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4-01-23 17: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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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工業遺產保護;城市規劃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在巨大的城市空間發展需求和土地供給日益短缺的壓力下,處于城市中心和近郊區的工業用地已成為政府和企業所矚目的開發對象。一面是歷史傳承,一面是城市化進程,工業遺產保護成為城市不得不面對的課題。社會長期以來對工業遺產認識的偏頗和城市化進程中對工業遺產的破壞,使工業遺產保護受到嚴峻挑戰,同時,工業遺產保護涉及城市規劃、文物保護等多個系統,如何建立高效的管理機制與明確的保護準則是工業遺產得到有效保護應該重點考慮的問題。
一、明確工業遺產在文化遺產分類體系中的定位和特殊性
在城市規劃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中體現工業遺產的特殊保護措施,需要明確工業遺產在文化遺產體系中的位置,明確工業遺產的類型特征和工業遺產的特殊性。
目前,關于文化遺產的分類,比較權威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遺產分類框架(見圖1),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將文化遺產分為文物、建筑群和遺址;2005年《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將歷史城鎮和市鎮中心、文化景觀、遺產運河和遺產線路歸并為“特殊型遺產”。
根據文化遺產的分類體系,工業遺產的分類也由靜態的、可移動(工業紀念物)與不可移動(工業建筑、工業遺址)的物質遺產類型演變出動態的、大尺度的工業景觀、工業遺產廊道和工業城鎮與市鎮中心等物質遺產與非物質遺產相結合的特殊類型,構成了工業遺產的類型體系(見圖2)。
工業遺產雖然在范圍上歸屬于文化遺產,但工業遺產又有其不同于文化遺產的特殊性,對工業遺產的保護不能同文物保護那樣只注重其歷史文化價值和完全實施絕對保護原則。工業遺產價值的核心在于工業遺產的技術價值,工業遺產保護更強調再利用式的保護。因此,除了圍繞保護對象的歷史因素進行認定外,還要延續影響社會發展的工業遺產所延續下來的技術發展脈絡。
二、在管理體制上打破行政束縛,建立工業遺產保護的協調機制
在我國現行的文化遺產管理體制框架中,工業遺產保護由文物部門垂直負責,與城市規劃管理并行,地方政府既對地方城建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又對地方文物部門負責(工業遺產保護)。由于城市政府的權力有限,往往無法保證工業遺產保護與城市規劃的有機協調。
因此,建立規劃管理體系與文物管理體系的有效協調與溝通機制,在機制上保證工業遺產保護的有效性與可行性,是工業遺產保護的重要保障。
圖一世界遺產分類框架圖
圖二工業遺產類型框架圖
三、工業遺產保護應體現分級保護的原則
由于我國近現代工業化進程中遺留了大量的工業遺產,同時我國國情也決定了不可能實行無差別的全盤保護,工業遺產的分級保護體現出工業遺產保護的特殊性。
作為工業遺產保護條例和宣言中最具權威性的《下塔吉爾》,在“維護和保護”一節中強調“開發干預過程必須可逆并且盡量減小影響”,這就要求在城市規劃時還要考慮工業遺產的原真性,對大尺度工業遺產區域進行整體保護,并強調工業遺產與周邊人文和自然環境的和諧。
雖然工業遺產沒有單獨成為一個遺產保護類別,但是城市規劃中關于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措施仍然適用,考慮到工業遺產的特殊性,不可能像文物一樣進行絕對保護,大量的工業遺產應以再利用式保護為主。
因此,根據不同等級確定保護對象的規劃方案,對于重要級別、大尺度的工業遺產實行保護式再利用(以保護為主),如遼寧阜新煤礦國家公園;對一般級別的工業遺產進行再利用式的保護(在再利用中保護),如北京798創意產業園;對于絕對保護的重要工業遺產設置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區,做到對工業遺產的最小干預。
四、工業遺產保護應體現全民參與的理念
工業遺產保護具有公共性、大眾化特征,應實行全民參與的保護體系。在2006年《無錫建議》論壇上,與會代表呼吁“要讓全民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引起全社會對工業遺產的廣泛關注”。價值觀的轉變,對于工業遺產的保護是質的轉變,也是工業遺產得到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的保障。
五、工業遺產保護面臨的問題
工業遺產保護在我國的起步較晚,長期處于政府缺位、民間保護意識弱的狀態,直到2006年的《無錫建議》,官方和媒體才真正開始呼吁社會關注工業遺產。是否保護、怎么保護、由誰來保護等問題一直是困擾工業遺產保護的難題。近些年,雖然社會對工業遺產的認識發生了轉變,但從相關法律法規來看,對工業遺產進行保護性規劃的依據仍然比較薄弱。
城市規劃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提到了歷史遺產,歷史文化遺產,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單位等可以涵蓋工業遺產的用語。由于工業遺產屬于文化遺產的一個種類,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未將其作為一個獨立的保護類型單獨列入,而是以一些“各自為政”的相關用語加以概括。工業遺產的相關概念、類型、特征等缺乏統一、權威的內涵界定,其保護方法與保護體系缺乏有針對性的要求。
實際上,由于工業遺產的近現代性和與大工業生產密切相關等特點,以及長期以來社會重視歷史文物,忽視工業遺產的價值,已使工業遺產大量損毀或消失。政府的缺位、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和工業遺產保護無法有效的納入城市規劃與管理體系等問題,也是工業遺產保護所面臨的瓶頸。
篇2
關鍵詞:土地資源;市場化;原則;措施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對于土地資源的開發與利用要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使得土地開發有據可依,開發的土地能夠合理利用,不出現土地閑置的現象。建立健全、規范土地開發政策,公平、公正的開發土地,有助于推進工業經濟的發展,有利于促進社會的進步,達到可持續發展目的。
1 推進我國土地資源的市場化的基本原則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使土地資源合理利用與有效利用,采取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原則。穩步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等政策,完善工業用地使用制度,對于合法的,符合要求的用地依法批準,有償使用。對于集體用地、農村用地、城鎮用地都要合理規劃,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合理利用市場經濟杠桿,降低閑置土地數量,有效利用土地。
2 推進土地資源市場化的措施
2.1 工業用地市場化
對于工業用地,逐步實行拍賣、租賃制度,使國有土地資源得到合理利用,有償使用。
2.1.1 加強宣傳,轉變觀念,加強土地國情、政策的宣傳,使人們認識到工業企業有償使用土地才會更好更快的發展,有利于促進工業企業經濟的提升,工業用地市場化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
2.1.2 加強領導,形成合力,黨政領導要重視工業用地市場化,將其做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來抓,加強各部門間的協作,使該工作提到日程,并且要堅持不懈的,作為長遠工作來抓,做到整體推進工作,加快實現目標。
2.1.3 規劃引導,整合資源,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最大化的利用土地。可以通過以下幾方面來實現:一是引導工業企業向工業園區建廠,使土地資源集中使用,防止結構不合理的情況發生;二是盡量使土地利用最大化,將廠房向高空發展;三是積極引導農民向城鎮集中,集中利用土地,節約土地資源的同時,改善人們的居住環境。
2.1.4 政策倡導,制度規范,有效推動工業土地市場化改革,使得工業用地市場化程度加快。具體可以通過以下幾方面進行:一是對于土地的使用進行規范管理,規范集約政策,規定工業用土地創造價值的最低標準,低于標準要求的不予批地建設,且為了使土地使用最大化,廠房的建設要符合標準要求,最大程度的利用土地資源;二是鼓勵集約,制定一系列優惠政策,鼓勵各工業企業單位最大限度的利用土地,使土地資源利用最大化,政府可以制定一系列獎勵措施,鼓勵集約;三是以市場經濟特性來強化集約,堅持公開、公平利用土地原則,進行公開招標、拍賣等,使土地的使用透明化,防止暗箱操作行為。
2.1.5 加強土地審批過程的監督,是推進工業用地市場化改革的有力保證。一定要嚴格進行建設用地的土地審批程序,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土地的審批部門領導要高度重視,安排專職人員進行土地審批過程中的監督,避免有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土地被審批通過,保證國家的土地資源不被浪費。
2.2 加強集體建設用地市場化流轉
按照“符合規劃、權屬清晰、界址清楚、依法批準、有償使用”的原則,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穩步推進集體建設用地規范有序流轉,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和城鄉統籌發展。這些年來,國家對土地問題高度重視,制定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經過多年的試點執行,獲得了優秀的成果。國有土地是國家的資源,任何部門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占國家土地,一些違反土地審批程序強占國家土地的行為,都要予以堅決的打擊。現在,雖然國家在土地的使用上制定了專門的制度,但在一些地方還是沒有執行下去,有的甚至根本沒有執行。這一點,在農村表現的最為突出,很多的農村基層領導和土地使用者,一方面是法律淡薄,一方面是上層機構不能及時進行監督。致使土地的使用變得十分的不規范,完全是違規用地。我國是土地大國,但由于人口眾多,人均土地使用面積非常有限,如果不能按照制度去執行土地審批,就會造成國有土地的浪費,導致有的人沒有土地,加大了貧富差距,不利于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主義發展。國有建設用地市場自推行土地制度改革以來,以招、拍、掛為主要形式的國有土地出讓制度逐步形成,市場體系不斷完善。而集體建設用地由于流轉受限,缺失了權利內容,集體經濟組織難以實現其土地應有的經濟價值,而只能通過一些非規范方式讓土地變相流轉。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高速發展,城市化進程進一步加快,對土地資源的需求更加強烈,對土地管理的要求也將進一步提高,特別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隱性流轉已經暴露出了諸多問題的情況下,建立統一的土地市場,打破城鄉分割的體制壁壘,保障農村主體權利價值,消除在資源利用與轉化方面的城鄉差別,有助于縮小城鄉經濟差距、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的利益、國家或區域經濟的繁榮、社會的穩定,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
3 完善土地儲備制度
3.1 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引入市場機制,多儲備閑置土地、低效土地,用于工業企業使用,最大程度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儲備制度的建立,是現代土地管理模式中一項創新舉措,對于規范土地市場,提高土地利用率有重要作用。有效利用土地資源,是政府部門需要管理的重要任務,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嚴格土地管理流程,促進土地制度的發展。
3.2 結合我國實際,進一步完善我國土地儲備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第一,在城市發展中,健全土地儲備的法律法規。土地儲備涉及到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多個方面,為使土地收購儲備和土地交易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應加快相關配套法規的起草制定工作,對土地收購、儲備出讓及建筑開發活動的各個環節加以規范,限制。第二,《管理辦法》出臺后,地方已有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必須根據《管理辦法》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補充完善,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有關文件內容.規范土地儲備政策的執行方法。第三,政府機構要嚴格監督執法,分解處罰,推進土地儲備制度的規范運行。
篇3
關鍵詞:污染場地 治理 經濟政策
中圖分類號:X5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7)01(c)-0071-03
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問題正日益受到關注,并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化,場地治理修復需求正逐步得到釋放,污染場地修復的政策和資金機制問題日益成為場地修復的瓶頸。因此,該文從經濟政策和資金機制的角度對現狀做了梳理,并針對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針對性的政策建議。
1 污染場地管理相關的政策分析
1.1 法律法規及管理政策
受到多種歷史因素的影響,我國環境保護領域雖然也高度關注環境污染治理問題,但是一直將關注的焦點放在到水和大氣方面上,對土壤污染問題相對忽視,特別是在當前《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已經出臺,在社會背景下得到廣泛的實施,土壤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仍然沒有得到相應的制定,對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優化開展產生了不良影響。現階段我國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形成體系,分散在不同類型的法律法規中,并且只存在原則性的規定,無法對污染場地治理和土壤修復提供科學的指導。
縱觀我國土壤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在農業環境保護方面的《農業法》《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等相關法律條款中有所涉及,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夠合理控制農藥、化肥等過度使用造成的土壤污染問題。
防治“三廢”污染的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適用于合理預防和治理廢氣、廢水以及固體廢棄物不合理處置可能形成的土壤污染問題。
土壤保護本身的有《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主要用于土地管理和再開發。
除了在上述相對零散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到的部分土壤污染的法律規定外,我國相關環境保護部門針對場地污染治理需求也出臺了相應的意見,希望加強對場地污染治理工作的規范,如在2004年環保局經過系統研究簽發的《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保部2008年的《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以及2012年由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的《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四部委的聯合通知主要針對工業企業場地變更利用方式,變更土地使用權人時所要開展的環境調查、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等工作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是目前推動工業污染場地修復的主要法規依據。
此外,在污染場地治理工作開展較早的地方,如沈陽、重慶等地,對污染場地治理修復法規政策也進行了一些地方上的探索。沈陽市環保局、沈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經過聯合分析和研究后共同印發《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辦法》(試行)、重慶市人大常委頒布的《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這些地方法規都在不同程度上彌補了當地在污染場地治理方面法規政策的不足,對于指導污染場地工作開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為其他地方乃至全國的污染場地法規制訂提供了先行經驗和范例。
在重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主要針對土壤修復問題做出了明確限定,在第三十二條中提出應該進一步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方面的保護,并結合實際需求建立更為完善的調查、檢測、評估修復制度,保證土壤修復工作的順利推進。環保部正加緊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預計將在2016年頒布出臺。近年來,國家真正認識到土壤污染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土壤污染修復工作方面的專門法律研究和制定已經受到重視,這對推動污染場地修復、規范修復市場將起到巨大作用。
1.2 污染場地標準
1.2.1 質量標準
在質量標準方面,我國在1995年對土壤環境質量控制要求制定的《土壤質量環境標準》是當前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能夠參照的最權威標準,在評價和修復污染場地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土壤質量環境標準》的制定時間相對較早,受到當時社會發展情況的影響,在制定質量標準的過程中主要集中在農田土壤環境質量控制方面,與當前以工業污染場地修復為主的情況存在較大差異,已經無法滿足新時期場地污染治理的實際需求。
其他土壤環境保護質量標準還包括《展[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以及在2014年7月份廢止的《工業企業土壤環境質量風險評價基準》和《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等,但是這些標準一般都是針對專門問題提出的,所以適用性偏低,無法滿足普遍性的場地污染治理需求。如《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就是針對展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控制提出的,一般僅適用于展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項目,缺乏普遍適用性。
但是居住類的項目目前還沒有制定科學合理的使用土壤質量評價標準,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在將工業用地轉變為居住用地的過程中,沒有相契合的質量標準進行參考,對居住用地項目進行選址的過程中也缺乏相應的質量標準支持,造成在污染場地修復實踐標準使用的不確定性和任意性,也造成地方環保部門的監管依據不足,甚至難以開展,居住用地的土壤使用安全存在隱患。
1.2.2 技術導則
在2014年2月,國家環境保護部正式頒布了《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4)、《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4)、《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2014)以及《污染場地術語》(HJ 682-2014)。對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程序、方法和術語進行了規范,對場地修復調查、監測、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技術選擇等環節提供了具體、可操作的技術指導,對污染場地修復工作的規范和評價提供了依據。
1.3 與經濟刺激有關的政策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污染場地修復經濟政策,已有的與經濟刺激有關的措施也比較分散,與經濟刺激有關的政策有如下方面內容。
政策日期單位主要內容有《關于組織申報歷史遺留重金屬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的通知》,日期2012.2.14,發改委對于原責任主體屬于地方企業的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總投資30%的補助,對于原責任主體屬于中央下放地方企業的項目給予高不超過總投資45%的補助。《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2012―2015年),時間2012年6月27日,湘政辦“十二五”末,重金屬企業數量及重金屬排放量比2008年減少50%,經過治理,力求2015年鉛、汞、鎘、砷等重金屬排放總量在2008年基礎上削減70%左右,“十二五”期間完成項目856個,總投資505億元。《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日期2012年11月27日,環保部、工信部、國土資源部、住建部提出了對城鎮工業企業污染場地進行管理方面的基本工作任務有:對污染場地的土地用途加以規范有:對污染場地的土地流轉問題加以控制;嚴格排查污染場地;對污染場地的土地流轉工作進行科學管理;積極組織開展污染場地的治理和修復工作;嚴格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管理;防范場地污染;以“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確認責任主體;強化保障;加強組織領導等。《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日期2013年3月27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成立專項資金,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
2 污染場地修復市場基本發展現狀
由于污染場地的修復工作存在一定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因此,污染場地的治理研究已經得到了發展,但是污染場地修復和治理仍然是政府部門需要高度重視的、工業企業搬遷后必須解決的重點場地房地,也是產開發工作難點。同時,受到居民健康意識進一步的影響,我國污染場地修復項目也呈現出逐漸增多的發展態勢,專業性的場地修復企業逐漸出現,對我國污染場地治理和修復工作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現階段,由于在污染場地治理方面強制性法律法規存在嚴重缺失,并且場地修復工作機制也沒有得到明確的限定,因此,土壤修復市場尚未得到真正的激活,造成我國土壤修復工作表現出較強的地域性特征,大部分項目由污染企業內部或者當地環保部門進行處理,統一的場地污染治理和修復市場尚未形成。此外土壤修復產業項目具有較高的集中度,也是發展現狀中較為重要的問題,絕大多數項目集中在幾家大型企業中,其他幾百家中小企業只接到了少數訂單,甚至還存在部分企業無法接到項目訂單的現象,這就對企業發展以及市場良性運行產生消極影響。
3 污染場地修復資金機制
3.1 國際污染場地修復資金機制
3.1.1 美國“超級基金”
20世紀80年代,美國政府部門設立了“超級基金”,為無法確定責任主體或者能夠確定責任主體但是責任主體無力承擔費用的污染場地治理提供了相應的保障。1996年,美國政府對“超級基金”的資金規模進行了適當的拓展,從最初的16億美元增加到85億美元,“超級基金”保障能力得到進一步提升。而從1982―2013年的30多年時間內,美國社會上共計有1 320塊污染場地進入污染控制清單中,然而受到高昂治理費用的影響,最終完成治理的僅有200塊左右,雖然數量看似相對較低,卻已經是全球領先水平。此外,美國也嘗試組織開展棕色地K治理循環貸款基金示范試點,有效增強了治理資金的持續性。
3.1.2 德國土壤污染基金
德國在場地污染治理方面投入的經費相對較多,環境責任基金體系也較為龐大,具有更為廣闊的覆蓋面,并且土壤污染基金是這一基金體系中較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一般來說,德國土壤污染基金主要用于對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無力承擔修復責任、多主體之間無法有效確定責任的情況下承擔土壤污染治理工作。
現階段,德國每年大約會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投入16億馬克,另外還包含一部分政府部門的直接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優惠性貸款等。
3.1.3 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
日本在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設方面積極借鑒美國和德國等國家的經驗,結合該國實際情況創設了指定援助法人基金,即在相關法律條款的限定下向制定區域內無過失購入污染場地但是無力承擔治理資金的土地所有者提供相應的治理資金援助。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主要由4個部分所構成,即國家預算、向產業界組織和個人收取的費用、各級地方政府的配套資金以及土地所有者自己承擔的資金。
3.2 國內污染場地資金機制
現階段,我國污染場地的修復尚未得到系統管理,因此沒有構建與明確合理、權責一致的資金機制。
我國前期場地土壤修復工作中的場地基本上以工業用地為主,除了少部分國家試點的修復場地之外,這些被修復的場地主要位于老城區的中心地段。房地產開發價值相對較高,并且由工業用地轉變為城市建設用地后產生了良好的溢價收益,場地修復費用僅占溢價收益的小部分,因此,場地修復工作往往在商業利益的作用下自發運行。
當前我國在礦山和農田污染場地修復方面開展的項目相對較少,但是在當前城市內部污染場地已經得到基本控制的情況下,對礦山和農田的修復必然會逐漸提上日程。就修復資金機制來說,由于在礦產開發時,已經提取了礦山修復保證金的費用,可以作為礦山修復的一個來源,但對于年代久遠的廢棄礦山和無主礦山的修復還依賴于財政的投入。
農田由于其本身經濟產出十分有限,目前農田污染的治理費用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撥款,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治理費用進行了明確規定,提出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在財政預算工作中對這部分資金進行合理安排,借以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工作,加強生活污水和廢棄物處理工作,促使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等情況得到了改善。
4 當前我國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作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現階段對我國污染場地治理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可以發現,我國污染場地治理修復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點。
一是法律法規缺失。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復法規缺失,土壤污染的法律責任主體以及污染者在治理過程中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問題尚未得到明確的限定,嚴重局限了土壤修復產業的順利發展。
二是資金渠道單一。土壤修復項目資金以政府支持為主,造成資金缺口較大,在缺乏穩定資金投入和技術投入的情況下無法在短期內取得良好發展成效。
5 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的經濟政策建議
對于目前面臨的污染場地修復中存在的問題,從經濟政策的角度提出以下3個方面政策建議。
5.1 建立多資金來源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
“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立應該由政府部門牽頭,探索多渠道資金來源,如中央財政劃撥專項資金、結合土壤污染情況向企業增收差異性的附加稅;地方政府實施配套投資;向加工或者消費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業或者個人征收相應的消費稅;由污染場地的責任主體承擔部分治理和修復費用;向固體廢棄物持有者征收差別化費用;向土壤修復企業征收一定比例的稅費;向土地修復過程中出現的增值出售盈利征收相應稅費。
5.2 出臺財稅政策為土壤污染治理提供良好的支持
基于當前我國土壤污染治理的實際情況,要想進一步提升治理水平,還應該針對具體的問題出臺適用性較強的財稅政策。其一,針對直接造成場地污染的企業應該征收一定的污染附加費;其二,向加工或者使用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業或者個人征收相關消費稅;其三,對于間接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征收低水平的污染附加稅;其四,向從國外進口有害固體廢棄物的企業或者個人征收一定的環境稅;其五,對積極從事污染治理和修復工作的相P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或減免政策支持。這樣政府部門結合上述5點制定科學合理的稅收標準,能夠為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優化提供良好的支持。
5.3 加大PPP模式推廣力度,積極引入民間資本
PPP模式具體可以稱之為“政府-企業-合作”模式。政府和企業雙方建立相應的合資公司,來組織開展經濟合作,并且企業在政府部門的支持下獲得相關項目的長期特許經營權或者項目收益全,而政府部門借助企業的配合也應該積極引入更為專業、先進的技術和資源,進而促使場地污染和土壤修復治理工作取得良好的發展成效。例如:我國政府在湖南湘潭的重金屬污染整治工作中就嘗試引入了PPP模式,促使政府部門與土壤污染治理企業永清集團進行合作,共同成立了合資公司,促使工業場地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復工作得到順利推進。在完成修復工作后還將原污染工業場地打造成為多功能的生態新城,永清集團在土地交易盈利中獲得了豐厚的治理收益。
參考文獻
篇4
為依法處置閑置土地,優化配置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3號)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研究,現就我市開展工業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閑置土地公示制度。對涉及工業土地閑置的企業,其土地閑置面積、土地閑置原因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二、召開閑置土地企業業主會議。向企業主宣傳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使企業業主提高對節約集約用地的認識,盡快開工建設,自覺糾正土地閑置行為。
三、閑置土地處置措施
(一)簽訂補充協議。對于因自身原因閑置土地的,責成簽訂補充協議,限定在3個月內開工建設,并根據用地規模限定6-18個月內竣工投產。對因政府原因閑置土地的,所在地鎮鄉、街道、工業園區(功能區)須說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同時落實專人負責,限定時間予以解決。政府閑置原因消除后,企業主應簽訂補充協議,限期開工建設。鼓勵將閑置土地用于建設標準廠房。
(二)政府折價收回。對于因自身原因或政府原因閑置土地的,如果業主主動與政府(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簽訂折價收回協議,將土地使用權交還政府的,市政府依照原取得價格給予原土地使用者補償,并按年息7%給予利息補償。地上建筑物和構筑物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三)依法無償收回。對于因自身原因閑置的土地使用者既不簽訂補充協議,又不與政府簽訂折價收回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后不履行協議的,由市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和構筑物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四、收回的土地(廠房)納入*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儲備,由市國土局依法公開重新掛牌出讓。
五、擅自改變用途或閑置廠房用于出租的按照東政發[20*]68號文件規定作出處理,即:工業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違反規劃改變建筑使用功能。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用途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由規劃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規劃原狀,如不能限期恢復規劃原狀的,由國土部門責令其交還土地,并處以每平方米20-30元罰款。逾期仍不交還土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企業的閑置廠房用于出租的,出租方除按約定繳納入庫稅收額度外,承租方應在本地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除照章申報增值稅、營業稅等相關稅費外,還應承諾企業所得稅在*申報繳納。承租方與出租方日供稅可合并計算,承租方要按每畝不少于2萬元的標準繳納,否則按違約處理,交納違約金。土地違約金由市國土部門收取,納入市財政專戶。禁止將閑置廠房分租給非生產性企業。擅自出租的,市國土部門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工業用地改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由市規劃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不能糾正的,一律由市國土部門收回重新出讓。
改變土地用途符合東政發(20*)59號文件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請,經批準補交土地出讓金后予以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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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市場建設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不斷深化,如何盤活土地,抓好土地儲備交易工作成為經營城市的一大課題。為此,我們按照縣委政府的統一部署,創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改造舊城、開發新城工作中,為實現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在完善土地儲備交易制度方面結合縣情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
(一)成立機構建章立制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產生是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調控土地二級市場的內在需求,也是深化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結果。由于我縣城鎮規模較小,布局分散,城區基礎設施不完善,城市建設資金短缺,過去長期實行無償、無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大部分存量國有土地以劃撥方式進行轉讓,非法入市現象嚴重,應征土地出讓金隨意減免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大量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政府難以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也為土地交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瘟床。針對這一情況,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和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等文件精神,依法規范土地市場,確保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高度壟斷。2003年8月,我縣成立了土地儲備交易中心,隸屬××縣國土資源局,定編5人,主要從事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收購、土地儲備、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等工作。
確定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是接受縣政府委托實施國有土地資本運營工作的法定機構,代表縣政府對城鎮國有土地實行統一征收、儲備、經營和管理,做到“一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同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出臺了《××縣國有土地收儲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縣國有土地收儲運營程序》和《××縣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度,為規范有序地實施土地儲備交易提供了保障。
(二)清理整治土地市場,優化土地儲備交易環境
2003年2月20日,國土資源部召開土地市場秩序電視電話會議,下發相關通知,針對一些地方土地管理松馳,制度不健全,土地市場混亂問題,決定在全國范圍開展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為優化土地儲備交易環境,我縣以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為契機,抓好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促進土地市場建設,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確劃撥供地范圍,切實抓好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自2003年以來,我縣就完善土地儲備交易機制,加大土地市場配置力度,連續推出了一系列舉措。結合我縣實際,下發了《××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統一出讓的土地管理“五統一”的原則;根據土地市場的變化,及時修改我縣的城鎮規劃區基準地價,并就土地儲備范圍、土地儲備工作程序、儲備土地的處置程序等內容進一步明細化、規范化;相繼出臺《關于加強城鎮規劃區內土地管理的通告》、《關于加強土地市場秩序管理、嚴禁非法買賣土地轉讓土地的通告》,堅決凍結縣城區內建設用地的供應和審批,查處非法買賣、轉讓土地。一系列文件的出臺,為搞好土地收購儲備和規范土地市場提供了法律法規支持。
(三)多形式并舉,廣泛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
為使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我縣在宣傳力度上花了很大的力氣,收到很好的效果。近年來,我們始終把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土地國情、國策的宣傳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采用書寫張貼懸掛標語、出動宣傳車、利用網絡、廣播電視、舉辦專欄板報、演講比賽、印發資料、召開座談會等貼近實際、貼近群眾、貼近生活的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土地管理特別是耕地保護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通過每年開展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宣傳活動,使全縣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到我縣國土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現狀及所面臨的嚴峻形勢,明白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資源,以此增強土地憂患意識,全面提高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覺性。這樣,使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更加深入人心,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也為我縣推進土地儲備工交易工作和規范土地市場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四)認真履行職責,實施土地交易“陽光工程”
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是《土地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公開土地出讓的方式。法律規定,經營性用地必須實行“招拍掛”。近年來,我縣不斷完善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著力于掛牌出讓精心打造土地交易“陽光工程”。全縣經營性用地掛牌出讓一律實行市場化運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并通過《中國土地網》、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張貼公告等形式對外公告,實施陽光交易。參加競買土地者有縣內、縣外,州內、州外,也有省內、省外的投資商、開發商。每宗地掛牌出讓公告期滿后,有兩家以上要求現場競價,均由縣政府牽頭組織新區建設指揮部、國土資源、建設、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聯合舉行現場競價會,在媒體上交易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成立以來,嚴格按照規定對國有土地實行統一征用、儲備、經營和管理,依法按程序對全縣經營性用地實施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自土地儲備交易成立至今的5、6年時間,××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在××縣國土資源局的領導下,以盤活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合理流轉土地資源為工作出發點,供應國有建設用地32.4840公頃,其中劃撥21.39公頃,出讓11.0940公頃,收取土地出讓金5054.2625萬元,為××縣城新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提供了必要的資金保障,解決了72個黨政機關及社會團體單位的辦公用地問題,為××縣城特別是縣城新區的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土地市場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縣的土地市場建設正處于發育起步階段,經過五年多的培育和規范,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出讓供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供地的比例還有待提高。由于行政行為和部門利益驅動,在發展經濟、企業改制和招商引資等方面供地操作不夠規范,低價出讓、甚至減免出讓金的現象依然存在,影響了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作用的充分發揮。
二是土地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有待進一步落實,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還有待加強。土地市場發展的前提是政府控制土地供應總量,但社會上部分人員國土資源政策、法律意識淡薄,違法占地、隨意占用耕地的現象屢禁不止,少數開發商與鄉(鎮)、村違法私自簽訂用地協議圈占土地搞建設,多頭分散供地久治不絕,影響了政府對土地供應宏觀調控的實施和耕地保護。
三是由于我縣是一個較為貧困落后的山區縣,年供地量不大,競爭力不強,加上收購土地的資金無來源,財政提供不了專項周轉金,銀行貸款困難,造成收儲資金無著落,從客觀上給土地“招拍掛”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制約。
四是土地私下交易行為比較突出,少數單位和個人為逃避稅費,不依法申報辦理變更手續,部分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原劃撥土地直接非法入市或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造成土地交易市場混亂。
上述問題的產生,既有國土部門內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外部的諸多原因,主要表現在:一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建設項目用地選址隨意性大,未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選址,在項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往往實行規劃跟著項目走,隨意調整規劃。多數情況下,用地單位或個人忽視城市規劃,認為只要獲得政府批準的土地,建設過程中隨意性較大,不嚴格執行供地過程中的規劃設計要求;部門間的相互協調不夠,宗地管理無法實現,違規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的職能不到位,政府不能集中統一供地,多頭供地現象依然存在,使“一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的原則得不到真正的落實。三是一些單位和個人對土地政策、法律法規意識不強,違法占地現象時有發生,部分鄉鎮過分強調發展經濟,隨意提供工業用地,只顧當前利益,不顧長遠計劃。為引進資金,興辦企業,一味遷就企業不合理要求,以犧牲土地和農民利益為代價,不要求企業主嚴格地完善依法用地手續,造成農村土地市場混亂。四是缺乏土地儲備資金,從而對老城區企業改制、劃撥用地改變用途等國有土地管理的難度加大,無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五是利益分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征收的土地出讓金未按上級要求管理、分配使用,致使在應對上級檢查時捉襟見肘。
三、解決××土地市場建設問題的對策措施
規范土地市場就是政府用市場的眼光看待國有土地,通過運用市場機制和市場規律,最大限度地優化配置土地資源、資產,實現土地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行為,它對于促進可持續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針對上述我縣土地市場建設存在的問題,我們堅信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縣人大、縣政協的監督指導下,通過自身的努力一定能逐步加以解決。
一是繼續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工作。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從發展和規范土地市場、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高度,大力宣傳規范土地市場、實施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重要意義,為深入推進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
二是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公開供應制度。建立土地市場集中統一供應制度,國有土地招標、拍賣制度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促進土地“招拍掛”工作公開、公正、公平。
三是要同相關協作部門共同研究解決土地招拍掛工作中的問題,完成供地前期規劃、供地后期管理的基礎工作和驗收工作;建立統一協作關系,共同促進和培育規范的土地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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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低效用地的現象較為普遍。有的項目規劃審批時,投資額報得很高,動輒幾千萬甚至幾個億,項目實施后投資額大為縮水;有的進來時說是工業高科技項目,結果是簡陋作坊低層次加工,甚至在那里養鴨養豬;有的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想方設法變更規劃,將工業用地轉為經營性用地,待價而沽;有的將廉價拿到的土地,少部分用于生產,大部分則“退二進三”。目前工業園區較為普遍的情況是,寬打寬用,一層廠房居多,項目配套面積較大,建筑容積率和投資強度都比較低。
二是閑置土地比較多。征而不用,開而不發,造成土地資源的閑置和浪費。少數投資商原本手里沒有實實在在的項目,通過虛報和包裝項目進行囤積土地,謀取暴利。國內有關專家分析指出,目前一個值得注意的動向是,一些投資商巧借各種名目,打入二三線城市展開新一輪“圈地運動”。
三是違法用地有禁難止。盡管相關法規對土地違法行為明確了處置辦法,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強,往往是“發現容易制止難,清理容易處置難”。在供地環節,雖然要審查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但企業取得土地后,達不到報批時的標準,國土、建設、規劃等部門也無有效的制約措施,監管難以到位;在建設過程中,職能部門只能發《停工通知書》,常常有禁難止,甚至出現“停工通知書”下達后變成“催工通知書”,違法建筑一夜之間成為既成事實。
土地利用效率低下,閑置和浪費現象嚴重,不僅人為加劇了供地緊張的矛盾,更為甚者,政府花血本建起的園區投資大、回報少,沒有發揮其應有效益,長此以往,地方財力不堪重負。
節約集約用地是貫徹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性要求。從一定意義上說,節約用地就是節約開發成本,節約用地就是節約地方財力,節約用地就是節約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為此,特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切實增強節約集約用地意識。土地是財富之母,發展之基,事關經濟社會長遠發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解決土地閑置浪費問題,根本出路在于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國家對土地的調控越來越嚴,2008年初國務院專門下發了《關于促進節約用地的通知》。要通過不斷加強對國土資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全社會國土資源管理的國策意識,“珍惜方寸地,留與子孫耕”,形成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社會輿論氛圍。要教育各級干部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增強資源憂患意識和土地法制意識,從思想上高度重視節約集約用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積極探索走出一條“建設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經濟發展新路子。
第二,嚴把立項規劃管控關。切實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調控功能,主要用地指標及用地布局的安排,必須服從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專項規劃,凡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抵觸的,都必須及時作出相應調整和修訂,防止各行其是、隨意擴大用地規模的情況發生,確保用地合規、合法、合理。要著眼長遠,從招商源頭入手,變饑不擇食的招商引資為資源節約型的招商選資,更多地引進占地少、污染小、技術含量高的產業和項目,以提高土地投入產出率。
第三,嚴把投資強度關。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準,項目設計、施工和建設用地審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出臺的各類建設用地標準,依據規定的行業、產業用地控制標準及單位面積的投資強度等因素,綜合確定項目供地數量。按我市目前規定,工業項目用地每畝投資強度不低于60萬元,凡是沒有達到投資強度的項目,不得超標準審批供地;項目實施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投資標準和容積率的,應追究相關違約責任。有關職能部門,應探索建立批前審查、批中會審、批后跟蹤、建后驗收的土地使用全程監管機制及批后土地使用評價機制。同時,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對列入供地的建設項目,通過逐步提高土地價款、增加投資強度,以及完善稅收征管等措施,促進土地利用效益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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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儲備出讓管理,規范交易行為,優化資源配置,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用地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3號)、《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77號)、《土地儲備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17號)等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儲備出讓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健全土地儲備出讓工作機制
市土地儲備供應委員會(調整后的人員名單附后)負責組織領導我市土地儲備和出讓供應工作,研究解決土地儲備和出讓供應中的重大事項。市金劍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和市土地儲備供應中心(以下簡稱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儲備和出讓供應工作。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配合。
二、加強土地儲備計劃管理
市土地儲備機構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情況等,共同編制全市土地儲備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土地儲備年度計劃制定后,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列入土地儲備計劃的土地,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相關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辦理規劃、用地等手續。土地儲備計劃確需調整時,由市土地儲備供應委員會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明確土地儲備的范圍和程序
土地儲備的范圍為城市規劃區內各類新增建設用地和市政府通過法定程序收回使用權的存量建設用地。主要包括:
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使用的土地;
3、城市規劃區內閑置、荒蕪的土地;
4、因國家建設征收但未利用的土地;
5、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6、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7、已出讓的工業、倉儲、采礦、公用設施等國有土地,需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
8、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建設期限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
9、違反合同約定,被依法解除合同,以及因非法占用、轉讓土地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10、銀行收回處置土地抵押權、法院依法裁定的土地;
11、公路、鐵路、礦場等經批準報廢的土地;
12、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
13、其他應依法收回儲備的土地。
土地儲備程序嚴格按照《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77號)規定執行。
四、規范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行為
經市政府同意后,市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以增加土地收益,避免土地資產閑置。臨時利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二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五、提高儲備土地供應效率
儲備土地供應嚴格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嚴防暗箱操作。儲備土地最低出讓價格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土地儲備成本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不得低于土地儲備成本及國家最低價標準。
積極推行建設用地預申請制度。批次用地經批準后,規劃部門出具初步的規劃設計條件,國土資源部門先行整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縮短供地時間。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后納入儲備的土地,原則上應在農用地轉用、征收方案批準后6個月內完成供地。
六、強化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儲備的需要及概算安排,及時核撥用于土地儲備的各項資金。對土地儲備機構墊付的儲備成本,應在收到土地價款后,根據市政府批準的簽報審批單,按宗地優先在15個工作日內撥付給土地儲備機構。
市財政按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度總成交價款的5%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用于土地儲備。土地儲備機構要切實提高儲備資金利用效率,確保資金運作安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土地儲備資金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按照有關規定,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管理。
七、嚴格土地利用管理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倉儲等非經營性用地使用權人申請變更為經營性用地的,以及原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已明確約定變更土地用途等用地條件必須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則上一律由市政府收儲后另行組織供應。對原工業用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時,應扣減其取得原工業用地時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以及市政府獎勵的土地出讓價款。
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終止供地,定金不予退還;已簽合同但未按合同約定繳納出讓價款的,依法收回土地;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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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商務、國資、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能源、煤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銀監局:
淘汰落后產能是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部署,做好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綜合運用法律法規、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轉變;實現界定標準由主要依靠裝備規模、工藝技術標準,向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技術等綜合標準轉變;建立市場化、法治化、常態化的工作推進機制。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倒逼、企業主體。健全公開透明的市場規則,強化市場競爭機制和倒逼機制,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優化供給結構,促進優勝劣汰。發揮企業市場主體作用,強化企業責任意識。
――堅持政府推動、依法依規。強化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約束作用和技術標準的門檻作用,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加強政策引導,完善體制機制,保障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
――堅持統籌協調、突出重點。以建設市場化和法治化落后產能退出機制為重點,加強部門協同,創新方式方法,推動重點行業和重點地區率先突破,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
(三)工作目標。以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為重點,通過完善綜合標準體系,嚴格常態化執法和強制性標準實施,促使一批能耗、環保、安全、技術達不到標準和生產不合格產品或淘汰類產能(以上即為落后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退出,產能過剩矛盾得到緩解,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產業結構持續優化升級;通過落實部門聯動和地方責任,構建多標準、多部門、多渠道協同推進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務
(四)能耗方面。嚴格執行節約能源法,對達不到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要求的產能,應在6個月內整改;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過3個月的延期申請;逾期未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
(五)環保方面。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超過大氣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違反固體廢物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超過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污的企業,責令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六)質量方面。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法,對相關產品質量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能,依法查處并責令停產整改;在6個月內未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依法關停退出。(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
(七)安全方面。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能,立即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吊銷其相關證照。(安全生產監管主管部門及其他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
(八)技術方面。按照有關產業政策規定,淘汰相關工藝技術裝備,須拆除相應主體設備。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拆除;暫不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斷水、斷電,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生產線),企業向社會公開承諾不再恢復生產,同時在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網站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并限時拆除。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地條鋼”行為,依法全面拆除生產建筑用鋼的工頻爐、中頻爐等裝備。(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能源、煤炭、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產能退出。通過依法關停、停業、關閉、取締整個企業,或采取斷電、斷水,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等措施淘汰相關主體設備(生產線),使相應產能不再投入生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政策措施
(十)加大資金扶持。充分利用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差別電價加價收入和省級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安置、轉產轉型等予以支持。(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價格等主管部門配合)
(十一)加大技術扶持。加強規劃引導和行業準入(規范)管理,通過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引導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升級,降低產能改造成本,提高運營效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負責)
(十二)執行價格政策。對鋼鐵、水泥、電解鋁等行業能耗、電耗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產能,以及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淘汰類的產能,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等差別化能源資源價格。(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十三)落實差別化信貸政策。落實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對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動退出低端低效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實施兼并重組的企業,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積極予以信貸支持。對未按期退出落后產能的企業,嚴控新增授信,壓縮退出存量貸款。運用市場化手段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局負責)
(十四)做好職工安置。要把職工安置作為去產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制定好職工安置方案和風險處置預案。落實促進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和幫扶困難人員就業等各項政策,做好社保關系接續和轉移,按規定落實好社會保障待遇。加強職業介紹和技能培訓,增強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能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
(十五)盤活土地資源。產能退出后的劃撥用地,可依法轉讓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后的土地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產能退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退出后的工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可用于轉產發展第三產業,其中轉產為生產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國土資源、財政主管部門負責)
(十六)嚴格執法監管。加大節能監察力度,全面調點行業能源消耗情況,嚴格依法處置主要工序或單位產品能源消耗不達標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
強化環保執法,督促企業全面落實環保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處理環境違法行為,進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執法,全面調查生產許可獲證企業生產狀況和生產條件,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等違法行為。對因工藝裝備落后、環保和能耗不達標被依法關停的企業,注銷生產許可證。(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
嚴格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組織檢點行業安全生產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安全生產監管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
(十七)強化懲戒約束。對未按期完成落后產能退出的企業,由相關部門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信用中國”網站等平臺公布,在土地供應、資金支持、稅收管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債券發行、融資授信、政府采購、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等方面,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和信用約束。(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四、組織實施
(十八)完善工作機制。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要求,發揮好省級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作用,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要履行牽頭職責,強化綜合協調,把握時間節點,統籌推進工作。各參與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執法監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動開展工作。(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分別牽頭,各參與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十九)抓好工作落實。每年3月底前,各地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牽頭,聯合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主管部門,以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行業為重點(各地可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實際和結構調整需要,擴大行業范圍),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年度重點任務、時間節點、工作措施和責任部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每年12月底前,各地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a監管主管部門將當年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依法關閉退出的企業、設備及產能情況,函告同級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計入當年落后產能退出情況。
次年1月底前,各地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將上年度落后產能退出情況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牽頭,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二十)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要及時了解、掌握工作進展,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對進展較慢的地區采取通報、約談等方式進行督辦。(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牽頭,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二十一)強化信息公開。各地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要在網站公告年度落后產能退出企業名單、設備(生產線)和產能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主管部門,要定期公布不達標應限期整改的企業名單(“黃牌”名單),以及經整改仍不達標、已依法關閉的企業名單(“紅牌”名單)。各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定期公布超標排放企業名單,以及超標排放情節嚴重的企業名單。(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二十二)加強行業自律。各相關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熟悉行業的優勢,及時反映企業訴求,引導企業做好自律,自覺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相關行業協會落實)
(二十三)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做好政策宣傳解讀,總結好的經驗和有效做法,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進行宣傳,加強示范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工業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
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落實去產能任務、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措施。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將會同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部際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適時組織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報國務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
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
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篇9
關鍵詞:文化線路;工業遺產;東北地區;保護與利用
Abstract:Agricultural Transfer Population which are jointly formed by three structural forces including market-oriented reform, trend of urban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rural-urban dual structure always exist in a nonconformable state of marginalization, low integration and even alienation in the citi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ew urbanization, the future trend of evolution of this group has got great concern, as it is related to whether Chinese society can move from polarization-isolation-conflict in the accelerating period of urbanization towards the integration and reintegration in the completion stage of urbanization and construct a social structure with the main body of middle class. Combined with unique way and model of Chinese urbanization, the citizenization of agricultural transfer population surely becomes the basic premise and necessary step of social reintegration; in the process, the government shall be the primary liability subject, while public policy with a core idea of sharing and common benefit is the key mechanism to promote citizenization and reintegration.
Key words:agricultural transfer population ; citizenization ; public policy ; social reintegration
中圖分類號:C9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6)-08-58(7)
自2003年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戰略”以來,東北地區的發展迎來了新的局面,但許多工業企業在“退城進郊”過程中所遺留下的舊廠房、舊倉庫并未得到充分重視,工業遺產保護面臨危機。近幾年,國家陸續下發了《全國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規劃(2013-2022年)》(201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2014) 、《東北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專項實施辦法》(2015)等文件,東北老工業區搬遷改造將成為東北地區城市更新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然而“城市要發展,特色不能丟”,在大規模城市工業存量空間的優化過程中,一旦忽視工業遺產的保護,東北地區的城市文脈、歷史記憶以及城市特色必將出現斷層。本文的研究范圍為東北地區黑吉遼三省,不包括內蒙古東部五盟市。目前,東北三省已納入國家“一帶一路”的戰略體系當中,倡導區域合作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則對于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具有重要意義。
1 文化線路理念解析
1.1 文化線路的定義
文化線路(Culture Routes或Culture Itinerary)作為一種新的遺產類型,所涉及的保護理論與方法為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提供了新思路。1993年圣地亞哥線路入選世界遺產名錄,次年文化線路世界遺產專家會議在馬德里召開,由此開始,文化線路作為一種特殊的遺產類型歷經多次發展,逐漸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理論體系。2008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第十六屆大會通過的《文化線路(ICOMOS Charter on Cultural Routes)》,將文化線路定義為:“無論是陸地上,海上或其他形式的交流線路,只要是有明確界限,有自己獨特的動態和歷史功能,服務的目標特殊、確定,并且滿足以下條件的線路可稱之為文化線路:其一,必須來自并反映人類的互動,和跨越較長歷史時期的民族、國家、地區或大陸間的多維、持續、互惠的貨物、思想、知識和價值觀的交流;其二,必須在時空上促進涉及的所有文化間的交流互惠,并反映在其物質和非物質遺產中;其三,必須將相關聯的歷史關系與文化遺產有機融入一個動態系統中。”文化線路相較于一般遺產是一種開放的、動態的遺產類型,具有動態性和時空連續性,強調沿線遺產價值的整體性以及跨區域、跨國界的多維度對話交流所帶來的多樣性和傳承性[1]。
2.2.1 保護意識不足
雖然一些工業遺產已列入各級保護名單,但在城市建設發展中,因為政府、企業、公眾對于其價值的認識不清、保護意識淡薄,已使得大量潛在工業遺產遭到了破壞。長春電影制片廠大部分廠區被改建為商品住宅;沈陽鐵西區原沈陽冶煉廠、沈陽啤酒廠等一批具有行業代表性的老廠區在城市更新中被一一拆除;哈爾濱 “三馬”地區原本已經納入擬定的第四批保護建筑名單的萬福廣、忠興福、義昌泰等工業遺跡一度被列入了拆遷名單。目前,工業存量土地的功能置換已成為存量空間優化的重要切入點,特別是在國家老城舊工業區搬遷改造的號召及企業轉型發展的背景下,如不加強工業遺產的保護意識,工業遺產破壞事件的發生將更加普遍。
2.2.2 保護利用模式樣板化
目前,東北三省在工業遺產保護與再利用方面,雖然存在多種方式(見表3),但改造方式樣板化。沈陽市鐵西1905創意文化產業園與上海1933、南京1865等并無二致,這種套用樣板的再利用模式對于遺產數目龐大的東北地區來說,是不可持續的。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需考慮與城市更新的功能的對接,除了目前已有的博物館、創意園區、商業化、住宅化這幾種再利用的實踐方式之外,還應考慮科研辦公、學校、圖書館、養老服務、健康服務、活動中心等功能的置換,在追求文化標簽、商業標簽、形象標簽之外,要兼顧游客和當地市民的需求,鼓勵改造為公共性強、受益面廣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2.2.3 缺乏整體保護觀念
從規模上講,東北地區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再利用多集中在建筑單體、建筑群、城市單片區域內,缺乏跨城市、跨省際的區域性、一體化的保護與開發。各個地區工業遺產保護力度不均衡,對于工業遺產的認證未達成統一標準,缺乏統一規劃和區域間的合作。從保護內容上講,目前有關工業遺產的保護多集中在工業建筑等物質遺產上,對于技術流程、生產工藝等非物質工業遺產的價值有所忽視。
2.2.4 缺乏政策及法律依據
目前,工業遺產作為文物保護的新內容還處在起步階段,涉及到工業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沈陽市曾制定了《鐵西新區工業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意見(2006)》,但并未形成法律文件公之于眾,權威性不足[7]。東北地區的工業遺產保護只能參照現行的《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政策條例中涉及工業遺產保護方面的內容。對于已列入文保單位的工業遺產來說,現行法律法規缺乏針對性的保護條例,造成法律保護缺位。對于未列入文保單位的工業遺產,是否保護,如何保護、保護與利用程度如何把控、保護范圍如何劃定,都缺乏相應的制度規范。
3 文化線路思想與東北地區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關聯構建
從區域視野來講,文化線路所倡導的區域一體化模式有利于文化資源的有效整合,有利于運營管理制度、資金籌措、保護利用政策等全方位的聯通,有利于文化品牌的塑造。基于東北地區工業遺產的特征,應打破省際隔閡,整合遺產資源,建立一套以中東鐵路為主線的多級工業文化線路以及互聯互通的遺產保護利用體系。其中,互聯互通包括技術、法規政策以及管理三個層面的一體聯通,即建立一個區域合作的平臺,組織編制統一的遺產認定標準和保護原則,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條例,進行一體化的策劃管理。德國魯爾區通過區域一體化的綜合整治與復興成功完成了轉型發展,其成功經驗為東北地區工業遺產保護提供了借鑒:于1898開始實施的IBA(International Building Exhibition)計劃,將工業廢棄地視為工業文化遺產,并和旅游開發、區域振興等相結合,制定了一條區域性的工業遺產旅游路線,將全區主要的工業遺產旅游景點整合為著名的“工業遺產旅游之路”(RI)[8]。
從整體保護來看,東北地區的工業遺產保護首先要改變過去“重物質輕人文”的保護與利用方式,而應該在進行物質遺產保護的同時,注重非物質遺產的繼承與發展。在非物質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中,應構建科學合理的非物質工業遺產的保護體系,將工業生產流程、工藝技能、工業表演藝術、工業節俗等內容納入各級保護名錄[9]。其次,應積極開展工業遺產的挖掘、認定工作,及時搶救未納入保護名錄的工業遺產,以保證保護要素的完整性。此外,對于工業遺產保護來講,其整體性還應該體現在工業遺產保護利用與城市更新的整體協調,不能一味地套用其他地區的成功案例,而應“因地制宜”,從城市整體空間出發綜合考量,將工業遺產再利用有機地融入到城市更新的進程之中。
從主題強化來說,“文化線路”相比于“線性遺產”、“遺產廊道”,更注重文化的動態流動,因此東北地區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在引入文化線路思想的過程中,應注重文脈傳承、文化傳播、文化教育以及品牌塑造。該種方式旨在將工業遺產的歷史價值、文化價值、情感價值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這對于提升東北地區傳統工業城市的文化軟實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工業城市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應突出特色工業文化主題,發展工業旅游,促進城市產業的轉型與發展,將東北地區打造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工業文化體驗基地。
另外,根據文化線路多元動態性的特征,其反映的文化流動性不僅存在于歷史現象之中,也應順應時展,在歷史與現實的互動中不斷注入新的內涵。過去靜態式的保護思想對于具有動態特征的文化線路并不適合,必須以動態延續的理念,合理對待新注入的元素,不斷延續文化線路的精神內涵。所以,東北地區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采取靜態保護與動態保護相結合的方式,在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中增添新的元素,注入新的活力,特別是對于能反映東北地區工業文明的非物質工業遺產,應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活態傳承。
篇10
關鍵詞:縣級城鎮土地資源管理 對策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簡而言之,土地資源管理就是指國家基于特定環境的基礎之上,通過采用經濟、行政、技術和法律手段,以便實現土地利用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生態效益,調整土地關系并監督土地利用,從而所開展的計劃、組織、協調等活動。盡管我國擁有豐富的土地資源,然而,縱觀當前縣級城鎮土地資源管理仍存在一系列問題。因此,加強縣級城鎮土地資源管理顯得尤為重要,這樣才能夠促進縣級城鎮土地得到可持續發展。筆者就對當前縣級城鎮土地資源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進行了簡單闡述。
1、當前縣級城鎮土地資源管理存在的問題
縱觀當前縣級城鎮土地資源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1 耕地不斷減少,人地矛盾日益突出
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鄉鎮企業日益崛起,各項建設用地不斷增多,這樣就會占用并破壞大量耕地,致使耕地資源總量以及人均量呈現出下降的趨勢。與此同時,基于當前所實行的經濟體制,與農林牧漁業相比較,土地用于工業發展以及城市建設的經濟收益顯著高于這些,從而通過經濟效益引導土地利用必將會將土地轉化為高收益用途。也就是說,比較利益的存在是促使耕地資源不斷降低的一項重要因素。
1.2 土地資源管理不到位,土地浪費現象較為嚴重
由于城鎮建設外延的拓展速度較快,再加上用地的容積率較低,土地布局及分區不夠合理,導致占用土地的現象較為嚴重。與此同時,土地管理措施不到位,致使土地資源無法得到充分有效地保護。而且土地規劃和計劃管理不力,集體土地流轉也未建立起相應的管理措施。例如交通建設用地就是一個顯著的例子,由于每年都會有很多土地被改建為交通用地,但是由于規劃不科學,道路拓寬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是基于房屋拆遷的基礎之上,不僅耗費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致使一些道路不能夠得到充分合理利用,久而久之,就導致大量土地被浪費。
1.3 土地利用未得到有效保護,致使生態質量日益下降
這主要是因為縣級城鎮土地利用結構非常不合理,突出表現為工業用地以及居住用地所占比例較高,但是道路廣場用地、商業廣場用地以及綠地面積較少,在土地利用活動中,人們的環保意識較為淡薄,從而就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再加上歷史上土地管理政策失調,森林過伐、土地墾殖過度、森林覆蓋率不斷降低,不僅破壞了生態環境,而且降低了土地質量。
2、強化縣級城鎮土地資源管理的對策
如何強化縣級城鎮土地資源管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2.1 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切實增強土地使用者的環保意識
要想切實增強土地使用者的環保意識,就應該從宣傳教育方面入手,促使全社會樹立起正確的土地使用理念,提高社會公眾素質,增強全民的土地資源憂患意識,以便每一位土地使用者都能夠自覺形成珍惜并合理使用每一寸土地的行為。與此同時,要通過宣傳教育來促使大家都能夠樹立起充分利用土地的觀念,從而逐步提高社會公眾對土地資源經濟價值的認識。也就是說,只有人們從思想上意識到土地資源的價值,這樣在土地利用過程中才能夠自覺遵守價值規律,并按價值規律辦事,逐步形成節約并保護土地資源的良好風尚。同時要注意的是,在當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土地資本作為一種投入要素,土地價格的變化會直接影響到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方式。倘若環境要素被作為了一項投入成本的時候,這樣土地使用者就會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同時也會重視土地資源的生態價值,以便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2.2 加大耕地資源保護力度,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
要想真正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科學地處理好農業用地和非農業用地的關系是重點。從而就應該充分結合當前縣級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以及發展規劃來對縣級城鎮進行一個整體規劃,這樣才能夠明確具體每一區域土地開發利用的發展方向。與此同時,通過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來最大限度避免建設用地拓展規模的盲目性以及不合理性,實現對城鄉交錯耕地的特殊保護。而且要科學地控制城市外延的規模,對于城市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占用的土地,要制定出合理的計劃,科學地控制好土地的供應量,并分階段實施。也就是說,要對鄉鎮企業的建設用地進行合理安排,逐步成立工業小區,對當前的土地進行充分利用,以便最大限度減少對耕地的占用。除此以外,加大耕地的投入力度也是很有必要的,加大水利設施建設,不斷推廣新的品種,強化對耕地的改造,逐步實行經濟、糧食、飼料作物為一體的種植模式,這樣就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率,減輕了耕地需求的壓力,既保證了基本的農田,又實現了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
2.3 強化土地法制教育宣傳,提高執法力度
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土地資產的數量逐步顯現,而且不斷升值,從而所相伴的土地權屬糾紛以及土地違法案件也日益增多。所以,強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修訂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該法律融入了很多與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內容,從而加大其宣傳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以便形成人人知法、人人守法、人人用法的良好風尚。與此同時,對于那些既成事實的違法用地,就要求國土、房管及建設等部門從整體戰略角度出發,認真遵守法律法規進行執法,嚴格開展清查處理,對于符合規劃要求的,可以進行酌情處罰或者補辦手續等方法予以確權登記發證,對于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要堅決進行取締。
總而言之,土地作為促進人類生存發展及文明延續的重要物質條件,是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由于我國屬于一個人口眾多、土地資源較少的國家,人均土地資源的占有量僅為0.79公頃,占世界人均土地占有量的三分之一,而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1公頃。縣級城鎮作為我國城鎮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國家對于土地資源管理的法規、政策等都是需要通過縣級城鎮的管理工作來進行實施的,所以,加大縣級城鎮土地資源管理迫在眉睫。從而就要求正確認識當前我國縣級城鎮土地資源管理工作的現狀,不斷加強縣級城鎮的土地管理工作的開展,以便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和利用。筆者就基于當前縣級城鎮土地資源管理存在問題的基礎之上,提出了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切實增強土地使用者的環保意識;加大耕地資源保護力度,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強化土地法制教育宣傳,提高執法力度來逐步強化土地資源管理。也就是說,充分挖掘城鎮土地資源的利用潛力,充分利用并保護每一寸土地,不僅是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土地管理工作者的責任,更是每位公民的責任。
參考文獻:
【1】劉新衛.土地資源集約利用的政策措施(二)[J].國土資源,2007(09)
【2】朱佳歡.小城鎮土地資源開發與管理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