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調控法的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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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伴隨時代的不斷發展,以及社會體系的不斷進步,社會相關職能部門越來越關注經濟的發展和政策的宏觀調控。因此,本次研究從我國房地產的宏觀調控行為的基本特征角度進行收入進行分析,在掌握相關內容的基礎上進行經濟法體系相關規章制度的探討與研究,促進我國社會經濟體制的完善發展,促進房地產行業的長足進步。
關鍵詞:
經濟法;視域;房地產;宏觀調控;行為透析
一、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行為特征分析
(一)遵循法律規定下進行宏觀調控具體行為我國房地產工作的宏觀調控行為具有眾多特點,根據其工作的性質進行判斷不難發現,宏觀調控的制度行為必須遵循嚴謹的法律和法規制度,在良好的制度體系框架下實現對經濟工作的進一步完善。在良好的環境和氛圍之下進行相關工作的運作,所有的運作權利和職能,以及程序中涉及的具體內容和措施都是需要遵循一定制度執行的。
(二)遵守市場監管法則基礎下進行房地產宏觀調控房地產的宏觀調控工作還需要遵循市場的基本原則,服從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制度,在良好的法則規范條件下進行制度的運作和執行。社會的相關職能部門必須認識到市場運營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法規監督管理的重要性,希望能夠通過良好的宏觀調控制度在遵循市場管理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相關工作的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需要重視土地資源維護我國房地產工作開展的過程中存在不同的宏觀調控特征,其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內容還涉及到房地產開發時設計的土地資源維護工作內容。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出現的土地資源工作不單單涉及到環境的因素,還存在財政、稅務等眾多內容。
(四)房價調控政策不能脫離經濟法原則市場運作過程中出現的房價調控工作內容,也需要在良好的制度監督下完成,并且不能夠脫離實際的經濟法規則和內容,需要進行相關工作的宏觀調控,具體工作設計到對實際產生的經濟價值進行有償的服務,另外就是在行政法規和制度的內容下進行調節與完善,進而實現對制度的調整。
二、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行為的經濟法規章制度
(一)房地產宏觀調控需要堅持合法性本質原則需求從整體角度進行觀察,我國的房地產宏觀調控制度存在一定的行為約束,需要在經濟法的基礎下進行相關工作的執行,要求在規章制度監督的條件下完成眾多的工作內容。只有完善相關的工作職能和效果,才能夠合理的進行市場行為的推進和拓展。
(二)房地產宏觀調控需要在經濟決策和法律規制緊密聯系下執行房地產的宏觀調控工作需要在良好的經濟法規和秩序下進行,只有將決策的內容與法律的規則進行融合,才能夠保證相關部門對于房地產行業的宏觀調控需求,也實現對國家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以此實現國家權力和制度的進一步執行與完善。構建宏觀的職能體系對于社會的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進而實現政府與行業發展之間的緊密聯系。
(三)脫離經濟法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會導致行政專權一旦房地產的宏觀調控工作出現問題,就會導致實際的經濟法規監督和管理工作出現偏差和缺失,導致社會體系發展的單一性和不規則形。行政專權的局面影響了市場經濟的穩定性,在不符合經濟法范疇的管理制度監督下影響了房地產宏觀調控制度的缺失。
三、經濟法視域下完善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對策
(一)構建良好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法律體系構建良好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法律監督體系,對于完善房地產行業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這一政策的實施具有非凡的意義,是改革開放政策不斷進步與發展的重要體現,也是關注到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國情發展的基本需求而進行調整的重要工作內容。關注到國家發展的基本情況,以良好的法律監督體系實現對房地產工作體系的進一步鞏固,以此實現對經濟視域下房地產行業的長足發展。
(二)體現經濟法利益觀的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房地產行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受到了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這一政策的實施實現了經濟法的利益觀念完善,也體現出經濟法視野發展下的社會需求,對于完善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宏觀調控工作具有良好的影響力。
(三)以制度創新促進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效革新房地產行業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宏觀局面,需要以良好的制度進行管理和控制,實現全面的制度監督是完善整體市場經濟發展環境在重要措施和發展對策。體現出宏觀調控對于我國國民經濟權益上的保護,才能夠滿足社會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重要目標。
(四)以科學的市場調節手段實現最大程度的公眾利益以科學的方式進行市場經濟的調節,才是滿足社會發展重要需求的關鍵。房地產行業在運營和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遇到新的問題,采取宏觀調控的制度能夠解決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同時也成為保護社會民眾經濟利益的重要舉措。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次研究通過了解和掌握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相關內容,并具體分析其中涉及的特征和內容,希望能夠在掌握相關工作細節的基礎上,積極的與我國經濟法律和法規進行配合,以此實現經濟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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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概念;宏觀調控;中國范式;理論價值
學術研究應該帶有本國的文化特色,應該與國家大的環境息息相關,對于我國來說,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學術范式一直以來都是很多理論研究者所追求的目標,經濟領域的研究也同樣如此,而我國所進行的宏觀調控正是極具我國特色的經濟現象,對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價值,應該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我們可以從我國宏觀調控與西方經濟管理的差異性出發,進一步的認識宏觀調控的重要意義,從而更好的理解我國的經濟體系。
一、我國宏觀調控與西方之間的差異
自改革開放至今我國的經濟突飛猛進,宏觀調控在其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重要意義已經逐漸被人所認識,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宏觀調控已經在進行第七輪的發展,在這個漫長的發展和實踐的過程中,我們已經發現我國宏觀調控與西方宏觀經濟學理論有著十分巨大的差異,這體現在管理過程中的多個方面上,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西方宏觀經濟學理論認為宏觀調控作為一種管理制度并非是市場的本質特性,而是在市場外部所形成的,而我國把宏觀調控視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
(2)西方宏觀經濟學理論認為宏觀經濟作用在經濟體系的各個層面上,但是不應該包括經濟體系原有的結構,但是對于中國的宏觀調控而言,卻是著重強調宏觀調節對我國經濟結構的優化作用。
(3)西方宏觀經濟學理論和我國在實行宏觀調控的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和政策也不盡相同,前者主要通過財政和貨幣來達到調控的目的,而在我國還會采取行政手段等來保證宏觀調控的順利進行。
盡管目前對于宏觀調控的認知還存在著很多分歧,但是在世界金融危機大的時代背景下,我國的經濟卻保持了持續高速的增長,這無疑提醒我們我國宏觀調控極具理論研究價值,對我國構建起完善的經濟體系大有好處。
二、宏觀調控這一概念的形成
在改革開發之前,我國對市場經濟的控制主要通過任務計劃或者命令等對市場生產者實行直接的控制,而在改革開發以后,我國的經濟體制開始發生轉型,與此同時我國對市場經濟的控制手段也在發生了變化,宏觀調控的作用也漸漸的展現出來。在我國進行經濟體系轉型的過程中,我們能夠發現從最初十二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宏觀調節,到中期的控制,再到黨的十三屆三中全會報告指出: “這次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必須同加強和改善新舊體制轉換時期的宏觀調控結合起來……必須綜合運用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紀律的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五管齊下,進行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最終完成了概念的形成,并且在不斷的進行完善和進步,可以說宏觀調控是我國經濟轉型的產物,因此極具中國特色,并且不僅能夠實現經濟總量的控制,還對我國經濟結構有著很好的把控作用。
三、中國宏觀調控的理論意義
從上文筆者的論述中不難發現,我國的宏觀調控是具有我國特色的,與西方經濟管理有著極大差異的經濟行為,并且有著巨大的實際作用,使得世界對于我國如何通過宏觀調控度過經融危機十分的關注,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宏觀調控最大的理論意義就是形成了宏觀經濟管理的中國范式。
第一,中國宏觀調控概念的形成和發展呈現出獨特的認知路徑。首先我們要明確宏觀調控是我國特有的概念,并不存在于西方的經濟理論當中,而是在我國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宏觀調控作為一個經濟學概念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實踐的理論產物,是基于中國經濟現實的理論總結。
第二,中國的宏觀調控行為植根于東方社會獨特的社會文化環境中,一條中國式的經濟、政治、文化線索決定了宏觀調控通過目標和手段體系表現出來的行為特征。盡管我國在改革開發開始之后,經濟形成一片大好,但是仍然無法否認,我國的經濟發展還存在很多不平衡的現象,這些都需要依靠宏觀調控對市場結構的控制。其次,在政治和文化方面,中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干預經濟方面有其特殊邏輯。由于市場經濟除了往往帶來更加激烈的競爭以外,還會帶來權力的分割和轉移,因此,我國不僅要保證經濟的發展以外,還需要考慮各項因素對社會和國家的影響。
第三,中國的宏觀調控受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指導,這套理論隸屬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范疇,我國從改革開發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在這一段時間里,我們完成了經濟的轉型,已經基本形成了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系,并且合乎我國發展的要求,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未來我們不僅能夠保證經濟不收外界經濟危機的重大影響,也會展現出更好的發展前景和更為旺盛的生命力。
第四,中國宏觀調控的研究方法同樣具有差異性。方宏觀經濟學不同流派有關宏觀經濟政策方面的研究大都基于幾個隱含的假設,例如:宏觀經濟管理制度的特性、宏觀經濟管理的目的、宏觀積極管理對市場結構的作用等等,不過對我國的宏觀調控而言,這些假設的問題并不存在于我國的經濟體系當中,因此,我們在借鑒西方經濟管理經驗時,應該充分的考慮到其理論意義在我國的適用性,做到合理的篩選和利用,使得我國經濟能夠獲得更大的進步。
四、結語
我國的宏觀調控所有顯著的差異性都是無法從現有的理論框架中直接得到解釋的,中國宏觀調控具有明顯的新范式特征,是改革開放后在中國市場化轉型的過程中出現的經濟現象,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行為,有著自身的特殊邏輯。因此,我們說宏觀調控形成了經濟管理中的中國范式,我們對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實際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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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信貸增長過快是2006年上半年宏觀經濟運行凸現出的三大問題之一,為此人民銀行采取了提高利率與存款準備金率、發行定向票據、加強窗口指導等一系列調控措施對其進行宏觀調控。然而,近幾個月份的信貸增長狀況表明,信貸增長和固定資產投資增長之間存在高度正相關關系,在未來一段時期,信貸仍會維持高增長的基本趨勢,信貸增長也將面臨一種調控悖論。
信貸投放與固定資產投資存在聯動
經濟運行中的貨幣領域存在兩個市場:信貸市場和貨幣市場。在中國經濟轉軌時期,一方面政府仍然通過一定的計劃來維系其對金融領域及非金融領域經濟活動的控制;另一方面,由于資本市場不發達,廠商不得不更多地依賴間接融資維持其正常經營活動。這也使得信貸市場成為中國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信貸增長和大量廠商行為的各個加總變量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系。2006年上半年,固定資產投資總量和信貸總量的雙快增長就是這一聯系的重要表現。
因此,現階段對固定資產投資和信貸增長的調控,正確認識二者之間的關系非常重要。目前,無論是理論界,還是監管層都有相當多的觀點認為:是信貸增長過快造成了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過快。但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沒有抓住問題的本質,因為它過于強調寬松的信貸環境對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的刺激,同時也內含了要以貨幣信貸政策作為最主要的宏觀調控手段的思想。應該承認,在2006年上半年出現的信貸與固定資產的雙快增長存在相當程度上的聯動機制,而固定資產投資的增長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信貸的增長,在諸多影響因素中,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過快是造成信貸增長過快的最主要原因。當然,作為一個獨立運行的市場,現階段信貸市場的流動性寬松也大大刺激了固定資產投資。
由于固定資產投資增長態勢決定了信貸的增長態勢,從而,要達到對信貸增長進行調控的目的,前提是必須對固定資產投資增長展開有效調控。
在本輪經濟周期中,固定資產投資高增長態勢的形成有其內在機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重化工業的自身特征在客觀上決定了固定資產投資高速增長在較長時期內是一種必然現象。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經濟增長發生了“質”的重大變化:2000年我國人均GDP突破800美元,從而使我國進入了中等收入國家行列;2003年我國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人均GDP的兩次提升,極大地帶動了整個社會消費的升級,以住房和汽車為核心的消費時代來臨了。在消費升級的帶動下,我國開始進入一個新的工業化階段――重化工業階段。新一輪經濟周期中固定資產投資領域的集中化對此給予了充分地證明。
在重化工業時期,產業發展諸多特征的變化導致了經濟增長過程中的特征差異。表現在:(1)重化工業的發展使得社會生產的迂回化程度提高,從起初的原材料生產環節到各個最終產品生產環節之間,插入了越來越多的中間產品。生產鏈條的變長,使固定資產投資對經濟增長的作用日益顯得重要。(2)重化工業的建設周期長、資本規模大等特征,對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的持續性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即固定資產投資一旦高速啟動,就會在較長時期內保持這種高速增長的趨勢。因此,固定資產投資重要性的增大及其持續性的內在要求,必然造成本輪經濟周期中固定資產高速增長的難以抑制性。
第二,地方政府的內在投資沖動在主觀上為固定資產投資高速增長提供了基本動力。
從2003年局部經濟過熱開始,地方政府就在固定資產的高速增長中發揮著主導作用。2004年,國有及國有控股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速度為14.5%,國有及國有控股固定資產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比重為57.5%;2005年,該增長速度為17.5%,所占比重為53.3%。2006年上半年國有及國有控股固定資產投資同比增長20.5%,其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比重為46.5%。如果把各年固定資產投資按照中央項目和地方項目進行區分,那么,近幾年地方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占全社會固定資產規模的比重均在80%以上。
地方政府之所以成為現階段固定資產投資增長乃至經濟增長的主導力量,原因在于:(1)現行的考核體系、財稅體制等決定了地方政府必然利用預算軟約束、信息不對稱等,通過強烈的固定資產投資沖動,一方面實現地方GDP的高速增長,為自己創造良好的政績;另一方面,也為增加地方收入、創造地方就業機會、實現地方社會穩定等提供物質基礎。(2)現階段,相對于弱小的民營經濟等廠商基礎,地方政府具有持續調動大規模資本的手段和能力,而這恰恰是滿足發展具有建設周期長、資本規模大等特征的重化工業所必需的。因此,從地方政府的視角看,由其在發展重化工業中充分發揮主導性作用具有強烈的現實可行性。(3)地方政府主導性的充分發揮,能夠使所轄地區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以最快的速度占領有利的重化工業領域,從而為所轄地區經濟繁榮奠定基礎。
以上內生機制的存在,使本輪經濟周期中,固定資產投資一直保持著高增長態勢。這種帶有典型地方政府主導特征的高增長態勢,必然產生巨大的、持續的信貸需求。在較為寬松的信貸控制環境中,這必將導致信貸規模的高位增長趨勢。2006年6月份,廣義貨幣供應量M2的增幅為18.43%,比5月份回落了0.62個百分點,雖然有所下降,但仍比央行年初確定的16%的預期目標高出2.43個百分點,貨幣信貸仍然在高位運行。
信貸增長面臨調控悖論
基于固定資產投資增長對信貸增長的決定性作用,信貸增長的調控必須建立在固定資產投資增長調控的現實基礎上。然而,根據目前狀況,對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的調控面臨著兩難困境。
在重化工業自身特征和地方政府內在投資沖動的作用下,現有宏觀調控政策處于一種低效甚至是無效狀態。其直接原因是,地方政府具有強大的以非市場行為手段來應付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內在激勵和能力,即使對于那些行政性強制調控措施,亦是如此。從而,當前固定資產投資的調控必將陷入兩難困境。
困境一:如果不對地方政府現行考核體制、財稅體制等進行改革,那么宏觀調控政策可能將長期保持一種低效狀態。
宏觀調控是在既定體制下的短期市場經濟行為,宏觀調控政策則是這種短期行為的外在表現。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盡管體制改革不屬于宏觀調控范疇,但它對宏觀調控的有效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輪經濟周期中,雖然人們認識到了地方政府成為攪動這場持續三年的固定資產投資的主體,也逐步意識到了現存考核體制對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的影響,然而,關于宏觀調控政策的選擇,還是置于不改變地方政府現行考核體制的基本框架內,并且,地方政府作為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一個逐利主體,已經在人們的潛在意識中得到認可。
實際上,上述狀況一直是構成宏觀調控政策有效性發揮的重大障礙,三年來一直占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半壁江山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固定資產投資的高速增長已經為此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诖耍绻桓淖儸F有考核體制、財稅體制等,地方政府將繼續維持其采用非市場經濟手段來應付中央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內在激勵和能力,繼續以重要逐利主體的面目出現在市場競爭中,未來有關固定資產增長過快的宏觀調控政策將依然不會有效,我們將面臨更為嚴重的產能過剩乃至經濟衰退的威脅。
困境二:如果徹底改革地方政府現行考核體制和財稅體制,使其退出競爭性固定資產投資領域,回歸其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角色,那么其他廠商主體在短期內很難填補空缺,可能造成經濟增長的大幅滑坡。
既然地方政府的行為往往阻礙宏觀調控政策貫徹執行,那么,符合邏輯的改革思路就是改革其現行考核體制和財稅體制,使地方政府退出競爭性固定資產投資領域。然而,深入研究則可發現,這一符合邏輯的改革思路并不具有現實可行性。這是因為在短期內,地方政府退出后的領域,其他廠商主體無法迅速跟進來加以彌補,從而形成重化工業領域大面積固定資產投資真空地帶,進而造成經濟增長的大幅滑坡:假設一,地方政府退出后的投資領域由具有規范現代企業制度特征的國有企業來跟進。由于現階段國有企業改革的不徹底性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滯后,從行為特征看,即使是那些具有規范現代企業制度特征的國有企業,也并未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濟主體,即它們接受宏觀調控的行為和地方政府非常相似。這就意味著宏觀調控政策可能同樣出現低效狀態,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過快同樣無法得到根本性遏制。假設二,地方政府退出后的投資領域由民營經濟來跟進。一則,盡管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得到了巨大發展,但總體而言,目前它還不具備跟進投資所需要的資本規模、管理水平、人才等方面的力量;二則,民營經濟大規模跟進投資有“私有化”嫌疑,不易為人們所接受。假設三,地方政府退出后的投資領域由具有規范現代企業制度特征的國有企業和民營經濟共同跟進。該假設不僅具有前兩個假設的缺陷,而且在投資跟進領域的劃分上存在著難題。
對固定資產投資進行調控的兩難困境表明,短期內,不可能通過改革考核體制和財稅體制來實現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的良性回歸。這就意味著,未來一定時期,地方政府依然具有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來進行大規模固定資產投資的內在動力。期間,為實現其投資目標,地方政府必然會千方百計進行融資,從而,信貸增長的高位態勢就不可避免。實際上,我國金融格局從2005年“寬貨幣、緊信貸”演變為2006年一季度的“寬貨幣、松信貸”,在一定程度上就反映出地方政府的強大融資能力和手段。
在不改變地方政府行為的前提下,信貸增長調控也將陷入一種調控悖論:第一,如果采取一般性的信貸調控政策,如小幅提高中長期貸款利率等,那么,這些政策依舊會表現出低效乃至無效狀態,信貸增長繼續保持高位態勢,進而引發通貨膨脹和經濟過熱等;第二,如果采取過于強硬的信貸調控政策,如大幅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嚴格控制信貸規模等,真正發揮“信貸”閘門的作用,那么,很可能會造成信貸萎縮,其對固定資產投資的消極反作用效應過度擴大,同樣會造成經濟的大幅滑坡。
篇4
一、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沒有市場,只有政府與企業的關系
我們過去認為社會主義就是國有化,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特征,所以長期執行計劃經濟。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和人民這兩個主體錯位了,是把國家作為創造財富的主體,把老百姓即納稅人的錢集中起來,然后通過財政投入到各行各業,認為這就是搞社會主義,認為國有的比重越高就越是社會主義。人民和企業是被動的,是“你要,我就干”,是國家制訂計劃,大家來執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經濟部門直接管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計劃來管理經濟,企業失去了自和活力,不是商品生產、價格規律和市場在起作用,結果宏觀經濟決策沒搞好,微觀經濟活動又管得死,使企業缺乏競爭力和應變能力,使社會主義經濟失去了活力,嚴重束縛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1978年以前我們也搞過改革,但是沒有找對方向,沒有對計劃經濟進行改革。計劃經濟一個基本特征就是“統”,通過中央部門來搞集中統一的經濟,結果是一統就死。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后,就開始在計劃經濟的基礎上逐步實行市場調節,所以我們十二大提出了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為什么提計劃經濟為主,因為當時認為計劃經濟作為基本經濟支柱必須要堅持,不能動搖。到了十四屆三中全會覺得沒有商品經濟不行了,就提出了“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但是還是有爭論,有的說,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主要是強調“有計劃”,不是指商品經濟,應該加強國家配置資源的作用。到了十三大提出來,“國家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計劃和市場是內在統一的”,又進了一步。但是90年代初又回潮了,有些人開始批判市場化改革的方向,認為不是搞社會主義,是資本主義的。最后小平同志到,講到計劃和市場不是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是方法和手段,社會主義也應當可以搞市場經濟。于是黨的十四大就明確提出來,我們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過了這么多年才明確改革的方向,這是不容易的,所以我們不能動搖。
二、在改革探索中逐步認識市場和政府的作用
從現實來講,實踐證明我們搞市場化改革的方向是完全正確的。為什么今天中國有那么大變化,30年來,我們的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輝煌的成就。這些變化就是改革開放帶來的,就是市場化改革帶來的,是讓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帶來的。
但在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們也逐步認識到了市場不是萬能的,要將市場經濟與政府監管有機結合。市場也有失靈的時候,也有失靈的地方。我們搞市場經濟必須要加強政府的監管,沒有一個嚴格的政府監管,不可能是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跟政府監管必須是有機統一的。必要的政府干預是應該的。但是不能說主要是政府干預,不能主要靠行政的辦法調節經濟,配置資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概念是我們黨從十四大、十五大、一直到十六屆三中全會,經過反復的爭論才確定的。十四大的時候提出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到十五大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社會主義”四個字去掉了;到十六屆三中全會時表述為“更加充分地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為什么有這個變化?就說明一方面宏觀調控很重要,但是不是一個前提條件,不是任何時候、任何情況都要宏觀調控。有的認為計劃手段就是宏觀調控,但我認為宏觀調控主要還是要用經濟的手段、法律的手段。政府的干預、政府的作用必須發揮,但是不能夠干預微觀經濟的東西。有人說市場化過了頭了,因此要加強政府的行政管控。我們的要素市場到位了嗎?我們的行政壟斷行業打破了嗎?還沒有,還需要加強市場化的改革?,F在我們總體上說不是市場化過了頭,而是市場化還不足的問題。所以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市場化改革的方向。
三、政府職能的缺位、錯位、越位
近些年來,盡管在走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政府職能已經發生了重要轉變,但這種轉變還僅僅是初步的,甚至在有些方面是滯后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充當了市場中一個重要的競爭主體的角色。目前經濟生活中出現的無序競爭乃至惡性競爭現象,其背后或多或少有著政府競爭的影子。政府過多介入市場的微觀層面,就難以站在全局的宏觀上實行全面統籌,就難免會削弱其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職能,甚至導致某些管理職能的扭曲。
在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是市場不足?還是市場失靈呢?我認為,主要還是市場不足,改革不到位。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沒有擺正。主要表現在:一是“越位”。政府管了不少本來應由市場或企業管的事情,本來應該當“裁判員”的,它去當了“運動員”。二是“缺位”。政府本來應當有服務功能,搞好公共服務,提供公共產品。服務是沒有什么權,也沒有什么利的,所以往往不愿意干。它愿意干審批,因為有權也有利。三是“錯位”。擴大就業渠道,創造就業機會,理應是政府的職責,但有的政府部門卻分片包干企業,直接管理企業的下崗分流,至于投資主體錯位的現象也不少。
出路是什么?出路就是“讓位”。市場和企業能做而且政府不容易做好的事,政府應該讓位于市場。總之,要牢固樹立人民是創造財富的主人,政府是創造環境的主體的理念,樹立群眾的主體地位,樹立“凡是法律不禁止,大家都可以干”的理念。有了這樣的理念,政府就容易轉變職能,百姓就會有更大更多的創新空間。雖然部分審批還有必要,但大量的審批應撤除,讓市場去調整,讓群眾去創業。而政府必須依法行政,不能有隨意性,要成為有限政府、服務型政府。
四、如何正確理解宏觀調控
第一,如何理解宏觀調控。我感覺到有三點值得我們研究:一種說法,“目前進行的宏觀調控,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第X次調控”,把宏觀調控作為一種運動,好像除了這幾次以外其他時間就沒有什么宏觀調控了;另一種看法,認為宏觀調控就是砍項目,就是剎車;還有一種,把宏觀調控跟改革對立起來的,好像要宏觀調控就不要搞改革。我覺得以上三種都是對宏觀調控的一種誤解。首先,宏觀調控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們要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要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深層次矛盾必須通過改革來解決,因此不應該把它和改革對立起來。應該通過宏觀調控來深化改革,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是一調控就不要改革了。其次,宏觀調控是一項經常性的任務,要不斷進行的,不能把它作為一種突擊運動,以行政手段為主的運動是不能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矛盾的。再次,宏觀調控不能搞一刀切,經濟運行中有投資過熱的領域,也有不熱的領域,因此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該抑制的就抑制,該發展的就發展,該緊的地方緊,該松的地方松,不搞急剎車,不搞一刀切,宏觀調控的目的是促進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第二,要從源頭上來改善政府宏觀調控的水平。源頭上就是我們原來講的對市場經濟的含義,應當與時俱進,原來的提法就是“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的作用”。這樣,把國家宏觀調控作為一個前提條件,好像配置資源的主體是政府而不是市場;好像資源配置是在政府作用下發揮市場的作用,而不是資源在市場配置的基礎上發揮政府的作用。因此,必須從源頭上完善宏觀調控。
第三,宏觀調控要更多地運用間接調控,盡可能少用行政手段。政府如何改革宏觀調控方式、提高宏觀調控的有效性,是當前和今后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一是隨著改革的深化,我國經濟的市場化程度已經較高,傳統的行政方式進行調控所起的作用不會很大。二是長期以來由于計劃經濟體制所產生的主要是總需求膨脹的傾向,現在已經讓位給由于市場經濟體制所產生的供給過剩傾向。這就是說宏觀調控的背景和基礎發生了變化。因此,調控方式必應發生變化。三是依靠行政審批制度和管制來加強宏觀調控,容易造成權錢交易,容易抬高企業的準入門檻,造成某些行業的人為壟斷,提高某些行業的利潤。管制越嚴,利潤越高,地方的積極性就越高。四是行政手段容易加大改革和發展成本。因此,要盡量少用行政手段。
五、如何正確發揮政府的作用
第一,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展不限于經濟范疇,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普遍實現社會公正、制度文明與社會進步相適應,都應成為發展的重要內涵。因此,政府職能轉變不僅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制度前提,而且必然要求進一步調整政府與市場、政府與公民、政府與社會的關系。
要進一步調整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就必須明確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必須認識到,經濟發展的主體力量在市場,企業和老百姓才是創造財富的主體,政府應該是創造環境的主體。政府的職能要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創造良好的環境上來,主要通過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激發社會成員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增強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才能真正貫徹科學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
堅持科學發展觀,還要求正確處理好集中與分散決策的關系。改革開放以來,傳統體制高度集中的弊端雖然被認識,但集中體制“能辦大事”的認識誤區依然影響深遠。而科學決策和執行存在多種約束條件,如信息對稱與否、利益取向是否“一致”、決策目標是多重還是“單一”的、長期決策還是短期決策等等,不解決約束條件問題,很可能大事辦不成,負面影響不小。市場經濟客觀上要求分散決策,政府存在很強的“集中偏好”,就難于根據走向市場經濟的實際進程切實轉變職能,反而會把不適當的決策“強加”給市場,甚至代替市場選擇。這顯然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第二,要充分認識轉軌時期政府主導型經濟的特殊性。政府與市場必須分野,但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相比,轉軌國家的政府依然具有一些特殊的發展職能,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因此是不可避免的。對一個轉型中的經濟體來說,更需要論證的是:政府的哪些干預是現階段必須但長遠是要“退出”的,哪些干預無論現階段還是長遠都要“退出”,哪些干預現階段很“弱”而長遠是需要加強的,哪些干預是現階段和長遠都是必須的。只有回答了這些問題,才能真正解釋和處理好轉軌經濟中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篇5
關鍵詞:經濟法;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失靈
市場失靈需要國家進行干預,而國家干預并不是以一種強制性暴力進行直接介入,而是在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在合法性法律依據的鋪墊下直接進行經濟關系的調整以及資源的合理性配置,進而影響經濟問題,提高經濟效率。我國經濟法強調對經濟行為的規范,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國家宏觀調控是在經濟法理論基礎上產生的,同時也是經濟法的核心內容,但是在經濟法中還需要加強宏觀調控的異化研究,保證宏觀調控在合理的法律范圍區間。
一、我國經濟法的定義及其產生的邏輯依據
法的本質作用是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形成穩定的社會秩序。針對社會發展以及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形成的各類社會關系,法的種類也呈現多元化,從各個領域中來確認法調整對象的權利與義務,調整人的行為規范,進而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規范。
(一)經濟法的定義
經濟法定義需要兼顧經濟法的固有屬性,需要對經濟法規定的內容以及本質功能等進行高度抽象化的概括,完整呈現出經濟法的特征。從國家的經濟發展情況以及法律體系的內在要求出發,經濟法的定義中存在著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經濟法是指能夠調整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問題,能夠調整經濟進程中所有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簡而言之,經濟法直接是對經濟生活中各項規范的定義。狹義角度的經濟法是指那些能夠反映出國家干預的同時還是細化到具體部門法的法律規范,相對而言,狹義角度的經濟法反映出了局部性的規范化特征,某種意義上說,這種狹義的經濟法將能夠體現出對經濟的指導性作用。廣義經濟法從整體上高度濃縮與概括了對經濟各部門之間的要求,體現了對經濟宏觀的指導與規范。
(二)經濟法產生的邏輯依據
經濟法是對人類經濟生活的一種規范化表達,人類在生存與發展中逐漸地擴大了自己的生存范圍,加強了自己與外界的經濟聯系,而經濟法的出現就是在日積月累的經濟聯系中出現。經濟法產生除了有理論依據之外,還有現實性的需求。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市場行為要按照自由開放的原則進行,市場是一個高度流動性的空間,市場主體其行為受到經濟利益的驅動,受到價值規律的影響,因此會自發地調節自己的行為。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市場信息獲取得不完全會造成市場缺陷,會形成市場失靈的現象出現。市場調節的局限性會促使市場主體在受到利益的驅動后產生非理性的行為,集中于對某一項物品的生產和消費,會形成市場秩序的紊亂。同時,市場經濟發展中因為市場失靈會導致非公平競爭的出現,特別是一些企業擁有資源的情況下,形成對特定商品領域的壟斷,從而影響到社會收入的公平性分配。市場經濟在發展中可能會無法解決外部性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造成資源配置無法達到最優的狀況。同時,市場經濟市場調節手段具有滯后性、自發性以及盲目性,因此無法實現經濟的整體性協調發展。市場經濟在發展中因使用市場經濟手段而無法實現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需要利用經濟法加強對市場經濟中出現的各種現象進行指導,規范市場經濟行為。市場手段調節經濟會造成市場失靈的狀況,因此需要外界力量的介入,尤其需要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力量的國家干預,國家干預及市場經濟必然會形成市場經濟中各種新的經濟關系。而且從行為主體上看,國家干預具有不確定性,國家干預的權力如果不受到限制,就會造成國家權力的無限膨脹,最終造成國家權力的濫用,國家就可能作為一種自然壟斷組織而導致低效率。同時,國家也因為利益集團等因素的存在而被利益集團利用,最終國家經濟干預其實質并不是代表著公共利益,而是代表著利益集團的利益。政府在市場失靈后接入,各政府部門的干預都會對經濟過程產生一定的影響,這些影響會給經濟的實際運行帶來一定的后果。為此,在市場經濟中,需要有相關的法律來規定國家經濟干預中的各項行為。因此,針對政府失靈的狀況,需要強調對經濟行為的調節以及規范化的指導。
二、政府宏觀調控權的基本類型
政府宏觀調控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解決了市場經濟發展中存在的部分問題。國家宏觀調控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同時也保障了市場經濟主體行為規范化。政府宏觀調控權具體落實到經濟發展的各個方面,受到經濟法的強有力保障,根據調控權的手段、方式可以將其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計劃調控權
在計劃經濟時代,由于資源的稀缺以及生產的有限,國家將生活消費用品進行集中分配,經濟發展按照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雖然生活消費用品不在按照計劃進行調配,但是出于對經濟的健康發展有序進行的考慮,政府對經濟的發展具有計劃調控權。計劃調控權有助于彌補市場經濟所帶來的缺陷,有助于實現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夠保障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能夠促進經濟發展總量的完成。計劃調控權根據經濟發展的目標來調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偏離經濟發展目標的經濟現象,保證國家制定和通過的各項經濟計劃以及經濟政策方針能夠得到實施。計劃調控權將促進市場經濟按照預期的經濟趨勢進行發展,實現國家整體性的發展目標。計劃調控權主要是指,能夠保證計劃的制定、實施以及監督等各方面的權力。
(二)預算調控權
預算是國家針對經濟發展的目標對各項經濟開支等資金分配的一項計劃。預算反映出國家資金安排情況,特別是對關乎國計民生的一些重大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務項目。這些具有公共性質的公共產品一般沒有太大的經濟利潤空間,趨利化的市場對公共產品提供的動機不強,由此需要國家對預算進行科學化的安排,通過這種宏觀調控的方式彌補市場經濟中存在的一些缺陷。預算編制上可以對市場經濟中忽視的產業結構予以重視,通過編制來實現對各個方面的發展。國家宏觀調控中通過對財政資金的分配為某一領域帶來資金支持,刺激該領域獲得充足發展的資本。通過預算的執行以及預算的監督來保證預算能夠順利執行,能夠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保障對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預算調控權是國家宏觀調控權類型重要的一種,它是國家宏觀調控效果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
(三)稅收調控權
稅收也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方式。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過各種稅收類型的征稅方式向社會汲取資源,以此來實現稅收對市場經濟發展中公平問題的調節。稅收征收一般都具有層級性,在市場經濟中經濟效益較好的市場主體要征收差額的稅收,這就調節了市場經濟中因為信息資源占有情況而出現的經濟效益不均等現象。稅收調節經濟發展,通過對各類型稅種的設置,以及征稅范圍的確定,征稅標準的確立進而影響了市場主體的投資以及消費,進而影響了市場經濟中的各項產業結構的發展以及市場資源的配置與發展。國家利用稅收的這種杠桿調節作用來實現對經濟的可持續化發展調節,稅收手段是國家對經濟進行調整的一項重要宏觀調控手段,市場經濟的發展最終是依賴于市場主體的作用,而市場主體又具有“經濟人”屬性。因此在市場經濟發展中,需要對市場主體行為的調節,從而真正達到市場經濟的調整,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市場失靈的一個重要表現是對收入分配出現不平衡的問題,而稅收則直接將調控的對象落實到市場主體中,市場主體在強制性的稅收面前需要繳納一定的稅收,最終有助于改變市場主體的行為,達到國家宏觀調控的目的。
(四)金融調控權
金融向市場經濟提供巨大的資金流,推動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一旦金融領域出現泡沫化,金融鏈條出現問題,整個市場經濟秩序就會發生混亂。隨著市場經濟向縱深層次發展,國家越加重視對金融領域的宏觀調控。國家通過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控以及對貨幣流通速度的控制來實現對金融領域的影響,進而達到對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在貨幣領域上,通過貨幣政策的改變來調整中央銀行向市場發放的貨幣額度,通過利率的調整來實現資金的回流或者是資金融入市場的目標。通過對經濟形勢以及經濟發展速度進行預測,以金融手段對其進行調整從而達到國家經濟發展的目標,促進產業結構的均衡發展,實現經濟的平穩發展已經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方式。金融調控是國家運用對資金的配置能力來改變對市場上的行為,通過在金融政策上的改變來實現金融市場的健康化發展。金融調控在某種意義上說具有全局性的特點,但是,正是這種特點決定了國家經常利用金融手段來實現對經濟的宏觀調控。
三、我國經濟法與政府的宏觀調控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行為的規范,既是對市場主體行為的規范,同時也存在著對調節市場主體行為的規范。經濟法的出現是因為社會關系的變化,同時經濟法的存在也形成了對社會關系的調整。經濟法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實現了政府的轉變。
(一)經濟法與政府宏觀調控結構變革
經濟法是對市場經濟行為的規范化表達,而與此同時經濟生活中的行為方式以及經濟模式的轉型必然會影響到政府結構上。在計劃經濟中,國家經濟生活完全由政府部門進行按需分配,完全按照計劃進行配置,國家權力高度集中,這樣就造成了經濟活力缺失,經濟領域中法律不能發揮其效力來調節政府的行為,而在經濟轉型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出現帶來了市場的活力,經濟領域的變革也帶來政治體系的改革,也即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市場經濟中出現了各個層級、各個領域,國家宏觀調控結構也發生相應的變化,如原來的國家計劃委員會變革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到新世紀之處,又被改成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相應的職能也發生了變革。在國家宏觀調控結構的各個部門中也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這些經濟部門法規定了部門經濟行為,有效地規范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如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就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對其職責進行規定,而《證券法》對證券行業的監督與管理提供了依據,《保險法》對保險行業的宏觀調控以及管理提供了相關的依據。按照行業領域制定的經濟法為行業的發展提供了合法性,在未來的經濟宏觀調控中提供了相應的權威性。各部門的經濟法出現為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依據,國家宏觀調控的結構已經被行業部門經濟法賦予了監督與管理經濟活動的權利,盡管這些部門結構仍然在發展中要受到政府的影響,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宏觀調控結構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將更好地發揮出調節經濟的作用。
(二)經濟法與政府宏觀調控權力設置
經濟法是對經濟行為的規范,在制定的過程中,它是以人民利益的形式出現,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經濟法卻影響著國家宏觀調控權力的設置。首先就是政府之間的權力設置。計劃經濟時代,中央與地方形成一個整體,一切以中央政府利益為主,中央與地方之間有利益分歧,但是特殊的體制下彌合了這種差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央與地方之間就稅收的征收以及財政支出之間的問題就會被放大,不同地區之間的差異就會凸顯出來。中央政府將財政大權讓與地方政府就會造成地方政府權力過大,而國家資源汲取能力弱化的現象,而如果地方政府沒有獲得相應的權力也會影響到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的分配將影響著政府宏觀調控實現的能力。同時,地方政府之間財政轉移支付的差異化規定也影響政府的宏觀調控。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東部沿海地區以及經濟特區都受到政策的優待,地方政府獲得更多的權力以及自主發展的空間。地方政府在獲得更多的權力后就會對中央政府的相關政策選擇性忽視,最終也會影響到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這些都需要經濟法特別是關于財政稅收方面的法律能夠完善,能夠對央地關系進一步規范化。除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外,經濟法也需要對政府和企業之間權利配置進行規定。企業市場經濟中的主體,應該釋放企業發展的活力,減少國家對企業的影響,但是在計劃經濟思維下,國家仍然影響著大量的國有企業,這些國有企業依靠國家力量缺少活力,同時因為占據著壟斷性資源,造成其他民營企業無法與之競爭,最終導致資源的浪費,影響到市場的健康發展?!豆痉ā窇撏晟平o予企業的自,保護企業的產權關系,使企業成為自我發展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同時,《反壟斷法》也應該完善對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相關規定以及政府權力的限制和約束。
(三)經濟法與政府宏觀調控手段
經濟法是對經濟領域中的問題進行規定,當前社會中經濟領域的問題已經廣泛分布在政府管理的各問題中,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需要政府能夠從全局考慮,加強對經濟問題的戰略性思考。而在自由的市場經濟理念中,市場經濟是自由開放的,政府只扮演這守夜人的角色,政府應該避免在經濟領域中發揮作用。這種觀念一直從古典自由主義階段持續到現在,但是經濟領域中發生的問題已經倒閉政府不得不采取介入的態度,采取宏觀調控的手段來化解一個個經濟問題,恢復市場經濟秩序。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主要體現在政策工具上,如禁止、價格、費率、補貼、技術生產標準、產權界定以及信息等等,通過這些手段來實現對經濟的管理。中國當前通過對經濟法的執行來應對經濟發展中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經濟行政許可、經濟行政命令、經濟行政強制措施、經濟行政征收和征用、經濟行政獎勵、經濟行政確認、經濟行政裁決以及經濟行政強制執行等執法形式。
四、結語
經濟法的出現是由于市場的缺陷造成的,市場失靈引起市場經濟秩序的紊亂,引起市場公平性的破壞,造成市場良性發展的停滯,這些都需要外部的具有強制性權威性的規范維持經濟正常運轉。而市場行為的調整需要政府部門的介入,這進一步影響著市場行為關系的變化,經濟法除了要規范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同時還要加強對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的約束,避免宏觀調控權力過大所造成的政府失靈現象,從而維持經濟能夠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作者:段凱 單位:黃河科技學院商貿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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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道路運輸; 宏觀調節; 機制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macro regulation mechanism of road transport market position, and analyzes the significance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content and method.
Keywords: road transport; Macro regulation; mechanism
中圖分類號: U48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宏觀調控的市場地位
亞當·斯密提出在“看不見的手”機制作用下,市場可以進行自身調節達到資源的優化,而宏觀調控則會干擾市場。在20世紀“經濟危機”后,經濟學界認識到市場本身具有缺陷,開始強調宏觀調控的作用。之后經濟學界開始對政府調控進行了大量研究,如管制經濟學研究、產業政策研究、制度經濟學研究等等。但是只有在市場運行出現問題或效率低的時候,人們才重視調控的作用。只有在價格機制、供求機制與競爭機制在某個環節出現問題時,才利用調控作用來進行調節。現實中存在“管制—放松管制—管制”不斷循環的過程,把調控作為市場的補充部分。而關于價格機制、競爭機制與供求機制對宏觀調控的影響作用并沒有太多的研究。在市場發展的各個階段,市場上的價格、競爭與供求對宏觀調控的實施具有反作用力。價格機制、競爭機制、供求機制與宏觀調控應該是相互影響作用的關系。
2政府對道路運輸業調控的意義
運輸業是國民經濟的主要構成部分,是國民經濟中的基礎產業,它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政府對運輸業進行宏觀調控目的是使運輸市場能夠合理有效發展,適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
(1)在運輸市場供求關系上,政府調控就是要保持運輸市場在總量上與結構上的均衡。當市場供求存在失衡且市場無法調整時,就需要政府的調控來影響。如在我國的運力嚴重不足時期,政府通過推行“有路大家跑車,有水大家行舟”的發展政策,在當時的經濟條件下極大的提高了運力的供給。隨著運力供給的提高,社會經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運輸供給與需求結構發生了變化,政府宏觀調控要及時地引導生產與需求在總量與結構上達到一致。
(2)在運輸市場運力結構上,對運輸方式結構、運輸對象結構、運輸質量結構、運輸區域結構等進行調控,使運輸市場在整體效益上得到充分發揮。市場自身的調節總是呈現出一種“過剩”的調節形式。當市場在某段時間、某區域或某一需求方向存在超正常利潤時,市場供給會往這個方面大量增加,最終會出現供給過剩;同時在某方面的需求則會出現供給不足現象。要發揮運輸市場的整體效益需要合理的運力結構。對運力結構的調整需要政府的宏觀調控,才能避免市場調整地盲目性,從而達到運力結構的優化。
(3)在運輸市場價格上,克服價格引導機制的盲目性、滯后性,使價格及時地反映市場信息,調節供求結構、運力結構。價格是市場中最主要的影響因素,是市場主體最直接的信息承載體。通過價格,生產者調整市場供給,需求者調整其需求,從而實現市場的供求均衡。但是,價格作為市場引導因素是市場調節存在盲目性與滯后性的重要原因。價格是市場的反饋信號,從價格的反饋到市場上供給與需求的調整齊中存在的一段時間差。在這段時間差里,若單憑價格行事則會造成供給過?;蚬┙o不足,從而造成濟損失因此政府需要對價格進行適當調控保持運輸市場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4)在運輸市場競爭上,保障市場競爭機制的有效作用,促進市場競爭,有效地配置資源。競爭是市場機制的動力。通過競爭,優勝劣汰,使資源的利用得到不斷的提高。一方面,合理有效的競爭需要良好的市場環境,這需要政府的調控來實現;另一方面,根據“馬歇爾困境”,競爭的結果會導致壟斷,而壟斷會導致市場競爭力的缺乏。要求政府要對壟斷進行干預,維護競爭局面的存在。
3政府對道路運輸調控的內容及方式
從國內外的道路運輸發展歷史來看,政府在道路運輸發展中發揮巨大的作用。運輸業是一個基礎性產業,運輸業的發展能帶動一系列相關產業的發展,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各國政府在運輸業發展上都制定有一系列的相關政策。
3.1市場準入制度
市場準入制度是為了避免過度競爭導致市場無序與避免壟斷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道路運輸業具有外部性的特征,當存在外部經濟性時,市場自身可能導致市場供給不足,而存在外部不經濟時,會導致過度供給,造成過度競爭使市場環境惡化。同時,道路運輸業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然壟斷特征,壟斷會造成市場競爭活力低下。合理的市場準入制度安排是保持市場有效競爭,保證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市場準入制度以道路運輸市場劃分與營業許可兩部分作為具體實施措施。
3.2價格管制
價格管制是政府進行管制的主要手段之一。價格管制從消費者利益出發同時也鼓勵經營者的投資。價格是市場發揮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從前面的分析中我們得出以價格自身調節是市場缺陷的一種原因。對價格進行合理的管制是保持市場活動力的必要手段。在道路運輸市場上主要是運價制度。運價制度是政府防止企業過度競爭,保持運輸業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具體的運價制度主要考慮運價的制定、運價費率的變化等。
3.3模擬市場機制
模擬市場機制是政府進行機制設計使管制手段接近或類似市場競爭方式,以解決市場失靈現象與政府直接管制造成的不利影響。模擬市場機制主要從價格與制度設計兩方面來進行。
在模擬市場機制中價格路徑的基本框架式拉姆齊定價。拉姆齊定價法就是一種價格路徑的模擬來使資源達到次優配置。拉姆齊定價也叫差別定價,是指在相同生產成本情況下,同一種質量產品,對不同需求彈性的消費者實行不同的價格。其含義是:在保證生產者收支平衡的情況下,消費者剩余最大化的價格由邊際成本與各消費者的需求彈性來決定。拉姆齊定價可以根據消費者的實際支付能力和需求特點定價,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調動生產者的積極性。
4結語
我國實行市場經濟以來,一直實施以“市場經濟為主,宏觀調控為輔”的方針。把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看成是為價格機制、競爭機制與供求機制服務的地位,促進我國道路運輸市場的發展。
參考文獻
篇7
一、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地位
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地位,即產業結構調節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位置及其獨立存在的理由和價值問題。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經濟法學者已注意到了產業結構調節法的作用,并將其歸入到宏觀調控法體系之中,但卻未作為宏觀調控法的基本法。筆者以為,對產業結構調節法的正確定位,既關系到對該法本身的功能和作用的正確認識,更關系到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法體系的正確認識。而產業結構調節法定位于宏觀調控基本法,則是由于我國經濟與法律發展的要求所決定的。
法律作為記載和反映社會經濟關系的特定形式,與其產生的經濟原因互為因果。不同的經濟發展模式所產生的法律要求即對法律體系的影響是大不相同的。從世界經濟發展的進程看,曾經存在過兩種極端的經濟發展模式,即所謂的市場機制和命令經濟。前者是由單個消費者和企業通過市場相互發生作用,以決定經濟組織生產什么、如何生產和為誰生產這三個中心問題的經濟組織模式;后者則是其資源的分配由政府決定,命令個人和企業按照國家經濟計劃行事的制度。[2]與這兩種經濟發展模式相適應,產生了兩種資源配置的法律形式:一種是資源占有者依據自己對市場的判斷而決定資源的利用和交換,此時的法律表現為保證資源占有者自由利用和交換的規則即民商法,它主要是保護市場主體對資源配置的個別意志;另一種是由國家設定資源配置的框架,決定資源的流向和利用方式,此時的法律表現為以命令和服從為特征的計劃法體系,它體現的是國家對資源配置的一般意志。實踐證明,這兩種法律形式都存在缺陷:傳統的民商法無力治愈“市場失靈”,無法解決效率與公平、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不能促進經濟的協調發展;而傳統的計劃法則忽視和排斥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的作用,嚴格地限制公民和法人的經濟行為,也不能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因此,在現代國家的經濟發展中,都面臨著市場調節機制與國家調節機制的選擇與法律制度的設置問題,于是才產生了政府的經濟調控行為,產生了經濟法這一新的法律部門。然而,不同國家對經濟體制的選擇及其法律制度的重點卻是不同的。一般而言,西方國家在其市場經濟較為充分發展的情況下選擇了“混合機制”,即以資本主義私有制為基礎的市場調節和國家調節相結合的市場經濟,以及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民法和經濟法雙重調節體制。[3]在這種體制下,私有制通過市場機制的無形指令發生作用,政府的作用則通過調節性的命令和財政刺激得以實現。[4]選擇這種體制的結果是各國加強了政府干預經濟職能的立法,“政府在憲法上的權力被廣泛地加以解釋并被用來‘維護公共利益”和“監察’經濟制度?!盵5]與之相反的是,在過去以計劃經濟體制著稱的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是要發展市場經濟,要運用市場調節機制改革舊的計劃經濟模式,這種改革的重點在于改變過去那種將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延伸至公民和法人的微觀經濟活動領域的政府經濟行為,改變資源占有者的意志被行政命令所剝奪的局面。這種改革要求必須承認資源市場配置的基礎性作用,承認價值規律,其結果是強化民商法的建設,對政府的經濟職能重新定位,使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不再是無處不在,以法律形式規范政府的經濟行為,改善政府的經濟職能。
從以上經濟法產生的原因以及不同經濟體制國家經濟立法的特點和宏觀調控法律手段的分析不難看出:雖然世界各國的經濟法均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均要實現調控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目標,但不同經濟發展模式的國家實現這一目標的道路卻是大相徑庭的。即使是在經濟發展模式大致相同的國家,也會因為政治、經濟,文化等差別而產生不同的宏觀調控法體系。正如我們所熟知的:法國以計劃法作為宏觀調控的基本法律手段,德國以經濟穩定和增長法為核心,日本則以企業和地區振興法為主要法律措施,并且各國均圍繞宏觀調控基本法,建立了相對完備的宏觀調控法體系。而在中國,則應建立以產業結構調節法為核心的宏觀調控法體系。
所謂宏觀調控,一般是指政府為實現宏觀(總量)平衡,保證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增長,而對貨幣收支總量、財政收支總量和外匯收支總量的調節與控制。也有人將政府為彌補市場失靈所采取的所有措施都納入宏觀調控的范圍。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是:經濟穩定增長,重大經濟結構優化,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充分就業,公正的收入分配,國際收支平衡等。[6]為實現這一目標,政府必須履行必要的經濟職能,諸如制定國民經濟長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引導生產力的合理布局和經濟結構的調整,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國民經濟整體素質的提高;提供公共服務;進行維護市場秩序的監督和管理;直接參與某些經濟活動等。[7]在政府的經濟職能中,調節產業結構是其核心職能,即通過政府的經濟行為影響資源的配置,保證經濟的運行與發展趨于社會總體目標。產業結構調節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一國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能,更是直接影響到經濟結構的優化、經濟穩定增長以及就業、收入的公正分配乃至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所以,產業結構調節是政府經濟行為的一個重要領域,也是宏觀調控法所必須解決的問題。
眾所周知,產生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的前提是市場機制存在的缺陷。這些缺陷一般在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都共同存在,而與該國的發展階段無關。因此,我們可以發現為彌補市場機制缺陷的經濟法的共性,可以找到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的諸多共同法律手段。但是,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發展階段的因素又是不容忽視的。各國如何針對自己經濟發展階段的實際,選擇主要的或基本的宏觀調控手段,便成了十分現實的問題。在我國,發展市場經濟所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市場不發育或發育不足,致使對于發展中國家有特殊意義的潛在比較優勢與結構效應靠市場的自身力量難以在短期內發揮出來,本應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市場體系和市場機制因為發育不足而無法正常地發揮作用,這便在客觀上要求政府承擔起創造條件促進市場發育的任務,即通過政府有效地組織、利用社會力量來超越某些發展階段,縮短超越過程。而政府創造條件的指向有三:即基礎設施建設、地區傾斜、部門傾斜。[8]政府“組織”與“利用”方式的核心則在于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充分利用價值規律,充分利用國際社會現存的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在我國,結構與效益始終是困擾經濟健康發展的首要問題,是實現“兩個轉變”所必須解決的根本問題。而這兩個問題的解決,結構調整是前提,效益是結構優化的必然結果。因此,在我國相當長的時期內,結構矛盾的緩解,結構效應的發揮對于經濟的穩定持續增長具有特殊意義,它當然地成為了我國政府宏觀調控的最基本任務和最主要手段。我國在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后所實施的一系列經濟政策,出臺的各項產業政策也從實踐上證明了這一點。與之相適應,根據我國產業結構成長的特點,確立政府有效推動結構成長的措施,調整政府與企業在產業結構調節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產業結構調節法,當然地應該成為我國宏觀調控法體系中的基本法。
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法確應成為調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因為離開了計劃(尤其是指令性計劃),整個經濟將無法運行。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經濟發展的要求以及計劃法所存在的調整手段和調整對象單一、忽視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計劃必須具有強制執行力等缺陷使其不能勝任宏觀調控基本法的重任,必須建立起以產業結構調節法為核心的宏觀調控法體系。只有以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宏觀調控基本法,才能針對我國市場發育不足的矛盾,正確地運用各種宏觀調控手段,建立適應中國經濟發展要求的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實現宏觀調控的總體目標。
如上所述,我們將產業結構調節法定位于宏觀調控基本法,是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特征對法律的要求所決定的。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它具有與經濟體制發展密切聯系的特征,產業結構調節法也不例外。 由此我們可以認為: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地位可能會因為我國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和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對基本宏觀調控手段的選擇而發生變化,但在現階段乃至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宏觀調控法基本法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二、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宗旨
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宗旨,是指產業結構調節法所要達到的目標,它是產業結構調節的各項法律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礎。對于這一目標的正確認識,有助于加深對產業結構調節法的調整對象和特征的理解,有助于深入認識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它也是研究產業結構調節法所不可忽視的問題。
產業結構調節法是經濟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立法宗旨當然應符合經濟法的整體目標,建立在經濟法的立法宗旨之上,或者說是經濟法立法宗旨的具體化。如果將經濟法的立法宗旨概括為:“通過協調運用各種調整手段來彌補傳統民商法調整的缺陷,以不斷解決個體的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從而促進經濟穩定增長,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基本人權,調控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9]那么產業結構調節法的立法宗旨則應為:通過運用各種調整手段實現對產業結構的調節,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實現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保證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
經濟法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產物,其在西方產生之始即以彌補傳統民商法以及行政法在運用國家權力干預經濟生活方面的不足為己任。這一方面是彌補民商法在自由主義狀態下醫治市場失靈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彌補行政法為保障自由主義而過分強調對政府權力的約束的不足,從而廣泛地建立經濟管理機關并賦予它們以較寬的行政權和較大的裁量權,以保證政府經濟職能的順利實現。而在我國,由于市場經濟發育不足,民商法極不發達,行政法也因其計劃體制下行政命令的特殊性質而并不具備西方國家傳統行政法的真正意義。過去我們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經濟法,并非以運用國家權力調控和規制市場為己任的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 因此,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們也必須建立真正的經濟法或新經濟法。這樣一個新經濟法要求改善和規范政府的經濟行為,正確認識政府行為與市場機制相互作用的基本規律,確立政府經濟行為的間接調控與計劃指導原則,以調控基本經濟結構、保障社會公平、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為基本目標。而調控經濟結構,促進資源合理配置,也正是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基本目標。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筆者認為,產業結構調節法的立法宗旨與經濟法的立法宗旨應該也必須是協調一致的。
產業結構調節法乃至整個經濟法的有效實施,必須依靠民商法、行政法的密切配合。簡言之,都必須有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正確認識。能使政府與市場在現實運行機制中產生某種互補性,是兩者耦合的直接目的,但這種互補并非自動實現的。政府行為與市場機制以什么方式耦合,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行為主體(政府機構)與市場行為主體(企業)的存在方式與行為方式,并且政府與市場的作用范圍也不是一勞永逸地劃分的。 因此,政府的力量在這種關系中處于相當主動的地位,法律對政府行為以及企業行為的調整與兩者作用的發揮意義重大,它所要實現的目標將直接關系到互補的成效。一般認為:從運作功能上講,市場機制的基本功能是配置資源,政府行為的基本功能是解決資源利用問題,資源是否充分利用的標志,主要是經濟運行的穩定與效率,以及收入分配的公正性??梢?,在經濟運行與發展過程中,市場機制主要處于資源配置的過程,這是經濟運行與發展的基本方面,而政府行為主要使經濟運行與發展趨于社會總體目標。產業結構調節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必須在充分尊重市場規律的前提下,以促進資源合理配置,提高資源利用率為首要目標。
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促進資源合理配置,既然是政府與市場相互補充所要實現的經濟目標,也就必然要采用一定的運作形式,尤其是在確立政府行為主體與市場行為主體的存在方式與行為方式方面,要有一定的規則,這些規則的最佳表現形式就是產業結構調節法。它正是通過規定各產業部門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確定政府行政經濟職能的基本原則和方式,體現政府對于市場機制的主動作用,體現政府對于克服市場機制缺陷的決心與意志。
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促進資源合理配置,還是實現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保證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必要前提。資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是產業結構成長和充分發揮結構效應的必要條件。但在單純的市場機制下,社會經濟個體憑借自己對市場的價值判斷或價值規律的自發作用來配置資源,極易造成資源的浪費和利用效率低下,繼而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整體運行。因此,要實現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必須發揮政府在產業結構調節方面的主動性,采取各種間接調控手段和引導措施,促進結構優化,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為經濟運行的高效率奠定堅實的基礎。
產業結構調節法只有實現了在資源配置和利用過程中市場與政府互補的目標,促進資源合理配置,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才能實現其更深層次也就是經濟法的最終目標:保證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政府宏觀經濟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一方面是通過提高經濟運行效率來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另一方面則在調控過程中注意解決效率與公平的矛盾,兼顧公平與社會公共利益,調控和促進社會與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個體,都是以營利為目的、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參與到經濟運行過程中宋的。 由于其逐利行為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帶來不利影響,產業結構調節法在運用各種手段調整資源配置方式的過程中,還必須注意消除個體營利行為的不良影響,保護社會公益,以免各種非法的、不當的逐利行為給社會、國家和國民造成損害,以保證經濟法最高目標的實現。
三、產業結構調節法與其相關部門的關系
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基本法律以及協調市場機制與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國相當長時期內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往往被認為是產業政策,有時被視為是計劃法、基本建設投資法,甚至是企業法的內容。這種混淆,一方面是對產業結構調節法缺乏正確認識的結果,另一方面也影響到對這一法律規范群的研究。因此,必須理順這些關系。
(一)產業結構調節法與產業政策
所謂產業政策,一般是指關于一定時期內的產業結構變化趨勢和目標設想,同時規定各個產業部門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實現這些設想的政策和措施。產業政策一般包括在產業之間促進資源合理分配的政策一一產業結構政策,在產業內部促進組織結構合理化的政策一一產業組織政策,在產業中促進科技進步的政策一一產業技術政策以及財政、金融、進出口、勞動工資、企業整頓等政策。[10]從產業政策的概念及內容不難看出產業結構調節法與產業政策的下列關系。
產業結構調節法與產業政策都是旨在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合理化,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措施。但它們卻是兩種不同的措施:
1.產業政策是以產業結構政策為核心的政府決策體系,其主要內容是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的目標和措施。產業結構調節法是以產業結構調節關系為對象的法律規范體系,其主要內容是規定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職能及調控手段,體現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具體權利義務。
2.產業政策通過具體規定實現其目標和設想的具體措施、具體的指標體系,以切實保證政策的實現。而產業結構調節法相對則較為抽象和概括,它是對產業結構調節的原則、調整方法和手段的規范化、制度化,具有法律的規范性和普遍適用性特征??赡軙a生各行各業的產業政策,但不可能產生針對某一具體行業的產業結構調節法。
3.產業政策的時間性、靈活性更強。產業政策作為政府推行的經濟政策,一般而言,其實施的時期不宜過長,而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修改的可能性也更大。而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規定產業政策原則和方法的制度體系,則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其修改也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二)產業結構調節法與計劃法
計劃法通常表示兩種含義:其一是國家用計劃方法干預、組織、管理國民經濟的法律規范;其二是確定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在計劃管理體制中的地位,以及調整它們在編制、審批、執行、檢查和監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過程中所發生的計劃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第一種意義上的計劃法,主要是一些市場經濟國家為實現一定的計劃內容,由立法機關頒布的專門法律;第二種意義上的計劃法,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計劃經濟的基本法律手段,其內容包括計劃法的目的、任務和基本原則,計劃指標體系,綜合平衡原則和方法,計劃管理體制,計劃編制、審批程序,計劃法律責任等。計劃法與產業結構調節法在立法對象以及立法目標方面存在著共同性,都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但兩者也存在著重大差別:
1.調整對象不同。計劃法的調整對象為計劃關系,其產生的基礎是計劃經濟,尤其是過去我國的那種忽視和排斥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作用,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延伸至公民和法人的微觀經濟活動的計劃經濟。而產業結構調節法的調整對象是產業結構設置關系,其產生的基礎是市場經濟,是國家運用宏觀調控手段配置資源的方式。
2.法律關系客體不同。計劃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單一的計劃行為。而產業結構調節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行為和與人身相聯系的精神財富或非物質財富。
3.調節手段不同。計劃法的調節手段主要是規定計劃體系、指標體系以及計劃程序。產業結構調節法的手段則相當多,有包括計劃手段在內的財政手段、金融手段、直接干預手段、政策手段、行政指導手段等多種形式,而且這些手段的運用是以充分發揮市場調節機制為前提的。
(三)產業結構調節法與投資法
投資法是關于調整國家、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在投資過程中所發生的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產業結構調節必然會引起投資方向、投資規模的變化。 因此,產業結構調節法與投資法也存在著密切的聯系。產業結構調節法對投資法具有指導作用,投資法與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協調也直接影響到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實施。它們的區別在于:
1.調整對象不同。投資法的調整對象是投資關系,主要是投資過程中所發生的管理關系、借貸合同關系和貨幣監督關系。而產業結構調節法的調整對象是產業結構設置關系,其調整對象的范圍遠比投資關系廣泛和復雜。
2.主體不同。投資法的主體為投資者與被投資者及其監督管理部門,其主體雙方都是不特定的。產業結構調節法的主體則是國家或政府與接受調控者,其一方當事人是恒定的,雙方不得變更,也不得選擇。
3.產業結構調節法從效力層次上看應該是投資法的上級法。為實現產業結構合理化、資源配置的優化,國家和政府運用各種手段對于投資方向、投資結構、投資比例等投資關系進行調控,促使經濟向預定的方向發展,是政府促進產業結構演進的重要手段之一,而這種對投資的調控又必須與其他宏觀調控手段相結合。因此,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對投資法具有直接的指導意義,投資法必須依據產業結構調節法宋制定,并充分注意與產業結構調節法的配合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四)產業結構調節法與企業法
企業法是調整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管理活動以及企業與國家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基本內容可以說與企業息息相關。產業結構的合理配置需要通過企業加以實現,產業結構調整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企業的活力、企業的規模結構、企業的組織結構、壟斷與競爭等一系列問題。企業既是市場活動的主體,也是組成產業結構的基礎單元,因而必須正確處理企業法與產業結構調節法的關系。
1,企業法與產業結構調節法分屬于經濟法的兩個子系統,企業法屬于經濟主體法的范疇,產業結構調節法屬于宏觀調控法的范疇,其調整的對象、內容、客體、手段都有很大的差別。
2.產業結構調節法通過對產業發展及產業結構布局等的干預,促進或限制某些產業的發展,必然會對產業內部和企業組織結構產生影響,有時為實現產業調節的目的,國家也會直接對企業組織結構進行干預,加速產業結構的轉換,以優化產業結構。但是,國家產業結構調節法并不能直接取代企業法,它只是對不同產業的企業形式及組織結構提出原則要求,具體的企業組織制度、設置程序及條件、企業的具體權利義務都應由組織法加以規定。
3.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宏觀調控法必須注意處理與企業法的關系,將增強企業活力作為重點,克服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副作用。產業結構調節法的許多制度是通過扶持特殊行業或企業得以實現的,但扶持過度則可能產生這些行業或企業對政府的過分依賴,反而喪失了活力。因而,產業結構調節法的激勵機制,必須建立在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前提下,以創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為條件。這就需要企業法對企業的主體資格與權利義務予以明確規定,使企業獲得市場競爭的良好條件,從而充滿活力,能夠對政府采取的各種產業結構調節措施或激勵作用作出積極敏銳的反應。
注釋:
[1] 參見呂忠梅:《產業結構調節法初探》,《法商研究》1994年第6期,第5-10頁。
篇8
關鍵詞:房地產經濟;國家宏觀調控;金融市場體系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7712 (2014) 02-0000-01
所謂房地產經濟,指的是國家通過經濟控制、法律行政等多種形式,從宏觀大局上對房地產市場進行有效指導、監督、調節和控制,促進房地產市場的供求及其結構平衡優化,實現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的平穩協調發展及共同促進。目前,房地產業堪稱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但在其飛速發展的過程中,存在著不少問題,政府對房地產業的宏觀調控措施層出不窮,自2010年宏觀調控手段更是由“寬松”向“收緊”方向轉變,其目的更多的是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進一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一、房地產市場的特性
房地產又稱不動產,顧名思義,是一種不可移動的特殊商品,與其他類型商品形成了較大區別。房地產雖然具有不可移動性,但可以隸屬于某人或某機構,因此,房地產交易應運而生。房地產市場就是指令土地和各種類型物業( 如: 住宅、寫字樓、商店和工業廠房等) 的買賣雙方走到一起,并就某宗特定的房地產交易價格達成一致的任何安排。房地產開發則是動態過程,具有整體過程長、資金投入大的特征,房地產開發預算也存在很多隨客觀條件而變化可能。因此,房地產市場是房地產權益的交易市場,是地區性的市場,不同區域均有著不同市場條件、供求關系、價格檔次不同的房地產市場。目前,房地產人群仍舊是我國房地產消費者隊伍的支柱,多數人都是出于自住目的購房,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希望通過房地產投機達到增加收入的目的。因此,對于多數房地產消費者來說,了解房地產最新價格及市場行情,根據自己購買房地產的位置及附屬設施等情況明確價格因素,仍舊存在一定困難,具有一定的不透明性。
二、當前我國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不理想的原因
如前所述,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向“泡沫經濟”轉變,2010年,我國針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政策開始由“寬松”走向“緊縮”階段。首次“緊縮”宏觀調控的“國十一條”一經出臺,在2010年年初,我國房價出現了交易量下降、房價上升緩慢的現象。而之后的“國十條”及其實施細則,則出現了模棱兩可等問題,對相應的重要概念沒有明確做出界定,更多地將權限下放各城市自主打擊房價過高現象,直接導致實施效果欠佳。同時,“國十條”中打擊炒房最有效的措施“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即房地產特別稅和收益稅) ,直至今日仍舊無法完善開展。而“國十條”中制約開放商的手段――對土地增值稅進行重點清算稽查,并未見到具體實施和具體部門負責。房價之所以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與房價的升降有著緊密的聯系,我國實施的是國有土地“招拍掛”的出讓方式,這種方式必然使掌握壟斷性土地的政府成為了房地產市場的利益主體,政府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等形式,參與到房地產經濟之中,將土地租賃價格不斷提升,達到促進當地經濟發展、減輕財政債務的目的,從而進一步促進了房價的連連攀升。因此,地方政府往往不愿意配合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使政策處于難以落實的尷尬局面。
三、加強我國房地產經濟國家宏觀調控的對策
(一)進一步完善我國房地產業的稅制改革,制定修訂各類房地產稅法
要通過制度建設,使政府的各項房地產措施有法可依,進一步規范房地產評估機構,清理房地產業漫天要價的現象。要及時分析房地產收費項目,將隸屬經營性的收費項目轉入經營收入項目;將部分房地產收費改為稅收項目;將必須保留的收費項目,如各類手續費、資源及補償費等項目,列入規范收費序列。
(二)優化稅收結構,加大房地產擁有環節的稅收調控力度
不僅要不斷完善房地產銷售、二手房交易環節稅收體系,還要加大對擁有房地產環節的征稅力度,可按面積及擁有房地產套數情況,對房地產擁有環節征收物業管理稅、土地價格稅、農地收益稅、空地稅、高檔消費稅、定期土地增值稅等各種名目的稅種,讓持有過多不動產的投機者無利可圖,遏制炒房現象。
(三)實行差別稅收制度,發揮房地產稅的價格杠桿作用
目前我國已經開始實施差別稅收制度,但力度仍需加大,主要是注重房地產的評估價值,并從稅收征收上區別對待一套房、二套房及三套房,從而能夠充分發揮房地產稅的價格杠桿作用。
(四)在打擊房地產投機行為的基礎上,保證居民基本居住條件
積極推出保障房建設,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條件。同時,關注絕大多數人群,規范引導房地產市場向健康方向發展,打擊房地產的投機炒作行為,促進多數居民通過房地產市場交易解決自身住房問題,讓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向居民消費為主導方向上走,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四、結束語
總之,作為政府而言,必須把房地產宏觀調控放在首位進行到底,關注中低收入人群及絕大多數人群的根本利益和剛性需求,堅決打擊遏制炒房投機行為,通過稅收等調控手段,使房地產市場向平穩健康方向發展,唯有此,才能真正贏得民心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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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宏觀經濟 統計分析 大數據時代
一、前言
在宏觀經濟關于統計分析不斷得到廣泛應用的狀況下,市場經濟得到穩定的發展,但是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弊端,這樣的狀況嚴重的影響了其發展。在經濟發展新時期,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適當的分析和研究,并制定出合適解決方法,已經成為我國經濟領域學者重點的研究對象?;谶@樣的狀況,為了有效的保證問題的有效解決和對策的制定具有時效性,在實際的工作中,需要對宏觀經濟統計分析進行深入的了解與掌握,才能夠給予行之有效的、與時俱進的、對國家和大眾都有益處的對策。
二、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簡介
(一)內涵分析
在本課題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之前,需要對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的相應概念進行了解。宏觀經濟統計分析主要是對整體經濟關于同一方面的總稱,在其發展的不斷階段,經濟學和統計學兩種知識的融合,為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提供了詳盡的信息。宏觀經濟方面的統計分析主要分為兩個發展系統:一是統計學知識為基礎的發展系統;二是和經濟學知識為中心的發展系y。兩種不同知識所形成的系統,在實際應用中產生的價值自然存在很大的差異性。但是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宏觀經濟方面的統計分析主要注重關于經濟學方面的理論和知識多一些,主要表現在計量經濟學上面[1]。鑒于計量經濟學具有理論形式的計量經濟學和經濟形式的計量學,將其應用到實際當中,能實現對數據的統計和管理,進而達到探索經濟當中潛在規律的目標。宏觀經濟的統計部分所要研究的對象主要是宏觀經濟實際運行過程相應結果,在此過程中主要把宏觀經濟的相應理論作為依據,而將統計分析方法和方法作為工具,充分的利用統計的資料,來實現對宏觀經濟實際當中運行的規律予以深度的認識與分析。
(二)常用的方法
宏觀經濟方面的統計分析在實際使用的過程中,其方法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1)靜態分析。該種分析方法主要是把經濟變動的整個過程和時間的因素進行排除,進而使經濟達到相對平衡的狀態。(2)邊際分析。該種分析方法主要是邊際概念當中的數量分析法,在使用的過程中對經濟行為和相應的經濟變量進行詳細,進而凸顯出自變量和因變量之間存在的關系;(3)均衡分析。該種分析法是對經濟實際均衡狀態下變動條件和形成條件進行詳細分析;(4)比較動態分析。該種分析法主要是對兩個不同的經濟予以比較對比,進而獲得變量的關系[2]。
三、推動宏觀經濟狀態下的統計分析發展策略
(一)“與時俱進”
宏觀經濟統計分析具有實踐性與科學性,能實現對信息予以合理分析,對現今市場經濟的穩定經營和長遠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在信息化技術的支持下,宏觀經濟方面統計分析的信息的主要來源和相應的分析方法呈現出迥異的特征,宏觀經濟方面的統計分析在實際應用中表現出與時俱進的特征,將多樣化的分析方法應用到該項分析當中,能使數據終端使用人員提供的重要的信息保障。大數據時代為我國超越追趕經濟發達國家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會,我國在經濟發展新時期當中,注重從政府采集和分析得到的信息數據著手,進而為經濟的穩定經營和長遠發展制定科學的發展戰略。
為了能貫徹和落實新經濟時期制定的經濟發展戰略,要在經濟發展趨勢不斷變化后,對不適應經濟長遠的項目進行改進,在關于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應注重經濟研究的前瞻性,并對互聯網中的信息進行充分的利用,從而形成一個全新的宏觀經濟分析體系,為我國宏觀經濟發展中提供科學依據與良好的服務。在大數據時代迅速發展下,我國可以對當地各個社會基礎單位作為的數據作為依據,對順應現今大數據時代信息發展的平臺進行建立。強化物流網絡自身統計與各個行業之間相關聯的機構進行建設建設,進而為各個行業的全面發展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當地政府同時也要對資源環境和電網供求提供的信息數據作為重要的依據,實現對我國各項能源的全面發展。此外,大數據相關平臺網站要進行科學的建設,這樣才能為我國能源基礎建設和管理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從上文的論述得知,大數據時代背景下,我國各個地方的政府要注重自身發展的創新性,能實現對數據的合理分析,通過采用多元化的經濟統計方式,才能對統計和分析方法提出個更好的方法,進而實現合理科學的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目的。
(二)完善相關體系
經濟體制的改革是我國促進經濟發展采取的重要措施。隨著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我國現存的經濟發展結構很難為經濟的實際發展提供滿意的服務,已經無法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無法適應新時展的趨勢。基于這樣的狀況,在實際的發展的過程中,為了更好的改進我國經濟發展的機制,應注重要宏觀經濟方面統計分析工作能在現階段得到健康的發展。政府機關單位中的從業人員在實際的工作中應研究出適應現今經濟發展的體系,進而能科學的指導現今市場經濟中企業自身的經營和長遠的發展。同時還要對參與工作的相應人員,對自身的專業技能進行不斷的提升,讓其擁有更加專業的職業技能,保障新建指標體系能順利有效的實施,發揮其調節指導作用[3]。
(三)加強宏觀控制力
由于經濟具有較強的流動性,易產生很多種類型風險。因此,要加強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穩健發展,增強政府宏觀調控經濟的能力。將我國宏觀經濟調控與政治外交結合,與國際宏觀調控接軌,并且在宏觀調控基礎上,貫穿落實國家各項宏觀調控政策。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具有針對性的調控政策,使宏觀調控能力與市場機制調節功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將宏觀調控目標分為若干個小目標,逐一的進行宏觀調控,使宏觀調控成果鞏固,以實現經濟宏觀調控最終目標。
四、結論
通過本文的論述得知,雖然我國宏觀經濟統計分析存在著較多樣化的問題。但是,宏觀經濟統計分析與時俱進符合時展與國家的宏觀調控加強,相關體系不斷完善,政府與各方力量的大力支持。能夠實現對所有經濟數據統籌管理與精確分析,使國家經濟發展加快,促進整體經濟效益優化,宏觀經濟統計分析也能夠得到一個長期有效發展的契機,為人們謀取更多的福祉。
參考文獻
[1]張永生.淺談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的基本問題[J].現代國企研究,2016,(16):146.
篇10
關鍵詞:金融危機 房地產業 宏觀調控
國際金融危機對世界各國實體經濟造成強烈沖擊,并且不可避免的波及到了中國,我國房地產行業也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也遭受到了打擊。但我國的4萬億刺激計劃,又從另一個方面助長了房地產的泡沫化,在房價飛漲的情況下,中國基于我國在當前形勢的特殊情況對房地產市場進行了宏觀調控。目的在于使房地產業發展回歸到民生本位,保證人民群眾的基本利益。因此,分析金融危機下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效果引導房地產市場回歸理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手段及其作用
房地產行業相對于其他產業來說,既是國民經濟中基本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同時又是一種投資產品,房地產行業的這種屬性,決定了房地產行業的發展與宏觀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一方面,宏觀經濟周期性波動對房地產市場的供給以及需要產生決定性影響,從而影響房地產價格走勢。另一個方面,房地產業的發展與其他諸多部門的發展都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房地產價格對于宏觀經濟中的消費及投資都有深刻影響,因此對于整個宏觀經濟的發展也有著深遠的影響。在房地產行業資產在宏觀經濟中比例適宜時,則房地產行業的發展能帶動眾多相關產業的發展,進而促進宏觀經濟發展。因此,能夠保證房地產行業的發展與宏觀經濟的發展相適應,是保證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穩定協調的關鍵。
我國的房地產起步比較晚,因此整個房地產行業和市場還遠沒有達到成熟的程度。2005年開始重點控制房價上漲,國家為此出臺了一系列包括國八條在內的宏觀調控政策來打擊供給和消費中的炒作行為。但04年和05年這兩年的宏觀調控政策并沒有達到穩定房價的目標,因此,國家從2006年開始從金融、財政和住房保障等各個方面對房地產進行全面調控。2007年全年,國務院先后頒發了《關于取消部分地方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政策,同時金融機構連續六次加息,并且十次上調法定存款準備金。初步實現了房地產宏觀調控的目標,但隨著2008年金融危機的到來,中央放松了宏觀調控的力度,并推出了4萬億投資的刺激方案,造成了房價新一輪的大規模上漲,從2010年開始,中國實行了包括限購在內的新一輪的房地產宏觀調控。盡管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措施,但是并沒有明顯的效果。
二、房地產宏觀調控效果評價
中國在過去的這些年里,經濟發展主要靠投資、出口為主來拉動。在基礎設施建設還不完善的情況下,這種依靠投資來帶動發展的道路是中國發展經濟的必由之路。但是隨著我國多年來基礎設施建設的不斷完善,許多行業已經面臨生產過剩的局面。國家出臺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和積極的財政政策,想利用投資來拉動經濟增長的同時,不僅加劇投資消費結構的失衡,而且使部分行業產能過剩更加突出,結構調整難度加大。由此可見,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我國出臺振興宏觀經濟發展的政策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這也是房地產市場起伏過大的主要原因,而我們對于房地產市場以限購為主要特征的調控,效果一直不明顯,主要原因在于。
1.我國宏觀調控政策出臺不合時宜
2008年,在世界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外資正在迫切尋找新的利潤市場。我國房地產市場在經過房價持續上升的繁榮期之后,已開始出現價格回落及成交量萎縮的局面,正處于理性回歸的發展方向。這個時候政府出臺刺激政策,使之前的宏觀調控基本前功盡棄。在全世界經濟不振的情況下,中國房地產行業提前回暖,為外國資金提供了最佳選擇。中國的非理性需要增加和投機需求也刺激了房地產泡沫進一步膨脹。造成了兩年后嚴厲的樓市調控政策的出臺。但也未能從根本上遏制房地產泡沫化的傾向。
2.我國宏觀調控政策方向存在誤區
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我國的出口環境惡化,投資環境不良,這樣的情況下,應對金融危機最有效的方式應該是推動消費來擴大內需。其中最根本的是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消費能力。國家出臺的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和投資四萬億元的舉措,將大部分資金引向房地產行業,并且導致通貨膨脹。我國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將房地產也當作為國家支柱性產業是一個錯誤定位。
3.調控與當前的制度存在矛盾
自從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一直處在一個不斷分權的關系過程中。但地方政府作為中央的下級機構,必須接受中央政府的考核機制。所以,使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形成了一種長期博弈的關系。
我國中央政府都以GDP的增長作為考核地方政府業績的主要指標,因此,地方政府把拉動GDP作為首要任務。對于這一點,房地產業有著其他行業無法比擬的優勢。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考核體質和權力共同促使地方政府發展房地差經濟,進而推高房價。
4.調控的手段不適合
房地產市場調控的目的是使房地產市場正常發展,避免過度投機造成泡沫而損壞整個經濟,但現在的限購政策卻是以損害市場交易為手段的方法,其根本不能避免房地產泡沫化的原因,反而會造成未來房地產反彈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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