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總結范文

時間:2024-03-11 17: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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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總結

篇1

一、安全管理方面

1、安全組織機構健全。

2、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各科室負責人與各小組及一線員工層層簽定了《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嚴格執行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各部門負責人對安全責任制的落實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對違反責任制的人員能夠做到及時進行提醒、教育,對考核結果進行獎罰。

3、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情況

安全科安排專門人員堅持每天對各培現場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對教練員每天培訓前車輛檢查情況進行督查,根據培訓現場情況,配備各類安全警示標志牌,

4、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辦公室及教培處利用周例會及時傳達了縣運管部門下發的《關于做好2020年度全縣冬季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同時對全校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主要內容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安全基本知識、應急救援預案學習等。

二、現場培訓安全情況

日常培訓當中教練員都能做好對培訓車輛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并填寫車輛使用、維修和保養記錄。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立即進行維修。培訓過程中,教練員都能做好隨車指導,系好安全帶,場內培訓油門頂牢,讓學員在安全區域等待,不在車上做與培訓無關的事。

三、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個別人員安全意識淡薄,仍有不系安全帶現象;2、車輛檢查資料、記錄不齊全;3、安全培訓現場圖片和文字資料不完備。4、部分滅火器臨近過期。

四、采取的整改措施

為確保生產安全,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安全科對自查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及時的整改:

篇2

    一、檢查情況

㈠ 檢查組歷時6天分別對景洪市交通局、勐??h交通局、勐臘縣交通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了檢查,其中抽查景洪市4個項目;勐??h4個項目和石場1處;勐臘縣3個項目和石場1處,預制場1處。

㈡ 三縣(市)交通局都分別與所轄的各項目部簽訂了《安全生產合同》、安全生產許可合格有效,自XX年以來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指標控制在上級要求的范圍內,安全生產形勢基本穩定。

㈢ 勐??h交通局有較為完善的規章制度,人員職責明確,安全組織機構健全,建有各種應急預案、會議記錄、檢查記錄、安全簡報、安全操作規程等,內業安全臺帳基本健全。

二、存在問題

㈠景洪市交通局

⒈未建立安全保障體系框圖,內業安全臺帳另散不規范,痕跡化管理意識不強。

⒉現場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沿線安全警示標志不全,應急預案未進行演練,安全培訓教育記錄不全。

㈡勐??h交通局

⒈未建立安全保障體系構圖,勞動保護、安全經費投入無明細記錄。

⒉施工沿線安全警示標志不全,石場高空操作平臺安全防護不夠,現場施工作業人員不戴安全帽。

㈢勐臘縣交通局

⒈未建立安全保障管理體系框圖,內業安全管理臺帳不全,痕跡化管理意識不強。

⒉預制場現場施工管理混亂,制磚機無操作規程,電線另亂裸露無配電箱,工作人員穿拖鞋,不戴安全帽,無安全警示標志。

三、下步建議

㈠ 建議各縣(市)交通局認真做好監督、檢查、指導工作,完善內業安全管理臺帳,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即:思想保障體系、制度保障體系、經費保障體系。

篇3

以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的“堅持安全發展,強化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為指導,以實施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為主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完善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體系,提高經營單位安全保障水平,夯實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基礎,構建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長效機制。

二、工作目標

(一)行政許可部門根據《*市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嚴格按照許可程序、條件、標準進行審批。

(二)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認真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三)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滿足規定的安全條件。

(四)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嚴格執行采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健全購銷檔案。

(五)按照市政府《關于建設圖像信息管理系統的工作意見》(京政發[20*]17號)要求,批發單位全部建立符合標準的圖像信息管理系統。

三、組織領導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成立20*年元旦春節煙花爆竹儲存、銷售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危化處。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也要相應成立領導小組,按照全市統一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確領導、分工負責。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督促批發企業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各批發企業總負責人和各項工作具體負責人,統一標準,分工負責,認真實施。

四、工作時間安排

本方案分五個階段組織實施。時間為20*年11月至20*年3月。

第一階段,動員布署和貨源準備階段。完成時間:20*年11月30日前。

(一)動員布署。20*年11月20日前,市和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組織召開20*年元旦春節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動員布署會,對20*年元旦春節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全面動員和布署。

(二)貨源準備。20*年11月30日前,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督促區縣批發企業全部完成產品采購供應方案及補貨應急方案;組織力量對庫存產品進行一次徹底的清點核對和整理;對過期產品和存在問題的產品要及時予以妥善處理;嚴格檢查每批產品的質量檢驗情況;認真執行煙花爆竹產品流向登記制度。

第二階段,實施行政許可階段。完成時間:20*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20*年11月20日前,各區縣安監局要完成本區縣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點規劃,布點規劃情況要在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場所和機關網站向社會公布,以方便零售經營者申請。

20*年12月9日、23日、20*年1月6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分三批完成全市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倉庫保管員、守護員和零售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教育考核發證工作。

20*年12月20日前,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完成對批發企業的行政許可和批發倉庫改、擴建的審查驗收工作。

20*年12月31日前,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完成零售網點的審批工作。

第三階段,安全教育和準備銷售階段。20*年1月1日至1月17日。

20*年1月10日前,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完成對轄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所有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20*年1月15日前,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局要組織轄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負責人安全工作會,對零售網點的安全保障、消防器材配置、安全監護人員配備、銷售安全、應急預案、銷售品種規格等提出明確要求。

20*年1月15日前,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督促各批發企業完成科學合理的產品配送服務方案。

20*年1月17日前,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監督各批發企業采取產品展示會和訂貨會的形式,向零售經營者展示配送供應的煙花爆竹,并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訂產品配送供應協議。

20*年1月17日前,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督零售網點要對經批準的零售場所進行清理,使用零售棚存放銷售的網點要將零售棚全部搭建完畢。

第四階段,產品配送和銷售階段。完成時間:20*年1月17日(臘月初十)至2月21日(正月十五)。

20*年2月1日(臘月二十五)前,各批發企業要全部完成零售網點的第一輪產品配送。對五環路以外零售網點的產品配送,要結合零售經營許可證的許可時間進行。

20*年2月1日(臘月二十五)至2月21日(正月十五)為五環路以內各零售網點的銷售時間,五環路以外各零售網點的銷售時間按照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時間銷售。

第五階段,產品回收階段。完成時間:20*年2月22日(正月十六)至2月29日(正月二十三)。

20*年2月22日(正月十六)至29日(正月二十三),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監督各批發企業按時全部收回許可期限屆滿零售網點的剩余產品,并落實統一儲存的管理措施。

20*年2月29日前,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督促煙花爆竹零售棚全部拆除清理完畢。

五、工作要求

(一)認真做好行政許可工作。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按照《*市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條件、標準、時間和期限,認真對煙花爆竹零售申請進行許可審查,許可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許可工作不得收費。

零售網點布點規劃要結合方便購買、保障安全的需要,要從盡量減少危險源、保障安全的角度進行,并要充分征求相關部門和轄區鄉、鎮、街道的意見,確保零售網點布點規劃工作順利進行。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選點工作,要結合以大型連鎖企業建立的連鎖網點、專營單位建立的直銷網點、街道辦事處確定的大型零售網點為主體,以個體零售網點為補充的原則,進行許可審查。

零售場所的存放區和銷售區要進行隔離。零售網點必須采購本市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配送供應的產品,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限制存放量存放煙花爆竹并對存放的煙花爆竹進行看護。

(二)認真做好銷售人員全員培訓工作。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組織做好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所有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培訓工作不得收費。培訓教材和光盤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制作并免費發放給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發放給各零售網點。批發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倉庫保管員、守護員,零售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全部取得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核發的安全資格證。其他人員要經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安全知識教育培訓,每人參加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未經培訓,不得上崗。

(三)強化監督檢查。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在市、區縣煙花辦的統一協調下,加強與公安、工商、質量與技術監督、交通、城管、消防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部門聯動,建立聯合監管與執法的工作機制。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對轄區內煙花爆竹儲存倉庫、零售網點進行全面檢查。監督檢查要做到嚴格標準,要切實達到消除隱患,防范事故的目的。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監督各批發企業按照規定全部建立并嚴格執行煙花爆竹采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健全購銷檔案,不得儲存銷售非法煙花爆竹。

執法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要及時處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的單位,要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采購、銷售不符合本市規定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的零售單位,要依法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違規儲存和超量儲存產品的,要責令限期改正,并按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督促各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所有人員資格證情況、備貨情況和所有運輸車輛的安全運行狀況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并督促批發企業再次組織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和消除事故隱患。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監督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在崗值守,每天必須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至少檢查1次,并做記錄,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看護人員不得在店(棚)內住宿。各零售網點要遵守誠實守信、安全有序的市場秩序,要保證銷售價格合理、安全可靠和符合標準的煙花爆竹。

從20*年2月21日(正月十五)24時起,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重點監督檢查五環路以內各零售網點是否全部停止銷售活動,五環路以外銷售期限屆滿的零售網點是否按照許可時限停止銷售活動。

元旦春節期間,市局將組織督查組對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許可工作、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督查,并對各區縣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通報。在除夕至正月十五重點時段,市局將組織相關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重點對全市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倉庫進行執法檢查。

(四)認真做好信息報送工作。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確定1名信息聯絡員,及時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值班室上報本區縣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調查與處理、行政處罰、許可證吊銷以及安全監管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情況與處理措施工作信息。具體時間和內容如下:

1、20*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每周報本區縣零售網點許可情況。

2、20*年1月1日至17日,每周報各項工作開展情況。

3、20*年1月17日至2月21日,每天報配送運輸產

品情況。

4、20*年1月17日至2月29日,每天報開展安全檢

查及違法案件處理情況。

5、20*年2月1日至2月21日,每天報本區縣零售網

點的當天銷售情況和累計銷售情況。

6、20*年2月22日至2月29日,每天報未銷售產品

回收儲存情況。

篇4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于建筑安全生產所實施的行業監督管理。

第三條

凡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都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行業監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監察。

第四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控制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建筑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法規、標準;

(二)統一監督管理全國工程建設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產的組織保證體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近期目標,組織建筑安全生產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應用;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建筑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五)統計全國建筑職工因工傷亡人數,掌握并全國建筑安全生產動態;

(六)負責對申報資質等級一級企業和國家一、二級企業以及國家和部級先進建筑企業進行安全資格審查或者審批,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七)組織全國建筑安全生產檢查,總結交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并表彰先進;

(八)檢查和督促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或者參與工程建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建筑企業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職責由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和方針、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區域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實施細則或者實施辦法;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近期目標,組織建筑安全生產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應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體系,制定本行政區域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組織落實各級領導分工負責的建筑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職工因工傷亡的統計和上報工作,掌握和本行政區域建筑安全生產動態;

(五)負責對申報晉升企業資質等級、企業升級和報評先進企業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或者審批,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六)組織或者參與本行政區域工程建設中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依照有關規定上報重大傷亡事故;

(七)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建筑安全生產檢查,總結交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并表彰先進;

(八)監督檢查施工現場、構配件生產車間等安全管理和防護措施,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九)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建筑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監督檢查建筑企業對安全技術措施費的提取和使用;

(十)領導和管理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工作。

第八條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依據有關的法規、標準,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建筑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組織施工或者構配件生產,并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保證職工在施工或者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績或者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建筑安全生產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學研究、勞動保護、安全技術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在生產或者工作中取得明顯實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發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據本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準承包工程或者停產整頓、降低企業資質等級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落實或者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產技術標準施工或者構配件生產,存在著嚴重事故隱患或者發生傷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連續發生傷亡事故的,

(四)連續發生同類傷亡事故或者傷亡事故連年超標,或者發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搶救不力,致使傷亡人數增多的;

(六)對于傷亡事故隱匿不報或者故意拖延不報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管理,規范檢測檢驗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取得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檢驗資質),并在資質有效期和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內獨立開展檢測檢驗活動。

檢測檢驗機構的設置應當充分利用社會現有資源,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數量適當,避免無序競爭。

第四條檢測檢驗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

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全國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及產品的型式檢驗、安全標志檢驗、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規定并公布。

第五條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協調、監督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和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管理工作;負責甲級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乙級非煤礦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導、協調、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所轄區域內乙級煤礦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的認定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申請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二)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和環境條件,其中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原值甲級不低于300萬元,乙級不低于150萬元;

(三)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甲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7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注冊安全工程師和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40%、15%和15%;乙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6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30%和10%;

(四)甲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高級技術職稱,技術負責人有5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乙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有3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

(五)有滿足資質認定準則要求的管理體系,并已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六)甲級機構要求已取得國家重點實驗室或者同等級其他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或者已取得乙級檢測檢驗資質3年以上;乙級機構要求以檢測檢驗為主營業務,且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開展業務所需的資金或者經費保障,注冊資金甲級不低于300萬元,乙級不低于150萬元;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取得檢測檢驗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甲級資質的機構向安全監管總局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乙級資質的機構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資質受理機關在收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符合性審查工作,并將審查結果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

(三)資質受理機關自申請資料審查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安排評審專家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評審,評審專家按照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進行技術評審并提交資質評審報告;

(四)資質受理機關在接到資質評審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資質評審報告完成對申請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予以認定的,頒發資質證書;不予認定的,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資質受理機關作出資質認定決定前,先進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檢測檢驗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由安全監管總局制定。

第八條安全監管總局建立評審專家庫,并指定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專業技術評審工作。

評審專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九條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為3年。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于資質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換證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換證工作應當在機構資質有效期滿前完成。

在資質有效期內,需要增加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提出增項申請。增項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增項評審可與定期監督評審合并進行。

在資質有效期內,依據標準、主要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隸屬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生變更以及減少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變更后及時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辦理變更確認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條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向社會公告取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業務范圍、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乙級機構的批準文件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由安全監管總局制作,資質證書由證書及附件組成。

第三章檢測檢驗

第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提供及時、優質、安全的服務,保證檢測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檢測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具備檢測檢驗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并應當只在一個檢測檢驗機構中從事檢測檢驗工作。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在從事檢測檢驗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的技術、商業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響檢測檢驗公正性的資助,不得從事與檢測檢驗業務范圍相關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不得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

檢測檢驗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不得將所承擔的檢測檢驗工作轉包給其他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檢測檢驗機構需要分包個別檢測檢驗項目時,必須選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并對檢測檢驗的最終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檢測檢驗機構在工商注冊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發現被檢設施設備、產品、作業場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檢測檢驗機構必須立即告知檢測檢驗委托方,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在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內,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接受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組織進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省級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監督評審的結果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可以對乙級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經委托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每年一月份向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計劃;乙級機構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總后抄報安全監管總局。

第十八條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注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一)資質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換證或者未批準換證的;

(二)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的;

(四)不宜繼續認定資質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資質的機構應當自決定注銷其資質之日起7日內將資質證書和相關印章交還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并不得繼續以檢測檢驗機構名義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干擾檢測檢驗機構的正?;顒?,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檢測檢驗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行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檢測檢驗工作。在檢測檢驗資質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認真核實、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檢測檢驗機構對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權提出申訴。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條檢測檢驗機構未取得資質或者偽造資質證書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或者資質有效期屆滿未批準換證繼續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或者檢測檢驗人員偽造檢測檢驗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二條檢測檢驗機構在監督評審或者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并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次監督評審不合格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三條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超出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超范圍檢測檢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補辦增項手續,繼續超范圍檢測檢驗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四條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應當辦理變更確認而未辦理的,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繼續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五條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責令改正、警告、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撤銷資質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檢測檢驗不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

(二)出具的檢測檢驗結果錯誤,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的;

(四)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技術、商業秘密的;

(五)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等影響誠信和公正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七)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八)轉包檢測檢驗工作的,分包給沒有資質的機構的,設立分支機構的;

(九)阻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的;

(十)不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

篇6

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以安全發展理念統領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和《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大力加強施工企業、施工現場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三違”行為的治理,全面落實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的安全責任,突出安全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促進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的進一步穩定和好轉。

二、總體目標

通過深化建筑安全專項治理整頓(以下簡稱專項整治)工作,進一步強化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完善落實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特別是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促進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水平;提高建筑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能力;有效遏制建筑施工高處墜落、各類坍塌等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實現建筑業事故死亡人數在年的基礎上再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力爭高于建設部建筑業事故死亡人員下降2%的目標。

三、基本任務

(一)認真貫徹法律法規,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嚴格督促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全面落實工程建設各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各責任主體要認真制定和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及獎罰措施,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法律法規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二)認真開展安全工作自檢自查。各責任主體要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本方案要求,制定針對性較強的方案,成立由主要領導牽頭,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對所有在建工程項目進行一次全面自檢自查,特別是節假日期間更要加強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規章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配備和職責履行情況;項目經理、工長、安全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宣傳教育和培訓、作業人員技術交底情況;基坑及“四口、五臨邊”等防護情況;農民工食宿情況;電氣設備使用情況;安全防護用品購置和使用情況;現場機械設備和鋼管扣件的檢測、檢驗情況;安全質量標準化開展和農民工學校的建立情況等。對事故隱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整改,要按《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定》對重大危險源在施工現場進行公示。對野蠻施工、冒險蠻干、存在事故隱患較大的施工現場,立即停工整改。

(三)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抓好對各類土方坍塌、高處墜落、腳手架倒塌、機械傷害等專項治理。在多發性事故隱患專項治理中,建設活動的各方主體都要結合本企業的特點和生產經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建章立制,特別要建立健全危險性較大的施工工藝、工序的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法律法規。一是開展對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土方、深基坑的專項治理。凡超過5米的基坑或深度未超過5米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開挖前必須經專家論證后方準施工;土方工程施工必須按規定采取預防坍塌及危及毗鄰建筑安全的措施,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并經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審批;要嚴格按照安全標準、規范要求,落實好基坑支護、臨邊防護和排水措施,加強對基坑壁及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沉降觀測,以便及時發現、排除事故隱患。二是開展對高處墜落的專項治理。企業要將作業人員不帶安全帽,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安全網架設不到位、不牢靠,腳手板不滿鋪或有探頭板,各臨邊、洞口無防護或防護不嚴以及存在高空拋物等問題作為重大安全隱患,及時檢查糾正。對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將予以嚴厲查處。三是開展對腳手架的專項治理。嚴格執行建設部有關文件規定和省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用鋼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凡新購買和新入場的鋼腳手(鋼管、扣件)必須到有資質的檢測部門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未經檢測的鋼腳手架不得進場使用;高度在25米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按照《規范》搭設雙排腳手架;腳手架工程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建設單位審批后,方可施工;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腳手架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要求進行施工、防護,不得擅自修改施工組織設計,不得隨意拆除腳手架主節點的各種桿件。四是開展對機械設備的專項治理。認真貫徹落實《哈爾濱市建筑工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加強對塔機安、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種起重機械設備要按規定到有資質的檢測部門進行檢測,并在檢測后持檢測報告及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到市建設安全監察站備案;塔機的拆裝必須由具有資質的拆裝隊伍進行,嚴禁非法拆裝和轉借資質行為;完善企業安、拆塔機備案制度,塔機的使用要實行定機、定人、定崗管理;繼續實施塔機淘汰制、降級制、限期使用制,限制和淘汰帶病作業、超期服役和安全裝置不全的塔機。

(四)強化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加強對施工企業法人代表、項目經理和安全管理人員,特別是要按哈爾濱市建設施工現場農民工學校管理規定,對一線作業人員和農民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提高廣大農民工的安全防護意識和素質,切實維護農民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權益。通過經常化、制度化的培訓教育,逐步增強建筑行業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使貫徹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成為建筑行業職工的自覺行動。

四、實施步驟

(一)部署階段:2007年5月下旬以前,各區、縣(市)建設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本轄區建筑安全生產特點,研究制定2007年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方案并進行部署,方案上報市建設安全監察站,作為考核依據。

(二)實施階段:5月下旬至7月上旬,以企業和項目部為單位認真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在6月份的安全生產月活動中,集中組織好宣傳教育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各區、縣(市)建設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檢查階段:7月中旬至10月下旬,各區、縣(市)對本轄區內專項整治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哈爾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哈爾濱市建設安全監察站將分階段聯合對各區、縣(市)專項整治情況進行抽查。

(四)總結階段:11月中旬,各區、縣(市)要對本轄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總結,形成總結報告。

五、組織機構

組長:華文潤市建委副主任

副組長:趙冬柏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二處處長

張壯市建委安全監察站站長

成員:李曉偉徐偉馮魯華周振華李萬寶

尹令超劉榮芳徐德寬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安全監察站,負責活動組織督導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單位及主管部門領導要認清當前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把安全治理整頓工作納入重點日程。要根據總體方案要求,派專人負責,結合本單位和施工企業的實際,扎扎實實地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活動。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建設單位作為項目的投資主體,要按《安全生產法》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所明確的安全責任,履行安全職責和義務,協調安全工作,特別是要對兩家以上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施工的安全工作統一進行協調;監理單位要按《*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暫行規定》及《哈爾濱市設立企業總監和項目安全負責人實施細則》的規定和要求,幫助指導企業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重點督促責任制的落實和對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的全過程監督;施工單位要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核心的責任體系。各企業要成立安全治理整頓領導小組,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實施“三自一監”(安全自檢、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和接受監督)制度。

(三)突出重點,強化監督。各地要加強對重點企業、重點工程、重點環節、重點部位的監督檢查。通過檢查現場、核查安全生產措施費的管理與使用等,督促和引導企業將專項整治與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相結合,與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相結合,全面推進專項整治工作深入開展。

(四)完善制度,務求實效。各區、縣(市)要通過建立重大危險源排查、監控等制度,積極探索專項整治長效機制;通過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制定和實施預防坍塌和高處墜落事故的專項方案和措施,在控制和減少坍塌和高處墜落事故等方面取得實效。

(五)嚴格執法,全面規范各責任主體責任,堅決打擊違法違規、冒險蠻干的惡劣行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建筑安全管理部門和各施工、建設、監理單位要嚴格履行職責,對施工單位違章指揮、冒險蠻干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建設單位不履行職責,安全措施費用不到位,監理單位不履行安全監理責任,對重大隱患不督促整改,不及時上報等問題要堅決糾正,嚴肅處理,消除各類隱患,杜絕“三違”,控制各類事故。對阻撓和抗拒安全監督部門執法的惡劣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篇7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濟寧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

第三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主體,應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監督管理責任,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四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安全發展,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投資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縣鄉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負主要領導責任;行政副職對其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中分管安全生產的行政副職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援、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縣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將其納入宣傳思想工作的總體布局,統籌安排,扎實推進。

(二)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時安排、同時部署、同時總結、同時考核。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指標控制體系,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進行考核、獎懲。

(四)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設立縣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執法監察隊伍,配備滿足需要的工作人員。

(五)確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經費支出。年度財政預算應安排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監管體系、應急救援體系、安全生產專家活動、基礎設施建設和宣傳、教育、培訓、表彰獎勵;用于應由政府負責的公共設施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研開發和技術改造等。凡國家、省、市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縣鄉政府都必須安排配套資金,并加強監督管理,確保??顚S?。

(六)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制訂和健全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儲備庫,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

(七)建立事故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時處理;組織治理公共設施、破產企業存在的以及無法明確責任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八)本行政區域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按規定及時報告、組織救援,做好善后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

(九)在礦山、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運輸和水上運輸、煙花爆竹、電力、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氣等領域(行業)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等。

第三章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指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監督管理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分析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統計全縣安全生產事故并信息。

(三)根據縣政府的授權,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四)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以及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提取、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第九條縣發展和改革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列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二)負責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作為審批、核準、備案的重要依據,把安全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監督建設單位將安全設施投入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條縣經貿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對技術改造項目依照有關規定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并作為辦理項目核準和備案手續的前置條件。

(三)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電力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診斷、評估。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依法查處拼裝車及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的非法經營點。

(五)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縣公安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安全指標。對機動車輛進行注冊登記、檢驗及報廢注銷登記,負責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日常教育和機動車駕駛證的年度審驗,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依法查處、糾正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超限、超員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負責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布置、安裝、維護、監管。

(二)負責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建筑工程項目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有效控制火災安全指標。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和運輸管理;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四)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許可煙花爆竹運輸,許可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打擊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五)參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二條縣監察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風景區管委會和縣直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二)負責對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調查和行政責任追究。

(三)參加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縣司法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第十四條縣交通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縣鄉公路(包括橋、涵)安全設施(包括路標、交通安全標志、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有關資質的監督管理。

(五)嚴格查禁超載、超限車輛上路行駛。

(六)負責水上交通運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七)負責全縣浮橋、船舶登記、檢審,監督檢查船舶駕駛人員是否具備安全操作資格。

(八)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生產事故和水上交通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縣公路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負責國、省公路(包括橋、涵)安全設施(包括路標、交通安全標志、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縣黃河河務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負責黃河防洪工程建設、管理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黃河汛期和凌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縣建設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把生產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納入城市建設管理的前置條件。

(三)負責城市燃氣、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城區內道路(包括橋、涵)安全設施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五)參與建筑、燃氣等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企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和簽訂勞動合同中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

(二)負責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工作,監督發生傷亡事故的單位按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的賠償。

(三)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并監督檢查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縣國土資源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在審批、核準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時,審查安全生產條件。

(二)依法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打擊無證開采、以采代探、越界開采等非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及違法從事選(洗)礦行為,規范礦山開采秩序。

(三)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按規定及時注銷采礦許可證。

(四)負責組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與坍塌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監督礦山關閉后的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五)參與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條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企業登記中對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依法進行審查,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將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作為整頓市場秩序的重要內容納入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活動,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危險物品的行為。

(三)依法取締非法生產經營企業或生產經營點,依照有關規定,吊銷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

(四)加強對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督促市場主辦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火災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等)生產、使用、檢測檢驗的安全監察。

(二)組織打擊、取締特種設備的非法生產點,查處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負責有關設備、儀器、儀表涉及安全指標的計量工作。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申報管理和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煙花爆竹的質量。

(四)負責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治,對危險源實施監控。

(五)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縣國資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縣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引導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激勵約束機制。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檢查工作。

(三)督促縣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整改事故隱患,制訂和完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四)支持縣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推進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五)督促縣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六)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縣環境保護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縣放射性廢物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放射性物品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的處置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監測。

(三)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縣旅游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監督全縣旅游景區、景點、旅行社、旅游車輛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參與旅游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縣林業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森林防火監督管理工作。

(二)制訂和完善森林火災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承擔縣護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三)森林火災信息。

(四)負責森林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農機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技術培訓、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

(三)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縣水利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水利設施、河道、溢洪道橋梁及其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水利設施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參與水利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民營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民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民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立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強化安全生產培訓,不斷提高民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指導、監督民營企業落實新、改、擴項目的安全生產“三同時”工作。

(三)指導、監督民營企業制訂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縣氣象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縣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

(二)組織管理雷電災害的防御工作,負責對防雷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

(三)負責向社會惡劣天氣氣象信息,建立與高危行業企業氣象信息直通制度,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四)組織管理全縣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負責對施放氣球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縣廣播電視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并組織落實。

(二)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三)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及線路、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文化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管理全縣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等社會文化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負責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做好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消防安全檢查整治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教育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全縣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落實校園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組織整改事故隱患。

(三)制訂和完善校園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將安全知識教育納入教學計劃。

(五)負責學生在參加勞動技能教育、公益性活動等方面的安全。

(六)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衛生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監督全縣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

(三)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

(四)組織、調度全縣衛生技術力量,對安全生產事故實施緊急處置和救護。

(五)負責食品、藥品、職業中毒等公共衛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縣體育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管理全縣各類體育學校、體育俱樂部等場所的安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體育場所、設施及大型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

(二)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縣地震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縣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全縣地震監測、群測群防工作,并提供救援指導。

第三十六條縣總工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群眾監督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安全知識競賽等活動。

(三)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益,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縣財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二)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負責將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第三十八條縣供銷、糧食、物資、商業、水產、郵政、通訊、供電等單位負責指導、監督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九條縣人民政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的考核、獎懲工作。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考核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工作指標(工作指標考核標準附后)。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實行年度考核,考核于次年一月份進行。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優秀等級是指,年度未發生死亡安全生產事故、實現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并且年度工作指標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

合格等級是指,年度未發生死亡安全生產事故、實現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并且年度工作指標考核得分在94分以下、81分以上(含81分)的。

不合格等級是指,年度發生死亡安全生產事故或突破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或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指標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下的。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的重要依據。

縣政府對年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列支,并作為向上級推薦“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個人)”的前提條件。

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并通報、批評,其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不得提拔使用。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單位,有關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有關部門凡涉及相關表彰獎勵的,應事先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對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第四十五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與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六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的;

(二)對不具備法定條件的機構、人員予以批準認定安全生產資質、資格的;

(三)對經責令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撤銷原行政許可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四)違法委托單位行使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權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批準向合法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超量提供劇、火工品等危險物資,造成后果的;

(二)批準向非法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提供劇、火工品等危險物資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條件的。

第四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負責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的;

(二)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者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的;

(三)干預、插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的;

(四)有其他干預、插手生產經營活動危及安全生產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申報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組織審查驗收的;

(二)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

(三)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四)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五)對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報告、應急救援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五十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阻撓、干涉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的;

(二)阻撓、干涉對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

(三)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的。

第五十一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

(二)違反規定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時,、、的;

篇8

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及周邊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四季度工作部署和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并就有關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視學校及周邊建筑安全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要按照明電〔20*〕38號文件要求,積極配合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對學校及周邊建筑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采取切實有力措施,確保學校和周邊建筑及施工安全;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及周邊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督促學校周邊建設工程項目強化安全防范措

施,切實落實建設、施工、監理、設備租賃及安裝單位等建設工程各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建筑施工現場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范標準,杜絕“三違”現象和習慣性違章行為,確保施工安全。

二、繼續深化建筑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對安全隱患的整改力度

要按照《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電〔20*〕15號)有關“隱患治理年”第三階段的部署要求,結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四季度工作安排,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特別是要把學校和周邊建筑及施工安全、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和使用,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礦山(尾礦庫)等作為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對排查出的隱患要下達整改指令,督促有關部門、企業和單位進行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加強安全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對發現危及師生安全的重大隱患要立即責令停工停產整改,并做到掛牌督辦、盯住不放,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進行處罰,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要按照《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集中力量深入開展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安委辦〔20*〕28號)要求,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嚴厲打擊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的生產經營活動,特別是對學校及周邊地區違法違規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經營單位,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取締。

三、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切實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要積極配合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加強對學校師生、生產經營單位(企業)從業人員特別是對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有針對性地增強有關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和避險技能。要加強對學校周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經營單位、礦山(尾礦庫)等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企業)安全教育培訓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增強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

四、嚴肅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

對發生的事故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和“三條基本要求”(即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注重實效),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有針對性地整改措施,并嚴肅追究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要認真總結事故教訓,針對事故反映出的突出問題,舉一反三,配合相關部門嚴格對學校及周邊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礦山(尾礦庫)等企業安全監督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學校及周邊生產經營單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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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務和目標

這次專項整治的主要任務:一是檢查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二是清理和整頓“三無”和“三證不齊”漁船;三是清理和整頓違規作業漁船,清理和整治擅自改變作業的漁船;四是檢查和落實漁船出海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重點檢查和落實漁船進出港簽證制度,特別是高危作業和近海航區作業漁船的進出港簽證制度,漁船出海編隊和自救、互救制度,預警系統船載終端的配備;五是檢查和落實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持證上崗制度;六是檢查和落實漁船保險和勞工保險工作。

專項整治的目標:進一步營造依法生產、安全生產良好氛圍,增強廣大干部和漁業生產者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漁船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鄉村漁業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和常抓不懈的監管機制,加強和改善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有效遏制漁船海上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我縣漁船海上安全生產。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這次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縣里成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海洋與漁業、安全生產監督、邊防、工商、海事等有關職能部門領導為成員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負責領導和協調全縣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和部署本轄區內專項整治工作、協調處理專項整治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辦法與措施

㈠加強宣傳教育。充分運用各種宣傳媒體,深入到重點漁區、漁村、漁船,開展深入細致的宣傳教育活動,制作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材料并分發到各漁船生產單位,提高漁民做好安全生產的自覺性,為這次專項整治夯實社會基礎。

㈡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結合各地的實際,認真查找漁船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制定和落實整改辦法與措施。

㈢抓好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制的落實。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重點抓好鄉鎮、村、船東(長)之間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制以及各職能部門監督管理責任制的落實。要建立健全漁船掛鉤聯系制度,將漁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分解到人。

㈣加強港口監督檢查。漁港監督務必要高度重視港口監督檢查工作。一是航行簽證簿辦理要嚴格把關,不符合條件不予辦理,同時禁止其出海生產,對于高危作業的漁船原則上每航次簽證一次。二是登臨漁船檢查,對通訊、消防、救生設施、航行信號設備和職務船員配備不齊以及超航期和不適航的漁船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禁止其出海生產,并責令限期整改。

㈤組織海上聯合行動。組織調動轄區內的海洋與漁業、邊防等海上執法力量,加大海上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三無”和“三證不齊”漁船和超適航區域、超有效航行期、超抗風力等級航行作業及超許可籠壺數量作業等違法行為。

結合“護漁行動",參加全市海上執法聯合行動,集中力量,對重點海域、重點港灣進行重點巡查,重點打擊“三無”漁船和違反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違法行為。

㈥抓緊抓實船員培訓與漁工保險工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各自的實際,制定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四小證)培訓計劃,會同有關鄉鎮、村抓好船員培訓的組織工作,漁港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培訓工作的督促、指導,并抓好考試發證工作。要積極推行漁船保險和漁工保險,提高漁船和漁工參保率。

(七)建立健全漁船編隊出海生產和自救、互救制度。各沿海漁業村應對漁船進行編隊并任命一名組長,同時,編制漁船出海生產編隊花名冊,報送縣漁業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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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己瞬坏檬召M。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五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六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六十五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六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七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七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七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七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七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七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八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九十四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