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缺陷責任期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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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缺陷責任期管理

篇1

缺陷責任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第19.2款中約定為:“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對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負責日常維護工作。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的,承包人應負責修復,直至檢驗合格為止”。在第1.1.4.5目中將缺陷責任期定義為“履行第19.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包括根據第19.3款約定所作的延長。保修責任在合同條款第19.7款約定為:“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可見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缺陷責任期由合同雙方根據承包項目的需要約定,保修期由雙方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約定。

二、合同條款中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的異同

“缺陷責任期”這一用語是借鑒于國際工程慣用的FIDIC條款。在國內,《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及《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2000年版)》中都是使用質量保修期這一術語。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同時使用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兩個術語。雖然這兩個術語都有承包人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應承擔質量缺陷修復責任的期限的意思,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

1.相同處

a.項目內容相同,在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內,承包人應對已交付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給予修復。

b.期限的起算時間相同,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均是從工程實際完工日期起計算。

c.承擔修復缺陷的費用由造成缺陷的責任方承擔,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責任。

2.區別

a.期限不同。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兩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中規定質量保修期不少于1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期限在合同中規定。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缺陷責任期則由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缺陷責任的范圍和期限。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時,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年。

b.效力不同。質量保修是依據《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而規定的,具有強制性。在合同中雙方約定的保修范圍至少應包括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范圍,期限不得短于法定的期限。否則,約定無效。缺陷責任范圍和期限由雙方根據合同項目的特點在合同中約定。若合同中雙方沒有約定,承包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c.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保證不同。在保修期內履行質量保修義務是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進行約束的。《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設定為建筑物的合理正常使用年限。《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中規定在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原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承包人不履行保修義務的要承擔法律責任。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責任是通過質量保證(保留)金的形式體現。《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第1.1.5.7目質量保證金定義為“合同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第17.4款約定發包人從支付的進行款中扣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后將剩余的質量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

d.質量保修責任與質量保證金沒有法定的聯系。《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中沒有關于質量保證金的法律規定。工程實務中扣留質量保證金是慣例作法。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證金對應,在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可以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留一定的金額作為質量保證金。

三、合同中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期限的約定

篇2

根據我國住宅工程建設階段的劃分,可將其分為前期策劃、建設、使用和拆除四個階段。同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后將進入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在竣工驗收交付后,即使用階段質量責任的階段劃分如圖1所示。

1.缺陷責任期

實際完工后的一段時間里,由承包方對列入“實際完工證書”上的缺陷進行修復,并對在此期間顯現出的任何缺陷進行免費維修,這一期間在國外稱為“缺陷責任期”。我國法律文件中并未明確給出“缺陷責任期”的定義,只是規定了缺陷責任期的時間及起算時點。《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

2.質量保修期

《建筑法》第62條規定,我國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同時也規定了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3.損害賠償責任期

在保修期屆滿后,住宅工程即進入損害賠償責任期。與保修期內的責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內只要發現質量瑕疵,不管是否造成損害,承包商均有義務修復,不修復將承擔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要有損害才能向責任方主張賠償。《建筑法》第8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期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即在住宅的保修期屆滿后,只要因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均可要求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

二、住宅工程各相關方合同關系及住宅質量問題的特殊性

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住宅工程的投資者,從住宅工程的構思開始到住宅銷售,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居于主導地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權選擇住宅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承包單位,通過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由勘察設計單位對住宅工程建設所需的勘察成果、設計文件負責;開發企業通過與承包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由承包單位負責住宅工程的具體建設,并對永久性工程承擔全部責任,承包商在完成工程的保修責任后,其合同責任才全部結束;通過與咨詢單位簽訂工程咨詢合同,由咨詢單位負責工程項目的項目管理工作;對于部分甲供材,開發企業還會與材料供應商簽訂材料采購合同,材料供應商應當對其所提供的材料質量負責。

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與購房者簽訂購買合同,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購房者,相比其他建設工程,住宅工程所有者的特殊性也在于此,即住宅工程的最終所有者并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而是住宅的購買者(小業主)。小業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后,通過與裝飾裝修單位簽訂裝修合同,由裝修單位負責住宅的裝修工作,并對裝修質量負責。住宅工程各相關方的合同關系如圖2所示。

住宅工程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從勘察設計到竣工驗收,各個環節都可能存在質量隱患,很多質量問題也只有通過長期使用才能逐漸被發現,而小業主作為住宅的最終所有權人,一般只在驗房時才第一次接觸到所購住宅,對住宅質量不可能有很清楚的認識。

我國法律文件規定保修期除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外,一般為1~5年,相比住宅50年的設計壽命或更長的使用期來說,顯得太短。住宅質量問題一般是在使用過程中逐漸顯現出來的,等到質量問題出現時,經常發生住宅保修期已過的情況。即使在保修期內,也可能存在因設計缺陷、施工階段存在的質量隱患、裝修單位野蠻裝修、小業主使用不當等,造成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方相互推諉,導致缺陷修復一拖再拖、得不到及時解決。這些質量問題的出現以及由此帶來的糾紛都將對小業主的居住、生活等產生重要影響,應由誰來承擔責任是業主最為關心的問題。

三、住宅交付后各相關方質量責任義務分析

1.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質量責任義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住宅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主體。《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當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時,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互相推卸責任,購房者的權益就會受到損害,此時,與購房者具有直接合同關系的開發企業應當首先承擔保修責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建設單位在辦理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同時,建設單位在與小業主簽訂買賣合同時,應向小業主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其作為合同當事人,應當對所出售的住宅質量負責,若房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義務

施工單位作為住宅工程的直接建造者,對公程的質量負責是毋庸置疑的,幾乎所有法律法規在規定工程質量責任時,均對施工單位的責任進行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9條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在接到保修通知書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該條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雖然小業主與施工單位之間并不存在合同關系,但是只要質量缺陷是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小業主就可以以“房屋建筑所有人”的身份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要求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

3.裝飾裝修企業的質量責任義務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住宅工程裝飾裝修竣工后,裝修人應按照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出具室內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第32條規定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即住宅裝修出現問題時,小業主可通過主張保修責任,要求裝修單位對住宅進行相應的維修,但該質量問題卻很容易引發責任糾紛,一般人很難判斷某一質量問題的產生到底是因施工單位的偷工減料,還是因裝修單位的野蠻施工而造成的。一旦產生這樣的糾紛,責任主體是誰、到底應由誰來負責等問題將耗費業主相當長的時間,有可能導致質量問題不能得到及時解決。

4.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責任義務

我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中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只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的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并不對工程的實體質量承擔責任。因此,在住宅工程交付后出現的質量問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可能成為責任主體。

四、目前我國住宅工程保修制度存在的問題

盡管我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工程保修制度,對包括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在內的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責任作了嚴格規定,但我國勘察設計、監理單位長期以來實行的是低價格、低利潤政策,行業自身累積嚴重不足,很多因勘察設計或監理單位的原因而導致的工程質量損害,其賠償金額可能遠遠高于勘察設計費和監理酬金,大部分勘察設計、監理單位都不具備經濟賠償能力,導致其賠付不能,因此實質上難以將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賠償責任落實。加上小業主與這些單位之間也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不可能直接向其要求索賠。

除此之外,小業主向相關方主張質量責任時,還存在以下問題:其一,當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時,小業主只能主張保修責任,而不能主張由質量瑕疵損失而導致的其他賠償責任;其二,工程保修期短,若業主發現房屋質量問題時已經過了住宅質量保修期的,施工單位可以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保修責任;其三,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別是項目公司的注銷管理存在明顯的漏洞,項目開發完成后,項目公司即注銷,出現質量問題時,找不到責任人,也無從追究保修責任;其四,因引起質量問題的原因難以分辨,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裝修單位存在質量責任交叉,責任主體難以確定,很容易出現相互推諉責任的情況;其五,一旦出現糾紛,小業主作為弱勢群體,很難與龐大的建設單位抗衡,真正維護自己的權益。

通過分析不難發現,雖然我國現行住宅工程保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保護小業主的權益,如住宅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時,小業主可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直接向與之沒有合同關系的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但這些仍不足以從根本上保護小業主的利益。

五、住宅質量保證保險制度下各相關方質量責任義務的變化

國外對于住宅工程交付后的質量問題主要是通過住宅質量保證保險制度來保障的。住宅質量保證保險源于法國,名為“潛在缺陷保險”(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簡稱IDI)。該項制度在設立之初是為了保障小業主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工程質量,而后逐漸發展為工程建設各參與方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約定,對因工程質量問題給業主或第三方造成損害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財產保險制度。住宅質量保證保險制度的推行,不僅起到了分散住宅工程建設潛在風險,保護小業主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同時通過法律手段,還起到了促使參建方重視工程質量,提高進入建筑市場的門檻,規范市場運作的作用。

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在我國推行住宅質量保證保險制度應當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住宅交付后質量責任不清、解決不徹底等問題,使購房者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那么,在住宅質量保證保險制度下,住宅工程交付后各相關方質量責任義務又該如何劃分呢?

推行住宅質量保證保險制度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住宅工程的直接責任人,由其對待建住宅進行投保,在項目前期即與保險公司簽訂投保意向書,并交納一定的保費。在投保意向書中應約定當住宅質量等級達到要求,雙方則簽訂正式保險合同;保單最終由住宅購買者持有,當出現質量問題時,購房者可憑保單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可以聘請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對住宅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參與竣工驗收。

保險公司作為承保人,有權跟蹤住宅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并聘請相應的質量檢查機構對住宅工程及竣工驗收后的住宅質量進行檢測。對符合質量等級要求的住宅承保后,當出現質量問題時,購房者直接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經過質量檢查機構檢測認可后,保險公司履行理賠責任,若發現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由第三方造成,則由保險公司向質量問題責任方追究責任。

質量檢查機構獨立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作為工程建設中真正的第三方,應由國家成立專門的組織、機構來認定和監督。質量檢查機構受聘于保險公司,但需各參與主體共同認可。其依照與保險公司的合同約定代表保險公司實施質量檢查,并參與住宅工程的竣工驗收,根據《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準》等對住宅進行評級,在竣工交付后,對出現的住宅工程質量問題作出鑒定,并將鑒定報告如實交給保險公司、業主及相關方,該鑒定報告將作為保險公司處理理賠的依據。

小業主作為保單的被保險人,是該保單的受益人,在購房的同時獲得保單。住宅出現質量問題時,小業主可持保單直接通知保險公司進行維修,經過質量檢查機構檢測認可后,由保險公司負責對該質量缺陷進行維修,因維修所產生的專家鑒定費、人工材料費等均可直接從保費中支付。

住宅質量保證保險制度通過明確保險公司為住宅質量缺陷的唯一責任人,使得責任人單一、法律關系簡單,大大降低了產生責任糾紛的可能性。住宅交付后,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小業主即可憑保單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根據質量檢查機構對質量問題的檢測結果來判定是否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情況,若符合約定,則由保險公司負責對質量問題進行維修和賠償,保險公司在賠償之后可根據造成該質量問題的原因向相關責任人追償。該制度的實施與推廣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住宅交付后,因工程質量缺陷而產生的責任人消失、責任主體不明、責任人無力賠償等問題,切實保護小業主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張仕廉 馬亭 王鋒.構建我國住宅質量保證保險體系.土木工程學報.2007.40

2.郭振華 鄭迎飛 莊賀銘 吳志方.我國實施強制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法與經濟分析.建筑經濟.2007.2

3.韓同銀 王淑雨.完善我國工程質量保修制度的思考.建筑經濟.2004.9

4.秦士先 許祥云.住宅質量保證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開發與建設.2005.9

5.吳正紅 張帛寧.國外住宅質量保證保險制度及其對我國房地產業發展的借鑒.中國房地產.2009.11

篇3

本文所要討論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質量責任問題,包括質量責任的不同分類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個參與者如何分擔建筑物瑕疵的責任、建筑物權利人對建造人的權利等等。這些問題還將引出針對建筑物有質量瑕疵如何設置保險來保護業主,或者有無相關保險可以使責任人免受索賠?對于這些問題的回答,各國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這些答案,對我們不無裨益。

本文在比較各國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制度的幾種主要模式的基礎上,理解和分析我國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并提出引進和推廣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的建議,以完善我國的建筑物質量責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不同階段及期限

我國《建筑法》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規定,主要見于第62條和第80條。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按照工程,供熱、供冷系統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該條法律規定,確立了我國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保證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內保證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證使用的責任局限在施工方。《建筑法》第8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這條法律規定,則是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損害賠償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期內,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均應賠償的法律制度,但責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見,我國的建設工程法律框架設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主要區分兩個階段,一是工程質量保修期,二是損害賠償責任期。這與其他許多國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質量責任體系不謀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滿足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條件即可交付。《建筑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質量保修期的責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國務院2000年1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條例》)第41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保修階段的質量責任,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在保修期內,只要發現質量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施工方均有義務進行修復,如果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質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后,可以向責任方追償。只是根據以上一條的規定,對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質量瑕疵在保修期內引起的損失,施工方是否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如何追償的問題尚不明確。

同樣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各國法律制度下的質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稱是多種多樣,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國,稱“質量保修期”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時和瑞典稱之為“保證期”,通常為一年,結束時即為最終交付。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英國的JCT合同把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謂“缺陷責任期”,實際上僅指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間的期限,由承包方對列入“實際完工證書”上的缺陷進行修復,并對在此期間顯現的瑕疵進行免費維修。但是取名為“缺陷責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誤解,以為一旦該期限屆滿,承包商即不對工程缺陷承擔責任,其實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這段竣工后的特殊責任期間的期限長短因國而異,并非都是一年。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

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具體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年限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如果竣工驗收不合格,則由施工單位進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驗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國家,有四種不同情形的“交付”:

1、業主對竣工工程完全滿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滿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驗收;

3、業主接受工程,但對其中不完善之處與承包人達成減低工程價款的約定。如果不完善之處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該第三方提起索賠;

4、最普遍的做法是業主先作有條件的接收,而這個條件是承包人必須自費盡速修復瑕疵部分,達到業主的要求。此時頒發的完工證書應當載明所有應當修復之瑕疵。比如,在英國,達到“實際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師會簽發“實際完工證明”。而在美國,工程達到“實質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內,即“缺陷責任期”內,承包商有義務修復已發現的、和在該期限內發現的任何質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種情況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著工程施工階段的結束和使用階段的開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義表現為:

1、交付意味著保修責任的開始;

2、交付意味著承包商無權在未得到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物業;

3、在承包商提供履約保函的情況下,在此時開始考慮釋放保函;

4、工程交付時以下問題一般得以解決:

(1)實際交付工程與合同約定的標準之間的明顯差異;

(2)未決的索賠與反索賠。如在工程交付時未能解決,當事人至少應明確如何處理的立場。在很多國家工程索賠時效從交付之日起算。時效長短由法律規定或者由合同約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約定業主必須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內提出關于工程延期的索賠。

(3)工程款結算安排。法國標準文本規定承包方應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內向業主提交尾款結算的具體金額。瑞典規定為8個月內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業主開始承擔保護建筑物不受意外損害的責任(如火災、盜竊等)。

比較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其它國家的相應規定可以發現:我國立法根據決定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況,對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規定,并且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競爭以及在設定具體合同時約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國外的先進做法并結合我國國情的創造。這些新規定值得承發包雙方高度重視,也值得我們廣大律師高度重視。

(二)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屆滿后,意味著另一種責任期間的開始,即進入損害賠償責任期間。在有些國家這種責任為零。如葡萄牙規定在政府作為業主的情況下,質量保證期后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大多數國家,業主都可以在一段時期內向有關責任者要求損害賠償。

保修期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規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國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斷變化。以荷蘭、法國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為例:荷蘭民法典規定了二十年責任期;而法國規定了十年責任期。法國的十年責任期的責任范圍為以下缺陷引起的損害:1、影響道路、主要管道、基礎、承重結構的堅固,隱蔽工程、與建筑物不可分的設備(其他設計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證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業建筑的保修期后責任期為5年,而公用建筑則為30年。

與保修期內的責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內只要發現任何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承包商均有義務修復,不修復將承擔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要有損害才可主張賠償,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損害都可以獲得賠償。

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國,將損害分為微小損害和重大損害,只有重大損害才可追究責任。當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這些國家的法律和實踐都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可以說因事而異。比如在英國,對磚房裂縫程度的分類是根據這些裂縫對結構的影響程度來確定的,從而判斷哪些是嚴重裂縫,哪些是微小裂縫。

盡管沒有確切的標準,但各國建筑法律、法規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條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斷損害大小的一般依據。

我國《建筑法》第80條的規定表明:我國立法對建筑物損害賠償責任期的規定比較嚴厲,針對建筑物的地基和主體結構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屆滿后,只要因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均可要求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發包雙方以及勘察、設計等有關各方的質量責任。可以預見,不遠的未來,因建筑物質量不合格而請求賠償的案件將會大大增加。當然,區別于保修期的責任主體,法律并未規定由施工方負責,而僅僅規定了“責任者”。那么,哪些主體可能成為建筑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由于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不一定依據合同而發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設期間是否與業主有合同關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擔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兩類:

(一)與業主訂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

按照我國《建筑法》第24條的規定,業主有可能只與一個項目總承包方簽訂合同,也可能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以及監理和設備采購各方簽訂合同,建筑法對業主與合同對方的工程質量責任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條規定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就可能是與業主有各種合同關系的對應各方。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這些業主的對應方都有可能成為損害賠償的責任者。

但國外的規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規定了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責任,這意味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發現和糾正其他建設參與者的錯漏,否則將承擔責任。但在Emilia-Romagna地區這一原則已得到了適當的修訂,該地區1990年有一項法律規定:主要設計人、項目經理、承包人、技術監理、竣工檢驗人等應簽署建筑物竣工的技術文件,聲明該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規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監督員發現這一聲明是不真實的,這些簽字人都將被處以罰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責任分擔體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資格的人”、“注冊檢驗師”和“現場監理人”的概念。建設單位如果就施工方過錯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賠,也可以向上述“有資格的人”進行索賠,這樣,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擔責任。

(二)與業主沒有直接合同關系者,包括:

1、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在有些國家,當地政府部門有義務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項目的質量情況。我國目前體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門對所有竣工建筑物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結果說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國的《質量條例》關于“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新規定將改變政府過去直接參與驗收的做法,而將監督力度轉移到施工圖的審查和竣工驗收資料的抽查。

在英國,法律規定了對政府部門的責任限制,而在有些國家政府部門的責任幾乎為零。如新加坡因為有“資格人”承擔責任的機制,明確規定政府不必承擔責任。

2、質量檢測機構

我們可能會遇到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對建筑材料質量狀況的錯誤鑒定結論導致建筑物質量瑕疵,瑕疵責任由誰來承擔?比如在我國,對商品混凝土的檢測通常需要委托專門的檢測機構進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須經過檢測,按照我國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該產品進行施工的一方仍應對建筑物瑕疵承擔責任,然后由承擔責任方再依據委托檢測的合同自質量檢測機構索賠。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對性原則”,除合同當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請求享有合同權利,也不必承擔合同責任,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無權要求執行合同中約定的第三方權利。由于業主與分包商沒有直接合同關系,業主無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張權利,受害者(如租戶、后繼使用人)更是無法向直接責任者追索合同意義上的賠償權利,因而導致眾多實質上不公平的結果。為了避免產生這樣的結果,在英國盛行一種叫“從屬保證”(collateralwarranty)的系列合同,與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業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類分包商)、專業咨詢師(包括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設計師等)、設備供應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買受人、承租人和貸款人提供書面保證合同,從而建立由這些設備或服務提供商向建筑物權利人直接承擔責任的法律紐帶。由于一個建筑項目往往涉及數十個、上百個甚至上千個這樣的書面保證合同,一些大的律師事務所的建筑法部門得投入不少人力應付這些保證合同的起草、談判等的繁瑣操作。

1996年,英國的“法律委員會”提出關于《合同相對性:關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報告,要求英國法對“合同當事人原則”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關于第三人權益的執行效力。1998年形成議案交國會討論,并于1999年11月11日獲女皇批準,成為《合同(第三方權利)法》。可以預見,英國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將增加許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應商、建筑物使用人、購買人、建筑項目貸款人等在內的第三人利益條款的起草,并且對這些條款的內容設置采取更加謹慎的態度。

在我國,這一問題已在法律的規定上得到解決。《建筑法》第55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據此,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有權主張索賠的一方可以依據合同,或者在無直接合同關系的情形下依據侵權理論要求總包方、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供應商

在國外,業主與供應商一般沒有合同關系,供應商供應的材料、設備有質量缺陷時對業主的責任表現為“侵權責任”。

在我國,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總的趨勢是以乙供料為主。前者由建設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后者由施工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還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責任對該材料進行檢驗,或核實有關質保書和檢測報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承擔建筑物質量瑕疵的責任,而供貨單位則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貨物瑕疵的責任,兩者并不矛盾。

三、質量缺陷的分類

《建筑法》第80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之一是:該損害是“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呢?它的標準是什么?質量不合格與一般的質量問題的界限又是什么?這些問題目前還難以在現有條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業的運作習慣,工程質量問題可以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和工程質量事故。釀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等影響較大、損失較大的質量損傷。從廣義上說,工程質量問題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質量缺陷,質量缺陷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即構成了質量不合格。

任何質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導致這一缺陷的行為人的錯誤和疏忽行為。這種錯誤和疏忽行為可以發生在整個建筑過程的任何一個階段,主要包括:1、設計和技術監理過程;2、現場施工過程;3、移交時關于維護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導過程。如果按上述階段分類,可將質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幾大類:

(一)設計缺陷

記載在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上的錯誤或疏漏將從一開始就影響工程建筑的質量。比如對通風的設計考慮不周將引起建筑物通風不良,而結構設計上的錯誤將帶來建筑物沉降、裂縫等結構性缺陷。設計師無疑是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主體。

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設計錯誤帶來的缺陷責任的承擔主體并非僅設計師一方。在美國,工程邊設計邊施工的現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體設計工作是在工程進行施工過程中通過獨立技術監理的監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監理的過錯而導致設計錯誤,監理也應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

承包商也會被要求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在英國,承包商有義務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檢查設計師的設計。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極端,把設計和監理過程中的所有錯誤和疏忽的責任都壓在承包商一方頭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個極端,即有責任的個人直接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但大多數國家都在尋求一種平衡,力求確定設計師、監理師和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之間承擔設計錯誤的合理比例。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應當理解為施工單位只在發現了差錯后方有義務及時提出,但沒有規定施工單位有審查設計文件和圖紙的義務。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約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至于承包商發現設計有差錯而不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應承擔怎樣的責任,法律沒有作進一步規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過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嚴格執行每道工序,檢查建筑材料、構件的質量。這在各國都是一樣的。

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材料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見,建筑材料、構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應當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承擔,而不論該材料或該產品由誰來采購。

但在法國有一項特殊的規定,對于那些稱之為“EPERS”的建筑物構配件,比如預制木配件,供應商應當承擔因該產品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從而免除了承包商對此的檢驗和測試責任。

(三)指導缺陷

工程交付時建筑師給予業主的維修使用指導說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筑物使用過程中的損害。隨著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趨多樣和復雜,對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維修的告知愈顯重要。錯誤信息或疏忽重要信息的告知都可能造成重大損害。

法國有一案例:一個診所的看房人在灌裝臨時用電房的汽油箱時,汽油涌出淹沒了好幾層樓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承包商在移交該房給業主時,沒有向業主充分告知罐裝汽油箱的用法說明,以致管房人誤操作而導致損失。因此,法院判令承包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建筑法第61條規定了交付竣工驗收建筑工程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上海市還實行了住宅建設單位應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制度。違反了這些規定,受損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責任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推行工程保修保險和工程質量綜合保險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到,各國對于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是大同小異的,盡管質量保證期和損害賠償責任期的期限各有長短,責任主體不盡相同,但業主、使用人、承租人對因建筑物質量瑕疵及其造成的損害都有追究責任的特定對象。問題是,一些責任主體,尤其是承包商、設計商,在經過幾年的營運后可能資不抵債、破產,或者不復存在,或者他們購買的執業責任保險期限太短或保險金額不足,一旦發生建筑物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可能無力承擔責任,或者根本找不到責任承擔者,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

一些法語國家政府通過強制承包商投保質量責任險,有效地解決了這一現實問題。法國是一個典型的實行強制性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國家。《法國民法典》第2270條規定:“建筑人及承攬人,經過十年后,即免除其對于建筑或指導的巨大工程擔保的義務。”法國《建筑職責與保險法》進一步規定: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包括業主、設計商、承包商、專業分包商、建筑產品制造商、質量監理公司等,均須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建筑職責與保險法》還規定,工程項目竣工后,承包商應對該項工程的主體部分,在十年內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對建筑設備在兩年內承擔功能保證責任。保險費率根據建筑物的風險程度、承包商的企業聲譽、質量檢查的深度等加以綜合考慮,一般要負擔相當于工程總造價1.5%-4%的保險費。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進行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若在其余九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維修,而維修費用則由保險公司承擔。

在我國,《建筑法》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勘察單位、監理單位的責任,對損害賠償不再有限額的規定,有關責任單位的義務、風險進一步加大,工程建設當事人如果不通過工程擔保或保險分散、轉移風險,一旦發生違約或重大責任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必然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責任單位也將難以生存。再加上第60條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也就是說,基礎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為“合理使用壽命”,即設計年限,一般為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第80條又規定了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在這樣一段漫長的時限內,要真正落實責任的承擔,必須通過保險來解決。

鑒此,為真正落實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建議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以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篇4

關鍵詞:水利工程,工程質量,質量控制

1 前言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控制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設計階段質量控制、施工招標階段質量控制、施工階段質量控制、工程質量評定驗收和缺陷責任期質量控制、工程質量檢驗、工程質量事故分析處理、質量控制的統計分析、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控制等。

2 水利水電工程不同階段質量控制

2.1 設計階段質量控制

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在實行過程中,比較側重施工階段的項目監理和質量控制,而對投資起決定性作用的設計階段質量控制卻不夠重視,致使“三超”現象頻繁出現,而沒有相應的約束機制來約束設計單位,最終以“名正言順”的“調整概算”來了結。這樣導致了可行性研究成果缺乏公正性,誘導許多“釣魚工程”上馬,對國民經濟發展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于大中型的水利水電工程,最好對設計階段實行設計質量控制,具體采取委托設計監理的方法實施控制,通過控制設計質量,真正做到節省投資。

2.2 施工招標階段質量控制

施工招標可分為招標準備、招標和決標簽訂合同三個階段。主要質量控制細節有:編制招標文件、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和評標決標。施工招標必須具備己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概算,以及能滿足招標要求的設計文件。業主根據這些文件進行招標文件編制,然后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工程施工招標請示報告,待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單位根據招標文件進行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并據此編制報價。招標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委托監理合同,規定監理單位的服務范圍,授予監理工程師質量控制方面的權力。監理工程師則依據委托監理合同中業主的授權,對招標投標工作進行監理,這也是招標投標階段質量控制的依據。

在招投標階段,招標單位組織相關人員對施工承包商進行資質審查,是為了選擇一個在工期、費用和質量三方面均能滿足預期要求的施工承包商來完成工程項目的建設,它是保證承包合同全面履行的十分重要的環節。招標階段質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對施工承包商資質等級的審查;②對施工承包商施工業績和技術實力的審查;③對施工機械設備和檢驗儀器設備的審查。④對施工承包商的施工信譽和近期財務狀況審查;⑤對施工承包商進行實地考察。

2.3 施工階段質量控制

施工階段是形成工程質量最為關鍵的階段,它將“藍圖” 中的各種意圖變為現實。工程質量主要決定于施工階段,為了達到“以預防為主”的目的,建設單位建設管理人員及監理工程師必須加強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根據質量控制模式,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是一個從投入資源的質量控制開始,到完成工程質量檢驗為止的系統控制過程。根據施工階段質量控制模式可知,施工全過程可分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個階段。

事前質量控制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掌握和熟悉質量控制的技術依據;②施工現場的質量檢驗、驗收;③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核復查;④工程所需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質量控制;⑤審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⑥ 改善生產環境、管理環境的措施;⑦把好開工關。

事中質量控制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施工工藝過程質量控制;②嚴格進行工序交接檢查檢驗;③隱蔽工程檢驗;④工程變更的正確處理;⑤由監理工程師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令;⑥負責質量事故處理;⑦嚴格執行單位工程開工報告和停工后復工報告的審批制度;⑧負責質量、技術簽證;⑨建立質量建設管理日志和監理日志。

事后質量控制內容包括:①審核竣工資料;②審核施工承包商提供的質量檢驗報告及有關技術文件;③整理有關工程項目質量的技術文件,并編目、建檔;④評價工程項目質量狀況及水平;⑤組織聯動試運行。

3工程質量評定驗收和缺陷責任期質量控制

質量控制為便于施工組織、質量檢驗評定和驗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單元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前,先評定工程質量;工程竣工驗收后,進入缺陷責任期,督促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缺陷進行完善處理,并做好處理工序的質量控制,做好詳細記錄備查。

3.1 工程質量評定

根據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劃分的規定及具體工程項目劃分結果,工程質量評定的先后順序是: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項目劃分中單元工程的劃分是按設計結構、施工部署或質量考核要求,將建筑物劃分為若干個層、塊、段來確定的。它通常是由若干工序組成的綜合體,是日常質量考核的基本單位。對不同類型工程,有各自單元工程劃分的辦法。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的劃分,應于工程開工前完成。水利水電工程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劃分,是由施工單位提出,設計(監理)單位復核后,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定的 。單元工程項目的劃分,是由施工單位提出,送建設(監理)單位核定,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

單元工程質量分為合格和優良兩個等級,其施工質量標準分為保證項目、基本項目和允許偏差項目三類。單元工程質量由施工單位質檢部門組織評定,建設監理單位復核。重要隱蔽工程及工程關鍵部位的單位工程質量在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后,由建設監理、質量監督、設計、施工單位組織聯合小組,共同核定其質量等級。

分部工程質量評定工作是在施工單位質檢部門自檢的基礎上,由業主、監理、設計、施工等參建方組成的分部工程驗收委員會進行聯合驗收簽證,其結果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大型樞紐主體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質量等級,報質量機構審查核定。

單位工程質量評定在施工單位自評的基礎上,由建設監理單位復核,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項目的質量等級由該項目質量監督機構在單位工程質量評定的基礎上進行核定。

3.2 工程質量驗收

工程質量驗收主要指階段驗收,而工程竣工驗收則是工程項目的綜合性驗收。根據工程建設程序和規定,當工程建設達到關鍵階段時(如基礎處理完畢、截流、水庫蓄水、機組啟動和輸水工程通水等),應進行階段驗收。階段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托單位主持,驗收委員會由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運行管理、有關上級主管等單位組成,必要時邀請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參加。階段驗收的主要工作包括:檢查己完工程的質量和形象面貌、檢查在建工程建設情況、檢查待建工程的計劃安排和主要技術措施落實情況以及是否具備施工條件、檢查擬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具備運行使用條件、對驗收時工程遺留問題提出處理要求。作為水利水電工程的兩大階段驗收,即蓄水階段驗收和機組啟動階段驗收,每一階段驗收均要達到相應的標準和深度,作為建設管理單位,對每種階段驗收都要做好各方面工作。

3.3 缺陷責任期質量控制

承包商應在缺陷責任期終止前,盡快完成建設監理單位在交接證書上列明的規定之日完成的工程內容。缺陷責任期內質量控制的任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 對工程質量問題責任進行鑒定;② 對修補缺陷的項目進行檢查;③項目驗收和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的簽發。

4 工程質量檢驗與事故分析

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工程實踐中,都要求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對施工全過程的所有施工工序和環節實施檢驗,以保證施工的質量,然而這一點往往難以做到。為此,建設監理人員應在工程開工前,根據質量檢驗對象的重要程度,將質量檢驗對象區分為質量檢驗見證點和質量檢驗待檢點。所謂“見證點”,是指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達到這一類質量檢驗點時,應事先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到現場見證,檢查承包商的實施過程。如果在監理工程師接到通知后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到場的情況下,承包商有權繼續施工。對于某些更為重要的質量檢驗點,必須要在監理工程師到場監督、檢查的情況下承包商才能進行實施,這種質量檢驗點稱為待檢點。

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原因多種多樣,但從整體上考慮,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①違反基本建設程序;②設計方案或設計計算失誤;③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④施工與管理失控。

篇5

私人房屋承建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甲方位于,由乙方承包建設施工,為使甲乙雙方利益得到保障,同時如約履行義務,甲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建設范圍

乙方負責承建甲方五層房屋建設,地面正負零以上開始計算,包括房頂屋面、鋼筋制作、樓梯、木工、外墻腳手架,房屋內外粗裝修。

二、建設方式

包工不包料,甲方負責提供建設所需材料,乙方負責建設施工所需設備、工具、器具以及安全保障設施。

三、承包價

按照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總價以乙方承建的房屋實際建筑建筑面積確定。

四、付款方式

五、 權利和義務

(一)義務

1、甲方必須按照施工進度提供建設所需材料;因材料不到位造成窩工,甲方承擔損失。

2、甲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建設工程款;

3、乙方必須按照房屋建設質量標準和甲方要求完成房屋建設任務;因乙方原因導致返工,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4、對建筑材料,乙方需提前兩天通知甲方,以便準備。

5、乙方必須對甲方提供的材料進行妥善管理,避免造成損失和浪費。

(二)權利

1、甲方有權對工程質量進行檢驗,對質量不合格的有權要求返工。

2、乙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時間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六、安全約定

合同約定單價已包含安全施工費,乙方必須做好施工現場安全措施,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施工中做到安全作業,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需承擔乙方建設總費用10%的違約責任,若任何一方嚴重違約,造成重大損失,必須按價賠償。

八、發生合同糾紛,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共識的,甲乙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起訴。

九、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作為此合同的副件,該附件與此合同同效。

十、此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后生效。房屋建設驗收合格,完全支付工程款后自動失效。

十一、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人房屋承建合同范文2甲方: (以下稱甲方)

乙方: (以下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承包修建甲方住宅樓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一、工作內容

1、一切按照羅軍兵設計的李景楠住宅樓施工圖施工。(共15頁)

2、經過甲乙雙方協商,施工圖再作修改補充:

⑴、屋面做防水,再不做瓦屋面。四周出檐各60公分,屲硫璃瓦。

⑵、房屋正面墻砌瓷磚,尺寸、顏色甲方自選。房屋背面墻和西面側墻粉刷細拉毛并加麻刀灰變色,做分格條。東面側墻一層砌瓷磚,二層、三層粉刷細拉毛并加麻刀灰著色,做分格條。

⑶、水通二、三層,規劃并做好電路,電視線和網線路,天窗。

⑷、一層地面鋪小紅磚,水泥填縫,磨平,盤炕。二層地面鋪木地板。三層地面鋪防滑地板磚。規格60×60cm。顏色由甲方自選。

⑸、內墻粉刷后再抹麻刀灰二次,屋頂抹828頂子粉。

⑹、房屋基坑開挖清理,基礎及墻身砌筑,混凝土澆筑。 各項工作內容滿足規范和甲方要求。

一、工程價款和支付方式

1、工程價款:總工程承包費共計230000元,大寫貳拾三萬元整。

2、該房屋建筑工程為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機械設備、水泥、砂、磚、鋼筋、工具、水、電、保險費、雜費等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己負責。

3、工程價款按四次支付給乙方,第一次在開工前預付40%,第二次在三層封頂后付30%,第三次在完工驗收合格后付25%。第四次付款5%作為質量保證金,質量缺陷責任期為兩年。

二、甲乙雙方義務與權利

1、甲方負責現場指導、協調。

2、甲方監督乙方工程質量、安全、進度。乙方服務甲方的管理。

3、工程質量:乙方嚴格按規范進行施工,如果因乙方在施工中違反規范、規程而留下質量隱患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甲方有權利制止繼續施工,并責令其返工,直到符合要求為止。

4、乙方負責所完成工程的施工及質量缺陷責任期的維修保養工作。如果在質量缺陷期內,乙方不進行缺陷修復,甲方扣除質量保證金。兩年缺陷期滿無質量問題,將退還5%的保證金。

5、工程安全:乙方自行負責施工人員的安全,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6、工程進度:進度為三個月,下雨天除外。20xx年農歷3月18日至6月18日竣工。

7、治安管理:乙方施工人員不得違反治安管理條例,不得打架斗毆,發生糾紛和矛盾積極與甲方聯系,通過正當方式解決。

8、凡是與乙方相關的債權與債務均歸乙方承擔。

三、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并蓋手印后生效。在工程竣工驗收質量缺陷責任期工作完成,乙方對內外債務結清完畢后自行失效。

3、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人房屋承建合同范文3房主人(甲方):

承建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法,結合本房屋修建工程的具體情況,甲方將自己的私人住宅修建工程中的木工工程承包給乙方,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同意簽定本合同。

一、建筑項目:私房建設工程木工(一樓一底)

二、建設地點:四川省高縣大窩鎮龍洞村二組

三、承建方式及施工準備

1、甲方將其住宅修建的木工工程以包工的方式承包給乙方修建。

2、乙方須自帶建筑所需的一切工具,并負責修建工程中木工所需的一切材料。

四、承建工程價款

梁按每米30元計算,平板按每平方米20元計算。

五、甲方要求:如底樓大梁出現修改由乙方負責修改。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耐心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雙方同意提請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六、安全責任:在施工過程中產生一切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全權負責。

七、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當事各執一份。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3、乙方在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將房屋交付甲方時,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

七、以上合同,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簽定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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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利工程;監理質量控制;工程質量

中圖分類號:V557+.2 文獻標識碼:A

水利工程的監理工作是根據水利業主的授權,對水利工程施工過程或施工結果進行控制和把關。工作中應始終以嚴守工程質量關,把好自身道德關為目的,拒絕賄賂和人情關系,把工程質量放在第一位,維護國家以及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利益。以積極主動、遵紀守法、誠信公正、廉潔科學為工作守則服務工程業主。

工程質量問題的預防遠勝于工程竣工后的修補。對于提高工程建設信譽,減少工程浪費等都是十分可靠的方式。所以在日常工程建設中要以預防為主,以人為工程核心嚴格控制工程施工質量。同時以控制為手段,對相應工程質量進行嚴格的控制才能保證質量問題。同時以監督,督促為控制手段,對其相應的承包商進行質量保監督和督促。對一些沒有經過審查的承包商進行全方面的掌控,對各種原材料、機械設備等不合格的流程不給簽認,讓其無法進行下一環節的工作流程。

1 水利工程不同階段質量控制

1.1 開工前的質量控制

工程師應在開工前依據合同文件、技術規范,對承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勞力安排、設備、材料及其他施工設施的準備隋況,質量保證體系,包括質量自檢機構。必要的實驗設備、實驗方法、安全保障措施等進行認真審查。并提供審查報告。對工程質量有重大影響的施工機械、設備,應審核承包單位提供的技術性能報告,凡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不能使用。對施工過程中使用的機器、計量器具等應要求承包單位上報有關檢測部門的鑒定證明,并注意其有效期。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報審表(并附質量證明資料、進場質量檢驗記錄)審核簽認。并對進場的實物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約定或有關工程質量管理文件規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對未經項目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項目監理人員應拒絕簽認。并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書面通知承包單位限期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撤出現場。在設計交底前,項目監理機構應組織監理人員熟悉設計文件,并對網紙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項目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設計技術交底會,項目監理機構應對設計技術交底會議紀要、記錄進行簽認。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應依據監理規劃、設計文件、規范,按專業、分階段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報總監審批后,組織實施。總監應及時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并根據情況提出整改意見,由承包單位負責整改.最后由總監審定。

1.2 施工階段質量控制

水利工程竣工后質量的好壞主要由施工階段的施工質量決定的。為了保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設計意圖嚴格施工,工程中的質量控制是必不可少的。從工程建設初期工程材料資源等的投入開始就要對工程進行“以預防為目的”的監理,直到工程竣工。工程質量的監理模式按照工程建設階段分三部分:工程建設前控制、工程在建控制、工程竣工控制。

工程建設前的控制主要是對監控技術手段進行掌握,判斷施工隊伍是否勝任工程建設、審查實際施工方案,嚴格控制施工現場,以及檢查施工材料的質量和制定維護施工環境的計劃書等。

工程的在建控制主要是對工程施工時的施工技術進行把關,保證各工程施工工序的有條不紊,對隱蔽工程的質量進行監測,根據工程回饋數據進行工程變更以及適時的停工整頓,工程事故處理和建立工程監理日志。

工程的竣工控制主要表現在對工程竣工資料和施工單位的質檢報告和技術文件審核,對工程質量文件的整理編目建檔以及評價水利工程的施工質量水平。和最后的工程試車。

2工程質量評定

工程質量評定的先后順序是: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單元工程的劃分是按設計結構、施工部署或質量考核要求,將建筑物劃分為若干個層、塊、段來確定的。它通常是由若干工序組成的綜合體,是日常質量考核的基本單位。對不同類型工程,有各自單元工程劃分的辦法。水利水電工程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劃分,是由施工單位提出,設計(監理)單位復核后,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定的。單元工程項目的劃分,是由施工單位提出,送建設(監理)單位核定,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的劃分,應于工程開工前完成。單元工程質量分為合格和優良兩個等級,其施工質量標準分為保證項目、基本項目和允許偏差項目三類。

單元工程質量由施工單位質檢部門組織評定,建設監理單位復核。重要隱蔽工程及工程關鍵部位在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后,由建設監理、質量監督、設計、施工單位組織聯合小組,共同核定其質量等級。分部工程質量評定工作是在施工單位質檢部門自檢的基礎上,由業主、監理、設計、施工等建設方組成的分部工程驗收委員會進行聯合驗收簽證,其結果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大型樞紐主體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質量等級,報質量機構審查核定。單位工程質量評定在施工單位自評的基礎上,由建設監理單位復核,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項目的質量等級由該項目質量監督機構在單位工程質量評定的基礎上進行核定。

3 工程驗收

工程驗收作為整個水利工程的收尾階段,檢查工作一定要做到位。為確保工程質量,可以在工程基礎施工建設完畢、水利工程截流完畢、水庫蓄水、水利工程機組啟動以及工程開始通水等階段進行工程階段性的驗收。工程的驗收工作由以下幾部分組成:檢查工程前期的準備工作(計劃、設施),檢查在建工程建設情況、檢查竣工工程的質量和外觀以及工程缺陷的處理問題。由工程法人、工程設計和工程施工單位、工程的質量監督部門、管理部門以及上級領導共同組成水利工程的驗收委員會。驗收單位或委托單位對工程進行質量驗收時,如有特殊需要,要邀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協同驗收。

4缺陷責任期質量控制

水利工程的監理工程師應在缺陷責任期中盡職盡責,完成主持鑒定工程問題的責任歸屬,檢查水利工程的修補處的質量情況,以及簽發水利工程項目驗收證書和工程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的主要工作。水利工程的施工單位也應該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前加快施工節奏完成施工內容。

結論與建議

監理工作要嚴格按照水利施工相關文件的條款來嚴格執行,秉承守法廉潔、誠信公正的信念對水利工程施工進行管理,嚴守工程質量關的同時也要保護水利工程的施工不會給周圍環境造成更嚴重的傷害,要求施工隊伍做到文明施工。總的來說有以下幾個措施:首先在施工中運用現代企業化管理模式,其次,落實文明施工的口號,盡量保持水利工程施工環境的原生態,改善工地施工環境,其中包括對施工粉塵的處理,工程水、土垃圾的排放等都應該做到對周圍居民的生活影響最小化。最后,對現場施工人員、機械和車輛的有序管理。施工現場明確定位,給有關人員發放施工場地通行卡,工程內機械設施規劃停放位置,禁止隨意停放現象的發生。

參考文獻

[1]姚曉民.施工招標階段如何發揮監理作用[J].沈陽電力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1,02.

篇7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合同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條款、通用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簽署的,約定合同主要內容的書面文件。

1.1.1.3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

1.1.1.4 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1.1.1.5 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后構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對投標函解釋說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用于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技術標準和合同中約定的專門針對某工程部位的技術要求。

1.1.1.7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以及承包人按照第1.5 款[圖紙和承包人文件]提供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

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以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中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及其他錯誤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確認的最終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工程量清單說明、投標報價說明、計日工說明、其他說明及工程量清單各項表格。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3 發包人代表: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場地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代表。

1.1.2.4 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5項目經理: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場地行使承包人權利的代表。

1.1.2.6項目經理部:由項目經理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和職能部門的支持下按照企業的相關規定組建的、進行項目管理現場組織機構。

1.1.2.7 專業承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發包人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的具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

1.1.2.8 勞務分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專業承包人分包的勞務作業的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

1.1.2.9 監理人:指在專用條款中指明的,與發包人簽訂監理委托合同,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10總監理工程師:指在專用條款中指明的,由監理人任命并派駐本項目對監理人派駐本項目的其他人員行使管理權,代表監理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1.1.2.11 造價咨詢人:指受發包人委托負責本工程造價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證書的組織,以及取得該組織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12 爭議評審小組:指合同當事人為解決工程爭議,按照第19.3款[提請爭議評審小組決定]任命的組織。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 單位工程:指有獨立的設計圖紙,能單獨組織施工,竣工后不能獨立發揮效益的工程。

1.1.3.5 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 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4 日期

1.1.4.1 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按照第6.1 款[開工通知]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1.1.4.2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照第6.1 款[開工通知]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9.5款[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和(或)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序]所作的工期調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0.3款[ 竣工日期 ]確定的日期。

篇8

乙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為確保 基礎質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及范圍:

3、分包內容:

4、分包方式及價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以 包干。

(1)

(2)

(3)

(4)

4.1 工程量以實際完成的數量為依據。

4.2 本合同附件所列單價中,不包含稅金。

4.3 除包含了完成分包內容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外(包含人工費、材料費、工器具等一切費用),還包含了施工隊伍調遣、機械設備進退場、工程一切險、第三方責任險、分包人裝備險及職工的(人身)事故險等為了本工程的順利實施而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

5、計量及支付:

結算方式:進度款和結算款以 結算。

5.1、當工程量完成 %,甲方應支付乙方 %的工程款作為進度款。

5.2、全部工程完成后,經甲方驗收合格,依據甲方單位與乙方現場簽認的合格匯總數量確認單經甲方總工最后簽認的工程匯總數量對乙方進行計量,一次支付剩余價款 %,缺陷責任期滿付剩余價款至 %(扣除預付款及 %的質量保證金)。5.3、工程驗收合格后 日內,憑經甲方有關部門審核簽字的結算單和合同書進行末次債務債權清理,工程余款根據甲方資金的實際情況一次支付,不計息。

6、乙方進場施工日期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誤,雙方互不追究違約責任;

8、工程質量:

8.1、甲方相信乙方是有經驗的施工隊伍,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均不免除乙方的責任。

8.2、乙方對未達到上款約定的質量等級的工程和有缺陷的工程進行無償返工或修補,并承擔因此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如返工或修補后仍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等級,乙方應按工程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甲方有權自行或委托他人對不合格工程和有缺陷的工程進行返工或修補,其返工或修補費用由乙方承擔。

9、施工安全、職業健康、環境保護:

9.1、乙方必須對全體施工人員的安全負責,開工前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特殊工種必須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持證上崗。乙方必須將崗前培訓、安全教育記錄以及特殊工種操作證復印件報甲方備案。

9.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及操作規程組織施工,教育、督促全體施工人員認真落實各項安全制度、措施和要求,特別是要遵守針對本工程施工特點的施工安全規定。

9.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制定出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消除事故隱患,杜絕各種事故;加強對人員駐地、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及各項措施和設施落實。確保人員、設備、物資、工程的安全,費用自理。承擔因管理不善、防護設施不全以及違章操作等原因造成進入現場的施工人員、非施工人員傷亡事故責任及費用。

9.4、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的法規、法令、政策、職業健康及環保條例,按施工操作規程,文明施工;制定合理的環境保護措施,做好現場的管理及布置,生活、建筑垃圾和廢棄物要妥善處理,集中堆放,不得隨意堆放。如果發生各種環境污染、人身傷亡、機械設備及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并承擔費用,甲方可以協助但不承擔任何費用及連帶責任。

10、雙方權利與義務:

10.1、甲方

10.1.1、全面負責與設計單位、業主、監理的聯系和協調工作。

10.1.2、負責該工程項目控制試驗工作,及時提供施工方案及有關資料,負責施工、安全技術交底書,協助解決施工中出現的技術難題。

10.1.4、向乙方派出工地管理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

10.1.5、向乙方派出質量監督員,監督乙方施工質量、現場管理、原材料使用。對不符合技術規范及質量要求的行為,有權要求乙方停工整頓或依據甲方的管理規定進行罰款。甲方質量監督員受甲方工地代表領導。

10.1.7、負責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結算、決算、支付。

10.2 乙方

10.2.1、復核甲方提供的設計圖紙、技術交底等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并對甲方提供的設計圖紙、技術交底等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提出改進意見(但實施前必須經甲方同意)。嚴格執行甲方的施工計劃和現場安排。

10.2.2、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規定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乙方的作息時間、作業方式與甲方同步。

10.2.3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自行制定勞務人員的工資待遇,并定期將發放的工資表上報甲方。

10.2.4、自主解決勞務人員居住和生活設施。為勞務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或費用。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的規定為勞務人員提供保險。 10.2.12、未經甲方書面授權,不得以甲方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10.2.13、遵照甲方各項管理辦法的要求及規定,安排組織施工管理并上報資料。若對各項管理辦法有異議,應以書面形式上報甲方,雙方協商解決。否則必須無條件執行。

11、索賠: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不論因何種因素影響,甲方均不接受乙方提出的任何調價索賠申請。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損失的,互不賠償責任。但乙方應在事件發生后12小時內書面告知甲方,必須在事件發生之日起5天內上報有關資料。

12、履約及違約:

12.1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乙方嚴重違約,除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外,甲方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并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12.1.1、工期嚴重滯后,連續兩個月不能完成甲方施工計劃,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12.1.2、工程質量達不到第8.1條的約定。

12.1.3、乙方承諾和按現場施工實際需要進場的人員、設備,若乙方不能按時組織到位,則甲方有權根據施工的整體需要,另行安排施工隊伍和機械設備進入本合同所列工程范圍內加快施工進度。

12.1.4、乙方不服從甲方工地代表的調度指揮或不執行甲方的管理規定。 12.1.5、乙方出現嚴重的偷工減料行為,屢教不改者,甲方有權將乙方驅逐出場。

12.1.6、乙方施工管理混亂,施工中出現嚴重的安全事故、質量事故、進度嚴重滯后受到業主的黃牌警告、通報或紅牌,合同自動終止,乙方無條件自行撤出現場。

12.1.7、乙方將其分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轉包給他人,則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13、工程保修:

13.1、本工程自工程正式驗交業主始,保修期為 年,缺陷責任期為半年,缺陷責任期滿,保修期開始。保修金為工程結算總價的 %,保修金待保修期滿款到甲方帳戶后結算支付。

13.2、如保修期間發生保修事件,乙方應按甲方通知的時間及時維修。若乙方不及時到場維修,甲方有權自行維修或委托他人維修。甲方自行或委托他人維修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14、合同解除

14.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4.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14.3、乙方將其分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分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或假勞務之名,行分包之實,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4.4、本合同其他條款約定的合同解除條款。

14.5、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合同解除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5、爭議的解決:

15.1、在合同執行期間如發生爭議,由雙方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自愿約定:任何一方只能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6、其他:

16.1、無論何種原因造成乙方人員、機械設備停窩工,所發生的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16.2、一旦甲方有指令(基于乙方有違約事件發生的前提),乙方應按要求的時間和方式暫時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暫時停工期間,乙方應妥善保護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并保障其安全無損。因此而發生的工期延誤和費用損失,乙方無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16.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訂補充協議。

16.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工程價款結算完畢,除保修條款外,其余條款自動終止。保修條款待保修期滿后自動終止。

16.5、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

甲 方: 乙 方:(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篇9

【摘要】工程質量是工程項目投資效益得以實現的根本保證,質量控制是確保工程質量的有效手段,應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始終。工程建設應以質量控制為中心,把工程質量作為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重點,通過控制項目規劃、設計質量、招標投標、重大技術方案審定、施工質量、信息反饋等各個環節,達到控制工程質量的目的。

【關鍵詞】工程質量;質量控制

工程質量是決定工程建設成敗的關鍵,質量的優劣對工程建成后的使用有直接影響。而對于負責建設工程管理和承接建筑工程施工的單位來說,工程建設質量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建設、施工單位的信譽、效益。控制工程建設質量是參建各方工作的重點,要從工程建設的設計階段、招標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階段幾個方面。

1 設計階段的質量控制

設計工作是工程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建設單位應重視設計階段的質量控制,設計前重視工程設計的前期工作,配合設計單位搞好現場測量和勘察,考慮各種對工程建設產生影響的不利因素,使工程設計符合工程建設的實際,盡可能完善、準確,減少不必要的設計變更;同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并委派專業人員對設計單位進行監督和督促,以提高設計質量。設計過程中,實行設計監理,以便及時對設計方案、設計質量進行檢查。設計完畢后,及時組織專家對設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根據審查意見進行設計修改,并為工程建設提供準確、詳細的設計圖紙。

2 招標階段的質量控制

招標階段的重點是資質審查工作。工程招標時,必須注重對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查,包括人員素質、技術力量、施工業績、社會信譽等多個方面。重點是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具有類似工程施工的經歷和經驗,在以往的工程施工中是否出現過質量控制方面的問題,是否發生過質量事故等,以確保施工單位的綜合能力符合建設單位的要求。

3 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

3.1 加強施工準備階段的質量控制。施工準備是施工階段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準備工作的充分與否對施工質量有著直接影響。建設單位應加強領導,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制定施工管理和質量檢查制度及措施等,保證管理機制的良好運行。及時組織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同時,督促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的人、機、料、法、環等進行審查,確保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

3.2 加強對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為確保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使監理單位能夠有效控制工程項目質量,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監理合同的要求開展工作,并賦予監理工程師相應的權力,使監理工程師能夠較好地履行監理合同所規定的各項職責,達到控制工程質量的目的。建設單位對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主要通過監理報告和現場質量監督、檢查來實施。監理工程師應實行以單元工程為基礎,以工序控制為手段的標準化、程序化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工程建設質量。建設單位及時進行現場勘察和施工資料抽查,積極參與工程質量檢測,參與隱蔽工程、單元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質量評定與驗收,發現間題后通過監理單位督促施工單位限期整改,確保工程資料能夠反映工程建設的實際。

3.3 加強對施工單位的質量控制。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的控制主要是通過工程監理進行,工程監理依據監理合同對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理,通過控制人、機、料、法、環等進行審查,確保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使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活動完全處在監理控制之中,達到控制質量的目的。通過現場質量檢驗、落實檢驗方法、參與分部工程和隱蔽工程驗收等措施來控制工程建設質量。在對施工單位的質量控制中,重點督促并配合監理和施工單位做好以下控制工作:

一是強化技術交底工作。按照工程重要程度,單位工程開工前由企業或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全面的技術交底。工程復雜、工期長的工程可按基礎、結構、裝修幾個階段分別組織技術交底。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向參加該項目施工的所有班組和配合工種進行技術交底。交底內容包括圖紙交底、施工組織設計交底、分項工程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等。

二是強化材料控制工作。對供貨方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評定對供貨方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評定;建立材料管理制度;對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進行標識進人施工現場的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要按型號、品種分區堆放并予以標識;材料的檢查驗收 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進場時應有出廠合格證和材質化驗單,凡標志不清或認為質量可能有問題的材料,需要進行追蹤檢驗,以確保質量;未經檢驗和經檢驗確認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和工程設備均不能投入使用。

三是強化工序的質量控制。工序管理就是分析和發現影響施工中每道工序質量的異常因素,并采取相應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使這些異常因素被控制在允許范圍內,從而保證每道工序的質量。工序管理的實質是工序質量控制,是為把工序質量的波動限制在要求的范圍內所進行的質量控制活動,一旦工序質量波動超出允許范圍,立即對影響工序質量波動的因素進行分析,針對問題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使工序質量處于穩定受控狀態。

4 竣工階段及質保期內的質量控制

4.1 竣工驗收階段的質量控制。竣工驗收是工程施工全過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項目質量控制的后期工作,是全面考核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檢側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工程建設質量進行全面檢測,為工程順利通過驗收奠定基礎,同時組織由參建各方參加的單位工程驗收,對工程質量有疑慮的地方,現場進行查驗,發現問題盡早處理,消滅質量缺陷;嚴格按照驗收規程進行工程驗收,發現質量問題,責令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建設單位加強對工程掃尾工作的管理力度,由監理單位督促施工單位按期完工,確保工程順利通過驗收。

篇10

【關鍵詞】 水利工程 施工質量管理 解決思路

施工階段是工程建設的一個重要階段,施工質量管理包括項目施工招標至工程施工全過程。為控制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施工工期和工程費用,提高工程投資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促使工程建設施工質量管理工作規范化,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了《水利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規范》。施工質量管理規范規定了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質量管理工作的要求,對工程質量、進度、費用的控制,對安全及環境保護的要求以及合同管理職責等。

1 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的主要內容

1.1 施工準備階段的質量管理工作

施工準備階段的質量管理工作包括:協助業主進行施工招投標和簽約;承包商質量體系的檢查與認可;設計圖紙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審批;施工控制測量成果驗收;進場材料、設備檢驗;業主提供條件檢查;開工令等。

1.2 施工實施階段的質量管理工作

施工實施階段的質量管理工作應以合同管理為核心,有效控制工程項目質量、安全、進度和投資,加強信息管理,并協調建設各方。質量管理單位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費用等目標的控制承擔合同責任。合同管理內容涉及合同履行管理、違約管理、變更管理、索賠管理、保函與保險管理等。

1.3 工程移交與缺陷責任期的質量管理工作

工程移交與缺陷責任期的質量管理工作包括:監督承包商按計劃完成尾工項目,協助業主驗;收尾工工程;監督承包商修補缺陷、保修工程,督促承包商移交工程資料等。

2 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 對質量管理的作用認識不清

在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管理作為業主和施工單位的中介方,從這方面上講,質量管理的工作主要是負責對整個施工過程的監督管理,水利工程質量好壞的利益關系到業主的利益,由此,質量管理主要是為業主的利益方面出發,力爭讓業主獲得最好的結果。然而在當前,由于市場化經濟的開放,越來越多的質量管理對自己的本職工作認識不清楚,特別在參與施工監督的過程中,進行超越權力的行為與承包商和質量員相互協助,對工程的質量質量管理不嚴格,這樣完全沒有把業主的利益放在首位,勢必會影響到業主的利益,這是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不能正確履行自己職責和義務的結果,并且這種現象在當前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中廣泛地存在著。

2.2 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行為不規范

水利工程施工時要加強企業的全過程質量管理,主要是針對當前出現的施工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停工、轉包等不良現象直接影響到水利工程施工的質量,并且在質量管理工作中,一些行為不規范,包括所簽訂的合同不規范,招投標項目的管理不科學,對質量管理的執法力度不強等一系列的安全隱患問題,這些因素都會導致水利工程施工的質量和安全問題。

2.3 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人員素質不高

人的因素是質量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對于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來說,如何加強質量管理工程師自身的職業水平和職業道德是值得深思熟慮的問題。針對一些施工項目高素質質量管理人員匱乏, 不能積極地與施工單位進行溝通,及時地發現問題,特別是解決問題的能力也不強,特別是針對一些比較偏遠的項目,由于環境惡劣,質量管理人員都不愿去,有時會給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帶來很大的不便。

3 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問題的解決思路

3.1 控制性總進度計劃編制

控制性總進度計劃編制的依據是:合同工期目標、工程階段目標、承包人應達到的施工水平與能力,以及施工布置、施工方案、施工資源配置、設計文件、工程設備加工訂貨周期、現場施工條件及業主提供的條件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由質量管理機構協助業主(或按業主委托)完成控制性總進度計劃編制,并隨著工程進展進行調整、優化和完善。控制性總進度計劃經業主審定后,將作為審查承包人施工進度計劃,制定業主供應計劃以及對合同工程項目施工進度實施控制的基礎性文件。

3.2 施工進度計劃工程項目(包括分部、分項工程)

開工前,質量管理機構應督促承包人向質量管理機構報送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進度計劃或施工措施計劃。承包人向質量管理機構報送的施工計劃內容應包括工程項目概述,施工程序與施工工藝,工程形象進度與關鍵線路網絡分析,施工資源配置計劃,施工機械臺班或臺時利用率、材料消耗定額指標分析,工序循環作業時間分析,進度計劃橫道圖,業主提供條件工程設備、供圖、材料、場地、資金等)的供應計劃等。

3.3 施工過程進度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