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以后范文
時間:2023-04-05 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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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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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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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后財產的規定
相關案例
張某與陳某原是一對夫妻,二人由于性格不合產生矛盾最后決定于2012年協議離婚。二人離婚時適逢所居住的房屋面臨拆遷,雙方遂約定在房屋拆遷費到賬后,由男方向女方一次性支付補償款10萬元。但陳某在支付張某6萬元后便表示拒絕支付剩余錢款,于是張某便訴訟至濟南市某法院,要求陳繼續支付人民幣4萬元。
陳某曾于兩人離婚當日寫過欠條一張,寫明將于拆遷款到賬后支付張小蘭人民幣10萬元。該欠條在雙方簽署“自愿離婚協議書”后被陳某要回。同年7月,陳某向張某支付了人民幣6萬元,并明確表示拒絕支付剩余錢款,張某表示反對,雙方意見不合,針鋒相對,張某甚至撥打了110電話報警。
庭審期間陳某卻稱當日自己曾向張某支付全額10萬元,兩人是因為其他瑣事造成矛盾而撥打了報警電話,并稱張某因收到10萬元貨款才將欠條歸還,同時還出具了當日陳某自己的銀行卡交易記錄,證明自己曾于當日在銀行取出9萬元用于還款。
法院審理
后經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陳某還款的數額,由于補償款的支付在離婚協議書上已有明確規定,不需要陳某再出具任何欠條,所以該欠條并不是張某要求陳根生還款的憑據。雖然陳某表示該欠條是于2012年7月還款后收到的,但其并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在此之前張某一直持有該欠條。
因此,陳某持有該欠條不能證明其已向張某如數還款的事實,且銀行卡交易記錄也無法進行佐證。由于雙方均認可還款當日因糾紛撥打過報警電話,而陳某并不能說明具體原由,遂對于張某的說法予以采信,從而可以認定陳某已向張小蘭支付補償金6萬元,法院最后判決陳某繼續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向張某支付人民幣4萬元。
·提醒·
篇3
季女士說,當時和愛人結婚時,由于手頭的錢不夠,就選擇了貸款買婚房。結婚以后,每個月固定償還貸款。但是,前不久兩個人的感情出現了裂痕,現在正在協議離婚當中。由于房子的貸款還沒有還清,所以房子的歸屬成了季女士和丈夫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季女士想要這個房子,她想將丈夫的一半產權買下來。也就是說按照市價折成錢數付給對方。可是,這里面有一個問題,就是這筆錢不管是多少季女士都無法一下子拿出那么多現金。而這筆錢又必須得一次給丈夫,思來想去,李女士想到了一個方法:季女士的工作單位一直在給她交公積金,她很想用公積金貸點款,然后用這筆貸款購買丈夫的另一半產權。但是她不知道這種方法是否行得通。
法律:
貸款沒還完,法院不會判房子歸誰
季女士與丈夫想要分割的這個房子,與一般的財產有很大區別。它是一個貸款房,不完全屬于他們夫妻倆,這里面還有銀行的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產,法院不得直接宣判房屋所有權歸屬,也就是說,法院不會拋去銀行的權益將房子按照普通財產判給某一方的。
這意味著,在貸款沒有還完之前,這個房子暫時是分割不了的。季女士與丈夫誰都不能取得房子的所有權。從法律上來講,現在這個房子叫所有權有瑕疵。其間存在著銀行的利益,因為季女士與丈夫能否按照約定如期全額清償貸款還無法預見,所以不能說此處房屋的所有權屬于他們。
法律上有一個名詞叫做房屋的他項權利,對于季女士和其丈夫來說,只有當這處房屋的他項權利去除后,也就是還完貸款,才能享受房屋的所有權。這個時候,法院才可判決房屋的歸屬。而目前,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季女士的這處房屋,不可以說是歸誰所有。
雙方仍簽訂一個協議:
貸款購買的房屋,貸款為夫妻共同債務。感情破裂而導致離婚,貸款房的分割是最傷腦筋的一件事,因為解決起來非常麻煩。最好雙方能夠協商解決。房屋由一方使用,相應的償還貸款也應由這方來承擔。而另一方的損失,則由雙方協商出一個數額,用給付錢款的方式來解決。最后,所有的結果形成一份文字協議,雙方簽字,而且還要去公證處公證。但是,不管是歸誰所有,他目前擁有的只是一種使用的權利。
篇4
通常,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是有可能有效的。同時,雙方在財產協議中關于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通常僅對雙方有效,對債權人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篇5
市區一對夫妻協議離婚,協議書上在財產的分割上注明,兩處住房,兩人各一套。可事后男方反悔鬧上了法庭。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昨天,從法院獲悉,一審法院已經做出判決:按離婚協議書執行,爭議的那套樓房歸女方。
案情再現
去年5月份,吳女士與丈夫協議離婚。他們來到婚姻登記處,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欄注明:雙方因感情不合,自愿離婚;完全同意本協議書的各項安排,無其它不同意見;雙方共有兩套房產,其中市區一套歸女方,另一套歸男方。填寫完后,女方在協議書上簽了名,并代男方簽了名,然后,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各自按了手印,婚就這樣離了。
男方申辯
事后,男方反悔了,不愿意給女方另一套樓房,因此,就拒絕給女方過戶。為此,女方就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將那處房產確認歸她所有。
對于拒絕給房的原因,男方在法庭上陳述了2條理由:一是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與雙方之前商議的內容不一致;二是因自己的眼睛嚴重近視,簽訂離婚協議書時,無法看清協議內容,協議的落款處也是由女方代簽的,所以,這份離婚協議書應當無效,要求法院駁回女方的訴求。
法院審判
為了查清事實,法院查看了兩人的離婚協議書、離婚證、房屋所有權證、證人證言等證據。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離婚協議書落款方的簽名雖然由女方代簽,但男方在落款處按了手印,應視為其對協議的確認;并且該離婚協議書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批準,并發放了離婚證,故該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應踐約履行。因此,對男方的主張,法院沒有采信。
今年7月中旬,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爭議的房產歸女方所有。
篇6
離了婚的夫妻,應該保持怎么樣的距離,這真的是一個問題。像英達和宋丹丹一樣,離婚后彼此耿耿于懷,如同仇人一樣勢同水火,甚至相互謾罵,顯然不可取。可是如果走得太近,沒有距離和隱私,對方的任何事都事無巨細地過度插手,勢必會影響對方的生活,給對方的下一任造成困擾和麻煩,甚至,像本文那樣,釀成血案。
其實,離婚后的男女,最關鍵的就是需要“放下”。離了婚,他或她只是孩子的父親或母親,除此之外,他只是路人甲或乙。至于說分手后還是朋友,那只是自欺欺人的說法而已,如果不是無法調和的矛盾,一對夫妻也不會離婚,怎么會離了婚反而變得寬容了呢?也許,只是因為不甘心吧,不甘心就此退出對方的生活,不甘心從此失去對他或她的掌控。如果能安然放下,對方的一切只是遠遠旁觀從不介入,這樣的距離,又怎會觸發矛盾?這一個度,要好好把握才對。
2011年6月2日晚,云南省文山州馬關縣城郊一座美麗的校園里突發爆炸:該校三年級班主任袁杰在自己的宿舍里拉響一枚手榴彈,將自己剛帶回宿舍的5人當場炸死2人,一個4歲孩子的腿被炸飛……
人們不禁要問,究竟是什么樣的深仇大恨,讓一名原本受人尊敬的人民教師,做出如此瘋狂的舉動……
離婚后還是朋友,男教師遇事頻頻討教前妻
2008年10月,38歲的教師袁杰和妻子馮箐一起走進了馬關縣民政局,平靜地辦理了離婚手續。這已經是他們第二次到民政局離婚,沒有了第一次的失落和怨恨,有的只是平靜和互道珍重。因為他們明白,十年來的分分合合,他們確實都已經盡力了,分手只因緣分已盡。
兩人曾經是馬關縣仁和中學的同事,相知相戀中走到一起。1999年,馮箐生下漂亮的女兒馮嬌嬌,為照顧女兒,馮箐調到馬關城里另一所中學教書。在外人看來,這個由知識分子組成的家庭,應該是一個幸福之家,但馮箐和袁杰都明白,他們并沒有感到真正的幸福。馮箐從小性格獨立,樂于助人,而袁杰則相反,遇事喜歡讓別人替他拿主意,為此,馮箐經常譏諷袁杰不像個男人,但袁杰不以為然,為此,夫妻倆常常鬧矛盾。
2003年,由于常年的不斷爭吵,兩人感情破裂,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4歲的女兒跟隨馮箐生活。
2006年春節期間,女兒生病住院,在醫院里哭著要爸爸。馮箐百般哄勸無果后,只好打電話給袁杰。經過此事,兩人決定為了女兒,嘗試重新接受對方,以給女兒一個完整的家。于是,2006年8月,兩人到民政部門辦理了復婚手續。
重新走進婚姻,他們之間又開始紛爭不斷,兩人為此痛苦不堪。
一次,兩人又為小事發生爭吵,馮箐冷靜下來后對袁杰說:“我們還是分開吧,在一起只會痛苦。我們都努力了,別埋怨誰!”袁杰冷靜想想與妻子的紛紛爭爭,同意了妻子的提議。
離婚初期,兩人并沒有多少來往,見面也只是袁杰去看女兒的時候,有女兒在場,再加上彼此的怨恨隨著離婚淡化不少,慢慢地,兩人見面就少了些尷尬,多了些坦然。
不久,教育系統實行綜合教育體制改革,教師全員競聘上崗。袁杰這時是初三的體育教師,面臨著與兩個名牌大學畢業的年輕教師進行競爭的狀況。袁杰一時沒有主意,不知是參與競聘好呢,還是改聘其他崗位好。
舉棋不定的他忍不住打通馮箐的電話,借詢問女兒學習情況聊了起來,然后有意將話題引到這次競聘上:“你說我是競爭現在的崗位,還是改聘其他崗位?”
也許是覺得袁杰對自己的信任很難得,馮箐當即給他分析了競爭形勢,說目前體育教師明顯過剩,而以他的條件,年齡和文憑與那兩個名牌大學畢業生相比都不占優勢,一旦聘不上就可能待崗,不如改聘其他崗位,并建議他應聘城郊一所小學的教師。
袁杰覺得馮箐分析得處處在理,于是,他聽從馮箐的建議,并競聘成功,這里離城更近,生活也更方便。而那兩個名牌大學生,一人競聘成功,另一人則待崗了很長時間。這事讓袁杰對馮箐充滿了感激。
2010年年初,袁杰與新認識的女友羅莉經常發生爭吵,煩惱的他就向馮箐傾訴。馮箐盡力幫袁杰出主意,暫時緩和了袁杰與女友的矛盾。但不久,他和羅莉的感情還是走到了盡頭。失戀后,袁杰找到馮箐,苦悶地向她傾訴。
“也許你們就像我和你一樣,只適合做朋友,不適合做夫妻!”馮箐安慰他說。
此后,馮箐不時打電話給袁杰,為幫他盡快走出失戀的陰影,馮箐還帶著女兒馮嬌嬌一起,約袁杰去郊游,并且托人給袁杰介紹女朋友。雖介紹了幾個都沒有成功,但兩人的友誼卻更深了。
怎堪男友前妻指手畫腳忍痛割愛女友提出分手
2011年元旦后,袁杰認識了一個叫王國新的。王國新26歲,小袁杰15歲,一年前她與丈夫離了婚,獨自帶著4歲的女兒生活。她對溫文爾雅的袁杰一見鐘情,認識不到10天,兩人就住在了一起。
得到了王國新的愛情,袁杰很知足。但不久,袁杰發現,王國新的家人對他很冷淡,每次去,對他都是愛理不理的。為此,袁杰非常苦惱,就去找馮箐,請她幫著出出主意。
馮箐分析后告訴他,王國新的家人不接受他,估計是嫌他的歲數大了一些。“你盡量多去王家走走,人心都是肉長的,只要你與王國新是真心相愛,王家人會慢慢接受的。”
袁杰連連點頭,從此,他經常陪女友去見準岳父母。雖然受些委屈,但想到未來與王國新的幸福,他都忍了。對于袁杰的努力,王國新看在眼里,她更加覺得自己的選擇沒有錯。
2011年春節的一天夜晚,兩人溫存過后,一起憧憬著未來的美好生活,王國新說:“親愛的,我現在有幾萬元的存款,咱們在城里按揭買一套小戶型的新房,有個自己真正的家!”面對王國新的提議,手頭緊張的袁杰未置可否。
第二天,袁杰打電話詢問女兒的情況時,就女友提議買房的事,征詢馮箐的意見。馮箐說:“你們才認識幾天啊,買房子太早了吧?建議你還是等等,等感情穩定了再說。”
袁杰聽從了馮箐的意見,而王國新又提了兩次買房子的話,得不到袁杰的回應后,也就不再提了。
2011年3月12日,袁杰帶王國新參加一個好朋友的聚會,馮箐也參加了這次聚會。王國新雖然知道馮箐是男友的前妻,但看到袁杰與馮箐熱情招呼,還很親密地聊起來,不由得臉上露出不快。席間,王國新聽到馮箐關切地問袁杰:“怎么樣,房子沒買吧?聽我的,不要急!”王國新一愣,買房的事,男友的前妻竟然參與其中!她再也無法忍受,起身就走。袁杰見狀,趕緊追了出去,他拉住女友,責怪她不給自己面子。
“我不給你面子?那誰給我面子?你當著我的面和前妻那么親熱,給我面子了嗎?我還奇怪你為何不讓買房,原來是她讓你不要買!”王國新越說越激動,最后哭著跑了。
當晚,王國新住在閨密高蘭家,她向高蘭傾訴了自己的煩惱。
高蘭建議她去和袁杰好好談談,將自己的感受告訴對方,如果袁杰真的愛她,會尊重她的感受。第二天,王國新回到了袁杰的宿舍。見她回來,袁杰喜出望外,跑過來摟住她。“我回來是想親自向你證實一下,你究竟愛不愛我?”王國新認真地說。
“當然愛!難道你感覺不出來嗎?”袁杰深情款款地說。
這是王國新希望聽到的回答,隨即她激動地說:“既然你愛我,那你前妻是怎么回事?我是你現在的老婆,你和前妻這樣親密,考慮過我的感受嗎?”
袁杰認為王國新對馮箐存在誤解,就告訴她其實馮箐很欣賞她,也是馮箐建議他多去看望王國新的家人,與他們增進感情。
“什么?原來你一直在聽她的?袁杰,你還是不是男人?”王國新一下叫起來,一把推開袁杰,轉身就走。袁杰連忙抱住王國新:“我錯了我錯了,以后一定改,不再與她聯系。”王國新雖然很氣憤,但還是不想放棄自己的這段感情,原諒了袁杰。
之后,王國新背著袁杰去找馮箐:“既然你們已經離了婚,就應該像個離婚的樣,請你離他遠點,袁杰現在是我的男人。”見王國新公然上門來指責自己,馮箐感到受到了侮辱,氣憤地說道:“我的生活用不著別人說三道四,給我滾遠點!”話不投機,兩個女人廝打起來。
特別關注
袁杰聽說此事后,打電話向馮箐道歉,并說:“小王那邊,我會慢慢解釋,讓她接受我們的友誼。”
王國新的家人一直反對兩人的交往,得知袁杰與前妻還保持緊密聯系時,其父帶著王國新的兩個弟弟立即沖到學校,要強行將王國新帶走,卻被袁杰攔住。見無法帶走王國新,王國新的父親便當著袁杰的面暴打王國新。見戀人被打,袁杰很心疼,卻又無可奈何,除了不停哀求,不知該如何處置。
2011年4月19日,王國新又遭到父親的暴打。當晚,痛苦不堪而又無計可施的袁杰悄悄給馮箐打電話,將自己的苦惱向馮箐傾訴,并征求她的意見。不想,兩人的通話被王國新聽到,氣憤不已的王國新立即沖上去,冷不丁搶過袁杰的手機,大罵電話那頭的馮箐。袁杰想批評女友幾句,但看到她這樣痛苦,就什么也沒說。
夜深人靜,聽著身邊的袁杰發出的輕微鼾聲,王國新卻一點睡意也沒有,想想自己不顧家人的打罵堅守愛情,而袁杰卻難忘前妻,王國新心如死灰。她決定離開,讓彼此都冷靜審視一下這段愛情。
第二天,趁袁杰不在,王國新離開了袁杰的宿舍,坐上了前往省城昆明的客車。車上,王國新給袁杰發了短信:“我走了,你不要找我,我一輩子都不會再回到文山!”
不堪被棄制造驚天爆炸案,血光中前妻后悔莫及
接到王國新的短信,袁杰大驚失色,立即撥打她的手機,但已經關機。此后,失魂落魄的他一次次撥打女友的手機,但都無法打通。他立即跑到王國新的家里去尋找,卻被王國新的家人趕了出來。
2011年五一小長假,痛苦不堪的袁杰去看望女兒馮嬌嬌,看到前夫一副失魂落魄的樣子,馮箐也很同情他的遭遇。為了幫助袁杰盡快走出失戀的陰影,馮箐多次邀請他到家里,與女兒一起陪他上街,讓女兒的愛來減輕他的痛苦。
此后,袁杰一有空就到王國新家附近守候,希望能遇到王國新,但是,王國新一直沒有消息。2011年5月30日,一個朋友打電話跟袁杰說,剛剛在路上遇到王國新,她就在馬關。這讓袁杰確信,這是一場騙局,王國新和家人合伙欺騙了自己。他的心瞬間被仇恨緊緊抓住,他決定要讓這家人嘗嘗騙他的后果。
第二天,他找到一個熟識的小販,花200元錢買了一枚手榴彈。6月2日下午6時,袁杰懷揣手榴彈來到王國新家,但發現家中無人,只得失望離開。而他不知道的是,此時,王國新和母親帶著4歲的女兒剛剛離開家,就在離他不遠的路上散步。
原來,王國新離開馬關到昆明后,找到在昆明工作的好姐妹龔梅,并在龔梅的幫助下,在一家超市找到一份收銀的工作。但是,她一直放不下與袁杰的感情,幾次想給他打電話,但都忍住了。5月29日,干滿一個月并拿到工資后,王國新告訴龔梅,自己實在無法忘記袁杰,她要回馬關,試圖說服家人,然后再去找袁杰。這天,吃過晚飯,王國新主動提出陪母親散步,想趁機將自己的心事向母親傾吐,以取得母親的支持。
當母女倆在附近的廣場上散步時,與剛去過她家的袁杰不期而遇。
王國新欲言又止,袁杰百感交集,他極力忍著心中的怒火,假裝大方地走上前去,對王國新說道:“我們好聚好散,你跟我回去把你的衣服用品拿走吧!”
袁杰冷漠的態度傷了王國新的自尊,她當即向母親提出,去取自己的衣服。接著,她打電話給弟弟王國樹,讓他開車帶自己去袁杰的宿舍。
不一會兒,王國新的兩個弟弟開車趕來,大弟王國樹還帶著自己的女友汪灣同來,隨后,包括王國新母親和女兒在內一行7人,驅車趕往袁杰在學校的宿舍。一路上,袁杰幾次摸著懷里的手榴彈,但最終沒有引爆。
袁杰撥通了前妻馮箐的電話,說想和女兒說幾句話。想到自己將死,而前妻又會改嫁,他實在放心不下女兒。“姑娘,你已經十二歲啦,今后要學會自己照顧自己,學會做飯洗衣!”袁杰說完,又交代前妻馮箐,希望她以后好好照顧女兒。
當時車內的人各懷心事,袁杰的電話并沒有引起人們的警覺。
很快,一行人到了學校,除開車的小弟留在車上外,一行人進入袁杰那間只有十多平方米的宿舍,王國新的目光盯著桌上自己與袁杰的親密合影看了一會兒,然后默默收拾起自己的衣服來。
突然,袁杰大喊一聲:“你們誰也別想走!”同時拿出手榴彈拉了引線,冒煙的手榴彈讓屋內人頓時慌作一團,王國新的母親靠近門口,第一個沖出門去,幾乎同時,一聲巨響,王國新和汪灣被當場炸死,王國新4歲的女兒被炸飛左腿。而王國樹站在女友汪灣身后,幸免于難,袁杰也本能地躲到床下,躲過了爆炸。
爆炸過后,袁杰看到王國樹還活著,立刻沖上去掐住其脖子,后來,留在車上的王國新的小弟趕來,兄弟倆一起將袁杰打成重傷,終于將其制伏。
當地警方接到報警后迅速趕到現場,將幾名傷者送往醫院救洽。當晚,馮箐得到消息后,連夜帶著女兒趕到醫院,看到躺在病床上正在搶救的袁杰,馮箐禁不住淚流滿面。
篇7
當初在協議離婚時,夫妻在《離婚協議書》中已經對婚內財產進行了分割。如今離婚過后,女方覺得當初在財產分割方面對男方作的讓步太大了,想反悔。這在法律上行的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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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范本
離婚協議書范本2011
法律咨詢
王女士問:我和丈夫于2008年10月結婚。結婚前,我們曾同居兩年。在同居期間,我就發現丈夫有家庭暴力傾向,尤其是他喝了點老酒后,就像變了個人似的,回家后關上房門就對我暴打。酒醒后,他經常向我道歉并懺悔。我心里想著,今后結了婚,丈夫可能就會收斂一些的吧。所以雖然心里有所不滿,但還是和他登記結婚。沒想到,婚后丈夫繼續對我實施家庭暴力,我渾身是傷,苦不堪言。迫于無奈,今年年初,我和丈夫協議離婚。由于沒有孩子,我們就對房子和家庭存款、財物進行了分割。當時為了能盡快擺脫婚姻,我只要了我們的一輛別克轎車,以及我的衣服、書籍,還有一些女用物品。房子和家具全部留給了丈夫。離婚后,我換了好幾個工作,收入有所下降,但生活開銷挺大,感覺非常吃力。請問律師:我能否以前寫的 《離婚協議書》,要求前夫再分一些財產給我嗎?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 (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律師點評
從王女士所說的情況來看,她很難以前在民政部門寫的《離婚協議書》,也很難要求前夫再分點財產給她。 律師解釋:夫妻協議離婚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部門申請離婚。而且,他們應當在民政部門簽訂《離婚協議書》,并在《離婚協議書》中對婚內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夫妻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通常情況下,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而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男女雙方就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反悔。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于任何一方來說,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如果沒有特殊原因,都應當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后果。所以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現實生活中,個別當事人出于急于離婚方面的考慮,可能會在財產分割方面向對方當事人做出一些讓步,甚至是較大的讓步,這在法律上也是允許的,畢竟這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愿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
篇8
原告高某(女)與被告龍某(男)于2000年8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將龍某工資收入70%及單位一切福利待遇歸原告所有。離婚后,雙方如約履行至2003年9月被告退休。后被告以退休金70%給原告后自己基本生活已無法保障為由,請求協商,原告不同意。2004年6月,被告采取掛失方式重新辦理銀行存折,同時將存折內原告存款1708元持為已有,并拒絕給付原告扶養費,為此,原告訴至法院。本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協議離婚合法有效,但給付扶養費的條款約定不妥。經二審法院調解,雙方就扶養費達成協議,即被告至2005年1月止,從總退休金中扣除70%支付給原告;自2005年2月起,被告每月自愿給付原告扶養費200元;原告自愿放棄被告已支取的存款1708元。
解評:
在我國夫妻財產實行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原則,二者之間的適用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約定財產制具有優先于法定財產制的效力,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篇9
離婚后更改孩子的姓名,需父母雙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且更不得以此為由不支付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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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法律咨詢:
半年前我協議離婚,我們都是生活在農村,都沒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當時約定由前夫撫養,現在我條件比較好,我可以要求我撫養小孩嗎?怎么要求?
律師解答:
首先;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后,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準許
其次,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協商不成的的,應另行。 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
第三,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系。 具體的法定事由: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③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離婚后子女撫養權怎么變更
根據有關規定,夫妻離婚時,按照對子女成長有利的原則,子女會被判歸一方撫養。同樣,在夫妻離婚后子女未成年之前,當撫養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情況發生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全文閱讀】
撫養權的相關法律條款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