融入到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四是監督制約機制。建立錯案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對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若出現錯捕或質量不高案件,從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各項工作機制的建立保障了各項維權措施的落實,有力地推動了維權工作的健康開展。

二、抓制度,促提高,規范維權行為

為進一步深化維權工作,規范維權行為,該院先后制定了十項制度、五個規定和一個實施意見,并總結推行了維權工作“九法”。“十項制度”分別是:《維權辦公室職責》、《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工作方針》、《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須知》、《保護未成年人工作原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點》、《侵害青少年犯罪案件登記表》、《審查批捕青少年犯罪案件登記表》、《審查不批捕青少年犯罪案件登記表》、《犯罪青少年跟蹤教育卡》、《預防青少年犯罪活動卡》十項制度。“五個規定和一個實施意見”分別是:《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暫行規定(試行)》、《審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暫行規定(試行)》、《關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常見十種罪名的證據規格和受案標準的暫行規定(試行)》、《關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批捕條件和質量標準暫行規定(試行)》、《關于實行“兩個延伸”、“兩個文書”、“兩個跟蹤”的規定(試行)》和《關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審查方式、審訊方法的實施意見(試行)》。維權工作“九法”:即健全機制法、規范制度法、特殊審查法、訊教結合法、強化監督法、重點幫教法、共建創安法、聯動預防法、熱線扶助法。維權工作“九法”已于2000年被省院在全省推廣。十項制度、五個規定和一個實施意見及維權工作“九法”的有效執行,使審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更具操作性,維權工作更加有章可循,從而使我院的維權工作納入了長效化、規范化軌道。

三、抓教育,促延伸,維權工作全面上水平版權所有

篇5

關鍵詞:童工 文藝業童工 最低就業年齡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界定文藝工作者、運動員、藝徒概念的通知》,"文藝工作者系指專門從事表演藝術工作的人員"。當今社會,在各種戲班、雜技團、劇院等演出團體和電影、電視制作公司中,都招用有大量專門進行表演的"小演員"、"小童星"。這些兒童的勞動權益應當如何保護?域外有沒有可以參考借鑒的立法例?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一、學界現有研究成果綜述

我國分別于1998年和2002年批準了《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138號公約)和《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公約》(182號公約)。這兩個公約都是國際勞工組織關于童工問題的核心勞工標準。

學界對這兩個公約的研究成果豐富,其中很多學者都是對國際勞工標準與國內法進行了比較研究。有學者認為,總體上來看,在四大核心勞工問題中,童工問題是我國解決的最好的一個[1]。多數學者都將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使用童工的問題視為我國保護童工權益所面臨的最突出問題。

首先,大多數學者認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使用兒童,構成勞工標準所說的雇傭童工,有學者指出童工并不限于在工廠里做工的未成年人,"只要利用兒童進行各種經營事業,并且因此而損害了他們的健康",都應視為使用童工,受到法律的禁止[2]。學者們普遍認為我國《勞動法》第15條的規定,直接與第138號公約關于"任何情況下許可就業的最低年齡都不得低于15周歲"的規定相沖突。

對于是否應當保留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使用童工的特別規定的問題,學界的觀點基本一致。那就是我國勞動法律法規中網開一面的做法對保護兒童健康成長和接受合格的義務教育十分不利,與國際上保護兒童權益的發展潮流有著較大的差距。因此,我國應當履行勞工組織第138號公約的規定,廢止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使用童工的特權。

但是筆者并不完全認同這一觀點。體育事業中使用未成年人涉及體育舉國體制、金牌政治和體育運動學校系統的問題,本文暫不涉及,但在演藝行業存在對未成年人文藝工作者的客觀需求這是毫無疑問的。

而且需要指出的是,在文藝表演中使用未成年人并不一定就違反第138號公約的強制規定。我國《勞動法》將勞動者最低就業年齡規定為16周歲,本來就高于第138號公約設定的15歲的標準。況且公約也允許締約國法律允許雇用13到15 歲的未成年從事大致不會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或發育,不會妨礙獲得教育的輕工作。也就是說,允許使用13到16歲的未成年人從事文藝表演業,是不違反第138號公約的。

二、我國法律對文藝業童工的勞動權益的特殊保護

我國對于文藝單位招用童工的特別規定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中。

首先是《勞動法》第15條作了最基本的原則性規定,規定文藝單位招用未成年人要經過特別審批,并強調保障其義務教育。國務院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13條進一步規定文藝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經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原勞動部《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文藝工作者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此外,原廣電總局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也在一些文件中對未成年人參與的廣播電視節目和參演影視劇做出一些特別規定,包括防止成人化傾向、避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學習生活、禁止有未成年在場的吸煙場景和禁止未成年人吸煙鏡頭等。這些規定也側面對文藝單位兒童演員作出了特殊保護。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法律法規缺乏關于限制童工夜間工作時間的規定,對從事文藝表演的兒童可以從事何種內容與類型的表演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三、文藝業童工的勞動權益保護的域外立法例

為了解決未成年人保護與文藝事業對未成年文藝工作者的現實需求之間存在的矛盾,西方發達國家都在其勞動基準法律中,對表演業、廣告業使用童工做出了一些的特別規定。經筆者總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準予從事文藝業的最低就業年齡

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允許在文藝表演行業中使用童工,有的國家設定較低的準予從事文藝業的最低就業年齡,也有國家在一定條件下允許使用各年齡段的兒童。

例如,日本《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的準許就業最低年齡為15歲,但同時規定經行政官廳特許,電影片制作、放映電影、劇場和其它演出事業可以使用滿12歲以上的兒童從事修學時間以外的工作,而且電影和戲劇表演事業還可雇用未滿12歲的兒童。與之相類似,德國的《青少年雇傭保護法》規定原則上禁止雇傭未滿15周歲的兒童或接受全日制義務教育的少年,但第6條規定經過官方例外批準,準許使用6周歲以上的兒童在特定時間段中從事戲劇演出,在音樂演出、宣傳活動、無線節目、影音制品的錄制和電影拍攝和攝影中,準許在特定時間段內使用3至6歲的兒童,但是禁止招用3歲以下兒童。

總體而言,各國法律一般不禁止在文藝表演使用童工,但是設定一定的審批手續,并強調不影響兒童健康和接受教育。僅在這一點上,與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沒有太大區別。但是也有許多國家,如上文所述的德國,對文藝業準予使用童工設定一個年齡下限,以保護年齡較小的兒童。

(二)工作時間與夜間工作

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很多國家都對文藝表演中童工的工作時間和夜間工作做出特別規定。例如日本《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年齡在12至15周歲童工每日工作不得超過7小時,每周不超過42小時。第62條規定,對于電影和戲劇表演事業雇用的未滿12歲的兒童,雇主不得使其在晚上20點到次日5點工作,對于12至18周歲的未成年工,禁止安排夜間工作的時間段為晚上21點到次日6點。德國《青少年雇傭保護法》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兒童的工作時間做了不同的規定。該法第6條規定:6周歲以上的兒童在戲劇演出中從每日不超過4小時,且夜間23點到次日10點不得安排工作;在音樂演出、宣傳活動、無線節目、影音制品的錄制和電影拍攝和攝影中,3周歲到6周歲的兒童每天從8點到17點準許工作但每天不超過2小時,6周歲以上的兒童每天從8點到22點準許工作但每天不超過3小時[3]。也有很多國家雖然沒有針對文藝表演業童工的工作時間做出特別工作,但是有對童工工作時間的一般性規定,而且遵照國際勞工組織第90號和第79號公約規定禁止兒童夜間工作。

我國法律則基本沒有關于未成年人工作時間的規定,也沒有明文禁止兒童夜間工作,這是我國立法的一大漏洞。

(三)限制使用兒童的表演形式

文藝表演大多數情況下對兒童都是安全、無害的,但是有少部分,如高危雜技、動作戲則是有可能嚴重危害兒童安全和健康。所以很多國家的法律都禁止在特定表演中使用兒童。例如日本《年幼者勞動基準規則》第9條專門規定,"以娛樂公眾為目的的馬戲或者驚險雜技"和"挨家挨戶的或當街的演技性業務"不得使用童工[4]。《法國勞動法典》第L211-11條也規定禁止讓未滿13歲的兒童從事有危險的、需要強體力的雜耍表演,或進行肢體柔折練習,或者交付對其生命、健康或精神道德有危險的工作,且除父母本人外不得使用未滿16歲兒童參加雜技、馬戲的節目表演[5]。

相較而言,我國基本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在實踐中,兒童經常被安排從事肢體柔折、高空驚險類雜技表演,或進行動作類、爆炸場面的表演,兒童在高難高危雜技中受傷,卻無法獲得任何工傷待遇的事件并不少見。這些表演,毫無疑問應當作為一種惡劣的用工形式被禁止。但是很遺憾,我國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發達國家和地區對童工的保護總體上比較健全,有系統性的法律和完善的制度進行調整。這些制度包括聘用童工的行政審批制度,家長(或監護人、保護人)的同意與解除勞動合同權制度(如日本《勞動基準法》第58條規定家長認為合同對未成年工不利時有權取消合同),限制童工工作時間,禁止夜間工作,禁止最惡劣用工形式,強制體格檢查制度,保證兒童接受教育優先的制度(如我國臺灣地區《勞動基準法》將是否準許兒童就業與其是否國民中學畢業掛鉤的規定[6])等等。本文論述的只是在這些制度的基礎上對文藝演出業童工進行特別保護的措施。而我國保護童工的法律本就很不健全,而文藝業童工的問題也就顯得尤為突出。

四、對完善我國保護文藝業從業童工的立法的建議

(一)完善童工工作時間與夜間工作的特別規定

未成年人在體能、體力上要弱于成年人,同時其主要精力還要用于接受教育,所以為保護兒童的健康成長,有必要限制未成年人勞動時間。各國法律規定的未成年工特別是兒童的法定日最高工作時間普遍低于成年員工。出于同樣的原因,各國法律普遍禁止童工夜間工作。國際勞工組織第79號公約也規定,14至18歲未成年人,不得在晚上10時至次日6時工作,未滿14歲兒童和14歲以上仍需受全日制義務教育的兒童不得在晚上8時至次日8時工作。

但是,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工作時間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禁止童工夜間工作的明文規定,實踐中只能同等適用成年人員工的規定。表演、演出業很多時候無法實現早九晚五的標準工時制,也就意味著從業的兒童只能適用非標準工時。如果再沒有禁止夜間工作,對保護包括文藝業從業兒童在內的未成年工的勞動權益是十分不利的。所以我國必須盡快制定相關立法。

(二)禁止在文藝業部分惡劣用工形式中使用兒童

很多高空驚險類和訓獸類雜技表演,表演中風險極高;身體揉折類雜技,練習過程極為痛苦,對表演者未來身體健康也可能帶來不利的影響。在這兩類雜技表演中使用兒童,有可能對其身心健康造成傷害。而在影視劇、電影、舞臺劇表演中,一些動作、戰爭、血腥、場景,有害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在上述幾種文藝表演中使用兒童,嚴重威脅兒童的身心健康,足以構成一種惡劣的用工形式。因此,我國相關部門應當盡快制定相應的規則,禁止在這些表演中使用兒童。

(三)督促文藝表演業制定相應行業規范,實現行業自律

在西方發達國家,文藝表演業的行業自律是一種保護從業兒童的重要手段。較為典型的例子就是澳大利亞娛樂行業協會(AEIA)制定的《兒童工作準則》。這一行業自律規則極為專業且內容極盡詳細,包括雇主為兒童保存工作記錄、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兒童食物飲品與盥洗設施、兒童得與父母隨時聯系以及幼童配備專職保育人員等等[7]。這種行規自律,能補充國家法律法規的不足之處,且更為專業。我國有必要學習這種先進經驗,由政府督促行業、企業制定行業規范,實現行業自律,進一步保護從業兒童。

參考文獻:

[1]王天林.我國現行勞動法制的反思與完善--基于國際勞工標準的比較與評析[J].山東大學法學評論,2009(8):138.

[2]周.我國勞動立法與基本國際勞工標準的比較[J].中國勞動,2004(5):25.

[3]孫云曉、張美英.當代未成年人法律譯叢(德國卷)[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72.

[4]孫云曉、張美英.當代未成年人法律譯叢(日本卷)》[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127.

[5]羅結珍譯.法國勞動法典[M].北京: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6.134.

[6]薛爽.臺灣"勞動基準法"述評[D].復旦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20.

篇6

2016年六一國際兒童節活動總結一

我們學校本著以人為本,體現歡樂童年的主題,以真正把六一節還給兒童,讓兒童有一個美好的童年為出發點,組織全體少先隊員開展了一系列慶祝活動。活動形式多樣,內容健康,既豐富了孩子們的節日生活,又起到了教育作用,受到了廣大家長的一致稱贊。現將我校系列活動開展情況總結匯報如下:

一、領導重視,精心組織。

我校領導高度重視慶六、一系列活動的開展情況,多次開會研究制定活動方案,圍繞活動主題,積極探索,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整個活動計劃。并將籌備工作落實到人頭,形成人人參與的局面。在活動期間,努力營造良好的氛圍,擴大宣傳聲勢和影響,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活動的支持和參與,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傳播媒介,加大本次活動的宣傳力度,使這次活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受到了全體少先隊員的熱烈歡迎。

二、內容豐富、形式多樣。

今年,我們在總結歷年慶六、一系列活動經驗的基礎上,保留了效果較好、深受小朋友歡迎的傳統項目,并注意充實新內容,拓展新形式。從內容到形式都突破往年,既有全校舉辦的小紅花藝術節暨慶六、一大型文藝演出、我的爸爸媽媽演講比賽、書畫大賽、寫字比賽、爭創文明城市征文活動;也有各中隊自行開展的經典詩文誦讀、知識競賽、才藝展示等;還有同學們自己設計制作的手抄報、黑板報等各種形式的活動。極大豐富了孩子們的節日生活。

三、宣教結合,重視維權。

六、一兒童節來臨之際,我校一方面利用校園廣播、手抄報、黑板報等形式加大《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保護兒童的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倡導兒童優先、尊重兒童、支持兒童的意識,為廣大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提供堅強的社會保障;一方面面向家庭,利用家長學校宣傳科學的教育方法和家庭教育觀念,幫助家長樹立正確的育人觀,從而達到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有機結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來關心孩子、愛護孩子的目的,為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廣泛發動,愛心獻兒童。

六一兒童節前夕,學校本著為兒童辦好事、辦實事的原則,號召廣大干部教師與貧困兒童手拉手,結成幫扶對子,以各種形式幫助家庭貧困的兒童,將片片愛心獻給了學生。廣大同學也積極響應號召,紛紛捐款幫助貧困的小伙伴,學校共收到學生捐款元。以此為契機,學校設立了助學基金,長年接受來自社會、師生的捐助,達到長期資助貧困學生的目的。

可以說,今年的六、一,孩子們度過了一個愉快的節日,同學們臉上洋溢著燦爛、幸福的笑容。系列活動從研究決策到準備到活動過程,都是以孩子意見為主,廣大輔導員老師給予指導,總的活動體現了在活動中成長,體驗成功的快樂的宗旨,讓同學們體驗到了成功的快樂,真正做到了讓每個學生擁有的鑰匙。

2016年六一國際兒童節活動總結二

為了讓社區少年兒童度過一個健康快樂的節日,使少年兒童能夠快樂學習、健康成長,在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社區婦聯按照市、區、街道婦兒工委的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了一系列活動。現將活動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營造有利于兒童成長的社會氛圍。

在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社區婦聯抓住六一國際兒童節的有利時機,結合529計劃生育協會成立34周年,充分發揮維護少年兒童合法權益的職能作用。利用板報、宣傳欄等形式加大《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保護兒童的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倡導兒童優先、尊重兒童、支持兒童的意識,為廣大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提供堅強的社會保障。發放計生宣傳小知識冊,使社區青少年、廣大育齡群眾和外來流動人口都能了解計生知識,盡可能的擴大宣傳面。

二、認真組織開展慰問活動。

為讓流動兒童、特困家庭兒童、單親家庭兒童、殘疾兒童等特殊困境兒童感受到組織的溫暖,感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愛,過一個難忘、快樂的節日,社區婦聯分別對無錫市劉潭實驗學校、劉潭實驗學校(小學部)、江淮中學三所轄區內的學校開展走訪、慰問活動,為困難的學生送去了價值3000余元的學習用品,并給他們每人發放了200元慰問金。通過開展慰問活動,帶去了我社區對轄區內少年兒童的節日問候。

三、舉辦了為了寶寶的健康科學早教行動宣傳活動。

社區婦聯舉辦了為了寶寶的健康科學早教行動宣傳活動,邀請了社區內0~36個月出生的嬰幼兒的家長參加了活動,劉潭實驗幼兒園的吳園長為我們帶來了一節豐富多彩的課,此次活動的開展,使家長們更多地了解到早教的重要性和教育目的、通過與老師的交流溝通,也得到了許多教育上的理念和經驗,增進家長和孩子之間的情感交流,此次活動為孩子與家長、家長與社區、家長與教師搭建起互動交流、相互學習的平臺,進一步推動了家庭、幼兒園與社區教育一體化建設。

四、組織轄區女職工參加體檢。

社區婦聯聯合工會為社區女職工、下屬企業女職工辦理了市總工會的女職工醫療互助保險,共300多人參加了保險,與市婦幼保健醫院聯系溝通,組織她們前往婦幼保健醫院體檢,受到了她們的一致好評。

六一前夕,通過一系列活動的開展,關注社區婦女兒童,有效促進了社區婦女兒童身心的健康成長,為他們營造了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

2016年六一國際兒童節活動總結三

今年六一國際兒童節,全市各級婦兒工委和成員單位上下同心協力,以加強未成年人道德建設為主線,以為國教子,以德育人為主題,突出為兒童健康成長辦實事、辦好事,開展了生動活潑、特色鮮明、富有成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活動,使全市少年兒童度過了一個快樂、健康、有意義的節日。

一、加大宣傳,努力營造兒童成長的良好輿論氛圍。

5月13日,市婦兒工委召開了專題會議,下發了《關于慶祝六一國際兒童節系列活動》的通知,要求各級婦兒工委和成員單位結合各單位實際開展六一慶祝活動,在全市營造了促少年兒童健康成長的氛圍。我市婦兒工委成員單位領導非常重視,積極開展宣傳發動。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報刊、宣傳資料等形式加大《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保護兒童的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倡導兒童優先、尊重兒童、支持兒童的意識,大力推廣各單位促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創新經驗,開展聚焦宣傳,努力營造兒童成長的良好輿論氛圍。各中小學校、幼兒園通過橫幅、標語、板報等方式進行宣傳,烘托濃烈的節日氣氛,為廣大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提供堅強的社會保障。市婦聯為了讓孩子們親身體驗、感受生活,從耳聞目染中學到課堂中無法汲取的知識,得到做人的教育和啟發。一方面面向家庭,利用家長學校宣傳科學的教育方法和家庭教育觀念,幫助家長樹立正確的育人觀,從而達到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相統一。另一方面,向孩子們廣泛宣傳先人、烈士及先進人物的先進事跡。六一前夕,組織孩子們瞻仰了東塔嶺烈士陵園,聆聽烈士的光輝事跡,學習烈士的革命精神。

二、關注兒童成長,切實為兒童辦實事、辦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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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九部門《關于開展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通知》以及省、市、區對此項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實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的監督管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辦決定從年7月1日至7月底,在轄區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現將此次專項行動的有關事項安排如下:

一、專項行動內容

(一)依法領取證照的情況,包括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及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等;

(二)勞動用工的基本情況,包括招用人員的數量、來源、招用渠道等;

(三)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包括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工作時間、生產安全、職業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等;

(四)違法犯罪情況,包括拐騙農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故意傷害等。

二、檢查方式

各社區居委會要在辦事處的統一領導下,對本轄區內的中小勞動密集型企、事業要逐個檢查,并同時建立臺賬,依法糾正違法行為。各社區要對本轄區內問題較多的企業進行重點檢查。

三、專項行動安排

專項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是宣傳動員階段。采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開展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重要意義,普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刑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知識,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要求用人單位對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開展自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明確具體的整改方案。

二是執法檢查階段。領導負責小組及各社區負責人員,集中力量進行執法檢查。實行集中整治與日常監管相結合,堅持突出重點、標本兼治,屬地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三是總結分析階段。各地要認真及時對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總結,特別要對重大案件的查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解決的對策建議。

四、工作要求

(一)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對本次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辦事處成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辦事處社保所全體同志、各社區居委會主任、西蘭工商所所長、市場工商所所長、西蘭派出所所長,領導下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殷同志擔任,負責開展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的安排、落實、檢查、督促工作。

為了確保工作順利完成,實行辦事處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直接抓、負責同志具體抓的工作機制,建立勞保所干部和社區主任與包抓單位捆綁機制,明確責任,夯實任務,嚴格獎罰,使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落到實處。

(二)高度重視、認真落實

1、做好整治非法打擊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工作,關系到維護人民群眾特別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關系到維護國家法制權威,關系到社會穩定和和諧社會建設。轄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把這次行動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全面做好這次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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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人 異地犯罪 緩刑制度 監管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規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是十四周歲,所以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并被法院判決生效后,稱為未成年犯 。就全國而言,“十五”期間,全國法院判決的青少年罪犯增長12.6%,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增長情況更加突出,5年間上漲了68%。就各大城市而言,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城市吸引了大量外來人口謀生,未成年罪犯也帶有明顯的外來特征。筆者分析了2007—2011年深圳市某區基層法院審理的少年案件,有兩個顯著特點:(1)該地區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年增長趨勢。2007—2011年案件年均增長率為18.98%。(2)該地區未成年人犯罪以外來人口為主。深圳市某區法院近五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外來未成年人犯罪約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98%以上。

一、中外未成年人緩刑制度比較

(一)我國關于適用緩刑的立法規定

我國刑法關于適用緩刑的規定,并未區分成年犯與未成年犯。

對我國有約束力的國際性規定,《北京規則》5.1規定:“少年司法制度應強調少年的幸福,并應確保對少年做出的任何反應均與罪犯和違法行為的情況相稱。”19.1規定:“把少年投入監禁機關始終應是萬不得已的處置辦法,其期限應是盡可能最短的必要時間。”

(二)其他國家或地區有關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等非監禁刑的概括

緩刑等非監禁刑的適用已經被世界各國廣泛適用,根據美國聯邦司法部2001年底的統計,處以監禁刑和緩刑、假釋的罪犯共有662萬人,其中監獄有133萬人,看守所有63萬人,監禁刑的比例約占30%,而緩刑人數為393萬,假釋人數為73萬,緩刑比例為60%,假釋比例約10%。 美國以外的國家適用緩刑等非監禁刑的比例也非常高,如加拿大為79.76%、澳大利亞為77.48%、新西蘭為76.15%、法國為72.63%、韓國為45.9%、俄羅斯為44.48%。

二、未成年人異地犯罪判處緩刑后的監管困境

(一)我國緩刑制度的現狀

據統計,2001年全國各級法院判處刑法的罪犯總數為751146人,其中被判處管制的為9481人,占1.26%;緩刑使用率為14.71%。

我國少年緩刑制度存在如下不足:

1.現行緩刑法律規定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以及緩刑考察等內容并沒有區別對待,因此對未成年犯缺乏適用的針對性。

2.緩刑考察理念有待轉變。法國著名學者馬克·安賽爾所談到“國際刑法聯盟得主要倡導者馮.李斯特曾致力于將新思想應用到法律實踐中去。……為青未成年犯罪建立一種不怎么帶懲罰性的特殊制度”。相比國外未成年犯緩刑等非監禁刑的規定,我國緩刑監管重“管束”輕“保護”的傾向。

3.緩刑考察主體落實情況較差。1997年的《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緩刑考察主體是以公安機關為主體,由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加以配合。法律規定的考察主體的具體人員落實不到位,致使考察工作缺乏計劃性、專業性、系統性。

4.緩刑考察內容單一。緩刑犯緩刑期間緩刑考察人的確認,考察具體方式和內容,考察人和緩刑犯的權利、義務均沒有相應的規定。致使未成年緩刑犯考察者的考察工作缺乏指引和規范,也沒有得到相應的救助和保護。

(二)未成年人異地犯罪判處緩刑面臨的困境

由于我國正處于特殊的經濟發展期間,大量外來人口涌進城市,其中外來未成年人由于職業技能的缺乏和容易受到不良誘惑等特點,往往更加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而緩刑考察主體的缺失、緩刑監管內容的不足、由此產生了未成年人異地犯罪判處緩刑面臨的更加突出的困境。

深圳市某區法院2008年共判處125名未成年人緩刑,其中戶籍人口1人,非戶籍人口124人,對其中93名緩刑未成年犯進行了回訪調查,其中聯系方式中斷而無法聯系的有27人、占29%,通過各種渠道可以聯系到的為66人、占71%,根據66份回訪調查結果,返回戶籍所在地接受監管的緩刑未成年犯有37人、占56%,居住在深圳某區的緩刑未成年犯有14人、占21%,沒有回戶籍老家也沒有留在深圳寶安而前往其他地區務工就學的有15人、占23%。現行考察機制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對緩刑犯考察工作的需要,戶籍當地公安機關對于流出人口無法開展監管考察工作。

三、未成年人異地犯罪判處緩刑后的矯正和監督措施

如何破解未成年人異地犯罪被判處緩刑后矯正和監督的困境,各地面臨的情況有著很大的差異,本文通過總結深圳市某區法院對判處緩刑的外來未成年犯采取的一系列幫教、矯正措施以及實施效果的評估,試圖探索破解未成年人異地犯罪判處緩刑后的矯正與監督困境的機制。深圳市某區法院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一,義工幫教。義工在“一對一”的幫教機制中,關心少年緩刑犯的日常生活,逐步培養少年緩刑犯健康的生活態度,重新溶入社會,目前該院通過義工“一對一”幫教機制幫教的40余名少年緩刑犯,均得以回歸學校或得以就業,沒有一名少年緩刑犯重新犯罪。

第二,心理輔導。深圳市某區法院與區團委義工聯、教育局合作,創立了心理輔導幫教機制。通過分析案情和考察被告人家庭狀況、社會經歷、犯罪原因及心理波動情況,發現需要心理輔導的,由法院及時聯系區團委義工聯或教育局指派經驗豐富的心理輔導老師,在幫教環節對他們進行心理疏導,指導其用正確、健康的心態面對審判,認識錯誤,改過自新,重返社會。

第三,職業能力培訓。深圳市某區法院與區職業能力開發局聯合,對4名判處緩刑的未成年人進行了免費職業能力培訓,使其在較短時間內掌握職業技能,重新就業;

第四,企業改造基地。根據適用緩刑的相關規定,適用緩刑必須具備監護條件,而不少外來未成年人來自偏遠地區,法院往往由于缺乏監護條件,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約束而不適用緩刑,深圳市某區法院對于上述情況,與相關企業聯合,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設立外來未成年人改造基地,幫助未成年犯重返社會。

第五,創新對外來未成年犯的緩刑社工幫教新模式。俄國教育家烏申斯基說過:“如果教育家希望從一切方面去教育人,那么首先就必須從一切方面了解人” 深圳市某區法院設立了外來少年緩刑犯幫教社工工作站,“工作站”按照公益普惠的原則每天定時開放,為緩刑期未成年犯及其家長提供素質拓展、家庭融合、成長輔導、家長援助、跟蹤幫教、職業培訓等服務,利用社工專業性、專職性、系統性的優勢對外來少年緩刑犯開展各項幫扶工作。

四、破解未成年人異地犯罪判處緩刑后的監管困境

由于沿海發達城市普遍存在外來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在現行體制下,如何建立一套破解外來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緩刑后矯正和監管困境的機制,對目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一)完善少年緩刑犯緩刑考察主體

針對外來未成年犯的情況,按照三類情況予以完善緩刑考察主體。

第一類是外來未成年犯被判處緩刑后留在本地生活的,往往之前在本地居住較長時間或者有家人在當地工作的,該類人員的矯正和監督關系到當地的社會秩序,應將該類人員納入本地社區矯正的范疇。

第二類,外來未成年犯被判處緩刑后回到原籍生活的。對于該類人員的緩刑考察人,宣判法院應當同少年緩刑犯原籍的公安機關或者社區矯正機構建立聯席機制。

第三類,外來未成年犯被判處緩刑后跟著父母親屬或自行前往其他地方務工、學習等原因沒有回原籍,也沒有留在本地,對于該類人員的緩刑考察人,宣判法院應當與少年緩刑犯的父母簽訂監護協議,并將未成年緩刑犯居住的公安機關或者社區矯正機構共同開展緩刑考驗工作。

對于第二類、第三類外來少年緩刑的考驗工作,時常會遇見與當地公安機關或矯正機構聯絡不通暢的問題,因此,對于這兩類外來緩刑未成年犯,可以利用義工、社工、特邀陪審員開展“一對一”的跟蹤幫教工作,關于這個角色,有些學者稱為“考驗考察人” 。

(二)完善外來少年緩刑犯考驗內容和矯正方式

科學的考驗內容,需要能夠滿足社會、受害人、未成年犯三者之間的平衡,一方面能對少年緩刑犯產生一定的警示約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安慰受害人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另一方面能夠促進他們重返社會的意愿,并且予以一定的幫扶,如要求少年緩刑犯對受害人賠禮道歉,少年緩刑犯遵守相應的指示性義務和禁止行規定,如社會服務令制度 ,但同時又可以享受經濟援助、就業指引等幫扶項目。根據少年緩刑犯自身特點和所處的社會環境,通過了解、傾聽、溝通、傳授、熏陶、激勵。勞動和社會實踐、約束、大眾傳媒、藥物治療、自我矯正等方式開展矯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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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完善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深入開展五五普法宣傳工作。

學校成立了以校長為組長的“五五”普法領導小組,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建立了普法責任制、普法管理網絡及專職工作人員,制定了“五五”普法規劃和年度普法計劃,每年召開普法工作會議,“五五”普法期間,每年開展專題檢查活動,年底認真分析總結經驗。為保證普法工作的實施,學校聘請了泉口派出所付警官為我校法制副校長,每學期為全體師生作法制專題講座和孩子談心。學校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并落實好教職工的“五五”普法學習資料,做到人手一***冊。組織全校師生認真學學習《國旗法》、《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職業常規》、《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教育讀本》等法律知識,不斷提高法制意識和法律水平。通過學習,全校師生員工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依法辦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明顯提高。工作做到有計劃、有總結。學習的同時加大宣傳力度,加大校務公開透明度,實行規范性文件公開、設立公示欄等公開措施,大力加強普法宣傳工作。

二、各項制度形成、宣傳、執行到位,確保成效。

我校法制宣傳教育圍繞素質教育和學校中心工作來開展,突出一個“新”字,在創新形式、創新方法、創新內容、創新思維、創新理念上下工夫,增強法制宣傳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法制教育的成效。 學校通過各項制度的制定落實與反饋改進,各項工作得以進一步開展。學校制定制度內容由學校印發成冊,保證教師人手一冊。每學期利用行政會、教職工大會進行重溫、學習與研討,強化制度內容,保證實施的有效性。特別是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學校反復研討修改,最后形成決議。充分發揮國旗下講話、少先隊廣播站、班隊活動、晨會、黑板報、宣傳櫥窗等宣傳陣地的作用,力求使全校師生員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護法,依法辦事。

三、對教師及學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為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效果,學校一方面采取通讀法律法規與專題輔導相結合,集中學習與分散學習相結合的學習形式,利用政治學習、業務學習時間安排學法內容,保證每月集中學習2小時以上,不斷提高學習效率;另一方面,有針對性地開展分層次的法律知識教育、法制宣傳日宣傳教育活動,努力營造法制宣傳教育的氛圍。學校做到法制教育與紀律常規教育相結***合,校內教育與校外教育相結合,正面引導與反面典型教育相結合,法制教育與弘揚美德相結合,依法治校與加強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相結合,提高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實效。學校在了解并準確把握在校學生的情況的基礎上,確定需幫教的對象,在掌握被幫教學生心理狀態的基礎上,落實行之有效的幫教與管理措施。通過黨員干部、班主任、任課教師、法制輔導員、退休教師等與被幫教學生結對子,與學校簽訂“結對幫教協議書”,開展“一對一”、“多對一”、“一對多”等多種形式的幫教工作,正面引導學生,防患于未然。在校學生違法犯罪現象一直保持零記錄。

1、立足課堂,提高法制教育的滲透性。學校把法律常識教育納入學校日常教學內容之中,做到大綱、教材、教師、課時“四保證”,普遍開展法制教育。學校除確保班會課完成法制教材規定內容外,還充分利用主題班隊會的時間,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

2、重點抓好青少年學生的普法教育。根據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綜治辦、等四部委《關于加強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要求,重點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做到普法教育計劃、教師、教材、課時 “四落實”,采取多種形式,努力培養具有文化知識和法律素養的接班人。

3、學校以普法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隊

篇10

教育的深層是文化。在今日中國,許多人熱衷于過洋節,卻對中國的傳統節日不屑一顧。在家庭教育方面,也是以西方的觀點和方法為標準。這些現象往往表現了對于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無知,甚至存有文化自卑的心理。所以,我們關于中西文化背景下家庭教育比較思考具有特別深刻的意義。

2016年11月30日,在中國文聯十大、中國作協九大開幕式上的講話中指出:“中華民族生生不息綿延發展、飽受挫折又不斷浴火重生,都離不開中華文化的有力支撐。中華文化一無二的理念、智慧、氣度、神韻,增添了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內心深處的自信和自豪。”所以,“創作出具有鮮明民族特點和個性的優秀作品,要對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有深刻的理解,要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毫無疑問,中國的文學藝術工作者需要文化自信,中國的家庭教育工作者更需要文化自信,因為沒有高度的文化自信,就不可能有成功的教育。

一、當今中國家庭教育最突出的問題

堅定文化自信,不是要回避問題,而是要充滿信心地去直面問題,進而尋求解決問題之道。當今中國家庭教育最突出的問題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在我看來,家庭的脆弱、衰落甚至崩潰是最為嚴重的危機。換句話說,就是有太多的家庭沒有溫暖,沒有正常的生活,沒有良好的關系,而當家不像家,父母不像父母,孩子就不可能像孩子。比如,902萬留守兒童的家庭特別是36萬無人監護的留守兒童,比如每年幾百萬離異的家庭,還有近半數家庭父教缺失等問題。

如果想把家庭教育的問題具體化,可以再來分析全國婦聯2015年的第二次全國家庭教育狀況調研報告。《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義務教育法》《兒童權利公約》是兒童保護的基本法律和文件。據調查,父母認真學習過這些兒童保護法律的不足一成。父母在互聯網應用方面不具優勢,坦承“孩子比我強”“孩子跟我不相上下”的超過六成。該調查同時發現,今日父母在家庭教育中面臨四大困難,一是“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占47.4%,二是“輔導孩子學習力不從心”占40%,三是“太忙,沒時間教育孩子”占37.5%,四是“不了解孩子的想法”占30.3%。據分析,農村的父母困難更多。

從以上問題和數據可以得出什么樣的啟示呢?

中國家庭教育的問題根源或許可以總結為兩大忽視,一是忽視家庭,二是忽視父母的教育素質。所謂忽視家庭,就是轟轟烈烈的家庭教育指導往往是把家庭變成第二課堂,把父母變成老師的助教,這是家庭教育學校化的結果。與此同時,社會上乃至一些政策也不利于家庭的穩固。近期上映的電影《我不是潘金蓮》,就是反映為了房子和生二胎而假離婚帶來的真悲劇。關于這一點,我曾寫過《家庭崩潰的最大受害者是未成年人》一文,發表在《中國家庭教育藍皮書(2015)》。

所謂忽視父母的教育素質,就是說沒有任何一個時代的父母像今天這樣需要學習,需要與孩子一起成長,甚至在積極接受新事物等多方面需要向孩子學習,但父母們的這種自覺學習的意識遠遠不夠。父母靠什么教育孩子?不是靠學歷、收入和社會地位,而是靠教育理念、方法和能力,這三個要素構成了父母的教育素質。顯然,父母的教育素質不是先天獲得的,必須依靠后天的自覺學習。因此,提高父母的教育素質就成為家庭教育指導的根本任務。

2016年11月,全國婦聯聯合教育部等9部門共同印發了《關于指導推進家庭教育的五年規劃(2016―2020 年)》,部署了準確把握家庭教育核心內容、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務網絡、提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化水平、大力拓展家庭教育新媒體服務平臺、深化家庭教育科學研究、加快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設等7個方面18項重點任務。這為直面和解決當代中國家庭教育問題指明了新的方向和著力點。

二、中國傳統文化中有哪些優秀的家庭教育思想應當傳承

《孟子?離婁上》說:“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意思就是,世界是由各國組成的,國是由家庭組成的,家庭是由人組成的。孟子的這句話道出了中國傳統文化對家庭的高度重視。

2015年春節團拜會上,說:“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不論時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什么樣的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緊密結合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揚光大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促進家庭和睦,促進親人相親相愛,促進下一代健康成長,促進老年人老有所養,使千千萬萬個家庭成為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總書記一席話為何激起千重浪?就是因為重視家庭是中國傳統文化最強大最持久最富有魅力的要素。

在商務印書館2010年8月出版的《家哲學――西方人的盲點》一書里,作者笑思博士寫道:“西方文明自始至終存在關于家庭的盲點和弱點,其中型團體文化的強大與家文化的薄弱一直互為因果,并且這種互為因果還使西方人對自己的家盲點和家弱點,迄今缺乏明確的意識、改善的動機。東亞文明家文化則很早便高度發達,使‘人家’(‘人家’在該書中常與‘神家’等并列使用,并非指‘別人’)成為秦漢式的天下政治之下,均衡地再生產著人自身及其文化的人類存在基本形式。”說得更為通俗一些:“西方人要家更多地是為了社會。孩子在家,被個人化、社會化。在家更是為了離家,生活更是為了工作,夜晚更是為了白天。對東亞人,則出外是為了家內。孩子在家,被家庭化。于是,出門更是為了回家,工作更是為了生活,白天更是為了夜晚。東西方,從這里開始不同。”

中國傳統文化中有哪些優秀的家庭教育思想應當傳承呢?還是可以用中國古代知識分子的一句共識來說明,即出自《禮記?大學》的“修齊治平”(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從家庭教育的角度看,“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這句話是富有邏輯性的,即只有修好身,才能齊家,而能夠齊家,才能夠治國平天下。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作為父母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素質,能夠把家庭管理好,把孩子教育好,才能夠為國家與天下的和諧發展做出貢獻。

可能有人會感到疑惑,傳統文化不就是舊文化嗎?偉大的砸爛孔家店不是已經否定孔孟之道嗎?我們難道要開歷史的倒車嗎?關于這一點,中國魯迅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孫郁教授的分析令人信服,他在2016年11期《博覽群書》雜志發表《魯迅:照亮民族遺產的思想者》一文認為,五四之后,《新青年》對儒家思想的批判,并非民族的虛無主義,而是針對文化的凝固性發出的憂患之音。用張申府的觀點說,新文化先驅者是“打倒孔家店,救出孔夫子”。在深層領域,乃對于文明的一次重新整理。魯迅等人是站在世界文明的層面重新打量固有的文化遺存,就有了與傳統士大夫不同的境界,給千年文脈注入新鮮的血液。1934年,魯迅在為《引玉集》寫下的后記中寫道:“我已經確切地相信:將來的光明,必⒅っ魑頤遣壞是文藝上的遺產的保存者,而且也是開拓者和建設者。”

由此可以得到一個重要的啟示,即今天我們弘揚傳統文化,吸收家庭教育的營養,依然如魯迅所說:“外不后于世界思潮,內弗失固有之血脈。”孫郁教授對此解釋為:“在新文化的維度里審視固有的文明,才不至于進入封閉的循環中。”

中國傳統文化中優秀的家庭教育內容可以簡要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把家庭建設作為國家建設的重要基礎。從徐少錦、陳延斌的《中國家訓史》,翟博的《中國家訓經典》、趙忠心的《家風正,子孫興》等著述足以看出,幾千年流傳下來的家規家訓,如三國諸葛亮的《誡子書》、北齊顏之推的《顏氏家訓》、南宋袁采的《袁氏世范》、清代朱柏廬的《治家格言》為最具代表性的家訓經典。在我看來,進入現代社會,1925年修訂完成的《錢氏家訓》是繼往開來的家訓典范。

二是把做人放在家庭教育的核心位置。《論語》記載道:“子曰:‘弟子入則孝,出則弟,謹而信,泛愛眾,而親仁,行有余力,則以學文。’”意思是說:弟子們在父母跟前,就孝順父母;出門在外,要順從師長,言行要謹慎,誠實可信,廣泛地去愛眾人,親近那些有仁德的人。這樣躬行實踐之后,還有余力的話,就再去學習文化知識。孔子這番論述與其整體思想一致,即學會做人仁者愛人是第一位的,學習文化知識是第二位的。另外,在做人教育方面,還有如千古流傳的孟母三遷、岳母刺字等流傳甚廣的家教故事,均可體現出育人為本的教育原則。

三是追求更富有生機與靈性的教育。中國傳統文化絕非只有儒學,我贊同北師大陳建翔教授的觀點,即博大精深的《道德經》也是偉大的教育著作。老子關于道的論述,關于水與赤子的比喻,關于不爭與無為的贊美,關于強梁者不得其死的警告等等,構建了舉世無雙的教育理論體系,也成為家庭教育的巨大財富。

四是注重美育和文化熏陶。弘揚優良傳統文化,并非只是《三字經》《弟子規》,也不限于四書五經,還應該包括魅力四射的文學藝術。如所說:“從詩經、楚辭、漢賦,到唐詩、宋詞、元曲、明清小說等,共同鑄就了燦爛的中國文藝歷史星河。”很多人都有深切的體驗,為什么陶醉于中國的傳統文化?可能是震撼于屈原的《離騷》,可能是驚嘆于司馬遷的《史記》,可能是難忘坡的“赤壁懷古”和“明月幾時有”,可能是纏綿于湯顯祖的《牡丹亭》和曹雪芹的《紅樓夢》。即使小小兒童,也可能酷愛《西游記》里孫悟空的七十二變,也會喜歡形象優美的兒童唐詩:“鵝,鵝,鵝,曲項向天歌。白毛浮綠水,紅掌撥清波。”

試想,做到以上四點,哪個中國家庭教育工作者不感到底氣十足?哪個中國青少年心里不充滿自豪?而這就是文化自信,這就是價值認同。

三、應該如何科學地看待和借鑒西方優秀的家庭教育

經歷了文藝復興和工業革命的洗禮,西方的文化與教育包括家庭教育自然有許多生機勃勃的部分,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至少以下三個方面,西方的教育思想特別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第一,發現童年。文藝復興的最大貢獻是人的解放,確立了人的中心地位,同時發現了兒童。如盧梭早在1757年即寫出震驚世界的教育經典《愛彌兒》,他說:“在人生的秩序中,童年有它的地位,應該把成人看作成人,把孩子看作孩子。”“兒童是有他特有的看法、想法和感情的。”實際上,直到今天,是否了解兒童,是否尊重兒童,依然是家庭教育的首要問題。也可以說,發現兒童、解放兒童、發展兒童,是最為重要的兒童觀,也是全部兒童教育的根本使命。

第二,尊重兒童的權利。尊重兒童不是一句空話,而需要實實在在的法律政策保障。中國1990年簽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并于1991年在本國頒布《未成年人保護法》,確認了兒童或未成年人擁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同時確立未成年人受到優先保護和特殊保護。

在尊重兒童權益方面,西方起步較早,做出許多積極的探索。我與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張美英主編的《當代未成年人法律譯叢》介紹了德國、挪威、美國、日本、英國、澳大利亞等6國的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律,其特點是規范而具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更值得借鑒的是,瑞典頒布了《父親法》,對家庭教育具有直接有力的推動作用。

第三,培養孩子的獨立精神。西方在家庭與獨立兩者之間更重視獨立,而中國在家庭與獨立之間更重視家庭。這實際上是兩個極端,需要互補才能彼此受益。《家哲學》一書作者笑思博士認為,西方文化從總體來說,對個人獨立性需要有很深的認識、有全力的護持、有不斷的推崇,創造了各種文化條件來滿足其發展與實現。比如,18歲以后要離開家獨自生活成為社會潮流,18歲前要有一次少帶錢走遠路的獨立成人旅行在德國成為時尚等等。與此相反,太多中國青少年獨立生活能力較差,顯然與父母的溺愛和包辦代替密切相關,值得反思和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