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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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男|30歲(1986年10月7日)
居住地:北京
電 話:139********(手機)
E-mail:
最近工作 [ 2年]
公 司:XX公司
行 業:金融
職 位:證券交易員
最高學歷
學 歷:本科
專 業:金融學
學 校:北京師范大學
自我評價
具備良好的金融學專業知識,有3年證券交易員工作經驗;有良好的風險意識及風險控制能力,能為客戶提供合理化的理財建議,實現利益最大化;熟練掌握證券交易技能,能及時準確的完成交易;熟悉交易員的工作流程,有良好的工作習慣,能在交易期間就可能影響市場的信息或者客戶所關心的問題與客戶保持溝通,為客戶提供交易機會和建議;熟練使用WORD,EXCEL等辦公軟件。
求職意向
到崗時間:一個月之內
工作性質:全職
希望行業:金融
目標地點:北京
期望月薪:面議/月
目標職能:證券交易員
工作經驗
2010 /7—2012/7:XX公司[2年]
所屬行業: 金融
業務部證券交易員
1.完成市場信息和客戶建議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向客戶傳遞公司產品與服務信息;
2.能獨立完成為客戶提供金融理財的合理化建議的工作,為客戶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3.向客戶提供與證券經紀業務相關的服務工作;
4.為客戶提供各種綜合性基礎理財咨詢服務;
5.能按時完成銷售任務目標,銷售基金、債券、股票等金融產品有一定的技巧。
2009 /6—2010 /6:XX公司[1年]
所屬行業: 金融
業務部 證券交易員
1.能及時、準確地執行交易指令,保證交易順利實施;
2.向投資經理及時提示市場和股票的交易變化情況,提出相應建議;
3.完成交易記錄的整理工作,做好各類交易單證的保管和存檔工作;
4.完成投研部門會議的記錄和整理,完成文檔的整理和保管;
5.完成投資經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教育經歷
2005/9—2009 /6 北京師范大學 金融學 本科
證 書
2006/12 大學英語四級
篇2
證券交易所是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一種特殊的經濟組織形式,是證券交易市場的組織者和一線監管者。世紀之交,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速,交易所的運作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步入了一個大變革、大分化、大重組的時代,突出表現之一就是交易所從傳統的會員制組織轉向公司制企業。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給全球證券市場帶來了新的活力,極大地加強了交易所的競爭力,鞏固了交易所在證券市場中的核心地位。
全球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傳統上,交易所的組織形式為會員制的商業互助組織。這種組織形式的基本特點是:(1)組織的所有權、控制權與其產品或服務的使用權相聯系;(2)組織通常不以營利為目的;(3)會員集體決策機制,一般為每個會員一票,而不管其在交易所占的業務份額有多少。
交易所治理結構的另一種形式是以營利為目的、由分散股東控制的公司制。在公司制下,企業控制者和決策者可以不購買或使用企業產品,所有權、控制權與交易權不掛鉤。交易所允許客戶之外的市場參與者和非市場參與者對企業有投票權,也允許非會員成為其客戶。交易所不需要留存所有的利潤于企業之內,絕大部分利潤通常是分配給股東的。公司制的目標理想是股東利益最大化。
從內容上看,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化(非互助化)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層面:首先是分散所有權,除向原有會員配售股票外,
其余的股票將發售給新投資者,包括金融機構、機構投資者、上市公司和投資大眾,使交易所的所有權和治理結構能充分反映更廣泛的市場使用者的利益。
其次是分離所有權和交易權,任何符合資金和能力標準要求的國內外機構均能直接進入交易系統,從而使交易所所有者和市場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正式分離。
最后是掛牌上市,一方面使交易所的所有權進一步分散化,另一方面又可利用資本市場的資源,便利籌集資金,同時提高交易所運營的透明性。
20世紀90年代以來,證券交易所紛紛放棄傳統的互助組織形式,轉而改組為公司制,并迅速成為一股勢不可擋的浪潮。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許多原來采取會員制的交易所已經或計劃
采取公司制。目前,除紐約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各大證券交易所紛紛改制并上市(見表一),而處于世界霸主地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也幾度考慮改制方案。
第二,新成立的交易服務機構都采取了營利性的股份公司結構,如“自營交易系統運作機構”(PTS)和“另類交易系統”(ATS)。
可以預見,今后將有更多的交易所進行公司化改造,以適應證券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
交易所治理結構變化的原因從根本上說,交易所治理結構變化的原因是近十
多年來在技術進步的推動下,交易所行業競爭日益激烈的結果。
傳統的交易所在成立時普遍采取非營利的互助組織形式,其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在交易所經營處于壟斷地位下,會員制的組織方式對市場參與者的交易成本最小,會員可通過互助組織控制服務價格;二是會員制交易所適應了交易非自動化的需要,
由于交易大廳空間有限,不可能將交易權給予所有投資者,因此,須對進入市場的資格加以限制,將交易資格分配給固定的會員或席位。
近十多年來,交易所之間的競爭白熱化,競爭使傳統的互助組織失去存在基礎,最終導致交易所的治理結構向公司制轉變。具體來說,交易所治理結構變化有如下幾個原因:
1、競爭挑戰會員制存在的壟斷基礎。證券市場的激烈競爭表現在以下三個層面:
(1)資本市場全球化加劇了傳統交易所之間的競爭,交易所的壟斷地位受到嚴重挑戰;
(2)由于技術進步,另類交易系統對傳統交易所構成巨大威脅;
(3)監管體制變化鼓勵競爭,如美國證監會1999年作出兩個決定,允許在紐交所上市的公司在不滿紐交所服務的情況下可轉到紐交所的競爭對手納斯達克上市,并允許電子交易系統申請成為交易所,并自由交易在紐交所上市的股票。
激烈的競爭對交易所治理結構產生的影響是深遠和重大的:其一,會員制存在的壟斷基礎不復存在,證券市場上交易所之間不斷激烈的競爭使金融中介控制交易所服務價格的需要和能力下降;其二,激烈的競爭迫使交易所采取以獲得競爭優勢為導向的商業治理結構,否則就會面臨失敗的危險。
2、交易自動化使交易所失去采取會員制的必要。會員制是技術不發達的產物,適應了交易大廳的需要。在自動化的市場,進入市場沒有任何技術障礙,投資者可在任何地方買賣任何一家交易所的股票,投資者直接交易的成本較低,從而減少了對金融中介的需求。也就是說,交易自動化使得交易所的產權可同會員資格分離,交易所無須采取互質的會員制。
3、會員制交易所籌資成本高,不適應交易所發展需要。隨著技術的發展,為對抗另類交易系統的競爭,交易所對技術設備的投入越來越大,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在過去10年中對技術投資20億美元,納斯達克計劃在今后6年中對技術投資6億美元。因此,交易所需要進行再融資。會員制不能通過發行普通股,進行股權與交易權脫鉤的股票融資。相比之下,公司制交易所有較大的優勢,它可以發行股票并上市,通過引進外部股東進行融資,其籌資成本較低。
4、會員日益多元化,導致利益沖突與集體決策效率低,使交易所對市場環境變化反應遲鈍,競爭能力下降。
公司化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角色的挑戰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是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重要環節。證券交易所以其對交易環境和市場的專業化知識及對市場異常現象的快速反應,為證券市場參與者提供優質監管服務。
交易所在進行公司制改造、確立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相關監管問題,最重要的是轉制后以營利為目標的交易所能否較好地處理利益沖突,以較高標準履行自律監管職能和維護公眾利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加劇原來交易所固有的商業角色和監管角色之間的利益沖突。在非營利的目標下,交易所在收入方面可能僅關注滿足預算,但在營利目標下,交易所可能要求收入除了滿足預算要求之外,還要為投資者提供較高的回報率。
在交易所對利潤的追求中,利益沖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激化:(1)減少投入監管的資源;(2)交叉補貼,即當交易所的監管和商業運作都能產生收入,且收益率存在差距時,監管的資金可能再投資到交易所的商業活動中;而且,一些客戶(如提供交易服務的另類交易系統)僅使用交易所的監管服務,但交易所將對這些客戶的收費投入到交易服務中,加強同它們的競爭,這樣,這種交叉補貼就扭曲了競爭;(3)非經濟定價,即在交易所試圖擴大其新產品或服務的市場份額時,可能會將價格定在較低水平,從而不能產生足夠的收入來開展監管活動;(4)導致執法不嚴,如當某些客戶對交易所的收入貢獻很大時,或當暫停并調查一些交易非常活躍的證券的交易可能會影響交易費收入時,交易所可能不愿意對這些客戶或異常證券交易行為采取嚴厲措施;(5)加劇交易所與其被監管者之間的利益沖突,特別是當交易所監管對象恰好是交易所在某些業務方面的競爭對手時,在交易所營利目標下,利益沖突會更明顯。
第二,交易所上市帶來新的利益沖突。當轉為公司制的交易所為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籌集資金等目的而上市時,會出現新的利益沖突。這種沖突的嚴重性可能會超過交易所本身固有利益的沖突。交易所上市可能使其對其他上市公司的監管更加復雜,歧視性的監管待遇更可能出現。在交易所對自己進行上市監管時,需重新審視其監管行為。
第三,影響交易所的公益性質。一個高效、公平和透明的證券市場對公眾利益至關重要,一個良好運作的交易所具有公益性質。而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制交易所則可能會有損于交易所的這一公益性質。
公司化證券交易所監管利益沖突的化解機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因此就
有可能會產生利益沖突。但必須指出,這種利益沖突并非必然的,相反,外部競爭的壓力、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及合理的自律監管模式將有效化解監管沖突。
首先,公司制交易所具有提供優質監管服務的動機和能力。從動機上看,公司制交易所像普通商業企業一樣,只有提供優質服務才能吸引業務。也就是說,交易所只有有效監管市場,使市場公正、透明、有效,才能吸引更多的上市企業和投資者。再者,由于對違規行為進行貨幣化處罰可構成交易所的收入來源,將強化以利潤為導向的交易所進行處罰尤其是貨幣處罰的動機,從而使監管更能夠落到實處。最后,交易所股東出于自己的利益而維護交易所聲譽,也將對有利于會員但卻不利于市場發展的行為形成有力的約束。
從能力上看,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愿意也能夠投入更大的財力和人力更新監管的硬件設備,如計算機系統,從而能夠提高監管水平,并設法平衡監管成本和收益,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另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市場反應迅速,能夠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而及時修改監管規則,更新監管標準。
第二,交易所間的競爭可形成一種有效的約束機制,促使公司制交易所加強監管。進一步,如果交易所上市而變成公眾公司,就必須嚴格符合一些標準,尤其是信息披露標準,這將使其運作更透明、更規范。
第三,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消除潛在的目標沖突。一般地,為化解利益沖突,公司制交易所的治理結構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1)設立有公共董事,以增加董事會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可能性;(2)對持股比例予以適當限制,如在澳大利亞交易所曾規定個人所擁有的交易所股份不得超過5%(2000年10月擴大到15%),多倫多證券交易所規定,除非獲得安大略證券委員會的批準,所有持有的未償付股份不得超過5%;(3)加強交易所決策的透明度,如要求公布有關規則、行動和決策等;(4)交易所的商業活動和監管職能相互獨立,如在交易所內部設立獨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和監督交易所的監管職能,或直接擔起監管職能。如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成立了一個新公司--ASX監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加強交易所監管活動的透明性和可解釋性;倫敦證券交易所設立有獨立的紀律委員會、紀律上訴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等。
第四,選擇合適的自律監管模式有助于消除利益沖突。在交易所公司化后,可供選擇的自律監管模式主要有以下4種:
(1)內部分離模式,即交易所設立一家控股公司,下設兩個分支機構,一個負責市場運作,另一個是非營利的監管機構,如那斯達克改制上市方案中就將其監管部門NASDR分拆組成一個專門的機構;
(2)監管分工模式,如Euronext,將監管分為會員監管和交易監管兩部分,把與市場無關的所有自律功能集中到一個單一的機構,而各個市場則負責本市場的運作監管;
(3)分拆模式,即將交易所監管職能分拆出去,成立一個全國性的、獨立的自律監管機構;
(4)部分自律監管功能轉移模式,即將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監管權限,或將對上市交易所的監管權限移交給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如英國將其上市審核權轉移到金融服務局,香港證監會設立專門的部門把香港交易所作為一個上市公司來監管,同時在香港交易所面臨利益沖突時,監管其他上市公司。
以上4種模式各有利弊,交易所需要根據本國實際情況,調整自律監管模式,以最大程度地化解交易所自律監管過程中的利益沖突。
啟示與借鑒前已述及,會員制在交易所發展初期促進了交易所的成長,但競爭的加劇、技術進步和會員利益的沖突已威脅到會員制交易所的生存,導致全球交易所出現了一股強勁的公司化浪潮。公司制交易所反應更迅速,服務成本更低,技術更先進,且在決策時不必擔心有利益沖突的會員的抵制,不拘于現狀,并能有效化解監管沖突,是交易所未來發展的趨勢。
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會員制組織,也不是股份公司制組織。從法律上看,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如《證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但事實上我國證券交易所沒有自主利益的載體,因而也不是自律性管理的獨立法人,它更多地是一個執行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法規與行政命令的執行機構,可以說是既非會員制、又非公司制的“第三種模式”。
篇3
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初是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開征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擔了對調控證券交易的多項功能,所以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經歷了多次調整。隨著90年代初滬市和深市證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證券市場日益活躍起來。證券市場上的經濟活動必然產生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稅收。其時我國稅收立法滯后,沒有任何一個現存的稅收能夠覆蓋這項稅源,鑒于印花稅于1998年恢復征收,90年代初成為一個日益成熟的稅種,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上海、深圳二市對股權轉讓書據征收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證券市場課征,當時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頒布了《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規定》,此時試行的是“對賣方征收0.6%”,從而達到約束股票轉讓的行為,目的是為穩定初建的股票市場及適度調節資本利得;到當年的11月23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即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資者對股票投資的認識不足,市場一度低迷,于是從1991年10月開始,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調低至“對雙方各征0.3%”,降幅達50%。上海在深圳試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取得經驗的基礎上,于1991年10月對交易雙方開征了此稅,稅率也為0.3%。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成交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1994年,我國開始進行稅制改革,提出了將證券市場上的印花稅改造成證券交易稅獨立征收的設想,并規定買賣雙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時規定在證券交易稅未出臺之前,仍按原辦法征收印花稅,鑒于當時條件不夠成熟,《工商稅制改革方案》做出“緩一步出臺”的決定。其后,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水平幾經變更。隨著證券市場的日益發展,證券稅制需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證券交易稅的正式實施顯得越來越迫切。
二、印花稅的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稅的主要職能是調節市場交易,但是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作用漸漸異化,財政收入職能似乎體現得更為明顯。在早期的印花稅分成比例中,國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調整分享比例,改為中央88%、地方12%;從2000年10月1日起將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國的印花稅收入不斷增加,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甚至在證券市場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竟占到上海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國印花稅達到了485.9億元,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這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前5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量的5倍。必須指出,一方面,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這種財政收入功能的發揮是以證券市場換手率過高為基礎的。目前我國股票的年換手率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國家的成熟證券市場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稅稅率的下調,當然會影響到財政稅收,但是印花稅不會以稅率下調幅度同比例下降,稅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場交易,印花稅會有所增加。同時,市場交易活躍了,券商的傭金收入會增加,券商所交的稅也會增加。因此,我們在分析是否應對印花稅進行改革時,應該先考慮它是發揮出了市場調節職能,而并非是否發揮出了財政收入的職能。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隱憂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方法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不夠嚴謹。
(二)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圍狹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于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了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證券市場的內涵遠遠大于股票市場,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
四、證券交易稅制改革的方向
(一)應有助于證券市場持續發展
第一、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企業融資與體制改革。目前境內居民儲蓄率很高,企業間接融資的比重相當大,這對企業直接融資與銀行信用的發展有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在證券交易稅制設計時,可以考慮引導企業通過證券市場來實現直接融資,并引導企業推動體制改單的進行。第二、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減輕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尤其是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目前固定劃一的印花稅不足以實現這一功能,要充分發揮交易稅制對投資行為的引導,有必要進行適度變革。第三、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我國證券業整體素質的提高。總體而言,我國證券業的基礎較薄弱,證券市場還是一個成長型的市場,券商數量多、規模小、實力弱的格局也還沒有根本打破,在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日益逼近的環境下,整體實力趨弱的國內券商的成長會受到課征較高稅率的損害,這無疑會對我國證券業的整體實力增強、整體素質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當前,我國的證券交易稅率遠高于除了丹麥以外的其它國家,較高的稅率使得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也相應較高,從而減少了對證券的投資。所以證券交易稅制改革方向總體上應以下調證券交易稅為主。
(二)以稅負公平為重要方向
實現稅負公平原則,需要建立完整、系統的證券交易稅制體系,既要能“拓展稅基”又能實現“差別稅率”。從“拓展稅基”的角度出發,證券交易稅種應不再實質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對新股發行、法人股與國有股的轉讓、債券交易、投資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過戶均可適度課征印花稅或交易稅,這既可實現稅負公平,也可推動各種交易品種的均衡發展。目前固定劃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足以實現對證券投資收益的調節。因此,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關于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適當時機開征一些新的差別化的稅種(如資本利得稅等)來實現。
(三)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政策穩定性
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證券市場,對稅負的承載能力存在差別;同時證券市場處于不同發展階段,所要求的證券交易稅制對證券市場發展的導向也存在差異,因此,實踐中不可能有一成不變的證券交易稅制。那么,如何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就成為了新的課題。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不是拒絕證券交易稅制的變革,也不能表現為稅目、稅率等的固定不變,而是要體現在證券市場發展方向上的穩定性。
(四)證券交易稅的改革方向是寬稅基、低稅率
篇4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我國的證券交易所采用會員制。證券所的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積累分配給會員。
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會員是各證券商。會員須向證券交易所交納會費。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中,只有會員才能進入證券交易所大廳參與交易活動。會員通常派出一名或若干名場內交易員代表證券商參加場內交易。
篇5
乙方: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證券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雙方聲明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聲明:
1, 甲方具有相應合法的證券投資資格,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禁止或限制其投資證券市場的情形。
2, 甲方保證在其與乙方委托關系存續期內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證件,資料均真實,有效,合法,甲方保證其資金來源合法。
3, 甲方已閱讀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風險提示書》,清楚認識并愿意承擔證券市場投資風險。
4, 甲方同意遵守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5, 甲方已詳細閱讀本協議所有條款,并準確理解其含義,特別是其中有關乙方的免責條款。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聲明:
1, 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具有相應的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2, 乙方具有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的必要條件,能夠為甲方的證券交易提供相應的服務。
3, 乙方確認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雙方約定的委托方式為準。
4, 乙方遵守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第二章 開設資金帳戶
第三條 甲方開設資金帳戶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同名證券帳戶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寫開戶資料。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資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甲方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入其資金帳戶。
第五條 甲方開設資金帳戶時,應同時自行設置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以下統稱密碼)。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時間內可以隨時修改密碼。
第三章 交易
第六條 甲方可以通過第二條第三項約定的委托方式下達委托。
第七條 乙方為甲方提供以下服務:
1, 接受并忠實執行甲方下達的委托;
2, 甲方進行資金,證券的清算,交收;
3, 保管甲方買入或存入的有價證券;
4, 甲方領取紅利股息;
5, 接受甲方對其委托,成交及帳戶資金和證券變化情況的查詢,并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清單;
6, 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事項;
7, 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規定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八條 甲方進行柜臺委托時,必須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權人,下同)身份證,甲方證券帳戶卡和資金帳戶卡。
甲方進行自助委托,必須輸入正確的密碼。
第九條 當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時,甲方可以變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條 甲方應在委托下達后三個交易日內向乙方查詢該委托結果,當甲方對該結果有異議時,須在查詢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乙方質詢。
甲方逾期未辦理查詢或未對有異議的查詢結果以書面方式向乙方辦理質詢的,視同甲方已確認該結果。
第十一條 當甲方需選擇乙方作為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證券的指定交易機構時,雙方需另行簽定有關協議。
第四章 資金存取
第十二條 甲方依法享有資金存取自由。
甲方從乙方提取資金時,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須及時辦理。
第十三條 甲方可以通過乙方柜臺存取資金。
甲方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存取資金,但應按照乙方的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義由乙方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通過乙方柜臺提取資金的,應提供取款人身份證,證券帳戶卡,資金帳戶卡,并輸入正確的資金密碼。乙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證券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為甲方辦理取款手續。但當甲方資金帳戶出現大額異常變動時,乙方有義務予以關注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甲方提取資金每筆數額,每天存取次數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當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資金存取方式無法進行時,甲方應在乙方柜臺辦理資金存取手續。
第五章 變更和撤銷
第十七條 當甲方重要資料變更時,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簽署相關文件。
第十八條 甲方撤銷指定交易,需另行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九條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義務等違約情形,甲方可隨時撤銷其在乙方的資金帳戶。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糾正,甲方不能按期糾正或拒不糾正的,乙方可撤銷其與甲方的委托關系:
1, 乙方發現甲方向其提供的資料,證件嚴重失實;
2, 乙方發現甲方的資金來源不合法;
3, 甲方有嚴重損害乙方合法權益,影響其正常經營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乙方撤銷其與甲方的委托關系,需通知甲方,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銷委托關系通知后應到乙方辦理銷戶手續。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消委托關系通知至甲方銷戶手續期間,乙方不接受甲方的買入委托指令。
第六章 甲方授權人委托
第二十三條 甲方開設資金帳戶后,可以授權人代為辦理證券交易委托及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甲方授權他人代為辦理前條所述事項時,應當簽署有關授權委托書,并向乙方提交人的有效證件.授權委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內容: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授權權限,有關人合法的證券市場投資資格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甲方授權委托書的簽署地應當在乙方,但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或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授權委托書可除外。甲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應當交乙方備案。
第二十六條 甲方在授權委托有效期內變更授權事項或中止授權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辦理有關手續。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前,仍執行原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乙方明知或應知甲方人超越授權權限而受理其行為的,對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與甲方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章 甲乙雙方的責任
及免責條款 第二十八條 乙方鄭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碼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碼進行的委托均視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擔由于其密碼失密給其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乙方對甲方的開戶資料,委托事項,交易記錄等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法定有權機關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承擔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資料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條 甲方應妥善保管其證券帳戶卡,資金帳戶卡,因他人偽造,變造資金帳戶卡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有過錯的,應由乙方先予承擔,再依法追償相關損失。
第三十一條 當甲方遺失證券帳戶卡,身份證,資金帳戶卡時,應及時向乙方辦理掛失,在掛失生效前已經發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因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甲方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乙方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二,三十三條所述事件發生后,乙方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損失可能的進一步擴大。
第三十五條 乙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精神忠實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資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種信息及資料,僅作為投資參考,甲方應自行承擔據此進行投資所產生的風險.
第八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六條 當雙方出現爭議時,可選擇如下方式解決:
(1) 協商;
(2) 提請中國證券業協會調解;
(3) 向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投訴;
(4)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
(5) 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九章 機構戶甲方
第三十七條 當甲方是機構戶時,開設資金帳戶,按如下程序辦理:
1, 依法指定合法的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簽署授權委托書;
2, 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其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證券帳戶卡,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3, 預留印鑒和密碼。
第三十八條 甲方以現金存入的,必須以現金方式支取。
甲方以支票存入的,必須以支票方式支取。
甲方帳戶不能與任何自然人帳戶相互劃轉資金。
甲方不能通過乙方柜臺存取現金,也不能以自助方式存取資金。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乙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的規定收取傭金,代扣代繳甲方有關稅費。
第四十條 甲方的委托憑證是指其柜臺委托所填寫的單據,非柜臺委托所形成的乙方電腦記錄資料。
第四十一條 乙方必須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憑證等資料。
第四十二條 本協議簽署后,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修訂,相關內容及條款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辦理.但本協議其他內容及條款繼續有效。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根據法律法規和交易所,登記公司的規定如需修改或增補,修改或增補的內容將由乙方在其營業場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內不提出異議,則公告內容即成為本協議組成部分。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條款中已有約定外,可以是書面送達通知或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報刊和乙方經營場所之日起兩個月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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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0年深圳開征股票交易稅以來,我國證券稅收的聚財功能得到充分體現。但在世界范圍,宏觀調控是征收證券交易稅的首要目標。20世紀80年代初,歐美國家證券稅制改革的目標是穩定證券市場,在稅種搭配、稅率設計方面充分體現了既有利于宏觀調控,又有利于長期投資和抑制短期投資的特點。因此,長遠來看,證券交易稅收的改革還應該側重于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
1.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稅收收入將缺乏繼續增長的可能。證券交易印花稅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主體稅種,曾是我國稅收收入中最強勁的增長點。從今后發展看,證券交易稅并不能一直保持強勁增長的態勢。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成本非常高,僅次于丹麥,居世界第二;同時,由于受市場走弱的影響,2001年前5個月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僅為136.7億元,比去年同期累計減收78.2億元,減少了36.4%;2002年1~9月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完成92億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2.3%,減收152億元.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證券法規的完善,以及證券稅收體系的不斷健全,證券交易稅的收入功能必將大打折扣。
2.證券交易稅的宏觀調控職能越來越重要。以我國臺灣為例,1990年證券交易稅稅率上調至6‰,幾天之內股票指數從12000多點下跌到2500點;1993年下調證券交易稅稅率至3‰后,股市連續4天上揚,反應十分迅速。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作為政府宏觀經濟調控的手段,也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證券交易印花稅最早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證券市場開征,當時試行“對賣方征收0.6%”的稅率,此后經過3‰—6‰—3‰—5‰—4‰幾次稅率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在不同的階段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鑒于我國證券市場處于初期發展階段,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改革方向應該是有利于宏觀調控,有利于證券市場高效、平穩和有序運行。
二、從征稅效率的角度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改革應致力于稅種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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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組織管理上市證券;
②提供上市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
③辦理證券集中交易的清算交割;
④提供集中交易的上市證券的交易信息;
⑤對證券商進行管理,制定上市證券交易規則(采取自律式證券管理體制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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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交易的先成交、后交割方式可能出現的風險。
姑不論期貨交易,就以現貨交易來說,購買人委托證券商(證交所會員單位)申購某種證券,凡能與證交所出售證券方的券別、價位和數量配對的,當可即時成交,這時雙方就確立交易的責任,不論之后價位升降,都得按成交價辦理交割。盡管是現貨交易,但也不是當即錢券兩清,這里還有一個交割期。按我國現行規定,交割手續一般在當日交易終了后,由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央登記結算公司辦理。以證券商(會員單位)為結算單位,將其當日成交的各類買入、賣出的券種、數量,與相應結計的應收、應付軋差凈額配對落實。次日交易開始前,將證券與款項轉入有關證券商,至此交割手續即告完成,實現了券款兩清。但實踐中也往往出現有的交割資金不足的現象。
一種是購買人申購證券的金額,超過其交給證券商的代購證券款,這樣便形成了透支。由于登記結算公司以證券商(會員單位)為結算對象,這部分透支,實際上由有關證券商來墊付,如有風險就得由證券商來承擔。近幾年來。很多證券商通過電腦設置相應程序,在辦理申購時,受交存代購金額的控制,避免造成透支,這是一項改進。但仍有一些證券商采取手工控制,有時發生錯漏失誤,個別的甚至為了拉大戶,允許購買人透支交易,這里就存在隱患。
另一種是證券商當日購買的金額過大或失控,其收支軋差的應付款,超過其在登記結算公司的交存金額,造成證券商透支。雖然證交所規定證券商繳存一定的清算交割準備金,但如果應付資金缺口較大,準備金仍不足以抵付時,勢將由登記結算公司被迫墊補。由于證券商購入金額在成交時沒有控制,交割時資金不足就要登記公司兜著,這種風險絕不能忽視。
(二)證券商挪用客戶交存的委購證券款存在的隱患。
購券人委托證券商購買證券,都須在事前向證券商交存相應的款項,以便伺機購入。由于這部分資金帶有周轉性質,每一客戶并不全部用罄,因此反映在證券商賬上,總有一定數額的結余資金,而且經常保持相當的余額。證券商在辦理自營業務時除了運用自有資金外,往往把這部分資金也用來自營。由于客戶資金隨時要用于購券,這里只能根據平時沉淀資金的規律,挪用一部分。這種現象據說比較普遍,在市場運行正常情況下,似乎矛盾不明顯,但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就會使金融市場帶來風險和動蕩。
1.當股市動蕩較大,客戶都要購券或提款時,證券商可能會捉襟見肘,應付困難;
2.如挪用比例較高,甚至把客戶資金用來作非證券投資,或投向房地產開發以及短期難以抽回的投資渠道;
3.經營虧損,不僅自有資金被占用,使相當客戶資金被用來填補。
(三)透支交易帶來的后果。
兩種交易透支現象,前者是購券人的行為,屬于微觀的范圍,無論是證券商處理失控或自覺“放馬”,其透支資金的缺口,都由證券商來墊補,事后能否如數追回,其風險和責任理所當然由證券商承擔。實踐中確存在有收不回的呆賬,有的透支購券人因此而作案被身系囹圄也有之,結果由有關證券商負擔損失。從證交所和登記結算公司來說,他們只認定證券商,而與購券人無直接結算關系,在這里責任和風險都明確地落在證券商身上,那些為了拉大戶而開透支之門,只能是自食其苦果了。
后者的透支是證券商的行為,它的性質較前者嚴重了。作為證券業成員的企業法人,不嚴格自律加強控制管理,購券超額往往是出于自營的需要,這實際是對市場的不負責任,如果有若干家證券商發生這類透支,將會引起什么后果?這是宏觀方面的問題。這里反映了:
1.證券商購券成交,可以不受自身支付能力的制約,另方面,證交所登記結算公司也不加監控,助長了證券商的無羈束沖動性,在市場存在投機性炒作的情況下,更易引發不正常的市場動蕩。
2.按現行交割期,次日交易開始前,做到上日成交額錢券兩清,但卻存在一面對應收款的證券商要資金到位,而另一些在滬、深以外地區的證券商應付款要待下午3時前才到達,形成登記結算公司每日在上午先墊付資金,到下午才收回資金,成了經常的日間透支。如有的證券商未按時匯出,就將成為過夜透支。
3.登記結算公司為證券商透支墊付資金,實際是移用其他證券商交存的資金(包括清算交割準備金)。
(四)挪用客戶資金的隱患
客戶資金是購券人隨時準備動用的資金,雖然總有一定數額的沉淀、結余,但不能視為自有資金,或作為自營業務的資金來源。
1.客戶購券資金不同于基金公司資金。前者是客戶隨時用來購券的資金,只是暫時交給證券商保管,不僅所有權,就是支配使用權也屬購券人,證券商無權去動用。基金公司的資金就不同了,客戶出資購了基金,也就是委托基金公司去營運,所以后者不僅可以使用客戶入伙的資金,而且有責任把資金運用好,取得較好的效益與回報。
2.客戶的購券資金不能視為臨時存款。證券業不是銀行,無權吸收存款。《商業銀行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證券商不能把自已視同銀行,可以營運客戶交存的備付資金。
3.客戶的購券資金實際上也不是保證金。在未購券成交前只是備付資金,成交時只要不超過(也不應該超過)交存的金額,證券商也并不承擔什么保證責任。
此外,也有人認為,證券商挪用客戶資金,能增強證券商的購券實力,有助于擴大市場交易量。但市場價位上落不定,如果跌幅較大,將使客戶備付資金被套住。1996年國務院規定銀行不準拆借資金給證券商炒股,這意味并不要求證券商超規模(超過自有資金的能力)經營。
購股是一種投資,投資的得益基礎是上市公司的經營效果。如果只寄希望于交易量做大,價格不斷炒上去,即使在一時市價哄抬上去,但是與上市公司的經營效益與資產凈值越來越背離,終究是難以持久的,一旦價格大幅度下跌就會引起社會的震蕩。是勞動價值論者,勞動創造價值,價值是價格的承擔者,吹大了的價格,最終還將受它所代表的價值制約的。
(五)規范證券交易結算的建議:
證券透支交易,實際上也是一種信用膨脹,使交易額超過購券人的實際資金能力,助長市場風險,應區別情況加以制止。1997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已通知禁止透支行為。
1.購券人購入金額超過其預交證券商的備付金,證券商應加以控制,本著有多少資金購多少券的原則,對超過部分不辦理成交,并及時通知購券人。
很多證券商已通過電腦程序控制,值得全面推行。
2.關于證券商自身失控發生透支,亟需嚴格防范。一是證券商自身采取有效措施,如電腦控制防止透支;二是登記結算公司要有所控制,不能聽任證券商超購,在成交時要有監控;三是對既成事實的透支,應從重處罰,不宜輕描淡寫的加息,對透支資金應成倍收取罰息,并作違規紀錄。
3.滬深兩地以外的地區,對當日成交應付的款項,應與當地辦理實時匯兌的銀行約定,在營業終了后通過晚間網絡通訊,辦妥匯兌手續,以便次日一早有關銀行即為登記結算公司入賬。以避免上午墊款,甚至因下午三時匯款未到,造成次日過夜墊款。
目前有的證券商采取由總公司集中辦理交割清算,有利于款項及時到位,避免登記結算公司墊款現象。
(六)關于不準證券商挪用客戶備付款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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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優勢
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作為證券公司給客戶提供融資服務的一款產品,相比于股票質押信托融資和融資融券等融資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業務靈活的特點,表2比較了三種融資方式的差別:
1.客戶覆蓋率高。
從表2可以看出,相比股票質押信托融資客戶準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要求,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客戶準入條件僅為250萬元,而且允許持股5%以上的客戶參與交易,因此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覆蓋面較廣,而且該項業務主要定位于滿足實體經濟客戶的融資需求,因此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個人客戶是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主要群體。
2.資金用途廣。
融資融券業務中客戶只能買賣交易所規定的融資融券標的,目前為279只股票和9只ETF,但是上市券商的客戶不能通過信用賬戶來買賣開戶券商的股票;股票質押信托融資的資金雖場內和場外均可合法使用,但客戶準入條件高,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資金除了不能買賣標的證券外,其他無明確限制,客戶可提取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也可進行證券投資。
3.業務靈活。
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交易期限為3到365天,客戶可以根據實際資金使用安排,隨時選擇提前購回或延期購回(交易期限最長不超過365天),同時不收違約金,且利率不變,這比股票質押信托融資一般不能提前購回如提前購回成本較高的規則靈活。
4.成本低和效率高。
根據第一批三家試點券商的融資成本情況,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資金成本約為9%,而且隨著央行調整利率的步伐同步變動,相比典當、信托融資10%以上的融資利率,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資金成本較低;與融資融券業務相比,客戶交易傭金與普通經紀業務相同,不承擔信用交易較高的傭金率。正因為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存在上述優勢,參與客戶特別是中小企業客戶可利用該產品解決其短期融資需求,比如企業上筆貸款到期而下筆貸款未到位,該產品可解決貸款空擋中的短期融資需求;大型采購定單需繳納定金;企業貸款業務中需繳存的保證金;流動性管理中的資金缺口;其他企業和個人突發性資金需求等。
二、業務存在的問題
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也存在標的證券范圍小、折算率低、業務模式導致稅收問題和信息披露問題等,這些問題的存在限制了客戶特別是機構客戶參與該項交易的積極性,導致業務的市場規模較小。
1.標的證券范圍小。
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是上交所推出的創新業務,因此該業務的標的證券局限于上交所的股票、債券及基金,而且證券公司標的證券備選庫在上交所的基礎上進行再次篩選,篩選標準會比上交所的標準嚴格,最終進入備選庫的標的證券一般只有400只左右,而大量持有深交所證券的客戶被限制在業務門外。以股票為例,2012年9月滬市有953家上市公司,而深市有1536家上市公司,深圳上市公司數是上海的1.61倍,因此大量持有深市流通股股權且具有資金需求的客戶被擋在業務的門外,這限制了業務的規模。
2.標的證券的折算率低。
維持擔保比例是重要的風險監控指標,計算方法為擔保物價值除以負債,不同于融資融券業務維持擔保比例的計算方法,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客戶的負債部分即初始交易金額不再屬于擔保物的一部分,因為初始交易金額客戶可用可取,已不受證券賬戶的限制,所以初始交易金額被剔出擔保物。擔保物價值的變小導致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維持擔保比例降低,降低的維持擔保比例意味著能夠承受市場的跌幅有限,因此標的證券的折算率不高;而且我國證券市場的波動較劇烈,為了規避標的證券的下跌風險,標的證券的折算率一般不會定的太高。表4顯示了不同折算率對應的觸及預警線、平倉線跌幅的參照表,從2011年111日到2012年9月28日上證指數下跌15.48%,如果客戶的維持擔保比例保持在150%以上,折算率就必須小于等于55%,如果折算率定為60%,客戶的維持擔保比例將突破150%,這將給證券公司的風險監控帶來很大的挑戰。因此在我國資本市場波動率較大的情況下,標的證券折算率普遍定的不高,一般在50~55%之間。
3.業務模式導致稅務問題及信息披露問題。
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采取交易模式即實質性過戶行為,在初始交易時將標的證券從客戶的證券賬戶過戶到證券公司的約定購回式專用證券賬戶,在這種模式下,如果客戶出現違約行為,證券公司可以將約定購回式證券賬戶中的股票過戶到自營賬戶,通過在自營賬戶中賣出標的證券保障證券公司融出資金的安全,但是證券過戶后客戶將面臨著稅務問題及信息披露問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機構賣出股權后需要繳納5%的營業稅和25%的所得稅,這極大的增加了客戶的交易成本,使得該項業務較股票質押信托融資失去成本優勢,制約了機構客戶參與該項業務的積極性;同時如果參與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客戶為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東之一,而上市公司定期報告中需披露前十大股東及前十大流通股東的增持情況,證券過戶完成后,客戶的減持行為經公示可能會給上市公司造成負面影響,這是上市公司和客戶均不愿看到的結果,這也制約了大客戶參與該項業務的積極性。
(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展望
為了更好地發揮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優勢,后期需要在以下五個方面進行突破:
第一,客戶準入條件放寬,允許大非客戶參與。
大非客戶對資金的需求較大,如果允許大非客戶參與該項業務,可擴大業務的市場規模。為防止短線交易風險,可規定大非客戶的交易期限不得低于六個月,為防止其因履約保障比例過低而被平倉,可規定大非客戶的標的證券折算率不得高于50%。
第二,試點券商擴容。
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和融資融券業務在業務管理上具有較多的共性,如對客戶的征信授信、交易管理、風險監控等均基于已有的融資融券業務,而且前兩批6家券商均把該項業務放在融資融券部,經過近三年的發展融資融券已成為證券公司一項常規業務,目前已有71家券商參與,覆蓋率達到60.53%,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目前只有19家券商參與,覆蓋率只有16.67%。如果基于業務共性的考慮,將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試點券商擴容到融資融券目前水平即71家,可為市場提供增量資金700多億,是當前市場容量的1.78倍,而且壯大了客戶基礎,滿足更多客戶的融資需求。
第三,加強滬深交易所合作。
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是上交所推出的創新業務,因此標的證券備選庫只包括上海的股票、債券及基金,大量持有深圳股票且具有融資需求的客戶被排除在該項業務之外,滬深交易所的合作,可以擴大標的證券備選庫的范圍,更好的滿足客戶的融資需求。2012年9月21日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約定購回業務之券商技術系統變更指南》,首次明確約定式購回交易業務的工程技術標準,該業務年內有望擴大至深交所。
第四,稅務機關出函認定業務性質。
鑒于業務由初始交易和購回交易組成,建議監管層和稅務總局溝通,由稅務總局發函認定該項業務屬于回購交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二章“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中第十一條規定:“在附回購協議的金融資產出售中,轉出方將予回購的資產與售出的金融資產相同或實質上相同、回購價格固定或是原售價加上合理回報的,不應當終止確認所出售的金融資產,如采用買斷式回購、質押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等”,稅務總局出函認定業務性質后,則可免掉客戶參與該項業務面臨的稅收問題,減輕客戶的交易成本。
第五,改變業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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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否認,網上證券交易是一塊越做越大的蛋糕。另一方面,管理層關于“合格的IT公司在政策上可以申請證券經紀業務牌照”的表態又意味著對蛋糕的“分食”會進一步加快。
對于少數已經獲得網上證券交易資格的券商而言,其手中的“PASS”近期內或許仍是其傲視群雄的資本,因為我國對于網上證券交易的政策管制主要還體現在業務資格核準制度。不過從現在掌握的情況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市場準入門檻應不致很高。當然,純網上證券經紀商的經營模式與現行證券開戶交易規則乃至《證券法》的不和諧之處也是客觀存在的。因為按照現行法規規定,利用遠程終端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的開戶和清算不得在證券營業部之外進行。目前部分公司通過委托銀行網點代收開戶資料和證件來完成證券開戶的模式顯然是管理層默許的結果,只是該模式是否適合全面推廣尚成問題。另外,證監會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初步確定,證券公司可以在經紀業務領域發起成立控股子公司。這樣的話,在現行體制下證券公司完全可以通過與銀行、IT公司聯手發起成立或建立戰略聯盟,以網上交易商的形式進軍證券經紀業務。就是說,在政策許可的范圍內,網上交易商的出現可以有多種模式。總之,通道的多樣性會使單一“PASS”的含金量大為降低。無論如何,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分食者加入將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而分食者除了直面日趨白熱化的競爭之外,沒有太多的選擇。
首先,如同任何產業內的競爭一樣,價格戰始終是網上交易商繞不過去的一道坎。有統計表明,與傳統的證券交易經紀業務方式相比,網上交易可以節約成本80%。成本低是網上證券交易最明顯的特點和競爭優勢,二者的成本差異要求有不同的收費標準。差別的傭金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否則,網上交易的吸引力將大打折扣。換句話說,由網上交易節省的成本如果不能通過傭金形式返還給投資人,對于投資者而言,走網絡路線可能還不是一種必然的選擇。同理,對于網上交易商之間的競爭而言,價格戰也無可避免。而且,國內業者對于這一利器掌握的嫻熟程度似乎遠遠超過國外。比如去年證券交易傭金市場化實施伊始,就有券商以“零傭金”口號挑起駭人的赤身近搏戰。找死當然不是目的,快速搶奪對手客戶以便劫后余生才是目的。我們隱約看到了證券領域“超限戰”的一個雛形。盡管這一舉動很快便遭叫停,但由于“超限戰”的精髓在于不按牌理出牌,未來花樣翻新的驚世駭俗之作似乎仍是可以期待的。
當然,傭金水平的高低并非是決定券商競爭力的絕對因素。以高度市場化的香港股市為例,盡管傭金價格戰一直方興未艾,市場份額的大部分卻始終被一些大牌公司占據,而這些公司的交易傭金都相對較高,而一味拚價格的一些小券商卻只能黯然退出香港市場。作為網上證券交易的楷模,美國嘉信的Call-Center比一個足球場還大,幾千人在那里接聽電話、回答客戶的咨詢――年薪60萬美元的專家在那里為一個年薪1萬多美元的小客戶提供非常好的服務。對比之下,國內絕大多數網上交易商在服務上的差距還非常明顯。(尤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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