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經營范圍的流程范文
時間:2024-03-07 17:49:0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變更經營范圍的流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企業設立登記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一)設立登記概念
是指將企業設立的相關事項上報企業的登記注冊機關,由企業的登記注冊機關依法審查、核準后,頒發營業執照的過程。
(二)企業名稱不適宜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1.法律風險: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如企業名稱與他人在先馳名商標相沖突,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相關權利人可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并可依法追究該企業的侵權責任。
2.風險防范:為避免企業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沖突,應當事先進行商標查詢。同時為有效保護自己的企業字號不被他人以商標形式注冊,建議在企業名稱登記后及時將該企業字號在相應類別上申請商標注冊,予以商標保護。
(三)出資瑕疵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司股東或發起人需要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確定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要將出資足額存入指定的銀行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要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1.出資瑕疵種類:(1)出資評估不實,即出資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時,其評估價額高于出資財產的實際價額。(2)虛假出資,指出資人違反法律規定未履行出資,通過虛假手段取得驗資機構驗資證明,從而造成表面上出資,但實際上并未出資的情形。(3)抽逃出資。指出資人在公司成立后,將其所交納的出資額暗中抽逃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的行為。
2.法律風險:對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應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除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外,未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出資評估不實、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應當向公司承擔差額補繳責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法律責任。
3.出資瑕疵的法律風險防范:企業應設置工作流程,嚴格按企業工作流程規范、審核,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以避免類似抽逃出資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經營范圍的法律風險與防范
1.經營范圍分類。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
2.法律風險:企業未經批準、登記或者違反相關規定超經營范圍經營的,尤其是許可經營項目,屬非法經營,由企業登記機關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可處以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同時企業還將承擔因此可能導致的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3.風險防范:企業應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業務。有前置審批的許可經營范圍應當及時辦理前置審批,在經營過程中不但要注意本企業經營不能超越經營范圍,還要注意審核合同簽約對方是否超越經營范圍,以避免無效合同的產生及經濟損失的發生。
通過梳理設立登記的工作流程中每個環節存在的風險點,建立起必要的工作流程;按照法律規定獲取登記所需的資料,使整個設立工作程序規范化、合法化。同時通過加強與工商登記機關的溝通,力求所報送的資料更加符合登記規定,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也能得到更直接的指導和幫助,維護好出資人利益。
二、變更登記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一)變更登記概念
是指當企業主要的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時,企業將其變化的事項上報原登記注冊機關,由原登記注冊機關依法對該變化的事項進行審查、核準并換發新的執照的過程。它是企業在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時保持合法地位所必須的法律手續。
(二)變更登記的法律風險
企業變更登記應在法定的有效期內進行,逾期不辦理的,工商登記部門將予以處罰,風險發生。如《公司法》第73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變更登記法律風險防范
1.規范變更登記的工作流程,通過建立流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收集和獲取變更所需的資料,并針對企業經營中的各種變化,及時進行變更登記提示,以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
2.做好變更登記審查。審查變更事項是否合法合規,在變更資料的收集和變更事項的法律程序上都必須依法進行,避免因違規操作造成嚴重后果。
3.加強與工商登記機關的協調、溝通,確保變更事項的登記材料符合法律規定,履行必要的程序,準備充足的變更材料,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三、企業注銷登記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一)注銷登記概念
是指當企業出現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或其他原因終止經營而解散時,企業將有關材料或文件上報企業原登記注冊機關,由原登記注冊機關依法審查、核準,以終止企業法律地位的必經程序。
(二)注銷登記法律風險
1.未進行清算注銷的企業將面臨吊銷營業執照(如被吊銷或被撤銷仍須辦理注銷登記),接受相關處罰的后果。企業的債權債務由企業開辦單位負責清理,公司應由股東負責清理并承擔相應責任,且法定代表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3.股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或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及清償責任。
4.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部分企業怕清算程序繁瑣而不進行清算,不進行注銷登記,直接將已喪失企業功能和業務的企業“擱置”,認為是自生自滅,致使債權債務關系得不到及時清結,影響了債權人的利益,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同時也給出資人帶來潛在的訴訟法律風險。
(三)注銷登記的法律風險防范
1.找出注銷登記中的風險點,做好風險分析,建立相關制度加以防范和控制。如對清算報告、股東決議的簽署、對審計事務所的聘請等建立相關制度規定加以控制,避免出現虛假報告、文件等,減少因不當操作給出資人造成損失,產生遺留問題。
2.企業注銷時應按法定程序及時依法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辦理注銷登記。
四、企業年度年檢法律風險與防范
(一)企業年度年檢(以下簡稱年檢)概念
是企業注冊登記機關依法按年度根據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對與企業注冊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
(二)未能按期年檢的法律風險
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于公司的,并處以1~10萬元罰款。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仍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三)企業年檢風險防范
1.日常的工作中,依照年檢審查的內容規定,建立起與企業年檢相關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2.收集企業在年度變化中的重要事項的變更,并做好相關記載。
篇2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是指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與其他道路運輸企業的差別主要在于投資主體及形式,道路運輸組織形式、經營方式及發展模式等方面基本相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運行及管理,除具備一般外商投資企業的要件外,需要進行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包括企業設立、擴大經營范圍及經營規模等內容。經營和管理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配套規章、《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補充規定、《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權限下放后有關工作的通知》。上述依據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是行政法規,效力最高;《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補充規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均是交通運輸部規章,效力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權限下放后有關工作的通知》是交通運輸部文件,明確了法規規章的具體貫徹落實意見。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具有一般企業主體的組織形式,投資主體相對特定,經營及發展模式具備道路運輸業一般特征。由于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發展沿革等因素,部分重點內容需要確定適用規則。關于依據的適用,應當遵循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原則。同一機關制定的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適用有關依據:一是應當遵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通用性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二是道路運輸法規規章,由于制定實施時間等原因,《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補充規定的一些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存在不一致之處,應本著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原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為基礎。三是在某一具體領域,關于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有關事項應當適用《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補充規定,關于客運、貨運、機動車維修的一般性經營管理內容適用于《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四是《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商務部2014年第4號)對該規定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并予以公布,原規定的三個補充規定并沒有作修改或宣布廢止,仍有效,與新規定不一致之處,按照新規定執行。
2 重點問題分析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運行及管理按照有關法定依據及適用原則實施,根據上述適用原則,對以下三方面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2.1 投資經營范圍及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作為道路運輸行業效力最高的法規,其調整范圍應作為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基礎和藍本。在此前提下,同時應當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關于允許外商投資道路運輸領域的范圍。即,外商可投資經營同時符合上述兩個規定的調整范圍,已經成立其他領域外商投資企業可擴大經營范圍從事同時符合上述兩個規定的經營范圍,并納入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管理,具體包括道路旅客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站(場)、道路貨物運輸(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及機動車維修經營。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不斷發展,道路運輸業運行模式及發展方向也隨之發生變化,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領域、范圍、經營模式及政策導向也將逐步發展變化。外商對道路運輸行業的投資形式,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三類形式。具體投資形式與投資經營范圍息息相關,其中投資經營道路貨物運輸(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及機動車維修可以采取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商獨資形式。投資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站(場)有一定的限定性要求,應當采取中外合資形式。
2.2 投資經營要件
外商對道路運輸領域的投資,應當重點把握如下要件:一是投資領域及形式符合前文所述,這是基礎和前提。二是道路運輸具體經營范圍、車輛類型明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配套規章、交通運輸部《關于啟用新版道路運輸證件的通知》等道路運輸經營的一般性要求,與后續經營許可及日常經營的內容相銜接。三是投資各方應當以自有資產投資并具有良好的信譽。四是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應當與注冊資本相適應,即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足以滿足企業擬從事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的相應需要。五是從事道路旅客運輸業務及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再投資客運經營的,對投資主體、投資股比、注冊資本用途、投放車輛等有特定要求。主要投資者中至少一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從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運輸業務的企業;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1%;企業注冊資本的50%或以上用于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投放的車輛應當是中級及以上的客車。六是經營許可及日常經營需要符合道路運輸行業有關規定及規范的要求。
2.3 有關程序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須按照外商投資企業的一般性規定實施相關程序,此處不詳述。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須取得經營許可證件后方能經營,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需要先進行立項審批,取得立項批件,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方能按照許可權限核發經營許可證件。需要說明的是,對取得立項批件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條件及程序與內資企業相同,不同之處是:一是必須以取得立項批件作為前提(變更需取得變更批件)。二是須按照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批件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經營期限等內容申請核發經營許可證件。《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已將交通運輸部行使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權下放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的具體要求。
本著進一步簡化程序、方便投資經營主體,提高投資經營效率的原則,建議對有關流程明確界限,并進一步簡化:一是應當根據有關條件明確投資經營主體所應提供的要件并配備有關說明,保障其投資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二是外部程序及內部程序都應有明確的時限要求,時限要求應當細化,包括每一環節,并進一步提高效能,對于簡易件盡量縮短時限。三是進一步理清各部門的職責銜接,制定一般規則并共同遵守,做好宣傳解釋,使投資經營主體充分了解。四是加強日常指導,及時了解企業投資方式、經營模式、經營效益的發展變化,對有關問題進行匯總分析,制定指導性意見。
3 運行及管理建議
3.1 規范管理的同時,進一步研究簡政放權的方式方法
本著行政對人,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則,在充分論證前提下,穩步推進簡政放權工作:一是省、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授權委托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項目審核,減少層級管理。二是企業申請、市級部門向省級部門報送審核意見等環節可考慮使用同一表格或電子系統申報,縮短行文流轉時間。三是對于增加較小經營規模的變更申請,可考慮簡化程序或在運行一段時間后將權限進一步下放。
3.2 創新管理方式,引導企業良性發展
建立健全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經營信譽監督考核制度,突出企業社會服務內容,明晰運管機構考核職責,健全考核文書檔案。把信譽考核作為市場監管的重要手段,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精力,切實做好信譽考核工作,按要求開展定期考核,及時開展不定期考核。設定考核結果等級,定期公布經營信譽好的企業,對結果等級較低企業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規范、引導。
篇3
一、大力支持新興產業發展
1.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鼓勵現代服務業企業開展連鎖經營,對于連鎖企業總部與三個以上連鎖門店同時辦理設立登記的,允許在企業名稱中直接使用“連鎖”字樣。
在知識產權、檢測檢驗、信息服務等領域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支持研發設計、知識產權、檢測檢驗、信息技術、數字內容、電子商務、生物技術等高技術服務業加快發展。加強行政指導和服務,積極推進制造業加快分離生產業。
2.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圍繞全市文化產業發展綱要,著力推進以科教新城為主體的文化創意園建設,積極推進構建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著力推進文化創意、動漫游戲、文化娛樂、廣告傳媒等文化產業加快發展;著力推進富有濃厚地方特色的婁江文化產業做大做強;主動參與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經營單位的改革;著力推進文化科技創新,以科教新城、LOFT創意產業園、留學生創業園、軟件園為平臺,積極推進文化產業集聚;對從事研發高端的文化企業,放寬名稱使用,允許使用文化科技、文化創意等企業名稱,放寬經營范圍,允許以具有新興文化產業特征的表述方式。
3.支持創新型企業的發展。重點支持生物技術和新醫藥、新一代電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重大高端裝備等新興產業的發展,對上述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的核定按照指向清晰的原則,充分尊重申請人的自主選擇。支持發展高技術服務業,為高技術服務業與高端制造業融合發展做好登記服務。支持企業開展產品形態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組織模式創新。
4.支持網絡經濟發展。鼓勵引導實體經營者向電子商務延伸。鼓勵興辦專業商品網上交易市場。支持發展電子商務服務業,鼓勵大型商場、購物中心和其他商貿企業建立網上商城、開展網上銷售。
支持個體網店辦理實體店,申請人持與淘寶等網站的簽約協議,可申請名稱為“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征+淘寶(xx)網實體店”。
發放營業執照電子副本,推進重點網站電子標識公開工作,促進網絡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5.支持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投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對以有限公司或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委托、規范管理運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公司或合伙企業,允許企業名稱中使用“基金”字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受托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業務”。初創期及成長期狀態的企業進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經營范圍核定為:“創業投資及相關咨詢業務,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
二、大力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6.支持組建企業集團。支持集團模式的再創新,允許組建層級管理集團。集團母公司、子公司可以在企業名稱中冠以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允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在自己的企業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簡稱。
7.支持總部經濟發展。經政府認定的總部經濟企業,其所屬分支機構可隨同總部企業統一辦理工商登記和申報年檢,簡化流程,減少經營成本。允許設有多家分支機構的企業,可在一年內集中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8.支持企業兼并重組。允許公司在分立合并時一次性辦理增加股東、增加注冊資本等多項登記事項的變更;對因分立或合并而保留的分公司,允許按照分公司名稱變更程序辦理分公司隸屬關系的變更登記。
9.支持公司股改。通過行政指導、提前輔導、綠色通道等途徑,積極幫助企業組建股份公司,實現優質資產重組。主動融合做好優質公司上市融資的工商登記服務工作。
10.放寬名稱登記要求。放寬無行業類別用語企業名稱要求,允許經營范圍跨國民經濟行業4個以上大類,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使用獨創字號的企業使用無行業類別用語名稱。
支持企業申報國家級名稱,積極指導新設企業申報無行政區劃名稱;對企業變更名稱為無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由工商部門出具變更核準意見書并幫助向上申報。
11.拓寬投資者出資方式。鼓勵投資者以商標專用權、公司股權、債權等各類資本權屬出資,對以上述方式出資辦理增加注冊資本的,允許非貨幣出資最高可占公司注冊資本的70%,非貨幣出資比例以全部注冊資本額為基準計算。
支持和鼓勵外國(地區)具備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和財團組織在蘇投資,經審批機關批準,允許其以合資、合作、獨資和合伙形式投資設立企業。支持和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經批準可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支持和鼓勵外商投資企業以高新技術成果、商標專用權等無形資產出資。
12.加快推進助企融資工作。積極開展動產抵押、股權出質、商標權質押登記,深化“重合同守信用”企業信用貸款融資服務,鼓勵和支持企業上市融資,多措并舉為企業解決融資難題。
三、大力支持企業轉型升級
13.加快促進市場主體“升級換代”。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升級為私營企業,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改組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改制為股份公司。
進一步發揮市場準入、企業年檢等職能,積極參與淘汰落后產能、抑制高耗能產業增長工作。
14.大力實施商標戰略。推進商標強市戰略,完善商標發展扶持政策,深入實施“一企一標”、“一社一標”工程,鼓勵企業創立自主商標,引導企業開展商標國際注冊,加大品牌基地培育建設力度,加快形成我市產業品牌集聚效應,加快實現“商標大市”向“商標強市”的跨越。加大對企業知名字號、注冊商標和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重點查處侵犯知名企業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商業秘密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違法行為。
15.積極服務城鄉一體化改革發展。加大強農惠農富農力度,積極推進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注冊,推進合作經濟組織做大做強,推進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向二、三產業延伸拓展,鼓勵農產品深度加工和產業延伸。推進城鄉集貿市場升級改造工程,加快推進訂單農業。加大涉農格式合同推廣力度,加強農村市場監管,切實保護農民權益。
四、大力支持企業健康規范發展
16.加強市場監管執法。開展各類專項執法行動,加強對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的查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大對無證無照、電子商務違法經營行為、虛假廣告的監管力度,促進市場主體經營有序、健康發展。
17.加快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大力推進監管方式集成創新,推進構建對違法失信企業的社會信用監督與懲戒機制,將吊銷未注銷企業、嚴重違法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的信息納入企業信用系統。支持信用服務行業發展,強化信用約束。完善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對因違規違法失信的企業,通過信用教育、信用指導、信用培育等方式,幫助其樹立信用理念,珍惜信用資產,修復企業信用,提升信用形象,提升企業競爭力。
提高“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的科學化水平,確保“重守”企業的“含金量”。
18.加強企業違規風險預警。實施《企業違規風險及工商服務職能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告知》制度,從工商行政管理角度,以書面形式告知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企業日常經營與管理過程中應該注意的事項,工商部門的相關服務職能,對工商部門的相關意見、建議、投訴的相關途徑,減少因非主觀故意、法規盲點而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借此了解企業的相關需求,加強指導服務的主動性和針對性。
五、大力支持擴大內需消費
篇4
一、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積極營造利于市場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
(一)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條件。改制企業原名稱中未使用字號的,改制時不要求企業必須在新的名稱中添加字號;允許改制企業在名稱中保留原有的廠、院、所等組織形式,后綴以“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
(二)放寬行業準入條件。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允許企業跨行業經營,對體現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的新興行業和項目用語可參照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劃分行業給予登記核準。對政府及相關計劃部門批準籌建的企業,籌建期間急需辦理營業執照的,可先行為其核發經營范圍為“籌建,未經許可審批和變更登記,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執照,以滿足企業籌建期間開設銀行賬戶、注入資金、辦理前期手續的需要。
(三)放寬企業投資領域。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團法人以及自然人參與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投資;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允許非公有制資本參與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制改革;允許非公有制資本進入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科研、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領域。
(四)放寬企業經營場所的條件。申請人申請登記時不能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書的(市區內破窗開店的除外),由房產管理部門或房屋產權單位、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相關證明即可辦理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設在商場、賓館、酒店內的,可以用租賃協議和該商場、賓館、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場地使用證明;住所(經營場所)設在納入工商部門監管的有形市場內的,可以憑市場開辦方與申請人簽訂的租賃協議和該市場開辦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場地使用證明直接辦理登記。允許城鎮居民購買的商住房在不違反城市管理、環境保護規定、不擾民、不影響小區物業管理、征得相鄰人同意的前提下辦理經營場所登記;允許經縣級以上城市規劃和城管部門批準設置的臨時商業用房辦理企業經營場所登記。
(五)放寬企業經營范圍條件。允許企業自主選擇經營范圍,對屬于許可經營項目的,按照許可證批準的內容予以核定經營范圍;對一般經營項目,根據企業章程和企業申請內容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劃行核定;對新興行業,應本著“法無禁止即為合法”的原則,比照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注釋核定經營范圍進行登記注冊。
(六)放寬農村連鎖經營登記條件。企業憑與農戶簽訂的連鎖生產經營合同,可申請帶有連鎖字樣的企業名稱及“某某農產品連鎖生產經營”的經營范圍。農資經營企業可以采取連鎖方式到農村領辦化肥、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的連鎖經營,不受企業經濟性質和隸屬關系的限制。
(七)放寬企業改制注冊資本條件。對于企業整體改制為公司的,評估后的凈資產只要不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評估后的凈資產即可作為改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受具體出資形式的限制。
(八)放寬企業出資形式。企業可以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出資,公司設立登記時,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最高比例可達公司注冊資本的70%。
(九)推行試營業制度。凡營業場所在500平方米以上(除高危行業和從事餐飲、食品經營以外)的企業,可申請試營業,經轄區工商所備案后,可申請30天的試營業,試營業期滿需繼續經營的,辦理正式營業執照。
二、充分發揮工商職能,吸納盤活多種經營主體創業興商參與區域經濟建設
(十)鼓勵創辦個體工商戶。允許一人申辦多個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允許已辦理變更、注銷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使用原有名稱。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動漫設計、電子商務、翻譯服務、軟件設計開發、網絡技術開發等不影響環境和公共安全的經營項目以及設立流動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允許其利用家庭住所、租賃房屋、臨時商業用房等場所,在符合安全、環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十一)鼓勵創辦私營企業。對創業者申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實行注冊資金申報制,不受注冊資本限制。準允創業者自主選擇經營范圍,對從事新興產業經營的,本著“法無禁止即合法”的原則給予核定經營范圍。
(十二)支持國有集體企業改組改制改造和發展。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入股人數超過股東法定人數的,可以以工會社團法人或股東代表為職工持股的代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十三)支持區旅游產業做大做強。積極推動旅游產業發展,立足工商職能,支持區政府提出的賀蘭山東麓葡萄園長廊結合酒莊文化發展產業政策,引導幫扶建設50個休閑度假村的旅游項目。加強與文化、體育、衛生、稅務部門的協調配合,設立旅游項目一站式咨詢、受理窗口,做到提前介入、快速受理、快速辦證。重點支持發展一批影響大、有特色的旅游品牌,做強、做大、做響旅游產業。
(十四)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積極支持和扶持現代服務業優勢企業發展,改造提升商貿流通、餐飲服務、交通運輸等傳統服務業,積極扶持發展文化旅游、現代物流、金融保險、科技與信息等新興服務業。
(十五)鼓勵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允許一農民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申請加入多個專業合作社。允許農民在土地承包期內,在不改變集體所有制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加入農民專業對口合作社。
(十六)鼓勵發展農村經紀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允許農民季節性地從事經紀活動,對季節性或臨時性從事經紀活動的農村經紀人,給予相應登記。為農村經紀人實行免費咨詢、免費培訓、免費辦照,積極培育農村經紀人骨干,鼓勵、引導運銷大戶、種植養殖能手和科技人員等從事經紀業務,壯大發展農村經紀人隊伍。
(十七)主動參與招商引資活動。積極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全面宣傳宣傳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措施,積極搭建內外企溝通聯系平臺,主動推介招商引資項目,主動承擔招商引資任務,認真組織項目對接洽談活動,努力為地方招商引資工作做出貢獻。
三、提高工作效率,給力服務地方經濟跨越式發展
(十八)把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作為全部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以發展的理念統領工商工作,全心全意抓服務,一心一意促發展。做到在監管中強化服務,寓服務于監管之中。努力在服務理念、服務作風、服務方式、服務規范、服務形象、服務效益上實現新突破。
(十九)開辟登記注冊窗口綠色通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為市場主體申請行政許可提供方便。對招商引資企業、重點項目企業、國企改制企業等,實行專人負責、全程指導、跟蹤服務,為企業落腳、生根、投產、發展開辟綠色通道。
(二十)實行登記注冊窗口政務公開。充分利用各種方式,公示登記注冊法律法規及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紀律等內容,以增強工作的透明度,繼續落實和完善首辦責任制、業務辦理時限制、服務承諾制、政務公開制,推行上門年檢、集中年檢、網上年檢和網上登記,暢通注冊登記“綠色通道”,建立健全公開、便民、高效的服務機制,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水平。
(二十一)改善登記注冊窗口服務環境。進一步加強窗口環境設施建設,使登記注冊大廳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設施齊全、清潔衛生,為服務對象營造優良的服務環境。
(二十二)積極推進“五個更加”,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更加自覺服務經濟發展,做到主動服務、積極服務、創造;更加高效加強市場監管,做到創新監管理念,拓展監管領域,完善監管機制,轉變監管方式,豐富監管手段,實現市場監管效能的全面提升;更加有為強化消費維權,更新維權理念,暢通維權渠道,擴展維權網絡,提升維權水平,維護社會和諧;更加努力推進依法行政,轉變執法理念,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創新執法方式,提高執法科技手段,強化執法監督;更加嚴格鍛煉隊伍,進一步提升隊伍素質、轉變隊伍作風、夯實基層基礎、完善管理機制,推動“三個過硬”的干部隊伍建設不斷向更高水平邁進。
(二十三)搭建企業用工平臺,解決企業用工荒和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企業在設立、年檢中簽報企業用工登記表,工商分局與勞動就業局聯合搭建建區就業網,開設區企業招工專欄,工商分局上傳用工信息,及時將企業用工信息傳給需就業者。在工商分局注冊大廳設置電子屏,公布就業人員信息,方便企業招工。當好用工企業和創業求職者的橋梁,解決企業用工荒和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
(二十四)充分利用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服務。利用所掌握的個體工商戶、內資企業登記注冊基礎信息,每半年和全年分別對市場主體發展變化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利用,形成分析報告,全面反映市場主體數量、經濟規模、經濟結構、產業優勢等綜合情況,為政府決策和投資者提供服務。
四、加大扶持力度,幫助企業開辟新的融資渠道
(二十五)認真開展股權出資、出質登記,為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為辦理股權出資、出質登記的企業提供高效登記服務,對手續齊全的當場給予辦理登記。
(二十六)擴大動產抵押登記范圍。積極引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通過動產抵押,從金融機構獲得資金支持;擴大動產抵押物范圍,在機器設備、原材料的基礎上,擴展為半成品和產品,在確保抵押權人利益的前提下,讓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既獲得資金支持,又不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十七)放寬非貨幣財產出資方式和比例。允許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向第三方公司出資。支持投資人以知識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設立企業。非貨幣財產出資比例最高可達公司注冊資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新增注冊資本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比例不受限制。
(二十八)按照《回族自治區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辦法》的規定,積極搭建商標質押融資操作平臺。大力推進商標權質押融資工作,幫助指導符合條件的注冊商標企業運營商標質押貸款,為企業解決融資難題開辟新渠道。
(二十九)發揮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的作用,宣傳、鼓勵、協調、幫助創業者解決貸款難等困難。繼續與銀行搭建平臺為會員開展金融服務,解決貸款難問題;做好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與工商聯成立面向非公有制企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三十)協調落實創業資金扶持政策。牽頭勞動就業局、農牧局等部門,宣傳國家創業貼息貸款政策,核實創業者貼息貸款申請,幫助申報,作好協調,落實政府創業貼息貸款發放工作,給力扶持創業者,解決開業資金困難。
五、減免費用,減輕市場經營主體經濟負擔
(三十一)減免15項涉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通過免收營業執照副本費、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費、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年檢費、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變更和年檢費、私營公司分公司年檢費、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變更登記費、籌建企業注冊登記費、分公司年檢費、非公司制企業分支機構年檢費、國際注冊手續費等15項收費,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
六、實施商標發展戰略,增強企業用知名品牌開拓市場的能力
(三十二)提高全社會商標意識,不斷增強市場主體發展商標意識。大力開展商標知識普及教育活動,努力使市場主體掌握商標注冊、商標使用、商標管理、商標保護等方法。大力實施“商標興市、商標興企”工程,不斷提高市場主體運用商標開拓市場能力,積極促進更多市場主體走品牌發展之路。
(三十三)指導企業注冊商標。加強對企業注冊商標的行政指導,特別是加強對轄區龍頭企業、小巨人企業、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鼓勵企業積極注冊各類商標,特別是具有渾厚地域特色優勢的地理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服務商標、農產品商標,鼓勵企業實施商標境外注冊,培養國際品牌,拓展國際市場,增強國際競爭力。
(三十四)幫助企業爭創著名和馳名商標。按照“重點培育、大力扶持、認真推薦、積極協調”的原則,建立商標品牌培育庫,做好知名、著名、馳名商標品牌孵化工作,加速知名、著名、馳名商標的梯隊建設。指導企業制定爭創規劃,建立注冊商標管理的各項制度,鼓勵企業加大爭創投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和開拓市場行為,規范企業正確使用注冊商標和運用商標開拓市場。
七、寓監管于服務,營造良好的市場經濟發展環境
(三十五)加大行政指導力度。指導實力強、服務好、信譽好、具有競爭優勢的廣告經營主體,通過參股、控股、收購、聯營等方式,組建企業集團。指導其注冊服務商標,實施品牌帶動戰略,創建廣告品牌,充分發揮品牌企業在廣告業的引領帶頭作用。
(三十六)全面加強市場誠信體系建設。深入推進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完善市場主體動態和靜態監管數據庫,建立市場主體信用激勵、信用預警、失信懲戒、嚴重失信淘汰等機制,推進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到位。
(三十七)全力維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強化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完善食品準入、轄區監管、組織領導、歸口指導、社會監督等五個責任體系,健全責任機制、自律機制、執法機制、監測機制、監督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推進食品準入規范化、巡查監管網格化、食品檢測專業化、食品監管信息化、經營主體自律化,解決食品安全的突出問題,營造全市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三十八)加快推進12315維權體系建設。堅持以完善和規范12315維權體系為重點,努力實現消費維權由事后處理為主向事前預警和超前防范轉變。強化12315轉辦、反饋、綜合分析、消費引導等功能,使12315成為工商部門與消費者信息互動的平臺,成為工商部門暢通民意的平臺,成為工商部門接受社會監督的平臺,成為工商部門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利益問題的平臺。加強“一會兩站”規范化建設,真正把12315建設成為消費維權的民心工程、工商執法的形象工程。
(三十九)嚴厲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嚴厲查處供電、供水、供熱、通信、交通運輸等公用企業的強制交易、強制服務、限制競爭、濫收費用行為;嚴厲打擊“傍名牌”、仿冒、假冒、虛假宣傳等商業欺詐行為;嚴厲查處醫藥購銷、醫療服務以及教育、電力、體育、工程建設、產權交易、土地出讓、資源開發、政府采購等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努力創建全市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十)嚴厲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堅持以我市知名商標、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為重點保護對象,嚴厲打擊商標侵權、假冒商標等違法行為,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四十一)嚴厲打擊虛假違法廣告。堅持以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違法集中的廣告為重點領域,嚴厲打擊制作、虛假違法廣告行為。圍繞藥品、醫療、保健食品、化妝品、美容服務以及性藥品和治療性病等商業廣告,擴大監測范圍,完善審查制度,加強日常監管,規范經營活動,嚴厲查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廣告案件。
(四十二)嚴厲打擊傳銷規范直銷活動。堅決遏制傳銷活動向校園和農村滲透蔓延。全面開展“無傳銷社區(村)”創建活動,群防群控,形成合力。加強對直銷企業的政策引導、行政指導和教育督導,加大直銷監管力度,規范直銷市場健康發展。
(四十三)深入開展“紅盾護農”行動。嚴格規范農資市場經營主體準入行為、交易行為、競爭行為和退出行為,堅持以農藥、化肥、種子、農膜、農機配件為重點,加大對經銷假劣農資案件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坑農害農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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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現制現售水的生產、銷售及衛生監督管理。
第三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現制現售水的衛生監督管理。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現制現售水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現制現售水生產、經營和銷售的現制現售水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和現制現售水供水站(以下簡稱供水站),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現制現售水的生產、經營和銷售。
第五條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現制現售水、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管理規定、標準和規范,加強自律,負責其設置的自動售水機的日常衛生管理工作,明確其所轄供水站的衛生管理職責與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建立水質檢驗室,經營單位水質檢驗能力應當與所轄供水站和自動售水機規模相適應。
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市現制現售水衛生管理規范》(見附件)的要求對其所轄供水站和自動售水機的水源水質、出水水質進行日常檢驗。
水質檢驗結果記錄應當保持完整,不得隨意涂改,并歸檔保存。經營單位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所轄供水站、自動售水機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上報上月水質檢驗結果。
第七條經營單位和供水站應當在供水站、自動售水機的醒目位置公示有關經營單位、供水站、自動售水機的相關信息和當月水質檢驗結果。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現制現售水的水質抽檢結果。
第八條供水站、自動售水機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相關衛生要求。
供水站和自動售水機周圍應當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周邊10米范圍內不得存在禽畜飼養場、公共廁所、垃圾桶(廂、房)、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
第九條現制現售水的水源應當采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要求的市政自來水。
第十條現制現售水處理設備、與現制現售水直接接觸的材料(管材、管件、水處理材料等)和消毒產品等應當取得衛生許可批件。
經營單位和供水站應當根據水質情況和制水量及時更換水處理材料。
第十一條供水站不得存放與生產、銷售現制現售水無關、可能影響水質衛生的設備和物品。
供水站不得從事桶裝飲用水的生產、銷售。
供水站不得自備、提供用于儲存或灌裝現制現售水的容器。
第十二條直接從事現制現售水檢驗、生產、銷售、設備維護等工作的有關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合格證后方能上崗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或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現制現售水檢驗、生產、銷售、設備維護等工作。
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衛生知識培訓,上崗后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組織其進行1次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培訓內容應當符合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要求。
第十三條現制現售水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和制水設備經許可的水質要求。
第十四條經營單位、供水站不得暗示或者明示售出的現制現售水為“泉水”、具有醫用、增進健康性能或具有療效的水。
第十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經營單位的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工作。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供水站的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工作。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每季度向市衛生行政部門上報有關許可證發放情況。
第十六條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超過有效期未申請延長的,衛生許可證自然失效。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許可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依法申請。
第十七條衛生許可證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單位、組織)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單位、組織)地址、經營范圍、衛生許可證號、發證日期、發證機關。其中(單位、組織)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范圍等項目應與工商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的內容一致,(單位、組織)地址按經營單位或供水站實際地址填寫。
衛生許可證號格式為:(滬或區縣簡稱)衛現制售水字〔年份〕XXXX號,采用統一編號。
衛生許可證及有關文書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申請現制現售水經營單位衛生許可的,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如實遞交下列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所轄供水站或自動售水機設置情況;
(四)現制現售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
(五)現制現售水制水設備、消毒設備、消毒劑衛生許可資料;
(六)現制現售水檢驗儀器設備的配備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條申請現制現售水供水站衛生許可的,應當在所屬經營單位獲得衛生許可后,向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如實遞交下列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與所屬經營單位關系的證明文件;
(三)所屬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四)供水站場地布局圖;
(五)供水站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水質檢驗制度;
(六)供水站使用的制水設備、消毒設備、消毒劑衛生許可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取得許可證后,供水站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證照。
第二十條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等相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一條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或供水站應當嚴格按照衛生許可核準的內容進行生產、銷售;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符合法定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申請許可變更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材料:
(一)要求變更單位名稱的,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準予變更營業執照或勞動組織證書的證明、變更前后的有關證照及原衛生許可證;
(二)經營單位需增加或減少供水站、自動售水機數量的,需提供相關材料,增加供水站的還需提供供水站衛生許可證。
經營單位或供水站變更生產場所、水處理設備、工藝流程,供水站變更布局等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序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所管轄的經營單位、供水站、自動售水機日常監督管理和水質抽檢,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供水站制、售水衛生管理制度的制訂和執行情況;
(二)現制現售水設備衛生許可持證情況;
(三)供水站使用的消毒設備持證情況;
(四)供水站制、售水記錄和水質檢驗記錄;
(五)供水站和自動售水機公示內容;
(六)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和預防性體檢情況;
(七)供應的現制現售水水質情況;
(八)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其它監督檢查要求。
第二十四條經營單位發現水質檢驗不合格時,應立即停止供水站或自動售水機的供水,經營單位、供水站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對出水水質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水。
現制現售水設備的處理裝置或消毒裝置發生故障時,經營單位、供水站應當立即關閉現制現售水設備。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調查轄區內現制現售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對因現制現售水水質污染造成的水源性疾病或者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依法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停止供水站或自動售水機的供水,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予以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水。
第二十六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標準和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未取得衛生許可從事現制現售水生產、銷售的,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查處并予以取締。
未取得許可從事桶裝飲用水生產、銷售的,依法移送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現制現售水:是一種通過水處理設備當場制水并當場直接散裝出售的飲用水。
水處理設備:指以市政自來水為原水,經過進一步處理,旨在改善飲水水質,用于生產現制現售水的水質處理器。
現制現售水經營單位:指從事組織生產和銷售現制現售水的經營性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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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盡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基礎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四)保險產品經營信息;
(五)償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項信息。
第七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概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名稱及縮寫;
(二)注冊資本;
(三)注冊地;
(四)成立時間;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電話和投訴電話;
(八)各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聯系電話;
(九)經營的保險產品目錄及條款。
第九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
(二)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三)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四)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五)公司部門設置情況;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二)財務報表附注,包括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再保險安排說明,企業合并、分立的說明,以及財務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
(三)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存在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就此作出說明。
實際經營期未超過3個月的保險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當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險評估,包括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主要風險的識別和評價;
(二)風險控制,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經營情況,包括產品的保費收入和新單標準保費收入。
第十三條 財產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商業保險險種經營情況,包括險種名稱、保險金額、保費收入、賠款支出、準備金、承保利潤。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償付能力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
(二)資本溢額或者缺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狀況;
(四)相比報告前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變化及其原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對手;
(二)定價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
(五)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的意見。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披露相關信息并作出簡要說明:
(一)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更換董事長或者總經理;
(三)當年董事會累計變更人數超過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者注冊地發生變更;
(五)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七)撤銷省級分公司;
(八)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
(九)重大戰略投資、重大賠付或者重大投資損失;
(十)保險公司或者其董事長、總經理因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
(十一)重大訴訟或者重大仲裁事項;
(十二)保險公司或者其省級分公司受到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罰;
(十三)更換或者提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時間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公司互聯網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作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年度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事項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并在公司互聯網站上。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不能按時進行信息披露的,應當在規定披露的期限屆滿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公布不能按時披露的原因以及預計披露時間。
保險公司延遲披露的時間不得遲于規定披露期限屆滿后的第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互聯網站應當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和最近3年的臨時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內容不得與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披露的內容相沖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的披露時間。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審核和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制度;
(四)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保險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秘書或者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辦信息披露事務的部門的聯系方式報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公司互聯網站建設,維護公司互聯網站安全,方便社會公眾查閱信息。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使用中文進行信息披露。同時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兩種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
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經披露本辦法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可免予重復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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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活動。
食用農產品進入生產加工、市場銷售、餐飲服務環節,應當遵守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落實以下職責:
(一)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食品產業發展規劃時綜合考慮食品安全因素;
(二)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辦案、抽樣檢驗和風險監測、食品安全標準等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工作需要;
(三)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體系和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
(四)制定、實施食品安全宣傳教育規劃,按照食品安全科普宣傳大綱,將食品安全列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和中小學課程,每年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活動;
(五)加強基層食品安全工作,按照一鄉(鎮、街道)一所原則,建立健全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實施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標準化建設;
(六)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七)設立財政專項資金,落實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屬實或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的食品安全承擔屬地管理責任,設立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四員制度,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食品安全管理員、宣傳員,在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承擔轄區隱患排查、自辦群體性宴席登記備案、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引導等職責,四員工作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列入經費預算提供保障。
第六條(食安委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統籌、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進食品安全長效機制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承擔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督導檢查和考核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城市管理和公安等部門(以下統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林業、商務、糧食、鹽業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行業或者領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八條 (派出機構職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街道或者特定區域設立的派出機構,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監督檢查,作出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警告、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以及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九條(行業協會和新聞媒體責任)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客觀、公正報道食品安全信息,拒絕刊播違法食品廣告,并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主體資格)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許可證件應當懸掛或擺放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十一條(企業負責人職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實崗位責任;
(二)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建立健全并落實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健康檢查及相關檔案管理制度;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五)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向員工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等相關知識,對本單位員工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訓;
(二)對員工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效控制食品生產經營的關鍵環節,查找食品安全隱患,并及時報告;
(三)組織員工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并建立員工食品安全培訓檔案,組織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四)定期匯總、分析本單位食品安全狀況,并及時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質量受權人制度)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質量受權人制度。質量受權人受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授權,承擔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參與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建設;
(二)負責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的管理,并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三)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控制制度;
(四)組織開展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并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五)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質量受權人進行培訓,并支持質量受權人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停產恢復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連續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的,在恢復生產經營后3日內,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委托生產) 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產該類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委托生產食品的,雙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委托生產食品的相關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委托方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承擔法律責任。
受托方應當查驗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
第十六條(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規定)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對初次交易的食品生產者或供貨者,應當驗明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保存加蓋其印章的復印件。驗明后每年復核不少于一次。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向生產者或供貨者索取并保存規范可追溯的銷售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采購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按批次索取并保存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信息化、網絡化技術實現索證索票電子化管理。
第十七條(散裝食品標識) 食品經營者銷售、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外包裝或者容器的顯著位置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必須與食品生產者出廠時標識的生產日期相一致。
第十八條(食品添加劑使用和貯存管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使用和貯存食品添加劑,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項。上述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專柜)存放,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十九條(無實體店鋪經營管理)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者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利用互聯網、郵購、電視電話購物等無實體店鋪方式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相關資質。經營者應當以易于消費者認知和識別的方式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信息。
設有官方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網站首頁公開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產品注冊或備案憑證,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場所出租者義務) 提供食品生產經營、冷藏冷凍、貯存等場所的出租者,應當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登記證、營業執照等資質,并留存相關復印件;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餐飲具消毒查驗) 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餐飲具,應當查驗其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并保存加蓋其印章的復印件,應當查驗餐飲具的消毒合格證明及獨立包裝上的標簽內容。
第二十二條(餐飲具集中消毒)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投產前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驗收,取得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方可開展餐飲具清洗消毒服務。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逐批檢驗餐飲具,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出廠的餐飲具應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獨立包裝上應當標注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編號、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對外配送食品管理) 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外配送食品的,應當使用專用封閉食品級工具配送食品;分裝、貯存、運輸食品的溫度和時間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提供集體用餐配送服務的,應當使用專用封閉車輛配送食品,按照規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樣品,分裝、貯存、運輸食品的溫度和時間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告知用餐單位或在食品包裝明顯位置注明配送單位、制作時間、保質期,必要時注明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
第二十四條(農村自辦宴席管理規定) 農村自辦宴席舉辦者和承辦者對其提供食品的安全負責。
農村自辦宴席實行報告制度,舉辦者或承辦者應當在舉辦宴席前3日內將宴席時間、宴席地點、宴席人數、廚師健康狀況等情況向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報告。
第二十五條(餐廚廢棄物處理規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或者直接排放,不得回流入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等環節。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交易會舉辦者的義務)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的出租者以及食品交易會、展銷會等的舉辦者等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在交易會、展銷會舉辦前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告知管理措施、舉辦地點、舉辦時間、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等信息;
(二)查驗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登記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許可證號、經營范圍、商品信息,指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制度;
(四)檢查食品經營者的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特殊食品)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企業應當取得生產許可,并按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從事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取得經營許可,并按要求進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臺帳管理。銷售場所應當設立專柜或專區銷售并用提示牌標明,并根據食品標簽、說明書的貯藏方法存放。
第二十八條(鼓勵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獎勵、資金資助和場地租金優惠等措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規范管理,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健康發展、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配套建設相應的給水、排污等設施,改善生產經營環境。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準入管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實施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或登記卡。
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其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飲服務登記證。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義務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來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四)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五)接觸食品的餐具、飲具、設備和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一次性使用的包裝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環使用;
(六)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的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進貨查驗)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索證索票,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索取的有關憑證、票據和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三十二條(設立條件)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不潔物;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條(禁止規定) 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乳制品、罐頭制品、飲料等非傳統工藝生產加工的食品;
(三)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四)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五)白酒產品;
(六)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中的其他食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并經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申報材料)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開辦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五)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協議或村(居)委會、社區出具的證明等);
(六)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生產工藝;
(七)擬生產的食品品種說明;
(八)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第三十五條(登記規定) 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收到申請材料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開辦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原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辦理延續手續。
第三十六條(登記證信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名稱、負責人姓名、登記證編號、生產加工地址、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等信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七條(登記信息變更和停產恢復報告)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停產、歇業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在恢復生產加工前十日內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報告。
第三十八條(檢驗和備案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新投產、停產后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后方可生產、銷售。
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臺賬管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臺賬,如實記錄生產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及銷售去向等內容。生產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條(銷售和包裝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包裝或銷售貯存容器上應當有標簽,并標明食品名稱、成分表或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等信息,并明顯標示小作坊食品。
第三節 小餐飲
第四十一條(設立條件) 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小餐飲服務登記證:
(一)具有固定、合法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遠離污染源,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二)操作間和就餐場所均應設在室內,操作間與就餐場所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區分或隔斷,衛生間不得設置在操作間內;
(三)操作間各功能區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材料貯存區域等場所分區應明確,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與加工經營食品相適應的冷凍冷藏、排煙、防塵、防鼠、防蟲害以及收集廢水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五)采用化學消毒的,應設置至少2個專用的洗滌及消毒池;采用煮沸、蒸汽或紅外線等熱力消毒或采用集中式消毒生產企業提供的消毒餐飲具的,應設置至少1個專用的洗滌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其用途;
(六)加工操作場所應設置至少2個專用清洗水池,其數量或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
(七)設置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設施,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
(八)操作間面積應不小于6㎡。
第四十二條(禁止規定) 禁止小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
(三)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四十三條(申報材料) 申請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五)餐飲服務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協議或村(居)委會、社區出具的證明等)。
第四十四條(登記規定) 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收到申請材料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小餐飲服務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小餐飲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原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辦理延續手續。
第四十五條(登記證信息)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應當載明小餐飲服務單位名稱、負責人或業主姓名、登記證編號、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等信息。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四十六條(登記變更) 小餐飲服務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七條(公示規定)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登記的經營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飲服務登記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第四節 食品攤販
第四十八條(劃定區域)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城市或者鄉鎮規劃要求,依法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攤位數量,明確經營時間,并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登記備案規定) 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部門登記備案,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并在經營場所公示。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對食品攤販登記備案時,應當記錄經營者的身份信息、住址、經營范圍、聯系方式等信息,確定其經營地點、經營時間,制發食品攤販登記卡,并將登記的攤販信息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攤販登記卡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到原登記部門延續手續。
第五十條(設立條件) 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應當與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保證食品不受污染;
(二)具有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食品制作和銷售的亭、棚、車、臺以及密閉的廢棄物收集設施;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應當根據食品的種類配備相應的加熱、保溫或者冷藏設備;
(四)接觸食品的器具、工作臺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具有防雨、防塵、防蠅等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條(禁止規定) 食品攤販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
(二)發酵酒以外的散裝酒;
(三)現制乳制品;
(四)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五)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五十二條(相關規定) 食品攤販應當在確定的經營地點、經營時間從事經營活動,公示登記卡,并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整潔、衛生。
第五節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
第五十三條(市場準入)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實行與產地準出相銜接的市場準入管理,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市場開辦者信息備案)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信息實行備案管理。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備以下信息:市場名稱、類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數量及身份證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場內食用農產品種類、攤位數量等。
第五十五條(信息登記)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經營者信息登記制度,建立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和更新銷售者名稱或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住址、銷售食用農產品品種、主要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銷售者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六個月。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入場經營者的信息。
第五十六條(入場查驗)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產地證明、合格證明文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第五十七條(信息公示)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內醒目位置設置信息公示欄,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情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五十八條(安全協議)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篇8
為了規范信貸業務,有效防范金融風險,根據上級行有關精神,我部推薦湖北嘉信達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為我行合作伙伴,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該公司基本情況
____信達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原為____信達資產評估事務所,20__年因經營規模的擴大變更為____信達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該公司是經湖北省財政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土地局)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成立的經濟鑒證類專業性中介服務機構。公司位于__*市朝陽中路文貿樂園南側,法定代表人為__*,公司注冊資本:貳佰萬元,營業執照號:42030020__164,企業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經營范圍:資產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土地價格評估;房地產咨詢、中介;舊車價格評估;車輛損失評估;保險公估;工程造價咨詢;資產評估業務培訓。
__*信達的執業資格眾多。目前擁有《房地產估價資格證書》、《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土地評估機構資質證書》、《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及我市唯一的《湖北省涉案物品價格評估機構資格證》等資格證書,成為__地區各種評估(咨詢、審計)資質最全的專業社會中介服務機構。
二、公司的優勢
1、規范的公司化管理和質量控制。__*信達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原為__*信達資產評估事務所,20__年3月,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文秘站網-找文章,到文秘站網]正式變更為____信達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公司在承繼原__*信達良好管理經驗的同時,以企業組織形式變更為契機,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如:資產評估及造價咨詢工作人員自律守則、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評估人員考核考評制度、客戶回訪制度、評估(咨詢)報告書三級復核制度以及評估(咨詢)工作風險控制制度等,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保證了出具報告的質量。
2、人力資源豐富、技術力量雄厚。__*信達聚集了一大批執業評估師和各類技術專家。現有注冊房地產估價師9名、注冊土地估價師10名、注冊資產評估師8名、注冊造價工程師8名、注冊會計師1名、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1名,高級經濟師2名,以及各類精通機械設備、電子技術、土建安裝、財務管理等技術人才16人,員工均為大學以上學歷,其中碩士研究生3人。同時還長期聘用一批經驗豐富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形成了以高、中級職稱人員為主,其他人員為輔的良好的人員結構層次。目前在__地區,__*信達各種評估資質最全、人員綜合素質最高的專業評估機構,在行業中享有較高的聲譽。
3、公司內學習氣氛十分濃厚,工作質量高。公司評估師____于20__年4月成為首批__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專家委員會的委員,雄厚的技術實力和合理的知識結構為__信達的房地產評估業務提供了強大的技術保障。
公司定期組織員工分析宏觀經濟走勢,及時搜集有關行業信息,對信息進行甄別處理,調整相關評估數據,20__年底,針對目前房地產估價行業中基礎數據不全,影響評估精度的問題
,我公司通過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專項調研,組織人員搜集資料,通過對有關數據進行篩選、量化,建立了房地產行業信息基礎數據庫,并隨時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我市房地產市場的變化進行更新,成為我市首家擁有較為完善的專業數據支持的估價公司,這將極大的提高公司的報告質量和公司的核心競爭力。隨著公司業務的不斷擴大,公司也加強了硬件的投入,目前已接通了寬帶網,建立了公司局域網,擁有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電子設備共計20余臺套,硬件水平的提高不僅提高了工作效率,縮短了向客戶交付報告的時間;同時還提高了報告質量。
4、誠信為本、優質服務。房地產評估屬于第三產業,為客戶提供滿意的服務是公司的宗旨。作為一個專業性中介機構,公司在從業過程中始終堅持誠信為本、竭誠為客戶服務。公司要求業務人員時刻替客戶著想,幫助客戶做好評估前的基礎工作,評估中與客戶密切合作,想方設法維護客戶的利益。公司業務人員敬業精神強,業務嫻熟,講究時效。一旦接受委托,立即制訂方案,盡快進入工作狀態,大量應用現代化手段,高速高效高質完成評估任務。
三、與我行合作情況
該公司自成立起就與我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同時一批金融、法律、管理、工程技術等業界著名的專家、學者保持著密切的聯系。與各級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經常溝通。在為客戶提供全面評估服務的基礎上,可勝任大量復雜具體的協調工作,使評估工作少走彎路,使客戶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正式獲得評估成果。該公司20__年是我行簽約單位,目前在我行存款為____萬元。
綜上所述,該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具有規范的公司化管理和質量控制流程、、人力資源豐富、技術力量雄厚等優勢,同時與我行有著良好合作關系,因此我部同意推薦該公司為我行合作單位。
以上情況特此報告。
篇9
摘要:高校門面房是高校經營性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在分析高校經營性資產門面房管理存在組織管理不規范、規章制度不健全、合同管理不嚴密、安全意識不到位等問題的基礎上,闡述了高校經營性資產門面房管理的路徑選擇,即健全組織機構、完善規章制度、規范招標流程、加強合同管理、增強安全保障等。
關鍵詞:高校;經營性資產;門面房;管理
高校資產經營的本質是將其非經營性資產中的一部分有選擇、有目的地轉化為經營性資產的經營管理活動。[1]門面房是高校以盈利或收益為目標的經營性資產。探究高校門面房的科學管理途徑,使其在經營過程中獲得最大收益,這對促進高校經營性資產合理配置大有裨益。
一、高校門面房管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環境變化和高校的不斷擴建,高校合理開發利用學校周邊地區資源,使得門面房似雨后春筍般建立起來,門面房營業范圍廣、數量多,這給高校門面房的管理帶來很大的挑戰,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組織管理不規范
在目前高校的管理模式中,高校經營性資產被納入學校行政管理隸屬關系的大框架中,有些通過財務管理部門、后勤管理部門來管理,有些專門設立校辦產業管理辦公室或校產管理處等行政職能部門對經營性資產實施具體的指導、監督、管理,以及咨詢、服務與協調。高校經營性資產門面管理剛剛興起,管理經驗不足,具有專業素質的管理人員較少,部門管理職責也不夠明晰。
(二)規章制度不健全
有些高校沒有建立完善的門面房管理制度,校內外對高校資產經營活動了解甚少,不了解其管理制度、管理模式,宣傳不到位、透明度不高。大家常常從門面房絡繹不絕的消費群體中看到租賃門面房帶來的巨大利潤,紛紛想充分利用一切關系租賃到心儀的門面。正是由于高校對門面房管理制度缺少正面的介紹和宣傳,加之在制度執行中不規范,“暗箱操作”、“內部解決”等負面效應嚴重滋長,讓人覺得高校門面房租賃“信息不公開”、 “一房難求”,對高校經營性資產規范管理帶來嚴重影響。
(三)合同管理不嚴密
由于缺乏經驗,有些高校在擬定門面房租賃合同及合同管理中存在疏漏,合同執行不規范,出現承租人合同期內隨意更換經營內容,招牌懸掛凌亂;承租人私自變更經營面積;承租人私自轉包經營等問題。同時,在經營過程中,經常出現合同管理的盲區,如違反合同、臨時退租等情況,由于交租后立即租賃房屋,使得租賃合同簽訂時間分散,管理人員如果不加強合同檔案的整理、分類和保存,常會出現合同到期沒有及時收回門面、續簽合同沒有及時簽訂、租金不能及時收繳等情況。[2]
(四)安全意識不到位
高校門面房經營廣泛,普遍存在重經營、輕安全的現象,這就帶來諸多的安全隱患。有的租賃戶缺乏用電安全意識,隨意亂拉亂接電線、超負荷使用電器設備;有的租賃戶因商鋪面積狹窄,貨物堆積龐雜、致使室內通風不暢;有的租賃戶占用公用消防通道,堵塞了“生命通道”,又沒有按照國家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等。
二、高校經營性資產門面房科學管理的路徑選擇
作為經營性資產的門面房,高校應建立相應的高校經營性資產經營和管理機制,明晰科學管理路徑,以實現資產經營目標。
(一)健全組織機構
高校經營性資產門面房管理,除了要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規律,關鍵在于成立專門管理門面房的職能部門和提高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首先,高校應成立專門的經營性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和管理人員工作任務,高校門面房要由專門管理部門派專人負責日常管理、招標合同、合同存檔及變更、監督管理、投訴受理等工作;其次,高校應建立一支專業的經營性資產管理隊伍,加強經營性資產門面房管理人員的在崗培訓,提高其在門面房經營管理中的法律意識和業務能力等,同時高校應選聘具有一定經濟學知識、專業能力強、作風正派的干部負責此項工作。
(二)完善規章制度
制度建設是規范高校門面房管理的依據和保障。高校要在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和執行高校經營性資產門面房的各種規章制度,做到依法辦事、有章可循,并要加大宣傳力度,讓校內外知曉。這些規章制度主要包括門面房租賃管理制度、門面房轉租規定、租金收費標準、消防安全規定等,清晰招租過程、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處罰辦法等,讓門面房管理真正透明可信。
(三)規范招標流程
高校在確定公開招租門面房后,要及時通過校園網等媒體向社會進行公布,明確招租程序和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項,讓符合投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能及時充分知曉,信息對稱。高校作為招標方,在招標過程中,要及時公布招標相關信息,如統計標書總數,符合規定的標書數量,作廢的標書數量等,并要通知相關參與招標的單位和個人,要通過各種方式讓其知曉審查結果,隨時接受咨詢解答。在評標過程中,會涉及到資產管理、審計、財務等職能部門的介入,要加強招標過程中的的監督監控,做到信息公開、操作透明公正。對中標結果要進行當場公布,并在校園網上公示,整個招標過程應有監察、審計等部門參與,以保證統計工作及中標結果的公開和公平。[3]
(四)加強合同管理
為維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高校應與租賃方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內容不求繁瑣、但求全面;不求形式、但求明確。房屋租賃合同主要包括當事人姓名及地址、房屋的位置、面積及設施狀況、租賃用途及期限、租金及付款方式、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合同中應突出明確租賃要求,如承租人不得在沒有經過高校相關管理部門的允許下改變房屋結構、改水改電、轉租轉讓等,對這類違約要加強處罰力度,嚴格房屋租賃合同的嚴肅性。高校應根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針對承租方租賃房屋的面積不同、租賃用途不同、租期不同等特點,對承租人的姓名、房屋面積、租賃期限、已交租金、經營用途等項目進行全面整理登記。同時,應加強合同保管工作,管理人員應按租賃房屋的房號順序編制造冊,對續租、退租等情況,應在合同終止前一個月提出,完善相關手續,并登記備案。同時,加強對到期的房屋租賃合同保管,并按照規定移交歸檔。[4]
(五)增強安全保障
安全管理是高校門面房管理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加強對承租人經營活動、經營范圍和房屋使用等的正面宣傳和引導,培養其防火防盜和安全防護意識;其次,加大消防監管工作,嚴格遵守相關驗收程序。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門面房必須在消防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后才交付承租方使用,明確要求承租方要配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器材,并要學會操作使用;再次,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租賃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要把消防安全責任寫進去,讓雙方都明確自己的責任和義務,讓消防責任真正落實到人;最后,高校作為租賃方,有責任維護好門面房周圍管理,門面房管理人員應定期到門面房經營現場進行檢查,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查看房屋結構是否變更,是否存在違章裝修、違規經營、安全隱患等,并及時向學校分管領導匯報最新管理情況,定期會同學校保衛處查看防火防盜情況。(作者單位:四川美術學院)
參考文獻:
[1]龔濤.論高校經營性資產的經營管理機制[J].中國高校科技與產業化,2008,(1).
[2]尤莉娟.高校經營性資產門面房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會計之友,2012,(9).
篇10
關鍵詞:會計報表;編制;分析
隨著我國財稅改革不斷深化,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越來越高,從財務實踐角度而言,會計報表作為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為企業利益相關者提供決策依據,保障企業的利益;另一方面,為資源優化與經濟穩定、國家宏觀調控與經濟監管提供分析依據。明晰會計報表的編制與分析要點對提升會計報表及時性、完整性、真實性、可比性等信息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企業實踐與理論研究非常有必要對會計報表進行全面的分析,尤其是關于會計報表的編制要求與分析要點。
一、企業會計報表概述
會計報表指的是會計人員根據日常收集與整理的資料,按照固定方法、內容與格式進行歸納與加工而編制的文件,旨在對特定時間和特定期間內企業的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進行反映。會計報表具有及時性、完整性、真實性、可比性、可理解性等特點,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附注。會計報表按照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劃分,按照編制時間可以劃分為月報表、季度報表、半年度報表與年度表,其中,后三者主要對外使用,而月報表主要對內使用。會計報表之所以受到企業與社會的關注,是因為它對企業的經營與投資、國家的經濟調控均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會計報表可以為企業管理層提供決策依據,依靠報表的財務信息可以預判未來企業的發展趨勢,以便于對企業的投資、籌資與經營活動做出科學規劃;其次,債權人與投資者根據報表信息所反映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與資本結構進而做出具體的借貸與投資策略;最后,國家可以利用報表信息進行市場狀況監測,以獲得經濟決策依據。
二、企業會計報表編制的要求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會計報表編制的要求主要有一致性、完整性、真實性、可比性等。筆者將基于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將一致性、真實性、完整性等要求與報表編制內容要求相結合進行分析。
(一)遵循報表編制的一致性原則
遵循報表編制的一致性原則是企業會計報表編制的要求之一。企業會計報表編制所依據的會計方法應該前后一致,不得隨意更改。如果確實需要更改,應該在附注中對更改原因及其影響加以說明。實際上,報表編制的可比性主要體現為兩方面:一是不同的企業在同一會計期間的比較;二是同一企業在不同會計期間的比較。同一企業采用的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在縱向會計期間內具有可比性,也應具有一致性,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不同會計期間編制的會計報表應與同行業間具有可比性,否則會計報表的編制將失去本身的意義。會計報表編制主要體現為會計估計與會計政策兩方面,如果企業會計報表不具可比性,就可以根據利于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會計政策,進而進行會計估計,這為企業的盈余操縱提供了空間。因此,為了避免這樣的盈余操縱行為,企業必須在編制會計報表時遵循一致性與可比性原則。
(二)保障會計報表真實完整
真實性也是會計報表編制的主要要求之一。企業的會計報表應該真實的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企業在保障報表編制的真實性時,主要著手于以下幾方面:一是企業在進行會計報表編制前,要對其資產進行清查與核實;二是對其記賬的會計憑證與會計賬簿的金額、記賬方向等進行核對;三是對會計賬簿的發生額和余額進行核對;四是核查企業的會計核算是否與國家會計準則保持一致;五是核查會計核算是否存在會計政策變更等項目。企業編制的財務報表只有符合真實性才具有編制與對外公布的意義,才能為企業利益相關者提供決策依據。完整性也是會計報表編制的要求之一,會計報表應該反映企業全部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企業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報表內容與格式進行編制。企業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將企業的數據進行全面的匯總,這些數據要覆蓋到企業的各個領域、各個流程,做到不隱瞞、不謊報企業的經濟數據。雖然完整性即要求企業數據的完整性,但是也要求報表編制的重點,尤其體現于附注中。
(三)理解會計報表的編制內容
編制內容要求是會計報表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報表最核心的要求,報表的一切要求均是圍繞編制內容提出的。其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內容均具有固定格式,而附注的編制內容則是企業需要在編制報表時特別注意的環節。因此,企業要密切關注企業的附注編制。根據目前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附注的編制內容主要包括五方面:一是企業的會計政策,主要是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法、計價基礎、記賬原則、會計原則和會計制度等,以及會計政策變更的說明;二是企業的結構、經營范圍等;三是企業的經營行業,如果企業的經營行業超過一種,且次要行業經營收入占總收入的10%以上,應該在附注中加以說明;四是對企業經營的主要項目進行說明;五是揭示企業其他重要事項。附注作為企業會計報表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不應該忽視附注的重要作用。目前,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與現金流量表得到企業的普遍重視,但是對附注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與現金流量表相比,附注不再是以單一的財務數據說明企業的財務狀況,而是以非財務信息加以說明企業的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一方面,企業要密切關注附注,重視附注的作用;另一方面,企業要保障附注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將企業的重要事項、會計政策變更等詳細信息納入附注中。
三、企業會計報表的分析研究
(一)資產、利潤、現金流量分析
資產、利潤、現金流量分析是進行企業會計報表分析的要點之一,也是財務報表分析的邏輯切入點之一。首先,就資產分析而言,主要指的是資產質量分析,它主要是基于現金流量和資產結構角度進行的分析。其中,資產結構是按照無形資產與固定資產的分配比例進行分析;其次,就利潤而言,主要指的是盈利質量分析,這種分析主要是從毛利率、利潤與收入三個角度進行,其中,毛利率質量分析基于企業的資本投資、利潤增長點等;利潤與收入質量分析是基于企業的經濟觀察波動性和成長性,波動性越大,成長性越小,企業的利潤與收入質量越差;最后,就現金流量分析而言,自由現金流量與經營現金流量是現金流量分析的主要切入點。其中,自由現金流量說明企業的支付股利與付息能力,經營現金流量說明企業的收入質量。
(二)確定分析框架,改進分析方法
確定分析框架、改進分析方法是會計報表分析的要點。分析框架主要包括戰略分析、會計分析、財務分析與前景分析四個方面,就戰略分析而言,主要包含公司戰略分析、競爭戰略分析和行業分析,著重對企業的生命周期、企業的市場競爭優勢等的分析;就會計分析而言,主要涉及到財務的辨認、評價、評估等,對企業的存貨管理、信貸風險管理等進行重點分析;就財務分析而言,主要是運用比率分析法、現金流量分析法、趨勢分析法等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綜合的量化評價;就前景分析而言,這主要是對企業的權益、利潤、收入等進行評估,前景分析主要是基于歷史數據對未來做出預測,這也是報表編制與利益相關者關系的關鍵所在。現在財務報表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因素法和比較法,其中比較法包含差異分析、橫向比較與趨勢分析等。差異分析是分析預算與實際比較后的差異,橫向比較是分析企業與其行業間的比較,趨勢分析是與企業歷史數據進行比較。但目前被認為最科學的財務報表分析方法是縱向比較法,即以上三種方法的結合。因此,建議企業在分析財務報表時更多的采用縱向分析方法。而且據以往文獻研究發現,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聯系也可作為報表分析的要點。一方面,稅務信息是以財務信息為基礎的,例如,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的利潤為基礎計算的;另一方面,財務報表同時包含了財務信息與稅務信息,例如,將遞延所得稅作為企業的資產或者負債列示。
(三)現金流與收入間關系分析
目前,現金流對企業的發展顯得越來越重要,研究現金流與收入間的關系也就是研究現金流量表與利潤表間的關系。利潤大并不意味著現金流大,二者之間存在差異性。這種差異性主要由三方面原因導致:一是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可能需要消耗企業大量的現金流,但是并不能短期內變現,其中,只有部分現金流可以通過累計折舊或者累計攤銷計入當期損益;二是應收賬款金額很大,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賒賬”金額太大,企業在進行商品銷售時會采用信用延期或者信用放寬政策進行收入的增長,企業的銷售收入都以應收賬款的方式掛在賬上,而沒有直接轉化為現金流,應收賬款在增長,而現金流入卻不變,回款率很低;三是《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規定,利潤表的收入主要包括籌資活動的收入與經營活動的收入,而投資活動收入由于其變現周期長,往往在年度結算時不能變現;現金流量表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資活動、籌資活動與經營活動的收入,其中,投資活動收入是變現收入。因此,現金流與收入間存在差異性,通過對企業會計報表中二者差異性的分析,以了解企業的經營發展狀況。如果現金流與收入間差異性很大時,企業勢必會出現問題,企業會計報表的現金流與收入間的關系分析對企業發展的意義重大。
四、結語
企業會計報表是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與經營狀況的主要手段之一,其編制與分析也逐漸引起企業實踐與理論研究的關注。目前有些企業加大報表關注力度,優化報表編制流程,有些企業卻仍然沒有意識到財務報表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鑒于此,本文通過對企業會計報表的簡單介紹,著重以一致性、可比性、完整性的視角闡釋了企業會計報表編制的要求,以理解報表內容、確定框架、改進方法、現金流量與收入間關系等視角闡釋了企業會計報表的分析要點。優化企業會計報表的編制流程,重視企業會計報表的分析研究對企業的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會計報表的完善與改進是以會計準則為基礎的,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通過后續研究進行更深入的探討與完善。
參考文獻:
[1]鄧敏儀.會計報表的編制與分析研究[J].時代金融,2015(17).
[2]李海新.企業會計報表的編制與分析研究[J].企業研究,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