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的防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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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的防治

篇1

【關鍵詞】放射性;放射性污染;危害;對策

一、放射性污染概述

(一)放射性的概念。放射性是指元素從不穩定的原子核自發地放出射線,(如α射線、β射線、γ射線等)而衰變形成穩定的元素而停止放射(衰變產物),這種現象稱為放射性。衰變時放出的能量稱為衰變能量。原子序數在83(鉍)或以上的元素都具有放射性,但某些原子序數小于83的元素(如锝)也具有放射性。

(二)放射性污染的概念。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從而危害人體健康和其他生物的現象。在自然狀態下,來自宇宙的射線和地球環境本身的放射性元素一般不會給生物帶來危害。i”20世紀50年代以來,人類活動使得人工輻射和人工放射性物質大大增加,環境中的射線強度隨之增強,危機生物的生存,從而產生了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很難消除,射線強弱只能隨時間的推移而減弱。

二、放射性污染的危害

對于放射線的危害,人們既熟悉又陌生。在常人的印象里,它是與威力無比的原子彈、氫彈的爆炸聯系在一起的,隨著全世界和平利用核能呼聲的高漲,核武器的禁止使用,核試驗已大大減少,人們似乎已經遠離放射線危害。然而近年來,“隨著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在工農業、醫療、科研等各個領域的廣泛應用,放射線危害的可能性卻在增大。”ii

(一)產生危害的原理、途徑及程度。放射線引起的生物效應, 主要是使機體分子產生電離和激發, 破壞生物機體的正常機能。這種作用可以是直接的, 即射線直接作用于組成機體的蛋白質、碳水化合物、酵素等而引起電離和激發, 并使這些物質的原子結構發生變化, 引起人體生命過程的改變; 也可以是間接的, 即射線與機體內的水分子起作用, 產生強氧化劑和強還原劑, 破壞有機體的正常物質代謝, 引起機體系列反應, 造成生物效應。由于水占人體重量的70%左右, 所以射線間接作用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比直接作用更大。應指出的是, “射線對機體作用是綜合性的( 直接作用加間接作用) , 在同等條件下, 內輻射( 例如氡的吸入) 要比外輻射( 例如C射線) 危害更大iii”。大氣和環境中的放射性物質, 可經過呼吸道、消化道、皮膚、直接照射、遺傳等途徑進入人體, 一部分放射性核素進入生物循環, 并經食物鏈進入人體。

(二)來自居室的危害。放射性核素進入人體后, 由于它具有不斷衰變并放出射線的特性, 以及放射性環境、放射性診斷等對人體直接輻照, 即內照射和外照射, 使體內組織失去正常的生理機能并給組織造成損傷。其中氡的危害最為顯著, 1998 年WTO 公布放射性氡為人類癌癥的主要致病元兇之一。隨著人們對居室美化裝修的升溫, 花崗巖等石材由于質地堅硬、豪華美觀受到大多數人的喜愛, 居室污染也在加劇。

(三)對人的影響。人和動物因不遵守防護規則而接受大劑量的放射線照射、吸入大氣中放射性微塵或攝入含放射性物質的水和食品, 都有可能產生放射性疾病。放射病是由于放射性損傷引起的一種全身性疾病。

(四)對孕婦及胎兒的影響。放射線具有能夠穿透人體,使組織細胞和體液發生物理與化學變化,引起不同程度的損傷的特性,胚胎或胎兒對X 線及各種射線敏感性更高。“根據照射量和照射期的不同,分別會出現以下后果:致死效應、致畸效應、致嚴重智力低下、致癌效應iv”。

三、放射性污染防治對策

放射線對生物機體的危害程度與機體吸收的輻射能量密切相關。如何對它進行防護,以減少射線的危害呢? 減少體外照射和防止放射性物質進入體內是核輻射防護的基本原則。使用電離輻射源的一切實踐活動, 都必須遵從:1.實踐正當化;2.防護最優化;3.個人劑量限制。

(一)輻射防護的基本方法

(1)時間防護。人體受照時間越長, 人體接受的照射量越大, 這就要求操作準確、敏捷, 以減少受照射時間, 達到防護目的; 也可以增配工作人員輪換操作, 以減少每人的受照時間。

(2)距離防護。人距離輻射源越近, 受照量越大。因此應在遠距離操作, 以減輕輻射對人體的影響。

(3)屏蔽防護。在放射源與人體之間放置一種合適的屏蔽材料, 利用屏蔽材料對射線的吸收降低外照射劑量。

(二)盡可能減少生活中的放射性污染

對于放射性核素通過吸入、食入或皮膚滲透進入人體后所造成的照射, 其防護的基本原則是防止或減少放射性物質進入體內。

(1)防止居室的氡氣污染

1.已裝修好的用戶, 如放射性不超標或超標不大嚴重, 通過每天開門窗3 h 以上, 可使室內氡氣濃度保持在安全水平。許多房間( 尤其是1 樓) , 即使各種石材、墻磚的放射性檢測不超標, 門窗關閉2 天以上, 氡氣累積的濃度也會升至原來的數倍, 對人體造成危害, 特別是面積較小的房間更需通風。

2.對于已發現地面或墻體放射性超標較嚴重, 應將超標部分拆除更換低放射性材料, 也可通過在墻體或地面直接覆蓋放射性水平很低的石材或其它材料, 能全部阻擋A、B粒子和部分C粒子, 并使氡氣無法進入空氣。

(2)防止意外傷害。醫生使用射線裝置給病人診治病癥時, 要根據病人的實際需要, 嚴格X 射線檢查的適應癥, 使患者免受不必要的照射。耐心勸導那些主動要求但不需要使用射線裝置診治的病人, 引導他們走出誤區。同時, 要避免讓某些無防護意識的陪護者免受照射。尤其對兒童的X 射線濫用問題更應引起重視。

(3) 孕婦特別注意。“孕期應禁止接觸X 射線, 即使必需的檢查, 也應保護非受檢部位, 使X 射線的輻射損傷減少到最低程度v”。由于電腦及其機房有電磁輻射、噪音及光照不適, 存在著電子設備的污染, 因此經常接觸電腦的婦女, 懷孕后最好不要上機, 以減少電磁波給母嬰帶來的危害。

結語

環境中的各種放射性污染都能影響人類健康, 放射性物質不僅能引起外照射, 還能通過呼吸、攝食和皮膚接觸進入體內, 并由血液輸送到有關器官, 產生內照射, 危害人體健康。和其他污染相比, 它不易被人們察覺, 卻容易在人體中積累。人們對環境中的放射性污染必須有一個科學的認識, 采取適當的防護, 從而保護自身的健康。

注釋:

i 蔡守秋.新編環境資源法學[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218.

ii 俞譽福.環境放射性概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3.

iii常桂蘭.氡與氡的危害[J].鈾礦地質,2002,18(2):125-126.

iv李春梅.核武器爆炸對人的遠期影響[M].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81.

v王吉英,謝元忠, 丁曉民,等.淺議醫用診斷X 射線防護中的幾個問題[J].中國輻射衛生,1999(04).

【參考文獻】

[1].高劍森.放射性污染漫談[J].現代物理知識,2001(4):12-13.

篇2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核設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核技術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放射性廢物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核能、核技術的開發與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在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和核技術、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中發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針。

第四條國家鼓勵、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利用,推廣先進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術。

國家支持開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傳教育,使公眾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關情況和科學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八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有關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安全要求、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

第十條國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環境監測網絡,對放射性污染實施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核設施、鈾(釷)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和部位進行檢查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規定,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負責本單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并依法對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必須采取安全與防護措施,預防發生可能導致放射性污染的各類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應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訓,采取有效的防護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國家對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專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的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運輸放射性物質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生產、銷售、使用、貯存、處置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場所,以及運輸放射性物質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工具,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

第十七條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不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不得出廠和銷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礦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質的石材做建筑和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標準。

第三章核設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核設施選址,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辦理核設施選址審批手續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核設施選址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核設施營運單位在進行核設施建造、裝料、運行、退役等活動前,必須按照國務院有關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申請領取核設施建造、運行許可證和辦理裝料、退役等審批手續。

核設施營運單位領取有關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相應的建造、裝料、運行、退役等活動。

第二十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核設施建造、運行許可證和辦理退役審批手續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和辦理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與核設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驗收合格的,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條進口核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沒有相應的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采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

第二十三條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施地區應當劃定規劃限制區。規劃限制區的劃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四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以及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并定期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施實施監督性監測,并根據需要對其他核設施的流出物實施監測。監督性監測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費用由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五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門的監督指導。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核設施的規模和性質制定核事故場內應急計劃,做好應急準備。

出現核事故應急狀態時,核設施營運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設施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健全核事故應急制度。

核設施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核事故應急工作。

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在核事故應急中實施有效的支援。

第二十七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制定核設施退役計劃。

核設施的退役費用和放射性廢物處置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生產成本。核設施的退役費用和放射性廢物處置費用的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設施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章核技術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

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

國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放射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驗收合格的,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三十一條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貯存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射線泄漏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第三十二條生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廢物進行收集、包裝、貯存。

生產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回收和利用廢舊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放射源的單位或者送交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單位。

第三十三條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安全責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減少事故損失。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公眾,并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章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條開發利用或者關閉鈾(釷)礦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采礦許可證或者辦理退役審批手續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開發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采礦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十五條與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驗收合格的,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條鈾(釷)礦開發利用單位應當對鈾(釷)礦的流出物和周圍的環境實施監測,并定期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第三十七條對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尾礦,應當建造尾礦庫進行貯存、處置;建造的尾礦庫應當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鈾(釷)礦開發利用單位應當制定鈾(釷)礦退役計劃。鈾礦退役費用由國家財政預算安排。

第六章放射性廢物管理

第三十九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盡量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

第四十條向環境排放放射性廢氣、廢液,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第四十一條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的單位向環境排放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放射性廢氣、廢液,應當向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報告排放計量結果。

第四十二條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要求,對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或者貯存。

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向環境排放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放射性廢液,必須采用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

第四十三條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區域實行近地表處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實行集中的深地質處置。

α放射性固體廢物依照前款規定處置。

禁止在內河水域和海洋上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核設施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質條件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的需要,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上編制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提供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

第四十五條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理后,送交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承擔處置費用。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費用收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六條設立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單位,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未經許可或者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活動。

禁止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

第四十七條禁止將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放射性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謀取其他利益,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和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行建造、運行、生產和使用等活動的,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或者恢復原狀,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或者防治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或者批準,核設施營運單位擅自進行核設施的建造、裝料、運行、退役等活動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

(二)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

(三)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

(四)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

(五)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的;

(二)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第五十六條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由審批該單位立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處置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承擔,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

(二)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

第五十八條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軍用設施、裝備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國務院和軍隊的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的原則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放射性物質造成的職業病的防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

(二)核設施,是指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和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后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等。

(三)核技術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在醫療、工業、農業、地質調查、科學研究和教學等領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七)伴生放射性礦,是指含有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濃度的非鈾礦(如稀土礦和磷酸鹽礦等)。

篇3

輻射安全管理承諾書【1】

為防治放射性污染,確保環境安全,保障人體健康,落實輻射工作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北京市豐臺區長辛店醫院承諾:

一、本單位法定負責人為本單位輻射工作安全責任人。

二、設置輻射安全管理小組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工作。

三、依法持有《輻射安全許可證》,并在許可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各項輻射工作。

四、建立健全輻射防護與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輻射事故應急方案,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輻射事故發生。一旦發生事故,將按事故分級制度立即報告當地環保、公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檔案及臺帳,并定期檢查清點放射源臺帳與放射源是否相符,確保賬物相符。

六、指定專人負責放射性同位素保管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單獨存放,不能與易燃、易爆、易腐蝕等物品混存。確保貯存場所具有防火、防水、防盜、防丟失、防泄漏的安全措施。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及時進行登記、檢查,確保賬物相符。

七、保證本單位輻射工作場所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控制設備等輻射防護和污染防治設施符合國家輻射安全與防護法規及標準,并確保防護、安保設施運行正常。

八、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及設施的安全保衛和巡查工作,做到放射性同位素不被盜、不被搶、不丟失、不泄漏,輻射防護設施安全可靠,不被破壞。

九、原則上不開展任何涉及醫用短壽命放射性同位素除外的其他放射同位素的轉讓、移動和運輸活動;確需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的轉讓、轉移、運輸和退役處置行為時,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并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辦理審批或備案登記手續。

十、在運輸或委托其他單位運輸放射性同位素時,遵守有關法規,制定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并安排專人負責押運和全天24小時看守。

十一、按有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置放射性廢源、廢物,并送城市放射性廢物庫貯存。

十二、對本單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和應急響應等知識的培訓教育,做到持證上崗。

十三、建立輻射工作人員健康和個人劑量檔案,配備個人劑量報警儀或輻射監測儀表。

十四、我單位承諾認真履行上述責任,如有違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依法承擔有關法律及經濟責任。

單位:xxxx合醫院

日期:20XX年5月14日

輻射安全管理承諾書【2】

一、本單位已按照制定的規章制度,開展核安全工作,并將持續推進核安全宣貫工作,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環保部要求的兩個全覆蓋(即覆蓋全體持證單位,覆蓋所有持證的骨干人員)和兩個零容忍(即對隱瞞虛報零容忍,對違規操作零容忍)的精神,留存相關文件及宣貫記錄。

二、本單位已開展了密封放射源安全使用情況的自查工作,經檢查:

本單位未使用密封放射源,也未發現歷史或閑置的密封放射源。今后,本單位如需使用密封放射源,應在環保等部門辦理相關許可審批手續后方可使用。

本單位使用的密封放射源均登記在《輻射安全許可證》副本范圍內,未發現其他在用或歷史使用而目前停用的未申報登記的密封放射源。

本單位本次自查后發現存在未申報登記的放射源,分別為:

除此之外,其他密封放射源均登記在《輻射安全許可證》副本范圍內。

三、今后本單位關停并轉,將按法律法規要求,妥善處理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射線裝置,不轉讓給無證單位使用,不流入社會,并依法注銷輻射安全許可證。

本單位知曉輻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并承諾嚴格遵守,認真履行相關要求,如有違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依法承擔有關法律及經濟責任。

承諾單位名稱(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簽章):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輻射安全負責人:____________電話(手機):____________

輻射安全聯系人:____________電話(手機):____________

附注:發現未申報登記放射源的單位,應在劃線部分寫明放射源核素名稱、出廠活度、出廠日期、數量、用途等信息;本《輻射安全管理承諾書》一式二份,分別由承諾單位、環保部門保存。

輻射安全管理承諾書【3】

為防治放射性污染,確保環境安全,保障人體健康,落實輻射工作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單位向管理部門作出鄭重承諾:

一、遵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自覺履行法定職責,建立完善輻射防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確保不發生輻射安全事故。

二、依法持有《輻射安全許可證》,并在許可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各項輻射工作。建立健全輻射安全管理體系,落實輻射安全生產管理所必需的組織機構、人員、資金,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無事故。

三、建立輻射安全檢查制度,開展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并及時上報隱患整改治理情況。

四、建立健全輻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

五、制定輻射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責成專人負責本單位輻射安全防護工作。

六、開展本單位輻射工作人員的法律、法規、規章、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和應急響應等知識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做到持證上崗。

七、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八、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為從業人員配備輻射防護用品,并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九、建立健全放射源管理檔案及臺帳,并定期檢查清點放射源臺帳與放射源是否相符,確保帳物相符。

十、歡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承諾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聯系電話:

高平市環境保護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篇4

關鍵詞:核輻射;危害;防護

引言:2011年3月11日,日本發生9級地震引發了福島核電站事故。地震引發核電站核反應堆爆炸,造成了核泄漏,引起了世界范圍內的恐慌。因此有關核輻射的討論成為熱門話題。那么我們生活的核輻射到底有哪些,核輻射的污染有哪些危害,如何對核輻射進行防護,成為了人們一直關注的話題。本文將采用淺顯易懂的辦法,解答核輻射的基本類型,讓人們對核輻射有基本的了解,提出一些防護措施,保障人們免受輻射的危害。

一、核輻射概述

核輻射也稱放射性,是以波、粒子或光子能量束形式(主要為α、β和γ三種輻射形式)傳播的一種能量。輻射的劑量以毫西弗或微西弗來表示。核輻射并不僅僅存在特定的礦石和材料中,它是無處不在的。實際上,人類的生活沒有一刻離開過放射性,這些放射性是天然放射性,主要來自三個方面: 1、宇宙射線; 2、地面和建筑物中的放射性; 3、人體內部的放射性。人類的很多活動都離不開放射性。少量的輻射照射不會危及人類的健康,過量的放射性射線對人體會造成傷害,使人致病、致死。劑量越大,危害越大。所以輻射安全其實不是要討論一件東西有沒有放射性,而是要討論在日常生活中有哪些物質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偏高或高的放射性,并足以對人造成傷害。

核輻射按其來源分類,分為:天然輻照源和人工輻射源。天然輻照源主要來自于:1、地球上的天然放射源;2、宇宙間高能粒子構成的宇宙線,以及在這些粒子進入大氣層后與大氣中的氧、氮原子核碰撞產生的次級宇宙線。人工輻射源包括:1、核爆炸的沉降物;2、核工業過程的排放物;3、醫療照射的射線;4、其他方面的污染源,如某些用于控制、分析、測試的設備使用了放射性物質,對職業人員會產生輻射危害。某些生活消費品中使用了放射性物質,如夜光表、彩色電視機等;某些建筑材料如含鈾、鐳量高的花崗巖和鋼渣磚等,它們的使用也會增加室內的輻照強度。

二、核輻射污染的危害

核輻射對人體的損害主要表現為進入體內后影響細胞染色體DNA(打斷DNA鏈,或者改變DNA分子的結構,使DNA發生變異),從而導致DNA所合成的蛋白質不具有原應具有功能,進而對人體造成損害;同時DNA的變異可以是長期的,所以也會影響生殖細胞,結果使后代也產生相應的癥狀。

一般來講,公眾在排除X光胸透、CT檢查、胃部X射線檢查等醫學治療外,可以接受輻射的限量為1000微西弗/年。人體受到過量核輻射形成放射病的癥狀有:疲勞、頭昏、失眠、皮膚發紅、潰瘍、出血、脫發、白血病、嘔吐、腹瀉等。有時還會增加癌癥、畸變、遺傳性病變發生率,影響幾代人的健康。

各個年齡層人群受核輻射影響排序:1、胎兒:細胞分裂最快,輻射影響最明顯;2、兒童:受輻射較大的兒童若干年后得甲狀腺癌的概率要比普通兒童高出3-5倍;3、青壯年:甲狀腺功能正常,代謝活躍;4、老人:甲狀腺功能相對青壯年不活躍,代謝較遲緩。因此孕婦和兒童尤其注意避免受到核輻射污染。

三、核輻射的基本防護原理

輻射對人體的照射分為外照射和內照射。外照射是指體外輻射源對人體的照射,外照射的防護方法有控制受照射的時間、增大與輻射源間的距離和采用屏蔽三種方法。內照射是指進入人體內的放射性核素作為輻射源對人體的照射,控制內照射的基本原則是防止或減少放射性物質進入體內。

(一)α射線的防護

α粒子流形成的射線稱為α射線。α粒子穿透力較小,在空氣中易被吸收,外照射對人的傷害不大,但其電離能力強,進入人體后會因內照射造成較大的傷害。因此,對于α射線主要是避免內照射,防止其進入體內。其防護方法主要是:

(1)防止吸入被污染的空氣和食入被污染的食物;

(2)防止傷口被污染。

(二)β射線的防護

β射線是帶負電的電子流,穿透能力較強,可用一般的金屬進行屏蔽。β射線既造成內照射又造成外照射,因此其防護較為復雜;

(1)避免直接接觸被污染的物品,以防皮膚表面的污染和輻射危害;

(2)防止吸入被污染的空氣和食入被污染的食物;

(3)防止傷口被污染;

(4)必要時應采用屏蔽措施。

(三)γ射線的防護

γ射線是波長很短的電磁波,穿透能力極強,可以造成外照射,對人的危害最大。其防護的方法主要有:

(1)盡可能減少受照射的時間;

(2)增大與輻射源間的距離;

(3)采取屏蔽措施。常用具有足夠厚度鋁、鐵、鋼、混凝土等屏蔽材料屏蔽γ射線。

四、人們身邊的輻射污染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也存在著很多輻射污染,這些放射性污染將會對我們的身體造成潛移默化的危害。目前我們身邊的輻射污染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家居裝飾材料的放射性污染

隨著人類科學技術的提高,許多家居用品都是采用大理石等材料,以方便人們的生活。殊不知有一些天然大理石是具有放射性污染的,如果長期使用,會對人體造成損害,嚴重的將會遺傳給下一代。

2、飲用水的放射性污染

隨著工業的發展,很多水源都是經過工業區,水中便帶有了放射性元素,造成了水污染,附近的居民以此水為日常飲用水,時間長了,就會受到放射性污染的毒害。因此我們日常飲用水要注意對它進行檢驗,飲用水需要國家檢疫部門的認定,方可飲用。

3、燃煤的放射性污染

在我國北方,大部分都是采用燃煤取暖,在城市里,會集中供暖,但是農村家庭就需要自己燃煤取暖。在燃煤的過程中,會產生很少的放射性物質,隨著燃煤次數的增加,就會積少成多,對人體造成損害。

4、金銀首飾中存在放射性污染

純金首飾中不存在放射性元素,但是很多合金里,在首飾的制作過程中,會加入一些鉻、鎳等稀有金屬作為裝飾,這些稀有金屬里經常伴有放射性物質,影響人體的健康,因此除了純金的首飾,其他混合金銀的首飾不要經常佩戴,以免對健康造成不利影響。

五、對于突發性核事件的防護策略

對于突發性核事件的產生,公眾不要恐慌,要聽取政府的有關建議,不要盲目作出瘋狂的舉動,以免造成社會的混亂。除了要聽取官方的意見外,自身也需要了解一些防護措施。

1.對于突發性事件的發生,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關閉門窗、禁止通風,以免空氣中的放射性物質進入房間內。要呆在家里,盡量減少出門。

2.如果一定要外出,需要做好防護措施,包括帶帽子、手套、眼鏡、口罩、靴子、最好有準備一套防護服,以免身體遭受放射性物質的襲擊。

3.要注意個人衛生,勤洗手。要調節飲食,增強身體的免疫力,提高身體素質,同時按照政府的相關指令,服用碘,遵照醫生囑咐,不可亂吃藥。

4.隨時了解最新信息,時時觀看新聞聯播,關注最新報道,勿聽信謠言。

5.如果身處在輻射嚴重地區,需要聽從政府的相關安排,去安全的地區,不要接觸受到污染的物體,以免對自身造成損害。

結語:核輻射之所以讓人們恐慌,主要是其危害巨大,嚴重的將會影響人類的后代,因此必須加以重視。我們在面對核輻射時,一定不要恐慌,要有秩序的保護自己,聽從政府指揮,爭取將危害降到最低。本文通過對核輻射的簡要概述,了解了核輻射的概念以及核輻射的類型,使人們對核輻射有個基本的了解。然后闡釋了核輻射的危害,提出了基本的防護原理。我們不僅要提防核輻射,還是關注我們身邊的放射性物質,減少放射性物質對人體的損害。最后提出了核突發事件發生以后,我們所要做的基本防護措施,將核污染對人體的損害降到最低,保障人們的生命安全。■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 放射源 事故分析 安全管理 防范對策

1 概述

放射源在我省的應用,始于二十世紀50年代,隨著核科學的快速發展,核技術應用研究不斷深化入以及社會經濟建設和發展的需要,近五十年來,特別是80年代以后,放射源在我省的農業、工業、科研、醫療等方面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目前全省在用放射源有1421個,閑置、退役的放射源有700多個(含已經收儲到廢物庫)。放射源在各行各業的廣泛應用,在促進了我省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由于種種原因也給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帶來隱患。我省在放射源的使用過程中曾經發生過多起事故,雖然為一般事故,但對公眾健康和社會安定穩定仍造成一定影響。2000年以來,我省廈門、南平、龍巖、三明等地先后發生過近十起放射源失控、丟失或被盜事故。事故單位主要是放射源使用單位,有的是在用單位,有的是已關、停、并、轉的企業,也有科研部門。所發生的事故,既有在放射源使用過程中,也有在放射源儲存期間或在退役后。在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多數丟失或被盜放射源已經找到,但也有放射源丟失后,至今仍未找到,下落不明,給環境安全、公眾健康仍至社會穩定帶來隱患。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從我省發生的放射源事故看,主要存在著以下幾方面原因:

2.1 領導的安全意識淡薄

對放射源進行安全管理是生產、銷售、使用、儲存放射源的單位不可逃避的責任和義務,這些單位必須保證放射源安全管理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設施和設備以及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從我省出現的幾次放射源被盜、丟失事故看,涉源單位領導安全意識淡薄,往往不重視放射源的安全性。注重經濟效益,只顧生產,忽視安全,對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安全管理不聞不問,沒有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有的雖制定了相關安全制度,但在具體落實時或沒有認真執行,或執行不到位,制度變成一種形式、一種擺設。由于有的領導缺乏對放射性知識的了解,對其危害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未能把放射源作為一種特殊的物質來管理,無檔案資料,無管理人員,無安全存放場所,無防范措施等, 放射源處于失控狀態,結果造成丟失、被盜的事故。

2.2 企業體制的轉變

我省從上個世紀50年代末,在醫療、科研方面就開始使用放射源,到80年代,在工業、農業、醫療、科研等方面的應用越來越廣泛,促進了我省社會經濟的發展。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有些企業體制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有的倒閉拍賣、有的關、停、并、轉,原來使用的放射源有的不再使用,出現閑置或退役放射源。在時間長、人員流動快的情況下,沒有及時交接或交接不清,在管理上造成空檔,出現放射源被遺忘、丟失、失蹤、失控或被盜事故。

2.3 監督管理不到位

放射性物質作為一種特殊物質,為了安全使用,防止污染,國家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實施許可證和登記制度,但是,在實際管理中,有的用源單位不申報,沒有辦理許可證和登記手續。在監督管理上形成盲區,造成監督管理不能到位,處于失控狀態,從而造成放射源丟失、被盜事故的發生。

2.4 涉源單位管理不善

據對出現放射源事故分析表明,由于人為因素的責任事故占大部分,而管理不善是其中的主要原因。有的單位放射源管理無人負責,有的沒有建立檔案,有的賬物不符,有的在人員變動時沒有交接或交接不清,對放射源的情況說不清道不明;有的放射源隨設備轉賣、轉讓或報廢,去向不明;有的閑置、退役放射源沒有及時送省低放廢物庫集中儲存,而是隨意堆放或自行掩埋,安全措施不到位。

2.5源頭管理不嚴隨便購買

由于放射源管理上較重視使用過程的管理,而在源頭管理不到位,流通環節難于管理,放射源生產單位在利益驅動下,繞過專門的銷售公司,隨意出售放射源,使用單位只要有錢,就可以隨心所欲地隨便買到所需要的放射源,不管是否有許可證或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特別是核技術在各行各業得到廣泛應用,放射源經常不會以單個形式購買,而是混雜在整套儀器設備中,作為其中配件出售給使用單位。如果使用單位不重視,不主動申報登記和辦理許可證,監管部門就難于監管,管理上就會出現遺漏,無法到位。這些放射源長期游離于監管之外,安全難于保證,容易發生放射源失控、丟失或被盜事故。

3 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對策

放射性污染無色、無味,人的感官難以覺察,即以物質形態又能量形式危害公眾健康和污染環境,而且環境一旦被污染難以治理和恢復。同時,它具有社會敏感性,公眾對放射性具有異常的恐懼感,一旦發生放射事故,極易引起社會不安,影響社會的安定和穩定,也可能在國際上造成影響。因此,加強放射源的安全管理,才能有效防止放射事故的發生。主要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3.1 嚴格貫徹執行相關制度

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上,必須 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針。涉源單位必須自覺執行和落實核技術利用安全許可制度、放射源申報登記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放射源安全儲存和處置制度、放射源安全保衛制度等。

3.2 建立安全責任追究制

放射源的安全管理關鍵在于涉源單位必須重視。涉源單位的法人代表是放射源安全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全面的安全責任。涉源單位必須建立一套完善和切實可行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在管理中應分工明確和責任到人,確保對放射源的安全管理。除此之外,涉源單位的法人代表還必須與監管部門簽訂安全責任,明確責任與義務,才能增強領導的安全意識,重視安全管理。

3.3 重視源頭管理

加強對放射源生產單位和進口單位的管理,在管理上從源頭開始,可以有效控制放射源的流向。生產單位和進口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的要求對每個放射源進行編碼,實現放射源身份管理。每個放射源都有一個編碼,而且這編碼應是唯一,不能重復,就像居民身份證一樣, “終生” 陪伴著放射源。生產單位出售放射源時,只能出售給有許可證的用戶,不能隨意出售,而且必須將銷售情況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以便監管部門及時掌握放射源流向,實現放射源由末端管理向從源頭開始的全過程管理。

3.4 加強監管執法力度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頒布實施,為放射性的監督執法提供法律依據,各相關部門應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認真履行職責,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依法辦事,嚴格執法。同時,各監管部門應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3.5 依法全過程管理

防止放射源丟失、被盜事故的發生,應對放射源的安全實行全過程管理,包括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儲存、退役的各個環節。如用源單位購買時及時申報辦理安全許可證,使用過程中做好日常安全管理,暫存時做好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退役后及時送儲或由生產廠家回收。監管部門應對各個環節加強監督管理。忽視任何一個環節的安全管理,都可能造成放射源事故的發生。

3.6 提高監管能力

隨著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以及核技術應用的更加普及,放射性日常監督管理的任務會進一步加重,因此,必須建立一支與之相適應的管理隊伍,同時由于放射源的使用廣泛分布于全省鄉鎮,點多面廣,應在加強現有省級管理機構的基礎上逐步向市、縣延伸,形成管理網絡,充分發揮各級環保部門的作用,才能將放射性監督管理真正落實到實處。除此之外,使用放射源的企事業單位也應有管理機構或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放射源安全的內部管理。為了保證管理工作能夠長期正常進行,必須有相應的經費保證。由于放射性的特殊性,監管就要求有相應的手段,因此,管理部門應配置必要的監測儀器,才能保證管理的科學性。如果沒有一支隊伍、基本經費和必要手段,就難于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3.7 做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開展放射性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有利于增強公眾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意識,提高公眾對放射性污染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恐慌,盡量減少由于防護不當等造成不應有的健康影響和財產損失,同時有利于公眾理解和支持核技術的開發利用。在宣傳教育中,應當注意方式方法,以免引起誤解,甚至引起不必要的恐懼。對放射源使用單位的相關人員也應進行必要的業務知識和法規標準的培訓,使他們能夠安全使用放射源,同時提高安全管理意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篇6

【關鍵詞】德國 核能安全 環境保護 調控模式

【中圖分類號】X24 【文獻標識碼】A

核能發展帶來的安全和環境保護立法問題

1986年,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的第四號反應堆出現了爆炸現象,由于事發突然,發電站沒有對這次核爆炸的事件進行有效控制,導致這些輻射塵飄散在大氣層中,造成的輻射量為廣島原子彈輻射影響的400倍。切爾諾貝利核事故發生以后,造成的直接傷亡人數為4000多人,輻射引起病變造成的死亡人數計有9000多人。

2011年,日本的輻島核電站發生了放射性物質泄漏事故,這次泄漏的放射性物質包括磺、鍶、銫等,它們能給人們的生命造成極大危脅。①由于這次核輻射事件被有效控制,在核電站周圍受到核輻射影響轉為癌癥的人數在100人以下,日本福島核輻射事件被稱為切爾諾貝利核泄漏事以后第二大核泄漏事件。②

從兩次核泄漏事故的死亡人數對比來看,防范核泄漏事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了能夠控制核能對人們帶來的不利影響,人們要求從立法的角度調控核電站運營的模式,讓核電站做好安全和環境保護工作。③

德國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實例

關于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立法的問題,1978年8月,德國有一件非常經典的案例,它體現出關于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立法的核心。這則案例的原告為距離核電廠一公里內的一家農場經營者,他針對核電站經營許可進行。德國的初審刑政法院駁回農場經營者的個人,將之移送至聯邦。德國的聯邦認為該核電站的建立違反了憲法的原則,核電站的運營應當停止。德國聯邦關于該案的判處依據為:核能法未對核電站滋生的反應堆作出明確的規定,依照法律保留性原則與明確性原則,核電站應停止運營;核電站產生的新能源具有太多未知性。從這個案例的判決中,可以看到德國政府確立了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四個立法原則:

法律空白時的安全性原則。當時德國尚無專門的法律條規對核反應堆的問題做出規定,這是法律的真空地帶。而德國的聯邦認為核電廠的核能反應是一個特殊的領域,它是一種正在發展的高科技,人們還不能控制核反應產生的結果。在該風險可能沒有具體的辦法控制且法律還未做出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德國聯邦認為應該基于安全性原則,以保護人的生命安全為優先給予判處。

法律不明晰的約束性原則。德國聯邦法院應用到對于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可以根據具體的事例,選擇一個可以操作的判決方法,對之進行定義。然后該判決將是法律概念進一步確立的一個正面案例或者反面案例。以德國情況,人們是否可以有效控制核能出現事故以后產生的后果,關于這一點,當時德國的法律沒有具體類似問題的描述,它屬于法律的真空地帶,對于核能可能產生的后果法律上具有不明確性,德國就以人身安全和環境保護為原則,要求停止核電廠繼續建設。

人身安全化的保護性原則。核能反應堆的泄漏有可能會危害人們的生命安全。如果要讓核電廠的核反應堆能夠安全化,就需要對核反應堆產生的各個環節做安全評估,而核電廠必須以此評估標準作為生產的方向。而當時核能技術是一項新興的技術,人們無法評估核能開發和利用的后果。如果堅持開發和利用核能,就是輕忽人們的生命安全。④在科學的發展與人的生命安全兩者之間衡量,由于該科學技術發展具有太多不確定性,于是聯邦以人們的生命安全保護為前提,行使保障人的生命安全的權力。

風險不確定的制約性原則。在德國的核能案例中,涉及到科學技術水平的評估問題。如果要讓核電廠做好安全的環境保護工作,就應該提出一個科學的指標,這個科學的指標是核電廠生產和管理的方向。⑤然而核能是一項新的科學能源,當時還沒有一套科學的指標給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做評估。而立法機構卻不能擅自跨越自己的職能范圍,所以德國聯邦以人的生命安全為優先做出判決,直至有一天科學技術發展到能夠提出一套科學的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體系。

我國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的立法分析

1984年,我國的立法機構意識到核能將會被普遍應用,為了使核能在發展的同時兼顧到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問題,出臺了第一部關于核能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2003年,我國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這是當時我國唯一一部與核能開發有關的安全和環境保護法。2011年,日本的放射物質泄漏的情況引起了我國對核能安全與環境立法的重視,我國將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立法列為第三類立法,開始完善核能相關的法律體系。⑥目前我國關于核能安全環境保護立法的體系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為基準,以《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為操作方向。

從立法范圍上看我國核能安全環境保護立法的體系。我國核能開發和利用的法律法規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國家的法律,比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等,它是我國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立法的基礎。第二層次為國務院頒布的條例,如《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保護條例等》,它們為核能安全環境保護操作的方向。第三層次為國務院各部門的規章制度,它們細化了條例的操作方法、給予了核能安全環境保護管理相關的規定、擬訂了一系列技術指導文件等。從整體上看,我國核能安全環境保護立法的步伐正在加快,關于核能開發和利用的體系正在逐步完善。

從核能安全環境保護立法的方向來看,我國的法律正向三個方面進行:對核武器進行嚴厲的管制,不得讓核武器擴散;對于核開發和利用可能會引起的輻射以及污染問題,我國要求用一套嚴格的審批制度和管理制度對核能可能會產生的威脅進行控制;對于核能的開發和利用可能被用來威脅社會的問題,我國正在建立一套嚴格的核安保制度。為了讓這套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我國目前正在從責任劃分和立法規范上調控我國核能安全環境保護立法。⑦

從責任劃分上看我國核能安全環境保護立法的實質。我國的法律體系包括刑事、經濟、民事制度等,然而核能安全保護立法不屬于以上的任何一項制度。核能是一項新興的科學技術,目前關于它的立法還存在大量的空白,法律的細節還非常不完善。其中核能屬于哪一項法律領域,目前還沒有一個確定的范圍,如果立法的領域范圍不夠明晰,在遇到法律責任范圍的時候,就很難確定應該使用哪一個領域的法律體系給予責任劃分。

我國核能開發的行政法規不多,然而與之相關的規章制度卻有很多,這些法律和規章制度在責任劃分上存在很多矛盾。以我國《放射性污染法》為例,這部行政法規的授權過多、過濫問題,使核能安全環境保護責任難以劃分。如我國《放射性污染法》第八條規定,衛生部門應當監管放射性污染,使之不能對環境產生污染;然而第九條又同時規定,環境保護部門應該控制好放射性污染問題;第十五條又規定,運輸部門要做好放射性污染的控制等。從這部法律法規的條款規定來看,沒有明確規定放射性污染這個問題應該具體由哪一個部門監管、哪一個部門應當擔負起控制放射性污染問題的全責。

然而,從核能的開發和利用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沒有詳細規定核能的開發和利用的范圍,也沒有規定與之相關的范圍,應從哪個法律依據著手調控現有的法律,成為一個難題。目前,關于核能的開發和利用,立法的依據為環境安全保護、經濟技術條件等,然而僅僅只以這些法律依據來看,它還未形成一套法律體系,不能構成法律依據。⑧如果依照德國的案例來看,因為它們有法律空白時的安全性原則、法律不明晰的約束性原則、人身安全化的保護性原則、風險不確定的制約性原則這四項原則,所以可以給出一個判決的標準。然而目前這些原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是相違背的,在我國的法律體系還不完善的前提下,如何劃分核能安全與環境保護的責任問題成為一個難題。

假設將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問題納入關于社會安全保護體系,那么這種體系將無法兼顧核能的開發和利用未來將會繼續向前發展的情況,這也有悖專門為核能的開發和利用立法的精神。如果用社會安全保護體系來管理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等問題,就要給予一個安全的標準,可是目前全世界范圍內都沒有一套核能開發和利用的安全標準體系。如果不能將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問題的責任劃分清楚,那么核能安全環境保護立法將不具備可操作性。

從立法規范上看我國核能安全環境保護立法的操作。關于核能安全環境保護的立法,我國目前既無一套完整的體系,又無一套具體的責任劃分標準,這就意味著各自為政的法律條款顯得缺少操作性。⑨這種可操作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法律條款標準性欠缺,比如我國的《放射性污染防法法》規定國家核安全局要負責審查開發核能的組織、評定核設施的安全及運營單位是否具有安全保護的能力,可是全世界目前也沒有一套放射安全性能的標準,這就意味著無法描述核能開發單位無法保障安全和環境保護,使法律缺少可操作性;法律條款方向性模糊,比如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說明,如果要利用和開發核能,必須是以安全為前提,且要有一套安全保護措施,可是這個條款的方向非常模糊,幾乎沒有可操作性;法律條款體系性缺位,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有一個條款,它說明要開發和利用核能,就必須遵守國家的法規,嚴守各種安全措施,可是在我國關于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體系極不完整的前提下,應當遵守哪部法律法規、應當遵守哪條安全措施卻沒有詳細的規定,如果立法條款沒有明確的指代性,即意味著法律條款沒有可操作性。

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的立法調控

建立明晰的立法體系。我國的不可再生資源越來越少,未來我國將會不再使用火力發電等需要消耗大量不可再生資源的發電方式,轉而采用核能這種高效能的發電方式。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核能將會成為被人們廣泛應用的主要能源。核能推動經濟的高速發展,可是核能的開發和利用也伴隨著極大的風險,要有效的開發和利用核能,同時要規避核能帶來的風險,就需要用法律來約束,使核能開發和利用的單位意識到自己必須要擔負起極大的社會責任。要明晰關于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的體系,就要將為核能單獨制訂一套法律法規,明確法律的責任并規范它的操作方法。

劃分明確的法律責任。核能的開發和利用有其獨特性,如果能有效地開發和利用,它將是一種潛力巨大的社會資源;反之如果發生放射性物質泄漏的現象,將會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帶來極大的危害。⑩國家希望核能被有效地開發和利用,政府鼓勵具備研發條件的企業開發和利用核能;部分企業也希望借助研究核能獲得巨大的商業利益;而民眾則不希望自己承擔這種風險,他們希望在核能開發和利用技術不成熟以前,不能隨便開發和利用核能。不同的需求形成了矛盾,如果不能劃分好明確的法律責任,核能將不能在確保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前提下開發和利用。德國的案例已經說明了他們的法律劃分方式,即核能安全和保護事關全民的利益,所以給予它公法回避的原則,即作法律判定時,若法律法規與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相抵觸,即以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法律優先,這條規則明確規定了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我國與德國國情不同,然而基于法律必須明晰、準確的原則,我國需要明確劃分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責任。

轉變現有的法律規范。核能的開發和利用是一項新興的科學技術,要讓核能的開發和利用受到約束,讓核能的開發和利用能實現安全和環境保護的目的,就要將法律規范和法律規則結合起來。依德國的核能立法為例,其核能立法標準以人們的生命安全為第一準則,如果法律出現真空,將以該原則為準判決;如果法律的條款出現不明晰的解釋,也將以此為準則進行判決。以德國的核能立法為借鑒,我國也應給出一個宏觀的判決標準,以此標準為核心,其它的法律法規應得到細化或修正。比如我國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都對應當如何貯存和排放放射性廢液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可能將會有更佳的貯存和排放方法,那么國家就應該以某種宏觀的規則將其細化并修正,使法律能跟上時代的腳步。

綜上所述,因為核能的開發和利用伴隨著極大的風險,所以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立法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它能讓相關的部門和企業在做核能開發和利用的研究時意識到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問題。以德國相關的立法案例為例,可以看到我國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的立法存在很多問題,研究國際上現行的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立法案例,可讓我國的立法機構找到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立法完善的方向。

(作者單位:贛南醫學院法學教研室)

【注釋】

①彭婧婕:“淺析我國能源安全保障法律問題―以探究‘福島核事故’為例”,《商業文化》(上半月),2011年第8期。

②羅時:“日本核泄漏事故帶來的教訓”,《勞動保護》,2011年第5期。

③安文:“我國核安全體系該如何完善?”,《中國核工業》,2010年第4期

④魏明杰:“全球治理中的國際環境法律責任”,《探索與爭鳴》,2009年第12期。

⑤高寧:“國際核安全合作法律機制研究”,《河北法學》,2009年第1期。

⑥范純:“簡析日本核電安全的法律控制體系”,《日本學刊》,2011年第5期。

⑦謝青霞,花明:“國際核能利用‘行為準則’述評―對國際原子能機構立法活動的觀察”,《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9年第7期。

⑧陳俊:“我國核法律制度研究基本問題初探”,《中國法學》,1998年第6期。

⑨鄧禾,夏梓耀:“中國核能安全保障法律制度與體系研究”,《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2期。

⑩落志筠:“中國大陸核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完善”,《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2期。

篇7

關鍵詞:核醫學;放射防護;職業病;屏蔽設計;輻射危害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1]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放射診療單位在新開展核醫學項目時,需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國家對放射診療項目的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也制定了GBZ/T181-200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編制規范》[2]等技術標準。筆者在進行核醫學建設項目預評價過程中,發現一些易忽視的問題,本文對此進行探討。

1核醫學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主要內容

核醫學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主要內容有概述、建設項目概況與工程分析、輻射源項分析、防護措施評價、輻射監測計劃、輻射危害評價、應急準備與響應、放射防護管理、結論和建議部分,其中防護措施評價含工作場布局、分區與分級、屏蔽設計、防護安全裝置、其他防護措施等。

2核醫學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中常見問題

2.1布局與分區

與其它普通影像診斷、放射治療等放射診療建設項目一樣,核醫學建設項目預評價也需要涵蓋GBZ/T181中規定的各方面內容。但在核醫學建設項目中,因多采用非密封型放射性核素,用藥后的患者也將成為一個流動的放射源,同時,患者的唾液、尿液等分泌物或排泄物也將成為污染源項的一個來源,防止放射性污染及防止人員之間的交叉照射,是核醫學項目與加速器治療、普通影像診斷等完全不同的地方。因此,在放射防護措施評價中,除各房間屏蔽厚度的核實外,整個工作場所的布局、分區也是評價的重點。其中工作場所中的人流、氣流、物流的走向是評價的核心,在兼顧方便診療的同時,應盡量調整布局或采取措施,以減少放射工作人員與給藥后的患者、給藥前與給藥后的患者間的交叉照射。關鍵是盡量減少和避免醫護人員、患者和公眾接受不必要的照射。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建設單位由于條件的限制,又想上盡量多的核素與診療項目,往往導致布局不合理。因此,在與建設單位前期溝通和評價時,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選址、建設面積等條件,建議取消一些不合理或此規劃條件以及人員條件下無法開展的診療項目,避免因要求大而全而導致無法滿足放射防護的要求。

2.2防放射性污染措施的評價

核醫學科中防放射性污染是一個重點。在預評價時,應對照GBZ120-2006《臨床核醫學放射衛生防護標準》[3]、GBZ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貼治療衛生防護標準》[4]等標準要求,對場所的墻面、地面、管道、衛生通過間、表面污染監測設備、工作人員操作時的防污染措施、受檢者的防污染措施等細節,切實評價建設項目擬采取的各項防污染措施,如墻面、地面擬采用的材質、防護層高度、表面污染儀的配置、131I治療病人的用餐問題、治療病人被服的管理和拖把等清潔用具等的管理等。

2.3三廢的處理

放射性廢物、廢水、廢氣是核醫學科防止放射性污染必須考慮的問題。核醫學科通風的評價不能僅限于通風櫥的排風,廢水的評價也不能僅限于設置衰變池。要求設計單位給出廢水、廢氣排放管道布局圖、衰變池設計圖等,對建設項目的廢水、廢氣處理做出全面評價。例如通風口的設置、通風換氣量、氣流的走向,衰變池容量、格局及屏蔽的設計等。同時,應關注設置在一樓以上的核醫學科的廢水管道的屏蔽防護等問題。固體廢物處置的評價,應注意放射性廢物桶的數量、放置場所等是否滿足工作需求。

2.4評價目標值的設定

因核醫學建設項目多涉及非密封型放射性核素的使用,除了常規的放射工作人員年有效劑量等評價目標外,需加入放射工作人員手部、眼晶體等器官的年當量劑量的要求。同時,在設定建設單位的管理目標值時,雖然GB18871-2002《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5]中,眼晶體年當量劑量的限值為150mSv,但鑒于2011年ICRP關于組織反應的聲明及2012年ICRP118號出版物[6]中眼晶體白內障的吸收劑量閾值考慮為0.5Gy,ICRP建議,放射工作人員年平均年當量劑量為20mSv,任何一年中的當量劑量限值為50mSv,建議將眼晶體的年當量劑量管理目標值定為20mSv或更小的一個分數。同時,在輻射危害評價時也用此值對放射工作人員的眼晶體劑量進行評價。2.5屏蔽設計目標的選取屏蔽設計的核算是預評價的重點。

2.5μSv/h是放療、影像診斷等項目中較為通用的目標

值[7-8],在核醫學科屏蔽設計核算時,絕大部分場所都可將此作為屏蔽設計的目標值。但在注射室、注射后休息室、檢查后留觀室、受檢者衛生間等墻體,及防護門外控制區內患者停留的場所如走廊等應不做苛求,同時患者可能短暫經過的走廊防護門外等非限制區的瞬時劑量率也可不做苛求。但屏蔽體外如樓上、樓下等場所若是其他醫護人員或患者等公眾成員長期居留的場所,則劑量率目標值就需遠小于2.5μSv/h,應根據其實際居留時間計算目標劑量率。因此,在屏蔽設計核算時,建議同時考慮劑量率和劑量負荷。如18F工作場所的劑量負荷可參照AAPMTaskGroup108:PETandPET/CTShiel-dingRequirements等資料,以達到屏蔽設計目標。在采用劑量負荷法時,建設項目每天的核素用量、患者數量等,將是影響屏蔽厚度的關鍵因素,在工程分析時要切實了解建設項目的規模、核素用量等因素。在屏蔽核算時,要關注通道、走廊等患者停留或通過的地方所對應的鄰近區域,如頂棚、樓板的屏蔽,特別要關注工作場所鄰近區域或樓上、樓下有長時間居留人群時的情況。同時在核算時,應考慮到注射后休息室、檢查后留觀室等房間可能同時存在多人在同一房間等情況。因此,屏蔽設計核算應充分考慮放射防護最優化原則,也要為今后的發展留有一定的余量,同時也要考慮到當前醫患矛盾、公眾對輻射的認知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的影響。

2.6輻射危害的評價

在評價正常運行條件下工作人員所受到的劑量時,除常規的全身劑量估算外,也需估算放射工作人員因注射、給藥、擺位等操作放射性核素或近距離接觸用藥后患者所導致的手部、眼晶體的劑量。此時,需假設常規注射、給藥、擺位等所需的操作時間、與輻射源的距離、所使用的屏蔽物等情況,如注射時是否使用鉛注射屏蔽防護器,運送藥物時是否使用藥物貯存運輸器,用的是何種屏蔽物質、多少屏蔽厚度,是否采用自動封裝、封裝櫥的屏蔽厚度等等。估算時,也需考慮核素的衰減、18F掃描時已等候30min以上及檢查前排尿等細節。

2.7視頻監控、語音對講、門禁等設施

視頻監控、語音對講系統、門禁等設施,對核醫學科加強患者管理、減少人員受照劑量是很有效的措施。因此,建議設計單位給出這些管理設施的設計圖,并在預評價時要對這些擬設置設施做一個較全面的評價。

2.8內照射危害的評價

在核醫學建設項目的評價中,評價單位往往注重工作人員外照射劑量的評價,而忽視核醫學科存在的內照射危害。國內外多項研究中表明,在131I治療病房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放射性氣溶膠,放射工作人員體內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放射性核素污染[9],張震等[10]采用空氣采樣器,宋易陽[11]等采用全身計數器等,估算放射工作人員可受到0.34~0.44mSv/a有效待積劑量的內照射。因此,在預評價過程中,內照射危害仍是預評價不可忽視的一項內容。應關注甲狀腺癌等治療病房,其通風系統等防護措施能否有效地減少放射性氣溶膠等對患者及醫護人員造成的內照射危害。建議評價機構應具有相應檢測放射性氣溶膠的能力,否則無法在類比項目獲得必要的數據支持。

2.9放射防護管理制度、應急響應與管理的評價

建設單位放射防護管理制度、應急響應與管理的評價是預評價中的難點,也易被忽視。患者的管理是核醫學科管理的重點之一,也是降低人員受照劑量的重要措施。但在目前的實踐中,建設單位往往注重硬件的投入而忽視軟件的管理,表面污染儀、門禁等設施、表面污染監測制度等措施經常形同虛設。因此,應針對建設單位擬定的各項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操作性進行詳細的評價,對不合理的地方提出補充建設。在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評價環節,建議關注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計的配備,對從事注射、封裝等操作的人員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應加戴指環劑量計。同時,建設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也要有針對性,要根據核醫學科的特點列出可能出現的藥物滴灑、用錯藥物或劑量等異常情況的應對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地評價。

核醫學建設項目預評價是一項技術性較強的系統工程,評價人員在掌握放射防護知識的同時又需要熟悉核醫學診療流程,應嚴格依照國家放射衛生相關標準并適當引入國際上適宜的新技術標準,才能真正做到既能指出設計中放射防護方面的不足,又能充分便于診療單位的實際應用。

作者:黃麗華 鄭森興 陳新俤 郭進瑞 單位:福建省職業病與化學中毒預防控制中心

參考文獻

[1]衛生部.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2]25號[S].

[2]衛生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編制規范:GBZ/T181-2006[S].

[3]衛生部.臨床核醫學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120-2006[S].

[4]衛生部.放射性核素敷貼治療衛生防護標準:GBZ134-2002[S].

[5]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S].

[6]ICRP.關于組織反應的聲明及正常組織器官的早期和晚期輻射效應———輻射防護中的組織反應閾劑量[M]//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第118號出版物.北京:中國原子能出版社,2014:84-101.

[7]衛生部.電子加速器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GBZ126-2011[S].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2011.

[8]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醫用X射線診斷放射防護要求:GBZ130-2013[S].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2013.

[9]王紅波,孫全富.核醫學科工作人員職業性內照射研究進展[R].廣西北海:中華醫學會第十次全國放射醫學與防護學術交流會,2015.

篇8

關鍵詞: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對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G812文獻標識碼: A

從古至今,我們習慣將大地稱作母親,因為她哺育了一代又一代華夏兒女。土壤既是生態環境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人類生存與發展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綜合性自然資源。但目前大量耕地被污染,使得土壤正在逐步喪失其營養、緩沖性、自身凈化和有機體的支持等功能,導致原本就耕地資源匱乏的我國更是雪上加霜。日趨嚴重的土壤污染問題不僅造成了大量的糧食減產和難以估計的經濟損失,也成為限制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障礙。其實,從環境污染的角度來說,土壤不僅是污染的場所,也是緩和和減少污染的場所。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對于合理利用土地、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土壤污染的概念

什么叫做土壤?即陸地表面能夠生長植物的疏松表層。

什么叫做土壤污染?指人類活動或自然過程產生的污染物質通過各種途徑輸入土壤,其數量和速度超過了土壤自凈能力,使污染物在土壤中得以積累,導致土壤環境正常功能失調和土壤質量下降的現象。有害物質或其分解產物在土壤中積累,通過“土壤植物人體”或“土壤水人體”等過程被人體吸收,達到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二、我國土壤污染現狀

目前,我國土壤污染形勢十分嚴峻,部分地區土壤污染極其嚴重。據相關調查顯示:鎘、砷、鉻、鉛等重金屬已嚴重污染的我國耕地近12000萬公頃,占耕地總面積的近1/5;其中工業“三廢”污染耕地1000萬公頃,污水灌溉的農田面積已達330多萬公頃。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相繼在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及其周邊的城市和城郊等地區出現。同時,土壤污染呈新老污染物并存、有機無機復合污染的多樣類型局面。另外,由于土壤環境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以及全社會防治意識不強,導致土壤污染原因復雜多樣,并極難控制。并由此引發了大量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嚴重威脅了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

三、土壤污染物

土壤污染物一般可分為病原體、有毒物質和放射性物質。

1、病原體。病原體主要來源于人畜糞便、生活污水、垃圾、醫院污水以及工業廢水。

2、有毒物質。主要包括:重金屬元素,如鉛、鉑、鋅等;農藥及某些含金屬的化肥;致癌物質。

3、放射性物質。核爆炸產生的半衰期較長的放射性元素可長期蓄積在土壤中。

四、土壤污染源

土壤污染的污染源十分復雜。主要可分為: 生活性污染源、放射性污染源和生產性污染源三大類。

1、生活性污染源:主要包括人、生活污水、牲畜的糞尿和垃圾等。

2、放射性污染源:主要包括工業、科研和醫療機構排放的液體或固體放射性廢棄物。

3、生產性污染源:主要包括工業 “三廢”、交通運輸工具排放的廢棄物、農田過量施用農藥、化肥和地膜等。

五、土壤污染的類型

土壤污染的類型主要包括:水型污染、氣型污染和固體廢棄物污染。

1、水型污染。主要是引入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灌田,使有害物質聚積土壤造成的。并由于生物富集現象導致食用人體中毒。

2、氣型污染。大氣中的鉛、銅、砷和氟等污染物經降雨和沉降污染土壤。常呈現以污染源為中心的橢圓形或帶狀分布。

3、固體廢棄物污染。包括糞便、垃圾、農藥、化肥和工業廢渣等。

六、土壤污染的特點

土壤污染的主要特點包括:隱蔽及滯后性、累積性和不可逆轉性等。

1、隱蔽及滯后性。往往只有食物危害到人和動物的健康的時候才會引起人們察覺,并通過土壤樣品化驗和農作物的殘留檢測等手段認定。因此,土壤污染問題從產生到發現一般要經歷很長一段時間。

2、累積性。由于土壤的不易發生遷移、擴散和稀釋等特征,因此,土壤中污染物質便會不斷積累而超標。

3、不可逆轉性。污染土壤中積累的難降解污染物質只靠稀釋作用和自凈化作用很難消除。盡管也能降解污染的部分有機化學物質,但其周期過長。同時,土壤對重金屬污染基本無降解能力。

七、土壤污染的原因

1、過量施用化肥

雖然大量使用化肥是農業增產的重要措施,但長期使用的化學肥料中含氮、磷等元素較多,便會導致土壤結構受到破壞,并引起大量的土壤問題。未被吸收利用或吸附固定的養分積累于土壤之中。在發生地面徑流或土壤風蝕時,殘留在土壤中的氮、磷化合物便會轉移從而擴大土壤污染范圍。

2、過量使用農藥

土壤的有機污染物主要是農藥。我國每年使用農藥的特點是:用量大,覆蓋面積廣。農作物吸收殘留在土壤中的農藥,積累于其根、莖、葉、果實和種子之中。

3、重金屬元素

鉛、砷、汞、鎘等重金屬元素在生活生產中的應用,雖然給生產帶來一定的便利,但卻對土壤造成極大危害。

4、污水灌溉

我國污水灌溉農田面積大,合理污水灌溉農田可使農作物有效吸收其中的氮、磷、鉀等養分,達到增產的效果。但許多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未經處理或未達標排放進而灌溉農田,便會造成土壤污染。

5、另外大氣污染物、固體廢棄物、牲畜排泄物和生物殘體以及放射性物質均是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

八、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直接導致嚴重的經濟損失。

2、土壤污染導致食品安全性降低。

3、土壤污染易傳播疾病,尤其是放射性物質污染可能引發癌癥,危害人體健康。

4、土壤污染易導致導致其他生態問題。

九、土壤污染的治理措施

1、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

反對以環境污染為代價經濟增長方式,不走“先發展,后治理”的路線。保證農業經濟與國家社會經濟同步發展。

2、建立系統的相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

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還是空白。因此,建立系統的相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實現土壤污染防治依法管理,有法可依。

3、建立長期有效的土壤質量監測機制

相關部門應定期對土壤質量進行監測,了解土壤污染的程度,為防止土壤污染惡化采取措施提供科學的依據。

4、建立土壤環境標準體系。

加強土壤污染等級劃分研究,建立可量化的“土壤污染等級劃分標準”。使得滿足我國土壤污染怎么治理,治理到什么程度有一定的標準可循。

5、加強公眾環境保護意識。

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工作,強化人民群眾對土壤污染的嚴重性和危害性的認識,從而提高全民生態環保意識。

同時,還應控制生產和生活污染源;建立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點;科學地進行污水灌;合理施用化肥,增施有機肥以及重視開發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肥料。

結語:土壤污染防治絕非一朝一夕所能解決的,它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加強土壤污染防治,不僅需要各級相關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加強立法管理以及宣傳教育;同時,也需要廣大人民群眾樹立土壤污染防治意識并自覺參與土壤污染防治保護。

參考文獻:

[1]徐月珍 防止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J] 環境與可持續發展,1989.

[2]任旭喜 土壤重金屬污染及防治對策研究 [J] 環境保護科學,1999.

[3]趙美微,塔莉,李萍 土壤重金屬污染及其防治、修復研究 [J] 北方環境,2007.

篇9

關鍵詞:室內污染物;種類;來源;危害;防治

【分類號】:X6.3

由于室內裝修引入能釋放有害物質的污染源或室內環境通風不佳,導致室內空氣中有害物質無論數量上還是種類不斷增加,并引起人的一系列不適癥狀的現象,即為室內空氣受到了污染[1]。就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而言,由于人們生活、工作在室內環境的時間長,室內通風狀況不良、不利于污染物稀釋擴散自凈等原因,室內環境質量比室外環境質量顯得更為重要。

室內主要污染物來源及危害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定》的控制項目不僅有化學性污染,還有物理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污染。其中范圍最廣、影響最大的莫過于甲醛、苯、氨氣、揮發性有機物、放射性氡這五類物質[2]了。

甲醛:化學分子式HCHO,也是近年來國內消費者及媒體最為關注的室內空氣污染物。空氣中游離甲醛是一種無色、具有刺激性且易溶于水醇、醚,其40%的水溶液稱為"福爾馬林",具備防腐作用。而正是由于它的防腐(防蟲)作用,甲醛被廣泛應用于各種建筑裝飾材料之中。甲醛的熔沸點很低,因而很容易從裝修材料中揮發出來,甲醛的危害很大,居室空氣中甲醛的最高容許濃度為0.08mg/m3[3],當室內空氣中的甲醛含量超過 0.06mg/m3 時就有異味和不適感,造成刺眼流淚、咽喉不適或疼痛、惡心嘔吐、咳嗽胸悶、氣喘甚至肺水腫;達到 30mg/m3,會立即致人死亡。而長期接觸低劑量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引起鼻咽癌、結腸癌、腦瘤、月經紊亂、細胞核的基因突變,引起新生兒染色體異常、白血病、青少年智力下降。

氨氣: 氨的化學式為NH3,是一種無色且具有強烈刺激性臭味的氣體,比空氣輕 ( 比重為 0.5) 。氨是一種堿性物質,溶解度極高,所以主要對動物或人體的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蝕作用,減弱人體對疾病的抵抗力。部分人長期接觸氨可能會出現皮膚色素沉積或手指潰瘍等癥狀;短期內吸入大量氨氣后可出現流淚、咽痛、聲音嘶啞、咳嗽、痰帶血絲、胸悶、呼吸困難,可伴有頭暈、頭痛、惡心、嘔吐、乏力等癥狀,嚴重者可發生肺水腫、成人呼吸窘迫綜合癥,同時可能發生呼吸道刺激癥狀。

苯(苯系物): 苯系物也是為人們所關注的室內空氣污染物,苯(C6H6)、甲苯(C7H8)、二甲苯(C8H10)為無色透明油狀液體,具有強烈芳香的氣體,易揮發為蒸氣、易燃有毒。苯被國際癌癥研究中心確認為高毒致癌物質,對皮膚和粘膜有局部刺激作用,吸入或經皮膚吸收可引起中毒,嚴重者可發生再生障礙性貧血或白血病。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TVOC是空氣中三種有機污染物中影響較為嚴重的一種。TVOC可以分為八類:烷類、芳烴類、烯類、鹵烴類、酯類、醛類、酮類和其他。它們都以微量和痕量水平出現,所以容易被忽視。VOC是指室溫下飽和蒸氣壓超過了133.32pa的有機物,其沸點在50℃至250℃,在常溫下可以蒸發的形式存在于空氣中,它的毒性、刺激性、致癌性和特殊的氣味性,會影響皮膚和黏膜,對人體產生急性損害。TVOC可有嗅味,有刺激性,而且有些化合物具有基因毒性。世界衛生組織(WHO)、美國國家科學院/國家研究理事會(NAS/NRC)等機構一直強調TVOC是一類重要的空氣污染物。

氡:氡由放射性元素鐳衰變而生成,是一種放射性氣體。近年來對氡的關注主要來自于媒體對石材放射性的報道。人體吸入氡后,衰變產生的氡子體呈微粒狀,會吸入呼吸系統堆積在肺部,沉淀到一定程度后,這些微粒會損壞肺泡,進而導致肺癌。但并不是說生活在這種情況下的人都會得癌,一般從受到氡的照射到肺癌發病之間可能要經過幾年時間。

室內空氣污染的防治措施

1合理布局及分配室內外的污染源

為了減少室外大氣污染對室內空氣質量的影響,對城區內各污染源進行合理布局是很有必要的。居民生活區等人口密集的地方應安置在遠離污染源的地區,同時應將污染源安置在遠離居民區的下風口方向,避免居民住宅與工廠混雜的問題。

2 裝修材料選擇上要嚴格把關

在選擇裝飾材料時,要謹慎地控制污染嚴重有毒的材料作為裝飾材料,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如選擇對人體無害的天然建筑材料,或有主管部門核發合格證的綠色環保證書的化學合成材料。當材料用量大時還應進行必要的抽檢和復檢,重點應以控制有害氣體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放射性物質的含量為主要內容。

3 加強室內通風換氣次數

對于甲醛、室內放射性氡物質等,應加強通風換氣次數,尤其是對甲醛的污染治理。室內放射性氡的濃度,在通風時其濃度會下降;而一旦不通風,濃度又繼續回升。因此保持居室場所的通風換氣是必須的,它可以保持室內污染物濃度低于一定的水平,保持室內空氣的清潔。

4用綠色植物治理室內污染

養花愛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古往今來,人們精心地將花種植在陽臺,或培育于花盆中,擺設在窗臺、走廊等處,供作欣賞,不僅美化了環境,更可凈化空氣,減少污染。、吊蘭、虎尾蘭、綠蘿、蘆薈等植物均可吸收和清除不同的化學污染物。

5進行必要的室內環境檢測和空氣處理

室內污染, 其實是化學污染, 所以, 不能簡單地憑氣味感覺來判斷, 必須借助于專業設備由專業人員進行分析處理。室內污染以投入使用的第1、2年危害性最大, 采取自然通風方式并不能根本和完全處理這些污染, 所以, 室內污染一定要及時進行室內污染治理。

總結

室內裝修等造成的室內空氣污染及其防治措施是一個常新的研究課題, 室內污染的防治應以事前控制為主,事后處理為輔, 雙管并重, 雙管齊下, 在事前控制中, 研究開發綠色環保建筑裝飾裝修材料, 實現最大限度的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 是減少裝飾裝修材料產生室內空氣污染,改善室內空氣質量的有效措施, 也是最根本的措施; 同時也必須注重建筑裝修完成后投入使用前的污染處治, 把裝飾污染對人的健康危害控制到最小程度。

參考文獻

[1] 朱天樂.室內空氣污染控制[M].北京: 化學工業出版社,2003.

篇10

最近,我局在“清查放射源讓百姓放心”專項行動督查工作中發現山西、陜西、福建、遼寧等省的一些縣(區)級環境保護局未經省級環境保護局授權或委托,擅自批準核技術利用單位購買放射源,并且未到省級環境保護局登記備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放射源安全監管的混亂。根據《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編辦〈關于放射源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的意見》(環發〔2004〕34號)以及現階段放射源安全監管的要求,現對放射源購源審批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放射源生產、設計使用10 TBq(30萬居里)以上放射源的核技術利用項目許可審批和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審批;省級環境保護局負責轄區內上述項目之外核技術利用項目許可審批和購源審批;市、縣環境保局根據法規規定和省級環境保護局的授權或委托,負責對轄區內放射源使用等核技術利用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有關輻射工作安全許可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前,由國家環保總局和省級環保局或受省級環保局委托的地(市)級環保局負責輻射工作安全許可和購源審批,其他單位無權辦理,受委托的地(市)級環保局必須及時將辦理情況報省級環保局登記備案。