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資金監管協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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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工程資金監管協議,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工程資金監管協議

篇1

Du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units to strengthen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funds for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to ensure that funds earmarked funds legal basis and the impact of regulatory measures implemented.

【關鍵詞】水利工程資金監管法規

中圖分類號:TV 文獻標識碼:A

當前水利工程建設期中建設管理單位積極推行資金監管措施,保障資金??顚S?。因為措施實施涉及對承包商工程賬戶的監督,必須賬戶所在銀行的服務配合,故實施該措施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據值得探討。同時,資金監管措施的推行,對施工承包商的資金使用都會產生哪些不利的影響,筆者認為也有必要站在承包商的角度認為分析。

一、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對施工承包商實行資金監管的必要性

1.水利工程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社會效益波及范圍廣。例如,筆者參與建設的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于2003年底開工至今,根據可研報告批復,主體工程靜態投資為1435億元。

從以上數據看出,正在修建的南水北調中線工程耗資巨大,設計規劃耗時長久。所以在建設期內,做好資金管理工作是確保質量、進度、安全等工程建設管理要素的關鍵之一。資金的及時支付和準確使用是資金管理的重點。

2.當前工程承包商的資金調配靈活,資金濫用現象頻現。隨著國內各施工企業大多完成從計劃經濟體系轉向企業化進程,資金和人員調配靈活度高,較容易出現款項挪用、外借、轉移等問題,造成資金浪費甚至出現缺口,進而影響工程建設。

例如筆者親身參與了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京石段應急供水工程的施工。該段工程為2003年開工,沒有資金監管措施。因承包商資金轉移挪用、經營不善、原材料漲價等原因,建設后期部分承包商陷入資金困難,建設單位的月進度款撥付剛到就被支取一空,沒有剩余資金用于現場工程建設。部分材料廠商因欠款屢拖不結,頻頻到建設單位告狀。這些經驗教訓是迫使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設單位選擇在漳古段工程施工中引入資金監管措施的重要原因。

為了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開展,保證??顚S谩9こ探ㄔO單位在做好自身資金管理的同時加強對支付給施工承包商的各項資金執行監管措施就是迫切需要。

二、實施工程建設資金監管的政策要求

根據財政部和水利部共同下發的《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切實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的意見》(財農【2012】22號)文件精神,提出要求確保水利資金安全有效使用,推進水利資金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切實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等方面。強調從制度建設、預算管理、監督檢查、廉政風險防控等各個方面,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逐步形成完備的水利資金管理制度體系,建立多元化監督體系,減少數據不實、虛假立項、擠占挪用資金等違規違紀行為。

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資金分配、撥付、使用和項目管理等環節在內的整個資金運行全過程的管理體系,是中央對今后水利工程管理的重點要求方面。水利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在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加強資金監管方面采取多種措施。保證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條款及時、準確的支付和??顚S?。

三、實行建設資金監管的合理合法途徑

對承包商實行資金監管在水利項目管理中并不多見,存在諸多不同部委行業政策法規的矛盾。實行資金監管涉及施工承包商經營自和現場項目部與總局的資金調度和管理權限等問題。因此順利實行資金監管的前提是解決其合法合規的問題。

1.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承包商的資金,因為在所有權上已經發生轉移,建設單位無權干預審查資金的使用,建設單位就需要得到授權具備監督權。在南水北調中線漳古段工程的招標階段,建設單位就將實行資金監管的條款納入招標文件內以取得監督權。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通過“要約”與“承諾”的過程簽訂的,施工承包商對項目投標,就視同對招標文件所列條件的相應,其投標價格應考慮實行資金監管對施工成本產生的影響。所以,通過招標文件和監管協議等合同有效組成部分可以明確資金監管的范圍、方式、權責等,順利解決了工程資金監管的合法合規問題。同時擬定的資金監管協議,將承包商在當地開設的賬戶銀行納入第三方,從而使資金監管協議具備落實的基礎條件。

2.銀行在協助資金管理方面有天然的優勢,在銀行內對資金流動行使監督具有可行性。從而通過銀行的信息平臺建立對資金流動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饋,實現對資金監管理論的落實。

3.資金監管協議的條款必須詳盡、完整、具有可操作性。在實施過程中,對施工承包商的資金使用進行約定權利范圍內的監管,只有出現施工承包商轉移、挪用資金等違約情況時,才能采取協議措施。就如同建設單位要求施工承包商按照投標承諾投入人員、設備等管理措施一樣,資金監管不能給予建設單位干預施工承包商正常生產的權利。

通過以上詳盡的考慮和措施,解決了資金監管在日常工程管理實施中的合理合法性問題。

四、資金監管對各方的影響分析

1.首先水利工程項目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除了技術含量較高外,建造過程持續時間相當長,就是商品交易過程復雜,期間因為政策、市場和環境等因素可能發生變化,對于合同雙方而言,都存在一定的風險。作為施工承包商的角度看,在施工過程中引入監管體制無疑增加成本支出和不確定因素,這是施工承包商所不情愿的。

2.在項目建設期間,施工承包商的項目部主要有以下幾項資金來源:自備的資金;建設單位支付的預付款和進度款;質保金;其他收入。同時,項目部的主要開支有幾大類:人員工資和日常辦公開銷;設備、材料采購租賃費;支付給分包單位的工程款;總局收取的管理費、利潤和代繳的各類費用等。在資金監管過程中,為了起到有效監管的作用,承包商的人員費用、日常辦公開銷和各項稅費等都不可避免的被納入監管范圍以內,這樣無形中增加了施工承包商調撥資金的時間成本和管理成本。

3.中標的施工承包商總局對建設資金監管制度多持反對意見。因為當前工程建設市場,各承包人需要不斷參與各類工程項目的投標和建設,需要人員、設備、材料的不斷投入和更新,對于資金的使用有著自己的制度和辦法。目前,市場上可供使用的融資平臺或者成本高昂或者程序復雜,所以在各工程項目資金較充裕時互相調撥對施工承包商來說是常見的操作方式。建設單位的資金監管措施客觀上增加了施工承包商的融資難度和成本,也使得他們對待資金監管措施缺乏積極性。

4.漳古段工程實施銀行監管措施時,從銀行方面得到的幫助有限。依然面臨著資金撥付后對法人賬戶監控并不被銀行系統全面接受的尷尬。銀行在參與監管協議后獲得了穩定的資金注入保證,同時賺取相應的服務費用和資金占用權利。對于協議的落實,并沒有過多的積極性。協議相關條款的實施完全依賴于負責監管賬戶的銀行的負責態度、柜臺員工責任心等不確定因素,造成了不同的銀行出現工程監管力度迥異的現象,出現了監管期間,仍有個別違反監管協議的資金調撥情況的發生。

5.資金監管的推動主體只有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商和銀行只是被動接受,客觀上限制了監管措施更好的發揮它的效力。建設單位在資金監管協議中沒有處罰手段和措施,協議其余兩方違約成本實質為零。銀行在監管協議中,沒有義務缺失下的成本付出。在整個三方中處于最主動的地位,建設單位有求于銀行落實監管協議,施工承包商有求于銀行順利提取或劃撥資金,造成了事實上銀行可以毫無顧忌的隨意處置資金監管協議的實施。

篇2

第二條凡在本縣范圍內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取得商品房預售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其開發建設中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備案前預先出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支付的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第四條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檢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實施情況;

(二)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備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使用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處理;

(四)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其他有關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縣銀監部門負責對監管銀行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人民銀行、銀監部門應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第五條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應當全部納入預售資金監管對象范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項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項目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后達到購房人可辦理轉移登記條件止。

商品房質量保證金的監管期限,自項目竣工交付使用開始,至商品房質量保修期滿止。

第六條監管額度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只能用于購買本工程開發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工程建設的施工進度款、繳納法定稅費、償還本工程開發貸款、物業專項維修費用和房屋保修費用及支付本工程其他相關費用。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選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專用賬戶),監管專用賬戶不得支取現金。由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人民銀行、監管銀行、開發企業四方簽訂統一格式的《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并報縣銀監部門備案。

監管協議由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共同制定,應包括監管項目的基本情況、監管內容、監管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監管協議簽訂后,監管銀行應向開發企業預發放監管專用帳戶賬號,用于申請辦理監管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開發項目屬單家商業銀行貸款或提供按揭的,該銀行即為監管銀行。屬多家商業銀行貸款或提供按揭的,由開發企業和商業銀行商定選擇一家相關監管銀行。

第八條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向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提供其選定的監管銀行資料及預發放的監管專用帳戶賬號;

(二)監管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監管項目建設方案和工程形象進度表;

(四)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用款計劃應按照地下結構完成、結構封頂、竣工驗收、完成初始登記并達到購房人可辦理轉移登記條件等四個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并合理確定每個節點的用款額度);

(五)申請預售項目工程預算清冊;

(六)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監管銀行申請開立正式監管專用帳戶賬號,并向監管銀行提供下列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

(二)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意見書;

(三)監管項目用款計劃;

(四)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

(五)監管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監管銀行應在正式監管專用帳戶賬號開立后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資料及開發企業的開戶申請書報縣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備案。

第十條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管項目工程類別核定預售項目工程預算清冊和預售資金監管額度。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額度為申請預售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150%。預售資金監管的額度一經確定,一般不作調整,由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項目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意見書(附核定的預售項目工程預算清冊)報監管銀行、縣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備案。監管項目發生變化,而需調整預售資金監管額度的,由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項目預售資金監管額度調整意見書,并報監管銀行、縣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備案。監管銀行根據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意見書或調整意見書實施監管額度的調整。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變更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或者監管專用賬戶的,應當向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解除原監管協議,同時重新簽訂監管協議,將原監管專用賬戶中的預售資金全部轉入變更后的監管專用賬戶,并報縣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監管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資金(購房款)由購房人直接存入監管專用賬戶。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預售資金。開發企業憑購房人在監管銀行的繳款憑證為購房人開具售房收款票據。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時,應當提供購房人將購房款存入監管銀行資金賬戶的繳款憑證。

購房人按揭貸款購買商品房的,開發企業應當提供監管專用賬戶作為貸款到賬賬戶,其按揭貸款(含公積金貸款)由貸款銀行負責在貸款發放后次日劃入監管銀行的監管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監管額度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實行封閉式管理。開發企業在資金使用節點申請使用監管資金的,應當持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管資金使用意見書及以下材料向監管銀行提出書面申請:

(一)地下結構完成節點:提交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字的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材料;工程形象進度照片。

(二)結構封頂節點:提交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字的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材料;工程形象進度照片。

(三)竣工驗收節點:提交規劃驗收合格報告;消防驗收合格報告;經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字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房屋質檢部門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四)完成初始登記并達到購房人可辦理轉移登記條件節點:提交產權登記部門的商品房初始登記證明。

(五)用于支付保修期內的物業維修資金,應提供業主、物業服務公司維修方案及物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在最后一個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節點前,監管專用賬戶內必須保證有足額的資金轉為商品房質量保證金進行監管。

商品房質量保證金的監管額度為申請預售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5%(參考同類地段、同一時段其它房地產項目的工程造價)。

商品房質量保證金,用于保修期內商品房的質量保修。

第十五條監管銀行應當按照監管項目分別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支出臺賬,并根據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資金使用計劃等材料,嚴格審核開發企業資金使用申請,不得超額度支付。符合條件的,自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直接將款項劃入收款方賬戶。

第十六條開發企業應當于每月25日前向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當月建設工程完成的形象進度以及監管銀行出具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對賬單。監管銀行應當于每月27日前將本銀行監管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情況報縣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備案。

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監管項目的預售資金入賬情況、工程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管人員應每月巡視監管項目工程進度一次,并將巡視情況記錄在案,若發現監管項目工程停工,應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并查明停工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

監管專用賬戶內歸集余額已高于監管額度的資金不列入監管范圍。

第十七條開發企業監管項目完成初始登記并達到購房人可辦理轉移登記條件的,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算出商品房質量保證金監管額度,并通知監管銀行對其額度實施監管,同時終止對監管專用賬戶中商品房質量保證金額度外資金的監管。

第十八條商品房質量保修期滿,開發企業憑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向監管銀行提出監管專用賬戶撤銷申請。監管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賬戶撤銷手續。

第十九條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或依約定追究其相應責任。同時,將其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公示,并記入企業的誠信檔案和縣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

(一)直接收存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二)未及時將貸款轉入專用賬戶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

(五)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串通,利用虛假證明或采取其他方式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第二十條監管銀行未按監管協議約定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的,開發企業可按監管協議約定,選擇其他商業銀行作為監管銀行。

第二十一條監管銀行未按要求受理、審核開發企業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申請資料,超前超額支付商品房預售資金,導致工程無法竣工的,除依法或依約定承擔相應責任外,3年內不得在本縣承擔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

篇3

關鍵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模式;立法構想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14-0015-02

2012年8月,一條住建部正在研究“取消商品房預售制”的消息在網上盛傳,一場關于商品房預售制存廢的爭論在網絡上愈演愈烈,我國商品房預售制度再掀存廢之爭。

筆者認為,在房地產建設資金緊缺的情況下,取消商品房預售制度是不明智的,預售制度應完善而非廢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是商品房預售的重要環節,預售資金是預售制度設立的最重要基礎和存在的最基本條件,故預售資金監管問題是整個預售制度需要解決的最主要問題。本文以商品房預售制度再掀存廢之爭為切入點,深入研究我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現狀、我國香港地區及美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模式對我國的啟示,并為完善我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模式提出構想。

1 我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模式現狀分析

商品房預售制度在我國發展的二十幾年來,實踐中已經形成了政府監管模式、銀行監管模式、銀行監管加監理公司監管模式、擔保公司加銀行監管模式等幾種監管模式。

1.1 政府監管模式——以廣州市為例

政府監管模式即以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作為監管機構進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模式。廣州采用此種監管模式,具體監管模式是:由銷售預售房的開發商、資金監管小組和為預售資金設有獨立賬戶的銀行等三方簽訂有關監管預售資金協議書,以明確各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職責。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項要全部存入該獨立賬戶,開發商對于預售資金的每項支出都要接受國土房管局和銀行的監控。

政府監管模式中因政府具有行政權力而對開發商具有一定的行政約束力,但政府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可能利用行政權力干預項目建設的正常運作,并可能引起尋租和腐?。徽O管部門缺乏專業的監管隊伍,使監管在多數情況下流于形式;另外政府部門難以落實因監管不當而產生的監管責任等。

1.2 商業銀行監管模式——以南京市為例

所謂的商業銀行進行監管的模式,事實上是由開發企業委托商業銀行進行監管。南京市2008年制定實施的《南京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此種監管模式。

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對商品房預售資金進行監管具有專業優勢,可優化監管環節,提高監管效率;同時監管主體與行政主體分離,可有效避免行政權力對房地產市場的過分干預和權力尋租,又可避免政府因監管不力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然而銀行監管模式有其固有的缺陷:商業銀行不具有監管的公正中立性。開發商通常選擇與其長期業務往來的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勢必會為利益而放寬監管環境;商業銀行缺乏對工程進度和質量進行監督的專業人員;銀行與開發商簽訂的監管協議缺乏規范性和約束力。因此,銀行監管模式并非最佳監管模式選擇。

1.3 銀行監管加監理公司監管模式——以重慶市為例

此種監管模式是以工程監理機構和銀行共同作為監管主體,并共同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三方預售資金監管協議。重慶市采用這種監管模式,預售款由預售人委托設立預售款專用賬戶的商業銀行代為收取,代收預售款的商業銀行有監督預售款的義務。預售款專款專用,由具備合法資質的工程監理機構根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進度計劃和工程實施進度,書面通知代收預售款的銀行向預售人劃款。未經工程監理機構書面通知,代收預售款的銀行不得直接向預售人劃款。

監理公司對工程的進展有準確、專業的了解與判斷,這就不需要再雇傭專業人士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審核,節省了一部分監管成本。但實踐中也存在不足之處:監理公司大多是開發商通過招標確定的,受雇于也受制于開發商,其中立公正的地位難以保障;監理公司的風險抵抗能力和責任承擔能力不足。

銀行加監理公司監管預售資金,綜合了銀行監管與監理公司監管的優勢,但其共同缺陷,使此種監管模式仍有制度弱點。

1.4 銀行監管加擔保公司監管模式——以濟南市為例

此種監管模式是銀行與擔保公司作為共同監管主體,與開發商簽訂三方協議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預售資金進行監管。濟南于2005年在全國首次引入銀行監管加擔保公司監管模式。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采用由預售人委托擔保公司向預購人提供預售款監管責任擔保書的方式實施。引入擔保公司作為監管主體,有其特有的優勢: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與開發商違約使用預售資金之間的利益對抗使得擔保公司的監管更具有力度,從而減小了購房者的風險;擔保公司一般是房屋置業擔保公司,此種專業的擔保公司配備了建筑、金融、經濟知識的專業人員,不須外聘專業人員就可以對工程的施工進度和預售款的流向進行有效評估,減少了監管成本。但擔保公司與監理公司類似,受雇于同時也受制于開發商,責任承擔能力弱等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購房人的利益。

2 我國香港地區及國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2.1 香港地區律師行監管模式

香港對預售款和定金的監管程度非常嚴格,采用律師行監管模式。開發商與購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購房人可支付全款或10%至30%的定金,這些款項交給開發商的代表律師行代為托管而非交給開發商。律師行必須在銀行開立獨立賬戶存入款項而不可與自身賬戶或其他賬戶混淆,更不可未經批準擅自調動或使用該款項。

筆者認為,香港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律師行監管模式可以有效防止開發商濫用預售資金,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利的同時也維護了為購房人提供貸款的銀行的合法權益。但目前來看,我國大陸地區律師行業發展不夠健全,律師專業水平有待提高,行業隊伍有待壯大,僅可在一定程度上借鑒香港的律師行監管制度。但未來我國大陸律師行業發展成熟后,該種監管模式不失為一種較佳選擇。

2.2 美國商品房公證托管制度

美國的商品房預售制度發展到今天已經有五十多年的歷史。公證托管制度是不動產交易的保障制度。公證托管制度是指通過中立第三方暫時托管價款、契據、文件各項單據、檢查報告,計算當事人所應付的各項稅款、保險費。有時也會按照要求完成所有權調查、他項權清查等任務,待契約所應當完成的各項條件達成后,將價款與契據分別交給買賣雙方的一項不動產交易辦法。

在美國,根據法律規定,房屋竣工之前,開發商不可與購房人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而是簽訂意向書性質的“商品房預定協議書”。協議書中規定有意購房者先向開發商支付一定數額的定金,而這個定金不能直接交由開發商保存或變相保存,必須要交中立的第三方存放,該第三方必須是依法取得執照的律師事務所、房地產經紀人、保險公司或者其賬戶正支付提供擔保的機構。開發商預售房屋時,預售量達到一半以上才能拿到銀行貸款,正式開始工程建設,而房屋竣工完成交付后,開發商才能取得購房人交付的預售資金。

筆者認為,美國的公證托管制度從根本上斷開了開發商與預售資金的接觸,從而斷絕了開發商對預售資金濫用的可能性,這對我國借鑒美國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中立第三方托管制度有一定的啟發意義。但目前來看,我國房地產開發資金需求量大,開發周期長,房地產商自有資金短缺,因而預售資金成為開發商短期內融資并加快資金回籠,提高資本利用率的主要方式。因此目前實現美國式的公證托管制度仍不符合房地產市場的現狀。但可考慮在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時采用此種公證托管制度。

3 完善我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模式的思考

3.1 完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相關立法

如上所述,我國現有的幾種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模式各有利弊,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模式對我國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是建立一套完備的預售資金監管模式仍需要從我國自身的國情和市場經濟發展程度出發。立法是制度建設的根基,我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中,缺乏全國性統一立法是最根本的。同時,法律位階和效力問題也應受到足夠重視。筆者在分析我國相關立法現狀和總結借鑒國外相關制度的基礎上提出以下立法構想:首先,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應在現有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明確并具體規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且可以考慮以立法的形式具體規定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全程監管,在具體監管流程中重點監管預售資金的存入與取出環節。其次,制定相關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具體監管辦法,提高預售資金監管的法律法規效力位階。最后,完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立法?!冻鞘惺召M預售管理辦法》專門以章節的形式具體規定預售資金的監管辦法,避免授權不當的立法亂象,并提高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法律效力。地方性立法應在上位法基礎上,結合地方的實際,具體規定并細化監管辦法,但不得與全國性的統一立法相違背。

3.2 確立政府監督下的雙層監管主體

通過對國內監管主體的考察和評價,我們發現單一主體的監管無法達到全面而高效的監管效果,而現有的多主體監管模式也問題百出。結合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筆者認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主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監管主體應具有中立公正性。監管主體應不牽涉任何利益,以中立客觀的第三人身份對預售資金進行監管。這樣才能防止監管主體因與開發商有利益牽連而放寬監管環境,公正地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可以嘗試由相關行業協會通過隨機遴選來確定監理公司、擔保公司。

(2)監管主體應具有專業的工程監管能力和金融知識水平。項目工程的監管是預售資金監管的關鍵環節,要求監管主體具備專業的評估知識和執行能力,監管過程中應當有懂得建筑知識的監管主體(房地產方面的擔保公司一般都配備專業人才),還應當有精通金融知識并且能有效控制和監督資金流入的主體(銀行無疑在這一點上是最佳選擇)。精通建筑知識的主體通過準確把握工程的進度才能有效調動預售金撥付以防止開發商違規挪用和抽逃資金,保證預售金如實運用到工程建設中去。

(3)監管主體應具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和責任承擔能力。根據權責相統一的法律原則,當監管主體因監管不當給購房者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這就要求監管主體擁有獨立充分的資金,以提高自身抗風險能力和責任承擔能力。目前我國的監理公司、擔保公司的資金與房地產開發項目資金相比九牛一毛,因此可以考慮要求準入企業聯合對預售資金進行監管,增加監管主體的抗風險能力和賠付能力。另外,為提高監管主體的抗風險能力和賠付能力,可以考慮將其監管項目納入保險體系。

(4)監管主體應具有權威性和約束力。監管主體掌握一定的公權力,可以對被監管主體實施強制力并對其他監管主體統籌協調并督查其他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此時,政府部門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無疑是最佳選擇。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干涉其他監管主體的日常監管,并對其日常監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當被監管對象有濫用預售資金行為或者其他監管主體與被監管對象串通挪用被監管資金時,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發揮其行政權力的作用,對其進行強制監管。

通過對監管主體應具備的條件的分析,我們應采用多元監管主體對預售資金進行監管。筆者認為,可以將監管主體縱向劃分為兩層,進行雙層監管,即由銀行、監理公司、擔保公司等監管主體相互配合進行基本監管,政府部門在此基礎上對被監管主體和基本監管主體進行監管。這樣基本監管主體在日常監管中可以保證預售資金監管的質量和效率,當其監管不力時,政府部門的介入可以強化監管的力度。

3.3 明確監管法律責任

我國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明確監管主體的法律責任,有權無責必然會造成監管懈怠的后果,因此,我們需要明確監管主體的法律責任問題。監管主體因自身工作失誤或其他錯誤、疏忽造成資金錯誤撥付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違反法律或者監管協議的約定擅自使用騙取預售資金造成房地產開發商損失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承擔行政責任;監管主體與開發商惡意串通造成資金的錯誤使用而損害購房者利益的,監管主體與開發商應承擔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監管主體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具體的責任承擔應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出明確的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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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模式探析——一個法經濟學的視角[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4).

[3]張定以.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模式的探討[J].房地產市場,2006,(9).

[4]周帆.我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模式之探析[D].濟南:山東大學,2011,(35).

[5]李開發.中美商品房預售制度比較——探尋我國預售制度改進的方向[J].城市開發,2007,(14).

篇4

甲      方:農業局(項目監管部門)

乙      方:國土局(項目監管部門)

丙      方: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丁      方:公司(借款人)

為促進***項目實施,丙方向上級行申報了3000萬元的項目農村土地流轉與規模經營扶貧貸款(以下簡稱項目貸款),現已正式獲批。為加強項目管理,合理合規使用貸款資金,確保資金安全,按時足額歸還丙方貸款本息,經甲乙丙丁四方協商,特簽訂本協議:

一、項目貸款金額為3000萬元整(大寫叁億陸仟萬元整),由丁方作為借款人予以承貸,承貸日期以丙方和丁方簽訂的借據為準。

二、項目貸款期限、利率及結息方式。

項目貸款的期限為6年,貸款利率執行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按年調整,按月結息,貸款逾期加罰息30%,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加罰息100%。

丙方對項目貸款按月計收利息,結息日為每月末的20日??稍诙》綆糇詣邮杖?。

三、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程序:

(一)丁方根據用款計劃、工程進度報告和相關工程結算資料憑證,向丙方提出工程結算支付書面申請,并填制《農田項目資金支取審批表》(以下簡稱“《資金支取審批表》”)。同時,需提供資金支付所需其他資料。

(二)甲、乙雙方分別對丁方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并在《資金支取審批表》上出具明確支取意見。

(三)丙方根據甲、乙雙方分管領導的審批意見,受理丁方的資金支付手續,按《資金支取審批表》所列清單支付資金。

四、各方職責。

(一)甲方、乙方(項目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1、負責監督、協調落實本協議有關內容;對項目進行全面的組織協調,督促項目資金合規使用,封閉運行管理,確保項目保質保量實施和完工。

2、監督項目建設資金合規使用,協調各有關部門安排和落實項目資本金及還本付息有關資金,確保項目各項資金來源及時足額到位。

(二)丙方(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宜賓市南溪區支行)的主要職責。

1.根據丁方提前申報的用款計劃和貸款資金支付申請以及相關資料,及時辦理貸款發放和資金支付手續。

2.加強對項目資金撥付的審查,監督資金按規定使用和??顚S谩?/p>

3.加強對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管理,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在檢查中,發現項目建設資金使用不合規,應積極行使借款合同約定的權利。

4.積極配合銀監會和上級行的檢查,對上級行和銀監會檢查中提出的問題及時向甲方匯報,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商,積極落實有關要求和措施。

5.督促有關部門提前籌措還本付息資金,并足額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

6.做好結算和相關服務工作,對重大信貸政策變化和新的管理要求,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承貸主體進行宣傳匯報,提高良好的結算、咨詢等金融服務。

7.有權隨時對丁方在丙方開設的項目管理賬戶及之后的多層支付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檢查。

8.當項目出現延期、驗收不合格等情況的,丁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約定采取相應措施。

(三)丁方的主要職責。

1、落實借款合同約定的各項貸款條件,在丙方開設以下賬戶,分別核算和管理相關資金:

(1)信貸資金賬戶。專門核算借款人在丙方獲得的貸款及支付情況。

(2)項目收益賬戶。對財政撥付的本項目獎補資金、投資返還的成本及回報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3)項目資本金賬戶。專門核算借款人項目配套資金到位及支付情況。

2、在貸款發放前,督促相關配套資金落實到位。對資金使用實行??顚S茫_保工程款項目支付符合規定用途,不挪作他用;根據工程進度和相關工程結算資料,提出工程結算支付書面申請,填寫《資金支取審批表》,并負責辦理資金支付有關手續及各項日常工作。

3、對項目施工工程進度和質量負責,對項目建設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各方溝通協商。

4、每月20號之前,主動準備結付貸款利息資金存入還款賬戶(賬號: ),確保不出現拖欠貸款利息;根據償還貸款本金的計劃,在償還日期前將還貸資金及時到賬(賬號: ),確保按計劃償還貸款本金。當出現不能及時或足額償還借款的,通過其他途徑籌措還款資金,確保及時足額償還應付的本息,如仍不能按時足額償還的,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或提前收回貸款。

5、協調督促相關交易對象在丙方開設一般存款賬戶,將應支付給交易對象的資金劃入其開設在丙方的賬戶。

五、甲、乙、丙三方有權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方式,檢查項目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包括:

(一)項目資本金是否按計劃足額到位。

(二)項目資金是否按施工進度和規定用途使用。

(三)項目完成工程量和工程進度與累計資金支出是否相符。

(四)預計總投資能否控制在項目工程概算范圍內。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問題。

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建設資金使用不合規,甲、乙、丙三方均有權要求丁方改正。丙方可視違約情況,采取必要的信貸制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

(六)上述合作單位要積極配合農發行接受上級行、銀監及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的檢查。

六、其他約定。

(一)本協議生效后,各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甲、乙、丁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丙方有權要求丁方追加擔保、停止繼續發放貸款或取消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罰息利率按日計收違約金。

(二)丁方對項目合作的變更或解除應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丙方,涉及償還貸款本息事宜的,應由丙、丁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并形成書面協議。若因擅自變更、撤銷項目造成丙方損失的,應由丁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協議任何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信函等文件采用電子郵件發送的,發出之日即視為已送達;采用郵寄送達的,文件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視為送達。本條款適用司法送達。

七、本協議一式肆份,各方當事人各執壹份。

八、本協議自協議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此頁為簽署頁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負責人: 負責人 :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郵箱:                         郵箱: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簽章)                    丁方(簽章)                    

負責人:                        負責人: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郵箱:                          郵箱: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篇5

一、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和規模,做到應采盡采

(一)明確財政性資金的范圍

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以及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以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占有或使用的國有資產作擔保的借貸資金均視同財政性資金。

(二)切實做到應采盡采

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含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單位”)的采購事項,均應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程序。對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必須依法實施政府采購。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年國務院第613號令)第二條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要全部納入工程招投標范圍,與工程建設項目無關的設備和材料均須實行政府采購。

二、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節約財政資金

(三)加強采購預算執行管理

對于已列入年初預算的采購項目,采購單位要抓緊完成項目立項報批工作,其中公開招標項目立項報批工作要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非公開招標項目立項報批工作要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屬于按正常程序追加預算的采購項目,隨時批復、隨時辦理。市財政各業務部門在采購要件齊全的情況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立項審批。對到年底沒有完成采購任務的,該采購項目作廢,采購資金收回,第二年另行研究。

(四)提前啟動部分采購立項工作

對滿足下列條件的采購項目,經采購單位申請、財政業務部門同意,可在部門預算批準前啟動采購立項。

1.經常性項目中具有采購連續性的項目;

2.經市政府批準的追加采購項目;

3.財政資金已落實,市政府對相關事項有明確意見的項目。

(五)推行批量集中采購

參照精神,對通用性強、技術規格統一、便于歸集的政府采購品目,如臺式電腦、打印機、復印紙、煤炭等,由財政監管部門依據采購需求測算編制批量采購計劃,統一確定采購參數,實行批量集中采購。

對適合批量集中采購的項目,原則上采購單位不得自行設定采購標準。確需設定特殊參數或附加額外條件的,須經財政監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審核,報市長辦公會議審定。

(六)擴大協議供貨產品價格動態監管范圍

市財政監管部門和市政府采購中心要將動態監測產品從目前的臺式計算機逐步向全部協議供貨產品擴展,如便攜式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要定期對協議供貨產品型號和價格進行更新。

(七)做好前期論證和標前答疑工作

在采購項目立項前,采購單位可邀請采購機構共同開展立項前期論證工作。市政府采購中心要建立完善采購文件模板庫,供采購單位參考借鑒,切實提高采購文件編制效率。

對于公開招標項目,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由采購機構、采購單位組織潛在供應商現場考察或者召開標前答疑會,以提高采購成功率。財政監管部門可視情況派人參加。

(八)建立廢標項目會審制度

對廢標項目,由采購機構指定專門人員會同采購單位和評審專家,對各個采購環節進行問題排查和會審,有效降低重復廢標率,并將結果上報財政監管部門。

(九)簡化采購運作程序

各相關單位要充分利用網絡辦公系統,除采購立項、變更采購方式及選擇機構保留紙質審批外,其他審批流程全部實行網上電子審核。各采購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工程預(結)算審核、電子政務類產品采購審核、進口產品論證及車輛編制審批等采購立項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切實提高工作效率。

對于政府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首次采購廢標后,采購單位可重新選擇符合規定的采購機構。但對于已完成部分品目采購的項目,不變更采購機構。

三、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嚴肅政府采購紀律

(十)建立政府集中采購評估機制

市政府將組成評估機構并建立評估指標體系,對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工作的采購價格、采購效率、服務質量以及評審專家履職情況等進行評估考核。

(十一)完善供應商考核評價制度

采購中心要進一步強化對供應商的動態監管健全供應商庫,定期對供應商庫進行維護,實行清退和禁入制度。要及時記錄供應商基本情況以及不良行為,對供應商圍標、串標和欺詐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并公示。同時,要擴大質量檢測機構參與履約驗收項目范圍,加強對供應商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管。

(十二)加強評審專家使用和管理

要進一步健全評審專家庫維護管理與抽取使用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完善評審專家的更新和淘汰機制及責任處罰辦法。

(十三)加強采購機構隊伍建設

采購機構要切實加強采購隊伍建設,進一步強化對業務人員的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和學習,提高其依法履職的意識和能力。

篇6

關鍵詞:資金監管;商業銀行;市場應用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20008902

1 資金監管業務本質和特點

銀行的資金監管服務可應用于諸多領域,但萬變不離其宗,其本質就是信用中介和安全支付工具,只要存在資金提供方和接受方互不信任或強勢方不信任對方或者資金提供方對支付的條件、方式、對象、用途等要素有控制要求,都可以使用資金監管服務。

1.1 資金安全可靠

對資金提供方來說,將資金存入銀行后,由銀行對存入資金提供監管服務并根據協議中的約定條件協助完成資金的劃付,保障資金的安全性;對資金接收方而言,按照與資金提供方簽訂的基礎合同履行相應義務或在滿足特定的管理要求的情況下,即可獲得相應的資金,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1.2 資金保值/增值

資金提供方將資金存入銀行可以獲得存款利息收入(活期/定期),即使在監管期間存入資金也可保值/增值。

1.3 操作手續簡便

目前,國內的銀行資金監管服務已較為完善,各家銀行均可提供標準化辦理流程,委托各方只要到提供該服務的商業銀行營業網點簽訂協議、開立專戶、存入資金并適時發出授權支付指令即可。

1.4 市場應用廣泛

由于不同業務的交易結構或者委托各方對資金的控制要求都不完全相同,商業銀行可在標準化流程的基礎上提供差別化的服務方案,還可以結合銀行的權證托管、貸款等傳統業務提供綜合解決方案,我們將在下一章節詳細描述資金監管業務在各行各業的市場應用模式。

2 主要市場應用

在對公領域方面,首先因為資金監管業務有“信用中介”的功能,因此在各類交易領域,如股權和土地使用權交易、商品買賣等領域都可以使用,其次,由于資金監管可以作為“安全支付工具”,可以在企業債、信托等直接融資領域、企業福利資金和捐贈資金監管、保證金管理和基礎設施項目管理等方面發揮有效作用。對私領域,在個人二手房買賣、商品買賣、留學和移民中介、家庭裝修、貴重權證如子女的保單托管等領域都可以見到資金監管服務的身影。

2.1 對私服務

2.1.1 二手房買賣

二手房買賣與其它商品交易一樣,先履行義務的一方風險大,后履行義務的一方風險較小。在目前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大部分采取交易簽字受理后給付買房款,即賣方先行履行簽字義務,此時如買方即行給付,對賣方而言無風險。但若采取銀行轉款方式,如買方采取推諉、或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或賬戶被司法查封,賣方要足額收到賣房款就要頗費周折。要想撤銷交易還必須買方配合或司法裁定,落得進退兩難。資金監管采取同步受理,即雙方同步履行義務方式,保證了雙方權利義務對等。

為了有效地規避二手房買賣交易中的信用風險,買賣雙方可通過銀行資金監管業務對房屋買賣款項進行監管。二手房買賣資金監管業務范圍可以包括定金、首付款、貸款資金、尾款等,買賣雙方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可將相關款項打入專用賬戶進行監管。當買賣雙方履行交易合同,實現監管協議的約定條件后,銀行可按協議約定,協助雙方完成房屋交易資金的交割;若雙方因故不能達成交易,銀行則按照監管協議的約定對交易資金進行退回處理。

2.1.2 房屋裝修

近年來,由于家裝市場準入門檻較低,企業一哄而上,家裝市場十分火爆。據統計,今年來,伴隨著房地產市場的降溫,一些規模較小、資金缺乏、技術落后、管理不善、抗風險能力較差的家裝企業,業務量下滑,有的出現大幅度虧損,關門停業,甚至卷款逃跑。家裝公司卷款“蒸發”事件一直是因擾許多業主的頭疼問題,銀行可采取與優質家裝公司合作,共同開辦房屋裝修資金監管業務為業主解除煩惱。

業主與裝修公司簽訂家居裝修合同后,雙方可向銀行提出裝修資金監管申請,并與銀行共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而后業主將有關款項存入指定監管賬戶。在裝修過程中,只有在業主、裝修公司共同簽發支付指令的情況下,銀行才能根據裝修進度結算單辦理分次支款手續。最后,待工程完畢,業主、裝修公司辦理竣工驗收及款項結算手續,資金監管結束。

2.1.3 出境旅游/留學/移民

出境旅游保證金,一般指的是國內旅行社在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時,為了防止旅游者滯留不歸行為,要求旅游者在出團前向旅行社繳納一定數量的現金作為擔保。除了東南亞等一些較近的國家外,歐美、澳洲、日韓等旅游線路都需要繳納2萬至20萬元不等的保證金。但高額的保證金如存放在旅行社無法讓游客放心,因此銀行聯手旅行社推出“出境旅游保證金”服務,即客戶的保證金由銀行監管,并根據事前的監管協議進行資金劃轉。

2.2 對公服務

2.2.1 股權/土地使用權交易

股權轉讓的手續比較復雜,涉及金額較大,周期也較長,買方擔心交了錢,股權不能順利轉讓會有資金損失,賣方也不愿收不到錢就轉讓股權。買賣雙方可使用資金監管業務先讓買方把資金存入在銀行的監管專戶,等股權轉讓的批復文件下來后,買方再通知銀行將錢劃給賣方。這種做法也適用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拍賣等領域。

2.2.2 商品貿易

以汽車銷售款歸集為例,汽車生產商要求及時歸集經銷商的銷售款,為了加速經銷商回款可采用銷售資金監管服務,要求經銷商在銀行開立銷售款專戶,同時由銀行代為保管汽車合格證和保修手冊,通過協議約定經銷商的銷售款到位后方可取得汽車合格證和保修手冊,銀行定期將資金劃給汽車生產商。這樣既保證了汽車生產商資金鏈條的順暢運轉,又可及時向經銷商提供相關權證。在此項業務中,銀行既完成了商品銷售資金的監管又提供了權證托管服務,代汽車生產商進行資金和權證的互換交割。這種做法對其他商品貿易也都是適用的。

2.2.3 國際貿易

以進口貿易為例,有兩家進出口企業A和B,A需要向B購買一批進口貨物,這批貨物還在國外,B要進口還需要開立信用證,但當時B資金緊缺,無法向銀行提供足夠的開證保證金。A雖有意購買貨物,但考慮到貨物還在國外,同時對B也不太放心,因此也不敢在這時付款給B。為保障雙方利益,進口企業可以考慮辦理銀行資金監管業務。

首先,由銀行為B開立進口信用證,條件是讓A存入一定資金作為B開證保證金并凍結,同時要求A提供銀行認可的單位為B提供開證保證,以降低銀行風險;其次,要求A將貨款金額扣除替B繳納的開證保證金之后的余額存入銀行監管專戶,等到貨物進口后B提交給A完成交割后,劃付給B。這樣既解決了B公司的流動性問題,也促成了AB之間交易的順利進行。這種做法在國際貿易領域有一定的代表性。

2.2.4 保證金監管

關于保證金資金監管,以建設資金為例,一家施工企業在向建設單位爭取一個土地整理項目時,建設單位要求施工企業提供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繳納一定的施工保證金,但這家施工企業不具備銀行出具履約保函所要求的條件,而施工企業擔心保證金交給建設單位到期后未必能如期退回,因此銀行與雙方客戶協商,由施工企業繳納一定保證金存入在銀行的監管專戶,由雙方按照約定條件共同向銀行發出指令進行資金劃轉或退回,相當于對這個賬戶采用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共管的模式,很好地解決了客戶雙方的顧慮??梢圆捎觅Y金監管的保證金種類還有很多,包括競標保證金、倉庫租賃保證金、荒山復墾及環境恢復保證金等等,只要是有指定用途的專項資金,對其使用都可以嘗試采用資金監管。

3 結語

在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市場快速發展和資本監管日趨嚴格的雙重壓力下,商業銀行依靠傳統息差收入的盈利模式受到挑戰,大力發展低資本消耗的中間業務已是商業銀行的必然趨勢。另一方面,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逐步推進也在倒逼商業銀行自傳統業務中快速轉型。利率市場化引致銀行利差收入的不確定性增強,在經濟處于低谷運行的時候利差收入更易于大幅縮減。因此,國內商業銀行亟需借助長期以來建立的廣泛的營業網點和堅實的客戶基礎,及其信息優勢、結算優勢,依托經營形勢的變化大力發展賬戶資金監管、結算、財務顧問、銀行卡等中間業務,使得非息收入在營業收入占比逐漸提升,擴大資本充足率的分子來提升市場競爭力、優化收入結構、提高盈利水平。中間業務將成為商業銀行“二次升級”的重要出路。

資金監管業務作為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重要的組成部分,既可以為商業銀行帶來穩定可觀的存款,又能帶來不菲的中間業務收入,同時也對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開展創造了有利條件。此外,該項業務還可以吸引大量優質客戶,有利于商業銀行增大客戶營銷規模并維護良好客戶關系。因此,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價值和市場應用將越來越廣泛,商業銀行應緊跟市場脈搏,加快優化銀行監管手段和內部操作,在風險和收益之間取得平衡,努力爭取資金監管業務市場份額。

參考文獻

篇7

[關鍵詞] 合資鐵路建設期財務管理

一、建設期合資鐵路公司的作用

合資建設鐵路,是中國改革開放后出現的新事物。對于中國鐵路建設和管理,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新體制,是一種有益的探索。

本文所指合資鐵路公司是鐵道部與地方政府企業或其他投資者合資設立的,承擔合資鐵路建設的鐵路有限責任公司或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自1992年12月第一條合資鐵路開建以來,到2008年底,全國共有合資鐵路公司102條,2009年我國鐵路合資建路規模進一步擴大,新組建合資鐵路公司43家,目前全路合資鐵路公司累計達到145家,投資規模3萬億元。

因此,合資鐵路打破了多年來我國鐵路建設投資主體單一的局面,調動了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拓寬了籌資渠道。合資鐵路已經成為目前鐵路投資建設的主要方式,以合資鐵路公司為業主承擔鐵路建設項目,籌集建設資金,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渠道多源化、籌資方式多樣化的格局,為推進鐵路投融資改革做出了重要貢獻。

二、合資鐵路公司建設期間財務管理的主要職責

目前我國合資鐵路正處于大規模建設時期,由于合資鐵路公司建設期間的主要任務是承擔合資鐵路項目的基本建設工作,因此,合資公司建設期財務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一是貫徹國家及鐵道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根據合資鐵路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有關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二是規范會計核算,真實、完整的反映基本建設經濟活動情況,正確計算工程成本、交付資產成本,準確核算基本投資完成和編制會計報表,為加強合資鐵路建設管理提供準確可靠的會計資料。三是由于合資鐵路項目投資量較大,資金需要較多,要按照工程進度及時請領、管理和撥付建設資金,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并監督、檢查撥付施工單位工程款的使用情況,確保項目順利進行。

三、整章建制,完善內部會計控制,明確財務管理職責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制度建設是強化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

內部控制制度是一個單位為了實現某一經濟活動目標,維護財產物資完整,保證財務收支合法、會計信息真實、貫徹國家財經法規和決策,保證經濟活動效益而形成的一種內部自我協調、制約、檢查的控制系統。合資公司建設項目的內部控制制度主要由以下幾個要素構成:1.組織機構。建設單位內部機構的設置和分工,應合理解決領導層、各職能部門及各環節之間相互牽制,互相制約。2.健全的規章制度和明確的職責分工。健全各項內部規章制度,如人、財、物等管理制度,將各項經濟活動劃分到具體工作崗位,按照崗位確定任務、職責和權限,用制度來規范建設項目的各項經濟活動和管理工作。3.完善的內部監督和檢查機制。按照制定的各項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對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等進行檢查,并對現存的內控制度進行評價,達到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為規范和加強合資鐵路公司建設期財務管理,保證建設資金合理、有效使用,確保股東利益,提高投資效益,根據財務管理的有關要求,建設期合資公司應該制訂《建設期財務管理辦法》、《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內控制度,完善內部會計控制,對資金籌集、資金運用、資金賬戶管理、財務信息報告、建設資金監督和檢查等方面作了詳細的管理規定。同時規范會計機構內部各崗位工作職責和行為規范,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有效地保證了財務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公司各部門、特別是財務主管部門,需嚴格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組織實施項目資金籌集,資金撥付和資金內部控制,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

四、加強建設資金使用過程監管

由于鐵路建設投入的資金量巨大,因此合資鐵路建設期間,首先是要做好對施工單位工程款使用的監管工作:

1.在工程項目招標前,建設單位會計機構或人員應將“指定開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銀行監督”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作為合同文件的一個部分在簽訂合同后予以執行。完善作為法律文書和監管依據的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資金監管協議。

2.建設單位會計機構或人員應對施工所在地的銀行進行考察,通過對各銀行信譽、人員素質、服務質量等多方面要素的比選,確定項目施工承包商的開戶銀行。

3.在確定中標單位后,由建設單位會計機構組織本單位與施工承包商、銀行共同協商并簽訂工程款使用監管協議,明確監管的內容、方式和各方的職責。

4.建設單位會計機構或人員在辦理支付給施工承包商的工程款時,應將款項存入由建設單位指定的開戶銀行,施工承包商在采購材料、設備等用款時,應向指定開戶銀行申請。

5.以資金流向為主線,以工程審價和財務審計相結合的方式對施工單位使用建設資金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建設單位會計機構或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施工承包商的工程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若發現其將本項目資金外借、挪用、轉移時,應責令其改正,否則將中止以后的工程款支付。

6.加強對甲供物資收支余動態管理,防止偷工減料。

7.依靠政府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等外部力量,形成監管合力共促規范管理。

五、規范建設期會計核算、控制投資成本;正確歸集建設成本,為交付使用資產投入營運做好準備工作

合資鐵路建設投資量大,工期較長,規范建設期間,會計核算是控制投資成本的重要手段。

篇8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時間、空間的運行規律,構成時間、空間的程序和內容,都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

施工合同是發包人與施工承包人通過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選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而設定的經濟法律關系。施工合同由締約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過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標、合同簽訂和履行。由此可見,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締約交易(招標投標)階段管理和履約階段管理。

按市場經濟原則和我國合同法規定精神,當事人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自我決策、管理、實施,以實現合同目的經濟活動。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管理體制,投資體制改革現狀及建筑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的特點,政府對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及合同履行活動依法實行監督。

這是因為: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首先,政府管理體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強調政企分開,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等單位及機構都已基本脫鉤,然而,不能否認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舊習慣、舊觀念的影響還依然存在,以權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觀念遠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資體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項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實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在主導地位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對這些項目投入資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國有資金流失、充分的發揮投資效益等問題依法實施監管顯得十分必要。

再從建設項目本身特點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作為一種特殊產品,一般具有投資規模巨大,建設周期長,參與方多,涉及面廣的特點,而且其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所以,政府對這些項目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依法實施監管,以利強化當事人的法制觀念,使其在合同活動中能全面認真地貫徹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為此,國家對這類建設項目在承發包交易階段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工程承發包招標投標制度,就意味著對合同締約階段的監督又進入法制軌道。國家《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從項目性質和投資主體兩個方面做出規定: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都必須用招標的方式,遵照招投標法定程序完成締約過程,達成合同關系。顯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監管的工作重點放在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上?!墩袠朔ā返谄邨l又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除了要自覺執行招標投標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外,還要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招投標活動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有關當事人應當服從與配合,包括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如實提供資料,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對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正確理解施工招標項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及其相互關系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本質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或者說實質性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訂立過程即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來完成的。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就意味著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工程承發包交易全過程,完成這一過程主要包括:當事人(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投標人響應招標文件并且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按評標標準選擇中標人應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按當事人訂立合同方式來描述這一過程即為: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也就是說,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是通過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來完成的。

要約邀請:招標人向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的行為是一種要約邀請,招標人希望投標人能響應招標文件并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邀請處于合同的準備階段,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文件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復雜的法律性文件,它不僅依法規定了完整的招標程序,而且還提出了各項具體的技術標準、交易條件、評標標準,規定了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是招標人組織評標選擇中標人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是招標人組織評標選擇中標人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基礎性文件。因此,招標法對招標文件的編制及內容都提出了統一的規范性要求,對可能產生不公平競爭的內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規定。

投標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人遞送投標文件的行為是一種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為:

(1)投標文件是對招標人招標文件的響應,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約招標人承諾,要約人即受意思表示約束。

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時限之內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的行為是承諾。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履約人做出;

(2)承諾須向履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4)承諾必須在履約的有效期內做出。

從以上論述可以不難了解,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競爭機制,當事人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其本身就是締約階段的一種合同行為。

2、招標投標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從合同法的一般理論來講,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但是,依據我國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使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蓖瑫r,《招標法》第46條又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所以,就建設工程合同而言,盡管有了投標書和中標函,但是產生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還必須有一個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的協議書。

按國際慣例,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合同文件的組成內容;

(2)承包人向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文件約定的承包內容進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向承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國家工商局、建設部的GF-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項內容以外,還包括: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等內容。

3、招投標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組成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附件;

(4)合同專用條款、通用條款;

(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圖紙;

(7)標價的工程量表;

(8)雙方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

由此可見,工程施工招標合同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都是形成招標投標過程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約束力的書面文件。所以,不論從合同活動或是招標投標活動的理論上和實踐上分析,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或是合同締約過程的監管,本質上屬同一個主題的兩種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精神,在此應當引起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如果允許當事人可以再行背離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則明顯違背了招標投標活動的初衷,整個招標投標過程也就失去了意義,對其他未中標的投標人來講也是不公正的,憂亂了招投標(工程承發包市場)經濟活動秩序,對于這類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只有這樣,才能使建設工程競爭易活動依法健康運行。

三、就當前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中,有必要引起重視的幾個問題

1、僅注重程序合法,對交易過程中的制假行為的監管顯得力度不夠。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為依然存在

《招投標法》第五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有些項目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違背了這一競爭性締約基本原則,表現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場繞著中標條件等實質性內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數項目中標單位投標書(合同文件)或者在簽訂工程合同的同時簽訂帶有墊資內容的補充協議中出現許多墊資行為,很顯然,經管理和審查備案的招標文件,在通常情況下至少在當前其內容不可能要求投標人做出墊資行為的響應,這是一種進行暗箱串通而違背公開、公正原則的行為,因為這種要求未在招標文件中對所有投標人提出,并將行為的結果帶進了合同文件。作為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投標書出現墊資性條款,雖然,相關法律對這種行為未作強制性禁止,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又有明確規定,1996年4月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以96/347#了“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過程中帶資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對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商帶資承包,對承包商把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都作了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和行政處罰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簽約后招標行為依然存在

某建設單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經選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簽訂了施工承發包合同(在此,稱作陰合同),當事人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標程序,通過監管進行了所謂的“招標”,結果中標單位仍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單位,雙方簽訂了“招標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稱作陽合同),據了解,這一違規過程有關監管部門并不知道,在工程實施和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陰、陽合同的約定的實質性條款發生沖突,陰合同的計價方式為平方米包干,陽合同的計價方式為總價下浮率,兩者計價結果相差甚遠,直接影響著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為此,合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行政監管顯得十分必要,同時在監管工作中僅注意程序監管還不夠,還必須十分重視依法對交易過程中的制假行為的監管,一旦發現制假行為,要認真調查,在查清事實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處罰,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以利貫徹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為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全面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堅持建設工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首先,有必要依法規范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行為。因為,一項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運行,其中招標文件起著決定性的主導作用,如果招標文件中使用或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不當,提出顯失公平的交易條件,忽視程序中關鍵性的時間要素等,那么,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說競爭性合同締約活動依法健康運行將產生負面影響。

(1)招標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當現象時有發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經濟合同法》已同時廢止),但至今還在沿用《經濟合同法》;

B、《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還在沿用過去且與現行法律有抵觸的部門和地方規章。

C、國務院2000年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條例第六章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在一些招標文件中還有沿用93年就已經廢止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分別于84年、87年的:建設工程保修辦法(試行)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有的沿用建設部93年2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顯然上述三部規章中有關工程保修期限的規定與國務院2000年279號令均存在明顯的抵觸。

(2)招標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當現象時有發生,99年12月建設部、國家工商局以(99)313號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為止,一些招標單位還在沿用GF-91-0201文本。當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如果參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內容不符合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條爭議。對“有管轄權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的提法及仲裁兩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同時采用都與國家仲裁法的規定有抵觸。

3、應當注意增強交易時效意識,嚴格交易時限規則

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是當事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判定行為是否有效,行為時效是一項很重要的因素。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及行為時效在國際工程交易規則中重要。但是,在當前工程承發包交易過程中,有些當事人僅注重從招標文件發出至中標這一過程的時間安排,而對投標書發出后時效要求,簽約時限要求等問題沒有引起重視。

a、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截止日至中標通知發出所延續的時間區域稱之為投標有效期。有些招標人因評、決標工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標有效期之內)發出中標通知,那么就應當在中標通知發出之前,以書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標人,以說明投標有效期的延長,因為,當業主提出有效期延長,投標人將可能做出兩種選擇:

(1)投標人同意延長期,投標書在延長期內繼續有效。

(2)投標人有權拒絕延長期,退出投標,為此招標人不得沒收其招標保證金。其實,投標有效期的規定,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加以明確。

b、簽約時限: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的書面合同,當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時限要求簽訂合同,從法律意義上說已屬違法,承發包雙方未能按法定時間規定簽約,應當將原因、責任等情況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一些當事人對這一法律規定沒有引起重視,因而,有些招標項目在中標通知發出后,超過法律規定時限二-三個月甚至更長時間不在少數。

4、必須堅持法定的交易運作程序,以體現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

一項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運作程序進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目前市場存在的一些違背程序原則的現象,雖然是極少數,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視。

中標通知未發出,就訂立合同。這是市場中存在的一種不規范行為。一些合同當事人認為已經決定了,就可以訂立合同。這種操作思路明顯不符合法律要求,因為,中標通知發出以前,誰為中標人,仍屬保密狀態,同時,中標人在未接到招標人書面中標通知以前,按《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及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標交易方式訂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條件是中標人收到招標人做出書面承諾的中標通知,再從合同法的意義上講,招投標活動,中標人在接到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前,就簽訂合同,也違背了要約承諾的訂立合同的程序。

四、設想和幾點建議:

1、研究制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國際工程承發包市場通行的習慣做法。它的明顯優點是能既規范又合理的平衡有關各方之間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間分配風險和責任以利達到技術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標準化要求。如試行所頒布的各種合同文本,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制訂的FIDIC合同文本等,這些文本的共性是將建設工程招標的程序、招標文件的編制、合同文件的組成等作為一個整體,一并納入示范文本的范圍。國家工商局、建設部根據相關法律,總結了近年來(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況及借鑒國際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編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臺推行,從推行的實踐分析,特別是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要求,考慮我國即將加入WT0與國際建筑市場接軌等因素,現行(GF-99-0201)示范文本顯然不夠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標投標程序,招標文件編制、合同文件的組成等。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從建設工程招標開始直至施工合同簽訂,在示范文本中都應當有一個全方位、科學性、系統性的規范運行要求。

2、完善和強化中介機制在規范當事人交易行為的作用。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是一項較復雜的系統性很強的工作。有完整的運行程序,環節多,經濟、技術、法律等專業性強,組織工作繁雜等特點。招標機構專門從事招標投標活動,在專業人員的綜合智力、市場信息、招標實踐經驗等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近年來,招標機構為當事人所提供的優良服務,對貫徹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規范運行對工程承發包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標活動中,有些事項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1)招標人和招標機制之間在法律上是一種委托關系,有時存在過于遷就招標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編寫的招標文件中顯示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時有發生。為此,委托人應當向被人宣傳和堅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證工程施工招標活動依法、平衡運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標機構對工程競爭性承發包交易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現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等,研究之明顯不夠。因此,招標機構在人員組成和知識面上應當精選一個技術、經濟、法律的三維知識結精空間的智力服務體系,以適應法制經濟前提下的高質量服務要求。

(3)進一步樹立規范到位規定。目前,有一些機構服務范圍只限于到中標通知發出為止,忽視了簽約生效階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與招標文件、中標單位、投標書不一致或相互抵觸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一部分機構,在招標活動中解決好程序性與實體之間的關系,按《招標法》規定精神,實體應當延伸落實到交易締約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嚴格的施工合同備案制度

篇9

(下稱《辦法》),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一個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賬戶原則,在監管銀行設立專用賬戶,并與監管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并對其中用于項目工程建設資金實行重點監管,保證預售資金優先用于工程建設。

此外,京滬多家銀行證實,首套住房貨款利率7折優惠已被取消,目前最低折扣為8.5折。至此,實施了兩年的首套房贊款利率7折優惠政策,對購房者逐漸關閉大門。

目前的房貸最低標準為:首套房首付最低30%,利率為同檔期基準利率下浮15%;二套住房首付最低50%,利率執行同檔期基準利率的1.1倍,禁止對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提供貸款。

而對于存量房貸政策,將仍舊按照以前和客戶所訂立的合同條款執行。

劉明康:深入推進信貸工作科學化高度關注房地產信貸風險

劉明康在銀監會2010年第四次經濟金融形勢通報會上強調大力推進改革刨新,扎實完善體制機制,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全面、協調、可持續作出更大貢獻。

劉明康指出,今年前三個季度,銀行業運行情況總體平穩,信貸投放節奏較好,信貸結構不斷優化,小企業和農業貸款得到重視和增加。但全球經濟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不確定性正在加大,對外需和資本流動的影響不可忽視。在國際經濟復蘇艱難、國內結構調整任務艱巨的大環境下,銀行業面臨的風險形勢仍然嚴峻。

由此,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力度,對地方融資平臺貸款實施動態臺賬管理,按現金流覆蓋原則開展分類處置,切實加強平臺貸款押品、項目現金流和還貸條件以及資產分類、撥備計提的管理。要高度關注房地產貸款風險。繼續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嚴控大型房企集團貸款風險,預先布防高風險房地產企業風險暴露,并在把握風險收益的基礎上,合理滿足中小戶型、中低價位房地產開發貸款需求,繼續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篇10

見》和市區社區“三資”監管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加強社區“三資”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的要求,現制定永清路街道辦事處社區“三資”監管如下實施方案。

一、目的意義

社區“三資”是發展集體經濟、實現居民群眾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近年來,隨著全區加快城市化進程,社區居委會資源得到盤活、資產得到壯大、資金日益雄厚,“三資”間的流動轉換不斷加大

加快。加強社區“三資”監管,對于規范基層權力運行、強化源頭防治腐敗、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工作任務

2012年轄區的三個“村改居”社區、曉翁企業公司和八個城市社區將全面開展社區“三資”監管工作,摸清各社區“三資”情況,夯實社區“三資”監管工作基礎。大致分為清產核資、公開家底、規范

監管三個步驟進行。

(一)清產核資,摸清家底

社區“三資”監管的范圍:全區所有社區和改制、未改制企業中的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具體內容如下:

社區集體資金,包括社區原有積累、取得發包及上交收入、經營收入、租賃收入、投資收入、征用土地補償收入、集體資產變賣收入、上級撥入資金收入、借入資金收入、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

的貨幣資金及有價證券。

社區集體資產,包括社區所有或以投資、經營和勞動積累所形成的各類固定資產、財產物資、債權股權及無形資產等,包括建筑物、機械設備、電力設施、交通通訊工具、道路、設施、應收款、債權債

務、長短期投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包括社區投資興辦的集體所有制工業、商業、飲食服務業等其他形式的集體企業;以及收益形成的集體資產和參與改制社區、企業的集體資產;因各種經

濟行為而產生的各類經濟合同。

社區集體資源,包括依法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山嶺、灘涂、水面和荒地等各類自然資源。

依法屬社區所有的其他“三資”。

1、宣傳發動

街道辦事處召開動員大會,下發區委區政府關于加強社區“三資”監管的意見文件,成立社區“三資”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由街道分管領導、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成員、社區“兩委”成員、

社區財務負責人、社區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社區居民代表組成的社區“三資”清產核資工作小組,統一開展工作。街道召開由各社區書記、主任、工作人員、黨員、居民代表參加的清產核資工作動員會

。各社區要利用標語、宣傳欄、電子顯示屏、公開信等形式,向全體社區干部居民宣傳政策,為社區“三資”監管、規范化管理和順利推進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2、制定工作計劃

街道辦事處制定工作程序,組織協調政府采購中標會計師、評估師、律師事務所參與“村改居”社區“三資”清產核資工作。設計社區“三資”清產核資登記表,開展業務培訓,做好清產核資的各項準

備工作。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與社區簽訂區社區“三資”監管委托服務協議書。

3、組織全面清理

在區社區“三資”監管領導小組的組織指導下,街道清產核資工作小組全面領導所轄社區開展“三資”清產核資工作,填寫統一印制的社區“三資”清產核資登記表,“村改居”社區采取街道為主,委

托會計師、評估師、律師事務所介入,社區配合、居民參與的方式;城市社區采取街道組織、社區為主、居民參與的方式進行。各社區清產核資工作方案由社區民主理財小組審核通過,上報街道社區“

三資”監管服務中心。工作方案內容如下:

一是社區資金管理?!按甯木印鄙鐓^由街道社區“三資”清產核資工作小組協調組織會計師、評估師、律師事務所,社區參與商談工作方案和價格以確定哪個事務所參與;城市社區由街道社區“三資”

清產核資工作小組、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負責,對各城市社區的資金情況組織自查核實,并與資產資源普查情況一并進行公告公示。

二是社區資產管理。對社區的所有資產,包括各類發(承)包、租賃、出讓合同等進行全面清查、評估、盤點;通過對資產的清查核實,將原已拆除、損毀、變賣的資產經社區“兩委”會及民主理財小

組討論通過并表決簽字,該核銷的核銷;對有關單位捐贈未入賬或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一律按現行價評估入賬,做到賬實相符;對各類發包、租賃、出讓等合同,查看價格是否與當時市場價相符,是否

按合同價如期如實結賬,拖欠的是否辦理欠款手續及是否入賬。

三是核查認定債權、債務,評估集體資產、資源。對債權、債務應查明是否有因種種原因造成的死賬呆賬;是否有人利用職權將集體資產、資源私自長期占用;資源承包應按承包名稱核準登記造冊。

4、界定資產權屬

對產權不清、存在糾紛的資產資源,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實事求是地做出權屬界定。

5、開展資產評估

根據實際情況,對集體所有的無原始憑證的非經營性資產進行估價;對經營性資產中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進行價值重估并進行賬務處理。

6、開展合同清理

對現在仍在執行的經濟合同進行清理,查清合同期限、金額、履行情況;對合同進行規范,對違反政策法規和顯失公平的承包合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法定程序予以變更、撤銷或解除。

7、核實資產價值

對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資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核實資產的實際占用量,確定集體資產的價值總額。

8、實行產權登記

依法對集體所有的資產、資源進行所有權歸屬登記,并取得所有權證書。

9、調整會計賬目

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根據社區“三資”清產核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給社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社區限期整改,并按規定進行賬目調整和問題處理,做到賬實相符。

10、建立明細臺賬

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登記、造冊、歸檔,全區所有獨立核算的社區的資金、資產、資源和經營項目,都要建立明細臺賬和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將資產增減和合同變動情況及時、準確進行登記并歸檔,

定期盤點,做到賬實相符。

11、檢查核定

街道辦事處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對各社區“三資”清產核資情況的上報資料進行檢查核定,做到賬實相符。

12、公示公告

各社區要通過召開黨員和居民代表會議公布、在居務公開欄張貼、電子屏滾動播出、印制公示手冊發放入戶等多種方式將經街道辦事處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核實的“三資”情況進行公示,向居民

征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對公示期間居民提出異議的公示內容,要重新履行登記核實程序;對經公示結果無異議的,按規定要求由社區向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進行資金、資產、資源

資料移交,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全面接管社區“三資”監管工作。

13、移交工作

移交工作由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組織辦理移交手續,移交內容包括:社區“三資”清產核資公示報告,社區“三資”清產核資審計報告或審查報告,社區“三資”情況匯總資料,各類固定資

產登記卡片、電子臺賬、各類土地、廠房租賃合同(協議),經濟合同等檔案資料。

(二)陽光運作,公開家底

因地制宜采取多種形式,全面公開社區“三資”核查過程、底數和運作情況,確保群眾知情,接受群眾監督。

1、核查過程公開

資產清查、資產估價與價值重估、產權界定、資產價值核實、合同清理以及清產核資后賬目調整、明細臺賬等清產核資的每個環節,都要及時通過社區公開欄等載體公開相關數據和情況。

2、資產底數公開

社區集體資金數量及資產資源的存量、種類、價值、分布和使用等情況,以及各項經濟合同的承包方、承包期限、承包金額、合同履行等情況,應在清產核資完成后向全體集體所有權人公開。

3、核算結果公開

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應于次月10日前在社區居務公開欄張貼公示上月的“三資”監管工作情況,每年2月10日前公開上一年度社區“三資”盤查的詳細情況。

4、多種形式公開

社區“三資”監管工作和清產核資工作的過程、結果等“三資”管理狀況要通過居務公開欄、廣播電視、電腦觸摸屏、電子顯示屏滾動播出、網絡、居民代表會議等形式進行公開,公開時間不少于30天

;社區要編制社區“三資”公開手冊,向居民印發公開。

(三)健全機制,規范監管

構建社區“三資”監管平臺,完善監管制度,強化監管措施,促進社區“三資”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運行。

1、健全“三資”監管機構

(1)街道成立社區“三資”監管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各社區“三資”監管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每季度檢查一次工作進展情況。

(2)加強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建設。社區財務委托中心并入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同時規范社區報賬員任職條件,提高社區“三資”監管服務工作水平。

(3)加強社區工程招投標管理。全區建立統一的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按照《區社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對社區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統一招投標管理,切實加強對工程發包過程的監督,推進社

區“三資”和工程建設的規范管理。

2、規范“三資”管理

全面清查登記后的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由社區居委會與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按規定程序簽訂委托協議書,納入街道“三資”監管服務中心進行統一監管。加強社區“三資”監管制度

建設,建立《社區“三資”監督管理規定》《社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社區財務檢查及審計監督規定》、《社區“三資”規范管理考核辦法》等制度規定。認真落實社區集體資金管理制度,

實施社區財務預決算制度,明確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加強財務收入管理和票據管理;加強對社區集體收入、資金來源的管理,防止集體收入資金“體外循環”,從源頭上杜絕“小金庫”問題的發生;社

區建設項目資金、土地出讓金、轉移支付資金以及扶貧資金要及時入賬核算,嚴格管理使用;健全財務支出審批程序。認真落實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資產清查和評估,建立資產臺賬,實行

動態管理;規范資產承包、出租、出讓,強化資產經營,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認真落實社區集體資源管理制度,集體資源開發處置要引入市場機制,承包、租賃應當采取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并實

行合同管理;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顚S谩m棇徲嫳O督。

3、強化監督檢查

(1)進行檢查驗收。對社區已經公示確認的社區“三資”情況,報街道領導小組進行審核,并逐級匯總上報。辦事處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按照本方案組織對各社區各階段的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

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到位。

(2)加強日常檢查。社區“三資”和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等業務主管部門和辦事處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每月組織開展一次檢查通報,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其限期整改。

(3)加強公開督查。街道每月20日前要組織對公示情況進行檢查,確保社區“三資”真公開、全公開。

(4)加強審計監督。按照《社區財務檢查及審計監督暫行規定》規定,由區審計部門牽頭組織,通過委托中介機構、街道內審機構參與等有效形式,每年定期對社區“三資”管理經營情況等進行審計監

督,審計結果應及時公開,并在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備案,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抓好整改落實。

(5)加強網絡平臺建設。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打造社區“三資”網絡監管平臺,實現區、街、居三級網絡監管體系,為實現科技防腐奠定基礎。使社區“三資”監管工作通過網絡媒體在社會得到全面

展示,做到公開、透明、陽光運作。同時實行網絡系統監管能為街道和社區全面實現辦公現代化、辦公自動化、辦公信息化和辦公無紙化,從而實現人員及經費的節約。

4、健全居民民主監督

(1)建立健全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制定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明確議事程序、范圍等內容。處置社區“三資”管理重大事項時,均應提交相應的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2)推行居民民主評議制度。每年組織社區“兩委”干部、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社區報賬員,就“三資”管理、監督等重大社區財務工作向黨員、居民代表述職,接受評議,評議結果與被評議對象的報

酬、年度考核等掛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實行街道黨政領導負責制。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要細化責任目標,完善工作流程,建立監管平臺,抓好工作落實。黨工委書記是社區“三資”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辦事處

主任是主要責任人,切實負起主要領導責任,認真組織實施,抓好具體落實。街道紀工委書記要積極協助黨工委研究、部署、協調、督查,促進落實。

(二)加強調研,破解難題。各有關部門要深入實際,及時研究社區“三資”監管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增強工作的預見性、針對性和主動性;要加強指導,妥善調處產權糾紛,正確處理國家和集體

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加強社區“三資”監管與維護群眾民益和經濟發展的關系。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認真組織所轄社區自查自糾,抓住薄弱環節,強化工作措施,實事求是解決各種難題和歷史遺

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